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1篇
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区综治委通知精神,为了在全街道范围内开展好综治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按照以点带面,掀起全街道宣传月的高潮。为了更好地宣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深入创建“平安官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特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建设和平安官塘建设,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活动,大力宣传深入开展综治、法治和平安建设的重大意义,广泛宣传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参与、支持综治、法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提升普通群众对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参与度和对社会的满意度。
二、宣传月活动的组织形式
1、活动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2年6月 20 日上午9:00-11:00
(2)、地点:官塘桥街道大门交叉路口。
2、参与单位及工作任务
本次宣传活动将由街道综治办牵头,由法制办、司法所、信访办、民政、计生办、团工委、妇联等单位共同参加。具体任务:
(1)、街道综治办做好现场组织工作。
(2)、各村准备1块宣传展牌,重点反映近期以来开展综治(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和平安建设包括铁路沿线护路联防成果。活动当天综治和法治主管领导亲自到场,每个村的每个组安排1名干部或居民骨干参加。
(3)、“6。26”世界禁毒日,结合这次活动增加禁毒、反邪教方面的宣传。
3、各村综治、法治和平安建设宣传月活动提要:
(1)、各村宣传栏、黑板报要有宣传综治、法治和平安建设的标语、口号等内容。
(2)、结合对标找差、争先创优,在机关办公楼、主要干道口悬挂2-3条综治、法治宣传横幅(条幅)。
(3)、各村可举办综治、法治和平安建设主题纳凉晚会、文艺演出、座谈会等活动。
润州区官塘桥街道综治办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医疗卫生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有效开展2013年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确保活动组织有序、成效明显,成立昆明市口腔医院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平安院区综合部、希望院区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时间安排
2013年9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四、活动目的
动员全院积极参与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切实维护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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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切实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为全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宣传方式
(一)张挂标语广告。以展板、标语、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活动。
(二)突出点面结合。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宣传相结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要通过行业系统平安创建等有效形式,扩大宣传影响。
(三)注重典型引导。积极总结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六、活动具体安排
(一)9月在卫生局领导下组织《》普法考试。
(二)10月11日邀请消防人员做消防安全讲座,并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三)11月邀请政法人员做法制报告,集中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四)12月下旬召开“2013年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总结及2014年活动规划会议”。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是 2
当前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院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动员全社会参与平安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人员的责任,落实经费等保障,一级抓一级,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挖掘宣传素材,组织好本单位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把活动引向深入。
(三)严格宣传纪律。严格遵守宣传纪律,重大敏感问题的宣传报道按统一口径稳妥把握。宣传要全面准确,引用数据要出自权威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重要稿件要按规定送审。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上报本单位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宣传活动的特点亮点及经验做法。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3篇
[摘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较好解决当下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化解法治中国建设中诸多问题的重要良方之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确立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重要目标的法治改革方案。法治文化建设应从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牢固树立人人平等的意识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人人树立法治信仰,把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关键词]法治文化;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 0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阻碍法治建设的种种问题。而针对如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许多深化改革的新举措。其中《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而,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理论基石与内生动力。没有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建设法治国家会遭遇诸多障碍。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全新视域与有利契机。本文正以此为背景,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文化软环境角度出发,在制度建设、观念变革、行为养成等方面,深入探讨法治文化建设的统筹谋划、协同推进路径,以期有益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 法治文化的概念阐释
如同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文化一样,什么是法治文化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概 1 念。学界目前对法治文化并没有统一的看法,本文重点不在于深入剖析法治文化内涵本身,因此不对各种不同的法治文化概念作一一评析。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旨在解决法治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选取在当前法治实践中有现实意义的有关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 法治文化概念的分解阐释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P.199)尽管历史上大家对法治见仁见智,但还是对关于法治的一些基本认识达成了共识。比如,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是法律的统治;法治是规则之治;但是仅有规则之治不是法治,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若不问法之良善而仅依规则治理,那充其量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明确指出法治之法的价值意蕴,即法治之法必须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之法。本文认为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充满人文价值关怀的良善之法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依归。
