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1篇
近来年, 我县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在征地拆迁工作量大、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促进了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展,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最近,我们对县征地拆迁情况作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安臵工作一些思考 。我们通过下发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下村入户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现将我们一些肤浅的意见汇报如下,供领导参考。
一、基本情况
金寨县地处安徽省西部,大别山腹地,鄂豫皖三省七县二区结合部,辖23个乡镇、277个行政村,总面积3814平方公里,总人口66万,梅山、响洪甸两大水库座落境内,总蓄水量50亿立方米,是全省国土面积最大、山库区人口最多的县。金寨是红四方面军的发源地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核心区,是全国红军第一县、第二大将军县、安徽省烈士第一县;同时也是旅游资源大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在省、市的正确领导下,全县上下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全力以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在全县抛起了新一轮大规模城市建设热潮。从2007年至今,全县共有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58个,共投入资金38.25亿元,年增长37.6%。全县23乡、镇均有建设、开发等任务,其中县城新区是全县建设开发的主战场,共开发征用土地2545.97多亩,累计拆除房屋约85915平方米,拆迁群众2643户,其中农民2643户8457人,农村拆迁安臵量大任务重。我县拆迁安臵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拆迁户的理解支持下,总的来说进展顺利,确保了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二、我县开展拆迁安臵工作中主要经验
拆迁安臵工作情况复杂、矛盾突出、任务繁重。在工作中,我县克服种种困难,冲破重重阻挠,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
1、领导重视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保证。拆迁安臵工作牵涉面广,情况错综复杂,没有强有力的领导组织作保障,工作很难开展,为加强领导力量,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建立了领导联系项目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位领导、一套班子、一种模式”的工作思路,由一位县级领导联系一个具体项目、在严格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该项目的拆迁安臵全权负责,形成了对拆迁安臵工作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二是建立了领导联系乡镇制度。由于乡镇是拆迁安臵主要责任单位,任务较重,压力较大,矛盾较多,为减轻乡镇的压力,每一个大的拆迁项目实施时,县委都安排2至3名县级领导协调指导拆迁安臵工作,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成立了处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拆迁安臵遗留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并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确定了交办时间。我县大部分拆迁安臵遗留问题的处理都有了较大的进展,为以后的开发建设和拆迁安臵工作扫清了障碍,夯实了基础。
3、宣传到位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基础。拆迁安臵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掌握拆迁安臵工作有关政策,正确对待拆迁安臵中的矛盾和问题十分必要。在工作中,我县注重多途径、多形式、多方位做好有关政策法律和宣传工作和拆迁户的思想工作。
4、依法办事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关键。拆迁安臵工作事关每一位拆迁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只有严格依法律办事,才能将矛盾消除在萌萌芽状态。一是严格按政策补偿,二是严格坚持“三公开”原则。
5、妥善安臵是搞好拆迁安臵工作的重点。我县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衔接,全力促进农民安臵用地的落实和农民安臵房的落实。县城新区共建设5个安臵区,用地总指标650亩,在几年的拆迁安臵工作中,我县实现了平稳拆迁、和谐安臵模式。
在实施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我县实际拆迁过程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干部群众对拆迁安臵的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透,或者误解了拆迁安臵政策。由于缺乏拆迁主体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对话交流的渠道,作为拆迁主体一方的干部对群众的疑问不能正确解答,甚至有的干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上推下压,引起群众的不满。
2、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对补偿标准的尺度掌握出现偏差。尽管政府部门按照拆迁政策,制定了统一补偿标准,但由于对同类房屋的结构、装修、价格等问题的认同上存在差异;对居民建在集体土地上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估价混同;甚至存在个别讲人情、论亲疏,对拆迁地面积的丈量、拆迁标的物的估价不统一,出现个别超面积丈量、超值估价等现象,致使被拆迁人之间相互攀比,引发矛盾。
3、由于现行的有关拆迁安臵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强,实际可操作性较差,有些村组制定的村规民约,有部分违反现行法律政策的规定,且在发放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缺乏透明度,侵犯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安臵工作较为滞后,超期过渡现象严重。
1、拆迁安臵工作体制理顺不畅。街道、乡(镇)对拆迁安臵工作重视不够,思想不够统一;相当多的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政策存在较大的偏差;部分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心欠佳,导致很多项目前期工作难以落实;部分拆迁单位及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配合,漫天要价,导致有些项目的拆迁工作难以推进。
2、农民安臵工作落实欠佳,超期过渡现象严重。由于近年来大开发、大建设,特别是一些省、市重点工程建设的需要,农民拆迁大多是先拆迁后安臵或边拆迁边安臵的情况下开展的,加之部分安臵用地、安臵资金难以到位,导致大批拆迁农民住户安臵难以到位,长期处于过渡状态。
(三)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难以解决。被拆迁后,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且绝大部分农民除农活外无别的一技之长,较难找到工作,安臵补偿费又十分有限,缺乏足够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一系列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必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拆迁安臵法律政策宣传的力度
在多年来的拆迁安臵工作中,我们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拆迁安臵法律政策的宣传。在每项重点工程建设的拆迁征用地之前,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向被拆迁村组和拆迁户发放大量的宣传资料,是一项有益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是,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为此,在进行重点工程拆迁工作的时候,我们除了开好动员会外,要加强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工作。对参与拆迁安臵工作的干部要进行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尤其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村组党员和干部进行更深层次安臵补偿法律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利用他们的幅射作用,教育和提高全体被拆迁安臵群众的政策法律素质。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问题,特别是对基层党员干部发现和提出的政策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认真负责地解释和说明。如XXXXX乡镇(街道)拆迁户两年两次搬迁,安臵无着落,其反映强烈。据了解,该安臵地已在规划建设中,政府巳按时足额发放了过渡费,这是政府拆迁安臵工作中的一项政策规定,通过政策宣传,这些拆迁户很快消除了怨愤。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及时做好拆迁安臵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工作,就能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许多矛盾都可得到预防和解决。
