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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 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 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 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 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 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 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 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 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 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 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 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 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 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 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 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 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 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 二) 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 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 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 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 一般来讲, 借贷期限较短, 数额较小, 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 在一般情况下, 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 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 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 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 一般借贷时间较长, 金额需求较大, 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 三) 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 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 民间借贷较为自由, 手续简便, 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 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 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 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 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 因此, 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 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 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 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 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 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 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 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 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 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 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 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 一) 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 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 仅仅这些是不够的, 而且法条分散, 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 一旦产生纠纷, 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 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 使得纠纷更加复杂, 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 由于时代快速发展, 漏洞也越来越多, 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 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 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 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 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 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 从实践来看, 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 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 二) 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 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 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 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 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 近年来, 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 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 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 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 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 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 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 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 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 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 三) 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 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 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 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 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 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 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 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 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 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 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 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 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 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时效已过, 一方认为时效未过, 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 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 用语歧义, 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发生纠纷, 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 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 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 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 一旦发生问题, 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 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 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 从制度入手, 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 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 一) 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 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 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 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 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 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 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 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 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 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 减少问题的发生, 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 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 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 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 二) 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 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 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 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 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 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 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 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 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 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 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 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 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 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 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 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 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 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三) 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 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 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 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 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 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 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 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 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 减少合同的漏洞, 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 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 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 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 应加上诉讼时效, 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 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 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 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 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 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 一定要妥善保管, 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 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 在签订合同时, 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 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 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 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 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 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 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 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 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 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 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 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参考文献

[1] 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 2012.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 为中小企业解决金融危机产生了重要作用,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西南财经大学等研究机构报告显示, 2013 年我国民间金融市场规模超过5 万亿元; 2014 年工信部公布的数据表明, 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50% 以上的税收, 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 完成了70% 以上的发明专利, 提供了80% 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 占企业总数的99% 以上[2]。但是民间借贷也是一把双刃剑: 由于我国在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疏忽, 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规制问题的存在加剧了民间借贷的矛盾与纠纷。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规制不完善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认可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并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但是,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一些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和1999 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因此, 在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中, 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制且现存的法律地位也较低。另一方面, 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法规也没有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民间借贷发展做出合理调整和完善, 这就导致了民间借贷中权益保障措施的缺失。

( 二) 借贷双方缺乏法律意识

一方面, 贷款人缺乏诚信原则。有些企业在民间借贷后破产, 无力偿还借贷债务; 或者有些好逸恶劳的人利用空壳公司等形式, 以企业融资为由在民间到处借贷后潜逃。公安部数据显示, 2011 年1 月至9 月仅仅九个月的时间, 我国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 多起, 涉案金额高达133. 8 亿元[3]。另一方面, 放贷人缺乏风险意识。由于民间借贷基于人际关系基础, 大部分通过打欠条或口头约定与证明的形式进行, 手续简单, 有一定的缺陷, 当贷款人无力偿还款项或存在欺诈行为时, 放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证据与资料, 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 三) 监管主体与范围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但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监管范围并没有把民间借贷包括在内, 对于民间借贷形式、手续的规制和监管主体没有规定。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象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诚信缺失的泛滥, 又使得放贷人投诉无门。

三、有效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在依法治国的政策环境下, 为了保证民间借贷持续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是尤为重要的。一方面要制定完善且有针对性的民间借贷法律, 另一方面也要提高民间借贷法律的地位。在补充法律规制缺失的同时, 保证该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与关注。

( 二) 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

民间借贷的手续不正规、法律材料不充分是导致放贷人无法维护权益的直接原因, 而人们的风险意识机法律意识不足是根本原因。因此, 要全面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使民间借贷的参与者知法、守法、懂法, 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

( 三) 明确规定监管主体

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强有力的执行离不开监管主体的参与, 因此, 应该严格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使民间借贷市场在严格、统一的监管下健康运行, 并使违反规制的参与者得到应得的惩罚, 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 也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明确的监管主体也可避免因界限模糊而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

四、结语

民间借贷在我国产生较早,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 该借贷方式有效实现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 为我国企业摆脱金融困境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借贷市场中诚信原则的缺失, 导致了民间借贷市场难以健康发展。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明确规定监管主体等措施可保障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 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健康血液。

摘要:民间借贷, 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它是客服金融抑制现象、打破正规金融垄断和提升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 和法律息息相关。但是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存在杂乱、过时的等问题, 急需解决。建立健全完善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是促进民间借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也是维护放贷人权益的重要保障。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的分析, 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及完善

参考文献

[1] 蔡宏伟.我国民间借贷规制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2) :70-75.

