p2p风险案例范文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1篇
余额宝的横空出世,彻底点燃了普通百姓的理财热情。然而今年以来,曾经炙手可热的“宝宝类”理财鼻祖余额宝收益持续走低,10月份收益更是“跌破3”迈入“2时代”。
自此以余额宝为代表的货币基金类理财产品失去了其引以为傲的收益率优势,“失宠”已成定局。随着互联网理财的不断普及,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了网络理财平台的活期产品,尤以P2P活期理财最受青睐。这种产品能实现快速赎回、收益即时到账,再不济都能实现“T+1”。
但是,这些活期理财产品与“宝宝类”货币基金不同,其背后对接的资产相对复杂,而动辄7%-8%的收益率又非常诱人。那么,这些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尝试吗?它们又有着怎样的风险呢?
如何认清P2P活期理财?
业内人士介绍,对新手投资者来说,首先要认清P2P活期理财的原理。“当投资者购买P2P活期产品后,即获得平台分配的若干债权,每日计息,并且允许用户随时提现。注意,在P2P活期产品中,预期收益就等于实际收益。”但是,投资者退出P2P平台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现。P2P平台允许用户随时提现,就必须要求随时有人接收该债权,而接受债权的人只能是新人或者平台自身。业内人士指出,一旦新进资金小于提现资金,平台就必须进行垫付或限制提现。
P2P活期理财在高收益、方便快捷的背后也潜藏着诸多风险。业内人士表示,P2P活期理财的风险,目前来看主要分作挤兑风险、期限错配风险、业务合规性风险这三类。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活期产品热销,活期资金规模积累得越来越大(平台一般不会透露此数据),新进资金规模如远小于提现资金规模,那么一旦发生大面积用户提现,将造成无法控制的挤兑风险,后果不堪设想。因此该类产品需要设有一定的提现和购买限制。
对于P2P活期理财的“期限错配风险”,业内人士表示,当P2P活期理财产品将真实借
众信金服理财平台: 款人的长期借款(资产)与投资人的随时提现(负债)相对接,本质其实是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错配,而这种设计很容易引发挤兑风险和资金池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P2P活期理财还存在着业务合规性风险。“大部分平台对债权细节披露严重不足,从投资人角度而言,借款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借款人真实情况等都无据可考,甚至很多投资人并不清楚资金去向。所以平台极有可能涉嫌资金池,从而因业务不合规被监管叫停。”
如何防范P2P活期理财风险?
P2P行业发展如此迅猛,除了P2P自身优势,还在于投资者的热情追捧。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提高,P2P理财凭借着其高收益,低门槛,灵活简单的优势,吸引了更多的新手投入怀抱。虽然P2P行业越来越规范发展,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平台。就投资人而言,如何防范P2P活期理财的风险?
业内人士建议,有效防范P2P活期理财风险,最关键的是要选择利率在正常范围内的平台(年化利率8%-12%之间)。除此之外,考察企业资质和团队实力、查看平台标的真实性和坏账率、判别平台资金保障制度是否完善,都可以成为投资者的参考。
例如,考察企业资质和团队实力,投资者可以关注是否有完整合规的营业执照,网站是否有ICP备案;在一些知名网站、论坛搜索平台的网站流量等信息,并搜索查看平台是否有负面信息;核实平台办公地址,确定平台的真实性及规模等,最好本人亲自前往实地走访;通过网络等手段查实团队真实情况,如团队里是否有金融背景的成员,有无风险意识等;慎重核查平台担保方。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而言,真实且合规、负面信息较少、团队专业、项目信息披露充分且有较大知名担保公司的平台可靠性较高,风险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才值得投资。
对于投资者来说,还应该查看平台标的真实性和坏账率。“查看平台标的真实性,首先要核查借款人的真实性,其次是项目资金流向。建议大家选择对借款人披露充分的平台,因为据相关数据显示,超过四分之一的问题平台都涉嫌发布虚拟标的,甚至自融自用等行为。”业内人士表示,还应该关注平台的坏账率。一旦坏账率过高,证明平台的催收实力及贷后管
众信金服理财平台: 理水平有待提升,间接说明其风险控制措施不够完善。“因此,要选择坏账率较低的平台进行投资,一般而言,好的平台坏账率可控制在2%以下。”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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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平台拆标交易风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关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目前国内P2P平台呈现不断分化的态势:一些规模较大的平台凭借拥有较高知名度得到投资人信任,无需通过拆标即可满标以达到平衡借款人与投资人(注册用户)利益的目的;而很多流量不足的中小型P2P平台则普遍采取拆标模式,通过降低门槛吸引投资人。由此可见,拆标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小型平台的无奈之举,也是实践中常见的运营模式,因此值得分析与研究。
一、拆标类型及法律风险
平台拆标是指P2P平台利用对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交错配比,通过“短借长用”、“增量微贷”方式取得资金、发放贷款。主要类型包括:
