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
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背景 低血糖是糖尿病常见且易忽视的并发症,轻度低血糖降低患者生活质量及治疗依从性,严重低血糖可诱发心脑血管事件,甚至危及生命。低血糖风险也成为患者个体化治疗方案及血糖控制目标的重要影响因素。目的 探讨并分析项目中发现的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处理存在的问题。方法 收集本科室2019年-2020年进行的8项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机构报告中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处理和报告情况,并进行分析。结果 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存在的问题包括研究者知晓事件滞后及处理不及时、低血糖不良事件漏记录、低血糖不良事件处理不规范、低血糖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定不清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有研究者对低血糖不良事件重视程度不够,受试者低血糖规范处理知识缺乏,受试者对低血糖不良事件不重视,电话访视人员对低血糖处理规范知晓不全,培训与宣教不到位等。
关键词: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低血糖;不良事件
低血糖是糖尿病患者的常见并发症之一,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预后十分不利。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可降低糖尿病患者发生低血糖的概率,因此临床上对于糖尿病患者的护理给予了较高的重视[1]。
不良事件(AE)是指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2],是临床试验重要的安全性指标,也是机构质量控制中重点关注的问题。 2015 年 7 月 - 2017 年 6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依据《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3],对 313 个药品注册申请进行了现场核 查,形成了《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阶段性报告》 [3],报告指出现场核查发现的缺陷条款中安全性记录、报告方面缺陷约占 10.1%,而出现频次最高的缺陷条款是AE记录问题。可见不良事件的记录与报告是临床试验中最常见的质量问题。
笔者对2019—2020年本科室开展的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中低血糖不良事件的记录及处理进行调查,就糖尿病药物临床研究过程中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及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以提升临床试验项目的安全性及质量。
1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范围 收集与总结本科室2019—2020年进行的8项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申办方包括诺和诺德、赛诺菲、礼来、诺华等欧美大型制药企业)中低血糖不良事件的记录、处理情况。
1.2 研究方法 由糖尿病专科护士担任临床研究协调员,研究护士对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研究病历中低血糖不良事件是否漏记,记录是否规范,研究者处理是否及时规范,受试者低血糖处理是否规范等存在问题进行分析。
2 结果
对所有项目调查中发现的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存在问题中,出现频次最多的是研究者获知时间滞后及处理不及时,共计14例,约占58.3%;其次是低血糖不良事件漏记录(表 1)。
3 原因分析
3.1 研究者获知时间滞后及处理不及时
在所有项目调查中研究者获知时间滞后及处理不及时最为常见,具体原因如下。
3.1.1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发现不良事件的方法为:
每次访视时,可通过以下方法发现不良事件。
1)受试者或看护者主动提供的信息。
2)每次访视时,对受试者提出开放、非诱导性的问题。
3)由研究者、其他医务人员及家属观察到的异常。
4)从受试者日记卡中获取。
以上不良事件的发现方法,不适用于低血糖不良事件。低血糖是糖尿病潜在的严重并发症,持续的严重低血糖可导致意识丧失,造成永久性神经损伤,也会导致心律不齐、心肌缺血和心肌梗死,甚至导致患者死亡,因为患者对低血糖发作的恐惧感,可能导致其停止降糖治疗,从而阻碍血糖控制达标[4]。
在调查中发现90%的低血糖不良事件都是在访视时发现的,记录也是回顾性记录。直接导致研究者获知低血糖不良事件时间滞后,不能及时调整降糖方案,存在安全隐患。
3.1.2访视时间间隔在7-30天不等,平均间隔时间在15天。在访视间隔期间仅有10%的低血糖不良事件是当天受试者与访视者联系而获知。
3.1.3研究者在受试者同意参加糖尿病药物临床试验时对低血糖不良事件宣教不够,85%的受试者对低血糖不良事件不知晓。
3.1.4访视者大多数不是医务人员,对低血糖的危害知晓不足,不重视低血糖处理规范,不重视低血糖不良事件,不能及时反馈给研究者。
3.2低血糖不良事件漏记录
访视人员缺少临床经验,在进行电话访视时对受试者的低血糖事件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受试者对低血糖概念不知晓,没有汇报低血糖的意识;少数研究者对低血糖不良事件司空见惯,忽略对访视人员及受试者的培训。
3.3低血糖不良事件处理不规范
受试者对低血糖后的规范处理依从性较低,具体原因有:害怕高血糖而不愿意在发生低血糖时吃15-20克的葡萄糖;怕疼不愿意监测血糖;认为低血糖吃些饼干、面包等比吃葡萄糖更好;认为出现低血糖症状时只需要休息一会就可以缓解。
访视人员在电话访视或现场访视时由于自身缺少专业知识,对受试者的低血糖健康教育不到位。
研究者知晓时间滞后,不能第一时间发现低血糖不良事件。研究者对访视人员及受试者的培训不够。
3.4低血糖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定不清
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判定是不良事件监测中最关键和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药物的安全性评价和整体疗效评价的平衡。目前上市前新药临床试验多采用 5 级判定,即肯定有關、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和肯定无关。研究者需要依据 AE 判断的 5 条原则对可疑事件进行分析[5],以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糖尿病患者自身血糖调节机制较差,在不使用药物降糖的情况下也会出现低血糖,降糖药物加大了低血糖的风险。糖尿病患者发生低血糖的原因有:降糖药物的使用,运动量过大,进食时间滞后,进食过少等。访视者查询低血糖原因不够详细,导致研究者判断缺少依据。研究者在做临床药物研究的同时承担繁重的临床工作,不能与受试者做细致的交流及指导。
4结语
在目前糖尿病各种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的大背景下,受试者的安全对项目质量和数据可靠性影响深远。对于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与报告,研究者应引起足够重视,应与其余不良事件区别对待,切实保障受试者的人身安全,加强培训与宣教。临床试验各方也应加强低血糖不良事件的质控与监管, 申办方、监察员、稽查员和机构质控员应重点加强对低血糖不良事件记录和报告的培训,避免记录滞后、漏记、处理不规范、判定不清。研究者应保证完整、准确地记录低血糖不良事件并做出及时有效的处理决定。通过多方的沟通和协调,共同促进临床试验项目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杜玲丽 . 多样性护理方式在糖尿病护理中的应用价 值 [J]. 中国医药科学.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2003- 09- 01.
