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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一、建房户持由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其建房的申请向当地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镇乡接待站申请选址,镇乡接待站会同村、社、国土、林业、水利、电力、路政等有关部门现场选址定点。

二、建房户将选用的通用设计图或正规设计图和与有证个体建筑工匠签定的《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报镇乡接待站审查,填报三台县农房建设申请表一式二份,经镇乡人民政府、中心所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局审批。经审核同意,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

三、建房户持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建房户在开工前应当向村镇中心所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由村镇建设中心所驻镇乡同志现场打桩放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五、村镇规划建设中心所应对农房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房户及个体建筑工匠有配合及接受检查的义务。

二00四年元月

收费项目

一、市政建设配套费

建制镇乡:25.00元/平方米;

场 镇:12.00元/平方米

二、城镇房产证

单位:15.00元/证;

个人:10.00元/证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纯住房80.00元/套;

2、工厂、医院、学校等

160.00元/宗;

3、商业用房240.00元/宗;

4、党、政、军、机关、社会 公益福利

单位120.00元/宗

四、住房交易手续费

1、住房交易手续费

(1)新建商品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

承担)

(2)存量住房6.00元/平方米(转让双方

各承担50%)

2、住房租赁手续费100.00元/套、次(出

租人承担)

3、非住宅转让手续费

按成交价、评估价的1.8%收取(转让双方各

承担50%)。

农民建房申请须知

申请对象:拥有农业户口的村民,符合无宅基地的或需对破损房屋进行修缮的条件,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进行房屋的建造和修缮。

申请手续:

1、村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或修房的申请。

2、村委会经调查核实,讨论决定同意建房或修缮房屋,并填写相关表格递交镇土地所审批。

3、镇土地所审批。镇土地所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所需证件:所属房屋内居住的所有村民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住房办理告知单

一、农村住房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一)无房户安置或新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无房户证明(本镇以村民委员会证明,外镇以房屋土地所证明)

4、《住房申请表》有村民委员会填写

5、分户中人口确定协议书

(二)修缮、家层、扩建农房

1、本人申请书

2、家庭居住人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3、《住房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填写

4、人口变动协议书

农民建房补助说明

农村建房补帖一般有三个方面:一是困难户,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等,一般由民政部门对每户补贴4000元至8000元不等;二是新农村建设,因有些地方实行新农村建设,对按规划要求做房的给予一至三万元不等的补贴,此项补偿一般直接由政府负责;三是迁村腾地,目前有些地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做房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农村建房申请书范文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农村不少地方或拆旧房建新房,或另建新房,这

都是改善住房状况,安居乐业,迈向小康生活的大好事,各级有关部门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但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统一规划,防止乱搭乱建以及侵占土地等问题的产生,建新房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要建新房的个人或集体,必须向有关部门(土地规划局、建设局等)写建房申请书,待批准后才能建房,否则将作违规建房处理。写建房申请书前,应查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要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内写申请书。如不符有关规定,申请书是不会得到批准的。写的时候,要重点写建房的理由。

例:

建房申请书X X土地规划局:.我叫X X X,是X乡X X村X X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1956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敬礼!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2篇

乙方(承包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建筑法》、《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就甲方修建私人住宅的建筑工程承包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甲方拟建房屋一座,位置在柯桥区稽东镇新上王村安村,由乙方负责承揽建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加工承揽合同。

一、双方权利义务

⒈甲方负责提供石灰、砖、水泥、沙子、水源、钢材等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购买所需材料。

⒉乙方具有从事农村房屋建设的成熟经验,负责施工建设并交付建房成果。当事人明确,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

⒊搅拌机、震动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由乙方自带,费用由乙方自理。

⒋工期从年月日开始建设,主体工期约为个月。如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⒌乙方要加强对其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施工。不是因为甲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及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甲方无关。另有甲方给乙方购买建房险一份,其他的不予再补贴。

⒍乙方所属人员的工资报酬由乙方负责支付,与甲方无关。甲方提供乙方人员的临时住处,做饭场地。

二、质量要求

⒈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必须认真按照甲方的意图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⒉重要施工过程:如地基、浇铸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而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并在施工中若发现造成材料损失、浪费,甲方有权责令要求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修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使用条件的,乙方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违约责任。

3.房屋建成后,因为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的,仍由乙方承担修理返工或重做的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要保证洗手间及水泥现浇楼面不漏水渗水。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视情节严重而定,会在支付款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三、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结算方式:以建房面积计算,约定以270元每平方米造价计算。

