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1篇
投 资 建 设 (PPP)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约 方:
签约时间:二O一五年 月 1
日
XX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PPP)合作
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公司
为加快XX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并在此协议基础上签订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合同。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就路网工程开展投资建设合作,总投资约¥¥亿元人民币。最终建设项目、规模和规划设计指标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执行。
1.2项目建设周期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根据甲方投资计划分批实施,实
施中各子项目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单独公开招标、投资、建设、租赁、回购。
第二章 项目合作方式
2.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以PPP方式实施(投资-建设--购买服务),甲方采用“PPP投资人+总承包人”一体化公开招标,乙方联合有资质的总包单位参与投标。若中标,由乙方与甲方签订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工程完工后,甲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着手进行项目土地取得、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条件具备时组织项目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一体化招标。
2.3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工作。
2.4建设期暂定a年(具体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回购期b年。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回购价款
3.1乙方的投资范围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2投资总额由建安费、建设期资金成本、回购期资金成本
及管理费等四部分组成。具体约定如下:
3.2.1建安费计价及计算原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和图纸为依据,按照ZZ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当期人工材料信息价为依据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价格不下浮作为建安费(视项目类别定);建设过程中,人工、材料按信息价或政策规定调差。
规费、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相应规定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取费均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综合费率(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甲、乙双方确认的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签署PPP合同及在结算前支付回购价款时确定建安费的依据,最终建安费以按上述原则经审计并由甲乙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
3.2.2建设期资金成本: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之日的时期。建设期资金成本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按建设期的xx%计取。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n%,则资金成本费率R=n(1+yy%)。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率利,该费率即时作相同调整,以下同)。
3.2.4回购期资金成本:以未回购的建安费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逐笔分段累计计取。资金占用时间小于或等于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基准贷款年利率上浮yy%计;资金占用时间超过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
*
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
第四章 回购价款的支付
4.1建设期资金成本: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完毕
4.2建安费:支付为3:3:2: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同比例支付。
4.3回购期资金成本:随建安费的回购进度同步支付当期应付的回购期资金成本,利随本清。
4.4回购期回购税费:乙方或项目公司以不重复缴纳租赁费、回购价款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原则,按浙江省现行政策执行。
若ZZ省/XX市/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前款原则。
4.5甲方保留提前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提前回购部分不再计取相应利息。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甲方采取以下方式对乙方的项目投资予以保障:
5.1甲方出具同意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人大会议纪要或决议
文件(含PPP模式下的财政承受力评估及物有所值评价资料等)。
5.2XX市财政局出具的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的确认函。 5.3甲方出具相应土地出让收益对应投资款的承诺书。 5.4指定市内2A级资信的国有公司1家,为乙方提供担保。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计划。
6.1.2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相关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6.1.3应在PPP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第六章条款的要求乙方提供投资保障。
6.1.4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征迁工作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
6.1.5负责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6负责工程预算编制、审查和确认,派驻现场代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对项目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确
认,并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6.1.7负责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6.1.8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照本协议第
四、第五章条款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及回购价款。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在中标后,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
6.2.2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需求,安排乙方人员协助甲方各项前期工作的开展。
6.2.3负责组织项目公司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6.2.4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筹建并及时支付相应比例费用。
6.2.5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由此产生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2.6对工程瑕疵负责返工或整修,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及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
6.2.7组织项目公司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甲方备案。
6.2.8本协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实施方应由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项目的转交手续。
6.2.9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和ZZ省、XX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作,工地必须达到市级标准化工地要求。
第七章 其他
7.1本协议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甲方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上签订的项目PPP合同为准。届时PPP合同若有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首选方式,如协商未达成共识,提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效,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招标中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7.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分,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框架协议签署页)
8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二零一五年9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及xx省、xx市相关规定,经xx与xx双方充分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在本合同中,xx人民政府为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甲方,以下简称“甲方”;xx有限公司为本合同中的社会资本主体方,是本合同中的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合同术语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本项目:xx建设项目。