[3] 彭朋,元唯安,胡薏慧,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 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解读[J].中国新药杂 志,2016,25(7):771- 774.2013,3(4):127-128,144.
[4] 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分会.中国糖尿病患者 低血糖管理的专家共识[J].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2012,28(8):619-623.
[5] 李博,高蕊,李睿,等.药物临床试验不良反应 / 不良事件关联性 判定方法研究探讨[J].中国新药杂志,2014,23(12):1465- 1470.
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第2篇
2003年9月1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筱萸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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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3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4 第四章 试验方案 ......................................................................6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8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10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 11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12 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14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14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15 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 ............................................................16 第十三章 附 则 ....................................................................17 附录1 .........................................................................................20 附录2: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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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 3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 4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 5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 6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 7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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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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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 10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 11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 12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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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1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郑筱萸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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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3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4 第四章 试验方案 ......................................................................6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8 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10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 11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12 第九章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14 第十章 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14 第十一章 质量保证 ................................................................15 第十二章 多中心试验 ............................................................16 第十三章 附 则 ....................................................................17 附录1 .........................................................................................20 附录2: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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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 3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 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 4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 5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 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 6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 7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 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 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 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 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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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 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 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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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 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 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 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 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 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 10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 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 11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 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 12 / 28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
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 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 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 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 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土耳其地处世界最主要能源产地和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市场之间。1990年代初,土耳其在美国支持下开始推行能源走廊计划,与它东部的能源产地以及西部的能源消费国进行广泛的能源合作,多条跨边界的油气管道修建而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管道体系,具备成为欧盟能源供给中转地的条件,但也要看到,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面临着俄罗斯强有力的挑战。
关键词:土耳其; 能源走廊; 欧盟; 俄罗斯
近年来,欧盟在能源方面屡屡受到俄罗斯的牵制。2008年8月俄格战争初停,俄罗斯就宣布停止向欧盟供应天然气30个小时,以此报复欧盟和北约对格鲁吉亚的支持行为。土耳其由于其区位优势突出,东部紧邻世界两个重要的能源产地——中东和里海地区,西部又临近欧盟市场,从理论上讲,它可以在缓解欧盟能源困境方面发挥枢纽作用,而在实践中,从1990年代初起,土耳其就积极推行能源走廊计划,进行大规模的油气管道建设和能源体制改革,期望以能源合作为契机推动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系。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能否在保障欧盟能源安全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本文将作一分析。
一
冷战时期,土耳其作为北约成员在地缘政治中被西方阵营看作是阻止苏联向中东、地中海和波斯湾扩张的东方堡垒。冷战结束后,土耳其的战略重要性有所下降。然而,近几年来,土耳其因地缘优势又在世界能源版图上显现出重要性。尽管土耳其国内石油天然气资源严重匮乏,90%的石油和全部的天然气都依赖进口,但是在地理上,其东部紧挨里海地区①和中东地区,这里拥有的天然气和石油储量分别占世界储量的71.8%和72.7%,而其西部的欧盟又是世界第二大的能源消费市场。[1]这种地缘优势使其具备了充当能源走廊的条件。
1990年代初,利用地缘优势打造能源走廊成为土耳其的国家政策,其背景是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丝绸之路战略法案”明确提出要建立从中亚地区到东地中海的战略走廊,控制这条能源通道,而里海地区与土耳其分别处于这条通道的两端。根据“丝绸之路战略法案”,美国政府开始推行“多重管道战略。”
(Multiple Pipeline Strategy),其重点就是开发、利用和控制里海地区的油气资源,并使之安全输出。里海地区地处亚欧大陆的心脏地带,不仅极具地缘价值,而且这里已探明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分别高达328亿吨和27万亿立方米,被称为“第二个中东”。[2]1994年,在美国的支持下,土耳其与阿塞拜疆签署了输油管道协议,修建一条从阿塞拜疆的巴库经格鲁吉亚的第比利斯直到土耳其的地中海港口城市杰伊汉的输油管道,然后通过船载将阿塞拜疆的石油输往欧盟市场。该协议是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的开端,被土耳其称为“世纪性的协议”。1996年,美国又提出修建管道,过境土耳其输出里海地区的天然气。近年来,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逐渐摆脱美国的影响,更多考虑欧盟的需要,这在伊朗天然气输欧项目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土耳其不顾美国的反对,执意与伊朗展开能源合作,在两国间修建天然气管道。土耳其方面认为,能源走廊计划为土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使它在加入欧盟的谈判中拥有更多筹码。
对于欧盟而言,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有助于改善欧盟的能源安全供给状况。尽管19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欧盟国家在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国际能源组织(IEA)表示,矿物燃料(石油、天然气和煤)依然是全球能源市场的主导。欧盟80%的能源消费依赖矿物燃料,其中,50%的天然气和石油依赖进口,预计到2030年天然气进口比重会上升到80%,石油进口比重则升至70%。欧盟能源安全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对某个国家和地区的油气资源过于依赖,特别是对俄罗斯的依赖。欧盟能源市场上45%的天然气和20%的石油来自俄罗斯,其中,有六个成员国100%依赖俄罗斯的天然气供应,至少有7个成员国90%的石油进口自俄罗斯。[3]
对俄罗斯能源的高度依赖让欧盟感到担忧,因为俄罗斯不仅控制着油气资源,还垄断着输欧的油气管道。虽然欧盟在能源方面一直致力于与俄罗斯建立伙伴关系,但是近年来俄罗斯与邻国能源摩擦层出不穷。2006年1月,俄罗斯与乌克兰之间的天然气价格争端,使欧盟数个国家在冬季出现供气紧张状况。同年7月,俄方又以技术原因为由暂停通过“友谊”石油管道支线向立陶宛供油。2007年初,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发生“石油争端”,波兰从俄进口石油一度中断。如果说能源纷争还容易化解的话,那么以下两方面问题的存在使欧盟对俄罗斯能源供给的持续性、可靠性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的担心就很难释然了。首先,俄罗斯不可能一直维持能源的高出口率。尽管目前俄罗斯是世界上第一大天然气出口国,但是随着俄罗斯几个主要气田日益枯竭,俄罗斯天然气产量迟早会下降。同样,俄罗斯石油储量占世界的6%,而其产量却占世界的12%,居世界第二位,要一直维持这种高产量是很困难的。其次,俄罗斯的能源扩张面临着投资不足的困扰。近年来,俄罗斯一直致力于实行能源扩张战略,与许多国家签有能源供应合同。国际能源组织指出,2001年至2030年间,俄罗斯国内能源领域需要累计投资3390亿美元,即每年大约需要投资110亿美元,其中,1/3的投资用于向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OECD)的能源出口计划,而1998年至2003年的五年间,俄罗斯国内整个投资规模不过570亿美元,平均每年的投资规模不足120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每年约52.5亿美元,这种投资水平无法满足俄罗斯能源工业的发展。然而,俄罗斯对外资进入国内能源市场比较排斥,荷兰皇家壳牌和英国石油公司原先分别持有俄罗斯沙哈林2号气田和科夫塔气田的股份,在俄政府频频施压之下,两家公司被迫以低价将它们所持有的股票卖给了俄罗斯国内的能源公司。投资不足迟早会影响俄罗斯能源生产效率以及能源价格,这将对欧盟能源市场的稳定带来冲击。
