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游明,赵蓉.论都市边缘群体农民工社会保障主体地位的确立及权利制度构建[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4(3).
[2]王大红.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0.
[3]廖蓉.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法律制度研究以城乡统筹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8.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2篇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3篇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工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0%以上。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但受各种因素制约,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地区和行业,农民工劳动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普遍存在,保障农民工的劳动合法权益,已成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需要,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调查目的
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这是生活在城市社会的庞大群体,他们在城市中生存的状况不容乐观,各项权益缺失非常严重。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上千万的农民进入城镇,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成为农民工,然而农民工的处境却非常尴尬,他们长期或短期离开土地,尤其是长期离开的成为非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居民,同时进入城镇后,他们没有城镇户口,其户口及所有社会关系都在农村,从这个角度上看他们又不是城镇居民。这样他们就成了夹在城镇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这种边缘人的身份导致他们的劳动保障问题缺位,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要保障这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
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是以人为本,社会要充分尊重和体现人的价值。人,是社会中最具活力、最具创造性的元素。这种元素只有在获得最大化的尊重后,其活力、创造性才可能迸发,才可能产生出巨大无比的力量。这应该是我们对待全社会任何一个良性群体的根本态度,对农民工尤应如此。在新世纪新阶段,农民工是活跃在城镇和乡村中最积极、最能干、最可敬的新生力量。农民工因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巨大贡献而赢得了全社会的根本性认可,这使得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早已成为推动城市快速向前的万不可缺的中坚劳动力量,他们的福祉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维护农民年工权益,增加农民工的满意度,是检测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温度计”,是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元素,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保障农民工权益,让他们对社会的满意度更快提高,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产生的作用和意义都是无可估量的。
(二)调查方法
我们选择了农民工流动量比较大的武昌火车站作为了我们的调查地点,针对目标为那些返乡的农民工和一些启程去往打工地点的农民工,采用了口头问卷调查的方式采集我们的调查信息,问题主要涉及5个方面:
一、农民工健康安全问题;
二、农民工劳动所得权;
三、农民工的子女受教育权;
四、农民工日常娱乐文化生活;
五、农民工劳动环境等
(三)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劳务产业是一个大而不强的新兴产业, 发展潜力很大; 对于农民工来说, 存在务工环境差、 政策不配套、 打工收入低、 精神压力大等问题; 对于社会来说, 大量人员外出给家庭带来了子女教育、 老人赡养等一些新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找到工作难。外出务工人员文化水平偏低,大多无一技之长, 在竞争激烈的劳务市场中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外出人员特别是初次外出人员很难找到一份工作, 平均找到工作的时间在 20 天以上,多从事 “重、 脏、 危” 体力劳动, 工资水平偏低。
2、身体难承受。外出务工人员为承担养家糊口重担, 不得不加班加点工作, 工作时间普遍在 10个小时以上, 有的甚至达到 14 小时, 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外出务工人员多集中在厂矿、 企业, 工作危险性较大, 如一些鞋厂有毒物质、 气体对务工人员身心健康有较大危害, 在山西从事煤矿开采业的, 危害生命安全的隐患无处不在。
3、权益维护难。国家规定用工企业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动者的保险、 劳保待遇, 外出务工者一般不能享受。如企业大部分未缴纳工伤、 失业、 养老等保险, 有的企业唯利是图, 尽力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在采煤、建筑等高危性行业,“权益维护难”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山西私营煤矿招收采煤工, 一般只投简易人身保险, 而不参加工伤、 失业及养老等保险, 出了工伤事故, 一般都是企业、 劳动者私下协商处理, 企业除付医疗费外, 极少作出其他按法律规定应该给予的补偿。此外, 不签劳动合同、 随意克扣工资、 延长劳动时间等行为时有发生,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严重剥夺。
4、 孩子教育难。一是 “留守儿童” 教育难, 儿童父母均外出的, 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他人代管。由于缺乏父母管教、 沟通和关爱, 容易造成孩子心理偏常, 行为失范, 性情乖张, 染上恶习。长此以往, 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二是孩子上学难,随着农村教育布局调整, 学校分布在集中地带, 孩子上学路程远、 接送不方便、 交通不安全。三是随父母外出上学的, 大多没有真正享受到平等的上学权利。
5、 精神压力大。外出人员普遍有 “四怕” : 一怕丢工作, 外出人员大多上有老, 下有小, 承担着养家糊口重担, 为保住工作, 对企业老板的一些过分要求不得不忍气吞声; 二怕家里遇麻烦, 由于主要劳力不在家, 最怕家中出现困难无人帮忙照应; 三怕生病, 生病不但意味着失去工作, 还意味着从家里倒拿钱。同时, 由于合作医疗对象跨区域报销难, 基本上不能享受合作医疗的好处。例如阳坡村李延华, 2006 年在福建打工, 在当地住院费 7000多元, 因是跨区域报销, 仅报销了 300 多元。四怕受歧视, 部分城市人视农民工为 “二等公民” , 不少人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对调查结果的思考
我们小组人员无不为调查的结果感到震惊,做为城市建设者的他们居然承受着如此多的压力,我们不满于制度的缺失,不满于人心道德的沦落,不满于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居然还会有如此丑陋的社会现象、如此弱势的群体的存在。但反过来我们又不得不思考到底是哪些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的出现,究竟这些是天灾还是人祸呢?