2、坚持拆迁调查、安臵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由于当前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任务繁重,特别是拆迁安臵工作时间紧,且工作量大,为了追求工作效率,政府在拆迁调查工作中实行大兵团作战,这往往是要以牺牲公正为代价的,也成为产生安臵拆迁纠纷的原因之一。为此建议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平保稳定。在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主管部门对土地征用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依据以及农业人员安臵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告;对拆迁补偿要公开进行,把征用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数额、被安臵农业人员数量、农业人员安臵方式、房屋安臵方式、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及其具体实施的步骤等,在被征用拆迁地予以公布,接受被拆迁地群众的监督,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特别是安臵对象和房屋拆迁等补偿安臵到人到户的,更要十分注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成立核查组,掌握统一补偿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确保重点工程拆迁安臵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拆迁安臵不公而引发矛盾。
3、完善拆迁安臵工作中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县征地拆迁补偿依据主要是金国土资[2009]24号《关于公布〈金寨县县城2009年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及相关调节系数〉的通知》,该文件主要为了新城区开发设立的,针对性强,在全县范围内操作中仍有许多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较多。在我国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金寨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4、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重点工程建设利国富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意义重大。同时,拆迁安臵补偿费的发放到位,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焦点问题,这些都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重点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臵工作,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工作作风的好坏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在拆迁安臵补偿过程中,政府转变工作作风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工作水平的提高。我们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就会得到广大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重点工程的建设有序推进;反之就会遭到部分拆迁群众的抵触,使重点工程建设受到阻滞。为此我们要牢记五心,转变作风,打造诚信政府形象。即在拆迁安臵工作中,接待群众咨询要热心;调查补偿情况要细心;听取群众意见要耐心;核实安臵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臵要关心。此外,要保持拆迁安臵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被拆迁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公仆,从而树立起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5、统筹项目建设与拆迁安臵,促进安臵小区建设社区化。一是要坚持先安臵后拆迁的原则。坚持对所有工程严格实行“先安臵后拆迁”的原则,采用“项目+安臵”的办法,将农民安臵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二是要实行集中留地,统一安臵,积极新的安臵模式。即:一是集中统一重建安臵。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报建、统一建设、统一质监、统一物业管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安臵好农民,做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农民安臵小区联体成片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二是因地制宜,发展产业。充分利用农民生产安臵用地,采用土地入股、自主开发等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业和商贸业,使农民变股民,从经营中分红获利,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三是多途径安排农民就业。安排拆迁农民从事物业管理和后勤服务;积极与征地建设单位协调,在用工上优先考虑当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和兴办企业,并提供一定的优惠。
6、加强农民安臵小区的统一规划,尽快制定好全县农民安臵整体规划。一是规划要统一。与市、县总体规划统一协调,农民安臵小区建成后直接成为现代化城县的组成部分。二是规划要先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地计划,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强化规划约束力,明确失地农民的生活安臵一律按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三是规划要科学。按照有利于土地综合利用、有利于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的“三个有利于”标准,科学规划农民安臵小县。四是规划要实用。按照农民生产安臵一律作
二、三产业规划建设的要求,高起点规划好、预留好生产用地。把规划、预留生产用地与项目开发、市场建设结合起来,使生产用地成为失地农民获得长久收益的主要来源。
7、创新劳动就业服务,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市场化。一是要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培训重点主要是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两个方面。引导性培训主要是对失地农民开展基地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在充分尊重失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家政服务、餐饮、保健、制造、建筑等行业和知识的技能培训。二是结合项目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在建设进从建筑工程中找岗位,建设后中物业管理和卫生保洁中找岗位。三是完善劳动力市场。加强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就业机制。将失地农民就业与下岗工作再就业统筹考虑,打破城乡“藩篱”,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三)改革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失地农民养老社会化。一是实现失地农民身份的转换。在子女就学、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政策待遇。二是坚持“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新人”办法进行,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收入水平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降低门槛,因地制宜、秩序渐进。三是采取“个人责任和社会互济相结合”的办法。失地农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坚持以个人和村集体为主,政府支持为辅。考虑有昨于鼓励失地农民劳动就业和与城镇社保体系相对接。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1-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二)店面
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三)工业用房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
2.补偿标准:。
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5.其他:。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
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
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 (大写: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
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
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
3.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
联 系 人:联系 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3篇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第二条 乙方基本情况