相比较于法治概念而言,文化概念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统计,有161种文化的定义。[2](P.6)本文认为对分析法治文化概念有参考价值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一是广义的文化概念,与自然相对而言,包括物质、制度、精神等层面的内容;二是狭义的文化概念,仅指精神层面的内容;三是介于两者之间文化概念,包括制度、精神层面的内容。本文取后者来分析法治文化概念。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整合图景
如前所述,当下学界对法治文化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从制度、机构、设施、法律心理等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就是法律的意识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机构。”二是从法治精神、法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方面对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界定。广义的“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的“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
[3] 2 状态”。[4] 三是从法治文化的精神、制度、行为、物质承载四个方面来界定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制度文化”,认为“建设法治文化,要抓住制度文化这个关键。制度中沉淀着精神和价值观,制度也可以塑造人们的行为,也可以通过有效实施而养成大家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5]上述对法治文化的界定有诸多共同之处,只是强调的侧重点不同。
本文因关切当下中国法治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故从制度、理念、行为养成等方面来论述法治文化建设的协同推进路径。
二、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法治中国建设要求我们必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体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为法治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法治建设本身是“深化改革”的主题之一,而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及党建等领域的改革只能通过法律的“废、立、改”进行;所有重大的改革须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和协调。[6]
人们常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实这只是一种对法治的浪漫情怀,不可能是客观实在。法网恢恢,漏洞很多才是立法的真实现状。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法律漏洞的必然存在。正因为有法律漏洞存在,在现实中有人不理解现代律师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为律师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现实生活纷繁复杂,无限多样,而立法者的理性又必然是有限的,所以法律不可能将所有应当由法律予以规范的事项一一规定下来,这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不周延性。因此,近代德、瑞等国民法为处理案件需要,在总则编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开篇就规定法的渊源。《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本法未规定者,审判官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自居于立法者地位时,所应行制定之法规,裁判之。”第3项规定:“前项情形,审判官应准据确定之学说及先例。”我国民国时期制定现在施行于台湾地区的“民 3 法”第1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有学者指出该条的国家政策具有一定意识形态及公共政策的意蕴,其功能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条的法理,《瑞士民法》第1条第2项、第3项的功能。[7](P.47)此真乃至理之言。
(二)立法完善伴随法治文化建设始终
因为法律规定永远不敷现实之需,所以法律的立改废释必然伴随法治文化建设过程的始终。由于法律条文永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如何解释适用法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将所有的一般法律原则,以明确的文字表现于法条之上,可借简单的推论径予适用。对立法者而言,系一项难以实现的任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繁杂与多变,亦非立法者所能完成的工作。解释法律,不宜拘泥法条文字,应发现隐藏于某项规定的法律理由(Ration Legis)或一般法律原则,以适用于法律未明白规定的事项,此系法学与法院的权利与义务,并为促进法律进步的必要途径。”[8](P.812)因此《决定》提出“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依法治国是依法治精神治国,不是依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治国,这是需要执法者、司法者树立的观念。在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相应地有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而如何有效提高立法质量、准确解释适用法律是摆在当前的主要矛盾。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使法律符合事物本身的内在发展规律,立法应该提高科学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在立法以及司法过程中,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通过平等商谈沟通达成的重叠性共识即为真理。我们知道在判例法系国家有“法官造法”之说。如果我们从立法的一般意义上来理解“法官造法”,就会得出“法官造法”是违反法治基本原理的结论。从权力制衡角度来说,法官不能行使立法权。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理,如果在纠纷发生之后,处理案件的法官制定法律规范来适用于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这就违反了权力制衡和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理。在判例法系国家,所谓“法官造法”其实是处理案件的法官去寻找法源、发现法律规范法是蕴含在事物内部规律性的东西,是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它客观存在于事物内部,等待法律适用之人去发现它不是法官创 4 造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官作为“偶尔的立法者”所发现的法律仅对裁判个案具有拘束力,与真正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者创造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经典作家早就指出立法应该是把客观存在的规律(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规律)用法律的语言表达出来。在传统乡土社会,乡村里有威望的长者调解邻里纠纷,能够收获良好效果,并不是因为他是好的法律专家,而是因为他很好地把握了乡土社会邻里纠纷如何化解这一事物的内在规律。
(三)立法质量应符合法治文化建设的需求
法律并不天然反映人民的利益,法律也不会自动反映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是民意的良好代表,但是立法者未必能把民意代表好。立法者是人不是神,并不天然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者可能因为缺少智识,在立法时不能使法律法规很好的反映事物规律和人民利益;也可能因为主观好恶而腐败。经典作家早就指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
[9](P.287)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立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源头的腐败。我们无法想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人搞腐败,立法机关就不会有人搞腐败。既然法律是意志的体现,那么在历史上有没有立法者偏私的情况呢?有没有自私自利的法律?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在古代东方君主极权国家,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仅是帝王牧民的器具;再如德国纳粹利用法律将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进行野蛮的种族灭绝。正因为如此,所以《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这说的正是当前立法的质量尚不符合建设法治文化国家的需求。《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为下位法有可能违反上位法,所以有了《立法法》第78条和第87条的规定。
