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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的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需经主管人员审批,以防伪造。 第5条

应收票据的收取

1.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收取应收票据时,必须以合法的经济交易为基础。

2.收取应收票据时,票据收取人员应详细检查票面记录的内容是否规范、正确、完整、清晰,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印章是否清晰。

3.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应拒绝接收,对有疑问的票据可以委托银行查询。 4.收取票面不符合要求或来源不合法的票据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6条 应收票据的审核

1.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的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公司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销售人员应负责赔偿票面金额或损失的

%,签字的财务人员应负责赔偿票面金额或损失的

%。

第7条

应收票据的保管

1.公司财务部或下属单位应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应收票据在到期前或办理贴现前,要和公章印鉴分开存放,严禁提前背书。 3.应收票据保管人员应于每天下班前对应收票据进行盘点,核对无误后送存银行。 4.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5.应收票据的收支、贴现、转让必须完整地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上进行登记,以便日后追查。“应收票据备查簿”采用财务部制定的统一格式。

6.公司下属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每月至少1次)“应收票据登记簿”、盘点票据的结存情况,核实登记内容是否完整、账实是否相符。若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检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有关人员签字保存。

第8条

应收票据的转让

1.应收票据的转让应以真实、合法的经济交易为基础,转让必须背书,同时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据。收受票据人原则上要求是对方经办人员。 2.原则上不得办理拆票业务,如有特殊情况,仅限于有经济结算关系的内部单位办理,且应该进行账务核算并做好票据登记。

3.严禁与外部单位拆票或换票,因违反规定,给单位造成实质损失的,经办人负赔偿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9条

应收票据的贴现

1.公司资金不足时,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可以持承兑汇票到银行办理贴现。 2.分公司贴现业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子公司贴现业务本着贴现率最低的原则自行办理,财务部可协助联系贴现金融机构。贴现资金的流向要合规,单据要合法,且至少应该有经办人、复核人,禁止同一人办理贴现、银行账登记工作。

3.公司在收到承兑汇票时,要根据承兑汇票到期日计算贴现费用,在进行回款业绩考核时要扣除贴现费用。

第10条

应收票据的到期托收

1.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应收票据的收发、保管工作,及时检查应收票据到期情况,并在到期前10日办理托收手续。应收票据交给银行时,应取得银行盖章的托收凭证。

2.如果因为财务部延期办理导致该票据项下款项无法收回,财务部则负责追回该笔款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利息损失、追款费用。

第11条

应收票据的挂失止付

1.应收票据发生遗失、盗窃等意外,要第一时间通知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以进入司法程序,尽量避免损失。

2.对因经办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负赔偿责任,同时追究单位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2篇

第一章

则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五章

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六章

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第七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

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

1

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流程,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

财务票据的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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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十四条 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由财务负责人特批,再向财务部管理门申请办理领用手续并登记备案。领取支票后,经办人应妥善保管,并负责监督并收回收款单位开据的与支票金额相符的发票,并于五日内将发票及其他原始凭证交至财务管理部门。如实际支付额超过预支额的须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十条 税务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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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职能部门因销售、收款事项需领用发票、收据的,应按照合同及文件要求,在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领用手续,应坚持按需领用并由专人负责。

(二)税务票据一般由财务人员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后领用;凡因业务需要(如营业部门对外销售)须领用空白税务票据的,领用人须在税务票据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号码及用途,并与财务票据管理员当面点清。收回相应款项后,领用人须于三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及税务票据存根联、记账联交还财务票据管理员。

第四章

财务票据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票据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财务票据;不得拆本使用财务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务票据使用范围;不得真票假开,弄虚作假。

第二十五条 财务票据领用,采取交旧领新的方式,即在领取新票据时须缴销原票据。原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

第十三条 票据领用时,领用人与票据保管员须当面清点,如发现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须整本退回。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将票据号码粘贴在备查登记簿的相应位臵,妥善保管。作废或冲红的税务发票应将发票四联收回,在税务开票系统里进行相应操作后将作废或冲红的发票拿到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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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核销。