因此,从长远看,欧盟有必要寻找其他安全可靠的能源供给地,增加能源供给渠道,降低对俄罗斯的依赖。由于里海地区油气资源储量丰富,又靠近欧盟市场,2006年欧盟能源绿皮书指出,如果欧盟能分享里海地区的能源,将有助于缓解欧盟能源供给安全,并提出要逐步把里海地区的能源市场与欧盟市场整合为一起。[4]里海地区一直远离世界能源市场,前苏联时期,该地区的油气资源主要通过“中亚-中央”管道集中输送到俄罗斯之后再出口。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独立后,成为中亚内陆国家,其能源出口在很大程度还是依赖俄罗斯,但是俄罗斯往往用较低的价格购买这些国家的油气资源,然后再以高价出口,这一现实迫使它们寻求其他可行的出口通道。由于与这些前苏联国家在历史、文化和语言方面存在亲缘关系,土耳其在1990年代初率先承认这些国家的独立,并向它们提供了大量援助,包括15亿美元的低息贷款、7000万美元紧急援助,并在这些国家开办了2000多家合资企业。[5]这种良好关系使土耳其成为里海国家能源出口通道的选择之一,而欧盟能源绿皮书中也暗示土耳其是里海地区油气资源输欧最可靠的、最安全的中转地,称土耳其对于欧盟能源安全供给具有战略重要性。有专家表示,拥有世界天然气储量35.5%的10个主要供应国已经或者打算利用土耳其作为中转地向欧盟输出天然气。预计到2015年,欧盟国家15%的天然气进口和10%的石油进口将会过境土耳其。[6]
对土耳其来说,能源走廊计划将给其带来巨额的过境费,同时也能解决其自身的能源供给安全问题。为更好推进能源走廊计划,1999年欧盟赫尔辛基峰会宣布土耳其成为入盟候选国后,土耳其对国内能源体制进行了市场化与私有化改革,鼓励投资、竞争、市场定价以及提高能源效率,从而使本国的能源体制符合欧盟的要求。这一改革增强了土耳其国内以及国外能源公司投资土耳其油气管道建设的信心和热情。目前,土耳其境内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发达的油气管道网络体系,已建、在建或者规划中的油气管道有14条之多。
二
在石油输送方面,目前每天大约有600万桶石油过境土耳其输出。[7]作为能源走廊计划的重要部分,巴库-第比利斯-杰伊汉输油管道(以下简称BTC管道)于2006年投入使用,全长1760公里,日均输油100万桶,占世界日均供油量的1.5%。整个工程耗资36亿美元,主要由英国石油公司(BP)投资。通过这一管道输出的阿塞拜疆石油在到达土耳其地中海港口杰伊汉后,由油轮运往意大利。该管道建成后不久,哈萨克斯坦官方宣布了要借道BTC管道输出本国石油。根据2006年哈萨克斯坦与阿塞拜疆签署的协议,每年将2000万吨产自哈萨克斯坦卡沙汗大油田的原油海运到巴库,然后泵入BTC管道,输往杰伊汉再出口欧盟市场。这一协议得到了土耳其的同意。从经济角度看,哈萨克斯坦的石油的注入将使BTC管道扭转亏损局面。
除了BTC管道之外,博斯普鲁斯海峡分流管道也在修建中,这主要是为了缓解土耳其海峡的海运压力。由油轮装载通过土耳其两海峡的石油占世界日常消耗量的4%。2003年有8000船次通过两海峡,1.5亿吨主要产自俄罗斯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由此输出,预计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达到20亿吨。[8]但是,土耳其两海峡是黑海和地中海之间海上通道的主要“梗阻点”,其中,博斯普鲁斯海峡最狭窄处只有半英里宽,将拥有1200万人口的伊斯坦布尔一分为二,密集的通航船次给伊斯坦布尔带来不小的环境压力,而且这里的反向水流非常强烈,以至于该海峡成为世界上导航难度最大、最危险的海上通道。所以,土耳其提出修建分流管道解决海峡拥堵问题。2000年,英美两国政府以及一些世界知名的石油公司如壳牌、美孚、英国石油公司等接受了按“无偿原则”为土耳其修建一条分流管道。土耳其方面主张该管道应跨越整个安纳托利亚地区,起点是黑海南岸的土耳其港口萨姆逊,终点是杰伊汉,这一主张得到了除俄罗斯外各方的认可,2007年4月,该分流管道开始修建。
杰伊汉是基尔库克-优木尔塔输油管道的终端,这里的管道每年可输出7000万吨的伊拉克石油。1990年代,在伊拉克受制裁期间,这条管道在联合国“石油换食品”计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土耳其作为能源走廊所承担另一任务是输送天然气。据国际能源机构预测,世界能源市场上的天然气消费将会持续大幅增长,因为它不仅便宜,储量丰富,而且也是最清洁的能源,目前欧盟国家已经广泛使用天然气发电。与石油不同,天然气液化后由船载输出成本相对较高,所以修建输气管道直接连结供给方与消费方是优先考虑的方式。到目前为止,土耳其境内已经形成自北而南、从东向西的完整的天然气输送网络,有六条跨境输气管道穿越土耳其的边界:(1)俄罗斯-土耳其西部管道,输送俄罗斯的天然气,年输送能力是140亿立方米;(2)北部有蓝流管道,穿过黑海海底,也是输送俄罗斯的天然气,年输送能力最高可达160亿立方米;(3)东部有南高加索管道,输送阿塞拜疆的天然气,年输送能力80亿立方米;(4)东部有德布里兹至埃尔祖鲁姆的管道,输送伊朗的天然气,年输送能力200亿立方米;(5)南部有阿拉伯管道,输送埃及的天然气,年输送能力100多亿立方米;(6)西部有土耳其-希腊管道,主要是再出口阿塞拜疆的天然气,目前年输送能力7.5亿立方米。
根据俄罗斯与土耳其的天然气合同,前两条管道输送的天然气只能用于土耳其国内消费,不允许再出口,其它管道输入的天然气可用于再出口。这六条管道中,最为重要的是南高加索管道,它是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的支柱。该管道与BTC输油管道并行,主要输送储量达6250亿立方米的阿塞拜疆沙赫·丹尼兹气田的天然气,途经格鲁吉亚,最终到达土耳其城市埃尔祖鲁姆。为实现阿塞拜疆以及今后更多的里海地区天然气过境土耳其输欧的目标,土耳其与希腊在2003年签署协议,修建长285公里的输气管道,这是建设南欧天然气网络的第一步,第二步是将这条管道延伸至意大利。根据协议,管道建成初期每年向希腊提供7.5亿立方米的天然气,此后逐步增加到每年供应30亿立方米,另外每年还将向意大利提供8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该管道已于2008年4月投入使用,这是里海地区天然气第一次不经过俄罗斯领土直接出口欧盟市场。
南高加索管道以及土希管道的投入使用,极大地推动了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目前,土耳其和欧美方面正与里海国家商讨沿里海天然气管道体系的修建计划,该体系以南高加索管道为主,再新建辅助管道(重点是修建里海水底管道)将土库曼斯坦和哈萨克斯坦的天然气引入南高加索管道,同时欧盟将修建纳卜科(Nabucco)天然气管道,与南高加索管道在土耳其境内实现对接。纳卜科管道将连接奥地利与土耳其,途经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还将与计划中的南欧天然气管道网络连成一体。所以,纳卜科管道计划非常重要,它将创造一个新的完整的天然气输送体系,可以成为目前俄罗斯-欧盟输气管道的补充或替代,将使土耳其继俄罗斯、阿尔及利亚和挪威之后成为第四个输欧天然气大动脉。2004年,欧盟在维也纳成立了纳卜科管道研究股份公司,出资400多万欧元对这条管道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并在2007年任命荷兰前外长尤兹亚斯·冯·阿特森为该项目的协调专员,显示了欧盟对这一计划的重视。
除了寻求输出里海地区的天然气,土耳其还与中东的天然气供应国进行合作,以充实纳卜科计划与南欧天然气管道网络计划。2007年7月,土耳其不顾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与伊朗签署协议,获准开发伊朗南部海湾水域南帕斯(SouthPars)三个天然气田,并将开发出来的天然气出售给伊朗,再由伊朗每年输送100亿立方米天然气给土耳其,土耳其可用之供应国内也可输送至欧洲。双方还将合作在土耳其境内铺设两条共计约3500公里长的天然气管道,每年向欧盟市场输送400亿立方米天然气,土库曼斯坦也表示会通过此管道向欧洲输送天然气,欧盟方面已经默认了土耳其与伊朗的能源合作。土耳其还与伊拉克进行商谈,提出“伊拉克综合天然气管道”计划,希望参与开发伊拉克天然气。此外,连接土耳其与埃及的阿拉伯天然气管道也已经建成,该管道途经约旦和叙利亚。根据该协议,埃及每年向土耳其出口4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并过境土耳其向欧盟出口80-1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沙特阿拉伯也提出要借阿拉伯管道向欧盟输出天然气。
三