(2)项目范围:本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为: xxxxxxxxx (3)投资模式:PPP模式,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目的是政府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移交接受之日止。
(5)工程施工期: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按规划及批复分多次招标。根据当地政府的建设计划,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工期按定额工期执行,年度不能完成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特殊情况需提前的,由政府和投资人双方具体协商解决。当地政府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提前做好相关工程的施工规划及施工图审批,未经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与规划相关的经济活动。
(6)回购价款: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节点的日期。包括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各分部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和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或分项工程档案全部移交完毕之日)。
(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含专业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0)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按每次招标备案工程量分期回购或xx年内购买服务,回购期或购买服务期为xx年(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除外)。
(11)不可抗力:指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2条、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3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往来公函、审定的设计成果文件、合同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上合同文件应为相互解释、相互说明,除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特别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和有关确认书; (2)本合同;
(3)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和会议纪要;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等);
(6)补遗、答疑文件; (7)招标文件;
(8)审定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二章、合同主体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xxx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用于运作本项目。
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并获得项目收益。
本合同中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界定如下: 第4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根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的政府主体为“xxx”,属普洱市下辖的自治县,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按本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规定的前期工作;
b.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
c.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d.按照PPP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e.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f.负责施工阶段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第5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本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为“xxx”,现任法人代表为xxx,机构调整时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顺延。
(2)权利和义务界定
本合同中社会资本主体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b.在本合同签订后编制本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c.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d.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手续(乙方负责办理部分),缴纳相关税费(应由乙方承担的);
e.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审计及监督;
f.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g.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完成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安全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
h.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6条、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其约定如下: (1)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均为货币出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毕,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占注册资本的xx。
(2)项目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待定。
(3)经甲乙双方协商,股东会会议按照股东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开发、投资、维护及管理。
(5)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6)项目公司存续期限暂定为xx年,其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股东会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约定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存续期限。
(7)项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本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项目公司付清项目工程款,并于合作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其股权转让价款为其认缴资本对应的数额。
(9)项目公司治理结构与本协议关于项目公司约定未尽事宜遵照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7条、合作内容
本合同中双方合作内容包括的项目范围为“xx建设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包括xxx。
第8条、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取PPP模式,即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即: (1)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及运营维护;
(2)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3)单项工程完成移交后,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已移交的项目资产进行维护;
第9条、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xx年,其中工程建设期为xx年,回购期为xx年;自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止。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的,合作期限相应提前终止。
合作期限届满或合作期限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将剩余未交付的项目资产一次性无偿、无条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排他性享有项目合同约定项目范围内的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位收费权等,并获得项目收益。
第11条、履约担保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规模和进度,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形式如下:
(1)甲方财政部门的担保;
(2)甲方确保本项目进入省级及以上PPP项目库;
(3)在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来自国家、省地等上级部门的援助资金优先支付本项目工程款;
第四章、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第12条、投资总额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约xx亿元。 第13条、投资控制
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总投资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1)项目公司是本项目的融资主体。在项目公司框架下,乙方负责工程投资款的筹集、发放,并提供资金到位情况资料说明;甲方负责前期工作经费支付,必要时可进行回购项目融资,乙方必须配合。
(2)乙方可以向社会融资,但融资必须全部进入双方成立的项目公司,专职用于该项目建设,融资渠道必须规范运行,并全程接受甲方监管。