⒉付款时间:第一次付款在地基水泥现浇铸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第二次付款在一层楼面整体水泥现浇铸后付给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第三次付款在二层楼面整体水泥现浇铸后付给乙方贰万元(20000.00元),第四次付款在房屋封顶后付给乙方叁万元(30000.00元),第五次在内外墙粉刷完后付给乙方叁万元(30000.00元)。以上付款均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支付。尾款将在工程全部完质量验合格后三个月内收予以结清。施工期间概不借支。

四、争议解决办法

⒈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

⒉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五、附则

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见证人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⒊以上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见证人签字(手印)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3篇

本人是XX镇XX乡XX村村民XXX,19XX年X月X日出生,

长年在外打工,在村里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屋,现准备回村长期居住,

故此申请在胡宅村新建住房,如能得到政府各级部门的批准,我将根

据农村居民建房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不影响周围邻居

的工作和休息,对建筑材料不乱堆乱放,不阻碍交通与消防通道。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4篇

为加强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相对集中,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垦耕地补充。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应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市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称县级人民政府)将全年审批农村宅基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具体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规模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批准计划总量。

第四条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在市本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住房拥挤,用地面积未超过《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限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集镇、城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或房屋征收需安置的。

4、申请人是所辖区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5、原址房屋确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或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建房: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2)擅自将原住房改作经营性住房的;

(3)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请建房的;

(4)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征地拆迁过程中按实物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

(6)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未满三年的,但因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迁入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的,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应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明确的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设住宅,每户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进行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市人民政府批准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的村民建房,每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4公顷。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年初拟定全年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计划总量,编制《一书四方案》和《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报批单》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四)国土所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料汇总后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五)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六)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条 衡阳市市本级村民住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内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C类控制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除A、B类控制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实行规划控制,村民自建。

A、B、C类控制区的具体范围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控制范围为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每个村选择二至三个集中建设点, 在A、B类控制区范围内村民住房应在选定的集中建设点内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建房资格,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出具建房资格证明。

(二) 申请人向当地规划站、国土所提出选址申请,规划站、国土所入户调查核实情况,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选址;城镇范围内的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由县级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市本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和国土部门进行选址。选址要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地质灾害防范、城镇建设规划等多方面因素。

(三) 国土所逐级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园区国土分局)、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建房户、建房位置、占用面积和占用地类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委托规划、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建房实施全程监管,严禁少批多占,批甲占乙。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实行时限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自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相关资料,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权证等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服务性费用。村民依法建设住房的免征植被恢复费。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建造住宅的,需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由各县市南岳区统筹补充,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市县(南岳区)国土部门要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各市县(南岳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有。。促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审批前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用地个人在用地前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申请报告,经所在行政村、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农民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式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增减挂钩。推进”空心村”治理、推进旧宅基地及其他废弃建设用地复垦,周转出的指标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在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和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可在县区范围内统筹用于农民建房,拆旧区与建新区须严格进行等量的增减挂钩。

第十九条 村民建房规模达到《建筑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办理手续并接受政府监管。村民建房规模未达到《建筑法》规定的建议按下列措施把好三道关口监管。

(1设计关:在办理土地规划手续时,要求建设者提供,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施工图或由国家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设图集中选取的结构图,以确保设计结构安全。

(2材料检测关:村民建房所使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砌块、水泥)必须进行进场检测,可由政府购买检测服务,统一检测,集中供应,由检测各供应单位对材料负责,或其自行检测,是否检测作为办理产权的前置条件。

(3过程监督关:建设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派人监督按图施工,且监督过程作为办理户权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和查处职能,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拆除,切实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对于不按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建设住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深入推进农村村民建房阳光审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增强集体决策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行为,为确保重大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经研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会审方式

1、会审由镇村镇办牵头,会审小组人员由农村村民建房户涉及村的管理区书记、驻村干部(含联村干部)、镇国土所负责人、镇城建所负责人及镇综合执法中队负责人等组成,会审小组每星期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初定在每周二下午,遇到突发事项不能召开的,由镇村镇办与管理区商议召集。

2、各与会人员对农户的建房申请审批情况结合各自职责发表意见,会审后形成统一意见,具体以会审小组会议纪录为准。通过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资料不全的补齐后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不予通过的由驻村干部告知建房申请户。

二、会审内容

农村村民建房的新建、拆建。

三、会审程序

1、先由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村的管理区书记或驻村干部(含

联村干部)汇报村民建房申请人四邻协议、村集体会议研究情况、村公示反馈情况(主要为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结构、现有住房及处置方式、拟申请建房地点、面积与土地用途等),同时提出本户的会审意见。