1、期限拆标。将长期标拆为短期标,如将年标拆为月标、季度标,将6个月以上的长月标拆为1-5个月的短月标等。平台将长标拆成短标,一方面增加了业务量,另一方面也迎合了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偏好。期限拆标以滚动融资满足到期兑付,在前一期借款到期后,平台用后一期筹集来的资金归还前一期的借款,因此一旦出现后续资金不足,平台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有些平台在短期内密集发布秒标、天标以达到迅速筹集资金的目的,但资金流动性风险随之加大,嗣后可能会因出现投资人挤兑而难以为继。在期限拆标中,如平台筹集资金大于实际借款金额,或改变短期标的实际资金流向,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触及监管红线。
2、金额拆标。将大额标拆成小额标,借款期限与融资期限一致,可提速满标时间、提升平台交易量,且平台承担的风险较小。在该拆标模式下,平台向借款人实际放款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平台向投资人发放的债权,相反如资金先于债权流动,则有可能构成“资金池”或“平台自融”。
二、常见拆标模式的法律分析
依据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监管思路,P2P平台不应参与借贷双方的资金交易。基于信息中介定位而产生的平台拆标模式包括:
1、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由专业放款人(通常是平台的关联方)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形成一批债权,再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众多投资人。在P2P的线下模式中,以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为交易行为的核心。借款协议由专业放款人或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平台在借款协议中以“居间人”、“服务方”、“见证人”等身份出现。债权转让协议由专业放款人与众多投资人签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转让协议需由让与人与受让人签订,并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但在P2P实践中,由于投资人所在地较为分散,平台的债权转让协议通常不要求受让人面签,而由让与人负责签署转让声明并通过网上送达,同时送达的还有受让人拒绝受让回执,以供受让人选择填写。
笔者认为,如拆分债权转让协议对债权标的的描述清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可将其归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部分债权转让”情形。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后,受让人即使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回传,但只要未在转让通知载明的限期内表示反对,应推定受让人已知晓且同意受让分割债权。
2、“循环贷”线上撮合模式。“循环贷”的借款人授权平台拆分债权,主动要求将一笔较长期限的借款拆分为多笔期限较短的借款。借款人与平台达成循环贷款协议,借款人在平台审批额度内随借随还,并约定每个周期内的最低还款比例。该模式属于常见的点对点借贷,未改变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平台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经营。笔者认为,如借款人授权拆标合同与平台实际拆标合同的期限不一致,对外应区分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对内则构成平台对居间义务的违反,二者分别处理。
三、投资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1、平台伪装拆标。少数平台故意发布虚假短期标信息,虚构借款人及借款资金用途,投资人不知晓真实借款人的真实借款需求,真实借款人也不知晓资金系来源于短期借贷资金的滚动发行。伪装拆标的法律实质是借款合同不实,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平台冒用他人名义发布借款标,被冒名者对此不知情,自无需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换言之,发布虚假借款标,平台自负其责,应认定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未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借款合同未成立。
二是平台发布的借款人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借款人明知虚构借款用途,且吸入资金实际用于期限拆标利益,则借款人对投资人构成欺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由借款人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与平台之间的纠纷属内部纠纷,可另行解决。
2、投资人自担风险的期限错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平台已明确向投资人告知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二是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权被拆分的真实情况。如平台发布的数笔短期标的借款人、借款用途相同,借款期限长于融资标的期限,投资人从网上信息中能够获知或能够识别债权期限错配的情况,则应自担相应风险。笔者认为,由于投资人与平台的交易地位并不对等、信息不完全对称,因此对“应能识别”的标准可从严把握,即平台应负有较高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平台垫付的法律性质 指导意见将P2P网贷定位于信息中介性质,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依据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除非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以外,人民法院应认定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提供的仅为媒介服务。由此可见,作为事后救济措施判定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仅限于有明示担保承诺的情形,对于网贷平台向出借人事前作出的代偿承诺应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承诺应有别于平台自担保:
1、有条件垫付。该种垫付可理解为居间人在违反居间合同义务后自愿承担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间人需对信息不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主观状态必须为“故意”,客观上必须已给委托人造成利益损害。在举证时,投资人就主观“故意”要件的举证比较困难。
自愿垫付可避免投资人的举证困难,有条件垫付的理论基础是分散投资原则及大数法则。该“条件”可界定为:投资人如已在同一平台进行较为分散的投资且达到一定规模,在随机现象中仍产生相当概率的坏账无法收回,则可推定平台的信用审查系统出现漏洞。平台在此情形下无条件承诺,对VIP等级的投资人进行还款保障,该承诺系平台自愿加重己方合同义务,通过事先约定排除投资人对居间人“主观故意”的举证责任,以约定的结果性标准替代法律规定的主观证明标准,以毁约借款的笔数、金额作为决定平台是否承担损失填补责任的前提条件。 在“点融网”、“拍拍贷”的本金保障计划中有类似规定。如“拍拍贷”承诺:成功投资50个以上借款列表(同一列表的多次投标视为一次),每笔借款的成功借出金额小于5000元且小于列表借入金额的1/3。如满足条件列表的坏账总金额大于收益总金额时,“拍拍贷”将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差额。“点融网”承诺:投资人在“点融网”分散投资30笔以上,且单笔投资不超过借款标的的5%,也不能超过本人所有投资总资金的5%。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当借款逾期90天,且坏账金额大于所有项目累计净收益金额时,“点融网”对差额部分进行全额自动赔付。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3篇
现在基于互联网的融资平台为很多人提供了便利,P2P网络贷款平台成为借贷者和投资者共同的平台。下面为大家介绍比较有名的网络理财平台。
一、全民通
全民通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业务范围涵盖互联网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投资理财等金融领域。作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全民通利用互联网便捷、透明的特点;以及高保障、高收益、便捷的线上投资理财服务优势,为广大投资人提供专业的理财选择。
全民通100%本金保障计划,一站式借款服务,专业第三方支付接口,允许债券转让,高收益成为投资者最优理财的平台
二、陆金所
陆金所,全名为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成员,成立于2011年9月,注册资金8.37亿元人民币。公司的经营团队由金融管理和电子商务等业界一流的国际专业人士组成。
陆金所的缺点就是大公司范,其产品设计和品牌形象都是浓浓的金融范,与用户距离太远,整体的体验与互联网公司没法比。不过,
看在钱的份上就忍了吧。
三、人人贷
“人人贷”,即是P2P(Peer to Peer)(peer有个人的意思)借贷的中文翻译。简单地说,就是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中介机构牵线搭桥,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
从人人贷的发展不得不让人感概,人是一切的核心,当年比人人贷成立早,实力雄厚的公司也不少,但大多都是土鳖,在互联网金融快速的变革中被陆续淘汰。
四、国诚金融
国诚金融为一家中国线上P2P理财平台,平台于2013年9月26日上线运营,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的平台。隶属上海国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五、融金所
深圳市融金所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团队由金融管理和电子商务等业界专业人士组成,结合担保公司的抵押担保产品优势,为借款人构建出一个安全、透明的互联网借贷平台。
六、微贷网
微贷网,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安全、高效、诚信、专业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以P2P方式解决网络小额借贷问题。通过微贷网小额借贷中介平台,借入者可以快速筹得资金,无抵押 ,无担保。借出者可以获取比银行,债券更好的回报,帮助他人。
七、投哪网
2014年6月,投哪网获广发证券全资子公司和直投平台广发信德的战略投资,同时与其母公司广发证券达成战略合作关系。投哪网战略发展部总监刘霞表示,赞同未来P2P网贷平台去担保化。对此,投哪网的做法是强制投资者分散投资或者平台采取风险准备金的形式提供相对有限的保障,而不是一个完全的担保。
八、PPmoney
PPmoney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产品进行托管,并引入第三方专业担保机构为平台客户提供保本保息。据悉10月份PPmoney理财平台月度成交量超4.27亿元。目前PPmoney合作交易所包括达到9家,渗透华南、西南、西北、华中等地。据介绍,在产品的交易过程中,大型国有交易所监管介入其中,全程监管资金账户、交易流程以及信息披露。同时,交易过程中设置小贷公司、小贷公司股东、第三方大型担保公司等多重保障,全方位立体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