我们经过讨论与查阅相关资料,总结原因如下 :
1.立法上的原因
第一,现行法律体系在保障方面存在问题。首先,农民工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我国的《劳动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因为目前的劳动法本身还很不完善,存在的漏洞缺陷较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其次,与《劳动法 》 相关的配套法规也不健全,表现为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等。第三,《劳动法 》 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所以从劳动法看,现行的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盲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过分迁就企业主的利益,同时城市有关劳动执法人员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面对农民工权益受损时行政不作为,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保护。
2.体制上的原因。
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度赋予每个人以户籍身份,而且几乎不能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体制造成了城乡权益保障上的不平等,它一方面凝固了二元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这种二元利益结构的形成与加深又反过来妨碍着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消除。这种利益差距是导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根本性因素,也是我国户籍体系背后最重要的支撑。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惟一与工人概念的不符之处就是户口。尽管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动,但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 名亡实存 ” 的户籍制度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变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各种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一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因此,农民工这种非农非工的尴尬身份凝固了其与城市人口在权益保障上的差别。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歧视农民工的观念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虽然农民工已经进城,但是其农民的身份并未得到改变,城市人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农民工均有一种本能的排斥性。在城市里,农民工被一些城里人看成“ 盲流” ,得不到作为公民应有的基本尊重。一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思想深处存在着农民工不应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权益和待遇的意识。他们无视农民工对城市建设的贡献,错误地强调给农民工平等待遇会加重城市管理的成本和难度,会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地方财政收入。种种原因造成了农民工的自卑感,使他们对自己的处境得过且过,甚至在受到歧视和冷遇的时候也无动于衷。因此,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因素。
4.农民工自身的原因。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 就业特点等等也与其劳动权益受侵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农民工群体普遍具有文化素质低、 知识结构单一的特点,这限制了他们在找工作时的范围,决定其只能在那些对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要求比较低的行业里工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些体力劳动。(2)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 人缘、 地缘” 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 ” ,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和载体,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 集体的力量去
解决问题。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权益受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 (3)农民工基本上是非正规就业。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非正规就业体系发育和管理的限制,给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增加了现实的难度。首先,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使得非正规就业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的后盾。其次,非正规就业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提出了新挑战。第三,非正规就业制约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非正规就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农民工往往很难在一个稳定的岗位工作相对长的时间,以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似正规就业的劳动者那样有相对稳定的提供者,目前看来,我国流入城市打工、 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在就业、 医疗、 劳动保障、 福利、 养老等方面还没有纳入正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当中。
5.公众利益诉求机制不完善的原因。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具有提高工资待遇、 改善工作环境、维持基本尊严、 获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渴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在公共政策决策中没有话语权,缺乏较为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一方面,一些企业尤其是一些非公企业没有建立能维护农民工利益的工会;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法律诉讼制度,他们承受不了过高的诉讼成本与风险代价。在资源匮乏,缺乏合法、 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不得不采用如静坐、 集体上访等施压性集体行动,甚至被迫采用自焚讨薪、跳楼讨薪等等极端方式来宣泄利益诉求。我国的公众利益诉求机制在合法性、 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有待发展,否则将很难解决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对策
1、我们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际组织制定的规章和原则,借鉴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制定一部确立社会保障性质、目的、宗旨和原则的法律,规定国家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劳动部门等在内的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协调社会保障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被公正、合理、有效地执行。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将社会保障写入宪法: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2、改革户籍制度,创造公平环境 要想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最终的解决方式还是使其真正融入其所就业生活的城市,打破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限制。旧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正因为户籍的划分,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财产权、教育权、劳动权、社会福利保障权等等。因此,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而且,城市的就业政策上也应消除对城乡居民不平等的待遇,取消对农民工市场准入的门槛,给予农民工平等的用工机会,加强对规范用工的监督,强制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