[2] 齐欣.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经贸导刊, 2012 (6) :69-70.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论文以内蒙古西乌旗为例浅析了牧区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牧区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牧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应对措施

一、牧区民间借贷现状

根据2018年5月份发布的最新统计来看,直至2018年4月末,西乌旗牧区民间借贷涉及牧户1235户,民间借贷资金6937万元,与2017年相比全旗牧区民间借贷涉及牧户和资金分别下降64%和62%。[1]近年来,西乌旗在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的工作成果尤为明显,民间借贷年利率均成功地控制在10%-36%的范围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全力压减牧区的民间借贷规模,引导牧区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及规范化,在民间借贷的发展道路上不断进步。牧区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利率高。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牧区的民间借贷利率已高于10%,最高达到36%,与同期金融机构的利率相比高于两到三倍。

2.借款期限稳定。目前在牧区,民间借贷的期限还是以暂时性或季节性的借贷为主,,不但有10-30天的借款,也有一到两年的借款。其中7-12月之间的借款占多数,多为春季繁忙的工作而准备。

3.手续简单。牧区民间借贷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为借贷双方直接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明确规定其额度,利率和还款期限。第二种为在亲朋好友之间不用订合同用口头来说好民间借贷的额度,利率等不用具体定还款期限。第三种为房子、草场或牲口等当做抵押,有担保人才能进行借贷。

二、牧区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牧区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完善

目前,相关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详细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眼下,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来自于有些法律规定中的一小部分或具有地区性法规的解释中零散地存在。而这样的情况导致了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的非系统性,风险性以及不同法律法规下不同说法的矛盾性,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力度和贯彻实施。

(二)牧区民间借贷缺少政策性的指导

目前,牧区民间借贷的任意性和自发性还是很明显,缺少针对牧区民间借贷的政策性的指導和规定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这不仅影响了民间借贷对牧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妨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还对正轨金融和地区经济造成了打击,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威胁。

(三)牧民金融方面的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现在的牧区,在科技网络和信息技术方面与以前相比变得更先进,但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是有所差距,特别是在金融服务和财政管理方面的理解和认识有很大不足。根据有些地区的调查来看,个别牧民有因民间借贷而致贫返贫的现象,而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与牧民在金融方面的信息有限,金融方面的意识有待提高有关。

(四)牧区缺乏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建设

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是民间借贷规范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目前造成牧区民间借贷恶性扩张的基本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环境的建设工作不到位。眼下为了避免民间借贷进化成高利贷,应阻止并防范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非法行为,牧区建设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是最基本的需求。

三、牧区民间借贷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应改善牧区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应尽快完成完善牧区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的工作。在工作中对于借贷的主体、交易方式、借贷条件、借贷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应标有明确的界定和清楚而详细的解释。除此之外,应改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其系统性,逐步完善并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从事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下,以合法的手段,以合法的途径向牧区发放,对实施暴力行为的机构和私人要从严惩处。

(二)政府应建立民间借贷政策体系

第一,以苏木嘎查为单位,对牧区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的调查管理,要每户户每户地详细调查,实施牧区民间借贷动态调查管理,及时应对牧区民间借贷引发的事件,从而一步一步地完善牧区民间借贷管理体制。第二,还未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苏木镇,应及时挂牌成立并办理牧民间借贷登记工作,为牧民及时提供民间借贷咨询服务,发挥出民间借贷登记中心的优势,开展调解纠纷等工作。

(三)积极开展宣传金融服务的活动

一是通过杂志、媒体和网络积极开展宣传金融方面的常识的活动,让牧民了解金融服务的相关知识,引导牧民其理性对待民间借贷,有意识地避免高利贷,学会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促进金融服务在牧区中的应用。二是,组织金融方面的专家团队开展下乡活动,亲自向牧民传授金融业务及财政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在牧区建立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第一,要深入了解牧区每户人家,收集牧民的银行贷款其民间借款的相关信息,设立牧民借贷基本情况的数据库,以此评定牧民的信用等级,建设全面的嘎查苏木信用体系。第二,把评选“最诚信嘎查”和“最诚信牧户”的工作编入旗苏木政府的规划中,积极开展牧区信用评级工作,奖励诚信的嘎查和牧户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

