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1篇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不规范。2005年上半年人事劳动局对全市的砖瓦窑厂、石灰石料厂、小煤矿的用工情况进行了专项治理,共检查了376家用工单位(其中砖厂64家,石灰石料厂127家,小煤矿185家),这些单位共使用农民工15172人(其中砖厂1996人,石灰石料厂1924人,小煤矿11252人)。检查中发现,有
144家单位没有或未完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砖厂29家涉及农民工759人,石灰石料厂45家涉及农民工1222人,小煤矿78家涉及农民工5139人),无证经营63家(其中砖厂54家,石灰石料厂9家)。检查中发现,目前我市的用工秩序比较混乱,大部分砖厂没有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资格;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法》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二)部分农民工劳动权利受到侵害。主要表
现在:一是加班不给或少给加班工资。多数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待遇低。一些私营企业,每天工作时间在10个小时以上,有的高达18个小时,超时工作现象严重。二是拖欠甚至拒绝给付工资和其它福利待遇。我市在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非法使用童工,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收取抵押金,强迫劳动等行为。2003年劳动部门接待举报投诉266起,查处违法案件93起,涉及职工3250人,共追回工资169.8万元,退还押金3万多元,补交社会保险金17万元;2004年接待举报
投诉346起,立案查处128起,涉及职工4271人,共为劳动者追回工资277.82万元,返还押金4.12万元,补缴社会保险费14.7万元。2005年春节前到现在,劳动部门已接待职工举报上访119次,涉及劳动者670人,立案处理41起,协调处理16起,为劳动者追回工资38.6万元,返还押金1.6万元。三是休息休假权利没有落实。不少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和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也不让农民工休息。四是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农民工经常进行“没遮拦”作业,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容易造成伤亡事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目前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还没有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保证。
(四)社会权益得不到尊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歧视。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也是一种歧视性称谓。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城市对农民工的认识正逐步深化。但是,城市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农民工子女得不到良好
教育。城市学校入学的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既使能够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二、建议
(一)完善权益保护的政策机制。一是要尽快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配套管理措施,尽快制定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和办法,建立起劳动者工资支付责任制和预警制度,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惩治。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劳动合同执法检查等形式推进劳动合同全面普及,实现劳动关系合同化和规范化。三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登记制度,让广大农民工都能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二)加强就业前培训工作。重点搞好两个培训:一是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劳动技能和劳动力价值。二是做好农民工维权教育。通过教育使农民熟悉法律,提高农民工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三)转变城市主体的管理理念。城市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观念,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要多增设一些学校,接纳农民工子女上学,不增收其他费用,确保农民工子女正常上学。
(四)加大执法力度和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障部门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2篇
要
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引
言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1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
2 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农民工
3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4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5 户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臵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6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其次是经济 1 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
7 上的原因。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要改善农民工的
8 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1 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
9 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10 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11 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五、结
论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一届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目标。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保护,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城市职工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服务。一些实际的例子显示,相关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是立法工作仍旧处于缺失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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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3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为保障农民工在我公司项目部的合法权益和预防我公司项目部与农民工因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公司企业形象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以下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1、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2、农民工人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管理人员或项目部投诉。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3、施工队伍招用的农民工,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和物品,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驾驶证、资格证等证件。
4、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同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内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5、项目部与招用的农民工未以书面形式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期确立;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视为双方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项目部解除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7、对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项目部不得以农民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8、项目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项目部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农民工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考核奖惩等内容的规章制度。
10、农民工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工资的确定和增长与本项目部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11、农民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当月收入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在中班、夜班、高温、低 第 1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之外,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
