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1篇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 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
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住建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苏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住建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住建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二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八、住建局班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住建局实行全局干部会议和局班子会议。全局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局建筑工作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
十、局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旗性会议精神;听取各股站室、中心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城镇建设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等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
三十
一、根据工作需要,住建局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局里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
二、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内全体干部会议、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三十
三、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局班子会议,需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十
四、住建局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股站室自行召开的会议,不以住建局或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局班子成员,确需邀请的,须报住建局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
五、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局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三十
六、以住建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审核签发。
三十
七、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局长审核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
八、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对于上级来文要及时报送主要领导阅处,根据主要领导签批情况及时转交给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文件要求内及时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三十
九、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四
十、住建局对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股站室(中心)对住建局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局内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四十
一、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旗政府以及住建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住建局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四十
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四十
三、住建局全体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
四、住建局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班子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住建局班子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住建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代表涉及未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
五、住建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
六、住建局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各股站室中心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四十
七、住建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四十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2篇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 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
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住建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各项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苏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住建局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维持信访秩序。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十四、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限期整改,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住建局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住建局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廉政建设
二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七、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十八、住建局班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住建局实行全局干部会议和局班子会议。全局干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委、旗人民政府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局建筑工作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部署全局的重要工作。
三
十、局班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或听取全旗性会议精神;听取各股站室、中心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城镇建设工作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等重要事项并做出决定。
三十
一、根据工作需要,住建局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局里专题会议一般由副局长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十
二、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住建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局内全体干部会议、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如有需要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长审定签发。
三十
三、局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局班子会议,需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需向分管领导请假。
三十
四、住建局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股站室自行召开的会议,不以住建局或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局班子成员,确需邀请的,须报住建局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
五、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审批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局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局长审批。
三十
六、以住建局名义发文,由局长审核签发。
三十
七、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局长审核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不得直接报送旗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凡报送旗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政府办公室签收、登记,按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三十
八、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确保公文运转及时、准确。对于上级来文要及时报送主要领导阅处,根据主要领导签批情况及时转交给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其中转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或征求意见的,各部门要在文件要求内及时办结,逾期不能办结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紧急公文随到随办。
三十
九、住建局报送旗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必须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四
十、住建局对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工作制度。各股站室(中心)对住建局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局内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和政令畅通。
四十
一、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上级党委、政府和旗委、旗政府以及住建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办复质量;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住建局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四十
二、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采用网络督查、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
第十二章 作风和纪律
四十
三、住建局全体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
四、住建局全体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局班子会议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住建局班子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住建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代表涉及未经局班子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四十
五、住建局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
六、住建局班子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各股站室中心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四十
七、住建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四十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3篇
关于转发《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
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的有关问题,保障业主购房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现将贵州省建设厅下发的《关于明确商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10]189号
关于明确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购买商品房的居民越来越多,
物业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在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过程
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达不到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房地产
开发企业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承接验收不规范,以及物业收费不规范等
等,引发矛盾纠纷。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付与前期物业管理衔接工作,解决居
民买房的后顾之忧,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在办理商品房交付备案后,才能将商品房交付
购房人使用。商品房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购房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以确保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四、按照《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交
付使用的新建商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精装修”住房,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一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一个月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
2.对于非“精装修”商品住房,房屋交付后,应当给购房人半年至一年的时
间用于房屋装修,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应当按不高于
50%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超过该期限后,可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比例
和期限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4篇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共产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向崔学选同志学习活
动的决定
(建党[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崔学选,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于山东莱州,1974年4月参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山东省潍坊市建设局局长,山东省援建北川工作指挥部乡(镇)村建设组组长。“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崔学选同志主动请缨,迅速赶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在援川工作中,他带领一线援建人员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克服重重艰难险阻,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因长期高强度工作,积劳成疾,2008年9月病倒在援建一线,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晚期,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今年5月1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四川考察灾后重建工作时,得知崔学选同志因过度劳累病倒,对他表示了亲切问候。