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2、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1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 _________,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一)甲方提供位于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用途______,房屋号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现房】【期房】,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房号的确定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均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一)、
(二)、
(三)款统一方式进行确定,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按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差价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产权调换差价币种:______,差价由____方于_____年____月___日前向________方支付,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过渡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
(三)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当按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的,其周转房的地址: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2
(四)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_元,临时过度补助费__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元。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元,共计______________元。
(三)房屋拆迁补助费的币种: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的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在 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逾期安置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六条第
(二)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 天前通知乙方,按下列约定处理:
1、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倍向乙方加付临时过度补助费。
2、逾期_____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_%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逾期超过_________个月,甲方按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________%向乙方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逾期12个月的,乙方有权要求重新选择货币补偿或另行选择安置房。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在临时过渡期内,收到甲方安置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安置手续;甲方应从发出安置通知后再支付乙方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安手续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安置房标准的违约责任
3
(一)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第五条第
(一)项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元。
(二)安置房屋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处置方式:
本款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本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置。
本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中面积记载不明确的,应由原产权登记部门重新确认。
安置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甲、乙双方同意按 种方式进行处置:
1、双方自行约定: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置: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如果安置房屋价值大于被拆迁房屋,不找差价,如果安置房价值小于被拆迁房屋价值,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当产权登记面积小于本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场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第五条规定原则据实结算差价;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由甲方按超出3%部分的房屋价款的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协议约定面积)/协议约定面积100%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支付拆迁补偿资金(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搬迁安装补助及损失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4 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前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他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4篇
“房屋拆迁”
“补偿”
“安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 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基准价格区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具体拆迁项目实施前,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及时向被拆迁人公告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八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方案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拆迁纠纷协调、上访矛盾处理等事务。
第九条 建设、规划、房产、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行政执法、劳动保障、农村经济、市政公用、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建工、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拆迁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
第十一条 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市政府对各区政府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承办。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经批准的应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实施单位申请审核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征地房屋拆迁方案申请表及附表;
(三)由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已专项收存拆迁实施单位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80%的资金证明;
(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拆迁总费用的审核意见书;
(五)拆迁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或依法翻建、改建)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需提供相应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六)拆迁安置房落实材料;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有效期为4个月。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在期满10日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续期,一次续期不得超过3个月。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报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七条 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 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 拆迁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拆迁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拆迁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拆迁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
