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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1篇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尊重民意,始终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依法推进、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听证、论证。拆旧区内有不愿拆迁的群众,要尊重群众意见给予保留,并要保障其生产生活便利。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土地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安置补偿以及项目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除补偿安置外,每亩还应返还农村集体组织不少于2万元,农村集体组织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属把返还资金分给农民。挂钩周转指标应优先保证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和小城镇建设需要,扣除农民安置用地以外,剩余的指标不得低于20%留给小城镇使用,有结余的可用于城市经营性土地开发。

三、加快进度,按期归还周转指标。各试点县(区)必须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区的验收,按期归还周转指标。要建立周转指标台帐管理制度,全程跟踪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核定归还情况。项目区完成后,试点县(区)应组织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验收申请后,将按照《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每个项目区实施情况写出专项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迎接省国土资源厅抽查。

四、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范文网】

(一)进一步加强拆旧区复垦项目管理。各县(区)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科学编制拆旧区土地复垦实施规划,确定拆旧复垦的目标和任务。要强化拆旧区土地复垦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二)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资金整合。资金管理应遵循“聚合资金、集中投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预算约束、专户管理、审核支付、专账核算”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资金参与增减挂钩试点,吸纳的社会资金必须拨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2篇

以石柱县脱贫攻坚项目调查为例

土地整治+N 生态;产业;效益;脱贫;科技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措施。据统计,1999~2005年,全国建设占用耕地5928万亩,同时我们补充了耕地6929万亩,有效地弥补了各类建设占用耕地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占补平衡政策对节约集约用地有倒逼的效果,全国年均建设占用耕地的规模从1985~1996年的750万亩左右下降到1999~2015年间的350万亩左右,倒逼效果是非常显著的。所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继续坚持占补平衡政策,不仅可以及时补救建设占用耕地对粮食生产能力的影响,还可以增强耕地保护意识,倒逼节约高效用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当然,我们也很清醒地意识到,经过多年开发利用,国家的后备耕地资源也在逐步减少,特别是有一些耕地资源比较匮乏的省份,落实占补平衡政策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因此,我们要下力气改进和优化占补平衡管理。这次出台的《意见》就是按照“控占用、调方式、算大账、差别化”的思路,提出了改进和规范占补平衡管理新的政策措施。“控占用”,就是要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从源头上减轻占补平衡的压力;“调方式”,就是要转变补充耕

地的方式,尽量减少未利用地开发,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来落实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算大账”,就是要从单纯强调项目挂钩算细账,转向兼顾区域平衡上算大账,更好地落实地方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差别化”,就是要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和项目差异,实事求是地解决占补平衡的困难,构建“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这样一种占补平衡的新格局。

20年前,中发11号文提出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时隔20年,中央又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这是在承前启后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的需要。《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意见》明确提出探索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落实,是在当前后备资源不足、占地需求与后备资源空间不匹配的情况下,解决部分省份、部分国家重点项目占补平衡难题的改革举措。 20年来,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史无前例快速推进,在这一进程中,我们一边坚持保障经济发展,一边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起了包括规划控制、用途管制、标准核定、激励约束的管控性耕地保护框架体系。同期,国务院还建立了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等非常重要的制度。《意见》把这些行之有效的严格管理制度固定下来,同时提出“两个绝不能”,即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从耕地资源的特殊战略地位来看,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中国作为13亿多人口大国,粮食安全的特殊战略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耕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根基和命脉。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耕地资源的特殊重要性和战略性。耕地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基石,是重要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耕地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所以,我们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看,新型城镇化、工业化的深入推进,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这是客观事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要进行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要进行污染耕地治理,这也需要调减一部分不稳定的耕地。同时,我国的耕地质量总体还不高,局部在退化,还不能满足粮食和农副产品的生产需求,耕地保护面临着数量、质量和生态

等多重压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妥善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出路在哪里?就在于深化改革。中央及时出台加强耕地保护的文件,既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动摇,同时也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出发,提出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是耕地数量红线,二是耕地质量红线。也就是要大规模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提升行动,遏制耕地退化趋势,提升耕地的质量。特别是要把最优质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永续利用。这次《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严格实施耕地数量保护,通过控增量、挖存量、促集约来减少新增建设占用的耕地总量。既要做到“少占”,还要通过完善占补平衡的责任落实机制,拓展补充耕地的渠道,确保“补足”,守住这条红线。 二是强调耕地质量保护。创新机制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推进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剥离再利用、中低产田的提质改造、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等措施,大力稳步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实现“建好”这个目标。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3篇

包含了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土地开发三项内容。给出了相关的定义: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土地复垦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和自然灾害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利用的活动;土地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将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活动。 2.土地分类:土地分类(Land classification)是土地科学的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土地资源评价、土地资产评估和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基础和前期性工作。土地分类是土地类型的划分,其理论是建立在类型学基础上。其分类单位是从区域土地个体单位所具有的相似属性中归纳出来的,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单位级别愈低,分类标志的共同性或相似性则愈多,级别愈高则共同性愈少。

对土地进行分类研究,不仅能够正确认识土地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状况,指出改良与利用的方向及途径,而且有助于扩大土地科学理论的应用范围,使其理论体系更趋完善。 土地分类的分歧

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土地分类问题还持有不同的观点,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在分类系统的建立上,由于应用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分类系统。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二大类:一类是基于理论研究而建立的分类系统,其特点是理论性强,如土地类型分类,我们称之为基础理论分类系统或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它包括两种,一是从景观学理论角度出发,所建立的多序列分类系统;二是单系列的分类系统。另一类是基于应用而建立起来的分类系统,称之为应用性分类系统。

土地类型较多强调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它与土地利用类型,如:耕地、林地、草地等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1985 年中国科学院地理所主持制定了“中国1∶100 万土地类型图分类系统”,该系统是典型的系统分类,是对中国土地分类研究的一次总结,具有开创意义。它把土地类型分为3 个级别:土地纲土地类土地型。这一分类系统符合中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复杂、土地类型多样的基本国情,便于在生产实践中掌握和应用,方法简便易行,易于操作,代表了一种讲究实用的研究方向。由于此种分类不是本文重点,所以不再叙述。

土地应用性分类系统与理论性分类系统相对应,它是从实际出发反映同特定目的关系密切的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和一定的自然属性。这种分类系统主要有三种:以土地资源类型为划分对象的土地资源类型系统;以土地利用方式为目的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以城镇土地利用为目的的城镇土地分类系统等。

3.土地投资强度:投资强度,即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除以土地面积,是衡量开发区土地利用率的重要标准。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其中前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

4.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一般是指经营性项目的用地,按照现行的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经营性项目一般指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

5.多用途地籍:以土地产权登记、课税、科学管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等多种用途为目的建立的地籍。它记载有关宗地的全部属性。

6.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分析

对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最早来源于对农地的集约利用研究,李嘉图认为,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土地上,集中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和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农地集约利用的内涵是指在区域农地资源科学配置和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在有限的农地面积上合理增加相关生产要素投入,充分发掘农地的利用潜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农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研究是从农地集约利用借鉴而来的,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1-5]。由于城市土地利用自身的特殊性,中外学者目前还没有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和内涵解释。笔者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内涵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最本质的内涵是加强土地投入以及土地的深度利用与精细利用,即充分挖掘城市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潜力,使城市土地投入产出比和土地利用率最佳。,②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前提是城市土地布局合理和用地结构优化,即城市土地利用方式之间应高效协作,使城市健康高效发展。③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追求的目标是土地利用效益的综合化,即城市土地利用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体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④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城市土地利用最佳集约度的内涵不同。⑤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是可持续发展观。⑥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因土地的空间尺度和类型不同而不同,即土地集约利用具有层次性,在宏观层次上强调城市的综合效益;中观层次则强调用地功能和结构的合理性;微观层次侧重于单块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⑦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衡量具有区域差异性,即不同的区域条件下,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模式也不同。 土地稀缺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基础 土地的稀