正因为在现实中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这才彰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性,也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奠定法治文化建设的制度基础。
三、尊崇人人平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须摒弃特权思想
我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在长时段内存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现象。由于受文化传统的影响,等级特权思想在当下社会有些人心中仍根深蒂固。等级特权思想来自于历史惯性,深深地植根于我们的社会场域,意欲在短时间内解决实乃一种幻景。新中国的建立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直接跨入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经历成熟的启蒙思想与公民精神的洗礼,传统社会遗留给我们的等级特权思想在社会中有较大影响,当然也发生在法律适用领域。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
[10]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P.332)由于社会历史发展是割不断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使得拥有特权思想的群体依然存在。
摒弃特权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在当下社会中拥有特权思想的人,尤其是手中握有权力的某些官员,不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而是典型的对上对下的两面人,在适用法律时对待位高权重者是一个样子,对待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通百姓又是一个样子。这样的人不是平等对待他面前的每一个人,而是眼睛要么往上看,要么往下看,丧失平等独立人格而根据每个人地位妄下判断。这样的人自己没有独立人格,也不能平等尊重他人人格尊严,在适用法律时对上奴颜婢膝,阿谀奉承,百依百顺;对下飞扬跋扈,趾高气扬,吃拿卡要。在现实社会中如果有较多这样的人员执法司法,我们离法治中国还有多远的路要走?
(二)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
《决定》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也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近段时期以来,中国政府的铁腕反腐就说明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决定》同时要求“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这就特别要求手中握有权杖的各级官员,应该平等尊重所有人人之为人的权利与尊严。人人平等要求在法律面前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平等权是指平等的享有其他权利,所以说,它是一项很特殊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的权利内容。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是现代人权的基本要求。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的人权,但是作为基本人权的生存权的要义不在于人能作为一个生 6 命体生存于世,而是人应该像人一样体面的有尊严的活着。人之所以有尊严,就在于每一个人应当将他人作为一个人来对待。现代文明社会实证法明文禁止一个人自己不把自己当人对待,亦不允许一个人不把他人当人对待。
法治反对特权思想,反对媚上卑下。从人性角度考虑人皆有恻隐之心,都有同情怜悯之感情,也都具有有限的利他性。人人平等是一个人际传承、代际传承的问题。人若无平等之心,法治之路不在。因此,笔者认为人人平等是法治的坚固基石,而树立人人平等意识则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四、崇尚程序正义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一)法治文化建设以程序正义优先
如果把正义分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那么法治首先是程序正义。程序法治是一种新型的法治理论,通过程序法治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彼此互为前提作为一个联合体出现;它为法治各种要素之间,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论辩都设定了符合实践理性的论辩程序和论辩规则;在当今的法治
[6]理论中,存在着一个由形式法治经由实质法治到程序法治的“螺旋式上升”。 然而,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直重实体而轻程序。法治是一项按程序规则治理的事业,本身有其内在规律性。中国的法治进程仍处于初级阶段,程序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法官裁断纠纷,会受到许多法外因素的侵扰,有时案件的处理无法完全做到实体正义,但是对绝大多数案件却能保障达到程序正义。法律适用要求“法”无二解,但这只能是法律适用者应当追求的一种境界,而不是一种客观实在。法治要求权利必须得到救济,并且必须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到救济。法谚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案件处理有审理期限的要求。法治要求裁判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可能让裁判者无法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如果没有额外的激励机制,亦不必考虑其他利害关系,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对法官而言仅仅是工作而已,大多数法官总是倾向于以最少的时间、花费最少的精力将手中的案件予以裁判,从而更愿意追求程序正义而无额外动力去追求实体正义。
(二)法治文化建设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绝对实现
7 在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上,人类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们认识的有限理性以及科技发展水平导致有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裁判者依据难以查清的“案件事实”裁断必然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有的案件在审限内无法查清事实,甚至给予更长的时间也无法查清事实,或者永远无法查清事实,因此做不到绝对的实体正义。“疑罪从无”理念所体现的价值意蕴并不是被指控之人真的未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据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规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指控罪名成立。号称美国世纪审判的著名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谋杀前妻以及前妻男朋友案件的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结论的不同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辛普森涉嫌谋杀的罪名不成立,但是美国法院在民事判决中认定被告对受害人亲属的民事侵权成立。该案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当地华人报纸一片哗然,认为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按照中国普通民众的一般观念,辛普森要么杀人了,要么没杀人,客观事实只能是二选一;辛普森如果杀人了,指控谋杀罪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辛普森如果没杀人,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不成立。美国法院判决指控谋杀罪名不成立、民事侵权成立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让人理解。其实美国法院的判决对一个法律人而言没什么不可以理解的,法院的判决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要求不同所致。当地华人报纸的态度很能说明中国普通民众对法治问题的理解,在当下中国可能有相当数量的普通民众对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一知半解,甚至有很多误解。