(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拆迁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拆迁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拆迁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
(一)款、第
(二)款、第
(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拆迁实施单位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拆迁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房选房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拆迁人实际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拆迁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拆迁人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拆迁安置房申购表》,报拆迁实施单位审核;
(2)拆迁实施单位应对被拆迁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拆迁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拆迁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拆迁实施单位交被拆迁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拆迁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拆迁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拆迁的,擅自扩大批准范围实施拆迁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拆迁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拆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拆迁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拆迁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拆迁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拆迁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拆迁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拆迁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中拆迁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拆迁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政府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已开始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中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同时废止。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5篇
长期以来,市坚持将军转安置和落实军转干部政策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军转安置工作和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极大地调动了军转干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积极性,确保了军转干部队伍稳定。
一、整合资源,着力构建军转安置的良性工作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民营化进程的加快,给军转安置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面对近几年军转安置渠道窄、安置要求高的困境和难题,我市从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本地区的有利条件着手,努力提高安置工作水平,对所有军转干部进行妥善
安置。1995年至2005年,我市共安置军转干部47人,除1人安置在条件较好的垂直管理直属企业、3人自主择业外,其余43人全部安置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中机关20人,事业单位23人。为确保军转安置工作真正抓落实,我们坚持“四个到位”,形成了军转安置的良性工作机制。
一是领导重视到位。每年省、宜昌市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结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专门听取汇报,要求凡是上级下达的军转安置计划和任务,不管任务有多重,困难有多大,都要做到接受安置计划不讲条件,落实军转安置政策不打折扣,上级分配多少,就接收多少,并保证高质量地接收好,安置好。为使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安置方案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组织、编制、人事部门迅速办理好相关手续,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由接收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置会议,当场公布安置方案,接收单位直接领取档案和相
关手续,“一站式”安置到位,不准推诿,不准讨价还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落实到位。对不顾大局,不讲政治,推诿接收军转干部,不按时办理接转手续,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坚决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是政策宣传到位。我市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以及事业单位改革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编制大幅度减少。在人员分流任务比较繁重的情况下,部分单位接收军转干部有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在加大指令性计划安排力度的同时,组织、人事、军转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军转干部政策,努力营造军转安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会议、厦判冉式,大力宣传中央和省里有关军转干部政策,使每一个接收单位和每一名军转干部都学习政策,了解政策,讲政治,顾大局,从而让接收单位接得舒心,军转干部去得安心?spanlang=en-us>
三是主管部门服务到位。首先是开展调查研究,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在军转干部安置方案拟定前,人事、军转部门深入到各单位调查,及时了解单位需求情况,掌握军转安置干部的分配意愿。对全市缺编单位及用人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掌握了解各部门、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查阅每个军转干部的人事档案材料,了解其德才表现和特点,结合全市实际对转业干部进行合理的安排,力求“才尽其用”,做到部队、地方、个人“三满意”。其次,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为军转干部服务。在军转安置工作中,组织、人事、军转安置部门在为军转干部落实单位的同时,还为随军家属安置、住房、工资、子女入学等各个方面都提供服务,主动联系,为军转干部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到新的单位工作。同时,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牵线搭桥”,帮助他们就业,积极落实医疗保险。如2002年自主择业的正营职军转干部肖珍波,推荐到陆城
街道办事处清江社区任书记,工作干得有声有色,受到办事处领导和社区群众一致好评。
四是各职能部门配合到位。军转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事关军转干部的切身利益,需要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在工作中,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军转部门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我市军转安置工作井然有序,顺利完成了每年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注重实效,狠抓军转安置工作质量
检验军转安置工作成效的好坏,不仅要看是否将军转干部安排到一个新岗位,更重要的是看军转干部是否适合新的工作岗位,是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优势和特长。由此,我们从多方面入手,注重安置实效,突出抓好安置工作质量。
一是加强军转干部岗位培训。积极组织新安置军转干部参加上级人事部门统一安排的培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
政策法规、法律知识等基本技能,提高理论水平、适应工作环境等方面的能力。同时,我们与接收单位加强联系,尽可能由单位优先选送参加党校学习、部门业务培训等各种培训班,提升军转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是为军转干部施展才华提供舞台。在岗位安排上,我们注重发挥军转干部的特长和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安置,使他们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工作有热情。一批军转干部到新的岗位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进步和提高。
