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后,会按照审计机关要求,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检查的一个重要依据。为把好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质量关,避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图形式、走过场。笔者认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要注重“三个查看”。
一、查看文书的格式是否规范。笔者认为,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格式的规范化,是审计整改工作严肃性的重要体现。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时,首先要查看其格式是否规范,报告中的落款、印章等相关要素是否具备、真实,原则上应符合正式公文格式相关要求。对格式严重不符合要求,要素不全的“白纸黑字”类报告,要坚决退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严肃性,杜绝随意性。
二、查看反映的内容是否齐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内容主要是针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所以,在收到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要查看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中整改的内容是否与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问题相对应;要认真核对审计报告揭示的相关问题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中是否全部有所反映,有无反映不全、遗漏等现象。有的被审计单位可能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对审计报告反映要求整改的部分问题,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中会有所规避。如果不去核对,一些审计报告要求整改的问题可能也就“蒙混过关”、“逍遥在外”。整改内容不全,直接会导致制定措施的缺失,问题自然也就不可能得到解决。
三、查看制定的措施是否到位。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质量的高低,关键还决取于制定的措施是否到位。而措施的到位与否,直接会影响到审计整改工作成效的高低。所以在收到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要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制定的相应的措施。要查看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了什么解决措施,做了哪些具体的工作;要查看相关措施是否与问题的解决相匹配,针对性是否强,是否切实有效、到位。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有的单位为了应付、“交差”,制定的措施操作性差,具体表现为泛泛而谈和过于理论化的空谈;有的措施与问题的解决两者之间更是“牛头不对马嘴”。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为后续的整改检查打好基础,提供依据,应该将措施的是否到位,作为查看的重点。对措施不到位等类似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该退就退,决不手软。
审计整改工作是一个包括诸多环节的、系统性的工程,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工作也是审计整改这项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认为,注重 “三个查看”,应该会对审计整改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张志华)篇二: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上海市审计局 关于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2012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
今年7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2012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7月26日进行了分组审议,并就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提出了审议意见。对审计揭示的问题及整改,市政府高度重视,杨雄市长于8月12日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关于2012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并对落实审计整改做了部署,要求对执行财政纪律不到位的问题,切实加强管理,做到越管越严;对制度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不回避矛盾,切实研究解决。 市审计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大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促进整改落实到位。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研究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整改时间表,落实整改责任。相关单位对审计结果高度重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建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等形式,认真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和阶段性整改目标。如,市民政局将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逐条分解,明确整改责任的归口部门,将整改工作划分为动员部署、落实整改、跟踪督查三阶段,确保整改不走过场。二是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内部管理,形成整改长效机制。相关单位将审计整改工作作为加强自身管理的契机,对相关人员进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知识培训,加快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如,市新闻出版局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制定了多项出版物审读工作管理办法;市委党史研究室根据审计建议,修订完善了会议申报、审批及备案制度。三是举一反三,由点及面,逐步扩大审计整改的效应。相关单位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增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认识,对审计披露的共性问题,认真对照自查,改进工作,杜绝类似问题发生,真正将审计整改的成效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系统内工作会议上向处级以上干部通报审计情况,开展案例教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案例解析,在经费管理、课题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加以改进。
一、市财政局组织执行市级预算、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查出问题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市财政局组织执行市级预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未根据政策变化情况督促预算单位及时调整预算的问题,市财政局加强各项政策执行和预算执行情况跟踪,并根据新政策,督促市就业促进中心在今年年中调整市级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费的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2.对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措施还不完善的问题,市财政局在市级预算执行信息化系统中设置公务卡使用情况预警指标,及时提醒预算单位执行公务卡报销制度规定,并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考核,督促预算单位全面使用公务卡结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
