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1篇
孙立国 曲 艳 马艳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最关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这是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改善村容村貌,促进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单家独户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通过联合生产,规模经营,可以有效地将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土地和市场组织起来,解决市场“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和适应问题,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生活富裕的目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力量。建设新农村,应当重视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而搞好农业科技培洲,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科技文化技能,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往往结合合作社经营的项目,根据实际生产的需要和农时的特点,通过室内讲授、科学示范与现场指导等方式,传播新技术、新信息、新成果,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现实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容易引起农民浓厚的学习兴趣,既有效地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也促进了农业科技新成果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为广大农民学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每个专业合作社都要求制定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社员代表大会职责,以及培训、财务管理、分配等制度,对规范社员行为、实行民主集体管理起到积极作用。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作社社员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每个农民都有根据自己的经济利益、经济要求参与民主决策,进行民主监督的主观愿望和内在积极性,使得广大社员在直接参与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逐步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利于推动农村综合改革,更好地解决农业投入机制、土地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管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等诸多问题
在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政策措施的过程中,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传统优势、资源优势,围绕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科学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项目和发展方向,努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发展条件和政策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152400黑龙江省庆安县建民乡经管站、155600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经管站)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资金回流
李 杰 李 季 周之珉
一、资金回流农村需要完善信贷投入机制
农村资金的“失血症”,已成为农村金融的顽疾。按理说,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该是农民和农业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来源,但他们面临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改进商业银行的授信方式,改革信贷过度集权制,根据不同分支机构的经营环境、业务能力和客户状况给予不同的权限,缓解信息不对称程度,改进博弈预期,使博弈次数向无限次演化。对于农信社,如果客户主体由农户转成“民办信用社”,交易成本可以大幅度降低。这里有效监管“民办信用社”和农信社对“民办信用社”的贴现是整个改革成功的关键。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督农信社,而由农信社配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监管“民办信用社”三层监管架构。另外,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大信贷投入,重新担负起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进一步拓宽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逐步将支持重点由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农业生产领域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等,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改为银行机构之后应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在贷款担保方式定位上,以质押和抵押小额贷款为主,适度发展保证和信用小额贷款:在经营方式上,以自主经营小额贷款为主,同时代理经营他行小额贷款业务,为农村建设提供资金。
二、资金回流农村需要金融创新
由于农村需要大量小额贷款,所以要引导民间资本、外资成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便民金融机构,扩大小额存单质押贷款范围,增强对城乡社区服务的功能。国际经验表明,农村金融要取得成功,就要有一种与商业银行不同的贷款与还贷机制,打破以不动产抵押为核心的贷款抵押机制,可以通过投资项目的未来现金流甚至通过几户联保等方式替代不动产抵押,这需要信贷员真正走到田间地头为农民提供服务。同时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变单一的信贷金融服务为信贷、投资、期货等多样化、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变间接融资为主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重;充分调动和发挥所有金融部门的作用,要使财政和金融政策有效配合,形成合力,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三、资金可持续回流农村需要产业支撑
为稳定资金持续回流农村,首先要提高农业产业的稳定性和收益率。要考虑到农户的投资行为也日益趋向于收益最大化原则下的选择与配置,外出务工农民的收入之所以很少进行生产性投资,原因之一是他们很难在生产领域得到合理的回报,于是往往选择存入金融机构或者放贷,这不利于资金的持续回流。其次,要为资金持续回流农村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以家庭经营为核心的生产安排虽然克服了集体产权形成的“低效率”和“搭便车”,但无法克服小规模分散经营带来的“规模不经济”,农户往往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投资,导致对投资的“减退效应”。所以我们要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尽快形成一批适应市场、连接农商、农民受益的经济体。
(作者单位:16100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财政局农经站、齐齐哈尔市衣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
当前农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孙晓伟 周晓华
农机化发展的水平是农业和农
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因素和重要标志。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调整和国家对农业的重视,农业机械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作用尤为突出,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提高和装备的更新,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当前的农机化发展并不是高速、高效的。这就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现将农机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农业机械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1、农机服务产业化经营滞后
主要表现为缺少一个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健全的农机经营组织体系。农机服务组织在相关的农机销售、维修、燃油供应上存在着中间环节薄弱的问题。专业协会带动和专业市场带动不明显。农机服务产业经营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农机生产经营者为基础、以农机服务组织为依托,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逐步实现农机的商品化、社会化。