第15条、政府支持
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公司进行融资时,政府主体应提供支持,必要时政府主体需提供担保以保证融资顺利实施。
第16条、投资监管
乙方服从甲方的监管,其中设计、代理、标底编制、监理、检测单位的确定需经过甲方认可备案。项目实施时,甲方派专人及专业第三方参与监管。项目前期由甲方实施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应票据齐全合规且双方见证,并由甲方保管,待项目结束时核算入账。项目实施时,所有资料均需双方见证留底。项目后期移交,要做到账清场清,各项手续齐全。乙方负责项目施工单位的落实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的支付。
第17条、违约及处理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因不具备履约能力而造成项目中途停工,甲方有权利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实际成本进行决算。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甲方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造成项目中断或无法实施的,甲方需对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
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完成以下前期工作;该部分工作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协助甲方完成。
(1)项目选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能源评估及其批复;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
(3)项目方案的审查及批复、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批复、概预算的审查及批复、施工图的审查及批复;
(4)项目用地勘测;
(5)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负责处理因征收、安置补偿等发生的纠纷;
(6)聘请项目咨询顾问; (7)其他:
第19条、前期费用的承担
(1)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由甲方承担。
(2)除本协议第18条约定由甲方负责的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工作,其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工作监管
前期工作的实施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管理,由利益方对实施方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管,前期工作不利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21条、违约及处理
根据第18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未能按照项目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完成的情形,即造成违约。 前期工作违约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对轻微违约(未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对严重违约(对工程建设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处理。
第六章、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第22条、建设条件
(1)本项目由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及相关进入场地的道路使用权,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为项目公司提供临时现场办公用地。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2)由甲方负责完成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人员安置等工作。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产出说明的编制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项目公司对其所作出的项目设计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不因该项目设计已由项目公司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或已经甲方审查而被豁免或解除。
(6)项目公司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建筑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地方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并承担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费用和风险。
(7)本项目的工程施工须严格按照国家、省、部委颁发的施工及验收标准组织实施,使整个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8)条、项目公司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9)甲方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完成本项目的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3条、项目进度
本项目建设工期初步拟定为xx年,具体项目工期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在双方后续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明确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建设工期将顺延或修改调整: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2)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使工程建设延误; (3)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工程建设延误;
(4)甲方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延迟致使开工前应达到的施工条件不具备而造成的开工日期延误;
(5)因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延迟且经甲方全力协调无效所造成的延误。
第24条、项目质量
项目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并满足国家现行质量规范要求。工程质量的控制主体为项目公司,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如工程建设不符合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按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在本次项目中,双方约定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相关质量规范及质量标准。
第25条、项目安全
项目安全实施和控制的主体为项目公司,并全程接收甲方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安全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26条、变更管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确因需要设计变更或现场条件变更的应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结果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共同认可。
第七章、项目移交 第27条、工程验收
乙方负责按规范组织本项目阶段性工程的竣工验收,甲方派代表参加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依据项目招标文件和建设合同所规定的规范、标准、程序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在本项目中,甲乙双方约定所有项目验收均按照市政工程类别选用规范及标准进行实施和验收。
乙方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验收日期。 第28条、移交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阶段性移交;本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将单项工程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
移交前5日内双方应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在移交完成后双方签署《项目移交备忘录》。
第29条、移交范围
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全部工程设施及软件资料。 第30条、违约及处理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移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章、收入和回报 第31条、收入来源
乙方的主要收入为甲方的投资返还,本项目的投资价款以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后的工程价款结论和投资人垫付的各项费用组成。
乙方需按照规定足额支付税费。 本项目投资款年回报率为xx。 第32条、回购款支付
工程回购款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回购款支付期限为xx年,支付方式为xxx。具体为工程移交后xxx 第九章、不可抗力及法律变更 第33条、不可抗力事件
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为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等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控制的事件。
第34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及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认定和评估由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过程中,受影响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应履行的义务。
第35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因其影响造成的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应协商处理。
第36条、法律变更