第十四条 票据保管员应及时做好各类票据的领用登记手续,记录财务票据申购、领用、使用、结存的情况,及时编制《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一),领用人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章

财务票据的开具

第十五条 开具财务票据时,须依照票据号码顺序,完整、真实的填写交款单位或个人、开票日期、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等内容,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财务票据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开具财务票据应按照银行、税务部门的要求安装开票软件、使用专业开票设备进行开票;若须手工开具的,书写须工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写错误需作废处理时,保存作废票据的所有联次并加盖作废章。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对开具票据收取的款项,须于次日解缴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在收到各部门解缴的款项后,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九条 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财务票据的保管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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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做好《票据购销存登记簿》(附件1),《银行票据登记簿》(附件2),《税务票据登记簿

(一)》(附件3)、《税务票据登记簿

(二)》(附件4)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使用票据的使用台账。

第二十一条 已开具的财务票据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存。

第二十二条 票据管理员在办理票据缴销时,须检查被核销的票据是否按限定用途使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须收取的款项是否全部收妥并解缴财务管理部门。对未收妥的款项,票据领用人须查明原因并落实到账。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

1、《票据购销存登记簿》

2、《银行票据登记簿》

3、《税务票据登记簿

(一)》

4、《税务票据登记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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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内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

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范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 票据池的构成

第五条

票据池内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

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

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内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内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 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 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 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业务开办条件

(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

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

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内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范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

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

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

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

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范;

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

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内。

维护票据池协议前,应先为集团公司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单一模式下,承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多重模式下,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办理票据池业务,并在开通票据池业务时将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变更单位经办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办行或协办行,并留存新的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及其他票据池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时,集团总部应及时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变更。承办行和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池协议相关信息的变更。

成员单位申请变更加入票据池业务结算账户的,应先以原账户撤销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通。

集团客户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业务的,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自助变更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成员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协办行应及时通知承办行停止为该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池业务:

(一)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申请销户;

(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池业务开办条件;

(三)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四)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五)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成员单位票据池业务撤销之前,承办行必须先查询并确保该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无入池票据且该成员单位以票据池担保的融资余额为零。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票据池业务即终止:

(一)变更(更换)票据池主账户;

(二)票据池主账户申请销户;

(三)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至原批准行。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

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

4、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主账户的,应先终止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办。

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均撤销票据池业务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五章 业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和公示催告处理等。

第三十条 入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加入集团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入池后的用途分为代保管和质押。

入池的方式分为分散入池和集中入池。

第三十一条 分散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将持有的票据入池。

第三十二条 集中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汇集后,由集团总部统一集中向我行申请票据入池。

采用集中入池方式的,集团总部需向承办行出具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下属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执行总公司集中管理决定的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函。

第三十三条 入池代保管

对于申请入池代保管的票据,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附件三),并认真检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对于有瑕疵、票据要素不完整、超过到期日的票据退回客户。若同时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还应认真审验票据背书的完整性、合规性等事项。

经办行柜员审核通过并做入池处理后,与单位经办人一起将已经入池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装入透明专用信封,封好信封并双方加盖骑缝章。票据专用信封由经办行按代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入池质押

对于申请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经办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并认真审验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范,向承兑行查询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查询或贴现,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经办行柜员对符合质押条件的票据做票据入池质押交易,执行入池交易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信贷人员进行审批。

信贷审批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注意票据组合和期限因素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审慎确定质押票据的担保额度。审批通过的,入池质押成功,票据按押品管理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不符合质押条件或审批未通过的票据退回客户,假票应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向我行申请承兑。

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金额受总部核定的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和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的双重控制。

第三十六条 新开的方式分为分散新开和集中新开。 分散新开是指集团总部和成员单位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承兑。