2、农业机械装备结构不合理
表现在大中型机具较少,小型居多;人工操作机械多,自动化机械少,主机与配套机具比例失调,机具功能单一,机械利用效率低,生产率偏低。传统的经营模式造成作业形不成规模,农业机械作业局限性很大,进而整体功能发挥不合理。
3、土地性质和土地的田间改造跟不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现有的大部分土地属分散经营,对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造成制约,绝大多数的土地田间改造跟不上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大面积的作业受到限制,发挥不出大中型机械大规模作业的特点,导致适宜于田间作业的大型机具的科研、开发较为缓慢。
4、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体系不健全
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在解决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封闭性、滞后性等诸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在农业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新产品的示范、农产品的销售、农业信息的传递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有许多部门还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甚至有的办公条件根本达不到信息化的要求。
5、农机市场产品科技含量低、产品质量较差
农机伪劣产品在市场上泛滥,部分商家以次充好,农民贪图便宜,受损失后农民维权意识又差,严重耽误农业生产,影响农民购机用机热情。
6、专业技术人员缺少,资金投入不足
现在部分地区对口专业人员青黄不接,普遍存在着知识面窄、技术陈旧老化、实验示范设备少等问题,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二、发展农业机械化相应的对策
随着国家对“三农”的重视、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不断的深入、各项支农惠农配套措施的出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的加大,农民购买机具的积极性逐年提高,因此,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势在必行。
1、拓宽农机服务领域
农机服务应有纵向领域向横向联合发展,逐步走运作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的道路。积极培育扶持农机合业向农副产品加工、农田基本建设、跨区机收等项目上发展。
2、加强信息化的建设信息网络的建设要以市场和农户为中心,以县市信息网络为服务平台,及时将国内外的新机具、新技术、区域内的农机作业需求信息介绍给广大农民,实现当地跨区资源作业项目信息的共享,提高作业效率。
3、加强政策保障和资金收入
自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将农机购置补贴专项纳入“三补贴,两减免”,调动了广大农民购机用机的热情。我们要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争取国家和地方的投入,改变以往农机队伍中普遍存在的有钱养兵无钱打仗的境况。
4、加强农机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科技创新
现有的农机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着知识结构老化,人员年龄偏大以及资金上存在的不足,致使许多先进的农机新技术和适用的机械不能及时投入到生产当中。要争取在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机械化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提高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应利用农机技术人才优势,建立农机具生产、销售、培训、维修保养一条龙的服务体系,进而建立健全农机化服务体系,增强农机化科技进步对农业发展的贡献。
(作者单位:158400 黑龙江省虎林市忠诚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331200 江西省农业工程职业学院图书馆)
解决税费改革后新问题的对策
马艳春 曲 艳
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对策:
一、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
从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对农村贫困地区给予扶持,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更多地转向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上。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的渠道很多,多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支持。国家应将各种支农资金加以整合,并将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由过去用于农业生产转向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如增加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医疗卫生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农村供电和道路的维护等方面的投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要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建立以税收为主导的农村财政收入分配机制,将过去长期由农民缴费负担的农村公共产品,转为由政府公共支出保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共财政运行机制,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
二、转变职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高效率,从根本上堵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积极开展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县、乡财政的财力受到削弱,完全由县或乡政府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已不太可能。九年制基础教育关乎国民基本素质的培养,不能依靠向农民收费来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而应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在当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可以按照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分摊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比如,按“
三、
三、
二、二”比例分担,即中央供应30%,省供应30%,地市供应20%,县供应20%,或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次财政的财力状况,分别核定负担比例,确保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供应。制定和倡导农村社会办学的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承办农村基础教育,减轻政府财政的资金供应压力。转变乡镇职能,简并乡镇事权。要
按照“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的原则,明晰乡镇政府事权,主要管市场管不了且无法管的事情,从过去管农民、服务上级转到服务农民上来。乡镇机构设置采取简并和兼职相结合。只有少设机构,多设兼职,才能简并机构,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从根本上堵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三、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
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些深层次原因还没有根除,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依然存在,必须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农村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整个国家财政分配体制和运行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要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作为农村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必然要求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税费改革、农民减负与县乡财政状况紧密相连,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税费改革就缺乏推进的基础。
(作者单位:155600 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经管站)
如何建立新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机制