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项目合同按照新法律、新法规调整执行。
第十章、合同解除 第37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可解除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调一致; (6)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38条、合同解除程序
合同解除事件发生后,双方确认需要解除合同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冻结项目公司所有资产,对工程项目进行资产核算,对项目公司进行资产及负债核算;
(2)对已经完成并移交的分项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正常执行;对已经完成但未移交的分项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并合格后按正常合同执行;对部分完成的分项工程,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双方协商价款处理方式;
(3)双方协商一致的,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执行;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按照争议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违约处理 第39条、违约行为认定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有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违约行为: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
第40条、违约行为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接收工程,造成乙方工程移交延迟的,自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实际移交之日止,期间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损坏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损坏及损失的维修及补建费用;同时甲方还需承担乙方实际发生的额外的维护保管费用。
(2)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且延迟付款期限超过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的,自违约之日起算,甲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和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大变更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节点进行工程移交的,自违约之日起算,乙方每日按本工程建安费的0.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严重滞后的,乙方按实际违约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严重缺陷或不能达到国家规范规定的,经修缮后能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使用功能的,双方就该单项工程重新商定工程价款,乙方在原合同基础上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
(6)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7)乙方在工程发包及建设过程中,不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要求,违规发包或转包的,甲方责令乙方改正,并按次对乙方罚款10万元/次。
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第41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纠纷解决期间,除争议纠纷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三章、其他约定
第42条、本协议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
第43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第44条、本项目中甲方与项目公司的具体权利义务在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45条、甲乙双方作为项目公司出资方应积极办理设立项目公司相关事宜,确保后续工作如期进行。
第46条、项目合同签订后,并不免除本协议中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违约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47条、乙方应切实履行支持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的义务,并为项目公司在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过程中提供相应的协助及支持,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正常运营。
第48条、甲乙双方应对对方涉及的商业等信息如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除外。本承诺自本协议终止后仍长期有效。
第49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或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50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3篇
投 资 建 设 (PPP)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签 约 方:
签约时间:二O一五年 月 1
日
XX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PPP)合作
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公司
为加快XX市基础设施建设进程,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以资共同恪守,并在此协议基础上签订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合同。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合作项目
双方同意就路网工程开展投资建设合作,总投资约¥¥亿元人民币。最终建设项目、规模和规划设计指标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执行。
1.2项目建设周期
本协议项下的合作项目根据甲方投资计划分批实施,实
施中各子项目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单独公开招标、投资、建设、租赁、回购。
第二章 项目合作方式
2.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以PPP方式实施(投资-建设--购买服务),甲方采用“PPP投资人+总承包人”一体化公开招标,乙方联合有资质的总包单位参与投标。若中标,由乙方与甲方签订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工程完工后,甲方按照约定的金额及方式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款。
2.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着手进行项目土地取得、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在条件具备时组织项目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一体化招标。
2.3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具体的PPP合同,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由总承包人进行具体的工程施工工作。
2.4建设期暂定a年(具体以施工合同工期为准),回购期b年。
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回购价款
3.1乙方的投资范围为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2投资总额由建安费、建设期资金成本、回购期资金成本
及管理费等四部分组成。具体约定如下:
3.2.1建安费计价及计算原则: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和图纸为依据,按照ZZ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相关配套文件及当期人工材料信息价为依据共同确定施工图预算价格不下浮作为建安费(视项目类别定);建设过程中,人工、材料按信息价或政策规定调差。
规费、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相应规定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及其他相关取费均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综合费率(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相应类别的工程中值计取。 甲、乙双方确认的经下浮后的施工图预算价作为签署PPP合同及在结算前支付回购价款时确定建安费的依据,最终建安费以按上述原则经审计并由甲乙双方最终共同确认的结算价格为准。
3.2.2建设期资金成本:建设期指项目开工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之日的时期。建设期资金成本以项目建安费为基数,按建设期的xx%计取。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n%,则资金成本费率R=n(1+yy%)。如遇银行调整贷款基准率利,该费率即时作相同调整,以下同)。
3.2.4回购期资金成本:以未回购的建安费为基数,按资金实际占用时间逐笔分段累计计取。资金占用时间小于或等于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基准贷款年利率上浮yy%计;资金占用时间超过5年时,资金成本费率按中国人民银
*
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yy%计。
第四章 回购价款的支付
4.1建设期资金成本: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完毕
4.2建安费:支付为3:3:2:2: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30%,今后每年第一季度同比例支付。
4.3回购期资金成本:随建安费的回购进度同步支付当期应付的回购期资金成本,利随本清。
4.4回购期回购税费:乙方或项目公司以不重复缴纳租赁费、回购价款中建安费的营业税及附加为原则,按浙江省现行政策执行。
若ZZ省/XX市/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实施营改增政策,同样适用前款原则。
4.5甲方保留提前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提前回购部分不再计取相应利息。