缺性是土地集约利用的现实基础,可以分为绝对稀缺和相对稀缺。马尔萨斯的绝对稀缺理论认为,人口增长呈指数型的加速增长,而自然资源的增长不具有指数型的加速特征,从长远看,人口的数量将超过自然土地资源的承受水平。李嘉图提出的相对稀缺理论认为,自然土地资源不存在均质性。由于土壤肥力存在级差,人们总是先利用肥力高的土地,再利用肥力次之的土地。随着需求的增加,总会有较低肥力的土地得到开发利用,不存在绝对的稀缺。李嘉图还强调,通过技术的进步,可以改良土壤,提高土地生产力。

从土地的供给上看,马尔萨斯的绝对稀缺实质上是指土地自然供给的绝对无弹性;李嘉图的相对稀缺是指土地经济供给的相对弹性。土地供给的绝对稀缺性决定了必须对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土地的相对稀缺性则提出了土地集约利用的可行性,通过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经济供给能力,来解决土地资源的短缺问题。 2.地租地价理论与区位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内在机制 (1).地租地价理论。地租和地价理论揭示了土地集约利 用的内在机制。马克思在其地租地价理论中提出级差地租的概念,并指出级差地租II是由于对土地的集约经营而产生的。阿朗素在其城市地租理论中建立了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价格之间的简单一致性模型,并指出竞价过程是将土地分配给多个竞争者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 土地集约利用实质就是合理地配置有限的土地资源,力求获得最大的地租收入,而市场机制则是土地资源配置的根本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租地价是土地市场运行的指示器,能够

反映土地供求状态,收益水平的高低以及土地是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就是借助价格标杆的强力调控,来引导土地资源在各部门、各区域间的最有效分配,从而实现整体最优。

(2).区位理论。区位理论是研究特定区域内关于人类经 济活动与社会、自然等其他事物和要素间的相互内在联系和空间分布规律的理论。杜能在其区位论研究中,最先将区位与土地利用方式和集约程度联系在一起。他认为农业土地利用的合理集约度应按土地区位地租的高低即距离市场远近进行配置。此原理为后来的工业区位论、城市区位论、市场区位论等研究区位土地集约利用的分布规律打下了基础。区位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就是为土地资源的配置提供了另一种方式,即宏观政府调控机制,依据区位理论中区位土地集约利用的分布规律,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可以对城市各种产业结构和用地类型进行合理地空间配置,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以达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目标。 3.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可确定土地合理集约度

最直接研究土地合理集约度的经典理论是土地报酬递减理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是指在一定的技术水平下,对单位土地连续追加投入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追加的投入越多,获得的报酬就会随着增加,当追加的投入量超过一定的界限时,追加投入部分所获得的增加报酬就会逐步减少,从而使得土地总报酬的增加也会呈现递减的趋势。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土地报酬递减规律所阐述的就是土地的合理投入问题,研究的是土地的合理集约度。 土地集约利用就是指在土地上增加投入,以获得土地上的最高报酬。由于土地利用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是有限的。理论上,当对土地连续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达到经济上的报酬递减点,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产出时,经营者将不会追加投入,这一临界点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约边界。因而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可以依据“土地报酬递减规律”,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水平下,通过科学手段测定最佳的投入点,即土地利用的合理集约度。 4.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土地集约利用的指导思想和研究目

标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内涵包括:①可持续发展思想强调以发展为中心,没有发展就不存在可持续发展。②可持续发展要求“协调”。通过协调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各种要素都维持良好的状态,以达到最佳的综合效益。③可持续发展要受到自然界物质基础的限制。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④可持续发展追求的是公平性发展,关键问题在于资源的分配,资源的分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应体现出一种公平关系和合理性。

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特点,土地可持续利用就是科学合理地利用、开发、整治和保护,实现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不断满足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土地集约利用即研究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其目的就是在不破坏生态平衡的前提下,挖潜存量土地,提高土地的相对供给能力,保持土地价值的耐久性和其自然利用性,为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创造有利条件。 7.土地管理中区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四、制度创新

1.地方政府转变发展观念。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主导优势地位决定了其在制度创新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而地方政府树立长远的、综合的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则更有利

于促进地区经济的整体发展。实际上自1984年我国农村完成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在某些地区的制度创新中已经发挥了有效的主导 作用,例如,先后实行的“两田制”、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股份合作制”,尤其是后两种制度创新更是收到了明显的制度创新绩效。因此,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中转变其发展观念将成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关注长远目标和社会综合效益的发展观念才更适合时代的要求。

2.搞好地区协调工作,加强中央政府的统一调控能力中央政府在逐步对地方政府放权让利的同时,应在宏观角度加大统一调控力度,主要包括:淤中央政府需加强统一领导和适度下放权力;于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包括处理好领导与被领导、宏观与微观、监督与被监督等关系,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行政效率;盂各级地方政府在促进协调发展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社会人文等差异,综合权衡,从地区差异的角度考虑协调发展的问题。

3.建立政府官员考核制度与公众参与机制。一是建立相应的政府官员考核制度。政府应转变发展观念,为规范土地市场,建立相应的政府官员考核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改变过去 单纯以经济增长的数量指标为主的考评办法,采用综合的指标如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经济可持续发展、失地农民的就业生活保障等,以突出对地方经济发展质量方面的考评;同时应建立短期和长期考评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以避免政府官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增长的短视行为。二是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有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组织架构、不断提高公众的话语权、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使其有足够能力与政府进行谈判,从而维护自身的权益。

4.建立外在的第三方约束机构。在土地市场或征地过程中,无论是政府、银行、房地产商,还是社会公众和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总是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而产生不利于社会整体发展的行为偏差。因此,建立外在的第三方约束机构,使之与土地参与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能够保持公平公正性和监督约束有效性。 8.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由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各地在中央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2014年6月底,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从住房信息联网上升到不动产登记

住房信息联网一直阻力重重,住建部从2010年开始推进。但在住建部2012年6月如期完成了40个主要城市的联网目标之后,联网的扩围工作却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 住房信息联网的技术难度其实已经不大,一些地方或部门不愿意主动配合完成联网工作,是主要的阻力。事实上,在联网工作扩围之初,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就曾公开表示,扩围系统有相当的难度。拥有住房私有财产的业主,都不希望过分将这一财产进行暴露。而地方政府,或出于利益考虑,或是行政上的惰性原因,都以不情愿的态度来应对住房信息联网的任务。 房屋是一种比较复杂的资产,从住建部层面,已经难以推进住房信息联网,所以必须以一种新的思路来推进这一工作,而新的思路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房产登记,将土地、房屋、园林等统一纳入考虑,并由一个部门全盘指挥,有利于破解各自为政下的无力推进局面。 国务院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多个部门已经强势表态要推过不动产登记