总结

总之,牧区民间借贷有必然性,在当前的牧区民间借贷现状下虽然还存在着一些不得忽视的问题,但是应规范进行民间借贷的行为,给民间借贷创造出对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作用所需的内外环境跟条件,促进牧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Z],人民网.2015年9月1日

[2]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网站,我旗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牧区民间借贷工作,2018年5月21

[3]白羽,内蒙古西乌旗牧民民间借贷情况调查,[J],新财经:理论版,2013(1)

[4]彭雨,对西乌旗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北方金融,2010(4):33-35

作者简介:

孟根其其格(1997,6—)女, 蒙古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内蒙古师范大学盛乐校区,内蒙古师范大学在校生 本科生 研究方向:农村牧区经济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与完善,企业融资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民间融资日渐活跃,已经成为继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后的又一重要融资途径。然而,民间融资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潜在的问题,使得社会各界不得不思考其今后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从近期浙江省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入手,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思考了此项文件出台的背景,之后文章探讨了该项管理办法出台后对民间资金管理的影响,以及对今后我国民間资金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民间融资 影响 启示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多, 但是广大农民及中小企业却出现难于从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资金的现象, 资金的缺口逐渐扩大,现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营运机制无法满足多元化经济主体发展的资金需求, 民间融资这种有效配置手段刚好弥补了市场空缺, 这是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

民间融资处于我国宏观调控及金融监管之外,是我国监管的薄弱领域。现阶段,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多元化的强劲需求下,民间融资以手续简便、利率弹性大等优势,日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在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和发展过程中,我们不仅享受了其种种优势带给整个经济社会以及企业的益处,同时,潜在的种种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想要继续采用民间融资这种新型的融资渠道,这些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7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此文件被视为我国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该项管理办法出台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思考。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分析

当前,国家经济的大背景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及央行紧缩银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资金链日益紧张,中小企业融资难一度成为热点话题。民间融资的出现及不断活跃,为中小企业带来了曙光,社会各界均寄希望于民间融资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当前我国的民间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表现出与过去不一样的特征,过去参与民间融资的主体比较单一,多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体,而现在则多是由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参与,民间融资的方式也发展为“企业间融资”、“企业向个人融资”、“工商户间融资”等几大类。民间融资实现资金融通的媒介多是 “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进而形成了一种用信用保证替代正规金融分析评价体系的现象。民间融资能够达到“短、快、灵”的标准,当借款者达不到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标准时,民间融资就会成为他们解决融资需求的优先选择方式。

然而,随着民间融资的不断采用,其存在的潜在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包括资金流向高风险产业会带来系统风险、借贷法律手续不齐全易出现行业性和信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利率持续上升民间融资成本必然上升。

浙江温州民间资本丰富,是我国民间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全国唯一的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它的高速增长,是在正规金融机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依靠民间资本实现的,其民间融资市场十分活跃。近几年,为温州中小企业的生存及温州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但从2011年3月起,温州的民间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问题,温州的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潮不断,包括三旗集团、江南皮革、波特曼以及温州最大眼镜商信泰集团在内的近百家企业主外逃了。这一事件,引发了各界对民间融资方式的思考,民间融资亟待规范的事实得到了国家高层领导以及温州政府部门的充分重视。

事实上,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出台之前,温州市政府对规范民间融资方面也是采取过措施的。2011年8月9日,温州市曾出台了一份《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明确了今后政府部门管理民间融资要采取“连堵带疏”的措施,关于“堵”的方面,是指禁止一切地下钱庄的开设,如经发现,即刻取缔,并且追究开办者相应的刑事责任;关于“疏”的方面,是指密切关注民间融资的新动向,加强规范和管理,约束私立学校、民营医院、房产公司等在民间进行的融资,对于确实需要向民间融资的,倡导事先订立要素齐全的借款合同,并且要在法律许可的利率范围内收付利息。但此项文件似乎并未起到实质性的规范作用。