土耳其已经拥有较为发达的油气管道网络,无论是里海国家、中东国家还是欧盟都有意选择它作为能源中转地,在一定程度上,它已经成为亚欧之间的能源走廊。然而,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对欧盟的能源安全能做出多大贡献,将取决于它能再出口从其他渠道输入的油气资源的数量。从目前情形以及未来趋势看,对欧盟而言,土耳其作为天然气中转地的重要性显然要甚于其作为石油中转地的重要性,因为欧盟市场上的石油主要通过霍尔木兹海峡由船运输入的局面在一段时期内是难以改变的。那么,土耳其能否成为第四个输欧天然气的大动脉?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给出了答案,他说:“只有沿里海天然气项目成为现实,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才能完成。”[9]沿里海项目重要性在于其关系到纳卜科天然气项目的实施,而纳卜科计划则决定着土耳其在欧盟能源安全中的地位。卡塔尔、阿曼、阿联酋等中东天然气生产大国表示,只有纳卜科计划完成以后,他们才会考虑过境土耳其向欧盟市场出口天然气。[10]
然而,无论沿里海项目还是纳卜科计划都面临着俄罗斯的挑战。首先,在里海的法律地位问题上,俄罗斯改变了原先的共管原则,即“离岸45海里区域为沿岸各国所有,其余海域则为沿岸各国共有”,提出根据沿岸各国海岸线长短,按中间线等距离划分里海海底矿产资源。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倾向接受中间线原则,而伊朗则坚持共管原则。俄罗斯方面强调,建设任何沿里海的管道体系,只有在确定里海法律地位后方可进行,这实际上是警告西方的能源公司和财团不要在争议尚存的情况下盲目投资。其次,俄罗斯与里海东岸的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开展能源合作,阻止里海天然气西流,并取得一定成果。2007年,三国签署协议,同意对现有的中亚至俄罗斯的“中亚-中央”天然气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并在里海附近铺设新的通往俄罗斯的天然气管道,形成中亚地区规模最大的天然气输送体系,普京强调,“这条新能源动脉的开工建设将保证我们的伙伴获得长期、稳定的天然气供应,为巩固欧洲、欧亚乃至全球能源安全作出新贡献。”[11]该工程最早将于2008年下半年动工,年输气能力可在2010年前达到100亿立方米,此后有望增加到300亿立方米,这对沿里海天然气项目构成有力的竞争,也对纳卜科计划形成威胁。最后,俄罗斯提出南流管道项目(South Steam Project)直接对抗欧盟的纳卜科计划。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已经与意大利埃尼公司(ENI)签署协议,宣布成立合资公司共同修建南流管道。该管道穿过黑海海底,抵达保加利亚后,再分成两条管道,一条沿西北向延伸到奥地利,一条先南向抵达希腊,再向西到达意大利。目前,该管道的过境国匈牙利、希腊、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等国已经与俄罗斯签署了有关南流管道的合作协议。由于南流管道在线路上与纳卜科计划基本上重叠,从而降低纳卜科计划的现实意义,匈牙利等国政府已公开表示不支持纳卜科计划。[12]
可以看出,俄罗斯对欧盟方面提出的绕道俄罗斯的天然气管道计划非常敏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使欧盟国家在天然气供应方面无法摆脱对俄罗斯的依赖,从而达到牵制欧盟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油气管道无疑具有了政治内涵。二是加强对里海地区的控制。一方面,里海地区的战略地位重要,是俄罗斯的南大门。近年来,随着北约的不断东扩,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这决定了它不会轻易放松对里海地区的控制。另一方面,俄罗斯国内的能源产量不可能长期维持其能源扩张战略,这要求它必须获得更多的能源供给。
此外,尽管欧盟认为土耳其是里海地区油气资源输欧的最安全可靠的中转地,但是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难以回避以下问题。首先,里海地区和土耳其都是地震多发区,历史上这里曾多次发生7级以上的大地震,这增加了管道建设的技术难度。俄罗斯方面就曾经以地震为由反对铺设里海海底管道,称海底管道一旦破裂造成原油泄漏将会威胁里海的生态环境。其次,地区局势的不稳定也给管道的安全运行造成了困难。由于中东局势的动荡,土耳其与伊朗、土耳其与伊拉克之间的油气管道多次陷于中断,最近的俄格战争迫使途经格鲁吉亚的BTC管道和南高加索管道关闭,而库尔德游击队的恐怖袭击也使土耳其北部的管道时常陷入瘫痪。
总而言之,油气管道已经不单纯是一种运输通道,也是各种政治经济利益博弈的渠道。很显然,土耳其能源走廊计划面临诸多挑战,特别是俄罗斯的挑战,凭土耳其一己之力难以应对,需要欧盟提供更多的支持。在欧俄关系充满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欧盟有必要协调各成员国立场,更加坚决地推进纳卜科计划,使俄罗斯输欧天然气管道处于竞争状态,这是缓解欧盟的能源困境的现实可行的措施。
参考文献:
[1]Cenk Pala, Turkey: Energy Bridge Between East and West, Journal of Middle Eastern Geopolitics, No.2, 2006, p.59.
[2]俄欧暗战:到底谁动了谁的奶酪?载http://news.chemnet.com/content/2007-05-18/286437.html.
[3]Zeyno Baran,EU Energy Security:Time to End Russian Leverage,The Washington Quaterly,N0.3,2007,p.132.
[4]Green Paper: A European strategy for sustainable, competitive and secure energy, http://europa.eu/scadplus/leg/en/lvb/l27062.htm.
[5]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M]. 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6]Ali Tekin, Turkey’s Geopolitical Role: The Energy Angle, Middle East Policy, No.1, 2007, P.85.
[7]Volkan ?zdemir, Turkey’s Role in European Energy Security, Europe’s Energy Security, No.1, 2008, p.102.
[8]K.Gajenda Singh,Putin’s visit to Ankara: Bear comes calling on grey wolf, Turkish Daily News,30 August 2004.
[9]Kazakhstan signs memo on new route, Turkish Daily News,1 June 2007.
[10]John Roberts,The Turkey Gate:Energy Transit and Security Issues,Tukish Policy Quaterly,No.4,2004,p.19.
[11]里海能源争夺战再度上演[DB/OL].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12/22/content_7294393.htm.
[12]Zeyno Baran,EU Energy Security:Time to End Russian Leverage,The Washington Quaterly,N0.3,2007,p.140.
责任编辑仝瑞中
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第5篇
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
2. 什么叫GCP?
答: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等。 3. 知情同意书(IC)给病人吗?
答:知情同意书一式二份,病人签字后复印件给病人 4. 临床批件的有效期多长? 答:2年,超过2年的自动作废。 5. GCP法规文件以什么为基础?
答:赫尔辛基宣言,特别强调要保护受试者权益和保障试验质量。
6. GCP实施的目的是什么?或问GCP的宗旨/原则是什么?或问为什么要推行GCP? 答:第一是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可靠;二是保护受试者权益和安全。 7.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这个名称和旧版相比有何变化,为什么?
答:药品改为药物,因为临床试验的药物还没有上市,故不能称之为药品,另外加了质量二字,以示更加强调质量。
8. 您作为研究者需要看厂家的哪些材料?
答:药监局临床批件、研究者手册、试验药物质检报告等 9. 受试者权益保护有哪些措施? 答:伦理委员会、知情同意书 10. 伦理委员会批件谁保存?