九、91旺财
91旺财是91金融旗下专注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的P2P网贷平台。2014年7月,91金融确认完成B轮融资,领投方为海通证券直投部,此前投资方宽带、经纬等跟投。91金融B轮融资金额约为2亿元人民币,估值约为10亿元人民币。周期一般在1个月左右,借款周期较短,流动指数高,贷款主要面向个人以及中小企业。
十、翼龙贷
翼龙贷网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温州。翼龙贷经过了7年的钻研与历练, 以及对市场的全面分析,成功转型,在中国首倡P2P同城概念,更大限度的解决了坏账问题。并将在全国众多的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4篇
现在的P2P投资理财行业已经是拥有了大量粉丝的一个理财产品,它的收益高、门槛低、操作简单等特点是深受广大投资者的喜爱。但是对于网络理财P2P平台和民间借贷公司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投资者是分不清楚的。这个也是用户咨询最多最想了解清楚的一个问题。现在优旺诺祥理财师就针对这些问题,来为大家解答。
一、运营模式不同
P2P投资理财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上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网上直接完成合作的,而民间借贷公司主要的运营模式是线下的服务,投资者和借贷者都是在线下面对面来合作,有地域的限制。
二、公司性质不同
在整个的借贷关系中,P2P理财平台是不参与任何的资金交易的,仅仅是作为中间的关系,那借款人和投资人联系在一起,为他们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而已。而民间借贷公司就不同了,他们主要的业务就是提供各种小额贷款,吸引广大的借贷者前来贷款。
三、收取费用不同 P2P投资理财只是作为一个中介的身份,所以就是会向投资者和借贷者收取一顶数额的服务费用,而民间借贷公司则只是收取相对应的利息。
四、两者利率不同
P2P投资理财的借贷资金全都是来自于投资者的,是一个个人对个人的服务,所以,利率都是比较低的;而民间借贷公司的贷款资金都是来自于股东,所以,利率相对都是比较高一些的。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5篇
P2P即peer to peer (或person to person) , 即“个人对个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 借款人和投资人实现无缝衔接, 中间桥梁便是P2P为基础建立的网络渠道。在这种平台上, 无论是借款人还是投资人, 都能实现自己对资金的管理需求, 投资人以受到到期利息为收益, 借款人以收到借款资金为目的, 两者互通有无, 互惠互赢。
P2P网络借贷受到越来越多金融理财人士的关注和青睐的同时, 不为人知的风险系数也逐渐增多。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在2011年开始出现了跑路事件, 问题事件频发, 据网贷之家统计的报告显示:至2018年8月底, 新增457家问题平台, 远远高出2017年的增长水平。问题平台主要包括失联、跑路、停业等。风险的爆发一方面致使很多投资人本息尽损, 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形象, 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给投资市场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 扰乱了金融系统的稳定。另一方面, 打击了人们的投资积极性, 降低大众对P2P网贷平台的信任度, 阻碍行业的健康发展。
尽管P2P网络借贷在发展过程中风险不断呈现, 但从国务院会议屡次表态来看, 政府对作为传统金融重要补充力量的P2P网络借贷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全国政府工作会议上, 总理李克强曾用“异军突起”形容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 他同时指出,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大有前景的, 各地要把握机会, 力争上游, 保持金融业在互联网的推进下有所突破。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风险分析
(一) 财务风险分析
(1) 财务披露风险。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中, 由于不存在相关的监管要求, 没有一家平台会将自己的财务报表予以公布, 这种现象会导致即便是专业级别的P2P投资人士也只能根据对平台专业度的有限认知来进行投资, 实际上这种投资和“盲投”近似, 对平台的风险控制能力要求更高。在现实情况中,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平台时, 往往会比较看重平台的外在因素, 如平台背景等, 从而无法达到资金的最有效配置。
因此, 要降低财务披露风险, P2P平台机构就必须做好信息监督, 将自己的财务报表和股东、管理者、交易程序等资料公开化, 做到强调的信息披露, 把投资者对P2P平台的评价体系建立起来。
(2) 坏账风险。坏账是各P2P网贷平台在运营中都会遇到的一大难题, 即在借贷中, 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付息, 且短期内无法偿还贷款或已经不具备偿还的能力。, 目前在我国P2P网贷平台的主要业务还是以金融中介为主, 特别是中介模式的P2P网贷平台, 自身并不是放贷人, 也不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 一般只以借贷双方缴纳的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因此, 借款人后期是否能按时还款付息, 对平台的利益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从而在主观上直接导致平台缺乏防范坏账的积极性。
