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以提高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增加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存量,进而促进他们就业。然而,当前的两种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均存在缺陷,要切实提升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项目的效果,需要完善就业培训服务机制,确保充足的培训经费投入与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创新多元主体参与的路径,并探索其他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模式。

关键词 农民工;就业培训;政府购买服务

20世纪70年代,由于“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使得欧美福利国家的财政支出不堪重负,欧美国家掀起了探索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质量的行政改革,在此改革过程中探索出了“政府购买服务”这种新的公共服务提供模式与政府治理路径。政府购买服务作为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措施,中国难以避免地加入了此次行政改革全球化进程中,此项新公共管理措施很快便受到一些中国地方政府青睐并被采用。20世纪90年代,我国大陆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到2010年期间,政府购买服务已经成为我国上海、北京和深圳等地方进行公共服务改革的一条主要思路。

一、政府购买服务研究简述

当前在我国学术界,政府购买服务研究还处在初步阶段,国内学者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概念、意义、机制与理论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及少量的实证研究。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涵义

学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纵说纷纭,尚无统一定论,笔者比较赞同以下观点: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就是把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部分社会服务,通过合同出租、业务分担、共同生产或解除管制等方式转交给私营企业、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社会法人团体,由这些团体按照合同要求和“成本—效益”最优方式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主要承担财政资金筹措、业务监督和绩效考评的责任[1]。此定义比较全面,其一,明确了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由政府向私营公司和社会组织转变;其二,指出了政府与服务直接提供者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三,强调了代理者须按合同要求、“成本—效益”最优方案提供公共服务给公众;其四,突出了政府扮演财政资金提供者、绩效考评者和业务监督者的角色。如此,政府便从原来的既是公共服务提供者又是生产者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和考核上。基于以上四点原因,笔者较赞同此类观点。

(二)述评

首先,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概念的分歧。由于各观点定义政府购买服务时,其理论依据与视角不同,因而其概念便有所区别也不足为奇,这也是仁者见智。其次,关于监督机制的研究。虽然已有不少学者指出,我国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出现监管难困境,但是对于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发动哪些社会力量、如何界定这些社会力量、如何构建这些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途径、如何保障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等监督方面的问题少有研究。

目前,对于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府购买岗位和培训成果来安置下岗工人等失业人员。余迎广就把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定义为,“下岗失业职工经过培训达到上岗要求,考核合格后,所需培训费由政府支出,其实质是由政府出钱对下岗失业职工参加培训提供经费补助,鼓励他们通过培训掌握一技之长,提高就业竞争力,尽早实现再就业[2]。”显然,当前的研究对象范围过于狭窄,可以把研究对象范围扩大为广大的就业困难群体,诸如农民工和大学生。

二、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作用

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具有积极意义,可以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提高就业培训的效率与质量和满足农民工多元化的就业培训需求。

(一)促进政府转变职能

当前,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为“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农民工就业培训作为准公共产品,虽然也要政府提供,但这并不意味由政府直接生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工具向社会组织购买,在此过程中扮演安排者的角色。“传统政府治理中的一个误区是忽视服务提供和生产间的区别,即错误地认为如果政府放弃了服务生产者的功能,他自然就放弃了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而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对那些属于政府‘天职’的公共服务,政府应该是一个安排者,决定什么应该通过集体去做,为谁而做,做到什么程度或水平,怎样付费等问题。至于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承包、补助、凭单、特许经营等形式由私营部门或社会机构来完成。”[3]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直接提供服务就是划桨,而政府并不擅长于划桨[4]。政府购买服务符合我国政府转型与职能转变的要求,可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政府购买服务把原本自己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转而向营利组织和社会组织购买,尤其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直接生产者转变成各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逐步扩大,可以促进社会组织提高“生产”公共服务的能力,促使社会组织通过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来获取政府订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既为社会组织提供了资金来源,也为社会组织扩展了发展空间,有利于“政府—企业—社会”三元结构的形成[5]。

(三)促进就业培训效率与质量提高

传统的就业培训服务供给机制中, 政府大包大揽,既负责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又负责具体组织农民工就行就业培训。在此机制下,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就业培训服务的效率与质量均比较低。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将专业的机构、人员和工作方法引进就业培训服务领域, 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运作,打破政府对就业培训服务的垄断,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形成参与主体多元化、提供的服务多样化与职能互补的就业培训服务机制,有利于提高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效率和质量,进而有利于实现就业培训财政效力最大化。政府购买服务体现了新形势下我国政府转型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6]。