答:研究者保存原件、复印件给申报者 11. 临床研究机构要保存哪些文件? 答:在临床试验准备阶段,有研究者手册,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原件)病例报告表样表,知情同意书(原件),合同,多方协议(已签名),伦理委员会批件(原件),伦理委员会成员表(原件),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原件),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等;在临床试验进行阶段,有研究者手册更新件,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新研究者的履历,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原件),原始医疗文件(原件)等; 在试验期间有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中期或报告,受试者签认代码表(原件),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试验用药品登记表,研究者签名样张;在临床试验完成后,试验药物销毁证明,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总结报告等。 12. SFDA批件的内容?
答:要注意厂家是否相符、批文效期、试验内容等 13. 伦理委员会审核什么?
答:SFDA批文、知情同意书、试验方案、研究者资格、研究者是否有时间参与研究等 14. 送哪些材料给伦理委员会审核? 答:同13 15. 试验方案谁来制定?
答:研究者和申办者共同制定,统计学家应参与。或请CRO制定 16. 什么叫不良反应?什么叫不良事件?什么叫严重不良事件?
答:不良事件(Adverse Event,AE),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而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是指药品在常规剂量下用于预防、诊断或治疗或者调整生理机能时出现的不适和非预期的反应。
不良事件和不良反应的区别:只要是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都是不良事件,但不一定和试验药或参比药有关,而不良反应却与药物有因果关系 17. ADR是否是医疗责任? 答:否 18. ADR分型?
答:A型即量变型异常,由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可预测,与剂量有关,发生率高,死亡率低,停或减量后消失或减轻、B型即质变型异常,与正常药理作用无关的异常反应,发生率低,死亡率高,如过敏反应、C型,长期用药后出现,如致癌、致畸等 19. ADR监测对医疗单位有什么好处?
答:提高临床医生用药水平、促进临床药学发展,提高护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等 20. 患者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后,怎样处理?
答:立即进行必要的临床处理,并于24h内上报有关部门
21. 怎样判断不良事件?或问判断不良事件和药物相关联的标准?
答:试验期间受试者发生的不利医学事件均为不良事件,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的关系,目前一般按五级分:肯定有关,很可能有关,可能有关,可能无关,肯定无关 22. 发生严重不良事件要向哪些部门汇报?在什么时间内汇报?
答:24h内向下述单位汇报:医院有关部门、研究负责人员、主要研究者、申报者、监察员、药监部门、伦理委员会
23. 什么叫二级设盲?什么叫二级揭盲?
答:临床试验编盲时,对A或B何为试验药,何者为对照药进行随机规定,即是二级设盲;二级揭盲,在获得试验中哪些药物是A药,哪些是B药的基础上,进一步获知A药与B药中哪个是试验药,哪个是对照药
24. 什么叫可溯源性?
答:试验数据有原始的医学文件/资料支持
25. 进修医生可否作为研究者,为什么?研究生可否?脱产医生行不行? 答:不行,因为无本医院执业资格
26. 在机构中,您负责什么?您要在哪些原始文件上签字? 答:略
27. 基地主任、基地办公室主任、基地秘书的职责?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总的说,是对在本院进行的临床试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28. 解释监查、稽查、视查、自查。
答:监查,申办者保证试验质量的措施,监查人员可以是申办者派出,也可由CRO派出;稽查,由申办者派出或申办者委托相关机构人员,对试验进行的检查;视查指政府管理部门派员进行的检查,自查,基地对本院试验进行检查。 29. 知情同意书可否被病人带回家?
答:可以,因为要让病人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同意 30. 关于签订知情同意书必须向受试者说明的内容有?
答:完全自愿,个人资料保密、试验目的、过程与期限、必要的检查、预期的风险与不便等 31. 任何情况下都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吗?
答:原则上应如此,但紧急情况下如抢救时,可先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可在不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进行试验,但必须在方案有关文件中叙述清楚
32. 在试验过程中,病人回医院复查类似于由于地滑导致摔伤等情况是否是不良事件?是否是不良反应?是否是严重不良事件?医院该赔偿吗?
答:属于不良事件但不属于不良反应,应给予一定的赔偿,但可与申办者协商解决 33. 受试者签字,但日期是研究者签写的,是否是有效知情同意书吗? 答:不是,日期也要受试者签写
34. 假如受试者是吃了对照药而导致损害,厂家可否不赔偿? 答:不可以
35. 知情同意书的要点,您能讲出5项吗?
答:药物简介、研究目的、试验流程、参加试验的受益与风险,受试者权利等 36. 药物临床研究基地的职责和任务?
答:负责进行新药各期临床试验;对已上市药物进行临床再评价;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负责起草各类药物的临床试验指标和评价原则;对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的研究者进行临床研究专业知识培训,等等 37. 新药的定义?
答: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8. 化学药品新药分类?
答:共分6类,1-2类是国内外均未上市的药品,3类是国外已上市但国内未上市的药品,4-5类是改酸根、碱基,改剂型的药品,6类是纯仿制药。 39. 什么叫多个适应症? 新药申报时,药物的目标适应症不止一个即是“多个适应症”; 40. I,II,III,IV期临床试验要求的例数?