12、农民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项目部应当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14、项目部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农民工协商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15、项目部应当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6、项目部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支付费用。
17、项目部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约定无效。
18、项目部应当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劳动技能、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19、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0、项目部为农民工提供的饮食、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安全条件。
21、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
22、项目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农民工有权拒绝执行。
23、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非法拘禁农民工。
24、项目部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经济补偿条件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5、项目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项目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项目部按照未签订或者未续订劳动合同人数,每涉及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7、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 2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金;逾期不支付的,并可责令其按照相当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3)、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的。
28、项目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拘禁农民工的。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事件的阐述
(1)、凡是因劳动合同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时间,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2)、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一下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几座、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我司或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等行为。或人数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经历才能恢复持续等行为。
2、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公司各部门在签订民工提供劳动服务的合同时,必须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即民工雇佣方)签署《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作为合同附件,用于约束对方当事人,以减少因拖欠民工薪酬而导致突发事件的隐患,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几率。
(2)、依法管理:对施工现场或我公司办公场所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 第 3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态,启动预案,果断采取措施,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南通三建新都丽苑A区项目部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 《1》应急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1)、领导小组 组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执行经理
(2)、各专项小组,分别负责谈判、媒体监控、取证、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各专项小组成员如下:
谈判组:项目经理、执行经理、合同管理部负责人。 取证组:项目部管理人员
保卫组:消防保卫负责人,成员为保安部员工。 后勤组:财务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
4、应急工作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1)、指挥、处置突发紧急群体性事件; (2)、指导、监督突发紧急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2》各专项小组主要职责
谈判组 :把握我公司立场,从我公司有利的角度出发,积极与对方谈判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谈判过程中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取证组:负责收集对我司有利的证据,以维护我司合法权益。
保卫组:负责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情况,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负责与公安等有关方面的联络(报警);负责和保卫工地现场、公司办公楼员工人身安全及公司财产安全。
后勤组:负责与市劳动保障及检查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民工投诉,应急情况下提供各种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5、接突发群体性事件后,接报人及时向应急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启动应急预案。一般由领导小组组长任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人,或由组长根据突发事件的案情指定实施负责人,涉及民工50人以上的群众性突发事件,由组长任实施负责人。
6、应急预案实施负责人接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各专项小组组长,60分钟组织谈判组、取证组、保卫组人员赴现场调查处理,开展工作。了解情况,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并做好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的保护工作。
7、调查完成后,召集相关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民工代表)对聚集民工进行疏散。并做好民工的说服、解释、安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能现场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劝散人员;未能现场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和我司品牌形象,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汇总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8、 领导小组负责召开现场协调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现场不能圆满解决的问题应在随后一周内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方案确定后报综合计划部备案,并报集团相关部门。
9、统一领导,分别负责。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
10、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正确处理发承包双方的关系,在充分考虑农民工利益、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并规范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工作,从源头上防止涉及农民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健全公司劳动保障预警工作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事件控制在萌芽阶段,及时消除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
1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需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 第 5 页 共 7 页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给予配合和支持,要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对发生暴力行为、严重损害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损害公司品牌形象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1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解释、安抚工作,说服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13、依法协调,妥善解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14、及时通知,加大处罚。对处理结果及时向集团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单位责任人要坚决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15、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结合。事前处置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处置做到依法、即使、妥善,事后处置做到精确处理,追踪掌控。