二、《意见》出台的影响

《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的最大影响是具体明确了民间资金的多种流向,使民间资金投资渠道“阳光化”。

(一)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意见》原文所述如下: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医疗卫生和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引导民资流向海洋经济、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机构通过多种途径集聚民间资金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和国企改制重组。

当前,民间资金主要被中小企业主用于房地产等能迅速获得暴利的领域,真正用来做实体经济的少之甚少,这不仅给民间资金带来了高风险,也制约了实体经济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大力倡导发展实体经济,相信以后会不断有扶持政策出台,从长远来看,民间资金投资实体经济不仅安全性高,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得较高收益。

(二)参股地方金融机构

《意见》原文指出:支持民资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改制和增资扩股;支持民资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扩面。鼓励和支持小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适合民资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投资金融业一直以来都是很受民营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青睐的,因为单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投资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相对较高,可以有效降低民资的风险。

(三)投身PE(私募股权投资)等规范投资

《意见》原文: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培育发展专业资产管理和投资管理机构,以集约化管理方式,吸引更多的民资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流入实体经济和成长型骨干企业。

浙江省政府在出台了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扶持政策之后,也采取了相应行动。通过省政府牵头,全省第一只管理规模达50亿元的浙商产业投资基金以及规模为5亿元的省创投引导基金相继被设立起来。此类基金不断吸纳着民资,使其有序地流向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经济和现代服务业。

一头与社会资金联结,一头与产业项目联结,起到了疏通民资的“桥梁”功能,这是股权投资基金的妙处所在。越来越多PE的诞生,一定会引导民资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三、《意见》对今后我国民间资金管理的启示

(一)虽然《意見》指出了民资的最佳流向,起到了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的作用,但想要具体实施还有一些困难需要克服。例如,市政公用事业、金融等行业,很多都存在着类似“垄断”的现象,而且,这些行业对企业设置的准入门槛也比较高,因此,想要民资顺利流向该类行业,政府应采取措施降低准入线,以便使民资真正地融入到这些领域之中。

(二)目前我国民间资本管理不完善现象严重,为了达到民资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只引导民资的流向是不够的,还需要政府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将民间融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合理界定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合法权益,同时,政府还有必要为民间资金设置一些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三)《意见》中指出要探索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以降低民间融资成本。如果能建立起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政府部门就可以充分了解民间借贷的情况,就可以在很多问题上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在“担保链”危机的预防方面就可以做些事情,尽量避免一家企业出问题牵连一大片的问题出现。这又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总结

民间融资作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途径,其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重。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管理不是某个地区自己的事情,中央政府部门以及各地区相关部门都应积极参与,各地区应在充分借鉴浙江省出台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积极制定系列政策措施,共同为完善我国民间融资不懈努力,只要全国各地区都行动起来,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民间融资管理一定会步入正轨。

参考文献

[1]牟彩艳.我国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及融资对策分析[J].金融视线,2011(10).

[2]张岷峰,张惠.中小企业融资与民间资金对接渠道建设研究——基于民间融资资金管理体制的分析与思考[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1).

[3]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观察,2011(11).

作者简介:梁芝冬(1967-),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会计师,就职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筹融资。

(责任编辑:刘晶晶)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时间是比较长的,在新的世纪,民间借贷呈现出更加迅猛的发展势头。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方,民间资本以扩股增资、转让股权、重组、新设等形式入股非银行业机构,一些民间资本控制了非银行业机构的股权,已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为此,本文论述了金融改革中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旨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金融改革;民间借贷;经济发展;作用

民间借贷这个问题是人们经常议论到的,这无不体现出了民间借贷的活跃性,以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一方面,民间借贷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能够推动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还能够推动民间经济,比如农户生产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民间借贷是在官方金融制度以外的,很长的时间没有受到官方的关注,再者民间借贷的特性是自发性,不会受到任何的约束,如果资金链条发生断裂,就能够导致一些不良后果,甚至是存在较大的风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1.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作用