三是全力保障军转干部的合法利益。严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给予3年适应期,不允许单位随意辞退或下岗。我市在2003年市直事业单位改革中,严格遵照这一规定实施,对适应期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在此次改革中均直接安排进编上岗。
三、齐抓共管,努力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中央、省、宜昌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文件精神和要求,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竭力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切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证了我市地域内243名企业军转干部各项政策的落实,维护了全市政治和社会的稳定,确保了我市军转干部无一人赴省进京上访。
一是建立责任制,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专门成立了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任组长抓督办落实,并成立了由人事、军转、劳动、财政、民政、总工会、经贸、交通、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为使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落实,市委专门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宣传贯彻企业军转干部政策,
制定了落实企业军干部政策责任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工作程序,使我市企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同时,为保持企业军转干部的稳定,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便于随时掌握情况。
二是建立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专门印制了《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数据库采集表》,下发到企业军转干部所属主管部门进行统计。组织、人事部门还多次派人到企业各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对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认真审核认定。通过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和艰苦细致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了企业军转干部数据库,为我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并配备新设备由专人进行维护和管理。
三是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政策。一是着力解决“三拖欠”问题。2004年,针对我市“三拖欠”企业有的破产,有的改制,还有的处于停产状态,无力支付拖欠费用,而拖欠军转干部各项费用达元的严峻形势,我局及时向市领导汇报,
到市财政局进行协商,落实拖欠费用,使我市在宜昌市范围内,率先解决“三拖欠”的问题。二是解决在职、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贴。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经市领导研究,由财政部门对22名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每人每月按照城市最低工资标准240元实行补差,对2名在职企业军转干部按上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85元补差,并随着低保线和企业平均工资标准的上调而调整。三是积极提供就业帮助。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落实就业岗位,22名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中,8人实现了再就业,14人办理了退休手续。四是及时增加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为91名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军队职务标准补齐了生活困难补贴。五是全面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
险。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对本市地域内88名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落实了医疗保险。
四、防微杜渐,高度重视来信来访工作
我市将处理军转干部信访工作纳入军转干部安置和稳定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宣传政策、包稳控管理。近两年共接待军转干部来访30多人次,处理信访件12件,均落实了“五包”责任制,未发生一起越级上访。
一是认真对待军转干部的来信来访。针对军转干部被安置到新的单位后,由于对安排的职务、工作岗位不满意而造成的信访,我们做到热情接待,多方协调,能解决的尽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耐心解释,取得他们的理解。
二是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来信来访。经贸部门企业军转干部比较多,人事部门专门召集企业军转
南京市拆迁安置政策范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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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军人转业安置政策
军人如果达到了一定的退休年龄的是可以进行退休的,当然如果在从军的时间越长,则军人在退休的时候的待遇就越好,军人从军的待遇一般在转业的时候能够充分体现。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2018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是什么?
“金戈铁马数十载,脱下戎装再攀岩”,昔日,你们是祖国的钢铁长城,为国防事业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年华;今朝,你们要离开自己战斗过的火热军营,前往地方继续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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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军转干部工作已经启动,转业安置是广大军官人生的第二次抉择和挑战,2018年是军队改革关键年,裁军压力下,部队和地方军官转业安置压力增加,广大军转干部面临转业时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未雨绸缪是化解问题的好办法,了解转业政策,确定转业方向,全面评估应考能力,将临考前的焦虑与彷徨分步骤、分方法一一解决。
根据军转干安置政策规定来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两大渠道。很多转业干部都希望安置到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也非常需要军转干部。
再来就是,军队的许多单位和岗位与地方事业单位是大体相通的,如院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以及某些后勤保障等单位,许多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技术职称也都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评定的,所以说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对军转干部来说并不陌生。从军转安置实践看,事业单位非常适合军转干部,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对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也有特殊政策。政策很多,就不一一给大家讲解了,现在就拿军人最担心的家属安置问题来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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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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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
二、军人退役按排方式: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 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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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三、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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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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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军人在转业的时候应当提前进行申请,然后根据各项程序之后能够进行转业,专业的待遇也是有所不同的,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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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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