(二)市地税局税收征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税款征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杨浦等5个区税务分局已于今年1月至4月,将33户企业2012年应征入库的3.04亿元税款征收入库,闵行等4个区税务分局征管的7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通过汇算清缴补缴少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2.对部分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未按规定明确补税期限的问题,长宁等3个区税务分局征管的19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13户企业已将6.03亿元税款补缴入库,6户企业尚有1.8亿元税款未补缴入库,税务部门正在催报催缴中。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委托监管企业尚未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范围的问题,市财政局正会同市国资委,对委托12个部门监管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逐户分析研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逐步完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缴制度。 2.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审时间较长的问题,市财政局已明确从2014年起正式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与公共财政预算实现同步编制。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审进度。
二、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市高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原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新闻出版局、市体育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市社会工作党委、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级机关教育培训中心、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等17个预算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截至今年9月底,已整改问题涉及金额4.19亿元,正处于整改程序中的问题涉及金额1.08亿元,已整改和正在整改问题涉及金额占审计查出问题总金额的71.12%;其余问题,主要是预算编报和执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问题,已由相关部门承诺整改。由于当年预算已执行、采购资金已支出,相关部门采取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等措施,承诺今后将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1.对部分专项预算编报不准确的问题,有关部门强化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已在2013年完整编制专项发展资金预算。上海中华职业教育社已将其他收入纳入2014预算编报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已要求市卫监所自2014年起不再编报借用的16名工作人员的相关经费,由这些人员的编制所在单位统一编报。
2.对部分项目预算编制不合理的问题,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预算项目,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前期论证,科学合理地编制专项预算,并采取措施激活结存在预算单位的存量财政资金。市体育局结合训练需求规律,加强对训练专项预算的评审,进一步明确训练业务专项经费的具体预算内容和标准,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水平。市质量技监局承诺,将在以后有计划地将历年下拨的专项资金结余纳入各预算,逐步消化历年结余资金。 3.对部分项目未严格按预算执行的问题,有关单位修订篇三:审计局整改情况报告 审计局整改情况报告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近几年我局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全市审计系统保持“第一方阵”,连续受到市审计表彰奖励。可是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和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解决在思想观念、工作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大力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工作,全面提高执行落实的能力,我局根据区委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加快建设新龙亭”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现将有关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 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加快建设新龙亭”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与繁忙的审计工作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区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加快建设新龙亭”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创新机制,提高抓落实的能力”阶段工作。局全体同志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区委、区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我局经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关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通过学习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大家认为,我局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认真履行责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与领导和群众的要求,与形势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解放不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够。审计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创新不够,满足于按部就班,不越雷池半步,只求不出问题过得去,不求大胆创新过得硬。
(二)工作紧迫感、责任感不强。习惯于被动式地接受任务完成任务,缺乏自觉、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工作事项多时,缺乏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三)、工作作风不够深入、不够扎实。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问题,抓落实不够;主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当好领导参谋不够;认真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够。
(四)工作的前瞻性不够、不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只习惯于领导部署什么就抓什么,习惯于就工作抓工作,对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理解的不深、不透,没有从更高的目标去认识去要求,眼界不够开阔。
三、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认真学习不够。工作一忙就放松了学习,因而对形势缺乏清醒的认识,对改革开放的宏观趋势和发展机遇认识不足,思想准备不够充分。
(二)主观努力不够。工作中往往强调客观原因多,认为局机关人员少,干事吃力不讨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等。
(三)缺乏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太平之年做太平官、干太平事、享太平生活,难以激发吃苦耐劳、勇往直前的创新精神和实干精神。
四、整改落实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我局立足部门职能,结合岗位要求,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业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结合审计部门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做好审计工作要体现以下“五个创新”:一是创新审计理念。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要抛弃那些不适宜、陈旧的审计理念,树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新理念。二是创新工作思路。要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握好审计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三是创新审计内容。要在全面提升审计成果质量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新路子。四是创新审计方法。要逐步实现由单一的、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绩效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等多种相互结合的审计方式转变。五是创新审计队伍建设。以审计创新为动力,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审计业务为基础,以“人、法、技”建设为保障,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加强审计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工作作风。