李 季 张 岩 李 杰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警醒我们必须用一种全新的理念来重新审视。为什么法律、法规实施不到位,为什么多年来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认为还是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因此,有必要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来解决现存的问题。
一、县、乡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没有领导关系,村委会是经村民直选代表农民利益的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不能再下达这样或那样的指标,强迫村级组织干他们不愿意干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的事情。同时,要大力发展以经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来逐步取代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管理村级经济活动的职能。
二、大力发展新型股份合作社
对单一从事种植业的农户,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以生产某乡农产品为主的专项合作社。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以用宅基地和房产及其它家庭财产入股,合作社的资产归入社成员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的所得收益则按股分红。这样,农村土地可以实行规模经营,大幅度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化。对单一从事养殖业、运输业和加工业服务业的农户,也可以通过积极引导,示范带动等方法组织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制定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出资方式和出资数额可由章程决定,给农民加入合作社留下足够的空间。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一人一票,民主决策,所得利润按出资额的比例返还的原则。
三、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制改造
具体构想是:首先,要进行村集体资产的清查和产权界定工作,由农经部门颁发《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其次,将目前仅存的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科学的评估作价,拆股量化到每个村民,使村民变股东。农村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变卖、处置时要召开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由“老三位”说了算或地方政府干预村集体资产处置的问题。第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社向村民颁发股权证,集体资产的收益则按股分红,亏损时也由股东按股分担。实行这种改革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四、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对建立新型农村集体资产运营机制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比如:在支农资金和扶贫项目开发上应以合作社为载体;在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上财政给予的农民保费补贴由合作社来具体运作:在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项目上免收所得税和营业税;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上往合作社倾斜。必须指出的是,合作社一定要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抓好自身建设和行业自律,合作社领导班子必须由入社成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按财政部门颁布的财务制度,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证,领取营业执照。
(作者单位:16100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碾子山区财政局农经站)
发展经济是新农村建设中心任务
索爱萍 韩凤莲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基础不牢固,再美的蓝图也无从谈起;经济不发展,再好的愿望也无法实现。中央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个字总要求,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而位于总要求之首的就是“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和主要途径。
实现建设新农村的目标,必须立足于农村产业的发展,从解决农村经济问题入手,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始终把发展农村生产力放在第一位。我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农村工业
农业与农村工业协调发展问题,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经济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重视和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单靠农业解决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是不可能的。因此,要繁荣农村经济就必须兴工业、上项目。因为工业是国民经济中创造价值最多、财政贡献最大、容纳就业能力最强的产业,代表着生产力发展的最新成就,引领着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向。只有跳出“三农”抓“三农”,大力发展农村工业,坚定不移地走以工促农、以工带农的发展道路,农业才能增效,农民才能富裕,农村才能繁荣。没有工业化,就不可能有城镇化、现代化。从全国来看,先进的农村地区大都是工业化搞得比较好的地区。
二、抓现代农业
在注重发展农村工业的同时,必须搞好对传统农业的改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因为现代农业是我国农村发展的方向,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现代农业使农业生产的可控程度大为提高,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和有限的空间上生产出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农产品。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转变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和核心。
三、抓创汇农业
由于农业生产和经营者主动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的意识淡薄,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观念不强,缺乏外向型农业观念和现代农业经营理念,农户种植和产品加工相对分散,出口型龙头企业少,规模小,名优品牌少,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比较滞后,导致我市的农产品出口创汇少,农业外向度不高。
四、抓劳务经济
从全省看,我市的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排中间,农村富余劳动力数量居第一。劳务输出已成为我市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现金收入的重要来源。必须进一步着眼于引导,侧重于培训,立足于服务,致力于维权,落脚于回归,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力争到2007年底,外出务工人员达到更多,劳务总收入更好,返乡创业人员越来越多。
五、抓生态农业
以生物能源、生物基产品和生物质原料为主要内容的生物质产业,是拓展农业功能、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兴产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积极谋划适宜我市发展的生物质项目,加快开发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燃料、肥料、饲料等,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发电等技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荒山、荒地等资源,发展生物质原料作物种植。
六、抓畜牧养殖
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过程中,畜牧业是一个承前启后的重要环节,更是当前农业发展的高级形式,被世界公认为大农业中的朝阳产业。加快畜牧业发展,不仅是增加农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途径,而且是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步伐的“助跑器”。我市发展畜牧业无论是政策环境,还是经济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都处在最佳时机。
