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1篇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
我国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内容, 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下文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下文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
( 一)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劳动法》第59 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用人到单位作出了义务性规定, 第4 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 二) 对女职工“四期”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0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61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 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 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三) 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条款, 对女职工在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23 条第2 款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 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 条第1 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 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辞退女职工, 单方解除劳动 ( 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 四) 救济方面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15 条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方式。“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 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造成女职工损害的, 依法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方面作出了相关的立法规定, 但不可否认, 实践当中, 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究其背后的原因, 需从多方面分析。
( 一) 法制方面
1. 立法不健全
第一, 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应当更新,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现今社会随着高科技的发展, 电子行业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 而电子产品带来的辐射污染亦不可小觑。为此, 女性在孕期不得不穿着“防辐射服”之类的衣物, 试图求一个“心理安慰”。此外, 还有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带来的诸多未明确列入禁忌范围内的有害物质。如果女职工长期在此环境中工作, 将会影响到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严重的甚至会对下一代的孕育有不良影响。对此,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 扩大并更新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另外, 女职工在孕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流产、死产和畸形儿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但责任该由谁来负, 女职工是否享有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权利, 应当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第二, 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自200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多数用人单位都能够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 鲜少有用人单位能够认识到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专项规定。这就导致, 许多女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刻并了解自身的特殊权益有哪些, 而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之后, 也因为证据不足难以维权。
2. 执法不严监察不力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能否落实到位, 执法很关键。我国在执法水平以及执行力上, 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尤其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制约, 某些地方政府往往选择站在维护企业的立场, 当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 对暴露的问题不依法进行处理, 使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 劳动执法监察能够保障真正实现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 但某些地区始终没有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中。因此, 执法不严与监察不力, 会使得立法内容形同虚设。
3. 救济不完善
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如“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但其在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上有很大的局限性, 惩罚力度不够, 甚至可能会导致权利的虚设, 并不能起到惩罚与威慑的作用。因此, 女职工更需要的是司法救济。
( 二) 其他方面
1. 企业方面
企业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不到位。某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 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相当突出, 如: 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工不能同酬、动安全措施不健全、“四期”待遇得不到落实等。
2. 女职工自身
同男性相比, 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 导致女性对劳动机会非常渴望, 已经就业的女职工往往为了保全工作, 不敢主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女职工敢怒不敢言。
3. 工会方面
许多企业基于“成本- 利益”的分析,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而即使是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 其由于费用、人员都隶属于企业, 因而在实际中受到企业的制约, 成为企业的傀儡, 并不能实现工会组织独立的地位, 更无法发挥应有的监管作用。
三、完善措施
( 一) 完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近些年开始重视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 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也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 国情复杂, 加之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 应对其进一步完善。
