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1篇

工伤保险, 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 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之时, 发生意外伤害, 主要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 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界定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

20 世纪50 年代建国初期,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形成, 虽然该时期工伤保险制度并不健全, 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随着1978 年以来, 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部分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以及职业病发病率都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 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相关立法滞后, 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造成职业安全形势更加的严峻, 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的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恰好就是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的, 时至今日,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维护了农民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 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依旧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

( 一) 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保率低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 截止到2014 年底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达到了2. 74 亿。调查显示,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 但是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 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人数最多, 分别占42. 1% 和36. 7% , 二者共占78. 8% 。[2]从上述行业类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这类行业的职业特点就是劳动风险性高。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 城市中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仅占两成左右,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务工劳动者根本就不懂工伤保险是什么, 更不知道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这便是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 二) 农民务工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难

农民务工劳动者之所以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务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困难。众所周知, 农民务工劳动者在进行申请工伤补偿时, 必须要通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来认定工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以及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和农民务工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此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几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们工伤认定的程序, 要求必须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材料, 否则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二,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比较繁琐复杂。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及工伤的鉴定。由于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都比较复杂, 且阶段周期耗费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从最开始申请到最后领取工伤保险补偿金, 所耗费的时间平均在11 个月左右花费, 倘若在中间的过程中再出现意外突发情形, 所耗费的时间将要更长。因此农民务工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之路会变得异常的艰难, 更有甚者许多农民务工在还未领取到补偿金之前就因为治疗无效而死亡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 更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为了能尽快的拿到工伤赔偿金放弃走正常的法律途径, 而选择同用人单位私了, 这样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3]

( 三) 工伤保险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 再加上还未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所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往往都是重于事后补偿, 而轻视事先预防, 在实践中更是缺少事先防范的机制。同时由于我国在职业康复领域起步晚、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 使得我国工伤职业康复问题在制度中既无政策可依, 在实务操作中又无经验可循, 在针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障上这种尴尬的情形表现的更为突出。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 往往采取和用人单位“私了”的处理方式,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 再加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关制度的不完备使得他们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所存在的不足

(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体系不完备

从现阶段来看, 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农民务工劳动者排除在适用之外, 而目前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种行政法规, 约朿能力较弱, 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该条例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比如对如何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没有做出明确意义上的规定, 这从实质上来说是回避了这个问题。同时由于农民务工劳动者明显的时间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 使得该条例中规定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月薪制度也不能适用。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与同地区的其他职工在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 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4]

( 二) 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形成有力地监督

第一, 相关的工伤法规对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的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用人单位在对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的问题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的保费,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种是不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 在发生相关的事故后, 由用人单位独自来负担全部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发生后, 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工企业承担”。虽然政府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 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低费率的工伤费用缴纳标准, 以及实施相关的利好政策鼓励, 但在实际生活中, 仍然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存在逃保、漏保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规对于用人单位逃保、漏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再加上执法部门错综混乱, 使得用人单位即使在不参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逃避对农民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用人单位即使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惩罚, 其被罚款金额也往往低于为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的总额, 再加上事故发生后, 农民务工劳动者一般都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解决, 使得企业仅需支付一些急救费和住院费便可高枕无忧。[5]

第二, 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性, 使得地方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无法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的相应劳动保障部门重视监督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推行状况, 积极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是, 在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物质水平的增长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为GDP发展带来收益的情况下,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逃保、漏保的行为却置之不理。

( 三) 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受到社会的歧视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在多数城市居民眼里, 城市人对农民具有很强的优越感, 他们认为农民在社会地位上是低于城市人的, 农民到城市里务工只能从事那些简单的体力劳动, 更有部分思想偏激的城市居民将社会治安的问题也归咎于他们,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在城市生活中的情形更加的不堪。

三、针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保险体系的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社会的不断进步, 社会产业动能的不断升级, 我国对于劳动人口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增大, 而我们的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已然成为了产业工人的主要补充点。因此,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相关利益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的完善程度也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 一) 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虽然我国在03 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导致里面许多相关规定无法适应现行的发展。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参保率低以及获得赔偿困难等问题都凸显了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 当前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快并且完善我国在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从而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 二) 加强执法力度, 履行监督职责