16、 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对已经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搞虚假承诺或者欠妥不决,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没有落实到位的,办公室和事件处置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加以落实;对群众因不了解有关规定合同条款而存在误解的,要说明真相,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事件。
17、定期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化解,及时发现和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力及时化解,切实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农民工的意见,并依合同按照集团要求解决民工反映的问题。
18、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方面要落实合同履约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及时化解、消除隐患的工作要求,并加以督促,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限期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19、对不稳定因素进行定期分析、研究处置对策,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做到预防在先,防止和减少群体性突发事件。
20、本预案适用于南通三建新都丽苑(A)区项目部有关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民工权益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一、简述 .......................................................... 1
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 1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4篇
二、 在劳动作业过程中,农民工有接受技术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交底,拒绝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的权利;有按规定获得应得劳动报酬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 农民工工资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拖欠、谁偿还”的办法处理。用工单位是解决拖欠工资的第一负责人。
四、 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时,应直接向拖欠人催讨,催讨不成,应持劳动合同和身份证等材料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民工不得以讨薪为理由,越级上访或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五、 五投诉电话(用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的投诉电话保持畅通,如有变动,在告知牌上及时更换号码):
用 工 单位负责人电话 号 码025-52167779
1、项目经理电话号码13952011666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号码025-521817778
3、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电 话 号 码025-52187582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5篇
农民工作为一个重要的劳动群体,以他们的勤劳和智慧在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供税收,已成为我们实现城市化、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农民工,因其固有为农民,在生存和发展的城市空间里,其特有的农民身份与职业身份的矛盾,被演变成为日益边缘化的城市新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报酬被拖欠或克扣、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一、农民工权益缺失现象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农民工同样地依法享有着按月领取足额工资、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获取劳动保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参加相关社会保险等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订立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相关证件,不得随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但社会现实中,由于诸多原因,这些权益保障却存在着如下的缺失现象:
(一)劳动强度大,安全防护措施差,工作环境差。
大多数农民工因为文化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的工作技能等,在劳动就业时,大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差的次属劳动力市场,常常只能从事最苦、最累、最脏,并且劳动强度很大的工作。
(二)工资收入低,存在故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 农民工就业最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往往将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最高工资标准,造成民工薪酬不高;另外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有些企业内用工不规范,农民工不能按时领到工资。除拖欠工资报酬外, 有少数用人单位还存在克扣或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2011年我县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6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106.94万元,涉及农民工220人。
(三)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用工管理不规范,未劳动合同签订,未缴纳社会保险。
多数的农民工在中小型私营企业就业,企业本身存在着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认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加重企业的成本,通常用口头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为了应付检查只为极个别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四)劳动时间被延长,加班领不到加班工资。
有些私人小企业,尤其是季节性生产小企业职工每天工作在10小时以上,休息日和节假日还不能保证,更别说领取加班工资。
二、造成农民工权益易受损害、维权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农民工法律知识了解少,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忍受不公正的待遇,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同时,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发生问题时往往疏于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二)农民工维权成本高。劳动争议实行“先仲裁,后诉讼”的解决方式,造成寻求公力救济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过高,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三)由于现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工很难获得法律援助。
(四)劳动监察部门人员配置严重不足,使执法监察无法落实到位;经费不足、调查手段落后,导致劳动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不够。我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有编制专职监察员4人,这显然难以发挥劳动监察的职能作用,不利于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确实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小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其中有部分工会组织基本上是“有名无实”,无专职人员、无活动经费、无单独的工会活动、无工人代表会制度或职代会制度。
三、加强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建议
(一)帮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
农民工素质普遍偏低,这是造成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就业能力和维权能力严重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水平;同时加强法律普及宣传,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
一是要规范劳动力市场,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确保用工市场
信息准确。二是监督和规范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三是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执法检查,尤其对农民工需求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严厉查处。四是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做到对此类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处理一起。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及时为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充分发挥简易程序迅捷、简单和高效的优势。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实行建筑业、交通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向所有用人单位推行,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四)对企业违反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如实曝光,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劳动保障保障监察队伍,强化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把基层维权、企业维权、乡镇企业维权、非公企业维权、个体雇工维权等作为工作重点。建立起牢固的、相关部门都能积极主动参与的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增加监察执法社会效果。要注意将事后执法,变成事前预防,尽可能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中。要加强政府投入,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的人员、经费、设施、装备,提高办事效率和能力,以适应工作需要。要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人员职业化、程序司法化、管理行政化