1.1民间借贷打破了垄断,使得竞争氛围形成

民间借贷可以将大量的资金加以吸收,这是对银行存款的一种分流,这直接能够挑战正规金融单位。然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将金融竞争制度引入,这对正规金融单位增强信贷营销力度、搞好服务、改革经营手段,以及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市场竞争当中,民间借贷是一个重要的参与者,能够产生代替正规金融单位的一种效应,使得金融单位面临巨大的压力,他们不得不对自身的不足与问题进行反思,实施体制上的创新,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1.2民间借贷促进了市场化利率的形成

民间借贷利息率的特点是随行就市、因用途而已、因人而异,以及因地而异。比如在经济不发达的地方具有比较高的利息率,而在经济发达的地方具有比较低的利息率,与此同时,信用额度比较高的借贷主体具有比较低的利息率,因而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取贷款。在某种意义上,民间借贷的利息率是民间闲置资金使用成本与供求关系的一种表现,它是接近于市场真实利息率的,这对形成市场均衡利息率是非常有帮助的。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具有市场化利息率、快捷和方便的优势,这为银行单位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了借鉴与参考。

1.3民间借贷优化配置了民间资金

民营经济与地方经济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供应不够充足,在某种意义上,民间借贷实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资金的要求,这是正规金融所不能够实现的。自从改革开发之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因为受到金融结构失衡的影响,金融限制是非常严格的,不少的中小企业和私营个体经济缺少充足的资金支持,仅仅可以凭借民间借贷来获得资金。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的经济当中,民营中小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充满了困难,其中,阻碍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融资难。在由银行主渠道难以获取资金和银根缩紧的前提条件之下,资金危机是大部分的企业都存在的。鉴于此,个人与不少企业实施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就是民间借贷,尤其是针对一部分不具有向银行贷款资格的企业。这样,民间资金在民间借贷的影响下,能够快捷和方便地筹集资金,这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大大地提高,经济发展的空间也得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讲,民间借贷是正规借贷的有益补充。

2.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消极性作用

2.1民间借贷具有随意性与自发性的特点,能够减弱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的迅猛发展,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当中,日益增多的资金分流出来,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不利于我国宏观经济策略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宏观调控变得比较困难。从理论上来讲,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和就是国家的金融总量,因此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间,资金的配置是此消彼长的。倘若在民间借贷市场流入过多的资金,那么就能够直接冲击到我国的正规金融单位,且能够对地方经济金融与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态的判断产生不利的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最终减弱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

2.2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因为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亲戚朋友间的,不少的人未能够引起重视。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下,只是凭借着所谓的信任,缺少相应的法规与一定的管理作为支持,具有不可靠性,不规范性和盲目性。在不断扩大的当事人的影响下,规模变大,违约率明显地升高,导致信用上的风险。在民间借贷当中,有些是未签订合同的,尽管也有签订合同的,可是规定不清晰,仅仅依靠口头协商和打借条的形式,以及不了解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和对合同无约定的20年、有约定的 2 年的诉讼时效能够比银行的利息率高,然而需要保持在相同贷款利息率的四倍以内,对于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实施保护的相关法规,未能够在有效的期限之内主张债务,从而受到有关法规的保护,容易导致债务上的纠纷。

2.3导致企业出财务危机

由于民间借贷的成本较高,针对企业而言就是“饮鸠止渴”,尽管能够解决当时的资金问题,可是由于企业的资金成本率要远远地超过资金的利润率,由投入企业的资金再到退出,如此实现资金的循环,企业所增值的那一部分跟企业所支出的比较高的利息是没法相提并论的,这会导致企业出现财务风险。在企业不能够以其它的形式获取资金的前提下,仅仅能够再次以民间借贷的形式筹集资金来还清负债,这就使得企业的恶性循环形成,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使得企业的资金链断链,到最后就能够发生2011 年温州企业老板“跑路”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的回报是比较高的,一部分企业的老板不再经办实业,而是去搞投机、炒楼、放高利贷,从而使得“空心化”的企业形成,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4金融秩序混乱