(二) 网贷平台风险
(1) 声誉风险。对金融产品而言, 收益和风险相伴共存。通常P2P业务用较高的收益作为营销手段, 但其对风险的揭示并不充分, 诸多平台打出“100%收益有保障”、“100%安全”等具有噱头色彩的宣传广告。中国投资市场尚未成熟, 广大普通群众的投资经验不足, 对风险预估能力有限, 一旦投资失败, 必然会对整个P2P行业的声誉都带来负面影响, 同时将严重冲击社会稳定。
(2) 技术安全风险。P2P网贷平台依托的是互联网, 网络自身的缺陷就带来了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高、传播面广等特点, 一旦爆发网络安全问题, 很有可能造成系统的不稳定。2013年来, 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 其技术漏洞也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重点对象, 而DDOS是众多网络黑客中最为猛烈的一种, 对平台的网络环境造成致命一击, 网络黑客攻击后的平台, 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致使投资者恐慌, 造成不利影响, 而P2P网贷的一个重要特征即是在大数据基础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挖掘, 当个人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被广泛收集时, 实质上对客户的账户安全提出了很大挑战。
(三) 投资者风险
(1) 违约风险。如上述, 中国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断遭到网络病毒、黑客甚至卷款跑路行为的攻击, 使得P2P网络借贷企业难以为继, 生存成为它们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截至2013年, 破产的P2P网络借贷企业已经多达300家, P2P平台“跑路潮”对整个P2P网贷行业造成了重创。
目前大部分P2P网贷平台都有不同形式的担保, 但担保的有效性值得怀疑。首先, 部分P2P网络借贷企业自己独自作为担保责任人, 投资风险大大增加。其次, 对具有第三方担保的平台来说, 一旦发生大规模违约事件, 第三方担保机构是否具有足够大的资金规模来进行赔付还是一个问题。若担保无效或者弱效, 投资者仍面临着较大的违约风险。
(2) 信用风险。张鹏[3] (2017) 认为, 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已经增强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 加强风控能力, 但由于我国尚未拥有健全的信息信用与评价体系, 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都难以进行考察, 存在着造假可能性。在无法确认款项用途, 资金量较大的同时, 借款人就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 造成借款违约的可能性极大。
另外, P2P平台风控的核心是有数据整合、定量分析和模型构造。但是由于网上存在刷信用和改评价等不良行为, 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将直接影响信贷质量。此外, 一些P2P网贷平台的平台资金与客户资金并未有效隔离, 常造成卷款跑路事件的发生;也有部分P2P平台同时承担中介、担保和筹集的责任, 对于放贷款和资金来源的把控上, 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有力的监控和保障, 这样一来, 单纯依靠资金池的搭建, 很难从不断积累的信用危机中脱身。
(四) 政策法规风险
从当前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的P2P行业网络法律法规不健全, 很长时间都处于“无监管机构”、“无行业准则”、“无市场准入门槛”的“三无”状态。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很可能会与相关法律的要求背道而为, 甚至触碰到政府的底线, 从而引起政策法规风险。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面对的违规风险有四种:一是非法集资违法行为的出现;而是增值保值业务的开展;三是超范围经营的活动;四是对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
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 对投资人的建议
(1) 鉴别优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我国P2P网贷平台繁多, 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需要保持谨慎, 并记住以下三点:一是平台运作的最终目的都是盈利, 所以审核过于宽松、保持长期极高利率并随时都有标的的平台, 一般存在问题。因为平台必须在投资项目与风控之间做一个权衡;二是平台长期经营的唯一保障是业务和风控, 要从平台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团队经验进行考量, 以及他们是否有线下放贷以及风险控制的经验;三是平台自身的实力, 一个拥有强大实力与规范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 通常都具备有充足的运作资金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譬如银行系、大上市公司背书、国家级金融背景等, 此类平台具有较强的生命力, 投资者对平台有极大的依赖性, 选择一个实力强大的平台才有稳定的依托。
(2) 分散投资。分散投资不是为了让投资者踩概率, 而是“以防万一”。分散投资的形式可体现为两种:首先是为了资金风险的最小化, 将一份资金分配给不同的借款人。投资者需全面分析借款人信息, 不能只依赖平台审核结果;二是投资者将资金投向不同的平台, 对于甄选出来的优质平台进行分散投资, 若有条件可以去平台线下公司实地考察, 以确保公司注册信息的准确性。不能盲目地全面撒网, 也不能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