七、抓资金投入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必须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建立以各级财政为主导、以农民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的投入机制,加大对农业农村的资金投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2篇
4、87万人,带动农户10万多户,年购销农产品37万吨,年经营销售额
4、6亿元,社(会)员人均年增收600元。丰县致远牛蒡协会带动了全县牛蒡产业的发展;孙楼镇芦笋协会促进了周边地区芦笋产业扩张;小琳洋葱协会、大沙河果品营销协会、绿养羊协会等等,不仅为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树立了样板,而且,组织农民联手调结构、扩规模、闯市场、跑订单、签合同,充分彰显了合作的优势,为全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笔者通过长期的农村工作实践,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分散的农户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国际大市场的竞争。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利益为纽带,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把单个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变分散经营为规模经营,变盲目生产为有计划的按订单或合同生产,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变弱势个体为强势群体,可以有效地解决政府工作部门“包”不了、集体经济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许多事情,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主体地位。农民有了自己的组织,也就有了为他们说话的集体,农民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团结起来应对外部的侵害,保护自身的利益。既能加强逐民(包括政府)在国际国内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的地位,又能作为一个组织,一种手段更好的利用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
二、优化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连市场、下接农户,信息比较灵通,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加工、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及时指导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变“我能生产什么就向市场推销什么”,为“市场需要什么我就生产经营什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很难做到直接指挥各家种什么、养什么,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将从事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户组成利益共同体参与市场竞争,并通过对相关市场信息全面、系统的搜集和整理,通过“一户带十户、十户带一村、一村带一片”的传播效应,指导和引导农民种什么、养什么、加工什么、减少盲目性,把农民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高科技含量,发展“优、新、特”品种,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洋葱种植,先是同外商签订定单,然后把种子、肥料赊销给农户,并同农户签订保护价回合同,然后无偿为种植户提供技术指导、发放各种信息资料,在洋葱收购时扣除种子和肥料款,消除了农民种植的后顾之忧,带动了全县洋葱产业的发燕尾服,使全县洋葱种植面积由2000年的3.8万亩发燕尾服到当前的15万亩,形成了区域化规模优势。
三、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业生产分散、规模化程度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高,是农业综合效益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探索中,“公司+农户”是一种比较早的模式,但两者之间却缺乏一种利益分配和约束机制,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公司控制不了农户,农户也指望不上公司保护其利益,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企业(公司)+专业合作组织平等的谈判竞争主体地位,增加了组织成员的收入,促进了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双赢“,从而有效促进了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四、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
当前,农产品品质问题成为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生产必需向无害化方向发展,要实现农业安全生产的目标,就必必须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我国现行农业生产主要要家庭的、分散的形式,难以实现生产技术、生产品种、农业投入品和产品包装等的统一。而要实现种植(养殖)品种、生产技术、市场销售的标准化和统一化,单靠技术推广单位或行政手段难度很大,农民被动应会,而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落实,使之成为组织成员自己的的事,充分发挥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则相对要更灵活、更容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的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统一品种、统一配药施肥、统一加工、统一包装销售,从而有利于逐步形成优质农产品的生产产业带,促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五、加快了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以服务内容的需求日益多样化,对服务的专业化、系列化要求越来越高,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了这种要求,把服务渗透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通过与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政府部门的合作,把一些新品种和新技术送到千家万户,加快了农业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步伐,提高了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从而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支新生力量。如丰县绿缘养羊合作社以推广种草养羊为切入点,推行了统一配种、统一饲养标准、统一防疫、统一商标、统一销售、统一利润返还的“六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开展了品种改良、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物资供应、活羊及加工产品销售等服务,近年来向社员提供市场、技术、产销信息2600多条,发放各类技术资料3.8万份,改良本地山羊36万只,生产波尔羊杂交后代100余万只,外销各类肉羊120万只,带动8000多农户走上了养羊致富之路。
六、增加了农民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服务成员和维护成员利益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对内产前为会员提供种子、利苗,产中提供技术指导,产后提供产品销售等服务,对外作为一个经济组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经营收益。一是通过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了农业内部增收的潜力;二是通过参与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经营活动,延长了农业产业链,使会(社)员分享到更多的农产品加工增值利润;三是通过规模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农产品,降低了生产成本,减少了交易费用,增加了成员收入;四是按照WTO规划,政府对农业、农民的扶持,可以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来实现,减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3篇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实现农业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以及优化, 在实际中基于供给开展, 对于农产品的实际供需矛盾进行改革优化, 进而有效的推动农业产品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基于农业供给侧改革以及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关系来说, 二者的主要关系就是互相发展以及互相促进。
从某一角度来说, 农业供给侧改革在实际中为工业专业好而做事的长足发展奠定了基础, 提供了必要的外围环境。农业供给侧改革, 在实际中对于农业生产的相关要素, 转变了传统的单一模式, 提升对数量、质量以及效益的追求, 其逐渐的通过各种科技手段以及人才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政策以及环境支持。
