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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1998 年以来,纺织品服装出口市场零售价格呈持续走低的态势,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的国家不约而同地提出种种技术性限制措施,给其国内纺织服装产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本文分析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频繁遭遇贸易壁垒的原因和现状,包括对国内相当产业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纺织品 贸易壁垒 产业影响 对策措施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98年以来,纺织品服装市场零售价格呈持续走低的态势,总体上看服装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大于纺织品,城市市场下降幅度大于农村市场,近两年纺织品价格下降幅度略有减小,但服装零售价格下降幅度却有所增大。众所周知中国有很丰富的人力资源,廉价的劳动力必然带来廉价的商品。在劳动密集型行业——纺织品行业中,廉价劳动力是一个很重要的竞争力参考量,所以产品的廉价是中国纺织品的一大特点,也是我国的纺织品占据极大的市场份额的原因之一。

对我国纺织品设限的国家政府不约而同地提出中国纺织品对其国内的纺织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给其国内民族产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迫于这个原因,其政府不得不对中国的纺织品设限。为何他国对我纺织品频频采取限制性措施?原因就是我国的纺织品触犯了其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那么,何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其成因又是什么?首先要弄清楚技术性贸易的概念和成因。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的为由,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种种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

一、我国纺织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三种情况

个人认为,国外对我国纺织品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大体可分以下三类情况:第一类,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要求是合理的,我国企业具有达到该要求的生产技术;第二类,国外要求合理,但我国大多数企业目前还不具备这样的生产水平;第三类,国外实施的措施不合理,有歧视性,或违反了TBT协定的相关规定。

上述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都可能对我相关出口产品造成损失,造成负面影响,但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便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我认为,对于由第一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相关生产企业和出口企业应负全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提出新的合理要求代表着社会的进步,对相关产品提出更高的合理要求是必然的。俗话讲“入乡随俗”,企业应积极获取这方面的信息,调整生产工艺,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企业因这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损失,实属可惜,这些措施不应被视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对于由第二类技术性贸易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又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外要求超前,没有考虑大多数国家的情况;另外一种是我国企业的生产水平确实落后于大多数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论如何都应首先向这种先进的要求看齐,然后从企业自身寻找差距,寻找对策。

第三类技术性贸易措施就与上述两类有质的区别。由于这类措施的内容、实施方法等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如果是WTO成员的话)、或不符合国际惯例、或未遵守双边协定,从而造成对我国出口企业或出口产品的歧视性待遇,导致企业合法利益受损,可以将其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以企业,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对此需要十分关注。

实践中,使我国出口企业受损的大多数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属于上述前两类。这也可以从科技部的一项调查中加以佐证。2003年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共同对天津、山东、江苏三省市26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显示,我国81%的出口企业曾经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从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企业出口造成的影响来看,认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合理的企业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8.7%,而34.7%和25.9%的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造成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由于不了解国外技术标准和未达到国外产品标准而产生影响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不妥当的。

二、我国纺织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1、我国纺织品出口与产业的相对弱质性。尽管这些年来,我国的纺织品出口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总体的科技发展水平相对落后,许多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低、质量不高。相对于国外同类产品的生产技术、产品质量与标准的不断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弱质性就会明显地表现出来。据有关方面的资料显示,我国的工业标准约有70%仍低于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即非复杂、苛刻,也足以将我们的许多出口产品拒之门外。

2、出口企业缺乏认证意识。我国许多出口企业在这方面的法规意识、标准意识和认证意识还比较淡薄,更缺乏国外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的信息,致使许多出口产品包括其生产条件、工艺和方法达不到国际或国外的技术标准。即使一些产品有质量,但由于缺乏认证,仍然不能进入一些国家同类产品的主流市场。

3、我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宏观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包括我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健全。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情况还缺乏研究,缺乏权威性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与咨询机构,缺乏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预警、争端处理的有效机制与手段。

三、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近年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已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比较严重。它不仅影响到我国外贸的最终产品,也影响到生产过程、管理、环保等各个方面。每年所涉及到的出口贸易金额达数百亿美元之多。有人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年来我国出口贸易迅速发展,一些发达国家加大了对本国市场和产业保护的力度所致。

在纺织品服装出口方面,由于欧美、日本等国和地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日益发展的环保运动,TBT尤其是绿色壁垒正逐步成为纺织品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壁垒。这些规定不仅对纺织品中有害化学品的使用严格限制,而且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及制造、消费者使用等都有明确的环保要求和规定:如规定了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织物酸碱度、染色牢度和特殊气味等;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要求抑制或消灭一些有害病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标等。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此类产品不符合“绿色”要求的覆盖面大约在15%左右,影响出口近80亿美元。

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的一份资料表明,中国每年有多达74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了绿色壁垒的负面影响。有关专家认为,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程度已经并将超过反倾销案件的影响,已成为入世以来我们不容回避的课题。