从我们当前的状况来看,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的处罚只是要求其补缴保险金和很少的滞纳金, 即使企业最终仍然不缴纳, 最高罚金也不过二万元而已, 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几乎就是“九牛一毛”毫无作用。因此,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通过法律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经济罚款等制裁违规的用人单位, 处罚力度可以随着企业违规的次数而翻倍计算, 并且要相应记录备案, 并定期抽检, 以此来防治。

( 三) 从全社会角度, 保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相关培训, 提高农民务工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维权观念, 使其能够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尤其是当被侵犯权益时或者工伤事故发生时, 能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量, 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意识到保障农民务工劳动者权益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最后, 教育部门应该重点着力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子女的教育问题, 使其能够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受教育的机会。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大批劳动力开始从农村中剥离出来迁入进城市务工, 逐步形成了“农民务工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大多集中于建筑建设、冶金、纺织等行业, 承担着苦、累、脏、险的工作。虽然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已经初见成效, 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实施不力、社会排斥、农民务工劳动者职业的流动性等原因, 造成了参保率和赔偿金额低, 企业逃漏保,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赔付难”获得工伤赔偿较难, 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等问题。因此,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 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2] 2015中国农民务工劳动者最新情况调查报告.

[3] 孙树菡主编.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

[4] 张勃.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分析[D].暨南大学, 2007.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2篇

摘 要:通过对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分企业问卷调查,及相关数据的整理,结合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因此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当前大多数城市多建立起了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规定农民工可以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自由选择。

一、调查概况

2010年5月起,笔者问卷发放对象为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分企业,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根据统计,其中包括制造业企业29家,物流企业2家,劳务派遣公司6家,皆为农民工高度密集的企业。每个企业各发放50份问卷,共发放问卷1850份,最终实际回收800份,另有100份问卷为拦截式调查,当场填写回收,回收100份,问卷总回收率为46.15%。其中,有效问卷为801份,问卷有效率为89%。

二、基本结论

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当前农民工收入水平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对健康的需求也不断上升,尤其是有较多受访者提出愿意选择高费率,高受益水平的政策组合模式,大大超乎了我们的想象。

除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获得报销,定点医院价格满意度这四个自变量外其他变量对农民工选择农民工医保还是城镇职工医保都有着显著的影响,根据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期望的医保范围、期望的医保方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的满意度、服务态度满意度对农民工的参保选择有显著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初步结论:

(一)农民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均呈正相关,即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收入水平越高,就越倾向于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教育水平越高,对健康的需求或者要求也越大相符,也契合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保障水平。在众多因素中,收入水平对农民工医保的选择行为影响最为显著,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需求和偏好也逐步提高的特点,此外收入的增多使得农民工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他们更不愿去选择低缴费低享受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期望的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决策呈正相关,即愿意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数会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而增加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低享受\"是目前农民工更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最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低享受\"意味着农民工医疗保险只能享受大病医疗,而不纳入门诊统筹,但从概率统计学来说,生小病的概率要远大于大病,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大病发生的概率也要低于一般人群。因此,医保的保障范围过小是目前不少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期望的医保方案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选择呈负相关

选项中医保方案的设置从“低缴费低享受”到“高缴费高享受”逐级递增,因此这意味着越是倾向于\"低缴费低享受\"的人就越是会倾向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而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也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原则以及现实情况相吻合。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行为呈负相关

如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农民工就更倾向于城镇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般而言,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疾病的治愈率就越高,特别是一些小病小痛,可以及时有效地得到诊治,但如果医疗水平较低的话就可能会产生误诊等情况,小病很有可能变成大病,因此在定点医院医疗水平较差的定点医院,更倾向于保大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也就会有更多农民工愿意去选择。

(五)服务态度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倾向呈正相关

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越好就会有越多的人去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可能也是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较之小诊所或自行前往药店买药的费用要高,因此,参加医疗保险如果不能获得较好的服务,必然使前往定点医疗机构的\"性价比\"水平较低,进而影响其参保热情。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数据的直观观察以及使用Logistic模型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了可能会对农民工的选择产生影响的一些重要因素,如收入、学历、费用-受益组合、保障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等。收入对选择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提高收入水平,是提高国民福利,增进国民身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在这个层面上讲,发展经济一直是,并将长期是政策制定者应当努力的方向。