前些年在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杭州的张氏叔侄案,近期媒体高度关注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聂树斌案等,为什么会发生?原因可以列举很多,我们当然可以指责有关办案机关和相关人员草菅人命。可是我们有没有站在办案人员立场上想一想老百姓能不能认同案子破不了?尤其是受害者亲属能不能容忍警察案子破不了、犯罪分子抓不到?受害者的亲属能不能容忍法院判决杀害自己亲属的人不被判处死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受害人一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法官因证据不足判决指控罪名不成立?有关机关为什么会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命案必破”在哲学上根本就做不到,可是老百姓喜欢听这样的说法。在刑事政策的顶层设计中,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冤假错案可能永远不能消除。[11] 实体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非圆满性的。如果继续追求“命案必破”,我们每 8 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呼格吉勒图。“限期破案”的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可是老百姓对此感觉大快人心。实际上,法治文化建设也无法确保实体正义的绝对实现。本文认为“命案必破”、“限期破案”实际上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违背客观规律的偏执理念在司法领域的表现,且与秉持实体正义观念有关。
(三)社会利益多元难以达致实体正义的统一标准
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实体正义的裁断标准以谁的理解为准?是以谁家的正义、谁家的合理性为裁判标准?有学者指出,“现在中国社会秩序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根本没办法案结事了、平定纠纷”,目前缠讼现象非常严重,“一个案件可以没完没了地反复申诉和处理,制度成本大幅度攀升,有关部门也手足失措”。[12]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目前上访现象缠讼现象非常严重?当事人为什么会缠讼?缠讼现象严重的社会肯定不会是法治社会,大幅度攀升的制度成本有可能让社会无法承受。
当事人缠讼的原因无非如下几个:法官枉法裁判,案件处理不公,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应予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但是基于各种原因未臻实体正义,当事人不服此类案件大部分无法改判;法官裁判案件符合程序正义和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实体正义标准,但是当事人囿于自身利益和角度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对判决结果不服此类案件应予维持。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未必合乎一般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正义标准,有时候那只是他个人心中的正义标准。在社会利益多元和当事人利益截然对立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心中的正义标准有时无法调和。也许有人会说当前司法腐败严重,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官权力太大、权威太低,当事人不服从判决,怎么办?那么我们禁不住要问,如果不让法院行使终局判断权,那么谁是个案是非最佳的终局判断者?谁做最终判断者更合理?总得有个人或者有个机关给纠纷画个句号吧?本文认为还得由法院来画句号,至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正是司法改革要解决的问题。扬弃实体正义、认同程序正义,对纠纷处理结果更容易接受,这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价值基础。
五、树立法治信仰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心理基础
(一)法律运行需要强制力但更需要法治信仰
迄今为止的人类法治实践中,法律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在法律 9 的运行中如果过多地运用国家强制力,必然会导致社会关系不稳定和法律运行成本增加。在法治社会也不是所有人都会遵守法律,法律的强制力也要运用。但是较为理想的社会秩序应该是法律的强制力备而不用、蓄而不发,或者较少运用强制力,法律的运行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当下中国社会民众遵守规则的意识尚不理想,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差距,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尚未树立法治信仰。
未来的发展法治思维将成为社会转型期的主流意识形态,而法治方式将成为主导社会治理的手段。[13]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摒弃人治思维、运动思维,“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强制力、甚至国家暴力去压制”。[14]法治之法需要人们遵守,主要不是强迫人们遵守,而是要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不是要我遵守,而是我要遵守。这就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对法治的信仰,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纠纷。一般认为,只有良善之法才能树立威信,才能让人们信仰。法治之法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就在于它是民意的体现。人们必定会尊重、遵守自己的意愿。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先生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基于长期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他认为,“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宿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正是在受到信任因此而不要求强力制裁的时候,法律才是有效率的;依法统治者无需处处仰赖警察”。 [15](P.20)我们知道,法律需要人们遵守、需要人们敬畏,但是人们不是因为敬畏而遵守,而是因为心悦诚服、心服口服而遵守。虔诚的宗教徒信仰宗教,不需要外力强迫,而是出于内心真诚的信仰。本文认为没有全社会对法治的真挚信仰是建不成法治社会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需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基于对法治油然而生的神圣情感,是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16]要想信仰法治,内心必先敬畏法治,就像宗教徒敬畏教规和神明一样来敬畏法治。
(二)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树立法治信仰需要法律实效性为依托。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信仰法治,不相信法律有实效性,相信找人更靠得住些。在司法实践中有“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说法。那么我们要问为什么会出现“官司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社会现象?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找人,没有外力干预,法官会不会公正裁判?法官 10 应当会公正裁判案件法官没有理由不公正裁判案件。在此情形下,法官裁判案件如果有问题,那是法官的水平问题,不是裁判者主观愿意如此。既然大家都不相信法律,相信找人找关系更靠得住些,结果就是你去找承办法官,我就去找庭长;你找分管院长,我就去找院长;你找市长,我就去找书记。当然找人的时候是不能空着手去的,这又必然导致贿赂丛生,这种社会环境为权利寻租提供机会,成为腐败的温床。民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仰法律,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民众无知,是现实教育民众法律靠不住,不如找人靠得住。过去我们治国理政的方式偏重于人治思维,某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导致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大不信小、信上不信下。[17]不改变上述问题,法治信仰无法树立。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要求树立法治信仰。必须认识到,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实践活动,在当下中国并不是所有的人从内心予以认同法治,“少部分人对现代法治有较透彻的认识并积极倡导法治,大多数人虽然口头上认可法治但并不愿意自己在法治中接受约束”。[18]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法治信仰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三)反腐肃贪惩治腐败要求树立法治信仰