四、纺织品企业应对贸易堡垒的对策措施

1、借助于国际组织。可以借助于国际贸易组织如WTO,通过信息咨询、磋商和争端解决等手段解决冲突:

(1)信息咨询。WTO规定,每一成员国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或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咨询,并提供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所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资料。

(2)磋商和争端解决。协议明确规定:要设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由每一成员的代表组成,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成员提供机会,就本协议的运用及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协议还规定,任何事项的磋商和争端解决应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主持下进行,并应遵循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规则。

2、企业要练好内功。首先,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可以有以下三个途径:

(1)开发核心技术,提高产品附加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中国纺织业应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提高竞争能力的优化升级。着力做好开发、生产、销售、管理工作,提高产品档次,建立起从原材料到产品的一系列整体的开发体系。要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在资金尤其是技术方面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其在产品研发设计、质量管理及品牌推广等方面的经验,形成自有知识产权技术品牌,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从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需要。

(2)创新品牌,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加快实施“品牌战略”。中国纺织服务应建立起产品设计、打样、制版、测试、生产、物流和销售于一体的出口产业链,积极与国际采购商、国际知名厂商合作,积累技术与资金、吸取经验,并尽快创建自有品牌体系。

(3)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首先重点是开辟多元化市场和分享优惠贸易政策。可通过整合国内市场,在采购、生产、运输上获取巨大成本优势进军国际市场;可利用股权关系建起国内企业与著名企业的纽带,实现企业的国际化;实力较雄厚的企业,可以采用收购和兼并的方式在国外适宜地点投资办厂,这样既可以拓宽销售渠道,又能与当地相关企业形成利益同盟,减少贸易磨擦等。

其次,应自觉遵守法制,诚信经营。国际贸易讲究的是效率和信誉,谁违背了国际贸易规则,谁将受到规则的制裁。当今社会责任标准和生态环保标准将成为阻碍我国纺织服务出口的主要壁垒之一。为此,中国纺织业在国际贸易中,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工人权益;二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三要建立严格的质控机制,增强“绿色”环保意识,在纺织服装产品的原料采用、生产制作、设计包装和产品使用后的处理等方面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规来动作,主动推行生态环保认证,坚持国际认可的标准,与国际化接轨;四要建立诚信的服务机制。处处做到讲效率,讲规则,讲信誉,方能赢天下。

再次,应积极开展纺织行业外交,提高中国纺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加强与国际同业竞争者、合作者、相关产业、客户和消费者、社会团体、经济与政治组织及个人的沟通、交流与互信,消除和避免因误解而造成的冲突与隔阂,提升国际形象,树立强国地位,打造中国纺织国家品牌,提升我国纺织产业的整体美誉,构造有序的产业体系,保证中国纺织业在经济全球贸易一体化时代能够稳定、健康和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祥:《新经济与国际经济与贸易》,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6月。

[2] 张旭宏:《2002年我国外经贸运行分析及2003年展望》,北京,经济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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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程惠芳:《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5] 徐冬根:《WTO规则解析》,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

[6] 王亚星:《入世后应深入研究国际贸易壁垒》,北京,对外经贸实务 2001年11期。

[7] 甘亚平:《入世中国各大行业发展问题分析》,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

[8] 白杨:《中美纺织品贸易第二轮磋商》,新华网,国际金融报,2005-7-2。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武夷岩茶品牌战略的SWOT分析对目前武夷岩茶的品牌战略进行全方位的分析,认为武夷山现有几个具有的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今后要统一和提高标准,增强品牌意识,打造享誉海内外的名牌,在品牌打造上多下功夫,创立名牌,以提高客户吸引率和市场占有率,并且可以充分发挥品牌效益和品牌无形资产的巨大潜力。

关键词:武夷岩茶;品牌;经营战略;SWOT分析

一、武夷岩茶品牌简介

武夷岩茶是青茶的一个大类,产在福建北部武夷山地区,周围约120华里,峰峦叠翠,峡谷纵横,九溪回转其间,有36峰和99岩,都生长着密茂的岩茶。有“大红袍”、“铁罗汉”、“白鸡冠”、“水仙”、“肉桂”等几十个品种。各品种的茶叶都是以茶树的名称命名的,如肉桂茶的茶树名称即是“肉桂”,水仙茶的茶树名称就叫“水仙”。不仅武夷岩茶是如此命名,闽南的乌龙茶也是如此。如“铁观音”、“黄金桂”、“本山”、“毛蟹”等等既是茶树的名称,也是茶叶的名称。

武夷岩茶区海拔650米,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为18摄氏度左右,日照时间较短,常年雨量充沛,云雾缭绕,相对空气湿度较大,土质为岩石风化后的砂砾土壤,呈弱酸性,富含有机物和矿物质。宋元两个朝代武夷岩茶曾作为贡品,极盛一时。至今元代的御茶园故址尤存。武夷岩茶外形乌润松散,不甚讲究,但一经沸水冲泡,即呈现“绿叶红镶边”的特点,而且香味浓郁,滋味甘醇,贵在具有天然真味,即武夷岩茶特有的“岩韵”。清代梁章钜的《归田琐记》中更把武夷岩茶的风韵归纳为“活、甘、清、香”四个字。要想鉴赏这种风韵,就得像善于品饮乌龙茶的行家那样,备有一套特制的小巧茶具,泡上一壶武夷岩茶,慢慢品啜,仔细体会,必有心得。