(四)满足农民工多样化的就业培训需求

除了能够降低培训财政成本、提高培训服务效率与提供优质培训服务的优势之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还有其他各种优势。面对约2.5亿农民工日益多样化的就业培训需求,政府需要不断探寻符合农民工各种不同就业培训需要的服务生产者。由于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受到非分配约束的限制,而具有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优势。但是较之于政府而言,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优势并不限于我们所理解的民营化的成本节约,而在于其内在的公共服务质量,它能很好地弥补政府在很多服务领域供给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于政府面临的日益复杂多元的公共服务需求而言,推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有效改善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手段[7]。

三、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运行机制与问题

2004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南京市、无锡市和深圳市等地方政府便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参见图1)为农民工供给就业培训服务。截至目前,各地政府供给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主要形成了传统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后文简称传统模式)和就业培训券模式两种。

(一)传统模式

传统模式的运行流程参见图2,其具体操作方式是:第一步,政府部门制定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方案;第二步,政府依据方案选定满足条件的农民工和培训机构,并确定每个培训机构的培训指标;第三步,选定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培训计划和专业在确定的指标范围内招收农民工,并对农民工开展培训;第四步,在培训结束之后,政府依据既定评估标准对培训后的农民工进行评估;第五步,政府部门依据各培训机构的名额和评估结果向培训机构发放培训经费。传统模式实质就是政府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培训机构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在这种传统模式中,政府部门是委托者,培训机构是代理者,由于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进而影响培训效果;此外,政府部门对于培训机构难以监管,很难达到预期培训效果,即便达到预期效果,农民工技能得到大幅提升,传统模式仍不可避免地存在针对性较差的固有缺陷——农民工实现就业,而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就是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从全国情况看,大部分地方采取的主要是传统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出现了很多问题。

2006年贵州省开始农民工就业培训试点,在没有制定文件、没有确定监管措施和没有资金补贴办法等情况下就让少数省级认证的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试点工作。贵州省农民工就业培训存在多部门搞培训的局面,各部门之间缺乏组织和协调。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扮演一个独自确定培训机构名单、独自核定培训质量和独自决定是否拨付培训资金的多重角色。然而,在2008年贵州便立案查处150多件培训系列贪腐案件、170多人涉案,涉案人员中既有基层办事人员,也有杨锦福这样的副厅长。贵州培训窝案成为农民工就业培训中的一例典型反面教材,不但浪费培训资源,而且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纵观贵州培训窝案,其根源在于政府未能树立正确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目标、前期准备不充分、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各政府部门组织协调不到位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当然,培训机构资质差且自律性不强和农民工没有正确对待就业培训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就业培训券模式

2003年浙江省首开我国就业培训券模式先河,最先使用就业培训券实施农民工就业培训工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大量农民工返乡就业,为解决突出的农民工就业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陆续采取就业培训券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就业培训券模式的流程参见图3,其操作方式是:第一步,地方政府依据辖区的情况,通过调研确定需要培训的农民工情况,制定培训方案,制作一定面额的就业培训券,确定就业培训券的领取条件;第二步,依据既定标准选定满足条件的培训机构,并把选定的培训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第三步,政府发放就业培训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持所需证件到政府部门领取就业培训券;第四步,领取了就业培训券的农民工依据个人情况与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和专业;第五步,培训机构对报名的农民工开展就业培训,在培训结束之后收取农民工的就业培训券以抵作培训学费;第六步,培训机构持就业培训券到政府部门领取培训经费。

由于就业培训券模式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培训机构之间的竞争比传统模式更加激烈,因而,它较之于传统模式可能会大幅度提升培训质量。但是,从此模式的实施情况看,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就业培训券模式推广的范围几乎都局限于县和地级市范围内,而在此范围内的培训机构是比较有限的,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工的选择,于是很多地方便出现了“供给方缺陷”的窘境;第二,即便是就业培训券模式能够大幅度提高培训质量,但是,并非就会产生良好的培训效果,因为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并非只是提高农民工的技能,其根本目标是让农民工实现就业,否则就要出现目标置换的境况,此模式仍然存在与就业脱钩的情况,所以此培训模式的针对性与实用性不强,难以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