为此提出了七项措施抓好行风建设。 一是坚持“审计执法六公开”,全面实施阳光审计,不 断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审计执法六公开”,即:公开审计职权、公开审计程序、公开审计项目和内容、公开审计结果、公开审计人员守则和廉政纪律、公开审计机关接受监督检查的措施。并设立举报电话,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实行“审计执法六公开”,一方面使社会各界了解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内容,监督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另一方面使被审计单位了解审计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保持的敬业态度,监督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行为,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达到阳光施政的目的。二是搞好“三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三查”即:个人自查,在每个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全体成员就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遵守情况进行自查,并由审计组长代表审计组全体成员向主管局长进行汇报;本局督查,审计机关以审计回访的形式,结合检查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落实情况,检查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廉政纪律、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社会调查,审计机关每半年就行风建设、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以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和向社会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通过“三查”,我们发现搞就地审计在一定程度会增加被审计单位的负担,也容易出现吃请应酬的现象,浪费有效的工作时间。为此,我们决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审计项目全部实行报送审计,尽量减少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接触时间,此举有效地提高了审计工作效率,保证了审计工作质量。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本公司财务部设会计岗,出纳岗。
二、 各岗位工作内容描述
会计岗位要求
1. 及时将采购申报单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采购申报单的扫描件发给财务总监。
2. 为所有支出凭证和收入凭证编制相应号码。
3. 必须每天下午五点至六点,填写“当日收支状况汇总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财务总监。(注:“当日收支状况汇总表”见模板)
4. 严格保管好所有的会计凭证。顺序存放,随时备查。除肖总和内部财务人员不得调阅查看。
5. 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费用报销办法。
6. 正确的操作并维护好相关的设备。使用低值易耗品要厉行节约。
7. 执行财务总监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8. 保守公司财务机密。不对外泄露敏感信息。
9. 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出纳岗位要求
1. 及时将费用报销单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费用报销单的扫描件发给肖总经理。
2. 严格保管好现金、支票和发票等实物。
3. 必须每天下午五点至六点,填写“当日现金实物清点表”,并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给财务总监。(注:“当日现金实物清点表”见模板)
4. 严格执行本公司的费用报销办法。
5. 正确的操作并维护好相关的设备。使用低值易耗品要厉行节约。
6. 执行财务总监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7. 保守公司财务机密。不对外泄露敏感信息。
8. 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
借条入帐:请欠条时处理
现金出纳,保险柜,拿钥匙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我所在的审计部门人不多,设有一个会计主管,一个出纳,三个会计员,而教导我的是他们的经理。刚到审计部门经理就叫我先看她们以往所制的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有专门的保险柜存放,各类记帐凭证均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其保管期限按类别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和永久保存。总帐、明细分类帐和一般日记帐保管15年,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保管25年,涉及外事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帐簿永久保管。规定有保管期限的会计帐簿,保管期满后,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批准之后,方能销毁。
了解完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以后,首先,我就从最基本的学起,就是看代理记帐的企业以往的一些会计凭证,一页页一本本的翻阅,在这里我看到会计的最原始的凭证,看到各个帐簿的实际情况,各个科目之间的来龙去脉,相互关系,还看到各个企业的报表,认识到报税内容以及程序。由于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企业委托我们公司代理记帐,我看到了很多类型公司的业务情况,例如有装修公司、广告公司、贸易公司等。看凭证的同时我看见了现实中的原始发票的格式,填写方式等,这与我在书本上学的东西有了理论与实践的对照,增强了我的感性认识,同时更加丰富了自己的理性认识。同时我还看到了企业的各科目的帐簿,这使我进一步了解到了企业帐目的明细科目,基本了解了财务各帐目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以及各种帐目记账的方式方法,如何调整错误的科目的方法,这同书本里的理论基本相同。
在基本了解了凭证、帐簿的知识后,我开始从事一些简单的财务工作,就是把原始凭证归类,然后开始做记帐凭证,可能因为这些企业都是小型的居多的关系,相对而言会计处理的业务类型较少,业务量也较小。但在记帐的时候就是一笔业务做一张凭证的,但在实习中,我们是将归好类的凭证做在同一张凭证,日期就统一写月底最后一天,当做完一个企业一个月的凭证以后,数一下,就只有7至8张凭证。做完凭证以后就做科目汇总,首先要先做丁字帐,试算平衡以后就做正式的科目汇总表,汇总完成以后就开始制作资产负债表跟利润表,然后就上网报税,等报税完毕以后再做分类帐、明细帐和总帐。根据我们事务所的会计师说,在每个月的月初,我们的客户才会把上月的所发生的业务的原始凭证拿来,这样我们才可以开始记帐,但由于报税时间为每月的10号之前,在短短的10天内要完成一个企业一个月的业务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先整理原始凭证,完成报表,等报税完毕以后再慢慢完成剩下的分类帐、明细帐和总帐。
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结束了,我在这四周的实习中,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非浅,是这生中最重要的经历。作为学习了差不多三年财务管理的我们,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有的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们都基本掌握。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倘若将这些理论性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们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扎实较强,正如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芦葫画瓢准没错,那么,当一名出色的会计人员,应该没问题了。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它一切都为零!会计就是做账。下面是我通过这次会计实习中领悟到的很多书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会计的特点和积累,以及题外的很多道理。
首先,就是会计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这为其三。在次,登账的方法: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帐凭证。然后,根据记帐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
进入学校两年,学习的专业课程有《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经法规》,对于会计的基础知识我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在不断的学习和探索中发现了许多问题,对会计工作流程还不是很了解。为了将自己所学到的理论知识真正地运用到实践中去,作到学以至用,我决定实习。