2、镇城建所职责:参与申请人建房用地现场踏勘;确定审批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四邻协议;建房面积和层次;重点区域控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形成本户的会审意见,最后由经办人、所负责人在农户建房申请表上签字认可。

3、镇国土所职责:参与申请人建房用地现场踏勘;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户一宅规定;土地指标核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农转用手续;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进行核查。形成本户的会审意见,最后由经办人、所负责人在农户建房申请表上签字认可。

4、申请人建房用地涉及森林、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会审通过后,在镇公开栏公示十天,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分两类办理相关证件,办好相关证件后向镇城建办领取施工监督牌,同时进行挂牌施工建设,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1)申请建房户为二类区的,先向镇城建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镇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再向镇城建所办理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2)申请建房户为三类区的,先向镇城建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向镇国土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审后管理

1、申请建房户完成各类证件办理后,由建房户会同所在村主要干部、驻村干部、镇城建所、镇国土所及镇综合执法中队等五方进行定点放桩;必要时可联系县测绘大队进行放样,费用由建房户自理。同时镇村镇办向村主要干部、驻村干部、镇综合执法中队移交建房户相关建房审批文书表格,由各接收人签字确认,共同做好批后监管工作。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范文第6篇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重要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以及百色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汲取“大棚房”、“违建别墅”等问题教训,压实主体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坚持实事求是,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以“零容忍”态度管住乱占耕地建房新增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严肃查处顶风乱占耕地建房、严重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严肃查处包庇纵容、失职渎职导致耕地流失及搞利益输送等严重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

二、清查整治范围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此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主要聚焦“乱占耕地”和“建房”两个重点,主要清查整治全县

14 个乡(镇)范围内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

“乱占耕地”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行为。对于乱占耕地,将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遏制。

“建房”是指单位或个人在不符合建房条件、用地规划、建房手续缺失等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建成房屋(包括农宅、瓦窑、临时搭建简易房屋等构筑物)。对于占用耕地建房以及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的,应当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农户补办用地手续或责令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治整改,特成立 xx 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xxx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xxx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x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xxx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xxx

县人民法院院长 xxx

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成员:x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xx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xxx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 xxx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xxx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xxx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xxx

县督查和绩效考评办主任 xxx

县信访局局长 xxx

县发改局局长 xxx

县司法局局长 xxx

县财政局局长 xxx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xxx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xxx

县住建局局长 xxx

县林业局局长

xxx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xxx

县水利局局长 xxx

县卫健局局长 xxx

县工信局局长 xxx

县文旅局局长 xxx

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黄荣登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各项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xx 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10 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边清查边整治的工作原则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部署,综合运用遥感监测、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多种手段进行“地毯式”摸排,不留死角,摸清底数,杜绝清理排查不全面、不彻底的现象。要逐宗登记摸排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项目的有关情况,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认真填写《xx 县农村占用耕地建房调查表》及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认真梳理问题清单,逐宗核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是否属于乱占耕地建房,确保查清问题。要建立问题台账及销号制度,按照

“一个问题一个台账”实行问题台账销号管理,做到整改一个问题、核销一个问题,确保问题整治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在 20xx 年 4月 10 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 年 4 月 10 日至 20xx 年 5 月 20 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聚焦清查整治重点区域、重点问题,制定整治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集中整治,整治一项销号一项。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采取通报、督办、约谈、问责等形式推动整治工作,在 20xx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清查整治工作并降落实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三)构建长效机制阶段(20xx 年 5 月 20 日起)。对未完全处置到位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明确处置责任主体、处置时限、处置措施等,挂账监管,限期落实整治。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发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消除管理盲区、明晰执法边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坚决防止农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乱象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第一把手负总责,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

(二)密切配合协作。本次专项行动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处置工作机制,纪委监委全程监督机制,合力推进清查整治工作,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做到“零容忍”。

(三)依法依规审慎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综合执法力量作用,根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违法问题性质、违法发生时间、违法责任主体等内容,综合考虑历史因素和现实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审慎处置,防止“一刀切”、简单化,积极 稳妥处置问题。对存量项目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采取拆除、部分拆除、没收、保留建筑物、没收销售耕地违法所得、罚款等措施,分类稳妥处置到位;对无视法律法规、严重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置到位;对违法违规审批的,要明确责任,依法查处,注意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存在“互有瑕疵”行为的,要厘清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处置,保障合法权益,确保经得起社会监督和历史检验。

(四)严肃追究责任。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要将专项行动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占用耕地建房的,要带头自查自纠。对清查整治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避重就轻、进展缓慢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禁而不止、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指导。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派出指导组,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做好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解决“不会干”的问题,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六)加强舆论引导。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测和研判,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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