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目录
【 第 一 章 】编制说明
1第一节编制依据
2第二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3【 第 二 章 】工程概况、特点及公司简介
4第一节工程概况
5第二节工程特点5
【 第 三 章 】组织机构及施工组织措施 7
第一节施工组织机构8
第二节施工总体部署19
【 第 四 章 】施工总平面布置
21第一节施工临设、道路、机械的平面布置2
2第二节施工给水排水线路的平面布置2
4第三节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布置2
5第四节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的平面布置26
【 第 五 章 】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28
第一节施工进度计划29
第二节工期保证措施30
第三节分级计划管理36
第四节施工进度计划表36
【 第 六 章 】 施工机具设备计划37
第一节垂直运输设备的选择38
第二节施工机械的设备38
第三节主要机械设备的安拆40
第四节施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4
1【 第 七 章 】 劳动力的配置42
第一节劳动力需用计划4
3第二节主要周转材料需用计划46
【 第 八 章 】土建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47
第一节测量放线48
第二节土方工程50
第三节条形基础施工方案53
第四节 主体砖混结构施工方案55
第五节防水工程施工方案69
【 第 九 章 】装饰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71
第一节 装饰工程施工网络图72
第二节 楼地面工程73
第三节 墙、柱面工程78
第四节 吊顶工程8
4第五节 门窗工程8
5第六节 装饰安装工程87
第七节 涂料、油漆工程88
第八节 装饰小品工程9
1【 第 十 章 】安装工程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9
4第一节 强电系统施工方案9
5第二节 弱电系统施工方案101
【 第 十 一 章 】质量保证措施106
第一节 质量目标107
第二节 质量保证措施107
第三节 质量、技术管理11
1第四节 土建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11
2第五节 装饰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13
5第六节 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139
【 第 十 二 章 】物资采购质量控制142
第一节 物资采购质量控制目的1
43第二节 物资采购各部门的职责143
第三节 物资采购的工作程序143
【 第 十 三 章 】安全施工措施146
第一节 安全目标147
第二节 组织管理措施147
第三节 安全施工制度147
第四节 现场安全生产措施149
第五节 机械安全措施150
第六节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150
【 第 十 四 章 】文明施工措施151
第一节 文明施工目标152
第二节 组织管理措施152
第三节 “标准化文明工地”的保证措施152
【 第 十 五 章 】新工艺、新技术运用154
【 第 十 六 章 】雨季施工措施157
【 第 十 七 章 】环保措施160
第一节 环境目标及管理方案表161
第二节 环保实施措施162
【 第 十 八 章 】与其他单位的配合措施165
第一节 设计院的工作协调166
第二节 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协调166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办公管理
1、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办公秩序,应衣着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态度热情、文明礼貌,言谈举止要符合企业员工行为规范。
2、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维护环境清洁;保持办公场所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唱歌,不得串岗闲聊。
3、下班时要整理好台面文件及物品,办公桌上保持清洁,将座椅摆放整齐,抽屉和资料柜须锁好,关闭一切电器,人走时关窗锁门。
4、卫生间水龙头及电灯要随用随关,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5、严禁在办公场所内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1)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牌、玩游戏;
(2)严禁使用办公电话闲谈,严格执行矿用电话管理规定; (3)严禁在办公场所内进行赌博活动; (4)严禁使用非正常配置的高功率电器; (5)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6)严禁在办公室烹煮或用餐; (7)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6、办公场所维护要求:
1 (1)爱护公共财产,禁止在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墙面上乱写乱画或钉钉子;
(2)保持洗手盆台面清洁,严禁在卫生间洗手盆中清洗拖把、倾倒茶叶及其它易造成下水道堵塞的废物残渣;
(3)参加会议结束后,应自觉清理好面前的杂物,座椅归位并摆放整齐;
(4)自觉爱护公司会议室、楼梯、洗手间、各办公室门窗、窗帘、灯具、墙壁开关等公共设施;
6、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下班离开时要及时关闭空调、饮水机、个人电脑等电器,杜绝用电浪费。
7、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需通知办公室。
8、劳动纪律遵照《员工司手册》。
二、卫生管理
1、搞好个人办公区域的卫生,做到物品摆放井然有序,保持个人使用的办公设备整洁、干净、卫生。
2、办公场所、办公室和洗手间必须保持整洁、卫生,大楼内卫生标准是:
(1)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
(2)地面保持本色,无废弃物、污水、污迹、浮土现象; (3)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 (4)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
(5)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垢,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
(6)桌椅摆放端正,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 (7)电脑、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外观整洁、无灰尘;
2 (8)严禁从办公室窗口往外乱倒污水、茶叶水,乱扔烟头、废纸及杂物;
3、办公桌面各种书籍、资料、文件、文具等均应放置整齐美观,无乱堆乱放物品现象,室内无卫生死角。
三、消防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的规章制度;检查本办公室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2、办公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废弃的易燃物品。