在实习中我看了一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通过对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较为具体的认识,对该公司的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安排和分工等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掌握了该公司资金运动的基本特点,对该公司现金使用方面我有了较过去更深刻的认识。现金是企业的生命,是衡量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如经营活动不能产生通畅的现金流将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会导致债务危机,特别是在目前投资和消费疲软,企业相互之间款项拖欠严重的今天。但是企业长期持有大量现金将会增加巨大的机会成本,不能给股东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我所看的上市公司现金流量非常巨大,动辄都有上千万的现金流入或流出。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对现金管理的价值认识普遍不足,特别是一些新上市公司或本身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为丰富的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在如何利用投资项目资金的短期间歇,提高公司获利能力方面,同时增强短期投资的安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此外,应收款项管理涉及到公司销售政策的制定,帐目的日常管理(如编制帐龄分析表、定期核对等)及回收措施的使用等也十分重要。与现金相比,应收款项占用企业的资金,不能带来任何实际效益,并可能存在回收上的问题。对大额的应收款项如不加强管理,出现呆、坏帐,会影响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严重的甚至会危及企业的生存。共0条评论...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1.预算收入不完整,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未纳入预算或未全部纳入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九条“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
其他收入等预算”。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自2 0 1 1年1月1日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2.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上一结余用于本安排的支出”。
(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四、终了后,部门项目资金结余总额超出项目预算规模20%以上部分,以及中项目未实施形成的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核减预算并收回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3.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条“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2)《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1]51号)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要求,将公用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项目备选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进行筛选和分类排序后编制”。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4. 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条“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5. 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二十三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和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在职人数以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制为依据,超过编制的按编制数核定,没有超过编制的按实有人数核定;编制管理部门没有确定编制的单位,以1999年财政部门核定的人数作为编制核定。离退休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人员支出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标准,综合考虑下一正常晋职晋级等因素核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6. 部门为所属非预算单位申报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套取基本支出财政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三十九条“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7.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申报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8. 项目支出预算明显超过实际需要,造成“小项目大预算”
定性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项目预算管理的意见》津政发〔2009〕038号“
三、严格预算审核流程,实行项目动态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项目预算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各部门要对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项目内容、预期效益、资金需求及筹资方案等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与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基层预算单位上报的支出项目和主管部门申报的支出项目,都要纳入部门项目库管理,按照统一规定进行动态维护、合理排序、滚动管理,并与市财政局实行联网。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要区分轻重缓急,一律从项目库中筛选上报。市财政局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审核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部门项目预算草案,并与申报部门沟通后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9. 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项目预算未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和具体项目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的
7 0%以上资金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第三十六条“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的9月底之前,商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0. 虚报项目支出,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一)法律、法规;(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 56号)第二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审核制度。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要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和可行性研究,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计划确定项目轻重缓急,按照财政部门明确的资金规模组织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财政部门对主管预算部门和专项预算管理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1. 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12. 未经批准,随意在上下级之间或所属单位横向间调整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3. 未经批准,随意调增或调减项目支出预算
定性依据