1. 完善立法内容
第一, 更新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并明确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国家应及时对由于高新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对女职工有害的工种进行归纳, 并及时补进《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中。此外, 对于特殊情况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52 条规定: “劳动者除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外, 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据此, 女职工由于恶劣的工作环境, 导致流产、死产、畸形儿和人格权受到严重侵犯时, 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 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劳动合同的专项规定之中。为了提高效率以及可行性, 可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之中。当然,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集体合同, 那么,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写入与每一名女职工签订的个人用工合同当中, 这能够从源头上保证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 加大执法与监督力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应加强《劳动合同法》的执行落实工作, 督促各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 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劳动监督机制, 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认真开展多项工作, 如: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执行情况较差的小型私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 设立相应的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避免出现企业和政府部门勾结的情况; 充分利用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鼓励更多的人员参与到监督行为中来。一旦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 应当立即查处和纠正。
3. 完善司法救济
有侵害就有救济, 为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有必要为受到侵害的女职工建立专门的司法救助制度。如, 设立专门的女职工特殊保护司法机构。事实上有些城市已经开始落实这一行动了: 2003 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女职工权益保障庭”, 专门处理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劳动争议案件。这一举措, 不但提高了社会对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 而且使得女职工在维权的时候更为便捷, 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另外, 如上文所述, 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多以行政制裁为主, 因此, 在司法救济中应加强对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 真正发挥惩罚与威慑的作用。
( 二) 其他方面
1. 加强企业管理
加大对企业行政领导的观念更新和培训学习力度。通过一系列宣传活动, 使得人们正确认识女性的特殊价值, 营造尊重女性、关怀女性, 保护母亲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 要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普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必要时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其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
2. 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
女职工必须提高自身的能力, 一方面要掌握《妇女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的基本的法律知识, 对实践中的侵权行为积极开展自我维权和救助活动。另一方面, 女职工还应重视自身的综合发展, 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这需要政府发挥应有的主动作用, 将教育培训资源适度向女性倾斜, 建立更多更完善的学习和教育平台, 促使女职工在工作之余, 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
3. 加强工会建设
发挥政府的主动能动作用, 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要求各类型企业尽快成立工会组织, 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重视和加强工会及工会女职工工作, 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得到有效的保障和落实, 配齐配强工会和女职工工会干部, 并落实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政府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学习, 提高他们的工作技能和方式, 使他们敢于维权, 能够维权, 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维护者。
总之, 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这项工作,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 真正落实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最大限度地调动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推动企业、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摘要: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日益重要, 但用人单位往往基于各种原因忽略甚至漠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本文首先阐述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概况;其次从多方面分析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力求真正落实对女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劳动保护。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邵珠同, 贺瑾玲, 王晓雯.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效果的实证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法制博览, 2015 (9) .