欧盟临床试验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基于浙江鞋业出口贸易“价跌量增”日趋严重的现象,本文揭示了全球价值链中,采购商主导的俘获型治理模式是造成地方产业国际市场势力缺失的重要因素。要扭转这一被动局面,企业必须创新性地整合全球要素,实现价值环节的功能攀升,拓展国际市场势力。文章以奥康、康奈等浙江制鞋企业的国际化实践为依据,分析了国际市场势力拓展的具体模式。此分析对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增进分工利益皆具启发意义。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国际市场势力;鞋业
一、引言
近年来,浙江鞋业出口额每年保持30%以上的增长率,2006出口额达到32.13亿美元,占全国鞋业出口总额的13.94%,浙江已成为中国四大鞋业出口生产基地之一。然而,在出口额持续增长的同时,浙江鞋业的出口价格却不断走低,而同期意大利鞋业出口价格却保持稳步上升,两者形成鲜明反差(图1)。令人担忧的是,浙江鞋业出口的“价跌量增”态势仍在加剧,至2006年2季度,浙江鞋业出口单价已下滑至2.71美元,仅相当于同期欧洲鞋业出口单价的十分之一。出口贸易的“价跌量增”现象对浙江鞋业的发展造成了双重的不利影响:一方面,盈利能力弱化,抑制了企业创新能力的发展,制约了鞋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另一方面,低价竞争使浙江鞋业所处的贸易环境日趋恶化,贸易摩擦不时发生,如欧盟的反倾销措施、西班牙烧鞋事件、俄罗斯灰色清关事件等等。浙江鞋业出口面临的发展瓶颈已引起理论界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目前国内外有关鞋业国际竞争问题的研究,主要以全球价值链为分析工具,围绕“地方鞋业集群如何在全球价值链中实现升级”展开。代表性研究有:Bazan&Navas-Aleman(2003)分析了巴西的Sinos Valley鞋业集群与全球价值链的融合问题,Alessia&Roberta(2003)研究了意大利Brenta和Barletta等鞋业集群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升级模式。谭文柱、王缉慈、陈倩倩(2006)分析了鞋业的国际空间转移,探讨了浙江鞋业集群如何实现升级;朱允卫、黄祖辉(2006)针对浙江制鞋企业的国际化现象,进行了问卷调研和实证分析。赵伟、秦政强(2005),朱允卫、董美双(2006)从鞋业全球价值链的特征出发,研究了浙江鞋业面临的困境。现有研究往往将浙江鞋业出口面临的困境,归因于产业或集群的过度竞争及技术水平低下。实际上,经过十余年的资本积累与技术改造,不少浙江制鞋企业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许多企业已成为海外知名品牌的贴牌制造商,然而,浙江鞋业整体的出口价格水平并未随着技术能力的提高有所改善。
笔者认为,浙江鞋业在全球价值链中陷入低端锁定,体现了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所普遍面临的困境。其根本原因绝不仅是技术水平本身,还在于缺乏建立在创新基础上的国际市场势力。本文正是克服了现有研究在把握国际竞争动态性方面存在的不足,富有新意地从国际市场势力的视角切入,以浙江鞋业为例,探索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实现升级、增进分工利益的具体思路与模式。
二、全球价值链中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理论理解
(一)动态分析视角下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的互动
在新古典范式下的静态分析框架中,市场势力作为“一个或一群企业持续地将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之上,即使价格上升但销售量不会因此大幅下降的能力”(Utton,1995),往往被视为资源配置无效率的诱因(勒纳1934;Bain,1941)。此类观点忽略了市场势力在动态竞争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熊彼特(1942)、哈耶克(1948)等都对此进行了批判。熊彼特(1942)明确指出,市场势力是“防止企业创新被迅速模仿和利润受到损害的能力”;Kizner(2000)认为,企业正是为获取市场势力、赢得超额利润而不懈地竞争,企业家抓住利润机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市场势力的激励。基于动态分析视角,市场势力不仅保护了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合理收益,也构成了企业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市场势力理论研究正迅速向开放经济延伸,国际市场势力成为产业组织理论、国际经济理论的研究热点。观察世界经济发展的特征事实,不难发现,持续成长的国际性产业集群,正是通过不断的创新来增进国际市场势力,再凭借国际市场势力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能力间的互动演进正是大量跨国公司持续保持竞争力的奥秘所在(张小蒂、朱勤,2007)。
相反,某个地区(国家)的某一产业,如未能建立起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能力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就很难在全球竞争中立稳栖身之地。以下对全球价值链分工格局的基本特征和竞争态势所作的分析正验证了这一点。
(二)采购商驱动型价值链中的竞争态势
Gereffi(1999)在波特提出的“价值链”概念基础上创立了全球价值链理论,他将全球价值链区分为生产商驱动型(Producer driven)和采购商驱动型(Buyer driven)两类。前者由控制关键技术的制造商协调整个生产网络,在汽车、航空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较为普遍;后者由大型零售商、品牌商和营销商等(统称为采购商)控制分散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网络,在鞋类、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较为普遍。采购商驱动(Buyer-driven)型价值链存在三方面的不平衡性:一是高等要素(Advanced factors)在价值链环节间的配置极不平衡。海外采购商作为鞋业全球价值链的主导企业(Leading Firms),采取俘获型(captive)治理模式(Governance ofGlobal Value Chain),对研发设计、市场信息、品牌渠道等高等要素实施了严格控制;发展中国家制造商往往只拥有自然资源、劳动力等基本要素(Basic factors),作为被治理者,仅能发展有形生产能力,普遍缺乏无形竞争能力。二是附加值在价值链环节间的分布极不平衡。价值链的驱动力主要来自商业资本而非产业资本,附加值主要由控制了设计、品牌及流通环节的海外采购商创造,中游制造环节产生的附加值极为有限。三是分工利益在价值链环节间分配极不平衡。处于商业流通领域的海外采购商,凭借对市场的绝对控制获得了价值链中的主要分工利益,而处于从属地位的生产商只能接受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
俘获型治理模式下,海外采购商出于防范制造商提升竞争能力的考虑,有意识地限制设计、营销和品牌等知识资产在价值链中的流动,约束制造商在设计、营销和品牌方面的升级(Schmitz&Knorringa,2000),从而造成我国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国际市场势力缺失状况日益严重。一方面,被锁定(Lock-in)于低端制造环节,仅能维持微利经营,缺乏提高研发设计水平所必须的资本积累能力;另一方面,大部分企业未能拥有完整的国际营销网络,只能被动接受采购商的订单,成为无奈的价格接受者。因此,大量企业被迫采取“消耗战博弈(War of attrition)”式的内耗性竞争,出口市场秩序难以得到有效规范,“价跌量增”现象从而无法避免。