农民工已经越来越愿意或者是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非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远远高于农民工医疗保险。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对全体国民进行无差异的广覆盖,应当是政策努力的方向。应当指出的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取得了骄人成就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是一种集体性的排斥问题,通过制度性歧视而对某类社会成员进行整体性淘汰,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所导致,对此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逐渐摒弃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建立具有广泛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也应该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实现人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要。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和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程建林,刘传江.农民工代际差异对医疗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8,(7).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

1.制度设计欠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全面展开

我国开办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仅5~6年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养老保险普遍缺失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就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企事业用人单位消极对待,以及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使农民工参保率不高。

更为严重问题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管理格局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普遍存在参保对象变换工作,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的现象。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为回乡或变换务工地点,对于前者,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到10%,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对于后者,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个人账户”在地区间转移较为困难。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在各地之间流动,但目前转移的也大都是养老保险关系,养老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转移的仅为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额,其统筹部分仍留在转出地。因此,目前所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只是农民工从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另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性。养老保险的难以接续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少人选择退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是以当地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个人不论收入多少,缴费数额均相同,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以后所获得的保障也相同,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高低收入之间的再分配;而统筹部分直接与缴费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不存在长短寿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统筹部分已失去“统筹”性质,与“个人账户”没有区别。

3.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农民工实现收支基本平衡所需时间较长

以北京市为例,在不考虑利息情况下,农民工的养老金要到第20年收支才会平衡,即农民工共需缴费20年,统筹部分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如果他的缴费少于20年,其统筹部分的缴费就会大于收益,即“支出”大于“收入”,对于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恐怕很少有人能坚持缴费20年。

4.在权利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别

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而且还起到“财政兜底”职能。另外,与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相比较,农民工即使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所领取也是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一部分”为标准一次性领取,这种方式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形成原因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标准太低,对农民的养老没有起到真正保障作用。2.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可为企业节约工资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成本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地方”迁移等办法,达到减轻或转嫁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目的。

3.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纳养老保费较为困难

又据农业部2002年的调查,当年9400万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480元左右。很显然,作为低收入人群,让其每月拿出工资的10%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1.加快立法,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相当丰富,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形成,部分项目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障法的养老保险部分应使相关部门之间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下来,以减少部门之间在职责范围上的冲突。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础上,还需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养老金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合理确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平均所得基准的确定。确定平均所得的通行做法是将投保期间若干年限作为基准期计算平均所得,并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准额度。假定一个农民工在20岁左右进城务工,且一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参照现行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则他有40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农民工经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游离于城市就业与失业之间,因此,对农民工而言,让他持续缴费40年显然不现实。但是,缴费年限又是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期过短,则保障利益低。由此,在农民工投保年限的选择上,以20年作为投保的最低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比较适宜。

(2)替代率基准。替代率是指受保者养老金对其在职时某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的替代比例,在数值上表现为某个基准期内,养老金价值占这一时段平均工资的比例。2003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4040元,则月平均货币工资为1170元,当年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据此可以计算出2003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53.08%。2003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约为453.67元,如果以53.08%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则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

3.合理选择筹资模式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出发点,在模式选择上尽可能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适应,逐步实行“统账结合”,即基金积累模式(随参保人转移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模式(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天然纽带,“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发挥连接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基金积累模式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个人账户被迫“空账”运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形成充裕的个人账户基金。

设置农民工个人永久性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

4.确立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

如前所述,假定按2003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53.08%计算,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在这240.81元中有90.74元(20%)来源于统筹账户,剩下的150.07元(80% )来自个人账户。对于前者,可以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用人单位支出;对于后者,如果按150个月的标准发放,则积累额必须达到22510.5元,再除以最低缴费年限240个月,就可得出每月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93.79元,占农民工平均工资的20.7%,企业在已经承担了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再支出这部分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缴费额93.79元可采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做法,即农民工本人承担8%、企业承担3%,国家财政负担9.7%。

5.完善用工制度

理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规范用工制度,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所雇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完善用工制度是必须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有权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没有用工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是不公平的。