一方面,在我国科层制的权力结构体制下,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则更容易从内部助长腐败贪污的气焰。相反,我们国家的依法治理水平和法治化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对于推进法治建设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如果领导层在观念上拥有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就必然在行动上做到心为民所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19] 另一方面,民众不相信法律,更相信权力能办事,必然导致攀附权贵,导致权力寻租,滋生腐败。树立法治信仰,在两个层面上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第一,民众信仰法治,不去找人找关系,权力寻租的机会减少;第二,官员信仰法治,不滥用权力,权力寻租的事例减少。腐败滋生,有人说是因为对权力监督不力,所以要加强监督。如此思考解决问题的路径必将陷入逻辑上不能解决的难题,一是监督需要成本,二是谁来监督监督者?如何防止监督者权力肥大导致监督者自身的腐败?谁来做最终的监督者?谁来监督最终的监督者是一个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的问题。
官员为何不信仰法律?近期查处的周、徐、苏、令等案件,围绕在他们身边 11 的一帮人,是不是依靠领导人不依靠制度的表现?秘书帮、石油帮、山西帮都是帮派主义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延安整风时期就反对宗派主义,毛泽东同志在《整顿党的作风》、[20](P.811~829)《反对党八股》[20](P.830~846)中对宗派主义的危害有深刻的论述。近些年来,在官场中拉帮结派抱大腿的“圈子文化”有一定市场,其实质是结党营私的帮派团伙,这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拉帮结派严重玷污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它不仅把封建社会那种君臣父子关系渗入党内生活,而且也将利益交换的商品关系带进党组织,在帮派团伙中形成人身依附,臭味相投。”[21]形成人身依附的人和团伙不可能信仰法治,帮派主义、山头主义都是典型的依靠人不依靠法律的表现,他们信奉的是“朝中有人好做官”,整天围绕小圈子中手中握有权力的干部打转,心里没有党的事业,眼里没有人民的利益,一切以小圈子利益为取舍。怎样改变这个现象?本文认为用人制度不够完善、法治信仰未树立是上述问题长期存在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的重要原因。
(四)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关键
树立法治信仰,必须敬畏法治,强化法治的道德底蕴。“法律是成文的道德,
[22]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要树立法治信仰必须“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22]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守职业良知与伦理道德,认识到有些事不能做,做人做事都要有公正底线,在实践中身体力行,真正把法治内化为我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指南,让法治变成一种行为习惯、生活方式,是自然而然的生活方式,不是外力强加的生活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从“纸上的法律”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律”。
国民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能够提升其运用法治的能力。《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我们曾专门撰文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应该如何做,从法治教育的内容、师资、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论述。中小学法治教育重在法治意识与行为养成的培养,不在于记住几个 12 法律条文。本文认为中小学法治知识教育对树立法治信仰至关重要,谨防中小学法治教育滑入应试教育的窠臼。
法治信仰未树立的社会是建不成法治国家的。只有全社会信仰法治,把法治当作全社会共同的生活方式,那么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便逐渐会从理念走向现实。作为“中国梦”的制度载体,除了法治与民主,我们别无选择。[23](P.10)法治中国建成之日,便是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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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aboration-propelling path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Zheng chengyou, Han Zhenwen (School of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ibo Shandong 255049) Abstract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e should better solve the kinds of problems obstacle to law construction at presen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e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to resolve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rule of law.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onfir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culture as the important target of the rule of law reform first. Constructing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shall plan as a whole and propel collectively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concept exchange, behavior cultivation and so on.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egislation is the system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Firmly establishing the consciousness of equality is the ide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Believing in the procedural justice is the value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Everybody establishing the rule of law faith and making the rule of law as a way of life is the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construction. Keyword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4篇
一、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把依法治国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一道置于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加以强调, 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是, 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 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 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问题累积是不少的, 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 从执法和司法领域看,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
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 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 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 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依然存在。三拍现象依然突出:拍脑门决策、拍胸脯执行、拍屁股走人。这些问题, 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有些党员干部执法意识差, 虽然我国提出依法治国30多年了, 但是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事情还时有发生, 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里, 法律意识还是淡薄的。