另一个角度来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整个农业供给侧改革的主要领军任务, 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 在实际中其作为生产的主体也是农民服务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中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加强与农户的联系加强自我服务。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的优化与改革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对一些较为分散的农户进行集中管理, 基于市场的实际需求作为主要的方向进行优质农产品的生产, 进而为农户提供高质量、低成本以及高便利的服务, 此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弥补一些散户经营的不足与问题, 可以充分的推行农民的长足发展。
2 充分凸显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与价值的手段
要想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之中, 充分的凸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在作用与社会价值, 就要对其进行系统的分析与深入的探究, 要不断的优化现有的库存结构, 全面的发展仓储加工;基于现有的技术手段与实际状况降低各项农业的生产成本, 全面发展农机社会的整体服务质量;提升农业产品的整体品质与质量, 增强社会的整体的经济效益与价值;发展农机社会服务、提高产品品质, 提高成员经济效益, 其具体的方式与手段总结归纳如下:
2.1 不断的优化现有的库存结构, 全面的发展仓储加工
在现阶段的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之下, 要不断的对现有的农业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以及优化, 在实际中要基于现代化的各项农业加工技术与操作为重点, 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地域特色相关农产品的重视, 构建专业的产业评估, 提升对仓储设备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 不断的加强对各种农产品仓储的加工业务的重视, 合理的、综合的利用农产品的深加工以及应用, 充分的凸显其整体价值;同时要加强对农产品仓储物流园区进行系统的规划, 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些龙头企业进行集群发展, 全面有效的落实侧改革中农产品仓储物流的相关建设用地的各项指标与政策。
2.2 降低相关农业生产的实际成本, 全面发展农机社会服务
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相关政策发展的鼓励之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中主要作用就是对土地集中连片的整治项目的责任进行承担管理, 合作社在实际中必须要基于既定的规定完善耕地的相关配套设施, 要通过“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模式管理以及经营合作社成员的土地, 要不断的拓展、培育各项具有植保、农机等相关社会服务类合作社, 通过联耕联种、代耕代种以及一些土地托管服务的开展, 提升其整体的作用与价值。政府部门要对于一些优先购买的具有公益性服务的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些试点土地对其进行扶持, 鼓励合作社通过科学的、循环的农业生产模式, 通过一些低残留以及高校缓释肥开展各项生产活动, 提升其绿色化生产。
2.3 提高农业产品品质, 增强成员经济效益
在现阶段的发展中, 我国部分地区的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出现一些无法卖出的问题, 主要就是因为其质量问题, 对此在实际中必需要拓展其营销渠道, 要保障其可以做到绿色发展, 通过有机认证的方式提升其整体的产品智联, 进而有效的提升其整体的经济效益。
结束语
在农业供给侧改革的环境背景之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中要充分的凸显自身的价值与效能, 进而有效的推动农业生产的长足发展, 为构建新农村奠定基础。
摘要:文章主要对农业供给侧改革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分析, 对于二者的关系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基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关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社,关系研究
参考文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4篇
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刘仲旭、刘仲伟、刘新涛、刘斌、贺登鹏5人发起,于2012年2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壹拾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宁县瓦斜乡永吉村。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中药材种植、销售。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部为农民。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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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2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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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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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2名监事组成,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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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5。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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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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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5篇
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 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 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 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 14 组,邮政编码:410204 。 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 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十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本合作社成员达到一百人以上,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15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15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二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三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五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个月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认购的股金;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向认购股金的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所有者权益和记载各财务盈余分配的凭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股金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章和理事证印鉴。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并在变更事项发生 15 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 5 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五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第6篇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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