大红袍为武夷珍贵名枞,其名始于清代,因生长在武夷山风景区九龙案悬崖峭壁上,加之长期以来传说的渲染,所以身价不凡,颇具神秘色彩,被历代文人墨客所讴歌,并被视为“珍品”、“茶中之王”。大红袍茶的品质特征是:条索扭曲、紧结、壮实,色泽青褐油润带宝色,香气馥郁,有锐、浓长,清、幽远之感,滋味濃而醇厚、鲜滑回甘、岩韵明显,杯底余香持久,汤色深橙黄且清澈艳丽,叶底软亮、匀齐、红边鲜明。

名枞出自武夷菜茶(奇种)原始的有性群体茶树品种,经数百年历代茶农反复选育,从分离的单株中进行单独培育,单独采制,择其优者称之为名枞。名枞是众多优异单枞的总称。名枞中每个单枞因其香气化学物质基础不同,成茶的品质各具特色,但作为名枞,其基本的特征是:条索紧结、壮实,色泽油润稍带宝色,香气较锐、浓长、清幽,滋味醇厚、回甘快、岩韵显、杯底有余香,汤色深橙黄清澈明亮,叶底软亮匀齐、红边显。

肉桂为茶树品种名,是武夷岩茶中具有奇异高香的品种。原为武夷历史名枞,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肉桂现既是品种名,也是茶叶商品名,其成茶品质特征为:条索紧结、重实、叶端扭曲,色泽砂绿、红点明显,香气浓郁持久,以辛锐见长,有蜜桃香或桂皮香,佳者带乳香,滋味醇厚鲜爽、收敛性强、回甘快且持久,汤色金黄清澈,叶底黄亮柔软,红边明显。

武夷水仙成品茶:条索肥壮、重实、叶端扭曲,主脉宽大扁平,色泽绿褐油润或青褐油润,香气浓郁清长,有特有的兰花香,滋味浓厚、入口甘滑清爽、喉韵明显,汤色清澈浓艳、呈深金黄色,耐冲泡,叶底肥厚软亮、红边鲜明。

奇种亦称武夷菜茶,是武夷山原始的有性群体茶树品种。奇种为产品名,成茶的品质特征是:条索紧结、重实叶端稍扭曲,色泽乌褐较油润,香气清高细长,滋味清醇甘一爽、喉韵较显,汤色金黄明亮,叶底柔软较匀齐、红边稍显。

二、武夷岩茶品牌战略的SWOT分析

通过采用“SWOT”方法对武夷岩茶的品牌经营战略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武夷岩茶的市场竞争地位和实力,为制定可操作性的提高武夷岩茶市场竞争力、品牌知名度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战略性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一)武夷岩茶的优势(Strength)

1、品质优异。武夷山由于独特的岩石、土壤、微量元素、水土条件和小气候,造就了武夷岩茶超群的品质。武夷山目前拥有正岩牌肉桂和正岩牌水仙两个国家A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岩茶。

2、历史悠久。据考证,武夷山在公元2世纪就有茶叶,并且留下了古今不少名人与武夷岩茶的故事和传说,茶艺活动等都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武夷山作为文化部认定的中国唯一“中国茶文化艺术之乡”,茶叶产业的发展无疑极具潜力。

3、资源丰富。武夷山的茶叶资源丰富,主要体现在茶树品种多,产区分布较广,茶类品种多,并拥有“大红袍”、“肉桂”、“水仙”等一系列闻名全国乃至全球的名牌产品。

4、产地著名。武夷山市是国内著名的旅游城市,这使武夷山茶叶产业的发展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茶叶作为武夷山的主要旅游产品,是游客购物的首选,扩大了武夷山茶叶的市场和客户群。此外,大量的来自五湖四海的游客又成为武夷山茶叶的品牌使者,让武夷山茶叶的声名远播海内外。

5、文化渲染。20世纪90年代以来,武夷山市先后举办了三届“国际无我茶会”、六届“武夷岩茶节”、两届“武夷岩茶茶王赛”、首届“中国武夷山茶文化艺术节”以及“大红袍”文化旅游路线的成功开发,对宣传武夷岩茶产生了很大影响。这些活动的举办对武夷山的茶叶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武夷岩茶的薄弱点(Weakness)

1、单产偏低,标准不高。2003年,武夷山茶叶平均亩产为61千克成品茶,折合茶青约549千克,仅相当于全国水平的74.28%和世界水平的43.9%。在全市的茶园中,相当一部分是低产茶园且趋于老化,经过认证的有机茶园面积0.66万亩,仅占7.3%。