崔学选同志是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新时期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优秀代表,是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杰出模范。他的先进事迹感人至深、催人奋进,体现了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坚强党性、高尚品德和爱民情怀,体现了干事创业、无私奉献的奋斗精神,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的榜样。为弘扬崔学选同志的优秀品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决定,授予崔学选同志“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向崔学选同志学习活动,号召广大干部职工以崔学选同志为榜样,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要学习崔学选同志立党为公的坚强党性,像他那样,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忠实履行共产党员的职责,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勇挑重担,坚韧不拔、自强不息,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党的事业甘于奉献一切。要学习崔学选同志心系群众的为民情怀,像他那样,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时刻把群众冷暖安危挂在心上,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要学习崔学选同志不畏艰难的奋斗精神,像他那样,对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顽强拼搏,不怕牺牲,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豁得出来、冲得上去,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斗志和锐意进取的精神。要学习崔学选同志淡泊名利的高尚品德,像他那样,始终坚持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公正处事,襟怀坦白,淡泊自守,乐于奉献,不计名利得失,不计荣辱进退。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搞好宣传发动,把学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做好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宣传崔学选同志的先进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崔学选同志为榜样,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创造出无愧于党和人民的工作业绩,为推进我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努力奋斗。
附件:崔学选同志先进事迹
中国共产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
二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厅直单位,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开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一事一审,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应做到“合法、真实、便民、及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和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源头管理,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同步实施。
1 各类信息形成前,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保密审查”的原则,由主办处室(单位)在提交办公室审核的同时,就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形式等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所有以厅名义发文的文件,在拟稿环节必须标注公开属性,即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中的一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文件正式印发时,应标注信息公开类别。
一般信息由办公室审核确认;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业务信息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分管领导审定;涉及敏感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应当经厅务会议研究决定。如有必要,由厅办公室上报省保密局和住建部进行认定。
第六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和内容一律不得公开;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三)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五)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
2 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厅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
第八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组织协调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受理、分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负责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和依申请公开答复文书的审核;
(五)督促、检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推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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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信息中心负责厅门户网站的技术保障,收集、编辑、发布、更新各类政府信息,在厅办公室的指导下,编制、发布厅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二)厅法规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的合法性审查,协调、配合相关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各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办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各厅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与范围
第十一条 厅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类:厅机关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领导分工、权责清单、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录用等(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
(二)规范性文件:厅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包括业务文件和政策解读等(责任单位:法规处、文件的起草牵头处室、单位);
(三)规划和计划类:
4 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2. 厅机关组织编制的省内跨行政区域规划(责任单位:规划处);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计划:厅机关制定的各行业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四)行政执法监督类:
1.厅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业普法的有关制度规定(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法规处);
(五)行政许可类:
1.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办理机构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表格或者示范文本、审批结果(责任单位:审批办、注册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处室、单位);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目录、依据、标准(责任单位: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六)其他:
1.厅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办公室);
5 2.厅机关财政资金信息,包括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责任单位:计财处);
3.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责任单位:计财处、行业主管处室和单位);
4.各类评比、表彰结果(责任单位:评比、表彰的组织处室和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住房城乡建设信息(责任单位:各处室、单位)。
第十二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可以予以公开。
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主动公开方式、时限和要求
6 第十五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和厅直单位的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 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设在厅政务服务大厅,并由专人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申请
7 获取政府信息时,可以在窗口当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窗口代为填写),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电子文本格式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下载,以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厅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在当日内将申请送厅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条
厅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厅领导批示,并在2个工作日内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提出办理意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厅办公室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后,于收到申请后13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8 复。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补正信息或调整申请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处理:
(一)收到申请后,承办处室、单位要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二)对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并明确可以依申请公开的,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9 予公开的理由;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经承办处室、单位提请厅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申请人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已移交省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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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厅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组织信息中心每年对各处室、单位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一次总结通报。厅人事处要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低于4%。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对应栏目空白或未按时间节点更新的,依申请公开承办超时或不愿办理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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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范文第6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住房公积金工作要点
2011年,全省住房公积金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省委“两个加快”要求,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为“十二五”开好头、布好局,促进住房公积金的发展。
一、主要目标
全省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人数5万人、制度覆盖率达到73%以上;新增缴存250亿元、缴存总额达到1400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贷款100亿元、贷款总额达到700亿元;资金使用率达到75%以上、个贷逾期率控制在0.03%以下;年度实现增值收益10亿元。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公积金保障功能
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争取在推进低收入群体建制方面有所突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 做好灾后重建安置购房和租、售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提取及个人贷款工作,落实优惠政策,保证满足需求。
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向各级政府提供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亿元。
(二)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
贯彻落实中央调控政策措施,清理纠正地方出台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的规定,严禁使用公积金投机性购房。
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住房消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维护职工使用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继续做好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发放项目贷款5亿元。
(三)规范公积金运作管理
指导督促公积金管委会严格决策制度,履行职责,发挥管委会作用。
严格执行缴存政策,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行为。
按照国家业务规范标准,完善管理流程,加强内控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切实规范管理。
落实执行从业人员准入、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增强服务意识,便捷办事程序,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方便公积金使用。规范信息披露,增强管理透明度。
(四)保障公积金运行安全
加强对中央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严格对公积金试点工作的监督,组织省试点工作督导组实施现场检查,配合公积金督察员督察。
继续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查处违规使用资金、受托银行违规转存资金、骗提骗贷和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
完善全省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严格使用管理。配合完成重点城市公积金运行监管系统建设任务。
完成地震灾区公积金不良贷款减免核销工作,加大涉险资金清收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金安全完整。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做好有关法规起草、课题研究、实验运行等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公积金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加强市场分析和监测,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
(三)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学习交流,提高管理队伍素质。
(四)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惩防体系建设,遏制职务犯罪。
(五)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新建成省级文明单位5个,市级文明单位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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