建设速度和力度。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企业基层调解组织,发挥更大更实际的作用,培训提高基层调解组织人员依法调解劳动关系的能力。有条件的型企业也可以建立企业调解组织,将劳资纠纷尽可能在本企业内自行调解消除。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第6篇
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切实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2亿农民工的权益理所当然成为其中的应有之义。可现实中,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屡遭侵害,由此而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已成为践行和谐社会理念的重大障碍。
一、农民工权益的现实叙事
现实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权益受损
1.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较恶劣,工资待遇低还常被拖欠。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大多设施简陋,环境恶劣,往往缺乏最基本的劳动保护,有些企业甚至让他们在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并采取轮换的办法,使其在尚未发病时被打发走以逃避责任。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工伤和职业病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即使如此,尽管国家采取了追讨工资专项行动,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抽样调查,仍有10%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7个月。
2.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12.9%,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为10%左右,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为15%左右,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
(二)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1.参与城市政治的权利被边缘化。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可是农民工虽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却因为政治权利属地赋予缘故,不能和市民一样参政议政,不能选举自己的利益代表,失去了话语权(调查显示,80%的农民工没有参与所在城市社区的选举),其权益只能通过其他阶层和间接渠道来反映,例如,传媒的道德同情心、学者的正义感以及相关部门官员的关心等。
2.户籍所在地的政治权利无法充分实现。由于回乡参选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如往返的交通费用、误工的收入损失、回乡的额外支出(走亲访友所支付的费用)等等。许多民工比较在城做工的收益和回乡参选的私人成本后,主动放弃了回原籍参加村民自治选举等政治权利。与选举支出的私人性相比,选举成立的村委会是以公共产品形象出现的,所具有的公共性使民工的选举收益很难量化,因而放弃选举权也就情由可原了。
(三)文化权利及子女受教育权缺位
1.农民工缺乏基本的文化娱乐,职业培训权难以落实。虽然城市娱乐生活丰富,但大多
农民工收工后就蜗居在狭小的“工棚”里,主要的休闲方式排序为:打牌41.73%,看电视37.46%,听收音机38.86%,聊天32.81%,看书报18.33%,外面的生活几乎与其无关。职业培训权方面,由于大多数民工只具有初中或更低的文化,其中受过技术培训的仅占
9.1%,与企业的岗位要求差距很大,理应接受教育与培训。但他们自身没有足够的财力和精力,企业则顾虑他们就业的流动性而不愿组织培训,致使其技能素质不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2.民工进城子女义务教育权缺失。获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应有的权利,可现行义务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按户籍归口入学,许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农民工子女要想进入城市学校就读,每学期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许多人只好让子女就读民工子弟学校,而民工子弟学校由于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有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加重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在京的6~14岁的民工子女达10万余人,而其入学率仅为12.5%,可以说“现在的外来工子女受教育现状完整地复制了中国城乡之间不平等的关系,也损害了基础教育的义务性、公平性、完整性的原则”。
二、农民工权益受损溯源
农民工权益受损,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既包括户籍制度、法律体系、教育管理和媒体报道等外因,也包括农民工自身原因。
(一)户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在职业上他们是工人,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他们维权时处于弱势。而且因为农民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单位为他们办理保险。当他们生活遭遇困难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措施及时提供救助。
(二)现行维护民工权益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乏力。我国还没有专门维护民工权益的法律,虽有《劳动法》,但其中的许多规定缺乏操作性,也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而且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手段十分单薄,年终集中整治欠薪时,执法部门也只能帮民工讨回工资。虽然监察部门有权进入企业检查,但由于人员严重短缺,使之无法落实。据统计,广东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1161名,而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约2500多万人,平均每个监察员要负责2万名以上职工和近千家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l:8000的比例,导致监察人员疲于应付,只能依赖年关时节运动式的大检查,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
(三)农民工自身因素。整体而言,农民工素质较低,法律和维权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主动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不法雇主有机可乘。调查显示,对于《劳动法》只有10.2%的人表示“非常了解”,54.1%的人只是“知道一些”,18.7%的人只是“听说过,但不知道是咋回事”,还有15.8%的人甚至“听都没有听说过”。其次,农民工组织化程度较低。没有组织就没有力量,也就没有话语权,不能诉求利益。虽然全国总工会十四大会议报告肯定了“进城务工人员是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但目前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仍很低。
(四)农民工在媒体中缺乏话语权。近年来,虽然报纸数量增加到两千多种,但多以面向市民的晚报、都市报为主,专门办给农民工看的几乎没有,其中的综合类报刊,留给农民工的版面和篇幅也是少之又少。譬如,2004年的《解放日报》,每月农民工稿件数量均值一直徘徊于1.58~1.97篇的低水平,春节高峰时期的最高值也只有6篇。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路径探析
和谐社会的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参与,只有保障其合法权益,才能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妥善解决进城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劳动执法。虽然《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制定,但各地可从需要出发制定相应法规,对用工不签合同、收押金扣证件、延长劳动时间、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给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惩罚标准。
(三)动员农民工入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权。只有把农民工组织起来,借助工会载体,才能实现其利益表达与维护的合法化、制度化。
(四)保障农民工文化教育权利。保障农民工文化权利,主要包括丰富其工余生活和落实其职业培训权两方面。丰富民工的文化生活,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专场演出走进他们中间;公园、名胜古迹等文化设施向其优惠开放;还要强制企业将民工文化生活消费计入生产成本,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针对许多民工因缺乏技能而“就业无门、致富无术”,应“政府推动、社会承办、各方协作”,积极引导民工自主参加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和民工个人共同承担。
(五)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安全网。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的可能性非常大,把他们纳入社会保障网络有利于社会稳定。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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