完善用工制度不会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虽然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6.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实现农民工养老金账户的全国性流动

由劳动社会保障部牵头,组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联网,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顺利转移。在广东东莞市,有些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卡,农民工的卡号在社会保险局存档,农民工在不同的企业间流动时,在企业只需登记卡号即可;社会保险局根据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抽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本地企业间的自由流动。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4篇

1.1 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

在计划经济时代中, 我国当前实行二元分割式户籍机制, 促进不断健全我国现阶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建立二元分割式户籍机制, 为了更加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生活和工作等方面问题, 使得城市住房和教育等方面设施会形成超负荷现象,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逐渐进入经济化时代, 使得二元分割式户籍机制的作用受到严重约束, 不再控制农民是否从事务农工作, 也为农民提供向城市迁移的条件, 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向城市迁移, 使得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其原本的作用, 就不同形式的户籍制度来看, 与城市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如果农民离开农村, 又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 将无法享受合理的城市社会福利权益, 使得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主体平等性不能得到体现, 阻碍了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1]。

1.2 立法滞后

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较为落后, 不能满足现代化社会经济发展对其的需求, 需要不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改革和更新, 进一步明确其实施方式和具体的规章制度, 因为目前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的实行力度较弱, 需要引起我国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应当实行更加合理、贴近农民工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让这些法律法规更加贴近农民工的实际生活和实际的社会权益, 让城市居民与外来农民工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相同的, 有效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以及转移和承接的管理制度。

2 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2.1 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统一缴费率

就缴费工资而言, 应当以农民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的基数, 就缴费率来看, 将城市化程度较高且具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 两者应当付出相同的缴费率, 就企业而言, 需要付出养老保险总费用的20%, 农民工自己付出较少的部分, 一般缴费率为7%至8%之间, 换言之, 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率, 不可比农民工个人低, 在全国实施此种养老保险缴费制度, 取消以往那些各地不同的养老保险缴费率, 针对部分收入不稳定、城市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同样实行相同的缴费率, 使得城市人与农民两者享受同等的待遇, 不断缩小农民工与城市人之间的差距, 使得农民工社会保障当中的养老保险进行有效的承接和转移。

2.2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永久性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自己以后的老年生活做准备工作, 为了保障自身以后的老年生活, 将自身工资的一小部分存入固定的账户中, 构建标志性较强的养老个人账户, 受到了广大农民工和企业单位的认可, 促进提高农民工对工作的积极性, 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跨地区实行提供方便, 省去了农民工因为所办账户地域与工作地域不同, 而反复办理多次承接手续, 此种账户是农民工的永久性个人账户, 具有在不同地域以及不同企业单位之间的相互承接功能, 主要是指个人账户的存储额度可以接着储存, 欠费可以补缴, 也可以每次多交些费用, 根据缴费的年限, 在一定期限内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2.3 妥善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承接问题

如果农民工换了新的工作, 应当尽快转移自身的养老保养永久性个人账户, 使得农民工的各项社会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如出现永久性个人账户承接问题、社会保养制度的实施问题等方面, 均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得到有效地解决, 因为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划分至当地各个区域, 而且每个单位机构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同, 实施的政策也不尽相同, 很难实现互相协调, 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承接[2]。

结束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 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进入城市打工、生活, 促进了城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促进有效加快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 然而, 目前农民工进城务工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如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 通过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统一缴费率, 想要高效率、高质量地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承接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实施问题等方面, 我国政府提出构建农民工养老保险永久性个人账户等有效措施。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走入城市工作和发展, 此种发展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当前城市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导致乡村劳动与城市劳动力存在较大的差距, 农民工走入城市生活和工作, 并未收到与城市劳动力一样的待遇, 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制约, 非常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共产主义社会, 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5篇

一、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现状

根据相关调查, 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 参保群体基数大, 但是参保率低;其二, 参保意愿强烈但是参保能力不足。

参保群体基数大是我国总体国情, 近些年我国的农民工数量逐年增加, 其中以新生代的青年农民工占主力。不过与庞大的农民工基数相比, 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比例却十分有限, 这说明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还有待加大。