[2] 李晓雯.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J].法制与经济, 2015 (5)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2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公司工会与公司行政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和公司工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和工会主席更换,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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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公司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公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公司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公司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第十条公司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公司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公司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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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七条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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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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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七条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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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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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工会
总经理签字: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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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http://s.yingle.com/y/ld/596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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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3篇
一、新时期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 特殊利益落实不到位
在企业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中, 尤其是在企业经营机制体制改革与转换的过程中, 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 采取精简人员, 减少开支等方式, 对于女职工相关的利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急功近利, 不能在女职工整体利益的保护中形成多方面的创新管理, 尤其是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 没有形成规范化的系统管理, 因此, 也就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待遇, 在整个管理中, 也不能对女职工在哺乳期、产期等工作环境下多休息, 婚假、孕假等都没有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利益的补偿, 也就不能整体的推动企业女职工的积极性。
(二) 参政议政实施不到位
在企业的综合管理中, 没有形成对女性整体能力的全面认识, 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形成创新, 在企业政策改革、创新发展中, 一些企业女职工没有结合工作岗位进行多方面的培训, 因此, 在整个业务能力的形成中, 造成整体文化素质相对角度, 竞争能力也相对较弱, 不能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利益提升等形成参政议政的有效性, 在女职工整体素质偏低的背景下, 缺少相应的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个人利益以及身心受到伤害的过程中, 也不能形成有效的自我保护, 这样, 不能提升整个管理的综合效益。
二、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与路径
(一) 加大源头的参与和管理
在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 要加大整体职能的全面发挥, 注重对女职工维权的源头参与, 采取多种方式的创新运用, 通过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签订集体合同、落实女职工待遇等方式, 在职工代表大会中注重一定比例的女员工, 在企业文化的宣传中, 要形成男女平等的理念模式,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问题的解决, 同时, 对于女职工身体上特殊性, 在经期、哺乳期、孕期、产期以及婚假等利益安排上, 形成多元化的管理创新, 促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
(二) 加大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
在做好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过程中, 要深入了解女职工的基本情况, 在做好女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中, 做好多方面的综合宣传, 形成企业尊重女职工的良好氛围。每一个企业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 通过网络自媒体、报纸等宣传载体, 宣传男女平等的主体意识, 并在社会中形成关心女职工、支持女职工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 加大对女职工政治待遇的落实
在女干部的选拔过程中, 要突出对女职工的提拔任用, 在在落实女职工政治待遇的过程中, 对于女职工的选拔任用, 通通过组织发展、职称聘任、教育培训、评先评选、住房分配等方方式, 做到那女平等, 在尊重每一个女职工主体意愿的基础上上, 针对女职工个人能力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能力, 为女女职工发挥出个人才能与智慧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境, 并在女职工参与企业的政治工作中, 让女职工在参政议政政中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都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此, 要为女女职工在政治发展上提供并创造有力的条件, 让女职工能主主动的参与到企业的综合发展之中。
(四) 加大对女职工的健康权维护
在全面改善女职工健康工作环境的基础上, 不断完善女女职工的劳动条件, 将创新管理、创设劳动条件作为维护女职职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加大女职工身体健康检查、体检、健健康普及等基础上, 落实女职工的综合能力, 在聘请专家健康康讲座的基础上, 形成保健知识讲座, 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检, 将落实女职工的健康权细化到每一个细节, 做好健康卫生生检查以及综合能力提升的基础上, 创造性的推动整个健康康权维护在女职工中的综合运用。
(五) 加大对女职工整体素质的提升
提高基层女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根据新形势的需要要, 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培训, 确保女职工工作干部、特别是是新干部能够及时接受到新的理论、业务知识以及法律等方方面知识的培训, 提高她们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广泛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要要教育女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自觉抵制制社会上不良习气的影响, 自立、自强、自尊、自新;要不断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 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岗位练练兵和技能比武活动, 提高自己竞争能力, 争做知识型女工工;要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学习, 增强依法维权的自觉性;要教育和引导女职工克服自自身弱点, 争做新时代女性。