《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三十二条“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4. 未经批准,将预算拨款在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 6号第四十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由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不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影响总预算收支平衡的,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15. 违反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七十二条 “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6. 决算编制不完整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草案。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草案”。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17. 决算编制不真实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4)《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四十八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二、预算执行方面
18.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9.未按规定的预算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款(属于挪用预算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0.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各部门、各单位编制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本单位上一预算执行情况和本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2)《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津财预[2010]56号)第七条“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移送依据:
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1.未经批准,预算科目之间相互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2)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二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财政部门、主管预算部门、专项预算管理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3.收入不及时入账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4.转移收入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三十九条 “主管预算部门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本部门或所属单位,转给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使用,也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通过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转回本部门使用,严禁用财政预算资金设置账外账和私存私放。”
(4)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第三条“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5.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动用上年结余安排本年支出,未纳入预算管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六条“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政府非税收入分步纳入预算管理。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的规定,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实施步骤,确保这项工作扎实稳妥进行。三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取得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四是要推进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为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5)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预[2010]56号)第十七条“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和第三十三条“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6.无预算支出或超预算支出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7.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8.虚列支出、重复列支或提前开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收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29.在往来中列收、列支
定性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0.在本单位工会或其他单位列支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不得把本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 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31.违反规定办理个人商业保险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金[2004]第88号)第七条“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方面
32.违规收费(超范围、超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
定性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收费项目已明令取消仍继续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
(六)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七)将《收费许可证》转借他人的或利用他人《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八)拒绝接受年审或审验不合格继续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处罚依据: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市政府124号令)“第七条 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行政领导,根据事实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还交款单位和个人;
(三)不能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33. 擅自将应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定性依据:
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
三、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审批管理制度,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从严审批。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都要依法征税。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市级审批制度,区县政府和各部门不得越权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会同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严禁私设收入过渡性账户,严禁转移、截留、坐支和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严禁将执收执罚权力擅自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收费款项:
(一)擅自改变收费主体的;
(二)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 (三)擅自撤销收费项目的;
(四)擅自缩小收费范围、缩短收费期限的;
(五)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收费的;
(六)未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文件的;
(七)拒绝接受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料的。
(2)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
“第五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4.违规减免、返还土地出让金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2)《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 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5.土地出让金未上交财政入库