产权登记三中全会的一系列决定里,对房地产部分着墨不多,政府层面对楼市的态度已经十分明朗,中央更希望依靠市场机制来促进楼市健康发展。但推进房产税是这一思路下的一个比较明确的表态。而推进房产税,前提是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中,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发表 《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一文。徐绍史表示,要加快推进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全国联网。推动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从一系列的表态来看,推进房产税已经是不容质疑的决定,而且推进速度也将加快。 从短期看,房产税试点扩围可能成为楼市调控政策切入点。当前多个城市已制定并上报房产税试点方案。房产税试点可能最快在岁末年初扩围。由房产税试点带动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拉开房地产领域各项改革的序幕。 能否平抑房价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许多人从这一制度上读出了"反腐""控房价"等效果。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表示:"这是好政策,如果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统一可参考的信息,正是实行一系列楼市调控的基础,只有当各地部门间实现信息共同可参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才能有效地依据业主的房产数量开征税收,也就是说,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房产税,其执行的前提是拥有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

而,不动产登记的具体操作思路已经开始显现,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

另外,国务院提出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点,房婶、房叔类新闻层出不穷,官员拥有多套房产的消息刺激公众的神经,只有推进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才能有效抑制一些群体利用不正当方式获取多套房的行为。

如此一来,房产税的加速推进,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对腐败行为的抑制,有效缓解房价的不正常上涨。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作用或许不仅有利于平抑房价,它更有利财产税的推进,依据高净值人士不动产数量,开征一定的财产税,既平抑贫富差距,同时还能为财政增加收入。 9.什么是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要准备哪些材料?需要注意什么?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的全部登记。

土地总登记有以下特点:

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

二是区域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土地进行全面登记。 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有组织统一进行的。 四是社会公开性。土地总登记要实行通告和公告。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在一个确定的时点进行的一种普遍性的登记。 总登记的特点是不动产权利人在拥有或使用不动产期间,无论是否发生过变更,都必须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确定的时点,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在统一的簿册上进行注册登记。 土地总登记:需要进行土地总登记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二是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

土地总登记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告结束。第二,区域性。土地总登记作业区一般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第三,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总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登记准备、登记通告、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权利公告、注册登记与颁发书状。

土地总登记

土地总登记的程序有三个特殊性:一是增加了准备工作。这是因为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一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集中、普遍的总的登记,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准备工作显得特别重要,故在土地总登记中,把准备工作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内容,列为土地总登记工作程序的第一步。二是增加了通告。土地总登记的申请事先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三是增加了公告。权属审核的结果要进行公告。因此,总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登记准备、登记通告、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权利公告、注册登记与颁发书状。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1、登记准备工作

织准备。土地登记领导小组由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如国土资源、公安、司法、财税、农林、民政等)领导组成。

行政准备。①研究制定土地总登记工作计划。②划分土地登记区。③落实土地总登记工作经费。④购买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等。⑤准备土地总登记工作中需要使用的宣传材料、通告、表、书、单、卡、册、簿、公告、土地证书等。

技术准备。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权规定和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②收集资料。③宣传培训。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2、登记通告

通告是政府让社会知晓进行土地登记的一种行政措施。它的作用在于让登记义务人知道在何时、何地向哪一个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履行何种义务,包括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材料等。

一、登记准备与通告

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土地登记区的划分;②土地登记期限;③土地登记收件地点;④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⑤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通告发布方式有:①张贴。把土地登记通告广泛张贴在整个土地登记区内,并重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张贴。②直接送达申请人。把土地登记通告以通知单的形式直接送达土地总登记申请人。通知单除包括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外,还可以设置回执栏,通过回执,土地登记机关可以了解通知单的发送情况。③通过宣传媒介发布。为了保证土地登记通告的内容家喻户晓,土地登记通告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并重的方法。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权利人,按通告规定的申请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予以登记的行为。

1、土地总登记申请人

个人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一是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农村居民,由其房屋产权人或房主申请土地登记;二是使用四荒拍卖土地的农村居民,由农地使用合同签订人申请土地登记。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单位使用土地的,其土地登记申请人分别为:①企业法人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是以企业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企业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②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以法人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登记。以上法人单位中,有法人资格,但不是以本法人单位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政府机关、妇联、科协等单位,以政府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人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③联营单位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成的新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联营单位以单位法人及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联营单位联营合同中规定土地作为入股或明确土地使用权不作为联营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④私营单位指生产资料归公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并已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作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由私营单位代理人申请。私营单位属合作性质且土地使用权不作为合作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况确定土地登记申请人。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分别为:

①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 ②村集体内有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如过去的生产队,目前仍独立存在的,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代表申请土地登记,也可以由村集体代办。

③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乡(镇)集体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根据我国目前农村乡集体的组织形式,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乡集体组织范围、章程及组织方式,严格地讲没有反映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但是事实上确实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面行使着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凡属于这种情况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暂不进行土地登记。随着有关法律的健全,再统一解决。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2、土地总登记申请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有以下几种:①各个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拨(使)用的土地批准文件。②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原始取得证明。③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证明文件。

由于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个人使用土地的,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开具证明;二是单位使用土地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3、初步审查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四方面内容:①申请人情况:申请人名称、单位法人代表姓名、住所、上级主管单位等。②申请登记的土地状况:土地坐落、土地产权性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等级和价格等。③宗地范围界线草图(注明相邻单位名称)。④产权来源及产权证明材料。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4、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是由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定界、成图等措施,查清土地的位置、产权性质、界线、面积、用途及土地权利人的有关情况,以便进行土地登记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登记申请与地藉调查

地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产权来源、认定土地产权界线、设立土地产权界标等内容。调查前,登记机关应根据登记区的划分,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并对各宗地预编地籍号。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产权证明材料,查实土地产权的发生和演变过程及产权性质。确认产权界线时,应由被调查宗地产权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产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定产权界线后,需在界线的拐点等处设置界标。权属调查结束后,应绘制宗地草图,标明宗地的位置、界址点线、界址边长、相关距离等。 地籍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两大部分。地籍平面控制测量是为了保证地籍测量成果具有统一的数学基础和测量精度,在细部测量之前,在整个调查登记区,由高级到低级,逐级建立控制网。地籍细部测量包括对土地产权界址及其他地籍要素的测量及绘制地籍图,量测宗地面积等。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土地登记的审核与公告,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登记部门的调查结果和审查意见,决定对申请登记的土地产权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1、权属审核

权属审核的依据有两个方面:法律依据和书证依据。法律依据是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及行政法规。书证依据指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宗地的地上物产权证明、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等。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权属审核内容:

(1)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审核 (2)对宗地自然状况的审核 (3)对土地权属状况的审核

(4)审核两个阶段

审核分为初审、复审两个阶段。

初审,即审核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书、申请登记的项目,参照各种权属证明、调查结果逐项审核,填写审批表。

复审,即复审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2、权属审核结果公告 (1)公告的内容

公告,是指登记机关将经权属审核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征询意见的行为。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物权拥有者的名称、地址,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用途、坐落、地号,以及对公告提出异议方式、地点、期限和要求复查办法等。

公告的意义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让土地权利人及时了解其土地权利是否得到保护;第二,在规定时间内,征询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第三,对登记机关在作业中的不足,施予救济,追求登记效力的公平性;第四,保证土地登记的公信力。

三、权属审核与公告 (2)权属异议处理

土地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期限内,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3、登记审批