2、厂家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全市0.53万吨的茶叶产量就分布在130多家大小厂家里加工,且大多数是家庭作坊,严重阻碍了加工工艺的改进和标准化,质量良莠不齐。厂家多,规模小,不仅重复建设严重,不能发挥资源上的优势,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无法实现规模经济,而且厂家规模小,适应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差。

3、品牌意识薄弱。武夷岩茶资源丰富并具有很多的优势,也有一些成名的品牌,但其知名度以及市场占有率却远远不如安溪的铁观音,这主要是由于品牌意识薄弱及与之相伴的营销手段的落后,导致品牌无形资产的潜力和品牌效益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4、客户服务不足等。市场的不规范,导致内耗严重,无法形成太强的市场竞争力,无法留住客户,最终造成市场占有率和客户保持率不高。

5、科技含量低、加工深度不足。武夷山的茶叶加工主要是初加工,制成成品茶,但成品茶的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利润空间不大;而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深加工产品如液体茶、保健茶、药用茶生产和茶多酚的提取等市场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

6、管理滞后,职能弱化。承担武夷岩茶管理职能的部门多,但协同工作少。现有的管理模式、手段和技术力量无法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市场化水平提高的环境。

(三)武夷岩茶发展面临的机遇(Opportunity)

1、武夷山成为世界双遗产。武夷山申请世界双遗产的成功,以及国际性旅游度假城市的建设,扩大了武夷山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也必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同时也可以扩大了武夷岩茶的知名度,增加茶产品消费量。这是武夷山茶叶产业迅速发展的一个良好的契机。

2、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绿色GDP。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绿色GDP,对武夷山茶叶产业的发展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茶叶不仅是经济价值很高的经济作物,而且也是很好的生态作物,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3、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计划。福建省开始实施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计划,武夷山在这一战略构想中将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绿色腹地和闽西北的交通枢纽,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扩大,也将得到福建省更多的重视和优惠政策,各方面的建设将上一个大台阶,这也非常有利于武夷山茶叶产业的发展。

4、绿色消费浪潮。21世纪绿色消费潮流的兴起。随着世界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饮食需求将从营养、嗜好功能发展到健康功能。人们对茶产品也明显地从生理性需求——解渴、提神,发展至安全、健康性需求——保健、抗癌、延年益寿等。武夷山岩茶本身就具有以上一些功效,这一消费潮流的兴起为武夷山茶叶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

5、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武夷岩茶更好地进军和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入世后,对武夷山茶产品出口带来的直接好处是可在140多个成员方享受最惠国待遇,有利于促进武夷山茶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和产品的创新,提高武夷山茶叶产业水平。

(四)武夷岩茶发展面临的威胁(Threat)

1、来自“铁观音”的竞争压力。“铁观音”知名度极高,并且一个日成交量50多吨、月交易额2500多万元的“安溪茶都”已经建成并运转良好。武夷山与安溪同属福建,位置相距较近,产品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安溪的发展又较为成熟,这是对武夷山茶叶产业发展最大的威胁。

2、以绿色为趋势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阻碍。近年来,一些茶叶进口国还对进口茶叶提出更高的标准,要求更严格的检测,对茶叶企业有关认证及包装、标签等等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因而武夷山茶叶在国际茶叶市场上将面临着更多的不可避免的“绿色的、技术性壁垒”。

3、国内外同行业的威胁。国内同行业也在不断提高其产业水平、增强竞争力,以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茶产品的进口关税将迅速降低,更多的国外产品将进军国内市场,国外的产品有更高的科技含量,也将对武夷岩茶的发展造成威胁。

三、小结

武夷岩茶的品牌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即“软”品牌和“硬”品牌。其中,“软”品牌主要是从文化角度考量的,“硬”品牌主要是从外观上考量的,简单而言就是文化品牌和外观品牌。就权重来看,应该说“软”品牌占据更加重要的位置,因为只有具备一定的内涵,为大众所认可,外观品牌才具有价值,否则外观品牌就形同虚设了。

统一和提高标准。严格参照国际和国家标准执行,以规避各种技术壁垒,降低成本,更好的占有和保持市场份额。统一商标、包装和价格,规范市场的运行,提高市场的效率。并且要提高包装的品味和特色,一流的产品质量,需要一流的包装质量为之“梳妆打扮”。因此,在提高茶叶产品质量的同时,也要重视产品以外的质量。

增强品牌意识,打造享誉海内外的名牌。武夷山现有几个具有的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今后要在品牌打造上多下功夫,创立名牌,以提高客户吸引率和市场占有率,并且可以充分发挥品牌效益和品牌无形资产的巨大潜力。

参考文献:

1、陈瑞钦.南平市茶叶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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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娟.浅谈武夷四大名丛系列包装的设计理念[J].安徽文学,2006(8).