(二) 从公民和社会的法治意识角度分析, 民众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我们长期以来人治观念影响很深, 特权思想、等级观念深深扎根。在西方国家, 一些公民出了问题, 首先会想着去找法律上的依据, 去看究竟错在什么地方或者哪儿没有错, 他们是寻求法律的帮助, 最后听从法律的裁决。虽然我国从1986年开始, 连续搞了6个普法教育, 力度很大, 虽然经过六个“五年计划”的普法, 但是很多老百姓、民众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所以, 要想增强法治观念、提升领导干部及全社会的法治思维能力, 尤其是要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下一步重点的任务还是要怎么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关键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二、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的举措
(一)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以上带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 努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力的特殊群体, 作为运用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执政主体, 必须具有较高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 就像其必须具有较高的理论思维、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水平和能力一样。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和能力是其法治意识和能力的集中体现。
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 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 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 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 真正尊崇宪法和法律, 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 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 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人民群众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力量, 要通过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 并逐步深入人心。要创新法治宣传方式, 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抵御错误观点的干扰和影响, 让社会公众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认识和信仰。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高度重视道德对社会公众的规范作用, 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文明道德风尚。
(三)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之中。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 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古语说, “理国要道, 在于公平正直。”在日新月异的改革时代, 人民更加期待公平正义, 折射出社会和谐发展对法治的更高要求。只有让“法治”成为全体中国人的最大公约数, 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四) 弘扬法治信仰, 学校教育者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人的法治意识不是靠上一堂课或者是旁听一个案件就可以增强的, 要有一个长期的熏陶, 耳濡目染, 所以从小学乃至幼儿园开始, 而且形式要生动活泼, 喜闻乐见, 小孩子能接受。现在跟孩子提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要有共产主义理想, 这些问题对孩子来说太宏观了, 他们理解不了。但是你讲要爱你的亲人、爱父母、爱同学、爱老师, 不能打架斗殴, 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 过马路要看红绿灯, 告诉他们这些最起码的底线规则, 我觉得更重要一些。只要不断训练、不断提升, 他的意识会增强。所以, 无论是家庭教育, 还是学校教育, 在弘扬法治精神, 形成法治文化方面, 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但是, 目前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 要弘扬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的举措, 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以上带下用, 要依靠制度形成法治文化。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5篇
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 是针对人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理念。当前也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足以看出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视程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 一直在法治的道路上积极探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 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 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1)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 即构建法治社会首先要有法的存在, 且这个法必须是良法, 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国情的、能促进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都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要求, 一是要求在有法存在的前提下, 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遵守, 不能被架空, 更不能被滥用;二是要求必须依法执法, 不能有以权代法、越法执法的行为。违法必究则是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追究, 它更多体现的是对违反法律行为的一种制裁。
从法治要求的内涵来看, 每个方面都彰显着对良好法治环境的依赖。良法的出现, 需要的是一批高素质的知法懂法的专家学者, 能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分析, 能给立法机关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以达到促进高质量的立法要求。而立法的整个过程, 从议案的提出, 到草案的拟定, 再到意见的征集, 法案的修改、审议和发布都离不开众多主体的努力, 而参与主体法律素养的高低, 也就决定了最终法案的好坏。全社会要形成依法办事, 严格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同样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按照什么样的模式做出自己的行为, 除了受个人主观思想的控制, 另外很大层面上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里, 人人守法, 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也就成为了一种共识, 都会自觉的得到遵守。当然, 在执法和司法环节, 更需要一个法治环境的保障。我们在探讨少数的暴力执法和不公正司法行为的时候, 除了要考虑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的素质以外, 也不能不考虑执法司法对象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虽然反对暴力执法和不公正司法行为, 但是也不能忽视拒不接受合法制裁的相对人也还普遍存在, 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 是因为这一部分人的意识里, 还没把法律当作是一种规则, 一种最高准则。