同时因为新生代的青年农民工因为生活习惯、子女教育等原因, 大多愿意留在城市, 对于参保意愿十分强烈。但根据调查, 超过40%的新生代流动人口对于自己当前的工资并不满意, 甚至是不适应所在城市的生活水平, 这对其交纳基础养老保险造成了困难。同时因为青年农民工选择就业的机会较多, 其工作更换的频繁和跨区域流动等因素也限制了青年农民工对于基础养老保险的交纳。

二、影响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因素

(一)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对与青年农民工参保的影响最大, 绝大部分的青年农民工的户口所在地都不是其所工作的城市, 这就涉及了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问题。再加上基础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局面迟迟没有完善, 所以跨地区办理基础养老保险困难重重。外来的青年农民工在参保之后要考虑养老保险的转移携带和变更工作地区等一系列问题, 这更加制约了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热情。

(二) 政策制度

首先, 我国基础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一直没能得到实现, 导致我国各省之间的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所差别, 甚至存在养老金收支不均衡、各级政府之间权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其次, 虽然政策上提出要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基础养老保险, 但是对其缴费能力和主要感受没有具体的认识, 没有设计针对性的相关政策, 而是笼统的将其纳入所在城镇的参保标准中。

(三) 对基础养老保险的理解程度

农民工群体因为基础教育、接收政策渠道等原因, 对基础养老保险的内容乃至养老保险本身概念没有一个很好地理解, 这就导致了其参保热情不高。因此增加青年农民工社会保障概念, 普及基础养老保险相关知识至关重要。

(四) 所属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愿意为青年农民工交纳保险至关重要, 用人单位是否愿意主动为其投保决定了绝大多数青年农民工的投保可能。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的施工单位不愿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尤其在非正规部门中遵守法律法规为其交纳社保费用的就更少, 使得大部分青年农民工无法通过单位参保。

(五) 其他原因

职业属性的流动性、经济支持、养老需求、家庭观念等原因也对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有着重要影响。

三、完善青年农民工参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建议

针对上述原因, 本文根据青年农民工群体的特点, 从政府、企业两个方面着手:

(一) 政府方面

政府方面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完善基础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制度, 从而缓解基础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方面的矛盾, 降低外来人口的参保难度。这就需要政府方面构建相关信息平台作为基础, 落实全国统筹制度等等;其次是加大宣传力度, 提升青年农民工对基础保险的了解程度, 这就需要动员政府的宣传部门, 针对青年农民工群体接收外界信息的特点来进行宣传, 提高青年农民工群体的参保热情;第三是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管, 提高用人单位的认知意识和参保意识,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适当降低相关企业的缴费比例, 增加企业参保积极性。

(二) 企业方面

一方面, 企业方面可以相应地降低青年农民工群体的缴费比例, 对青年农民工群体收入不稳定的情况加以考虑, 分解固化的缴费比例, 让青年农民工群体根据其收入的不同阶段来决定其缴费的层次, 使其在退休之后按照其缴纳费用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并按月领取养老金。

总而言之, 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应该共同努力, 提高青年农民工群体的收入, 保障青年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为青年农民工群体的晚年生活支起一把安稳的大伞。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的实践调查和工作经验, 对青年农民工群体参保的种种因素做出探究, 并对加强青年农民工参保做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青年农民工,基础养老保险,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 王翠琴, 韦翠娜.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行为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武汉市和南宁市的实地调查[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1) .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6篇

针对农村保险市场,《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保险市场创新的重点是大力开发和推广适合农村与农民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涉农保险的覆盖面。

业内普遍认为,在新政策的引导下,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人身安全提供“保护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即将走出局部省区的试点局面,进一步加速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一行三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在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中,保监会将继续落实“低保额、广覆盖”的原则,继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领域和试点品种,加快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试点。

政策性农业保险旧题出新

毋庸讳言,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变幻莫测,保障农业再生产和农民生活历来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7年开始启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但目前实行补贴的品种主要限于大宗农作物、油料作物、重要畜产品。业内认为,这方面农村保险产品存在着很大的创新空间,应该将农林牧渔产品都纳入范围,特别是主要农产品和各地的支柱农产品、当地特色农产品。