3、未经矿保卫部门批准,未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办公室内严禁明火作业。
4、办公室内的各用电设备要正确使用,电源插头应使用合格产品,不得乱拉临时电线;严禁将无插头电器电线直接引入插座进行电路联接。
5、办公室的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6、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熟悉各自办公室周围的疏散通道情况并保证其畅通。
7、各部门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办公室附近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和使用方法。
8、每天下班前,各部门都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四、检查与考核
1、每天由公司领导检查公共区域的环境,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10元/次。
3
2、每周由对个人区域的环境进行检查,如有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罚每人10元/次。
3、在办公室大声喧哗者罚款20元/次。
4、在公共区域吸烟者罚款20元/次。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一、范围
存在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中毒及苯酚、MDI粉尘危害因素,主要场所分布如下:
(1)三氯氧磷、三氯化磷、偏二甲肼、N-甲基苯胺、MDI、HDI、甲苯、苯酚、甲酸有毒有害场所分布地点:
1)二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N-甲苯胺、三氯氧磷、甲酸、噪声
2)三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甲苯、噪声
3)四车间操作岗位检测内容:三氯化磷、苯酚、
4)烘干房操作岗位检测内容:粉尘、噪声
二、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1、按照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
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偏二甲肼0.5㎎/m
3、N-甲基苯胺0.04mg/m
3、甲苯500mg/m
3、三氯氧磷0.3mg/m
3、三氯化磷1mg/m
3、甲酸10mg/m
3、MDI0.055mg/m3
2、按照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规定,车间噪声85dB;粉尘8 mg/m
三、检测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安保科负责,联系姜堰市疾控中心每年对以上各部位进行监测(车间空气、车间噪声、车间粉尘),并对报告书进行存档留册。如监测后车间设备另有变动的,必须重新监测。
2、设备科负责对由公司所有防静电接地电阻每月进行一次检测,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3
中性点接地系统,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Ω;
防静电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一般不大于100Ω。
3、每半年由气象部门对公司所有避雷、防雷进行监测,应符合相关的要求。(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Ω)
四、管理
各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各自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安保科负责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危害的统筹管理和职业病的后续管理工作。
检测人员发现有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五、相关记录
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2.工作场所空气监测报告(车间空气、粉尘、噪声)
3.防雷监测报告
4.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台帐AG-C-5.8-05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二、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坚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积极开展友好、平等的对外交往,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严防境内各种异端邪说的侵蚀。
四、发扬爱国爱教精神,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兴办各类公益事业,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小组成员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设组长、副组长、会计、出纳、保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岗位。
六、宗教教职人员除参与民主管理外,还应负责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
七、坚持学习政治理论,时事形势,宗教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素质。定期召开教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本场所重大问题,建立民主决策的机制,防止搞个人崇拜和独断专横。
八、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场所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负责对本场所的各项工作的实施,及时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积极为信教群众服务。
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的八条标准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统
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弘扬佛教优良传统,践行人间佛教,思想、重视对教义教规做出符合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阐释,引导汉传佛教积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
二、知法守法。建立学习制度,组织僧众和信教群众学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僧众和信教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团结稳定。管理组织内部团结融洽,僧团和合无诤,与信教群众关系和睦。积极弘扬佛教和平、和谐、圆融的精神,增进人际关系和顺,促进社会和谐。