在民间借贷不良发展的影响下,它的规模也日益变大,逐步形成了一种灰色的金融体系,这跟正规金融是不一样的。在我国调整信贷规模与货币政策的影响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来源于民间借贷,这使得地方金融的“二元结构”得以形成,从而不利于建设与平衡金融生态。除此之外,由于我国调整了产业政策,金融单位限制了产能过剩企业的信贷。为了求得生存和发展,这一部分企业就仅仅可以通过民间借贷吸收资金,这就以不正规的方式使社会资金流入本来需要淘汰的企业,进而不能够有效地控制闲置资金,较难监控放款的流向,导致所谓的“体外循环”,对发展社会经济与调整经济结构是不利的,这不利于我国信贷政策在金融单位的实施。与此同时,在比较活跃的民间借贷的影响下,在民间市场转入了大量的银行存款,银行较难吸收资金,会难以避免地出现实物补贴和高息揽储等一系列不良竞争,长此以往,能够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对宏观金融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

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是具有两面性的,一是民间借贷大大地推动了农业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发展。二是民间借贷是缺少有关外部约束的,直接能够冲击着正规的金融单位,不利于我国实施宏观调控。为此,我们一定要明确民间借贷的积极性作用和消极性作用,在国家的金融体系当中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积极地规范与引导,使得消极性的作用日益消除,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在职研究生)[11]

参考文献:

[1]官光生;任耘.信用体系建设与第三方信用评级问题研究[J].征信.2011(05)

[2]安明友;刘乃安.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3(06)

[3]宁清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制度体系的构建[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6)

[4]王顺;刘晓霞;郭帅.三十年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透析与启示[J].金融发展研究.2010(10)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简要介绍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形式和基本特征,并根据国内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根据分析和探讨找出了问题发生根本原因,并根据问题提出了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法问题;解决措施;借贷问题

作者简介:赵莹(1994-),女,满族,辽宁兴城人,渤海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资本的运作也在不断地加快,除了向国家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一些企业和个人也进行着民间贷款。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不仅仅刺激了资本的流通,还刺激了经济的增长,帮助部分企业和个人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更好地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现有的民间借贷存在着一些漏洞和问题,影响着民间借贷的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作为传统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是借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影响着资本的流动和经济的发展,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公民,所以民间借贷与民法密切相关。所以,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大部分都是民法问题,因此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想要研究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含义、定义范畴。对于民间借贷的含义,国内外专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国外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并不是正规性的金融活动,将其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金融活动。而我国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受国家金融监管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

虽然国内外对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定义并不是十分相同,但是大致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自发产生的金融行为。民间借贷有着十分久远的历史,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和性质,民间借贷可以被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亲友之间互助的借贷行为,是非商业性的借贷方式。第二种是通过相关金融机构、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发生的信贷行为。第三种是商业信贷,具有一定的土地性质。第四种则是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此外,还可以依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将民间借贷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还可以依据是否有抵押将民间借贷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二)民间借贷的形式

从民间借贷的基本内容入手,可以将其划分为三种基本形式。第一,通过人脉网、关系网、朋友圈进行的亲友之间进行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的款项来源一般都是亲友的家中积蓄,一般来讲,借贷期限较短,数额较小,且利息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借贷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规定。第二,与贷款相结合的一种借贷行为。第三,利息数额十分高的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贷。这种借贷行为,一般借贷时间较长,金额需求较大,且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

(三)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第一,相对于官方的借贷行为来讲,民间借贷较为自由,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那些复杂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民间借贷也没有固定的流程,甚至没有固定的利率范围,借贷的利率完全由双方协定。

第二,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以货币为主,这是由该行为的主要功能决定的。缓解资金压力或者进行资金的周转,这是人们融资民间借贷的主要用处,因此,标的物一般都是货币。当然,这里的货币不仅仅限制于人民币,还有外币、国债、有价证券等。

第三,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是自然人,虽然借贷双方是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但是也是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的。

第四,借贷的资金主要是民间的生活积蓄,是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自有资金。

第五,民间借贷的基础是个人信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主要是亲朋之间进行借贷,所以借贷的基础是对对方资料的了解,这样可以降低一些还款风险。

二、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矛盾

与民间借贷相关并能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只有这几个法律与民间借贷相关,然而作为监管、约束民间借贷的法律,仅仅这些是不够的,而且法条分散,没有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依据的法律出自不同的部门法,有可能出现多原则性的规定,使得纠纷更加复杂,难以解决问题。没有统一的准则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同时,由于时代快速发展,漏洞也越来越多,立法中并没有针对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更新,落后的法律体系无法跟上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民间借贷对于法规的需求。