公告期满后,登记部门应对公告提出的问题予以逐项复查,对无异议的应按规定报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政府主要对较大问题进行把关,一般的问题不再逐项审查,依据登记部门的审核意见,签署政府的批准意见,如准予登记或暂缓登记或不予登记。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注册登记和颁发证书是土地登记最后一个步骤,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土地的注册登记就是把经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后的土地产权及其有关内容,正式填写在土地登记卡(簿)上,使之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同时填写土地归户卡(册)和土地证书。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物权的法律依据。它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宗地的基本状况,如地号、图号、座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以及便于查找的有关图、表、册的编号;二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或他物权者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是登记的其他内容,如他物权、变更事项、登记依据等。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人独自拥有或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土地登记时,宗地及土地权利状况在土地登记卡主卡上进行登记,各土地权利人的状况在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其他内容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土地登记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注销、或他物权设定及注销的,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进行登记,但土地登记卡主卡中地号、图号、宗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须更换土地登记主卡。

四、注册登记与颁发证书

土地注册登记是一件极为严肃的行为,一经填写,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随意更改。土地归户卡依照土地登记卡填写,所谓归户,就是把产权人作为主项,把由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都归到一起逐宗予以排列。填写归户卡是便于产权产籍管理。

土地权利证书也是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写的。土地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填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分为三种:《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他物权,登记在其所附属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证上,同时向他物权人颁发《土地他物权证明书》。

10.为什么土地利用具有经济性,简述土地利用经济性对土地布局的影响。 11.地籍管理的概念与内容。 (1)土地调查(Land Inventory) 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根据土地调查的内容侧重面不同,可分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三种。 (2)土地评价分等定级

(3)土地登记(Land Registration) 土地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依法实行土地登记申请、土地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核发证书的一项法律措施。目前,我国依照土地法律的规定,主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土地登记。 (4)土地统计(Statistics of Land Record)

土地统计是国家对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4篇

当前,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的严峻形势下,土地闲置已经成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致力于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土地闲置不但加剧了土地市场的混乱无序和农用地非农化的趋势,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会影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对我国的土地闲置总体情况做以简要介绍,对引发此类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一、我国土地闲置总体情况

按照国务院2010年十号文件的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清理治理整顿力度,打击囤积土地行为,于今年3月至7月开展了全国房地产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社会进行通报。同时,对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下一步的规范运行。

2010年08月09日,国土资源部披露了全国1457宗闲置土地名单,闲置面积达14.66万亩,其中,70%以上为住宅用地。2010年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又公布了全国违法违规土地清理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分别占上报总宗数和面积的91.69%和90%。从清理数据来看,在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中,闲置土地成为房地产用地违法违规的主要问题。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为两类,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其余54%的闲置土地主要是由政府原因造成,而因毛地出让拆迁难、调整规划等政府和客观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占六成以上。

二、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引发土地闲置问题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归结有如下几点:

(一)政府依法征收、收回的土地未能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完全造成的土地闲置。各级政府依法征收、收回土地后,由于地理位置、规划用途、基础设施配套、土地限制条件或土地出让底价过高等因素,部分土地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脱节,加上没有政策支持,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土地利用率较低。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为片面追求招商引资进度,极力满足用地单位的需求,乱铺摊子、乱上项目、大面积占用土地,但由于论证不到位、规划不合理,没有考虑土地管理规定、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进行总体规划修编后,一些既定土地原有规划可能面临调整,同时,一些企业着眼于自身利益而申请调整规划,造成用地性质或土地容积率发生变化,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要进行重新协调和沟通,从而造成土地批而未建,大量土地闲置;二是土地权属、审批流程或交易流程等环节存在纠纷,导致土地不能如期开发;三是土地的一级开发推进困难,导致规划土地不能实现最后开发;四是虽然通过土地招拍挂制度向开发商转让了土地,但由于更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致使土地转让作废,无法按原计划开发;五是由于一些地区市况不好,规划开发土地往往流拍。

(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紧张。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税制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分配做出了向中央政府倾斜的切割,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急剧增加的同时,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急剧减少,财政资金分配制度不够合理,使其不得不寻找其他资金来源。同时,中央政府为保证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不得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放任日趋严重的“土地财政”现象。在现有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运筹方面困难重重,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过度出售所掌控之中的城市土地,对于开发商的囤地行为监管不严,打击囤地的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对闲置土地行为未能及时处理。大量城市土地闲置,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成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分配不合理所衍生出的严重问题。

(三)政策执行不到位,监管查处力度偏软。由于查处闲置土地牵扯多方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土地财政考虑,为促进GDP增长,以及获取更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担心打击囤地后导致地价房价下降,或收回囤地后不能再卖出高价而存在畏难状况,因此,在有效利用土地方面态度暧昧,放任房地产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对闲置土地的重视程度不够,在监管力度方面执行能力偏弱,清理摸底不够全面深入,查处力度声势不够大,工作比较滞后。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透明度也不高,对于发现的问题以遮盖为原则,未及时上报,导致大量闲置土地未能依法处理。土地政策执行不到位,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未能落实,让囤积土地的违法成本过低,给开发商造成侥幸心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政府违约而造成的土地闲置中,仅单方面地要求开发商完全依法、依合同而执行合约,却未要求政府也应严格地履行合约,并向因违约而给开发商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因此,由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例大,协商查处难度大,加之较早出让的毛地拆迁难,导致以闲置土地为主的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查处结案率比较低。

(四)由国有大中型企业造成的土地闲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转产或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土地闲置。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部分企业将原国家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某些企业原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是无偿划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处置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应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但为了节省资金,对于盈利部分生产部门的土地和便于变现的土地资产,以作为企业职工安置的名义直接坐扣土地出让金,将大量不便使用的土地长期搁置或长期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既不将闲置土地交给政府处理,也不上缴出租的土地收益;一些企业直接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划拨土地直接出租,收取高额土地收益;有的企业甚至将房产转让,以土地所有者身份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不仅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购房者的利益。

(五)国有商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造成的土地闲置。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各个金融机构都收回了大量土地,然而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由于取得土地成本过高、变现损耗过大,或者看到土地有增值前景则待价而沽,或者没有完全取得处置权利等原因,未能及时处置抵债资产而造成了土地闲置。还有一部分不良资产在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之间进行了资产转移,由于这部分抵债资产往往还牵连着其他利益冲突,金融机构和资产公司并未履行任何过户、更名手续,在资产公司又再次将其打包出售后,连同其他债权最终一起被第三方购得,当取得这部分资产的权利人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手续不完备、权利不明确而不能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不得不闲置。由于前些年银行业管理不善,贷款发放程序不完善,一些企业贷款过高,银行在收回抵押物后发现处置抵押物后的损耗过大,处置不如闲置,至少闲置情况下有抵押物存在可以少报损耗。还有部分地理位置好、容易变现的土地资产没有处置,主要是由于银行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看到了这些土地具有升值的潜力,稍迟处理会取得更高的回报,因此暂缓处置。