第五章 投资保障
甲方采取以下方式对乙方的项目投资予以保障:
5.1甲方出具同意本项目以PPP模式实施的人大会议纪要或决议
文件(含PPP模式下的财政承受力评估及物有所值评价资料等)。
5.2XX市财政局出具的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的确认函。 5.3甲方出具相应土地出让收益对应投资款的承诺书。 5.4指定市内2A级资信的国有公司1家,为乙方提供担保。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义务
6.1.1负责制定项目整体实施计划。
6.1.2负责本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相关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6.1.3应在PPP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按照本协议第六章条款的要求乙方提供投资保障。
6.1.4负责工程建设前期征迁工作及建设过程中项目周边矛盾的协调处理。协调电力、电信、给水、煤气等市政配套专业部门与乙方配合施工。
6.1.5负责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6.1.6负责工程预算编制、审查和确认,派驻现场代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对项目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项及时进行确
认,并按工程建设进度节点对项目进行阶段性评审或全过程跟踪审计。
6.1.7负责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协助乙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程。
6.1.8负责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手续,按照本协议第
四、第五章条款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及回购价款。
6.2乙方的权利义务
6.2.1参加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一体化招标,在中标后,乙方具体负责项目投融资、建设和管理。
6.2.2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需求,安排乙方人员协助甲方各项前期工作的开展。
6.2.3负责组织项目公司按甲方提供或确认的施工图纸施工,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管理等,确保本项目工程按质按期顺利完成。
6.2.4根据项目计划和进度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筹建并及时支付相应比例费用。
6.2.5保证工程进度按期完成,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由此产生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2.6对工程瑕疵负责返工或整修,如因工程质量未达相应标准需要返工及整修而导致工期延误,则按工期索赔约定执行。
6.2.7组织项目公司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财务用款计划与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甲方备案。
6.2.8本协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实施方应由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已完工工程之日(以先到时间为准),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项目的转交手续。
6.2.9项目应认真执行国家和ZZ省、XX市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作,工地必须达到市级标准化工地要求。
第七章 其他
7.1本协议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甲方与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上签订的项目PPP合同为准。届时PPP合同若有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首选方式,如协商未达成共识,提交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7.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签订之日生效,如乙方未能在甲方组织的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人招标中中标,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7.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分,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框架协议签署页)
8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时间:二零一五年9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4篇
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招标人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代理机构为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1.2 建设地点:开封市祥符区境内 1.4 项目总投资额:约79196.20万元
1.5 采购编号:XFGK2018021 1.6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本项目位于开封市祥符区,项目范围西起惠济河与马家河交汇处,东至大广高速,沿惠济河两侧的河滩湿地、河堤和河堤外绿地进行建设实施。项目占地面积为2298715平方米,约合3448.07亩。其中河道面积为250160平方米,合375.24亩;绿地面积为1882835平方米,合2824.25亩;建设用地面积为165720平方米,合248.58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惠济河湿地公园“一河一带三段十六景”。本次招标范围为对本项目的全过程监理。
1.7工程质量要求: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8工期控制目标:随施工工期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
3.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或监理综合资质证书; 3.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拟报本项目的项目总监在报名期间、投标过程中及监理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总监须为本单位员工,须在本单位缴纳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2017年以来连续一年)
3.4投标企业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近三年度以来(2014年度-2016年度)的审计报告;
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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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5月16日10:00整(北京时间);地点:开封市祥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一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10楼);
5.2逾期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祥符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站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开封市祥符区环境保护局 地 址:开封市祥符区经一路 联 系 人:鲁先生 联系电话:0371-26661124 代理机构: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北、东风南路东2幢2单元17层1704号 联 系 人:杨女士、赵女士 电 话:0371-55190668
北京华证鑫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开封市祥符区惠济河湿地公园PPP项目监理
监理招标文件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5篇
(一)三波行情
一般认为我国的BOT始于84年的深圳沙角B电站。而95年左右第一个由国家计委主导、吸引外资参加的广西来宾B电站被认为是真正BOT落地我国的第一个项目。
在目前这一波PPP热潮之前,我国已经出现了广义PPP的两波高峰:一是90年代中后期外资涌入参与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波浪潮;另一是2002年,建设部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革(颁布了建设部126号令)产生的一波PPP热。但可以看出,两波广义PPP多以BOT或BT模式进行。
温总任上,因为主导政府投资刺激经济,讲究效率和政绩,一定程度上将PPP的社会参与度降低,产生了城投贷款模式、BT模式的绝对控制地位。令人欣喜的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目前在积极推动第三波PPP,而且表面看是真正与国际接轨的一波,以求吸引社会资金、减少政府债务、进行财税预算改革。
(二)近年标志性项目
最近几年PPP的标志性项目是北京地铁4号线和鸟巢。 地铁4号线项目将全部建设分为A、B两个部分,A为没有油水的洞体、车站等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B为设备资产投资、有油水的运营和维护,B部分吸引社会资本进行PPP。B部分特许经营SPV(京港地铁公司)股权结构为:港铁股份49%,首创股份49%,京投2%。如果未来B部分油水太多,产生超额收益,政府将通过调整租金形式加强对超额收益的分配。
国家体育场项目中,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三家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联合成立SPV,由SPV负责组织体育场的建设、融资工作。联合体从北京市政府、北京奥组委获得特许经营权;建设结束后由联合体负责营运30年,营运期满,联合体将体育场移交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三)最新操作模式选择
根据发改投资【2014】2724号文,政府指导下的最新操作模式分为经营性项目(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非经营性项目(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
二、为何2013年开始PPP的真发展?
(一)解决城镇化资金需求要求发展PPP 克强总理在经济领域要打好的第一仗就是其倡导的城镇化,但是同时受限于保持定力调结构、不靠财政刺激不靠松银根的政策表态,政府作为资金需求方自然会想到社会资金和PPP模式。PPP模式将是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之下,大面积推广城镇化建设的主流融资渠道。