3、强化培训,提升农民工素质我国农民工群体的整体素质不高,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易处于失业状态。对失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对既有人力资源的挽救和水平提升意义重大:它可以提高失业农民工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的技能,增强他们对新工作的适应能力,以便为其重新择业、就业莫定基础,对于消除结构性失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纠正其在过去工作中所养成的不良行为,诸如磨洋工、组织纪律观念淡薄等问题,稳定农民工的情绪。据统计,在目前全国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新兴产业的兴起,缺乏转岗就业技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
业难度越来越大。所以,我们必须通过职业培训,提升农民工综合素质,实现技能就业,增加就业的稳定性。
4、着眼于更多人的参保,坚持低标准准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
(六)总结
这一次调查研究使我们对农民工这个社会弱势群体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解决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我们也在思考我们可以为这些群体做点什么,我们关注,我们关心,我们关怀,我们希望可以用我们的真心去换来他们的自信与尊严,也许有时候只要我们一点点的付出。另外,这次调查也增强了我们小组的合作协调能力,提高了我们的责任心与团队精神,但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缺乏自己的独立思考能力,很少可以有能力可以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面对陌生人我们还不够的自信;调查研究方法还不够科学等等,这些都是我们今后需要改进的。总之,十分感谢概论课给了我们这么一次锻炼的机会,让我们站在主人的角度上去发现这个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为我们的以后的成长与发展指明了道路。
(七)参考文献
【 1 】王健,郝峰.关注农民工进城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理论研究,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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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邢芳华,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
【 4 】周永康,关于社会稳定问,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报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4篇
要
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引
言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1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
2 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农民工
3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4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5 户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臵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6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其次是经济 1 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
7 上的原因。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要改善农民工的
8 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1 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
9 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10 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11 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五、结
论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一届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目标。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保护,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城市职工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服务。一些实际的例子显示,相关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是立法工作仍旧处于缺失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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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5篇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
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劳动保障部门前一阶段调查,金川区目前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有28家,招用农民工1920名,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三分一。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省,过去10年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3、培训参加率低。据调查显示,金川区建筑企业所招用的农民工中培训率仅为1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
6、社会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一方面,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中国的农村,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益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发言权。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
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范文第6篇
摘 要: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是关系到失地农民最切身利益的现实性问题。但在城市化进程中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出现了经济补偿不合理、农民就业增收困难、生活缺乏保障等问题,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文章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分析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探寻法律保障实现路径。
关键词:中心城市 失地农民 权益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显著加快,承载着就业、养老、收益功能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失地农民现象也越发凸显。解决失地农民的现实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福建省龙岩市中心城市实际,分析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为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和依法推进城市化进程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一、失地农民权益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由于非农建设需要国家依法征收而完全失去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份额的农民。”?譹?訛失地农民不仅失去土地,也失去了与之相关的诸多权益。从经验数据来看,一般每征用0.067公顷(1亩)耕地,就产生1.5个失地农民。据学者推算,目前,中国失地农民人数应在4000万—5000万之间?譺?訛。失地农民面临无田可耕、无班可上、似农非农、似城非城的尴尬,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子女教育、住房等利益屡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龙岩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步伐加快,征收土地面积明显增多,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据统计,2010年以来,全市征地总面积145758亩,其中耕地19167亩。而龙岩中心城市在2010年至2014年间,共征地41540.63亩(其中耕地14962.36亩,占征地面积的36%),涉及被征地农民37406人,发放征地补偿费293905.31元,平均每亩7.08万元。