集中新开是指成员单位委托集团总部对外付款,由集团总部以票据池为担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统一向承办行申请承兑。采用集中新开方式的,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供明确其与成员单位代理付款关系和由集团总部作为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书面文件,以及成员单位与收款人的贸易合同等交易背景资料。承办行要加强对该方式下真实贸易背景的调查审查。

承办行和协办行应按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有关管理规定,开展相关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将其在票据池内代保管或质押的票据解除代保管或质押并取回。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应向经办行提交《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

经办行柜员受理代保管票据出池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代保管物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退还单位经办人。

质押票据能否出池取决于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该票据质押额,则该票据可以出池,否则该票据不能出池,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票据方可出池。对于可以出池的质押票据,经办行柜员受理申请并做出池交易后,按照我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启票据专用信封,办理交接手续将纸质票据返还单位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托收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委托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代保管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或经办行将票据池内的质押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收到客户委托收款申请后,经办柜员将装有入池代保管票据专用信封出库,与单位经办人共同拆封,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若承兑行兑付,经办行收到票据款项后,记入持票人结算账户。若承兑行拒付,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客户。

入池质押的票据即将到期,经办行柜员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收到托收回款或承兑行拒付后,经办行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承兑行兑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托收回款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该款项方可记入出质人结算账户。出质人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的,托收回款还可记入该保证金账户以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二)承兑行拒付

1、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托收票据质押额,则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2、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托收票据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足够补充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方可将拒付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如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质押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每日通过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查询票据池提醒信息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到期应收票据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及时对到期票据办理托收手续。

(二)到期应付票据查询,用于查询以票据池为担保开出的即将到期应付的票据。经办行需根据查询结果提醒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及时准备票据款项偿付。

(三)票据公示催告查询,用于查询票据池内被公示催告的票据信息。

第四十条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及时通知客户将票据取回,向法院主张权利。

第四十一条 入池质押的票据被公示催告后,经办行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大于等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则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二)若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小于公示催告票据的质押额,仅当集团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补足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后,经办行将该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集团客户不追加保证金或质押票据的,经办行可根据票据池业务协议约定,从指定结算账户扣划相应款项作为保证金后将票据出池退还客户,由客户向法院主张权利。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经办行直接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

第四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入池代保管、入池质押、新开、出池以及托收等业务由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申请,经办行收到指令后按照电子商业票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可通过我行柜面、网银、银企互联等渠道查询票据池内票据的金额、期限等信息,实现对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在票据池内票据的集中、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涉及凭证资料传递的,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内部凭证资料传递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 各行应加强票据池业务的管理和检查,代保管和质押票据应纳入表外账管理,且每月须对在我行代保管和质押的票据实物进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第六章 服务费用

第四十六条 票据池业务坚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各行要按总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严禁随意减免。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承办行应向集团总部收取票据池年服务费,并纳入“511067现金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第四十八条 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申请票据入池代保管或质押,经办行按收费标准对每笔入池票据收取手续费,并纳入“511001人民币对公结算业务收入”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计入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四十九条 办理票据池业务中涉及票据查询查复、票据托收、票据承兑等业务的,经办行按相关业务收费标准收取,并纳入相应会计科目核算,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同时记入相应科目的电子银行收入专户核算。

第五十条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办理票据池业务适度减免优惠,并按照《中间业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工银发[2010]92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CM2002-BMS票据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等系统,本办法未作特别规定的按相关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票据池业务涉及的票据代保管、质押、承兑、托收、押品管理等业务管理和具体操作,本办法未做特别规定的按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票据池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业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09]112号)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4篇

行业内所称的“押箱支票”是指提取集装箱之前向船公司提供作为“抵押”的支票,以作为可能发生的污箱、坏箱或超期使用集装箱的担保。实践中,押箱支票一般为空白支票。押箱支票属于押金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法律性质应为票据权利质押,是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手段。厘清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提箱人与船公司之间就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航运实务以及海事司法都有重要意义。