四、活动规范。佛事活动文明健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佛教教义教规,能够满足信教群众的基本宗教需求。
五、教风端正。僧众恪守戒律戒规、品德良好,注重宗教修持和僧才培养,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持守职份。
六、管理有序。寺院管理体制顺畅,管理制度完善,管理组织健全、廉洁公正,管理方式民主,管理措施得力。遵守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
七、整洁安全。寺院文明敬香,整洁卫生、清净庄严,有良好的佛教文化氛围。寺院建筑设施安全,文物保护、治安、消防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到位。
八、服务社会。弘扬佛教慈悲济世精神,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群。
卫生防疫制度
一、组织信教公民学习宣传卫生防疫常识,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防疫方针政策,做到“讲究卫生,人人有责”、“控制疾病,预防为主”。
二、宗教活动场所内外应保持卫生清洁,经常性进行卫生大扫除。要有一名管理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三、信教公民在场所内聚餐时,事前应对桌椅、灶台、餐具等进行保洁消毒,检查食品果蔬是否新鲜,防止霉烂、未熟食品上桌。有条件的主厨和帮厨人员要有卫生许可证,严禁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上灶台,保证信教公民的饮食安全。
四、宗教活动场所内如发生非典、流感、食物中毒等传染性疾病的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卫生局、防疫站、民宗局、统战部)报告疫情,保留、封销现场(包括食品、防止疫情扩散)。
五、县宗教事务局及相关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对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的时限内设有整改的或整改后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将按规定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学 习 制 度
一、为了切实提高全寺僧尼居士的素质,必须自觉的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时事政策、教义教规、佛教文化知识的学习。
二、每周星期日管理组织集体学习,逢初
一、十五法师下午对信众讲经开示,全体僧尼居士除因事因病外,不得缺席,因其它原因可作调整时期。
三、集体安排学习由学习组正副组长召集组织,学习组长必须订出学习计划和本周学习内容,提前请好老师和法师,每季度法师、老师召开研究考试题目,对学习人员考试一次,以测验每个学员成绩。
四、对出家和年轻僧人,除坚持集体学习外,还要加强自修自学,以便尽快提高自身素质,成绩优异的僧人居士送各省报考佛教院校就读学习。
五、适当安排佛教校的法师和老师对僧众和居士讲经、授课。提高佛教徒的政治、佛学专业知识水平。更好的宣传政策,弘扬佛教文化。
治安消防安全制度
一、寺院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结合寺院实际情况,配合派出所治理本寺治安问题(包括接待、防火、防盗、夜间值班巡逻等)。
二、治安管理是寺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对邪教组织构成犯罪,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骗取财物,假冒宗教外衣造遥哄骗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件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严禁到宗教活动场所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诅咒、诽谤,影响信教徒过宗教生活。
四、严禁到寺庙设摊算命、看相、打卦、卜问吉凶骗取钱财,参与邪教组织,散发邪教磁带、光碟、书刊等。
五、寺院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整改火灾隐患,接受消防工作调查,加强对一切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的物品管理,设置“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六、寺庙是烧香、点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单位,消防是寺院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寺庙要建立消防组织,有两人小组参加过消防培训,负责全寺消防工作,以保生命安全和寺庙财产安全。
七、消防器材配备有灭火器、水泵、蓄水池,消防输散通道输散人员有消防小组的执勤人员轮流式分散人员和预报警示,展开火灾扑救工作。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本文适用于我公司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1990年5月25日起施行) 3 定义
保密要害部位:我公司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过程中,经常或大量涉及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国家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位及集中存放、保管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秘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我公司涉密部位位置。
4 保密要害部位的确立
4.1 确立保密要害部位应当力求准确,并遵循最小化原则。
4.2 保密要害部位的确立,由保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保密委员会申报,申报时填写“保密要害部位确定申报表”。 4.3 保密办公室协同保密要害部位建立健全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保密要害部位确定申报表、人员情况、涉密事项、防范措施、保密管理规定以及保密检查情况等方面的材料。
4.4 保密室主要负责公司日常保密管理,与涉密文件相关的市场营销活动及产品涉密部分的设计管理工作;调试检验室主要用于产品生产时的涉密环节,如总装调试、检验工作及半成品和成品的保密管理工作。
5 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工作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保密要害部位由主管公司领导负责,定期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