当前两种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均存在缺乏培训资金,培训经费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便指出,我国需要培训的农民工有2亿多人。到2008年底,中央补助资金32.5亿元同时带动地方投入培训资金30多亿元,而有培训需求的人数达5,000多万人,远远不能满足需要[8]。据此便可以粗略的计算出平均每个农民工所能获得的培训经费仅120多元。在当前就业培训市场中,政府难以凭借120多元购买到针对性与实用性兼具的就业培训服务。

四、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的发展趋势

政府运用当前两种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取得一定的成绩,农民工的就业技能有所提高,其人力资本存量也在增加。但是,由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时间过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今后仍需不断强化就业培训[9]。从国内外政府购买服务的成功经验看,今后我国政府购买服务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运行机制

在传统模式下,贵州培训窝案暴露出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存在机制缺陷,要发挥就业培训项目应有的功效,首先必须完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运行机制。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实践较为成功,其成功经验主要是: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章制度,对购买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流程设计,构建购买过程的监督体系,实现信息公开、公众评价和动态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合作,提升购买者的资质和激活社会资源;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调查机制,以公众选择作为服务购买活动的起点;健全公共服务购买目录筛选机制,将购买内容聚焦于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之上;健全服务购买的招投标机制,推动购买过程的独立性和竞争性;健全多方互动的动态项目实施机制,进行过程控制和监督;健全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建立项目承担组织末位淘汰机制,加强项目的后期管理[10]。

因此,开展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项目,可以借鉴国内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经验,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服务的需求调查机制和就业培训专业筛选机制,以农民工的需求与就业需求为导向;建立健全购买就业培训服务的招标与投标机制,以确保培训机构的独立性与培训市场的竞争性;建立健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机制,以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建立健全就业培训服务绩效考核机制,以尽可能实现就业培训财政效力最大化;建立健全培训机构淘汰机制,以确保较高资质的培训机构参与就业培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杜绝出现就业培训贪腐情况。

(二)确保充足的培训经费投入与加强培训资金监管

从近年来发布的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法规、规章和政府文件显示出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采取了一些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切实措施。诸如宁波等地已经开始着手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尽早完成市民化进程。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民工市民化需要解决好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就业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经济基础,而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作为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要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各级政府需要不断加大对农民工就业培训的财政投入力度。政府要解决农民工问题必然要高度重视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咽喉”路径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政府应加大培训经费投入,确保农民工能获得针对性与实用性较强的就业培训服务。在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于培训资金的监管,培训资金流动应该透明化,避免出现类似“贵州培训窝案”的贪腐和骗取培训资金的案件。

2012年11月3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武汉宣布,“中国公共采购网”正式开通,该联合会副会长程远忠指出,“力争到2015年,建成中国最大的电子化公共采购交易和服务中心,采购规模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实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与透明;2011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达1.13万亿元人民币,占国家财政支出11%,包括教育、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铁路、交通、能源等,则超过5万亿元,成为全球最大公共采购市场,但存在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可见,我国正在加大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政府力图通过建立“中国公共采购网”克服当前规范化不够、信息不透明、效率不够高等问题,使政府采购(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实现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另外,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强调:实行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保障政策,财政支出逐步向民生倾斜,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这些都显示出政府在解决作为困难群体的农民工就业问题的决心,政府必将加大资金投入,并且资金的投入使用将更加规范、透明与高效。

(三)创新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理论研究中,已有不少学者提到,要建立健全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但是鲜有学者研究出如何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路径。实效性和针对性较强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机制所涉及的主体应该不仅仅包括政府、培训机构和农民工,还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主要是招收农民工较多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主要是向培训机构购买就业培训服务,最终目标是通过农民工接受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之后能顺利走向用人单位就业,引入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培训机构下订单来增强培训机构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切实培训用人单位所需的就业技能。可以采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原因为:其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的“非分配约束”特征使其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天然优势,它们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够满足公共需求的多样性与异质性,是政府有力的公私合作伙伴[11];其二,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其三,可以为社会组织注入资金,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各地政府可以引入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通过引入多元主体创新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模式,这些模式应该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且符合地方特色。今后应该出现多种模式并存的局面,以便“百家争鸣”,发展出能更好地满足农民工需求的实用性与针对性较强的模式。