〖案情〗

原告: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锦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受涉案集装箱的所有人韩进海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2012年7月,被告持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向实际承运人韩进海运的代理人上海星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船务)换取提货单,提取了涉案货物,同时向星瀚船务提交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星瀚船务向被告出具押箱收据,上面写明“应韩进海运及胜利航运船公司的要求,收货人在我司进口部换取提货单时,要抵押一张支票,支票收款人为上海韩进货运有限公司,日期和金额均为空白”。2012年12月,原告收回涉案集装箱。2013年1月,原告根据自己网站上公布的滞箱费计算费率表,计算出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遂在被告提供的支票上自行填写了上述金额,向银行要求兑现,但因该支票有支付密码而被退票。

原告诉称,被告逾期还箱,产生滞箱费以及运输费共计87 817元。被告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并向原告提供了金额及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一张。但因被告并未告知该支票有支付密码,原告向银行请求兑现时遭致退票。原告有权直接行使票据追索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支票票面金额87 817元,即滞箱费和运输费。

被告辩称,对于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应船公司代理人星瀚船务的要求,被告提供了一张押箱支票,否则不能提箱。该支票为空白支票,仅仅是被告就后续可能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而做的担保,被告并未授权原告直接兑现该支票。被告认可应支付相应滞箱费以及运输费,但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箱费费率计算标准不予认可,仅同意支付原告滞箱费2万元。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收货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引发的纠纷。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收货人负有及时提货和提货后及时归还空箱的义务,以便承运人安排其他航次的运输。原告受韩进海运的授权,对集装箱进行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收取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费用,故原告有权在本案中提出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主张。被告虽非实际收货人,但其持有涉案货物的正本提单,并换取提货单,实际提取了涉案货物及集装箱,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支票一张作为“抵押”,对于应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也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并无不当。被告应实际承运人的船务代理人的要求,出具一张金额和日期均为空白的支票。双方就被告逾期还箱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出具的空白支票的法律性质。原告主张其可以直接持该支票向银行兑现,当遭遇银行退票后已经依法取得向出票人的追索权,故主张由被告支付该支票款项。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权直接持该支票进行兑现。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中的约定条款,该支票系为了保证被告支付可能发生的相应费用,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押箱支票。被告提交押箱支票行为的性质应为质押。被告提供的支票既无出票日期,也无金额,并且有支付密码。根据被告提交的押箱收据,约定“凡空头支票或需密码方能开票均不可做抵押”,可知被告提供的质押支票不符合约定。原、被告可以在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对于该支票的金额等内容进行补记,也可以协商由被告告知支付密码的形式,使该支票符合质押的要求。但双方并未就此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在被告未及时履行债务时,可以与被告协商,也可通过诉讼等形式主张行使质押权,但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自行填写金额、出票日期向银行兑现,既无合同约定授权,也缺乏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遭致银行退票,自然也无法以支票追索权为由,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但被告超期使用集装箱等事实客观存在,原告可以基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以及运输费,向被告主张权利。据此,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人民币20 265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实务,向船公司提取进口重箱之前通常须“押箱”。因集装箱被提取后可能发生污损或超期使用等情况,船公司为避免自身损失,要求提箱人提箱之前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提供一张已完成签章,其他为空白的支票。以支票押箱既不实际占用提箱人的现金流,又可提供浮动金额的担保,实务中较多被采用。多数船公司在收取支票之时,会要求提箱人书面确认,保证对于因集装箱而产生的超期使用费等费用,以所提供的支票来进行支付。当船公司因集装箱相关费用催收不着时,一般会根据自行计算出的金额,在空白支票上补记金额后兑现。因押箱支票问题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一般以基础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本案较为特殊,原告在被退票后以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主张直接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本文将围绕因押箱支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探讨。

一、空白票据及其补记权

探究空白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义务问题,首先须对空白支票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空白支票的空白补记权有一定了解。