(二)财政部力推PPP 个人认为,国库改革(加强预算管理、厘清和央行关于国库的分权)、PPP和地方债改革(加强地方债的预算管理、通过PPP化解地方债危机)、加强中国财政在多边开发机构中的话语权(搞亚洲基础设施银行等)是新任楼部长的几大政绩工程,确实也是方向正确的工程。
而财政部力推的PPP模式和地方债改革,我认为本质是将政府债务从基层地方政府收权至省级政府,打破乱象;将政府负债和补贴纳入预算全口径管理,做到中央财政心中有真的数据。
力推的背后有以下原因:1.财税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地方债务到了悬崖边缘。地方有GDP压力和土地财政的引诱,地方举债又不考虑未来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习惯于借新还旧和维稳下的刚性兑付,导致地方债务到了崩盘边缘。2.借力推广PPP和清理地方债,正好可以推广预算制度改革,通过政府负债和补贴的纳入预算的全口径管理,实现掌控地方财政和地方预算平衡两个目标。
此次财政部主推的一波PPP不同于2002年建设部126号令的那一波。当时并无部委主导,建设部门、交通部门、环保部门、国资部门各自为战,全靠自己能力吸引社会资本完成本部门权属之下的PPP。现在这一波明显由财政部主导,拿出了规范地方债、纳入预算等财政部门的看家权力,避免部委权力摩擦。根据财金2014‟113号规定,政府发起的PPP,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应负责向交通、住建、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和文化设施等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项目;社会资本发起的PPP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当然不得不说也有财政部vs发改委的因素(但好在最近发改委被迫比较低调,原因你懂的),比如发改投资[2014]2724号第四条要求,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等要求,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推动规划、投资、价格、土地、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第五条要求发改机构做好项目储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PPP项目库,在项目储备上还是比较揽权。
(三)转变政府职能的体制改革欢迎PPP的倒推
本届政府将减少政府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改革方向。从原来政府完全主导、无规划超额负债发展经济转变为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将部分风险(当然也有收益)转给民间资本,正是PPP模式可以达到的。如果PPP推广、执行妥当,确实可以达到提高社会产品和服务质量、倒逼政府转变职能的效果。
(四)引导民营资本投向正确的领域
《资本论》讲到资本的本质是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资本的本质就是往高收益甚至投机的领域流动,一旦堵住资本追求利润的渠道,资本的洪水就可能淹没实体经济。
而在我国,恰恰是大量的民间资本却无处可流:1.政府四万亿资金投在公共项目中,挤出民营资本;2.近年来传统资源类(如山西内蒙的煤炭)行业、低级制造业(如广东的低级制造业),或者因为环保安全、或因“腾笼换鸟”的产业升级,挤出民营资本;3.两大资本传统流向-股市和楼市?股市低迷且肮脏、楼市管制且敏感;4.出入境投资海外?资本项目管制下国内民营资本合法出境投资的成本过大。因为以上原因,无法停歇的民营资本涌向了脱离监管的民间金融。但无实体投资而高利率空转的民间金融将拖垮整个经济。
民营资本无处去的同时,却是政府负债过高推动PPP模式是政府顺应情势的明智做法。只是需要放弃一些政府主导一切的官本位思想。
三、具体推动的法律法规
(一)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文【2013】20号)
《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2014年10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积极推广PPP。(李克强: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二)财政部
2014年9月《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76号文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0月《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臵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4年10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财预351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三)发改委
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2014年12月,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
(四)省市配套细则
2014年5月湖南省《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南省财政厅湖南财政网)
2014年7月青海省组织全省PPP融资模式培训
2014年8月湖南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领域投资的若干意见》解读)
2014年8月江苏省在南京召开PPP试点项目推介会,推出15个试点项目。
2014年8月陕西省《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陕西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014年8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4年9月安徽省《安徽省城市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操作指南》 2014年9月吉林省《吉林关于国务院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落实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4年10月吉林发改委推出36个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示范项目(吉林千亿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涉铁路水利等7领域)
四、PPP将带来的的配套改革
(一)地方债与融资平台模式不得不改革
根据审计署数据,截至2013年6月末,地方政府债务10.9万亿,地方政府性债务17.9万亿,其中银行贷款10.1万亿。可以说,城投公司贷款模式是现在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模式,也是难以监管的原因(相比发政府债券)。
根据Moody数据,省级政府债务占该省GDP比值的全国平均值为31.4%,最高的贵州接近80%。融资平台偿还能力严重依赖土地出让金,形成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全面押宝国家经济、尤其是土地经济上行的局面。即便是目前土地经济未有大的下跌,融资平台已经开始大量借新还旧(据中诚信国际数据,通过对1100家融资平台公司统计,2011-2013年借新还旧率分别为69.85%、61.19%、68.8%)。如果宏观经济和土地经济未来有大的下跌,将形成地方债务系统风险。
现在的做法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现存政府债务,老的老办法,新的新办法,以平稳过渡。
未来的办法是严控政府举债的项目用途;严控贷款,走政府发债或PPP,同时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1.何为现有地方债务?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因此2013年审计的地方债务,也就是判断现有债务的基础,为:(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义务的债,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2)地方政府担保负债: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义务的债务: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4)前述三种债务之外通过非传统举债: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简单来说,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前述(1)是称为政府债务;前述(1)+(2)+(3)称为政府性债务;前述(2)+(3)称为政府或有负债。
2.如何甄别?
地方债甄别由财政部门牵头,对政府有偿还义务的现有债务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债务分类:
(1)如能通过PPP模式转化为企业债务,不纳入政府负债。(2)项目没有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甄别为一般债务。如义务教育债务。(3)项目有一定收益、计划偿债来源依靠项目收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能够实现风险内部化的,甄别为专项债务。如土地储备债务。(4)项目有一定收益但项目收益无法完全覆盖的,无法覆盖的部分列入一般债务,其他部分列入专项债务。以上债务分类要求的最终确认,需要债务部门负责人、地方财政部门负责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三方共同签字负责,同时要求地方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之后(不晚于2015年1月)逐级上报至国家财政部。
3.关于“公益性”的标准
根据国发【2014】43号文,地方政府举债主要针对公益性事业,不得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那么问题来了,何为“公益性”呢?《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号)做了定义,请自行理解。
话说回来,如果要做的项目又是“公益性”的,又有一定的收益,那就舒服了:未来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既可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也可PPP模式。当然,两个备选方案(地方专项债券和PPP)均有限制:针对地方专项债券,国家上收了地方债券的发债审批权至省级政府,控制了基层地方政府的不理智举债冲动;针对PPP,地方政府不得承担还款责任,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但财政补贴也要纳入预算管理(有了预算相关程序管制)。
4.如何稳定过渡?
甄别后的处臵太猛要搞乱系统的,我国政府向来是注重稳定的。
43号文要求,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据说,对于保障房、水利、土地储备、公路四个领域,如果是2014年9月以前的在建项目,将给予一年宽限期,2015年可以继续使用贷款方式。
4.地方融资平台和城投债的未来?