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中心城市按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125号)出台了新罗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规定:纳入保障的对象为1987年1月1日起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家庭现剩余面积低于上年度新罗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户。年龄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按照自愿原则也可以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直接纳入养老补助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可选择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但不同时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该政策实施以来,征收了社会保障资金5.93亿元,为2.2656万人参保,为1.108万名60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发放补助金3681.42万元,补助金标准从刚开始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18.3元。失地农民权益尽管有一定保障,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征地经济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得不到土地增值收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是国家目前对被征地农民补偿的主要内容,这些补偿标准是按土地的农业产值来计算的。由于土地的农业产值偏低,导致以农业产值来测算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最高的补偿标准为一类区菜地10.2万元/亩,最低为三类区旱地4.04万元/亩,各类地平均只有6.2万元/亩。而2010年至2015年上半年,龙岩中心城区的土地拍卖价格最低为49万元/亩,最高则达到1807万元/亩,均价为525.5万元/亩。可见征地补偿远远低于土地进入市场后的实际价格,也与龙岩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相符。同时,农村土地负载着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功能,现行国家补偿政策为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致使征地经济补偿标准设定不科学,数额偏低,农民未能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权,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2.失地农民就业增收困难,生活水平下降。目前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实行的是自用地货币补偿政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虽然能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但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出路缺乏足够考虑。城市郊区农民失去土地这一生产资料后,意味着丧失土地的种植功能,也就丧失了在农村的就业权利,有限的补偿费用一般只能维持几年生计,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生存压力增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包办就业,失地农民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实现就业。由于失地农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单一、适应性差、信息不灵等原因使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尤其年龄偏大的农民,只能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或小本生意,在激烈的竞争中很难立足。
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难以保障,生存风险高。土地不仅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而且还是重要的保障机制。由于失地农民在就业增收方面的能力不足,大部分家庭还是靠为数不多的征地补偿款来维持正常生活,未到老征地补偿款就告磬了。根据目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龙岩市中心城区探索建立“土地换社保”的安置机制,规定由政府补助资金70%、村集体和个人出资30%,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养老问题。但在实际执行中,村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不能落实,影响了被征地群众养老保障水平。目前该市中心城市失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每人每月只有118.3元,生活难予保障。此外,进入城市的这些失地农民生活成本增加,其子女教育、养老和医疗保险、住房等方面也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和合理配置面临着巨大的生活难题和社会风险。
二、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土地法律制度不完善,失地农民的权益缺乏法律保障
1.法律法规中对关键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第1O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部法律均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解释,“‘公共利益’从内涵到外延都是模糊的。”?譻?訛实践中,对“公共利益”范围怎样界定,该自由裁量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随意性大,很难得到有效规制,不管是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最终都以“公共利益”之需纳入征地范围。“公共利益”的范围一旦被扩大,那么农民失地以及权益受损的风险便大大增加。
2.土地征收立法在保护失地农民权益方面存在缺陷。我国目前土地征收法律未赋予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及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这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制度根源。《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失地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该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是以耕地为基准,参照耕地年产值的几何倍数确定的。测算出来的产值仅仅是土地的直接收益,而土地的间接使用价值、非生产性收益以及土地提供给农民的就业、养老等保障没有考虑。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在征地补偿上没有充分地体现出来。有限的征地补偿款根本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府行为不当,忽视了农民土地权益
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是否充分与地方政府的行为紧密相关。政府作为利益的主体,也要考虑自身的利益。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决策、配置公共资源时,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视、侵害农民权益。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而土地出让金都归属当地政府,这就使得土地出让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财政资金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城市化的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急功近利,征地权使用不当,造成“烂征”现象严重,导致耕地大量流失,并产生了各种社会问题。政府在征地中实行了垄断市场的行为,其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以国家的名义和公共利益需求从农民手中征收土地,再代表“集体所有者”与开发商谈判出让土地。同时,征地的决定权、征地补偿标准以及争议裁决权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又缺乏相应的机制去制约监督政府的征地行为。而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根本无法在征地过程中与政府抗衡,诉求得不到合理回应,利益得不到良好保障。