(三)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对全球价值链中竞争态势的分析,可以发现,居于中游的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受制于俘获型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向价值链上下游环节升级,从而陷入“创新能力弱化一市场势力缺失”的恶性循环。因此,要突破当前困境,实现从价格接受者向价格制定者(Price maker)角色转变,就必须创新性地整合全球经济要素,形成相应的市场优势地位——即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由此,笔者提出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本思路是:“依托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突破俘获型治理模式,推动价值环节的功能升级,构建与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的国际市场势力”。具体而言,地方产业提升国际市场势力应遵循以下路径:以创新(包括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市场创新以及经营模式创新等)为手段,整合全球的经济与技术资源,主动实现向设计、品牌、渠道等环节的功能升级,在市场竞争中争取相对主导地位,从而持续获取利润,最终形成国际市场势力与创新的良性互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与创新形成良性互动的国际市场势力既是动态竞争的合理结果,又是创新效率增进和竞争过程动态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三、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模式分析
经济理论的探索往往滞后于真实世界的发展,应该看到,现有理论研究并没能为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明确指出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思路与模式。但是通过对浙江鞋业的考察,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已经进行了开拓性的探索,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国际市场势力拓展模式。这些模式对于我国其他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突破“量增价跌”的困境,增进分工利益,是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
对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是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基础,根据资源整合方式的创新路径差异,笔者将浙江鞋业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模式界定为“联盟型”、“网络型”、“技术型”、“海外制造型”四类。其中,联盟型和网络型模式是向全球鞋业价值链的下游,即品牌、渠道环节延伸,技术型拓展是向上游研发、设计环节延伸,而海外制造型拓展则是将基于本土要素价格的比较优势延伸为国际化制造的竞争优势(图2)。
(一)联盟型拓展模式 联盟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与海外公司结成战略联盟,利用海外联盟伙伴的销售渠道,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盈利能力和市场势力。例如,浙江奥康集团与意大利GEOX公司于2003年开始结成战略联盟,奥康能够有效利用GEOX的全球销售网络,在世界范围内以更为有利的市场价格推广奥康的自有品牌产品。采取联盟型拓展模式,浙江制鞋企业借助与战略联盟伙伴的渠道互换,不再一味受制于海外采购商,从而有效提升国际市场势力。实施联盟型拓展的本土企业必须具有广泛的国内销售网络和富有竞争力的制造体系,才能吸引富有实力的海外合作对象;其战略合作伙伴也往往是发达国家的领先型跨国公司。
(二)网络型拓展模式
网络型拓展是指企业招募海外华商加盟连锁专卖门店经营,依托华商资源构建网络化、规模化的海外销售渠道,切入终端消费市场,从而直接掌控商品价格的制定权。康奈集团是网络型拓展模式的先行者,自2001年1月在法国开设第一家专卖店以来,康奈已在美国、意大利、法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等20多个国家开设了100余家专卖店。利用海外华商熟悉当地市场需求和经营环节的优势,康奈有效地突破了国际“市场隔层”,通过统一形象、统一配送的国际零售网络,提升了国际市场势力。网络型拓展模式要求本土企业具备丰富的连锁商业运作经验,以及良好的国际化品牌运营能力和便捷的海外物流体系。
(三)技术型拓展模式
技术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把握世界鞋业产业转移及竞争格局变化带来的机遇,实施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并购海外鞋业的研发、设计资源;或是在海外鞋业技术高地新建研发中心,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增加产品附加值,进而提升市场势力。例如,浙江哈杉鞋业于2004年8月收购意大利WILSON公司90%的股份,在保留WILSON公司研发团队的基础上,投资220万欧元,组建了HAZAN-WILSON鞋类研发中心,以开展面向海外市场的研发与设计。
研发设计能力是浙江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浙江制鞋企业在设计上主要以模仿海外款式、风格为主,难以形成领先于竞争对手的设计优势,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能能帮助企业有效利用海外研发资源,突破在国际分工中的被动锁定,形成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国际化的高级形式,尤其是以技术获取为目的开展的投资行为,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存在一定投资风险。因此,实施技术型拓展的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海外研发管理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能力。
(四)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
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是指企业突破对基于低廉要素价格形成的比较优势的依赖,在海外设立制造工厂,形成全球制造的竞争优势。例如,浙江好兄弟鞋业于2001年在埃及成立全资子公司,将国内工厂生产的半成品组装为成品鞋。这种跨境生产组织方式,既充分挖掘了浙江产业集群中社会化大分工的独特优势,又通过海外制造有效规避了贸易壁垒。好兄弟鞋业在东道国设立制造企业,能促进当地的就业与税收,从而获得了良好的政策支持,为市场势力的拓展提供了保证。2006年,好兄弟鞋业产值达到2400万美元,已成为埃及市场占有率最高,盈利能力最强的制鞋企业。海外制造型拓展模式的投资东道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制造商必须具备良好的跨境生产组织能力,熟悉东道国法律、制度和投资环境。
虽然这四类模式存在不同的特点与实施条件(表1),但都遵循着本文提出的拓展思路,成功突破了海外采购商构建的俘获型治理模式。此外,不同拓展模式间还存在着互动的正反馈作用,如联盟型拓展和网络型拓展模式,通过增强企业海外市场的控制力,有助于企业紧密把握海外市场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从而能推动技术拓展模式的成功实施;而技术拓展模式则可增强企业产品的技术竞争力,进而促进企业网络型拓展能力的提升。
四、结论
在当前国际分工中,国际采购商采取俘获型治理模式,约束了制造商向全球价值链上下游优势环节的攀升,这使得被长期锁定于低端制造环节的我国地方劳动密集型产业普遍缺乏国际市场势力,并导致出口贸易“价跌量增”的现象日趋严重。
当前,我国地方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处在提升国际分工地位、增进分工利益的关键转型期,突破俘获型治理模式,拓展国际市场势力是这一转型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本文指出,地方产业应以创新为手段整合全球的经济与技术要素,实现价值环节的功能升级,从而在国际竞争中争取相对优势地位,实现国际市场势力的有效提升。本文以浙江鞋业为例,在对奥康、康奈等制鞋企业国际化发展实践进行系统考察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资源整合方式,归纳了联盟型、网络型、技术型和海外制造型等国际市场势力拓展模式,并结合案例分析,比较了不同模式的实施路径和条件。
浙江鞋业是我国典型的地方性劳动密集型产业,本文所探讨的基于创新拓展国际市场势力的思路及模式,对分析我国其他劳动密集型地方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增进分工利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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