(1)地方融资平台的定义见财预【2010】412号文。43号文要求未来要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与地方融资平台相关联的政信业务目前的业务模式也将面临一定转型压力。
(2)城投债是指地方国有性质企业发行的债券,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要么偿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要么有政府或有担保、要么资金所投项目为公益项目。 现存的城投债,如果在甄别中纳入了政府预算管理,则成为主权担保的抢手货;甄别后无法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城投债将被推向市场。
未来的城投债,要么被43号文搞死(财政资金无法偿债、财政无法担保),要么因为前述的“公益性”而苟且存活并且转化为“公益性政府债券”。但未来苟且着的“公益性”的城投债必然收益率下降,只能吸引风险偏好稳健的资金,难现以前的辉煌。
(3)用不了18年又是一条好汉
以上是法律解释,从现实主义考虑,请相信未来国内金融家的实力,解决政府融资问题的创新型政府投融资主体/结构一定会出现的。现在地方融资平台和城投债转世投胎用不了几年;规避了43号文的创新型主体/结构,就是未来市场上扼杀PPP婴儿真正长大的黑手。
5.小总结:
未来地方政府债务限制颇多,如举债级别提升(省级),举债用途限制(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债规模限制(财政部测算、国务院确定、人大批准)、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如何分类,前文所述)。
限制的两个后果:(1)老项目老债务先甄别,再规范,该剥离的剥离、该倒霉失去预算覆盖的就倒霉,当然政府一贯作风也要稳定(2)新项目走旧的城投公司模式、贷款融资模式将面临困难,主要是政府担保还款失去了(3)新项目应该会多走PPP模式,社会资本与政府成立SPV做的项目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需要财政补贴的要纳入预算管理。未来PPP模式可能和最近放开监管的资产证券化相结合。
(二)退热BT融资模式的改革
象牙塔里,BT本是BOT的一种变形。但实务中的BT以其固有魅力深深吸引了我国政府和承包商:投资人建设后(B),不想陷入长期运营(O)的泥潭,想尽快拿钱走人;同时政府面临全面铺开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压力,想自己尽快回购以便完全控制支配基础设施,又无能力一下子全额回购,BT恰好给了政府建设和回购时分期支付的两大财政缓冲。
BT模式实务中是仅次于政府平台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模式,远大于地方政府债券融资。BT模式实质是社会资本的短期、有限参与,是地方政府利用优势地位要求承包商垫资的变相模式,一直都掩盖着真正PPP模式的光芒。其实早在2012年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463号文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早就限制了BT模式:【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但是463号文之后BT还是做希望新的地方债改革和真PPP推广能让BT真正退热。
(三)适用政府招投标制度和采购制度的细化改革 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是敏感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也容易产生腐败的。
1.PPP是否必须招投标?
未来PPP制度的配套法规应当详细分析一下招投标法第三条对PPP模式的适用。
从现实角度讲,招投标程序对招标人限制很多,对招标人根据自己未来意图起草招标文件的能力和水平考验很大。真正的PPP(相比以前流行的假PPP真BT模式)推广初期招标人是否有相应的能力组织好招投标?财金2014‟113号专门规定,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中不作更改的项目,是否也有对此问题的担忧呢?
不规定好招投标就会搞乱PPP,现在的PPP才推广几天,甚至已经有地方政府为了吸引PPP,放言PPP项目土地不用招拍挂
按照《政府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更合适于PPP?当然,在PPP模式下面,设计具体设计、建设时(EPC或DB),项目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采购等,应当履行《招投标法》的程序。
2.PPP是否必须走政府采购?
财金【2014】76号文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此文的级别效力是否达到强制政府采购值得探讨。
根据财金76号文,目前财政部要首先选择一批以“使用者付费”为基础的项目进行示范,只是在必要时再辅以“政府付费”。如果地方政府的PPP项目的还款来源为终端用户付费而非政府资金,是否属于强制政府采购值得探讨。
根据财金2014‟113号,项目采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
(四)特许经营制度的细化改革
特许经营包括公对私的Concession和私对私商业性的Franchise。公共服务和产品下的PPP对应的是Concession。
2014年5月公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征求意见稿)》中定义,特许经营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选择国内外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签订协议,授权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建设运营或者经营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希望配套PPP急需的该法由人大尽快推出。
五、PPP内热外冷的现状
顺便简单一提中国企业走出去的PPP模式。走出去承包如何从EPC升级为PPP,促使中国国际承包商更好的通过投资融入东道国、延长我国承包商在东道国的承包利益链,同时减小东道国债务压力,值得探讨。目前的现状是国内PPP模式一片火热,境外PPP缺少政策支持,空喊多年并无实质进展。
六、结语
我国地方政府多年来契约精神缺失。在政府主导、公共资金投资的前提下,政府霸道些尚可理解,PPP模式下如何与私人投资者打交道,是地方政府需要提高的。所以不得不说,火热的反腐工作实际给PPP营造了扎根中国的较好软环境。
不要不相信李总理和楼部长的决心,但也不要忽视地方有才的群众们的应对能力。从长远看,如果解决不了前述配套问题,我国目前力推的PPP模式可能将成为解决地方债务危机的临时措施,诱拐民间资本参与救火。
希望真正的PPP模式在国内真正的实施。希望未来改变城投公司绝对依赖贷款的模式、减少假PPP的BT模式;希望地方政府理性负债、完善预算监管;希望民营资本未来可真正从PPP中获得收益,PPP中的民营权益可以获得陆续出台的法律细则的保护。这样的经济发展模式才是健康的,才是克强总理和楼部长追求的。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第6篇
我国对于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模式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也在逐步推行。近年, 国家愈发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先后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指引垃圾处理PPP项目, 2017年7月18日, 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 其中提出, 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2017年11月2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项目的指导意见》, 鼓励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 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
