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加强机关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机关各项用印事务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保 管 职 责

印章保管实行责任人制度。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印章及时取放和印章的安全保管,加锁存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不得带出办公室。盖印应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具体操作,保障印章的使用安全。

印 章 使 用 职 责

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凡机关重大事项、对外事务、重要文件、发文使用印章,由经办人负责向局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科室一般性对外事务,由经办人负责向分管局长审批签字;机关日常事务使用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其他需使用印章问题,由经办人负责向分管领导汇报后,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批权限。

附则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制,建立专门的印章使用登记薄记,将印章使用的内容、范围、审批人、经办人、使用时间一一登记清楚,以备查询。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印鉴管理办法

公司印鉴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发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部门章等按照公司规定刻制的印鉴。

二、印鉴的刻制和启用:

公司和子公司设立,名称更改、业务需要或原印章磨损变形需刻制印章的,应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司办公室审核,董事长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刻制印鉴,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各类印鉴在办理启用新印章手续后正式启用。

三、印鉴的保管

(一)印鉴保管部门和责任人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2、印鉴保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熟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印鉴的使用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确定。

3、印鉴保管人员为印鉴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印鉴的存放

印鉴必须存放在保险箱内,随用随取,保证安全;印鉴保管人员如因出差、事假或其它事由离岗,应经总经理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委托公司符合保管条件的另一人保管。

如印鉴存放地点有不安全因素的,或属于临时场所的,应采取安全防范措

1 施,或移存其它安全地点。

四、印鉴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

印鉴管理人员用印时,应审核用印审批单和需要用印的资料,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亲自用印,盖出的印章要压字、端正、清晰、美观、位置适当。未按规定办理用印审批手续或使用印章与落款名称不一致的,不得用印。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白纸上等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地方用印。

原则上印鉴不能带离公司使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带的,须填写《印鉴领用登记表》,经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带。借用人承诺严格遵守印鉴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授权范围用印,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补办用印手续。

五、印鉴使用审批办法及权限

(一)公章

凡需加盖公章的,用印部门应详细填写用印审批单,逐项填写用印时间、事由、份数、经办人和用印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章使用审批权限如下:

1、出差或联系工作需开具介绍信、且不涉及经济责任和授权内容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以公司名义下发、出具的文件、公函、资料等由办公室审核,总经理签发。

3、每月定期报送的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由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

4、办理工商证照、上报各部门和单位的资料,由相关部门审核,再报经总经理审批。

5、其它用印,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审批,如不能确定的,由印鉴管理人员根据内容报公司相关负责人确定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盖章。

2

(二)合同专用章

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应统一使用合同专用章,用印审批按“公司办理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同意”程序执行。

(三)财务印鉴

财务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等。其用印审批程序参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程序执行。法定代表人印鉴使用由法定代表人审批,或口头、书面受权财务部按规定管理使用。

六、印鉴的销毁和移交

因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原印鉴磨损变形及其它原因需废止使用的印鉴,统一交公司封存保管。需要销毁的印鉴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印鉴销毁表,经办公室审定报董事长审批后按规定要求销毁,销毁人、监销人应在表上签名;印鉴移交一般采取封存旧印章,另刻新印章的办法,以便分清责任。

印鉴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辞职离岗等原因变动时,要办法书面印鉴移交手续,分清职责。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使用规范

公司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二条、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9、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三条、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四条、法人印章使用范围

公司法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第五条: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法人财务印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印章管理

1、公司印章按部门职责分工,由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定移交登记表。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XXXXX有限公司正品、低价、量贩式

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2、印章损坏,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办公室将印章统一登记,收缴销毁。

3、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盗或丢失,需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登报申明作废。

4、印章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盖戳。对外重大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在盖合同专用章前,需经总经理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总经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5、印章使用须严格用章登记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经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根据审批规定的使用范围在“用章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印章使用人签字,然后盖章。如遇紧急情况,审批人外出,审批人可电话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后必须办审批和登记手续。“用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6、未经批准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

7、非特殊情况不准携带印章外出或外借。

8、印章保管人必须书面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违规用章。印章管理审批人必须书面承诺将严格执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违规审批或运用权力压服印章保管人违规用章。印章管理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留,一份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七条、责任追究

1、对违规刻章使用、管理的行为和行为人追究行政、经济到法律责任。

2、印章使用人不经批准,私盖印章的给予纪律处分;偷盖印章的给予除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3、印章保管人履行职责不力,印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给予除名,因管理不善,被他人偷盖印章的,给予行政处分,不经批准使用印章的,给予除名:因违规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XXXXX有限公司正品、低价、量贩式

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4、擅自用章给予除名处理。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总经理办公室 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1月7日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公司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以及停用和作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布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公司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

第二部分 印章使用细则

第三条 公司印章的种类

1、公司公章 公司按法定程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在所在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对外具有法人效用的公司正式印章。公司公章名称以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营业执照相对应。