(三)失地农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农民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淡薄,对于土地政策和自身享有的合法权益认知不足,导致他们在土地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土地权益。在传统的小农经济思维模式影响下,农民又缺乏团体意识,不善于建立组织去维护团体利益,因而在征地过程中无法争取到积极主动的话语权,导致其自身权益受损。失地农民利益诉求和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够通畅,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但面对高额的诉讼成本,繁琐的诉讼程序,使得不少失地农民不得不放弃。农民走上信访道路成了权利受侵犯后维权的无奈之举。政府部门的司法救济渠道在城镇化中体现得较少,也难以改变他们被侵害的现实。因此,出现了一些失地农民采用过激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现象,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探索失地农民权益法律保障的实现路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这不仅是指导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也为探索完善失地农民权益的制度保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龙岩市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但真正系统完善的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征地难、难征地”现象,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因此,建立健全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完善土地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现阶段随着城镇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推进,相关土地法案的立法相对滞后,目前的土地相关法律已经不能解决日益凸显的土地纠纷问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制订、修改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刻不容缓。首先,要修改完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为了保护失地农民的权益,确保耕地红线,防止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立法时需要明晰公共利益的边界,完善公共利益的内容,有序界定公共利益的适用清单。其次,要改革农地产权制度,赋予集体所有土地同国家所有土地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同等保护。进一步健全集体土地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细化征地程序,建立有效的征地约束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征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解决侵占农民土地的问题,使农民正当权益得到应有保障。再次,要完善有关征地环节中较为薄弱的补偿安置、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的规定,使之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同时,根据当前出现的日新月异的土地纠纷,要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程序的基础上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从法律上明确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农民维护正当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2.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土地作为人类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珍贵稀缺的自然资源。土地价格理应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与供求关系和市场相关联。因此,必须改革我国现行的只考虑被征土地的原有用途收益、不考虑土地的非生产性收益的“不完全补偿”的征地补偿方法,构建科学合理的补偿安置规范。应尽快完善《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条款,遵从价值和供求关系,确立以被征土地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同时,还应考虑土地的区位、市场供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机制要多样化,积极探索新安置方法。根据失地农民的实际需求,结合当地的发展现状,大胆探索多元化的补偿形式,比如实物补偿、入股补偿、留物业方式补偿、换地安置补偿等,丰富失地农民的选择。由于龙岩中心城市土地紧张,换地安置较难实现,建议结合安置房建设,预留部分商业物业给被征地农民或村级组织。如农贸市场建设,准许由被征地农民或村级组织自主开发和经营,使被征地农民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此外,政府还应建立土地利益分享机制,让广大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再分配,共享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成果。
3.健全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妥善安置广大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是否健全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为使农民享受到更好的社会保障,龙岩各级地方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要制定出台切合本地实际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定的方案要考虑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已经建立的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低门槛准入、多档次选择、不同标准享受,实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并轨运行,统一管理。同时,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对较早的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参保为主,对新的被征地农民则采取应保尽保的强制办法。对于资金问题,应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土地流转值收益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来源,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第二,要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部分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一部分失地农民年龄偏大、缺乏劳动技能等原因使生活陷入困难。政府应该把这部分人员纳入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中,使其生存权得到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部分。有效办法是社会统筹和个人缴纳相结合,政府出资一部分,征地补偿款中筹集一部分,失地农民所在村委会再交纳一部分,实现多元投入机制。第四,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建立以市、县、区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帮助失地农民获得就业信息,并提供择业指导。建立布局合理的培训网络,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再就业培训体系,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转岗职业培训和定期再就业培训。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工商、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4.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畅通诉求和救济渠道。政府部门要加大农民的土地权益主体意识法治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引导农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为了避免社会的动荡不安,应该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以便农民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有序表达自己的诉求,让国家有关部门及时理解和做出有效反应。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让政府及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向信访人答复反馈。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要严格纠正整改;对合乎情理的诉求尽量协调解决到位。加大政策宣传,加强法律援助,逐步建立征地纠纷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失地农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中共龙岩市委党校 福建龙岩 364000)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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