(六)开发商囤地现象严重。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囤积和炒卖土地比正常的开发房地产要周期短、利润高,因此,开发商为抬高房价牟取暴利,将购置的土地长期闲置,囤积居奇,造成房地产市场长期以来的供给不足,市场中的土地投机机构的圈地、囤地造成了土地闲置。另外,部分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周转或经济实力发生变化,大部分资金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无法消化前期土地储备,或者随行就市放缓开发节奏,也导致了囤地现象的出现。有的项目土地开发手续早已完善,但开发企业之间相互转让,造成开发时间延误,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七)拆迁难造成土地闲置。因现有拆迁制度的弊端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兑现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拆迁交地时间。这些土地并非“熟地”而是“生地”,开发商得地之后,还需要和住户谈判拆迁事宜。如果拆迁没谈拢,土地便要闲置。从土地角度看,是“闲置”的,但从社会角度看,并不是“闲置”的。从社会整体角度看,土地闲置当然是巨大的浪费。解决土地闲置既需要地方政府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更需要从非市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入手去寻找根治之策。

(八)农村土地闲置。一是村里级差排基过高,部分建房户承受不了,造成农转用后土地闲置。如果适当降低级差排基,让一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建房农户能够承受,那么闲置土地的矛盾就可以得到有效缓解。二是征地费过低,对比悬殊、反差强烈的农村级差排基收费过高和征地费过低的矛盾,造成年年延续比较多的闲置土地。三是目前农民的就业门路拓宽,收入渠道增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更加广阔,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赖性逐渐降低,尤其是在工业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集中向城市转移,而其名下的土地没有实现合理流转,这些缘由导致了农村中大量可耕土地的闲置现象。

(九)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闲置土地处置难度大。虽然《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应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无偿收回,但同时又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动工开发延迟除外。这个规定弹性很大,许多用地项目的土地闲置在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时都能找到规避处置的种种借口。而且法律法规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收取土地闲置费都没有明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这就造成了闲置土地调查容易,执行难的现象。

(十)制度层面法律法规缺陷。一是制度安排中土地存在着法定“刚性闲置”事实。由于现有法律对闲置土地处置作出了满两年后方可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现实中土地一旦闲置在时间上需两年以上的法定“刚性闲置”的事实,不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二是对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置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置费及收回土地的局面。三是对土地闲置的责任主体未作界定。土地开发利用过程多数是涉及出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履约过程,在现行法律只对闲置结果作出认定而未界定闲置责任主体的情况下,单一对使用者作出缴纳闲置费或收回土地的决定,在法理上有失公平。因而在非土地使用者自身因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况下,强制征收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显然是无法执行的。四是对闲置土地收回程序性未作细化规定。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只对收回情形作出了规定,而未明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执行程序,在依法行政前提下,程序的合法性是十分必要的。

三、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对策建议

整治土地闲置必须从改革土地制度、规范地方政府行为、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多方面入手。下面就针对土地闲置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措施建议。

(一)加大土地利用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力度,对于没能力继续开发的用地单位,可以通过政府收购方式来完成土地一级开发,以尽早入市;对于有能力开发的企业,则应督促其加快土地开发利用进度。例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二是建立信息平台,利用舆论监督,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更新土地出让及开发利用信息,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利用公众舆论的监督力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三是加强跟踪管理,健全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制度。充分运用在线监测信息,建立以基层国土资源部门为主的日常督查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检查跟踪,主动预防和及时查处土地闲置行为。四是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沟通协作,构建共同责任体系,形成预防闲置土地的强大合力,同时,实行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进行全程监管。五是鉴于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占大多数,建议建立针对政府部门的问责制度和机制。如规定,一个城市闲置多大比例的商品用地就要直接展开对当地领导的问责;对于查处、没收闲置土地不力的地方政府,除了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还应与主要领导任免相挂钩。闲置土地的相关政策是否能够得到严格执行,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否摆脱“土地财政”的痼疾,退出房地产利益链条。

(二)完善制度建设,做好统筹规划。一是相关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增强规划的执行力,维护其权威性。二是摸清闲置土地底数,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使得闲置土地早日得到利用。三是各项政策向闲置土地倾斜。处置闲置土地应该由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分工协作,政府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在招商引资中要优先考虑闲置土地,将商业银行收回的土地纳入到统一处置之中,对于使用闲置土地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在闲置土地未处理之前停止新的占用农用土地审批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闲置土地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纪检、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相互监督的管理机制,确保严格执法。同时,对圈占土地未达到投资要求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闲置土地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土地使用状况的监督力度,防止一些用地单位以没有闲置为名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

(四)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农村土地闲置问题。一是盘活闲置的土地。对农转用两年后还未安排的或无法安排的土地,在不违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及“国八条”,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闲置的土地进行跨村等量调剂。这样急需建房的村的建设用地指标欠缺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并且村与村之间的经济收入不平衡、基础设施的完善程度不同也为闲置土地等量调剂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办好选址意见书,即分间落实到建房户。为了使农转用后的建房用地尽快供地,规划必须先行,即在农转用之前,村委会必须依据村居民点规划实施计划落实到建房户,上报规划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再由建房户先交纳一部分级差排基款,用于前期征地和报批启动资金。三是适当提高征地费。合理提高土地征用费,保证土地被征用后被征用的农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并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制度》实施工作,这样土地被征用的农户将得到实惠。四是进一步完善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有效防止征地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五是村镇规划必须适时调整。村镇规划必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有所调整,允许农民有选择跨村建房居住的权利。六是采取优惠政策,加大加快山区村民的迁居力度和速度,让闲置的土地发挥效用。

(五)通过金融手段减少企业囤地行为。对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除了收回闲置土地,取消有严重闲置土地行为的发展商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投标的资格外,还可以通过限制贷款和融资、收取税费等措施提高闲置土地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开发商的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国土部与银监会联手清查闲置土地,通过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加以控制,不仅将对土地存量市场带来明显改善,督促开发商早日动工,政策趋紧也将给新增土地市场带来威慑作用,开发商拿地前不得不考虑今后不能按时开发而带来的风险。最后,国土部应联手银监会、证监会坚决贯彻执行“对于囤地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上市、再融资”的指示,遏制上市房企的囤地行为。

(六)加大有效供地面积,提高供地门槛。导致土地囤积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供应量少,因此,在当前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的前提下,国家也要放松地根,加大供应,从而减少土地囤积。今年4月份,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土地供应计划,2010年全国住宅用地供应面积为18.5万公顷。从今年上半年的完成情况看,全国住房用地的实际供应量为5.6万公顷,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改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供应量为4.2万公顷。就此计算,上半年完成的供地数量仅占全年计划量的三成左右。加上近几年土地市场迅速升温,土地价格在快速攀升的过程中也增加了囤地的利润空间,在资本逐利的驱动下,开发商通过不断买地 改规划 囤地来坐等升值。因此,增加土地市场的有效供应应成为目前地产调控的重心之一。此外,作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时必须精打细算,避免粗放式用地,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着力盘活土地存量,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存量土地,同时,制定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完善相关税制,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防止土地闲置。

(七)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闲置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和各地国土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一次所有土地闲置和开发情况,将每一幅用地都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以借助社会和舆论的压力来监督和打击开发商的囤地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土地政策宣传,如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总额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此外,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对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法律过于刚性,对闲置土地的退还机制及途径未进行设置,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为此,建议国土资源部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理的具体指导,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地方相关部门在处置闲置土地过程中的职、权、责。