(作者单位:福建农林大学教务处)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弥补我国比较劣势应对绿色贸易壁垒

近年來,我国大量出口企业遭遇国外绿色贸易壁垒限制,出口总额25%以上受到严重影响,且数目有增多趋势。主要原因是加入WTO之后,传统贸易壁垒的使用受到限制,绿色贸易壁垒因其自身特点优势,已成为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新宠,严重威胁我外贸出口安全。且我主要贸易伙伴美,日、欧盟、韩国等地,正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之处.可见,我国外贸下一步发展必将危机四伏.在此。针对当前我国出口现状,对应对绿壁途径的进一步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张 帆 戴桂林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

近些年来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绿色贸易壁垒或为绿色壁垒这些概念频频出现,但是从相关的著作、文章中可以发现,当前学术界对于这些概念并没有一个十分统一的认识。文章作者以及著作者并不是在完全准确和相同的意义之下引用这些概念,很容易产生一些模糊的认识和分歧,有必要予以澄清。本文将根据WTO的相关文件对这几个概念进行分析与厘清。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

相对于其他概念,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即TBT )是较早出现的概念,中国学者对此不同的表述或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陈同仇、薛荣久认为,TBT是指“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1]。

肖冰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般含义,是指所有在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具有直接或间接阻碍作用的技术性措施。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形式相比,其特质仅在于“技术性”既包括实体性的技术判断标准,也包括程序性的技术环节要求并给贸易带来阻碍作用。在此意义上,技术性贸易壁垒只是一类措施的概括性称谓,而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由此可见,肖冰明确地将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构成要件突出在技术性和障碍两个方面。一项限制进口的措施,不管是否基于合法的目的,也不管它对贸易产生的障碍是否是必要的,只要是技术层面而又对贸易造成了障碍的措施,就应当认定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只不过违反相关国际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置的,或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可以称为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即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持相同观点的还有莫世健:《TBT协定》原文的相关表述前文脚注已经作了说明,并没有将“壁垒”一词仅限于指那些非法技术标准和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TBT协定》中的性质必须作为中性理解,即用词本身不能说明具体规则的合法还是非法。具体技术标准或规范是否符合WTO规则问题,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3]。

由此可见,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或一个区域组织以维护国家或区域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等为由而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或自愿性的技术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其他国家或区域组织的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该国或该区域市场产生了影响[4]。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5]。

上述两种观点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设置目的基本一致,分歧在于是否以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是否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作为构成要件。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的《TBT协定》在前言中指出:“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

《TBT协定》旨在通过WTO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则来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并减少其对国际贸易自由发展的影响,其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在此笔者认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就是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二、技术性贸易措施

技术性贸易措施则是相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较晚出现的概念,如前文所列,有的学者认为其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有的则认为其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有的则认为两者是并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概念的提出其实是反映了有的学者开始意识到技术性贸易壁垒或措施的设置并非都是为了阻碍贸易自由的目的。比如李勰指出有符合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违背WTO规则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贸组织成员为协定允许的合理目的而制定并实施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而那些“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的或其“实施方式”、“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TBT协定》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仅凭出现损失或造成负面影响这一表象就将这些措施全部称之为技术性贸易壁垒[6]。其把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了并行的概念。持这种观点还有所增益: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指的是,为实现合法目标而采取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程序等[7]。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愈演愈烈,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其科技上的优势来对产品、工艺等设置苛刻的技术标准,以达到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从而保护本国商品和企业的目的。这样一来,该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就带有了歧视性,构成了对国际贸易的不合理限制,也就形成了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而“壁垒”一词本身似乎也表达了一种非理性的含义,因此,将合理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区分对正确界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含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基于一定的贸易策略和目的而采取的所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检验商品的合格评定程序等等。从它制定的宗旨和实施的效果来看,可以将其区分为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以及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它的下位概念,仅是指其中不合理的那部分。应当将其定义为:一国以不合理地限制国际贸易为目的而采取的标准、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

三、绿色贸易壁垒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已成为当前国际热点。人们普遍认为,经济增长的代价之一即是环境恶化,特别是自由贸易,则被看做是加速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因此而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环境法规和贸易政策,希望通过政府对贸易进行一定的干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事实上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本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冲突,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合理的贸易自由化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相反在环保方面,国际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可以发挥关键的作用。同时,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扩大的贸易市场提供必需的生态环境资源。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前保护环境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多被学者们来探究,而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所不同的是,“绿色贸易壁垒”这一概念并未在WTO的协议中以及国际文献中论及,之所以被冠以“绿色”的称号,主要是因为其产生的前提或目标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与生命健康。绿色壁垒也称为环境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可以说是中国自己创造的一个新词。在国际上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中国有些学者提出的绿色壁垒概念,大多是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立场提出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一般认为,绿色壁垒是指那些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直接或间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措施。通常,绿色壁垒应由进出口国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而设置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法规标准等,是对进出口贸易产生影响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从实践角度看,绿色壁垒主要包括国际和区域性的环保公约、国别环保法规和标准、检验和检疫要求、绿色包装与标签要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等自愿性措施、生产和加工方法及环境成本内在化要求等类型。