其中有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借贷意见》这两部法,在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有所冲突,虽然我国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一指导原则,但是从生活实际出发,从实践来看,还是《借贷意见》更加贴近民情,符合民间借贷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固定的范围,常常是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后确定的,所以利率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

国家金融机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有着明确的规定,给出了一个合理的范围,限制了利率的水平。然而,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也大幅度上升。强制性的上限约束干预了民间借贷市场化的进程,不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抑制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这些法规与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民的主观意愿。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对借贷的利率进行自我调节,这是出于借贷双方自愿意识的行为,借贷双方作为行为主体,自愿承受风险或还款压力。然而与民间借贷不同,我国法律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十分宽容,限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四倍属于违法行为,而正规金融机构收取利率在四倍以上就是合法行为,这种不平等的态度严重的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借贷合同问题

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发生在亲友之间,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行为,所以常常没有规定还款时限,增加了民间借贷的风险。一旦发生了无力还款或不愿意还款的行为,合同上如果没有约定的还款时间,就加大了追款的难度。我国的《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合同合法的必要条件是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如果不能达成有效的合同,就无法明确双方的债权关系,也无法顺利的进行维权。合同有效,才能达成正常的债权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有金额认定、还款时限、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合同作为借贷双方发生关系的凭证,与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在一些民间借贷的案件中,会出现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借款人与贷款人对该问题发生了严重的分歧,一方认为时效已过,一方认为时效未过,增加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所以,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

同时,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内容不规范,用语歧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公民无法很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制度

上述分析显示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问题,然而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借贷形式,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切实的根本利益,影响着民间经济的经济运转,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发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所以,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迫在眉睫,这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进程。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应该从法律入手,从制度入手,只有从法律入手才能完善民间借贷的制度,才能切实的解决民间借贷的民法问题。

(一)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想要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问题,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给民间借贷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没有明确的定义就很难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用法律来对民间借贷进行约束,可以使民间借贷流程趋向正规化,能够促进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几个解决措施。

第一,要加快民法的完善进程。民法作为我国的大法,是保护人民安全、人民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正规化。从立法的层面更好地约束借贷双方的行为,通过金融监管来限制民间借贷,减少问题的发生,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更好地监督民间借贷,引导民间借贷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要通过立法来防止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确立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处罚,来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采取灵活的利息政策

针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与利率,国家应该制定较为灵活的利率政策。更加公平的对待民间借贷,遵循借贷双方的意愿,但同时又不能全面放开约束。对于民间借贷来讲,资金的用途也是很多的,国家可以根据资金量、资金用途的不同来制定不同范围的利率上限。针对于生产经营性的融资借贷,国家可以上调相应的利率上限,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的融资进程,这样还能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自用消费型的融资,可以对上限利率进行下调,可以避免不法分子谋求不正当利益,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进行利率的制定时,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虑,根据借贷双方的实际情况,所在地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区的发展水平来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和计算。

制定灵活性的利率政策可以减少法规对民间借贷发展的约束,促进民间借贷更好更快的发展,进而增加社会经济活跃度,促进国家经济全面发展。同时还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对于个人信用方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制,也没有出台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于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来讲,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尤其是对于无抵押的、纯信用借贷的民间借贷。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以下三个有效措施。

第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制,完善和健全相关立法。还要采取公证制度,这样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民间借贷的风险。还可以完善合同,减少合同的漏洞,更好地避免风险。

第二,在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要撰写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且明确还款时间。还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撰写民间借贷合同时,应加上诉讼时效,增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减少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难度,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在进行撰写借贷合同时,要用规范的语言和文字,避免歧义。要重视书面合同,这是民间借贷的凭据,一定要妥善保管,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签字,在结算收回欠款时也应及时终止和完成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要标明借贷双方的责任范畴,明确双方的利益关系,写明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并注明违约的事项。只有在合同上严格书写出来,才能使双方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也在飞速发展中,为了维持经济平稳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就要解决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让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使民家借贷规范化。这样才能加速民间经济的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并为民间借贷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能够更加公平的处理相应的问题。这样才能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民间借贷若干疑难民法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2.

[2]石明.我国民间借贷民事法律规制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4.

农村民间借贷分析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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