(二) 对借款人的建议
宋晨指出, 目前一个健康发展且风险可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成功率一般不会超过20%, 美国首家P2P平台prosper的借款成功率只有10%。通过对借款成功率的分析, 可以看出投资人较重视而借款人又能控制的因素主要有三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前两点又直接影响了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以上三点都与借款成功率成反向关系。建议借款人将目标借款资金进行拆分, 分散借款资金以提高借款成功率。此外, 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也是其可以改变的指标, 建议借款人尽可能的将个人资料提供给P2P平台, 充分显示自己的还款能力, 提高个人信用等级, 从根本上提高借款成功率。
(三) 对P2P平台的建议
(1) 完善行业征信体系。薄杨认为, P2P引进中国之后, 便一直缺乏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这严重阻碍了P2P的发展。建立全面的个人征信体系是平台发展的必要条件。追究英国和美国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方面发展尤为快速的原因, 主要归咎于其成熟的征信体系和规范的服务机制, 在强大的金融数据支撑下, 英国和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借贷信用评级体系, 每个P2P网络借贷都能在较低的服务成本下实现快速盈利, 这也是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
(2) 加强借款人审核, 开发优质借款人。对于借款人的审核, 需要做好以下几点:第一, 对借款人的职业、学历、收入及家庭信息进行严格审核;二是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完整审核, 包括价借款人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名下的车、房等固定资产等信息的审核;三是对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名下的信用卡消费等进行审;四是按照本按揭抵押规定, 对借款人名下的商铺等进行审核;五是对借款人的贷款目的进行审核, 包括贷款期限、用途、额度等。
(四) 对监管者的建议
(1) 尽快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部门。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自律问题的源头在于缺失有效的监管部门。对此, 我国可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 将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基金会等协会组织纳入监管体系中, 在多方监管下, 分散责任, 分散风险, 有助于投资管理风险的尽快瓦解。在实际实施中, 可参照我国中央银行现有的法律规定, 各部门协会通力合作, 终能化解P2P网络借贷投资管理风险, 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安全运行营造健康环境。
(2) 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有关立法。想要完善我国P2P网贷的风险控制, 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同时要明确平台的业务模式、规范产品种类, 防止出现洗黑钱现象;其次各方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2018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龚雁表示, 央行将配合司法部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 旨在尽早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遏制非法集资的蔓延。新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对P2P平台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应继续对此新型行业做进一步规范;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要求和限制了高级管理人员及P2P借贷平台的从业人员行为, 以严格行业准入门槛实现其他监管部门的有效管理。
摘要:互联网时代下, 催生出一系列新兴产业, 一种新型金融模式---P2P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随着P2P网络借贷突飞猛进的发展, 一些爱好风险投资的人们开始将闲散资金投入到这个平台上, 而部分缺少资金的人们也有了可以筹集资金的地方。从我国的网贷市场发展现状来看, 人们利用P2P网络借贷进行风险投资管理的经验尚且缺乏, 由此带来的风险系数也与日俱增, 越来越多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出现卷款跑路事件, 平台风险不断爆发更有蔓延之势。本文通过对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 对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控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互联网金融,风险敞口,跑路
参考文献
[1] 数据来源:网贷之家, http://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
[2] 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 2014 (7) .