三、结语
在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过程中, 要针对企业女职职工的综合发展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模式, 在企业的整体发发展过程中, 突出企业女职工的整体优势, 在身心发展与政治治待遇的综合管理中, 形成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这样, 就可以以实现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营造良好的发展平平台, 并在企业的综合发展中创设出多元化的管理渠道, 从而而实现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的综合渠道。
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对于女性主体利益的合法维护成为了重要的课题。本文主要围绕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更好的发挥出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发展中的综合作用。
关键词:女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毛桂茹.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工会工作的思考[J].决策探索 (下半月) , 2011 (10)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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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5篇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自查报告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要求按照省总办《关于做好2010年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有关工作的通知》后,为全面反映我公司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的工作情况,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公司工会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了一次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做以下汇报。
公司在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以来,大力注重女职工权益的保护,把这项工作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工作内容之一。在《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定制初期,为了能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公司工会认真调研,围绕女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女职工的意见建议。从合同签订以来实施效果明显,得到全体女职工一致的肯定。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现状: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女职工队伍是一只蓬勃向上,充满朝气的队伍,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自年来,公司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工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与公司及下属单位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
保护集体合同》,并在2009年月续签,切实保护公司名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生活中安全与健康。
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履行情况及效果:
我公司《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围绕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息、休假、待遇的落实,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卫生保护设施的改善,女职工妇科疾病的普查、卫生费用的发放标准、生育保险参保以及男女同工同酬、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
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为:
1、 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每年的职代会或者重要会议,都保持了女职工代表的相应比例。让广大女职工参与到公司的建设和发展中,维护了女职工权益,全面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
2、 在升职晋级、评定职称,外出学习考察和岗位技能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同志一样的待遇,目前公司副科级以上的女职工干部共有16位。
3、 积极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公司每年组织女职工在德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妇女参与健康体检达100余人,涉及检查费用达10多万元,使一些身患疾病的妇女得到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有效地维护了女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4、 具体落实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休假权益保护。
5、 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如每年三八节组织公司女职工开展郊游、棋牌、体育等活动,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
三、推行《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中注意的问题:
公司在推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过程,不仅使女职工孕、产、哺乳期、劳动安全卫生、劳动报酬、生育保险等特殊权益保护的要求转化为具有鲜明特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而且强化了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意识,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促进了企业出现互利双赢的局面。但是在自查工作中我们也看到,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新产物,在推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配套等问题,一些工会干部平等协商能力不强,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缺乏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迫感等等,这都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大力宣传、共同参与、完善机制、培养队伍、规范运作。
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第6篇
(一) 性别歧视隐性影响女性权益保障