目前对“绿色贸易壁垒”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来自国外的产品进行限制的手段与措施。由于这些措施,通常是一国对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设置障碍,限制其进口,以防止和抑制他国产品对本国的冲击,从而实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因此“绿色贸易壁垒”是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只不过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形式,它是以在贸易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而出现的。对此必须区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如上文所探讨的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一样。在此则又出现了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与不合理的环境贸易措施即环境贸易壁垒,也可以表述为“绿色贸易措施”与“绿色贸易壁垒”。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动植物检疫措施就是绿色贸易壁垒。而排除了把技术性贸易壁垒。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

“绿色贸易壁垒”与《TBT协定》之间有着紧密联系,《TBT协定》的序言明确却指出其法律目的,一是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二是技术法规、标准与测试和认证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在WTO多边体制之下,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大部分在《TBT协定》之下实施。《TBT协定》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多方面的贸易或技术问题,环境保护仅仅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所可能涉及的一个方面。在WTO框架下还有《SPS协定》存在,有些与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技术标准或产品要求受《SPS协定》管辖,主要涉及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三个领域,而《TBT协定》涉及范围更广,除去与上述领域有关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外,所有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都受《TBT协定》管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中,贸易自由化和环境的国际保护是两股看似并行不悖其实密切关联、相互影响的潮流,环境措施可以合理地规范自由贸易,促进其健康地可持续地发展,也可能限制甚至阻碍自由贸易,形成新的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其实就是环境贸易壁垒,即是指为了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目的而对国际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而所谓“绿色贸易壁垒”应该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措施。 在此“壁垒”依然表达的是不合理或不合法的贸易措施之含义。

WTO中的有关规定为绿色贸易壁垒的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在关贸总协定成立之初,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尚未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日益严惩人们的环保意识才逐渐提高。1972年11月,在GATT中设立了一个“环境措施与国际贸易工作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的日渐激化。1994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决定成立一个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协调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结语

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绿色壁垒,是三个不同的表述,但是从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密不可分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分成合理或合法与不合理或不合法两个部分,其中不合理或不合法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即各国所采取的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违反了WTO的规则,给国际贸易自由造成了不必要与不合理的阻碍。虽然其声称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等,但本质上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由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施行有相当多的部分是为了保护环境与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因此这部分就构成了环境贸易措施,当一国施行环境贸易措施违反WTO相应的规则与原则时,则又构成了环境贸易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广泛使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以及各国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外向型经济发展中大国来说,绿色贸易壁垒无疑是一把“温柔”的利刃,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上述各种类型的壁垒,认真积极应对。

参考文献:

[1]陈同仇,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2]肖冰.技术性贸易壁垒国内法规制的含义、共性态势与难点[J].法学,2006,(8):81.

[3]莫世健.技术性贸易壁垒中贸易和环保的平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2):100.

[4]夏友富.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J].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导刊,2003,(5):11.

[4]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9.

[5]李勰.国外技术性貿易壁垒的再认识[J].国际贸易2006,(1).

[6]宣增益.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77.

[7]周杰,张梓太.WTO体系下贸易与环境的法律协调发展中国家视角[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43.

欧盟贸易壁垒动态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美国和欧盟作为主要数字贸易经济体,早已通过打造各自内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构建双边和区域数字贸易协定,联合形成“数字利益圈”,积极抢占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然而,由于在个人数据隐私保护和消除数字贸易壁垒两大方面存在根本性分歧,当前美欧也存在竞争和冲突。我国应妥善对待当前美欧分歧,建构自身数字贸易规则朋友圈,积极把握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和管理主动权。

关键词:美国  欧盟  数字贸易规则  分歧

美欧是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体系的两个主要参与者,也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引领者。出于贸易传统及共同利益考量,美欧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合作,组成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第一梯队。同时由于在文化传统、监管体制和利益倾向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二者在数字贸易规则诉求上也存在分歧。这些分歧在当前全球经济下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增多背景下正被逐渐引爆,成为美欧乃至全球贸易规则之争的不可控因素。因而有必要梳理美欧数字贸易规则动向,分析其全球数字贸易政策主张及其分歧,并在其未来竞合态势简要评估基础上,为我国更好地参与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和治理路径提出建议。

1 美欧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動向

1.1 美国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动向

1.1.1 占领数字贸易规则制订高地,构筑政策体系

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等概念都由美国率先提出。1998年,美国商务部《浮现中的数字经济》报告首次提出数字经济这一术语。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 USITC)发布《美国和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报告,首次提出“数字贸易”这一概念,并开始构建“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数字贸易规则雏形。美国对数字贸易的最新定义已将数字内容服务等主要数字贸易内容全部涵盖,集中囊括了美国在该领域具有领先优势的大部分业态。其后美国发布《数字经济与跨境贸易:数字化交付服务的价值》(2014年)及《北美数字贸易》(2018年)等报告,探讨了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的前沿问题,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绝对领航者。