p2p风险案例范文第6篇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英国作为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 早在2005 年便成立了名为“Zopa”的世界上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 自成立以来, 已拥有超过50 万的会员。随后, 美国于2006 年成立了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 已拥有百余万的注册会员。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随之在德国、西班牙、韩国、日本等国家发展起来。
这股吹向世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风于2007 年8 月登至我国上海, 成立了我国第一家无抵押无担保模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该平台也自其成立起便迅猛发展, 着力于为借贷双方提供快速、便捷的个人信用贷款和投资理财服务,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拓出一片崭新的天地。自此之后, P2P在网络借贷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发展起来, 并以该行业独有的魅力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中发挥着强大的影响力。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5 年,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应制定“互联网+ ”的行动计划, 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模式, 近几年来在我国得以迅猛发展。但是,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 因其法律规制尚未健全而使得该行业风险频发。
( 一) 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诈骗活动的风险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建立起来的平台进行交易的, 因此贷款人往往很难判断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当借款人使用虚构的身份信息或者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进入该平台、捏造虚假的资金用途及财务信息、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提高用户个人信用级别等情形时, 贷款人常因无法有效鉴别借款人提供信息的可信度而被信息表象所蒙骗。借款人的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贷款人的利益, 而且在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款额幅度时便构成诈骗罪。
( 二) 贷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求贷款人的出借资金来源必须合法。然而, 因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进入门槛低、信息审查快捷、交易手续简单等特点, 并且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活动是在互联网中进行的, 贷款人具有虚构自己出借资金来源的可能性。同时, 基于P2P网络借贷平台中投资理财服务的特性, 贷款人的出借资金往往分给多个不同的借款人, 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加强市场流通性, 这使得贷款人出借资金的真实流向更加复杂。以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这些情形都给了犯罪分子利用该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的可乘之机。
( 三) 信息中介平台通过P2P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公布信息、资信评估等服务的信息中介平台, 是连接借款人和贷款人进行借贷交易活动的桥梁。这种信息中介平台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放入自己的账户, 而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资金的托管。但是, 我国现存的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法律关系, 并且通过自设账户来控制甚至任意提取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资金, 从而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
三、完善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
近年来,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的迅猛发展以及该行业法律规制的欠缺已经引起了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的广泛关注。据统计, 2015 年12 月我国共有1302 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停止运行, 668 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 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件也持续发酵。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这些行业乱象, 2015 年12 月28 日,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充分体现出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诸多问题而完善该平台法律规制的决心。
( 一) 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
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的不稳定性, 进而推动该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对该行业的监管范围及监管内容, 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与退出监管、营运活动监管、资金安全等的监管。需要注意的是, 我国在法律监管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强调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效力就抑制其发展, 而应结合该领域特有的行业属性构建法律监管机制。
( 二) 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
信用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作用因素, 构建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贷双方通过在互联网上提供的个人信息来判断对方借贷能力而完成借贷交易, 因此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能够更好的保障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在虚拟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选择出符合其个人信用信息要求交易对象, 从而有利于降低借贷双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交易风险。我国可以通过借鉴欧美国家规范的个人征信体系, 完善有关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 以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三) 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我国大多数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存在着企业项目信息披露不完整、平台营运状态不公开、用户个人信用信息不透明等情况, 这使得资金借款方和资金贷款方无法实现信息对称, 从而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我国应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并明确信息披露的操作方式, 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更新平台违约率、坏账率、项目逾期率等平台营运信息, 以降低互联网金融固有的虚拟性特征而给投资者带来的利益损害。
( 四) 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自律组织
行业自律组织是以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提高行业效益为目的, 通过行业内各组织间的合作、管理及监督以实现行业自身的管理和约束而成立的组织。通过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行业自律组织, 不仅能够有效地推动该行业尽快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而且在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贷交易的同时也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交易风险, 有利于推进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活动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 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格局中重要的发展模式。然而, 由于我国针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善, 以致此种借贷模式仍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现状, 通过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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