在我国, 女性的职业生涯始终受到性别影响, 很多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总被问到结婚、生孩子等一系列问题。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 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和追求利润, 通常先考虑女性的两次生育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所在, 这种考虑已经成为女性选择是否生育二胎的一道门槛。
(二) 职业中断期加长影响女性职业生涯发展
职业中断主要是指女性因生育或照顾子女而被迫中断职业生涯, 处于没有职业也没有收入的特殊阶段。确切地说, 女性生育一个孩子休产假所占用的时间相对于其整个职业生涯来看, 影响不大, 但对于已经生育一胎还想计划二胎的女性来说, 第一个职业中断期才结束, 才刚刚回到职场打拼出一定的地位, 又一次职业生涯中断将此期限加长, 这时, 即使女性还有机会重返原岗位, 但长期与职场脱节, 与外界脱节、与专业脱节, 势必会直接导致其综合竞争力的下降。随之, 继续晋升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小。
(三) 女性养育二孩将分散精力, 势必影响职业生涯发展
全面二胎政策的施行, 很多女性处于家庭和谐及老有所养的考虑, 职场拼搏的信念逐渐动摇, 于是放缓了自身对更高学历及继续晋升的追求, 有的为了生育二胎, 宁愿选择一些缺乏竞争力甚至都不太考虑薪酬待遇等因素。更有甚者, 有的二胎妈妈在生育二胎后, 由于精力过度透支, 加之长期远离压力山大的工作环境, 于是生发出放弃工作在家抚养孩子的错误念头, 很大程度上已无心花时间再继续充电学习。有人做过调查, 愿意在怀孕或休产假期间去主动学习相关知识的女强人少而又少不2%。可以想象的是, 乐意生育二胎的妈妈们此时更加关注的是育儿或教育方面的知识。知识经济时代, 因养育二孩而忽略自身的学习与进步的职场女性, 一定要做好足够的思想准备以防事业上停滞不前。
(四) 多重角色冲突导致职业目标淡化甚至无法顺利进行
女性在社会中扮演者不同的角色, 在家里是妻子、妈妈、儿媳或女儿多重角色的综合体, 在单位和男同志一样为了对得住那份薪水而不懈努力。在社会大家庭里, 现代女性自食其力, 和男人平分秋色。几种角色在一个人身上同时存在, 如果哪一角色没有扮演到位, 其他角色功能也将混乱, 引发“冲突”。可以想象, 若女性工作中的角色越突出, 那么能分享给家人的时间就会越少, 从而家庭角色就会相对减弱;反之也成立, 若职场女性把过多的时间投入在家庭里, 要兼顾工作那简直有些为难。生活中常见的是, 很大一部分职场女性, 哪怕是生育两个孩子后, 她们也不愿意放弃继续工作挣钱的机会, 因为这来之不易的工作是她们过五关斩六将、经历过高考炼狱之苦而得来的, 轻易言弃未免过于草率, 当然, 坚持工作的结果必然与家庭的意愿想背离。另一方面, 站在家庭的角度, 家人既希望女性有自己的事业, 又希望是贤妻良母;用人单位就更不用说了, 最人性化的想法便是女性最好既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又能为单位的效益而尽心尽力。在多重角色冲突之下, 很多女性为了能兼顾家庭和谐、工作顺利几者的关系, 只有“委曲求全”做出选择:把择业目标直指工作时间相对较短、能够轻松工作并顺便可以照应孩子的弹性化工作, 这就是无奈之下职场女性平衡事业与家庭的“杀手锏”。
(五) 缺乏完善的女性家庭权益保障, 女性面临职业“边缘化”的风险
女性生育二胎后, 由于长时间脱离工作或交友这个特定的圈子, 再入职场社会竞争力大不如前是预料中的事。社会上甚至就出现了一种新概念“让女性回归家庭”, 殊不知, 女性一旦回归家庭, 将没有了工作, 也没有了经济来源这样, 女性家庭地位“边缘化”就成了不争的事实。而这并不是由女性自身所造成的结果, 相反这是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过程中, 女性必然要面临的更加严峻的现实。
二、云师大文理学院女教职工权益保障调查情况
为深入了解在“全面二孩”政策下, 我校女教职工权益保障即有关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 特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分析了我校女教职工权益保障的真实情况。此次参与问卷调查女职工人数共90人。调查结果显示:“全面二孩”政策给女性职业生涯带来了很多新困境, 符合条件生育二孩但真正选择生二孩的女教职工比例很小, 只占3%;想生二孩的占20%, 不想再生的占了28%, 49%的女同志还处于纠结观望状态。不难看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过程中, 存在一些客观或潜在因素让很多家庭面临选择困难。
总的说来, 就本次问卷的核心内容所涉及的38个封闭式问题, 2个开放式问题的反馈可以看到:有些问题是目前大多数企业所存在的共性, 部分问题确实属于个性, 需要学校努力为教职工解决。文理学院作为一所本科独立院校, 其性质决定了在处理某些问题上必然有其局限性。
三、“全面二孩”政策下化解女性职业生涯新困境的具体对策
(一) 完善国家生育保障制度及相关政策
很大一部分女职工最希望延长产假或获得鼓励性政府补贴。当下进一步完善能保障女性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权益的相关政策是重中之重。如:进一步完善女职工生育保护的立法, 完善制度保障, 解决女职工最基本的需求才是最现实做法。全面“二孩”政策下, 为了实现双赢, 企业本身希望能最大程度上降低缴费比例。有专家提出, 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统筹等方式分担女性生育成本, 或者“政府出台政策要求相关企业减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税额以补偿, 或许这样可调动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继续完善二胎产假期间的保障制度。法律上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产假时间为98天。而对于符合晚育条件的另外增加产假时间30天。而大多数女性在生育二胎时, 年龄普遍偏大, 身体机能下降, 相关部门应考虑到给生育二胎的女职工相应延长产假休息时间。同时, 实行男性职工陪产假制度, 增加男性的家庭责任感, 帮助女性分担生育所造成的压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适当提高生育保险, 提高女职工生育福利待遇以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个人需求得到基本保障。加大执法监管, 消除性别歧视, 切实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加强妇女社会工作, 开拓服务内容, 提高服务质量以保障女性权益。为实现个人价值, 职场女性要做好职业生涯长远规划, 即使由于生育二孩而影响个人的职业生涯发展或使其中断, 也要抽空不断学习, 更新知识, 提升职场竞争力, 最终实现自我价值。
(二) 家庭要做好二胎妈妈的坚强后
要知道, 越来越多的家庭生育两个孩子意味着二胎妈妈身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在抚养、教育子女的同时, 还得为巩固职场地位, 为职务晋升忘我打拼, 实属不易。这时, 二胎妈妈们最明智的做是该最大限度地争取家人的支持, 方可缓解因生育两个孩子给自身职业生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结语
总之, 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的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 不仅需要出台具体生育保障政策, 同时也要就整个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作出整体性安排。
这种需要只能是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 才能保证其实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虽然顺应了群众期盼, 也能改善家庭人口结构, 还能显著增强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 但我们我们必须明白:不能让二胎政策成为女性回归家庭的“助推器”, 女职工权益保障有待进一步完善, 但女职工一定要自强不息, 实现自我价值。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这标志着中国已经开启“全面二孩”时代。这是实施“单独二孩”后国家对对生育政策的又一次调整。该政策的出台在社会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在全面二孩大背景下, 计划生育二胎的家庭, 女性的职业生涯发展必然受到影响。
关键词:二胎政策,女职工,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杨冬梅.“全面二孩”考验女职工权益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6 (8) .
[2] 王懿智.浅析全面二胎背景下女性的权益保障[J].北极光, 2016 (12)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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