定性依据: (1)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2)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津财综[2008]47号)
“第一条从2008年7月1日起,市和区县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6.预算收入未及时上缴国库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 第四十六条“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2)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第二十九条“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费资金”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7.行政事业性收费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定性依据:
(1)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第87号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津财预[2 0 1 0]7 6号 “自2 0 1 1年1月1曰起,除教育收费继续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市级预算单位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缴款 书,上缴市级国库。”
处理处罚依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三十七条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收费收入。
四、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方面
38.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者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定性依据:《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39.将零余额账户资金划拨其他账户
定性依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库[2 0 09]2 6号
一、按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构建和管理要求,除以下情况外,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财政资金:
1.按规定应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可以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相应的专用账户;
2.每月需缴纳的必须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可以据实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代缴账户;
3.公务卡结算账户备用金额度不足时,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金额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账户;
4.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划拨的其他资金。
二、未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的预算单位,每月工资、离退休费等实行银行代发的,不得将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至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应将资金划拨至收款人为代发银行名称的银行代发工资专户。
三、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尚未批复下达前,因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从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预算单位应事先向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垫付。待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批复下达后,主管预算单位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并附《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正式发文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划拨垫付资金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40.应当集中采购项目而自行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41. 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9】147号)
第一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3)天津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天津市XX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42. 委托不具备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政府采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2005年)第五条“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53. 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 要: 随着当前形势下改革的全面发展与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的审计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典型代表,已成为面临挑战与困难最为密集广泛的领域之一。为了能够对这些挑战性的问题加以解决,文章提出了几项具体的应对策略与完善方法,以供讨论分析与参考借鉴。
关键词: 改革;国有企业;审计;策略
国有企业已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社会发展运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鉴于国有企业审计组成了国家审计的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在当前的改革背景下面临的挑战也更为艰难,迫切地需要提出更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为了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与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以完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过程,在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发展的目标和任务都已经明确的前提下,需要更加突出地搞好国有企业的审计真实历程。切实可行而又全面不漏地对国有企业做出必要的审计监督,并且不断地加强这一方面,以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审计的良好发展。这是国有企业当前要仔细加以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改革深化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组织方式面临的挑战与应对转变策略
党在十八大之中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方式。同样,国务院则针对进一步地改善公共性质的服务做出了重大可行的部署。
国有企业的审计的组织方式,是首当其冲地面临着严重挑战、急需应对方法策略的方面之一。伴随着这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与深化,政府在其中所参与的地位正在变得有所不同。其由原本国有企业的唯一股东,转变而成为了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参股股东。在这种形势与情况下,就应当需要国家审计顺应时代的潮流与变化,正确地认识当前局势下面对的挑战,从而做出相对应的合理化调整。
在全新的挑战之中,国家审计因其固有的审计力量的限制,但为了能够保证审计范围的全面覆盖性质的要求,应当逐渐加以淡化国家审计曾经针对国有企业直接进行监督的职能,同时选择一条更加合理的应对策略,即选择一种间接进行监督的方法。同时,在这种转变之中不断地加强对其他一些监管部门的再监督职能,例如,国资委、产权交易市场以及相关的财政部门。
政府可以向社会上的力量购买一定的服务,社会审计就是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其中一项行业。在这一领域内,可以更加全面而广泛地利用好社会上的力量,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社会服务力量的购买力度。通过这一应对方法策略,即较多地购买社会审计、社会鉴证与社会评估这几类型的社会服务力量范畴,可以进一步地做到具有高度的经济实用效益,同时也符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监督手段更加顺畅自如。