1.1.2 以推动数字贸易自由化为核心诉求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等贸易协定集中了美国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自由化这一核心诉求。2018年,美国向WTO提交关于数字贸易(电子商务)谈判探索性文件,详细阐明其主要诉求:确保信息的自由流动、保证数字产品获公平待遇、保护机密信息、数字安全,以及促进互联网服务、竞争性电信市场和贸易等便利化。在美国看来,推广这一“全面且富有雄心”的贸易规则,将会确保全球数字经济开放、公平和富有竞争性。

1.1.3 重建贸易体系组建数字贸易规则联盟

美国近年来试图从双边、区域和全球三个层面推动自身数字贸易理念和规则不同层级外化。从1997年起,美国与19个国家签订自贸协定,新设“电子商务”或“数字贸易”等多项条款,通过其贸易体系固化自身理念。其2012年《美韩自贸协定》首次明确了数据跨境流动原则,形成“初级版美式模板”。奥巴马政府的 “3T(TPP、TTIP及TISA)”战略中,汇集了当时最全面、最高标准的数字贸易标准和规则,形成 “升级版美式模板”。特朗普政府宣布退出“3T”后,并未放弃在贸易体系中条约化上的努力,自2017年起不断推翻和重签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重新构建以自身为核心的高标准数字贸易体系。2018年,美国主导达成USMCA,首次将数字贸易单独列章,规定了数字贸易范畴的最全最强措施规范。2019年,美日签署《美日数字贸易协定》,再次升级美国促进数据自由流通等核心诉求, 形成高级“美式模版”。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的不断升级,彰显了美国企图主导数字贸易国际规则,为全球设定具有约束力标准的野心。

1.1.4 通过多边机制扩大自身主张影响

2017年,美国向APEC提交《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报告,集中阐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非强制)当地化”“数字传输永久免关税待遇”“网络开放”和“技术中立”等原则,以及禁止以“开放源代码”作为市场准入前提条件等数字贸易规则主张。2018年,美国向WTO提交新议案,再次提出信息自由流动等七项议题。

1.2 欧盟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动向

1.2.1 出台系列政策,打造数字单一市场

欧盟自成立以来就连续出台政策,着力打破域内数字市场壁垒、打造数字单一市场。2010年,欧盟发布《欧盟数字议程》,分析了七种阻碍欧盟数字技术发展障碍并制订优先行动计划。2015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将战略重点开始向数字贸易聚焦,以期通过消除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和监管障碍,实现数据资源自由流动。2017年,欧洲议会通过《数字贸易战略》,提出以相关政策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来促进欧盟数字贸易发展。2018 年,欧盟新出台《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政策文件,从不同层面保障内部数字经济无障碍发展。

1.2.2  以保护数字隐私为核心

欧盟“单一数字市场”战略集中体现了其数字贸易规则诉求,共含三个支柱: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为数字网络及服务发展创造合适环境;推动欧盟数字经济增长发挥最大潜力。这一战略最终目的是为打破欧盟内部的数字贸易壁垒。其一方面重视域内数据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凸出隐私保护与数据本地化考虑,是一种经济与安全考虑并举的举措。

1.2.3 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强化自身主张

迄今为止,欧盟已签署数十个双边和区域FTA,涉及跨境电商条款、外商投资准入、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数字贸易相关条款。在《欧盟—智利FTA》( 2005年) 等早期贸易协定中,欧盟多用建议性措辞、较少强调约束性。2011年《欧盟—韩国FTA 》首次明确表明“欧盟在跨境数据传输上以保护欧盟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主,促进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为辅”,措辞更详实和有约束力。自2016年《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全球战略》后,欧盟战略重心从多边转移到双边,此前谨慎的“软性语言”逐步过渡为“进攻性条款”。2016年《欧盟—加拿大CETA》首次引入单独“电子商务章”,推出目前数量最多且水平最高的数字贸易条款。2018年《欧盟—日本EPA》更是以明确条款实现双方个人数据无缝自由传输、制定数据传输的全球标准以及维护数据保护基本权利,意图组建世界最大安全数据流。

2 美欧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分歧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以及由其产生的数字贸易壁垒消除问题,是美欧激烈交锋两大焦点。

2.1 个人数据隐私保护

(1)个人数据隐私保护路径。欧盟成立以来,不断完善保护个人数据信息隐私立法,其中《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和GDPR集中实施了世界上最全面、最严格的隐私权标准。美国则坚持行业自律的路径实现个人隐私保护,强调企业自律。美国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比欧盟宽泛。

(2)个人数据处理授权。在欧盟体系下,对个人数据处理等行为需事先获得用户授权。GDPR中特别强调,用户同意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有书面声明或明确动作表示同意。而在美国法规下,企业可在没得到同意情况下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信息,但是个人也可拒绝并随时要求企业停止这一行为,并在侵犯个人隐私时对企业进行事后问责。

2.2 数字贸易壁垒

基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数据存储本地化等非关税壁垒,以及数字服务税等关税壁垒,是美欧近年来争议的焦点。