法治社会的建立, 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一起努力。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执法是法律权威树立的重要一环。法律作用之实现, 执法是关键。在执法的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和暴力执法行为都会直接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也直接妨害了法治的实现。而司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可以说公正司法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而公平正义又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 法治社会发展的最终方向, 是建立一个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 因此, 全民守法也就成为了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价值追求。如果说立法、执法、司法从主体的外延来看还只是涉及一部分的人或部门的话, 那么全民守法这个环节则是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切实的遵守, 其困难程度也随着主体范围的放大而增大。因此可见, 对于构建法治社会, 不论处了哪一个发展阶段, 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下,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律素养, 那么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也就简单易行了许多, 我们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也就不远了。
二、持续做好全民普法工作是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手段
2015年是我国六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为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飞速提升, 这就给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 不是一朝之功, 它需要长时间的培养, 因此普法工作也就是一个需要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 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普法机构和制度
普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应当要有专门的机构和制度予以保障。首先要确立一个专门领导机构。六五普法到了收官之年, 但也并不是每个地方每个单位和组织都有专门的普法组织机构, 有些即便是有, 也形同虚设, 只是设置了以便应付检查而已。从原因上分析是很多领导干部都没有学法用法的习惯, 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习近平同志就曾指出: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从1986年, 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 我国已经经历了六个为期五年普法周期。"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 深入宣传宪法, 广泛传播法律知识, 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二) 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工作, 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
法律理念的形成离不开法治教育。我国目前的教育已经从传统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全面的素质教育, 自然也应当包括法治素质教育。目前我国的法治教育大部门都集中于高等教育阶段, 这是明显不够的, 而且时间上也有点太晚。笔者认为, 法治教育中应当以小学知法、中学懂法、大学信仰法为基本目标。在小学教育阶段, 努力使学生知道有法律这种规则的存在, 并能知道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招致法律的制裁, 至于具体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并不是这时期法治教育的重点。所以这个阶段可以采取一些典型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让学生知道法律的存在, 而且知道要严格遵守。到了中学阶段, 则应当开展一定内容的法律知识教育, 特别是宪法中公民意识的教育。在中学阶段就应该开设一定的法律课, 学习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特别是高中阶段, 学生接近成年, 大部分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责任能力, 这时候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内容教育, 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因为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是放在大学阶段, 而且是包含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 严格说起来也只有思政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设有专业的法律教育, 且篇幅只占总课程的三分之一不到。思政课中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 具体的法律法规教育其实很少, 因此也完全有必要进一步开展一些专业法律的教育。所以, 继续开设《法律基础》课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对一个小学生说要他守法, 出于对教育者的尊敬和信赖, 可能他还会遵照执行。你告诉一个大学生说要树立法治理念, 但是你连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教给他, 他自然也就难以明了所谓法治理念从何而来。强调要全民守法, 严格依法办事, 但是连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都不知道, 难以想象其严重的后果。
(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构筑法治的文化大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环境是法治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简单的说, 法治文化就是法观念和法意识。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治文化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法的方向。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法律必然要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基于国家法律体系而构建发展起来的法治文化, 必然也要体现阶级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必须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 法治信仰的确立虽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艰苦的努力, 却不得不常抓不懈。
三、倡导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价值观是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也是贯穿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条红线。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词中, 虽然单独只有“法治”一个语词, 但是其他内容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 都和法治相关。在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 明确提出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 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价值观一旦确立, 就能反作用于人类活动指导人类实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有之意。在我们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 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法治观, 用价值观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鼓励全社会都投入到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中来, 为早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奉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全面实现依法治国, 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做保障。
关键词:法治环境,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法治价值观
参考文献
[1] 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1.