记者查看了几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特色农产品险种,品种繁多,还出现了很多未有所闻的新名目,如茶叶种植保险、食用菌保险、蜜桃种植保险、围湖养蟹综合保险、养羊保险、肉食鸡养殖保险等。还有一些针对特殊灾害的保险,比如林木火灾保险、农作物种植雹灾保险、小麦收获期火灾保险等。

涉农保险创新的试验田

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为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创造了巨大空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庹国柱分析说。农民人身保险可以推行的是意外伤害险和死亡保险。因为这类保险保费很低,保险金额比较高,对家庭和个人都很有作用。保额限定在1万元到5万元之间,年保费在10到100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不到20元的保费,就能获得万元左右的保险保障。

有数据显示,保险公司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简单赔付率不超过65%,实现了保本微利,具有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能力;试点地区续保率超过70%,农民续保意愿较好;而农村小额保险的覆盖率不足30%,需求缺口高达5000万人次。不过庹国柱指出,小额人身保险不是政策性保险,在农村做小额保险的客户很分散、成本很高,而商业保险公司是要盈利的,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怎样折中解决还是一个问题。因此这块看似巨大的市场究竟有多大的发展潜力还很难说。 一项主要针对农村的调查显示,农村家庭成员较多,针对家庭的保险产品需求明显,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和外出务工人员需要有针对性的产品;农村家庭望子成龙的传统教育方式让子女教育金保险产品的研发势在必行;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商业养老保险的进入显得尤为迫切。下一步,小额人身保险、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以及针对农村家庭的农房险、家财险、教育险等保险产品应有较大发展。

“信贷+保险”双重保护

《指导意见》同时指出,要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的合作,积极探索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信贷+保险”便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即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发放生产贷款时,同步提供责任保险的金融服务模式,其作用在于通过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农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有效解决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

安徽省于2009年启动了“信贷+保险”试点工作,国元农业保险同时推出了“草莓种植信贷保险”业务。该产品保险费率为6%,各级财政为农民提供80%的保费补贴,农民承担20%。同时银行实行利率优惠,农户贷款成本总体上不高于现有的抵押贷款。

据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介绍,“信贷+保险”试点帮助安徽省长丰县3个乡镇的5个专业合作社和124个草莓种植户从银行获得了700多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产品创新更需制度创新

专家学者认为,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制度的创新和完善,特别是巨灾风险管理制度亟待建立。

“农业保险的创新空间虽然很大,但并没有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因为现有的产品都还没有充分地做好,比产品创新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建设。”庹国柱说。

庹国柱表示,农业保险在游戏规则的统一制定、市场主体的明确、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监管等方面都需要建立完备的制度,其中巨灾风险管理是当前亟须完善的制度之一。由于巨灾风险管理至今没有任何制度上的安排.导致灾害后保险公司赔不起“赖账”的情况时有发生。

据其他媒体报道,保监会酝酿多年的巨灾保险方案有望在年底推出,农业巨灾保险将采取多种经营,可以是政策性质的。也可以是商业性质的,政府补贴将采取保费补贴的形式。有分析认为,受保险机制、财政等问题的制约,农业险的覆盖面仍然很低,而巨灾险的推出,将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范围。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农业保险专家郭永利同样认为制度建设更为重要。他认为农业保险创新的方向应该是走互助保险的道路,基于互助共济、风险分担的原理,通过互助保险组织来维护农民的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

郭永利认为,农业和农民的风险特点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像商业保险一样.由投保人买保险来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而应当在政府领导推动下,与商业保险分开,由农民参加互助保险组织,将农户个体无力承担的风险变为群体分担风险,让农民互助共济抗灾。集千家之力解一家之难,形成“互助、保险、再保险”的组织制度体系。

据了解,目前开展的有渔业、果树、谷物、农机等互助保险。截至2009年底,我国第一家全国性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已经累计为渔民提供了1400亿元风险保障。

此番《指导意见》的出台激起千层浪,有开拓性的前进脚步。也有很多现阶段尚未解决的掣肘问题。但可以预见的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大改革农村金融的力度和不断探索,必将使我国农村金融事业迈上一个新台阶。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

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范文第1篇工伤保险, 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 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之时, 发生意外伤害, 主...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