(四)探索市场化与社会化路径

当前的两种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属于市场化工具中的补助和凭单制工具,但是尚不完善,仍需继续改进。就政府购买服务路径提供农民工就业培训而言,要顺利开展,需要不断丰富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路径,市场化工具与社会化工具均是较好选择。在市场化工具中,可以探索运用民营化、合同外包、用者付费、补助、特许经营、凭单制等工具开展购买就业培训服务。对于社会化工具,首先,可以探索以公共政策制定作为视角尝试农民工参与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中的监督机制;其次,采取行政听证,选定购买的就业公共服务类型与培训机构;最后,通过公私伙伴关系中的社会组织这个第三部门机制,规避在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过程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败可能带来的政府购买服务风险。

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项目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在目前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实践的基础上,需要完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全过程所涉及的各种机制,确保充足的培训经费投入与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创新政府、市场与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的路径,以及积极探索其他的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和具体路径。2012年年初发布的《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要求:发挥好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组织动员社区各方面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和服务;紧密结合农民工就业服务需求,依托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针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创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等工作,促进农民工创业就业。政府在发展新型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模式时,应该以农民工市民化为导向,以城市社区为依托,促进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劳动权益保障等机制逐步形成一体化格局,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进而解决农民工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 正.发达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借鉴与启示[J].西部财会,2008(5):11-18.

[2] 余迎广.透析“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模式[J].中国劳动保障,2006(4):27-28.

[3] [美]E·S·萨瓦斯. 民营化与政府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 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7.

[4] [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1.

[5] 曾永和.城市政府购买服务与新型政社关系的构建——以上海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实践与探索为例[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41-43.

[6] 许 芸.从政府包办到政府购买——中国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的新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09(7):101-105.

[7] 汪锦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基于北京、浙江两地的问卷调查数据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3):96-100.

[8] 何 筠.公共就业培训管理[M].北京:科技出版社,2010:71.

[9] 杨宗锦,卢明芳.农村劳动力转移与收入差距关系的实证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95-97.

[10] 陈建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管理研究——以北京市为例[J].理论探索,2012(4):115-119.

[11] 郑苏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为重要合作伙伴[J].中国行政管理,2009(6).

Research on Government Purchase of Employment Training Services

for Migrant Workers

Wang Fei

(Department of Police Management, Sichuan Police College, Luzhou 646000,China)

Key words: migrant worker;employment training;the government purchase of services

(责任编辑:李 萌)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快速提高的进程中,农民工在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权益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除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弱等原因外,现有体制问题和法律救济渠道不畅也是当前农民工权益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为此,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加大劳动监察的监察力度、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站、为农民工诉讼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本文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探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救济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1.工作收入与福利低,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存在

按劳动获取报酬,工作才能给工资,当城镇里的“工作者”每个月按照固定时间领工资,就像是太阳每天按规律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然,但是普遍的农民工却时常遭受工资福利低下、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与忧虑。首先,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普遍非常低下,与其城市里的正式工人市民相比,“同样工不同报酬”,“同样工不同时长”现象常常存在。

2.超高强度劳动时常存续,休息权利时常不能得到保障

公民的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基础性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公司企业为谋取更多的利润空间随意的加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度,有的没有星期天和法定的节假日,有的公司企业却以实施计算件数为工资作为借口,主观故意把定额确定很高很好,与此同时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奋力干活。

3.基础劳动条件环境空间差,工作者职业病频频发生

现当代社会,有一些单位只是着眼在眼前短期利益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不注重改善工人工作环境生产场地设施不给农民工配置必须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进一步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屡见不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分析

1.我国农民工权利之劳动权与利益部分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现正在实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部门法律,虽然从应然层面规定了一部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安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利益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制定相关专门专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利益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白地,这导致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直接性法律法规根据引证。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某些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很难甚至于无法被追究。由于现行法律不明确或脱离实际的规定,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呈现边缘化状态。在当今中国,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这一盲区造成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与引证。

2.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手段方法不够深度和广度

例如在我国劳动者相对方的用工单位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我国的劳动法却并无向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这一点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让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法规的操作性实施性也不广泛,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但凡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比较笼统。

3.我国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不利于实际解决纠纷矛盾

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司法解决途经,我国应用的是一裁两审与仲裁前置的法律运行模式。目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的机关“裁判”,即使为正确无误的,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也应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重新立案审理劳动纠纷争议,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关原先处理过的相关证据资料还要需再次调查和认定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和法律要件生效。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处理环节就要从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环节完成一个轮回大概需要经历一年左右时间这还不包括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所花费时间。这使得劳务双方纠纷交锋更加延长,解决处理更旷日持久,这更不利于法律能动及时性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进一步升级与恶化。