平安法治学校建设范文第6篇
一、实现以人为本: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以人为本是指在经济发展、社会改革、制度建设中必须以人为本位、核心、目的, 不断满足人的需要、维护人的利益、促进人的发展。人本法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尊重个体。人本法治是“为了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 蕴含了公平、民主、权利、人道等价值理念, 表达了对个体的尊重与关怀。这种人本关怀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人的“关怀”, 渗透着尊重人、发展人的人本精神。二是倡导人性。法律和法治必须以人性为基本前提, 缺乏人性的法律不仅是不人道的, 也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三是保障人权。保障人权的重点是保障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人权, 关键是在司法实践中切实解决人权保障中的问题, 切实将保障人权落到司法程序的每个环节。[1]
二、人本法治迷失: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 一) 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缺失。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 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有劳动和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但是, 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体系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许多宪法权利并未被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缺乏有力的法律保护。[2]
( 二) 部分公民权利受到许多限制。当前, 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行使设置了过多限制, 不利于公民行使自身权利, 制约了公民权利的发展。如《选举法》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其中有许多约束性条款, 导致许多选举活动流于形式, 无法很好地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三) 法律内容形式缺乏合理性。我国宪法规定, “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 “人人对社会都负有义务”。在法治实践中, 我国将公民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 比如, 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不履行义务时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怎样监督公民履行基本义务等等。
三、建构人本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理走向
( 一) 树立人本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社会成员对法治的认知、观点、情感、评价、认同、信仰等, 是带有倾向性的法律意识。亚里斯多德说过, “即使最完善的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 这终究是不行的”。为此, 在现代法治建设中, 要将以人为本作为基本价值导向, 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守法精神、法律信仰等, 提高公民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在法治建设中, 不仅要将以人为本融入法治建设的各个层面, 融入立法过程、司法实践、行政执法、普法教育等过程中; 还要用以人为本的原则评价法律法规, 诊断现代法治中不符合人本、人性的负面因素, 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创新。
( 二) 坚持人本立法原则。首先, 尊重与保障人权。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改善人权状况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 也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2004 年保障人权被载入了宪法修正案, 这意味着我国在保障人权上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为此, 要依据以人为本、人权至上的原则, 推进立法建设, 改变不合理、不科学的法律制度; 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 以更好地保障人权。[3]
( 三) 建构人本执法体系。张居正说过, “天下之事, 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孙中山也说过, “国人性习, 多以定章程为办事吾人如不能实行, 则宪法犹废纸也”。可见, 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 只有规范行政执法, 提高法律的执行力, 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是, 在法律实践中, 经常出现执法不作为、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办“人情案”、以权压法、以罚代法等问题, 这些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 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法原则, 改变执法方式, 尊重执法对象的合法权利, 依据法律程序进行理性化、非歧视的执法活动, 充分保障执法的程序和实体正义。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民权益的基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也是社会主义建设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为此, 应将以人为本理念融入法治建设中, 渗入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方面, 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繁荣发展。
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 要以人本法治为出发点, 把关心人、尊重人、发展人作为根本要求, 不仅要增进社会成员的物质需要和经济利益, 还要关注社会成员的人格、尊严、自由、权利等。本文从实现以人为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人本法治迷失: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困境, 建构人本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理走向等三个维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理走向进行论述。
关键词:以人为本,人本法治,法治建设,立法,法律精神
参考文献
[1] 王鑫, 黎明, 赵永军.“科学发展观”视阙下的人本法治[J].法制与社会, 2010 (7) .
[2] 胡怀应.论培育和谐社会的人本法治观[J].岭南学刊, 2015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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