(一)空白票据的概念

空白票据在英美法上被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系指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之格式纸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部分,授权于他人补充完成之未完成票据。【1】空白票据是基于票据实务的需要而产生的。票据为要式证券,出票时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本应无效,但实践中当票据上部分绝对应记载事项一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即时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就会签发空白票据。我国《票据法》也规定了票据的金额以及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权进行补记。

(二)空白票据补记权及其认定标准

空白票据补记权,也称补充权,是空白票据签章人授予补充权人(一般为持票人)享有补记票据空白事项的权利。一般认为,空白票据的补记权基于出票人的授权而产生。但持票人是否享有出票人授予的补记权,即补记权的认定标准问题,立法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也颇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为“明示授权说”,认为应以出票人是否在票据上明确记载授权的意思表示或有无书面授权协议来判定补记权是否成立;其二为“默示授权说”,认为票据预留空白本身即具有授权的外观,是一种默示的授权,仅票据空白本身即可认定存在授权;其三为“折中说”,主张应就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补记授权。【2】笔者倾向于认可“默示授权说”,即出具空白支票本身,意味着授予持票人以补记的权利。该说有利于发挥票据的流通作用,保护持票人利益,与票据本身的价值取向相契合。

(三)空白票据补记权行使的依据与滥用

空白票据的补记权来源于出票人的授权,主要为对收款人和金额进行补记的授权。收款人空白的,应根据出票人的交付行为,推定接受票据交付的一方为补充权人,也是票据的收款人。而对于金额的空白,并不意味着授权补记人在支票上填写任意金额,而应当以出票人与收款人的独立约定为授权的依据。如在本案中,空白的金额应以实际发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运输费的合理金额为依据,未取得出票人明示授权,超出这一金额而进行补记的,构成空白票据补记权的滥用。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是一种支付手段,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支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作为权利质押的质物。押箱支票从法律角度看,实为一种质押担保的特殊形式。

(一)押箱支票是押金的特殊形式

押金是民间交易过程中的习惯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这种担保方式。押金是金钱质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从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押箱主要有现金押箱和支票押箱。押箱支票是押金的一种具体形式,其与传统押金区别在于,其金额具有浮动性的特点,不占用现金流、债权人以其优先受偿须通过补记金额后至银行兑现来实现。

(二)押箱支票的法律性质为票据质押

一般认为,权利质押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以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或登记的方式供作担保的担保方式。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主要组成部分。【3】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在标的、设定方式、行使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其中在质权的行使方式上,动产质权主要是协议折价、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以价金优先受偿,而实行权利质权,除上述方式外,质权人还可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直接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人请求给付。

押箱支票,从其设立目的上看,在于担保今后可能发生的与集装箱有关的债务的履行;从设质的标的上看,质物为具有财产价值的票据;从设立方式上看,以转移对支票的占有为表现形式;从质权的行使方式上看,为双方协商由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由债权人直接行使票据权利以抵偿债务。综上,押箱支票完全符合票据质押的法律特性。

(三)押箱支票的自身特点

与普通的票据质押相比,押箱支票也有其自身特点:

1.所押支票为空白支票。我国《票据法》仅规定对于金额以及收款人空白的,可以进行补记。而实践中则有大量仅有出票人签章,其他记载事项均为空白的支票,押箱支票往往就是这类支票。船公司由于业务量大,持有大量空白支票,而因为银行不受理空白支票挂失,一旦遗失将造成严重后果。

2.质物价值无法确定。由于支票金额为空白,质物的价值自始无法确定。理论上船公司可以填写任意金额兑现支票,即出质人以账户内所有资金作为担保。加之部分船公司要求提箱人出具企业基本账户支票,可以说提箱企业的主要资金置于船公司控制之下。

3.体现船公司的强势地位。提箱企业并非自愿与船公司建立票据质押关系,而是基于船公司的垄断地位,非如此则不能提取集装箱。押箱支票体现了船公司与提箱企业之间不对等的关系,无论在设置质权还是质权实现过程中,都体现出船公司的主导和强势地位。