通过这种国有企业审计的组织方式转变策略,同时借鉴时下较为先进的经验方法,使得民间审计组织力量成为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一部分主体,就可以適宜地完成目标,在国资国企的改革道路上与进程中,对每一部分重大事宜都做出合理的审计监督。另外,国有企业自身内部的审计部门,在当前改革形势下同样非常重要,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它特别需要关注国企发展的道路上涉及的国有产权的交易、内部控制、风险防控方面的审计问题,这方面的挑战的解决策略,可以通过由财务方面的审计向更综合性的审计层面入手加以调和完善。
二、改革深化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人才与社会力量适应发展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当前形势下,无论是内部审计力量亦或是社会审计力量,专业的审计人才都是极为关键的。纵使大型的国有企业都具有较为优良突出的内部审计体系力量,其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仍然有所不足。
对于经济责任这方面,政府交待要求办理的事项复杂多样,如果适当地不借助于社会审计力量的帮助,通常难以全面地鉴证评估完成。为了更加有效地查证,更加科学合理的运用审计力量,必须要求准确地利用各层次各渠道各方面的审计人才。执行专业审计的人员,通常被要求具有完善的财会背景,在专业上的要求较高。然而,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专业审计人才逐渐地发展成为复合型的审计人才。
可以预见到,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完善,将来一段时间内的国有企业审计面临的状况与形势将会更为严峻,需要我们更为重视宏观性和服务性,同时还包括了科学的建设性以及必要的前瞻性。这对当前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与素养就提出了更为广泛的要求,需要来自于各个方面的审计人才在面临的挑战难题面前加以合理地分析推断,并且能够很好地提出应对的方法,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合理地解决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此外,当前的挑战对审计人才提出的新要求,就是他们必须要善于知悉企业管理的各个角度与层次,从而能够加强审计提议的科学视角,例如,在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审计人员站在经济学与管理学的立场上看待问题。由此在当前深化改革的时代,更加优秀的审计人才同时还需要去明确知晓内部控制以及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在培养审计人员的时候,都应该充分地加以考虑到这些因素,明确审计人员要具有全方位的复合型知识内涵,这样的内核结构也正是当前所缺乏的,是改革的新形势下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通过这样的应对策略,可以帮助形成一条社会审计力量对国有企业加以监督、而审计机关部门合理地对社会审计力量进行监督的审计监督链条,可以极好地发挥出当前改革之中社会审计力量可以担当的作用,从而将改革中各个审计层面的力量进行联合完善。
三、改革深化背景下国有企业审计方式与安排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当前在改革不断地全面深化的突破性新形势新背景下,我们在很多过程中通常的审计方式依然是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尽管这是有鉴于相关的法律的规定,然而,每当在年度的审计的项目计划下发传达的时候,审计单位组织与实施的进程基本都只能确保国有企业年度审计计划的顺利完成,而不能更进一步地深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改革要求,更好地完善这一举措。
良好地完成审计项目计划,可谓是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度最主要的工作,是国有企业审计的重中之重,而且不能随意地进行计划的变更。但是,这类型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审计计划,通常大部分都凭借着事后的各类型审计手段为其主要的依托方式。这就致使了这样的事后审计方式虽然具有较高的监督职能与揭示意义,但预防作用大大降低,几乎不具备有任何的提前预防效果与价值。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前局面里,国有企业改革影响深远、而且范围广阔,缺乏预防作用的审计方式已经不能够继续满足新形势下的改革要求。这是当前国有企业审计面对的另外一个重大困难与挑战。
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应该提出另外一种应对的策略方法,那就是进行持续性的审计方式,甚至于在条件允许的前提情况下,尽可能有效地利用有针对性的跟踪审计手段,这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审计的重要方式之一,它可以及时地发现并且纠正出许多在改革当中潜藏与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因为在国有企业全面深化改革、发展运行当中,遇到一些困难或者问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而国有企业的审计具有这样的功能,即能够及时地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加以规避或者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又能更好地在审计的层面上推动改革的深化进程。
此外,当前的各类国有企业审计计划之中,一般都是不针对某些具体的问题,而是按照固有模式规划全面的审计工作。这种方式手段较为耗费时间与精力,其工作量内容中包括的很多部分都没有完全的必要。针对这一问题的挑战,提出的应对策略是不妨做出一部分针对性的专项审计调查,或者进行抽样统计的方法策略,以便能够更加快捷地发现问题,从而实现将问题隐患掐灭在萌芽的状态,更好地提升国有企业审计的效率与作用。
四、有效利用策略下的审计结果
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为了有效地利用审计结果,更需要完善、规范日常工作。在这一层面的方法,可以通過更为规范相关的规章制度,例如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的呈递与针对结果处理办法的更加完善的讨论入手,在规程上保证审计结果的顺利研究与改善,同时运用之前所述的各类应对策略加以实施并对其加强与完善,将会使得国有企业的审计工作的真实性更上一个台阶,并且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对自身与外部的工作都更加有益。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伴随着国有企业自身各项改革具体变化,企业审计即将面临着设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尽全力保障决策做出部署的落实、审计资源仍很有限等几个挑战。企业审计应当从理论以及操作等层面去厘清审计范围与审计对象,将推动改革与维护安全作为主要目标,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同时,利用审计结果以跟进改革的政策措施的完善与落实,去关注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等问题,也就是就揭示出深层次的矛盾与风险,揭露查处到重大的违法违规的相关问题是当前治理结构是一个审计重点,要利用创新的监督方式和整合各类审计项目去发掘。另外,开展分行业的审计并且加大跟踪的审计力度,这些措施也是创新企业审计的方式,结果也需要加以有效地利用。这样,就可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全面发展。时刻运用这样的审计结果,在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决策过程中,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以及重要的指导作用。所以,就更需要特别地去重视与针对性地加以完善体系,从而实现国有企业审计的贡献及其长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司忠明.对国有企业审计发展方向的思考[J].湖北审计,2003,(5).
[2]徐灏.改革中的国有企业审计[J].上海企业,2015,(01):63-65.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内培主要目的是向部门干事们介绍校学生会在网络宣传方面的工作内容,详细说明人人主页、微博平台的工作职责以及改版内容,帮助部门干事们对网络信息部在网宣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并且提高其对于管理主页等的技巧水平。
二. 内培流程
1.开展本次内培的契机是校会人人主页即将进行改版,而部门干事对于网宣工作也缺乏深入的认识。首先向干事们展示并介绍人人、微博主页的以往内容,作出总结。开展无领导小组讨论,让干事们讨论研究,通过头脑风暴并提出对以往情况的改善意见(加深部门团结力量,提高集体的默契感)。
2.向大家介绍改版方案,综合之前得出的意见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之后自由发言,讲讲自己对于网宣工作的理解。然后强调网宣工作的重要性,并且由负责主页管理的副部分享经验和讲解一些在网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3.做一些简单的游戏比如真心话大冒险调节气氛,也增加新进入校会的干事们对彼此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团队的凝聚力。
三.内培总结
校会网宣工作管理是一件需要注意细节而又具有持久性的任务,通过此次内培增加了干事们对网信部工作重心之一的网络平台宣传的认识。同时校会也是需要彼此合作与配合的的地方,不管是完成什么方面的任务都是如此。该次内培提高了干事们对部门文化的理解,也增加了团队向心力。
校学生会网络信息部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总结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