(八)通过多种手段减少住宅用地土地闲置现象。一是对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严禁向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主体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品住房预售严格按单幢审批,不得分层、分单元、按小区、按组团许可,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二是收紧二套房贷。在继续支持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同时,严格二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三是严格规定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审批时限,不能拒收件,政府部门超期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开发商的开发期限内,对因政府颁布新政策、修改规划等造成开发商重复投入的时间不计入开发期限,并给予开发商相应的补偿。四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用地监管,明确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改为商业性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给安居工程建设,对原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房开发的,要从严审批,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切实加强监管,在供地时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国务院要求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对土地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五是公开土地招拍挂信息,包括历史协议转让或已过期地块(超过两年期限未开发地块)的详细资料,如报建、实施、运作等。在实施招拍挂前,严格审查参与公司的有关资料、资金实力、开发计划等,并将开发计划列入合同条款。

(九)建立综合档案,强化合同管理,改革登记机制。建议对存量闲置土地逐宗登记造册,逐个调查梳理和依法核定,进行详细分类,建立地块的综合信息档案,在充分了解闲置原因的基础上,对多批少用、缺乏资金投入、人为圈地等不同类型采取“一地一策”的处置办法。定期发布存量闲置土地的信息,为需转让的单位和用地单位提供平台,增加交易机会,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土地的综合效益。同时,建议强化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为提高土地部门对土地监管的效率,创新土地登记机制,建议改变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颁发相对应年期土地证的做法(如经营性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出让的土地颁发临时的土地权证。临时的土地权证的有效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发周期来定,一般为两年。临时土地权证只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一次,这样既让开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完成土地开发,又解决了开发企业数次抵押土地而不开发或延期开发的问题。临时土地权证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换证,就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的审核检查。这样将改变土地部门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提高监管效率。

(十)制定优惠措施,调整创新闲置土地利用方向。制定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积极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积极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吸纳投资规模小、对厂房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为中小企业成长提供环境,提高存量土地利用率。这样,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既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又让集约用地工作到位的土地使用者得到实惠,同时也为更好地盘活存量闲置土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十一)加大处置力度,建立健全闲置土地查处体系。对核准的闲置土地应加大处置力度,进行分类处理。对闲置土地不满一年的,责令土地使用者限期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二年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建议从拥有大量土地储备的上市公司入手,清理其手中的闲置土地和土地资源。对土地储备过量、开发能力不足的企业,要列入禁止拿地的“黑名单”,限期进行清理和加快开发进度。要排除各方面的干扰,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权力,明确职责,对违法用地行为一查到底。另外,建议在公布闲置土地情况的同时,对闲置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数量一并进行统计,以通过社会舆论对政府部门在处置土地闲置的问题上进行监督。

(十二)加强政策执行力。国家有关部门已制订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集约节约用地的通知》等,并且凡是出台一次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都会明确或重申一次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措施,国土资源部也不断对如何认定闲置土地等具体细节出台新的措施。因此,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更注重对政策执行环节的监管,确保相关规定和制度能够被有效执行,从而有效遏制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

(十三)征收地价增值税。在加大持地成本方面,建议加快研究推行闲置土地的地价增值相关税收政策,对由于因建设容积率增加或地价增值所产生的高额收益可征收高额增值税或所得税等,以增加开发商的持地成本,督促房产商尽快开工建设,有效增加市场供给。

(十四)建立统一土地闲置认定标准。鉴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未开工的认定往往标准不

一、过于主观,建议政府应建立统一的土地闲置认定标准,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闲置起算时点、闲置有效计算时段、已投资数额或已开发建设面积确认以及因司法裁决而转移的未开发利用土地的闲置情形认定等标准。未达到规定比重,即使部分开工建设也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使清理闲置土地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结束语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5篇

湖北省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规范土地权属调整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操作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的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土地权属调整管理(以下简称“权属调整管理”),是指土地整治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调整以及在其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的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土地所有权调整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土地使用权调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的调整。土地他项权利调整包括土地整治过程中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整而产生的他项权利的调整。

第四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权属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现状调整意愿调查;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土地质量评价;

(六)权属调整方案编制;

(七)方案公告和异议处理;

(八)分配土地;

(九)地籍档案整理。

第五条 权属调整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

(二)参与土地整治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

(三)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权属调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土地权属现状确认应该与土地登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整治土地面积、地类、地力等级、耕作状况、耕地质量及整治潜力等相结合;

(二)土地权属调整应该注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管理,确保权属调整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三)土地权属调整实施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告、检查和指导到位,确保土地权属调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调整方式

第七条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为使整治后的田块连片规则,应在原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边界不规则处,按等量或等价、并使调整范围尽可能小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后进行土地所有权调整。

(二)土地整治过程中,新建主干道路、主干沟渠建设用地应通过土地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调整为国有土地。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土地所有权调整方式

(一)村界两侧,可按等量或等价原则进行调整;若土地质量相同,也可按等量原则调整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

(二)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可按等量原则进行调整。

(三)不相邻村之间的插花地按等量原则通过各自相邻的村依次调整。

(四)土地整治过程中,整治区内部分建筑物,包括农民住宅,按村镇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要求进行迁并,地上建筑物要进行补偿,补偿费计入土地整治费用,土地整治过程中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也计入土地整治总费用。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方式

(一)在经济欠发达、土地流转集中很难实现的地区,土地整治应在稳定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等质等量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在经济较发达、土地流转较普遍的地区,土地整治后可按土地整治前评估地价或土地质量评估结果折股,按股份制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在经济发达、大部分农业劳动力已稳定地转入

二、三产业,并获得可靠的经济收入的地区,可按租赁模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租赁费用于养老保险或分配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让者。

(四)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意愿,可按前述三种模式的不同组合方式调整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使用权调整方式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或由村集体租给种田大户,租金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民养老保险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的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一条 土地他项权利调整方式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应予以变更登记;因权力灭失的,应予以注销登记。

第三章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工作应贯穿土地整治全过程。

第十三条 项目选址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查清项目区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

(二)将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标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编制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成立土地权属调整管理协调小组,成员应包括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所涉乡(镇)、村负责人以及有关工作人员;

(二)确定土地权属调整范围;

(三)初步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四)广泛征求意见。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征得项目所在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五)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土地整治项目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

(六)异议处理。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书面提出,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争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调处;

(七)签订相关协议;

(八)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九)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二)实地复核《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报告》有关内容,对权属状况发生变化的地块,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土地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土地权属合法,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二)冻结土地权利变更登记,停止变更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真检查核实公告内容执行情况;

(二)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内容及程序

(一)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新的地籍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土地登记资料。

第四章附则

内蒙古土地整治范文第6篇

一、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的最佳结合点

近年来,全市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每年在3万亩以上,其中仅市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和城区基础设施项目新占用耕地每年达 1万亩以上,保护耕地是我们的法定义务,保护发展是我们的神圣责任。自2001年以来,全市争取国家和省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64个,投资 10.678亿元,累计整理农田79.2万亩,增加耕地面积14.87万亩,综合经济效益年均增加1亿余元。自2006年以来,全市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64个,项目全部完成后,农村村庄拆旧总面积52415亩,新村占用农用地总面积9384亩,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并可为城市建设提供建设用地指标45172亩。今年四月份省政府又批复我市5个总规模47416.5亩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项目如期完成后可为城市、工业园区建设提供用地指标21100亩。目前,全市耕地总量保持在1247.94万亩,每年均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同时,全市已使用挂钩指标9396亩,安排了舜亦新能源、山东步长制药、华润电力(菏泽)电厂等39个投资超过亿元的工业项目,17个商业项目,8个基础设施项目等,保障了全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及时落地。