以往, 各地政府在财政赤字、预算不足的压力下对于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心无力, 加之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结果, 经济改革举步维艰。另一方面, 民间资本闲置现象普遍, 高新技术施展困难, 社会力量难以进入公共部门, 资源过剩导致资本配置效率低下。PPP模式正是基于这一现状巧妙地将政府公共部门和民间资本交融贯通, 高效利用社会资本满足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运作形式主要以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模式为主, 重庆市也不例外。政府授予民间资本方特许经营权, 民间资本方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基础设施, 并在合同期内运营和维护基础设施, 通过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来回报投资和获取合理利润, 在合同期满日, 政府再收回基础设施。基于BOT模式, 本文从政府角度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政府会计核算问题做出简要分析。
2 政府会计核算问题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政府应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综合考虑规模及类型确定风险、公众反对风险、最低需求风险、环境标准变化风险、环境污染风险, 同时考虑自身财务承受能力, 量力而行。由于难以预估PPP项目收益状况和风险应对水平, 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将该阶段的政府支出费用化。
2.1 确认
项目融资阶段。政府应通过借助国有企业信誉对PPP项目公司贷款进行担保, 因无法确定提供担保而需承担的未来债务风险及数额, 故不计入“预计负债”而应纳入或有事项中的“或有负债”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 如若项目公司未来经营状况恶化, 发生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情况, 应考虑将“或有负债”转为“预计负债”。
项目建设阶段。政府通过让渡特许经营权获取PPP项目公司建造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在项目筹建阶段, 因无法充分保证项目能够正常完工, 因此政府不应在筹建阶段将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 待项目建造完工后政府应将项目建设包含的垃圾处理设施成本、厂房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他相关成本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
项目运营阶段。PPP项目公司借助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项目进行运营维护, 在此阶段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垃圾处理收入、再产品销售收入和政府财政补贴收入, 其中政府对项目公司的财政补贴又可分为固定补贴和差额补贴 (项目公司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的差额) , 固定补贴应计入“金融负债”, 差额补贴应计入“预计负债”。
2.2 计量
(1)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政府享有项目资产所有权, 在项目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 应对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若简化处理, 在无残值的情况下, 可将项目运营期作为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折旧处理, 同时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对于固定资产后续的改扩建支出, 若是政府负责则应该对该部分支出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判断, 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或是当期损益。
(2) 负债后续计量。对于金融负债和预计负债, 政府应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同时金融负债还应依据内含报酬率确认相关费用。
(3) 资产移交或报废计量。运营期满政府收回项目资产特许经营权, 相关移交费用若是政府承担可确认为资产。若是运营期内由于政府原因导致项目提前报废, 比如政府对于垃圾处理政策导向出现大幅变化、财政补贴力度减小等, 则政府应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 相关支出冲减金融负债、预计负债。
2.3 报告和披露
依据《基本准则》, 期末政府应在政府财务报告中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进行报告, 披露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 对于或有负债也进行披露。
3 政府会计核算建议
3.1 完善监督机制
完善监督体系, 运用制度监督和舆论监督两种手段双管齐下;加大政府工作透明公开力度, 鼓励人民大众进言献策;尽快出台我国的PPP会计准则, 针对政府付费类PPP项目将PPP固定资产及相关负债记入公共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规范地方政府融资行为。
3.2 借鉴国际经验
目前我国仍未出台正式出台指导PPP项目会计核算处理的正式法规, 但国际会计准则 (IFRIC12) 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对于该项处理有了更加先进的处理手段。从最初的谁受益谁承担的“风险报酬法”, 到判断是否满足两个“控制”条件的“控制法”, 再到利用“镜像处理”手段下IPSAS 32与IFRIC 12形成的互补方法, 对于指导我国PPP项目会计准则出台具有重大意义。
摘要:随着2017年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修订, 十九大报告中也有关于环境治理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的内容。政府参与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PPP项目作为舶来品在我国交通、水利、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为切入点, 结合财务会计相关知识, 探讨重庆市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在会计领域的应用现状, 旨在指引PPP环保项目会计核算。
ppp项目协议环卫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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