三、押箱支票的质权实现方式

票据设质后,如出质人届期未能履行债务,则质权人可依其所享有的票据质权,通过行使票据权利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利益,具体表现为直接要求付款人按照票面金额付款,并不限于主债权金额,且无须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将兑现款项用于实现债权,并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4】就押箱支票而言,由于金额一项为空白,其实现方式有其特殊性。船公司在行使质权之前首先须补记支票的金额,而该金额原则上需要船公司与以支票押箱的企业协商方能确定。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船公司根据自己确定的收费或者赔偿标准,确定金额后直接在支票上补给金额后兑现该支票。因对补记金额的合理性存在不同理解,容易引发纠纷。

当船公司未成功兑现支票时,根据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可转而向票据债务人追索,在押箱支票法律关系中,就是向提供押箱支票者进行追索。此时押箱支票提供者可以船公司滥用空白支票补记权为由而进行抗辩,主张船公司补记的金额超出授权的合理范围,要求法院确定合理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金额。因此本案实质上审理的还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纠纷。原告主张以自行补记的支票金额来行使追索权,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夸大理解。票据确为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不成立而受影响。但在接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仍可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抗辩。【5】在原、被告之间,船公司对支票金额的补记仍应以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原告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在空白支票上填写的金额,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严格遵守执行。

一、专用票据的岗位职责

对专用票据的使用,设立票据员,负责各类票证的领

入、领用、回收、上缴、保管等工作,票据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出纳不得兼任票据员。 专用票据指罚没票据、行政事业性票据。

使用专用票据应遵守下列规则:

1、专票专用,严禁不同适用范围的专用票据之间相互代用。

2、使用票据收费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须加盖收费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

3、专用票据照规定加盖相应印章,无印章的专用票据一律无效。

4、作废的专用票据页面须写明 “作废”字样,并全份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5、坚持做到七不准,即:

不准涂改、刮擦:挖补专用票据;

不准使用消字液消抹字体;

不准跳页(联)复写;

不准以白条顶替专用票据;

不准收费不开票或开票额与收费额不相符合;

不准使用非专用票据收费。

不准用存根代替票面金额使用。

二、专用票据的领用、结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财政领票时:票据员在财政票据登记表上签字,领出专用票据。

科室领用专用票据时:票据员填写票据登记明细帐的领用情况,专人领票员(各股室设专人领票员)填写专用票据领销表,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科室注销专用票据时:专人领票员按实际收费额向出纳结交记帐联(款随票走,不得挪作他用),出纳开出收款票据并注明票据数量;同时票据员在出纳的收款票据上签字核实销票数量,结交票据存根联(票据员在出纳开据的收款票据上签上销票数量及名字,便于科室留底备查),科室专人领票员在专用票据领销表上签名,作为记帐依据。

财政销票时:票据员将票据存根联与财政交接。会计根据交款单,将出纳的记帐联予以做帐。

通过各个环节人员的相互签字,做到票据管理严谨,有据可查,便于核对。各个环节心中有数,防止票据的丢失和遗失。

三、加强票据归档

票据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帐薄,规范登帐,妥善

保管票据领用、缴销依据,年终装订归档。按季盘点库存票据,证帐、票相符。

四、损失票据管理。

对损失的票据,要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写明损失票据的票号、时间、事由,按核销的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核销,不得擅自做销减处理。

对因不同原因造成的票据损失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因不可抗力发生而导致的专用票据损失,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后,损失部分可报请核销。

2、因虫蛀、鼠咬、霉烂等原因造成的专用票据损失,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经管人员失职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由上级单位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后,才能报请核销。

3、票据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追查,同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失窃专用票据,在公告作废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后,才可以报请核销。