二、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新的切入点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是国土资源部2006年启动的旨在统筹城乡发展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即按照经济上可行和农民可以接受的原则,以“空心村”改造和迁村并点为主要方式,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先复垦,后使用”的原则,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指标作为城镇建设用地新增规划指标。对挂钩指标,在留足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用地的基础上,部分节余置换到城镇使用,为全市城镇化和工业化拓展了用地空间,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发展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在此过程中实现的全部土地级差收益以及应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返还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暨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已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速推进了农村城镇化

增强了小城镇的产业承载能力。第一,村庄改造腾空土地用于村庄自身发展的部分,只需交纳土地征收管理费等少量费用,就可转为国有工业或商居用地,用地企业不但便于完善用地手续,而且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缓解企业资金紧张难题,因此,较以往用地具有无可比拟的招商优势。单县浮岗镇利用挂钩周转指标加大黄河古道生态旅游区项目招商力度,引进资金1亿余元,大大加快了旅游区建设进度。第二,项目区村庄腾空复垦的耕地,一般规模较大,田、水、路、林、综合配套,结合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积极发展现代农业、高效农业。单县浮岗镇大坝行政村利用腾空土地引进大棚养鸭项目,由龙头企业统一提供技术、种苗,统一回收产品,村民自行建棚养殖,并可享受贷款扶持和村集体补助,户均年增收3万余元。

增强了市场的幅射能力。单县浮岗镇林庄项目区、成武县九女镇鹿楼项目区等,改造前虽有一定的商业基础,但布局散乱,街道狭窄,交通不便,商业网点档次低、规模小,改造后均建设了2-3万平方米高档次商铺,配套完善了服务设施,街道拓宽至20-30米,并改善了交通、环境条件,市场交易量数倍翻番。

增强了人口的聚集能力。东明县长兴集乡利用挂钩试点政策和黄河河务部门扶持,将11个自然村万余人整村搬迁到南北两个大村台,彻底解决了村民出行不便,黄河汛期生命财产安全威胁,以及宅基地占有不均和矛盾纠纷问题,并配套建设了规范化学校、超市、医务室、社区文体广场,年内可实现通路、通水、通沼气、通有线电视、通电脑网络等“五通”,新农村建设步伐大大加快。 加速推进了农业产业化

单县高韦庄镇大徐庄村利用腾空土地已建立800亩酿酒葡萄基地,牡丹区胡集乡徐庄项目区规划发展1000亩恒温蔬菜大棚,目前已为每个农户协调了5万元财政贴息贷款,仅此一项预计每户每年增收4万元以上。东明县长兴集乡利用旧村暨复垦腾出的2000余亩耕地和黄河滩区天然生态环境,规划建设生态果园、生态菜园和生态养殖项目,以此带动滩区黄河旅游项目开发。 加速推进了城乡一体化

据调查,全市共有16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5568个行政村,大部分村庄布局零星散乱,宅基地严重超标,且人均占地不均,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按照《山东省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平原地区城郊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大于90平方米,其他居民点人均不得大于100平方米”的标准测算,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全市可以增加农用地110万亩,增加耕地100万亩。据有关部门预测,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至2020年)内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约为110万亩(含规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8.38万亩),其中工业用地80万亩,按每亩投资强度120万元-150万元计算,可承载新增投资总量10000亿元以上,届时我市工业化水平将达到全省中上等水平。2020年,全市城镇新增用地需30万亩,届时城镇和工业园区内可承载600万人口,预计那时全市总人口将达到1000多万,全市城镇化率将达到50%-55%,接近全省的平均水平。

三、政府引导和群众意愿的感情共鸣点

广泛宣传,引导群众。凡试点村庄,首先召开群众大会,帮助村民算好“三笔账”,即增地增收账、政府补助账、生活环境改善账,耐心教育村民小家服从大家,眼前服从长远,只有在绝大多数群众自愿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才依法启动本村挂钩试点项目。

公开公正,取信群众。在房屋拆迁补偿上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将拆迁房屋按结构和新旧程度划分十几个等级,每个房屋的等级评定、面积丈量,都有县国土资源局和镇政府抽调的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房主及房主邀请的鉴证人在场,确定的拆迁户补偿金额在全村公示一周,村民对补助金额没有异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换位思考,尊重群众。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征求和尊重群众意见,力求群众利益最大化。新村设计规划按照“撤村并点、迁村并点、村庄合并、填空补实”的思路,各项目根据各自区位、群众经济基础和意愿等具体情况,采取具有各自特点和特色的规划改造方案,并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的前提下,村民可自行建设,并充分利用拆旧物料和自家物料,可节省建筑成本约1万元。项目区群众经村民大会表决要求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及时申报省政府依法予以调整。

办好实事,惠及群众。为帮助群众解决项目启动资金,利用挂钩项目扶助和县、乡政府筹集资金,先行规划设计和基础配套,安置区先行建设一部分,将拆迁群众优先安置,然后滚动建设,滚动拆迁,滚动发展。为解决孤寡老人安置问题。县区投资一部分资金,镇和村筹集一部分资金,集中建设周转房,用于安置孤寡老人和特困群众。为帮助试点村全面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各县区政府整合各项惠农资金,帮助试点村完成街道硬化、绿化、亮化,建设了文化大院、文体娱乐广场、超市、敬老院、卫生院等,有的还建设了专业商贸市场,完善了商业服务设施,改善了商业服务环境。

成武县土地增减挂钩及综合整治

情 况 汇 报 成武县人民政府 (2011年6月18日)

我县土地增减挂钩和综合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始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项目进展情况

我县2009和2010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备案两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其中,2009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包括天宫庙镇霍楼和九女集镇鹿楼两个片区,项目总规模765亩,实施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505亩;2010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包括白浮图镇谢庄、张楼乡小张楼、孙寺镇王集3个项目片区,项目总规模969亩,实施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748亩。截至目前,2009年申报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验收,实现挂钩指标387.5亩。2010成武县第二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已验收,实现挂钩指标573亩。

我县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于2011年4月8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11〕901号文批复,该项目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机结合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为平原区城镇中心社区聚集型。村庄整治涉及面积8845亩、22个行政村、37个自然村,规划新建社区8个,村庄整治全部完成后可实现增减挂钩指标3500亩。为加快项目实施,县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的党集乡等三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同时抽调了3乡镇、县国土局增减挂钩办公室等单位相关人员组建了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办公室,具体组织率先启动聊商路沿线的5个规划社区建设,目前启动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二、下步打算

1、加大挂钩和综合整治项目推进力度。对两批增减挂钩项目未验收部分加大实施力度,力争12月底全面完工,申请省国土厅验收。对综合整治项目循序推进,加快对被拆迁户的评估,制定详细的安置规划,力争年底前完成5个社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工作。

2、积极申报2011增减挂钩项目。近期,县挂钩办对12处乡镇具有整理复垦潜力的村庄进行了摸底调查,已筛选出26个村作为预申报项目,现已开始勘测、丈量和规划方案的编制,预计6月底完成材料准备工作,待省重新启动申报政策后立即上报。

3、进一步拓宽资金筹措渠道。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县政府将实行“以奖代补”,提高挂钩资金补偿标准,由每亩5万元提高至每亩8万元。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畅通和农发行等有关银行的融资渠道。同时,拿出挂钩指标的40%用于城市经营性用地,并将实现的级差收益全部返还给项目区群众,形成良性循环,打破资金制约瓶颈。