5.1.2 保密要害部位以及各保密要害部位所属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部位的第一责任人,要结合部位的保密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保密规定,将保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5.1.3 针对保密要害部位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按照保密资格认证标准的要求,须配备完善可靠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各涉密环节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5.1.4 涉及保密要害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须同步考虑保密防护措施,要与基本建设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验收。 5.2 详细要求 5.2.1 物理防范措施
5.2.1.1 保密要害部位要安装安全可靠的防盗门窗,保密办公室要配备密码文件柜及碎纸机。
5.2.1.2 每天上班后、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防盗门窗、密码文件柜的安全情况。
5.2.2 技术防范措施
5.2.2.1 保密要害部位均设有红外报警装置,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每天下班后由专职保密员负责将报警装置开启布防,每天上班前由专职保密员将报警装置关闭撤防,公司保安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重点负责夜间安防。
5.2.2.2 综合部保安要定期(每周一次)对防盗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灵敏、可靠,正常运行。
5.2.3 人工防范措施
在红外报警系统布防期间,综合部保安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5.2.4 进入保密要害部位人员的管理
5.2.4.1 非涉密人员与非相关涉密人员(指与调试检验室内的生产过程无关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保密要害部位,须填写《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并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在《出入保密要害部位人员登记表》登记后方可入内。 5.2.4.2 外来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须由陪同人员填写《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在《出入保密要害部位人员登记表》登记后方可入内,期间外来人员须由公司涉密人员全程陪同。
5.2.4.3 公司所有涉密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须履行登记手续,在《出入保密要害部位人员登记表》中详细注明姓名、部门、事由及进出确切时间等。对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岗位工作的人员,须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
5.3 保密室的保密管理工作
5.3.1 保密室的钥匙由专职保密员及保密办主任负责保管,钥匙必须随身携带;密码文件柜的密码及钥匙由专职保密员负责保管,责任落实到个人。严禁将钥匙转借他人或随意放置,一经发现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5.3.2 涉及国家秘密的所有载体均由保密室负责归档保管,且必须放置于电子密码文件柜中,如因生产需要借阅、调用的,须填写《借阅/调阅/复印/携带密件审批表》,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借阅、调用。
5.3.3 保密室内的所有计算机均为涉密计算机,专门用于产品涉密部分的设计,实行单人单机操作,责任落实到个人,严禁私自改装系统及程序或混用计算机。
5.4 调试检验室的保密管理工作 5.4.1 调试检验室无生产任务时由保密办负责管理,有生产任务时由负责生产的生产制造部负责人负责管理。调试检验室内的钥匙(含钢质门钥匙、密码文件柜密码及钥匙)平时由专职保密员负责保管,生产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并与专职保密员办理交接手续后借出,使用期间均由其负责生产间、密码文件柜的开启和管理。钥匙严禁转借他人或随意放置,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即时归还,保密室对此负有监督的责任。
5.4.2 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经保密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可从保密室调出。
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生产使用期间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必须与使用该文件的涉密人员进行登记交接后方可用于生产。生产期间部门负责人要随时掌握文件的去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文件私自带离生产间,当天下班前仍由部门负责人收回并放置于密码文件柜,生产完毕后须即时交还,保密室对此负有监督的责任。
5.4.3 在调试检验室所生产的产品,无论当天是否生产完毕,均不得摆放在生产台上,下班时必须填写“产品入库交接表”后,由部门负责人与生产人员共同放置于密码文件柜,再生产之前必须填写“产品出库交接表”,由部门负责人与涉密人员共同从密码柜中取出,继续生产。 5.4.4 在调试检验室完成全部生产流程的产品,由涉密仓库保管员进行出库交接后,仍在调试检验室包装,并在调试检验室内完成发货手续后,将产品直接交由其他涉密人员送交需求方,同时将除涉密文件之外的其他生产文件在保密室交由销售部兼职保密员进行确认后,交专职保密员归档。
5.4.5 在调试检验室内设有部门专用的密码文件柜,用于涉密文件、产品的放置及发货时的准备工作,严禁将涉密文件、产品放置于其他部门的密码文件柜中。
5.4.6 在生产期间所产生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均交由保密室负责归档。
6 保密要害部位的保密监督
6.1 保密办公室要具体指导保密要害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
6.2 保密办公室要抓好保密要害部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组织必要的保密培训。
6.3 对保密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查,保密要害部位负责人要严格管理,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提出调离建议。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第6篇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 “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申请人需向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 (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 (三)分立或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注销;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场所管理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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