2、公司业务专用章 代表和行使某项专业内容和权力的印章,包括人事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

3、法人章 刻有公司董事长名字具有法人效应的法人专用章。一般与公章配套一个法人章,不带编号;与财务专用章配套一个法人章,带编号。

4、各部门为方便工作刻制的公司名头章,条型章,门店用章等。

5、带有标识性的印章,常加盖在显要位置上,起提示作用。如“急”、“秘密”、“绝密”等字样。

第四条 公司印章的申请与刻制、废止

1、申请 必要的业务用章:支出合同、销售合同、财务、人事用章可以书面形式向人事行政部提交《刻制印章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由部门领导、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人事行政部确认。

2、刻制 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负责。刻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散失、损毁、被盗、丢失 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损毁、被盗、丢失的情况时,各管理者应迅速向人事行政部递交说明原因的报告书,报告书须经部门领导和总经理、董事长确认。人事行政部根据情况依本制度办理改制。

4、废止 由于机构变更或其他原因废止的印章,由使用部门及时将印章交人事行政部处理。除特别需要,由人事行政部将废止印章保存三年(缴销的除外),然后在征得原使用者的意见后再行处理。

第五条 新制印章的登记 建立印鉴档案 申请刻制好的印章应在人事行政部进行登记。人事行政部应将每个印章登入《印章登记卡》内,建立公司印鉴档案,并将此档案永久保存。

第六条 印章分管权限划分

1、各公司(工会)公章、法人章(不带码)、合同专用章、公司名称条章、标识性印章由人事行政部归口管理。

2、各公司(工会)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带码)、发票专用章等财务类章交集团财务部管理。

3、“收货专用章”由门店店长(或指定的代管人)管理。

4、其它专用章的管理由相关部门按申请时批准的使用管理规定及在公司印鉴档案中登记的使用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公章用印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填写《印鉴证照办公器材使用申请记录表》。

第八条 用印申请单位应根据用印的性质、重要性以及用印后果由相应领导审批。对公司的名誉和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的用印必须由公司最高领导审批,否则人事行政部有权拒绝用印,产生的后果由用印申请单位自负;一般性用印可由部门领导审批;常规大批量用印(如人事部门的劳动合同用印)可视情况由用印申请单位经办人直接填写《印鉴证照办公器材使用申请记录表》,即可用印。

第九条 用印申请单位对所选印种负责,人事行政部有权对用印申请单位所选印种提出质询。

第十条 公司公章的保管人施印时必须认真核对《印鉴证照办公器材使用申请记录表》,上的内容是否一致,严格把关。如因个人把关不严格造成后果由施印人负责,部门领导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印鉴证照办公器材使用申请记录表》,必须由用印申请单位经办人依照所附填表说明,认真、清楚、详细的填写。

第十二条 公司业务合同的用印,不允许使用公司公章,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因公司合同签订需遵照《合同会签制度》原则,因此签订合同需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必须出示《合同会签审批单》原件,施印人在《合同会签审批单》上编号(年+月+日,例如16040701号),并将编号备注到《印鉴证照办公器材使用申请记录表》中,后方可施印。最终将《合同会签审批单》返还给财务部。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公司公章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方面的用印,须由相关部门协同人事行政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设专人保管,原则上印章的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管理人应坚持原则,工作细致,作风正派,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登记记录。

第十五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对公司各部的用章有监督权,应定期对印章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限在公司办公室内,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如需外出携带公章,需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审批后,方可带出,并严格做好登记。外出携带印章人员承担印章的全部保管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不允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经公司董事长书面批准,人事行政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八条 罚则

1、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公章,否则无论用于何种目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

2、违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部分 附则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印章的保管:

1、公司采取部门专用章保管的办法,各类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2、保管人离职时,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作为移交工作的一部分。

二、印章的使用:

使用范围: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只限于对外业务签订合同、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传送文件时使用;办公室公章只限于行政部向公司内部各部门发文使用,不能代替公司公章使用;

1、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或以公司名义行文需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的,需由总经理审核签字后通知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总经理通知后盖章,盖章文件或复印件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2、公司内部需使用印章(公司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总经理审核签字,尔后由办公室核对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备案。

3、公司内部发文、出具介绍信函、通知、相关证明材料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使用行政办公章。

4、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5、印章审批使用单所载内容必须与所盖章的文件内容相符,否则不予盖章。

6、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填写《证照、印章使用申请表》并有借具字样,载明事项,按上述程序审核,经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7、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

三、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2、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管理印章人员因病、事假需交他人代为管理使用时,应做好印章的使用交接,包括交接日期、使用登记等。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我国先后颁布了1950 年、1980 年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于2001年进行修订,其中均规定了婚姻登记的相关内容。1950 年婚姻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是结婚、离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为落实新的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原内务部或民政部,曾在1955 年、1980 年、1986 年和1994 年先后颁行过4 个婚姻登记办法或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婚姻法都是坚持婚姻登记成立的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又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具体如下:

第一个阶段是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以前。在这个阶段,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的原则。早在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其问题九是:“结婚为什么要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结婚没有登记是否必须补登记?”答: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为的是人民政府应具体查明:结婚是否出于双方自愿,是否已够法定婚龄,是否买卖婚姻,是否合乎一夫一妻制,有无违背亲属间禁止结婚规定等情况;经查明合法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给以法律保护。同时可以使男女在结婚前慎重考虑结婚问题,婚后更好地巩固夫妻关系,严肃地处理家庭问题。因此,结婚必须男女双方亲到人民政府登记。婚姻法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已建立而不去登记是不应该的。对事实上已结婚而仅欠缺婚姻登记手续者,仍认为是夫妻关系,可不必补行登记。如其自愿补行登记者亦可补行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在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后,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婚姻登记。”这一问答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实行婚姻登记的意义所在;二是明确了没有登记而“结婚”的性质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关系。可见,这一时期未登记同样可以结婚,没有彻底坚持登记成立婚姻原则。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采取的是有条件的承认;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于1956年11月14日颁行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和1957年3月6日颁行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这两个文件将社会现象意义的同居称为“事实上己经结婚,’,将法院的定性称为“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还有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1984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作为代表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这两个文件中使用了“事实婚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概念。在这个阶段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文件为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一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较前述文件,该解释对“事实婚姻”有条件的承认限制得更为严格,并且开始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非法同居的调整作出了尝试,在同居双方的财产分割、经济帮助、继承权的有无,不当终止方对另一方的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

第二个阶段是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行前,此时是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由上文对“事实婚姻”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这种无效的规定并不妥当。这样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严肃法纪,遏制违法婚姻的发生。

第三个阶段是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后至今,这个阶段的特色有:

1、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复又有条件的承认,不过这种承认是间接地,通过赋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2001年12月24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这种承认的方式在操作中具有多大的意义受到质疑,因为补办登记受到公权力机关的主动干预是发生在起诉离婚之时,而此时人民法院应做的是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但离婚诉讼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双方的意见不和(当然包括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此时则双方未必能就补办结婚登记达成一致,毕竟登记是需要双方自愿;这就使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有足够的空间规避该规定让其落空,而给另一方尤其是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造成不利。

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他们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法律是按非法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又不符合该修正案的初衷,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维护妇女权益。”。并且法律也不宜赋予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以权力去进行主动的调查和指令,因为这样会使得行政权力对私人生活干涉过多。由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二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通过补办登记的溯及力来赋予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是从出现问题起诉离婚时如何善后进行的规定,但对未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该如何保护仍未能提供合理的方案。

2、婚姻登记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2003年废止了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而代之是由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条例》。

3、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应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及时办理,取消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的规定,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在婚姻资料审查上采用了形式审查。

二、现有婚姻登记制度缺陷进行评析

现有婚姻登记制度较以前是有一定的进步,但是其缺陷还是明显的,主要有:

(一)条文太少,规定过于简单

1、没有明确婚姻登记的性质,致使碰见纠纷,当事人不知道如何救济。比如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的效力如何,就效力出现争议是以民事诉讼还是以行政诉讼来救济,争议很大。究其原因,与登记行为既有公法性又有私法性有关。

2、对婚姻登记行为种类规定太少,只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没有就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形作规定,致使无法可依。没有规定瑕疵登记的具体情形及其效力,还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缺位。如果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虚假情况欺骗对方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那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未作任何规定,这无疑是个缺陷。

3、对婚姻登记的效力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规定未登记的,无效。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补充,当事人有补办登记的,按有效婚姻处理,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

1、取消强制婚检使《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架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规定。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使得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可以顺利地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这是与《婚姻法》第七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从而也使该条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2、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

《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不仅是对“婚前检查”应有的社会价值的否定,而且也《母婴保健法》有冲突,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由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法律地位低于《母婴保健法》,因此《婚姻登记条例》不能改变《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

3、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极易使人认为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那么取消强制婚检,前来登记的男女双方如果没有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又如何能够知道他们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既然不知道结婚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到底该不该给他们进行登记呢?这就使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因此,取消强制婚检的做法与《婚姻登记条例》自身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寄予婚姻登记制度太多的任务,不切合实际。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可见,登记制度的认为包括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那么,控制重婚、未成年人结婚采用不予登记的做法能否实现?答案是否定的。不予登记只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因此,婚姻登记制度承受的任务不能太重,需要有其他制度配合实施。

三、婚姻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建构的思路

(一)重新建构婚姻登记效力制度,明确登记婚与事实在效力上有明显区别,正确处理婚姻登记与婚姻成立、婚姻无效、可撤销的关联。

(二)参照物权登记的有关规定,设置一些新的制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事实婚姻的补正制度。

(三)正确认识一些法律规范的性质,理顺法律间矛盾。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

内部印章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为加强机关印章和用印管理,保障印章及用印安全,使机关各项用印事务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保 管 职 责印...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