2.2.1 数据跨境自由流动

美国强调数据流动的“全球属性”,欧盟注重“主权属性”。在“全球属性”认知下,美国突出互联网的公共属性,认为数据流动不应被赋予政治属性而受到国界或网界等界限限制。这一主张在TPP等多边数字贸易协定中被作为核心原则重点推出。欧盟则认为数据及其流动具有强烈主权属性,各国应尊重各个主权国家的网络自治权,不能任由数据流动到其他地方。

美国主张行业自律为主,欧盟则强调构建数据保护制度。美国是一个主张“小政府、大社会”式行业治理理念實践者。奉行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的ICANN等众多美式互联网治理机制成长历史表明,行业自律规制方式能大幅降低企业成本、减轻政府负担。但在欧盟看来,行业自律约束性有限,数据跨境流动需通过严格法律制度保障。

2.2.2 数据存储本地化

美国基于技术中立原则,认为网络技术和数据本身不具“国家属性”和价值判断,不应被视为涉及各方利益的“应保护资源”。而欧盟强调技术最终服务于国家利益,并非真正“中立”,各国应构建数字主权保护自身数据安全。在欧盟内部,法、德国坚定支持数据存储本地化,并出台相关立法,在本地建立了数据存储服务器等设施。2018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也提出,将增强个人信息保护,且原则上禁止向欧盟外转移个人数据。

2.2.3 数字关税壁垒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全球贸易热点。美欧近年围绕对谷歌、苹果、脸书和亚马逊(GAFA)等互联网巨头征收“数字税”展开激烈交锋。2018年,欧委会发布立法提案规定,欧盟成员国均可对境内互联网业务所产生的利润征税。同时,欧委会计划在2020年前达成一套全球性“数字税”解决方案。2019年7月,法国参议院正式通过数字税法案,计划对GAFA等27家互联网巨头征收3%的数字税,引发美法激烈对抗。美国随后启动301调查,威胁将对法国进行报复性税收惩罚。

3 美欧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合作

3.1 弥合分歧,协调差异化立场

在弥合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分歧方面进行政策协调。2000 年,美欧达成《安全港协议》,初步实现建立一个数据流动的框架体系以实现跨大西洋数据自由流动以及减少不必要的数据传输成本的目标。2016 年,美欧进一步签署《隐私盾协议》,对相互间数据流动执行更为严格要求,首次赋予欧盟公民对个人数据跨境传输中的企业不法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明确规定美政府跨境访问欧盟数据的具体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数字服务税问题上达成暂时妥协。经协商和调解,2019年8月,法美在七国集团峰会上就“数字税”达成折中协议,美国谷歌公司与法国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同意缴纳5亿欧元罚款和4.65亿欧元历史欠税,标志双方交锋暂时告一段落。

3.2 加强联合,打造数字利益圈

签订自贸协定实现强强联合。2018年,欧盟和日本签署《欧日EPA》这一“史上最大双边贸易协定”。2019年1月,美欧日在华盛顿举行贸易部长会议,确认将携手促进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同年10月,美日签署《美日数字贸易协定》。美日欧打造数字贸易联盟趋势明显,目前距三方互联互通数字贸易“大三角”仅一步之遥。

加强多边机制共同立场协调。自2017年WTO第11届部长会议开始,美日欧三方贸易代表定期举行了6次三方会谈,就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等贸易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立场。三国将在 WTO 层面深化合作,在WTO内确立新的规则体系。2019年6月,G20峰会在美日欧的推动下达成并发布“大阪数字经济宣言”, 正式启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大阪轨道”。

4 美欧数字贸易规则合作前景

4.1 美欧主导下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将愈发激烈

当前全球数字贸易大致可分为美日欧先发国家、中印俄新兴市场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三个梯队。在WTO等多边框架下,三个梯队已分别就数字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议题提出各自立场,其中以前二者的竞争和冲突尤为突出。故此美欧企图以“数字贸易利益圈”联合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主导权。未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在美欧的引领下将呈现更加激烈的博弈。

4.2 美欧数字贸易规则合作与竞争长期并存

美欧之间围绕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个人隐私保护、征收数字服务税等方面的根本性分歧短期内难以解决,未来二者竞争态势也将长期保持。当前美国贸易政策日趋保守和收缩背景下,美欧贸易冲突将愈加明显。数字贸易作为美欧经贸重点和焦点之一,必将成双方交锋和对峙的主要领域。从长远来看,美欧数字贸易规则竞合并存这一趋势难以改变。

4.3 中国应及早加入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订队伍

未来中国需从三方面努力打造符合自身利益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首先,及早建立和完善自身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并利用自身贸易优势将其外化于自身双边乃至多边贸易体系。其次,联合相似立场新兴市场国家,打造数字贸易规则“朋友圈”,以合力对抗美欧等发达国家联盟。最后,在美欧分歧对立中寻找平衡点,推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朝着更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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