4、对票据领发中出现的数字差错,在经两个以上的人员当场复核并确认后,多出部分办理补领手续,缺少部分办理核销。

5、发现原本数量、号码有差错,印刷质量有问题,应书写“票据损失报告书”,将原票据退回监督所,根据县财政局的核批,减少本单位库存数。

五、专用票据管理工作的移交

票据员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时,应办理其经管的票据的移交工作。具体内容是:

1、将所有的专用票据登记入帐,结出余额。

2、填制“票据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在与帐面结存数核对后,三人均在“票据移交清册”上签章。

3、专用票据明细帐由接交人继续使用,以保持连续性。

4、票据员对所管专用票据不能移交清楚的,不能离岗。

5、专人领票员及收费人员调动工作时,要将所领用的全部专用票据向票据员办理结报手续。票款不符,结报不清的,不得离岗。

六、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6篇

1 各类学校的票据种类及具体流程

基于学校事业单位的属性, 学校用票据与一般事业单位有相似或重合之处。对于重庆市内的各类学校而言, 从应用票据种类上来说, 主要有《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教育代收费专用) 》《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重庆市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三种。从具体应用流程方面来说, 主要有十一个步骤, 具体情况如下表。

2 各类票据管理主要问题分析

在具体票据管理实务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很多, 最根本层面的问题主要有二。

第一, 票据混淆问题。主要是容易混淆《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教育代收费专用) 》与《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于前者,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对于后者,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的通知票据范围问题规定是“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教育代收费专用) 。”两个文件的用语都比较笼统, 导致两种票据间的界限模糊, 在具体工作实务中难以把握。

第二, 程序残缺问题。部分学校没有形成较为完善且体系化的相关流程和程序, 部分学校虽然有制度层面的系统规定但缺乏实务层面的落地实施。基于此, 第一部分所言的各部分中如下四个环节最为薄弱, 一是申请批复环节容易形式化, 基本上是如申必批;二是存根审核环节不严谨, 基本上是只核对数额和格式, 而忽视对涉及费用是否按照物价核实后的收费许可证上面的范围收费等内在问题的审核;三是风险保管环节不够条理有序, 事后监督查询比较困难。这三个环节的薄弱纵容了票据使用者的不规范行为, 使票据使用环节在表面上看成为风险问题最集中的区域, 甚至引发乱收费、小金库等系列违规违纪现象。

3 解决各类学校票据管理问题的路径分析

对于如上两方面的问题, 应该带着治标兼治本的思维, 从多方面思考整改举措, 主要可行维度有四。

第一, 厘定票据使用明细。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本的解决路径是重庆市相关部门在初步实务的基础上, 修改《通知》内的内容, 强化对票据管理实务的指导价值。在《通知》修正之前, 各学校能做的就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厘定使用明细, 为二者划分界限。

第二, 严格程序。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登记制度, 厉行定期盘点、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 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盘存相符等等, 同时辅以全流程的内部控制, 确保健全、精细的票据管理体系能切实落地实施。

第三, 强化素质。既要强化票据管理人员的素质, 还要强化其他相关财务人员的素质, 既要提升他们在票据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更要提高其职业审慎水平, 还应该着力提高他们的沟通能力, 并藉此形成相对完善的沟通机制。

第四, 加强监管。在充分确保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的同时, 要重点强化问责机制, 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甚至追求刑事责任, 绝不纵容, 以高违规成本形成对票据的监管。

4 结语

总之, 面对目前各类学校票据管理方面的关键风险问题, 应该在尽量解决或者缓解争议问题的基础上, 以防止小金库、公款私存、挥霍浪费等违纪行为的出现为基点, 从制度、主体及监督三方面携手推进, 持续推动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

摘要:对于目前各类学校的票据管理, 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严密, 在工作实务层面的薄弱环节较多。对此, 需要在尽量解决或者缓解争议问题的基础上, 从制度、主体及监督三方面携手推进, 持续推动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范文第1篇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2.接受客户的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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