单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汇报

一、 工作进展情况

(一)、2006年以来,我县共报批五个批次增减挂钩项目,涉及12个乡镇24个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总面积15844.3亩,安置区总面积5089.5亩,腾出周转指标总面积10727.7亩。 2010年我县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增减挂钩指标3989.5亩,其中全部完成的有高韦庄镇大徐庄等五个项目区,验收指标2303.25亩,局部完成的有杨楼镇苏门楼等六个项目区,验收指标1686.29亩。

2011年以来,县委、县政府进一步加大力度,目前已启动的挂钩项目有高韦庄镇高庄、浮岗镇大王庄、浮岗镇浮南、杨楼镇苏门楼、杨楼镇朱麻子、蔡堂镇管庄、终兴镇北常集、终兴镇杨菜园、张集镇刘庄、时楼镇张堂、谢集镇赵双楼、谢集镇李村寺、李新庄镇修庄、莱河镇庞楼、孙溜镇宗庙、李田楼镇陈蛮庄16个项目区,目前已完成拆迁3000余户,拆旧总面积2400余亩,完成复垦面积1000余亩,其中高韦庄镇高庄已于5月份全部完成,杨楼镇苏门楼、李新庄镇修庄已基本结束,已向省市提出验收申请。

(二)、2010年我县又申报了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涉及16个行政村,拆旧总面积12110.5亩, 规划建设新型社区9个,安置区总面积5984.8亩,项目实施后腾出周转指标6125.7亩。目前,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宣传发动、评估丈量等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安置区的详细规划已基本完成,谢集镇王桥、莱河镇许河拆迁安置工作已启动,现已拆迁500余户,拆旧面积350余亩,6月7日县委召开了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专题会议,要求尚未启动的增减挂钩项目在7月初必须全面启动。

五个批次的增减挂钩项目和谢集、莱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全部实施后,可腾出周转指标共计16853.4亩。

二、 存在的问题

1、补偿标准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拆迁的积 极性。

2、由于报批时间紧、论证不够充分,安置区规划不够科学,影响工作进度。

三、 下步计划

1、 全面启动已报批的挂钩项目,确保今年完成土

地复垦任务3000亩。加快推进谢集镇王桥、莱河镇许河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拆旧、建新及土地复垦进度;尽快启动谢集镇朱江楼、刘江楼和莱河镇刘棚等六个行政村综合整治项目区的拆旧、建新工作,完成拆旧复垦2000亩,共计完成5000亩的土地复垦任务。

2、加强对后备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调查、论证工作,确保申报一批、实施一批、成功一批。

四、工作措施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我县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领导

我县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为副组长,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成立了正科级单位的县土地综合整治办公室,并充实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项目区所在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

2、 明确责任

根据项目报批的具体要求,将拆旧、建设、土地复垦任

务指标下达到各项目区,明确项目区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包乡镇副县级领导是项目的责任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各自的责任范围,全力配合、通力协作、严密组织、强化措施,倒排工期,责任到人,加大力度,大力推进项目的实施。

3、 确保资金到位 (1)、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有税三项费用及政府收益绝大不部分纳入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财政专户。

(2)、县政府积极与省市农发行协调贷款,目前有关手续已基本办好,近期可分批打入县财政专户。

(3)、项目区拆迁补偿标准由原来的3.3-4万/亩,提高到7万/亩。

(4)、严格考核。由副县级领导牵头,县两办督查室会同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组成专项督查组,采取一周一督查、一周一通报、一周一排名、一月一观摩等方式,对全县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导、观摩评比,并将观摩评比结果纳入全年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内容。总分值100分,其中增减挂钩项目占25分,新农村占10分,小城镇占25分,且明确规定,不符合乡镇总体规划,违法占地的新农村、小城镇不能参加考核,极大调动乡镇实施增减挂钩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积极性、组织性。

东明县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情况汇报

东明县人民政府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县土地增减挂钩、土地整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东明县作为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石油化工基地,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重点项目建设力度的加大,土地矛盾日趋明显。为此,省政府批准我县2009年的挂钩项目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把严格落实增减挂钩政策作为优化用地布局、加快新农村建设、保障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快速推进,有效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破解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现实矛盾。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我县被省政府批复立项的项目共6个,即2009年11月批复立项的沙沃乡柳里项目区、小井乡黄庄项目区;2010年5月批复立项的小井乡范屯项目区、大屯镇薛庄、铁炉寨、乔寨项目区、长兴集乡竹林项目区和武胜桥乡玉皇庙项目区。项目区总规模7316.55亩,复垦出耕地面积6444.15亩;安置区面积2262.45亩(其中占用农用地897.9亩);建新区面积5546.25亩。

二、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2011年4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我县长兴集乡竹林项目区部分地块进行了初验,2011年5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对竹林项目区部分地块进行抽验,并出具了抽验意见(鲁国土挂字[2011]10号),同意竹林项目区复垦出的940亩耕地通过验收。其他项目区的建设、拆迁、整平复垦工作都在进行,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每个项目区工作。

项目资金缺口较大,补助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群众拆迁的积极性,是造成项目进度缓慢的主要原因。

三、实施项目的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实行包干责任制,每个县领导和县直责任单位负责承包一个挂钩项目区。乡(镇)、村成立相应机构,靠上抓落实,县政府应把增减挂钩工作列为与招商引资并重的地位,对实施的挂钩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评比”,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坚持规划先行

挂钩项目的规划要与城镇建设、村镇建设、社区建设规划相衔接,防止重复拆迁、重复建设;大力推行旧村“入城、入镇、入区、并点”四种村庄挂钩整理模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有序申报并实施挂钩项目,切忌一刀切,搞强拆强建,成熟一批、报批一批、实施一批、报批一批、指标使用或流转一批,充分发挥挂钩项目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挂钩项目规划方案,落实安置区用地,不准超面积、超范围用地;安置区禁止单独别墅建设,限制低层,鼓励高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复垦的土地面积不得减少、质量不能降低。

3、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大力宣传增减挂钩政策,提高群众的认识思想水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明白好处。引导群众算好家庭收入账,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账和经济发展账,认识到实施挂钩项目的意义和本质,提高配合、支持项目实施的自觉性。

4、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是提高挂钩指标的收益率。按照鲁国土资发[2009]87号《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要求,安排40%比例的周转指标用于城镇经营性用地,提高资金收益率;二是政府投入资金。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菏政发【2009】19号)文件规定,政府土地平均纯收益不低于20%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部分应用于支持农村住房建设,最大限度的使农民获得收益;三是政府贷款融资,积极协调省农业开发银行采取政府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1.5亿元,用于增减挂钩补助资金,目前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月底即可到位资金

5、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标准

县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项目区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面积,扣减居民点拆迁安置占用的耕地面积,剩余指标经新建项目使用后,按每亩9万元拨付乡镇补偿村庄拆旧建新;资金经县挂钩领导小组批准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建设动工后,每亩拨付启动资金2万元。拆迁安置完毕后,安置建新符合规划、主题工程完成的,拨付资金5万元,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拨付。复垦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万元,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目前已拨付到乡镇资金5000万元。对按期完成拆旧区和新建区的乡镇,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挂钩项目筹集资金中按每亩1万元奖励项目实施乡镇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拆旧村庄的复垦。

6、公正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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