4.我国民事案件中时常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发生。这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切实救济的原因之一。[3]许多企业与公司实际掌控人为躲避债务欠款,从而藏匿财产。还有的企业公司没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或企业公司很难拍卖变价的。有些企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混乱,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三、对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建议

1.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使其综合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应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律和法规明晰,细化《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不合法等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

2.建议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导致劳动者受伤的行为,除依据劳动法规定赔偿实际所受损失以外,还应课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实中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治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推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视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得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采取更强有力和切实的监察措施,以雇佣农民工最多的餐饮,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做到一并发现和惩处。

3.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建设与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工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不明确能否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其自身经济来源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进而很难支付权益受损后的保护所花诉讼费用。这要求我们社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保护机制制度,确保他们平等获取法律支持,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合法权利。我们各级司法与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办事,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团体,及时相应并受理农民工各种纠纷保护申请,确保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7]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多措并举多路径筹集资金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费用解决问题,充分加以利用法律专业各高校师生、社会各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降低司法支持保护门槛高度,精减司法援助保护登记办理手续,让更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时能获得司法保护与救济。

4.针对农民工自身举证难的问题,应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因为通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论在财力,物力,还是知识,技术上都要比农民工有很大优势。发生劳动纠纷后,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做出一定处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被告用人单位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其行为加以证明,那么法庭就应考虑其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我国现行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弊端,建议将其重新调整为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从而减少纠纷争议处置花费的时效,减低纠纷处置费用,使得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确保得到尊重与法律效果体现。

5.应当减少免除或缓期缴纳纠纷诉讼费用

农民工打官司费用减、免、缓是针对经济确时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性无力负担诉讼花费的争议双方采取的帮助方法,这项机制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积极履行与行使。我国农民工大部分在经济上均较困难资金来源少,但实践生活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减免缓期缴纳司法费用案件数较少,同时申请条件和程序流程均较为复杂环节较多涉及相关农民工案件更是这样。要减少农民工维权基础性成本,必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但凡牵扯到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当打通诉讼费用减免“绿色通道”,或由对方当事人提前预支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在后期诉讼费用支付问题中,但凡只要不是农民工恶意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所以应该以法定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概减免或缓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或实施诉讼费由实际用工方预付款方式提前支付相关机制,等案件处理置完成后再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和方式。

6.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我司法部门应放宽申请条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纠纷案件实际状况变通处理财产保全方式方法,以便利于案件审结后再执行财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但牵扯农民工权利和财产的案件应做到立即立案尽快移送并彻底执行工作流程制度。人民法院应大力贯彻执行保护机制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依法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当完善严格惩罚制度,但凡符合犯罪要件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防止后续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彻底的,应当依法由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用以担保,凡是农民工申请执行的纠纷财产性案件应减免缓交执行费用,并且诉讼和其它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支付。

参考文献:

[1]刘晓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8,(01):56-58

[2]李成福.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困境与对策探析[J].就业与保障,2007,(12):45-52

[3]吴喜双.维护农民工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J].闽江学院学报,2006,(04):62-67

[4]张永来.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J].社科纵横,2006,(08):34-46

[5]李春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制度安排[J].江西社会科学,2006(3):12-18

[6]汪习根.法律理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7):42-45

[7]杨秋凤,李雄舟.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78-79

[8]刘术永.我国农民工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28-36

[9]袁俊,曹雅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救济探析[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09,(12):74-81

[10]徐燕峰,农民工权益保护研究[J].科技广场,2008,(02):65-67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在分析目前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就业问题的基础上,就如何改善其中的就业机制进行探索,以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

三、 论文内容

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80、90后农民工,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以往的农民工,具有更加明显的特点,如更加注重个人享受,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以及社会的认同,更加向往城市生活。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超过1亿人,该群体的逐渐壮大意味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新生代农民工更加渴望城市生活,希望能在城市里扎根落地,被城市所容纳,大部分的新生代农民工首先选择在城市就业,如何解决好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值得全社会思考。

1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面临的问题

1.1面临社会排斥

首先,物质条件的匮乏使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居住在偏远的厂房或者廉价的出租房内,从而在住所上和当地的正式居民隔离,无法参加正式的社交活动,这种地理隔离对新生代农民工有心理和现实的双重影响,加剧了其心理上作为“外来人”的感觉,现实中则限制其获得当地知识和联系的机会,阻碍其在当地扎根并获得认同;其次,新生代农民工有强烈的愿望参与当地的政治活动,却无法得到满足,政府往往对此持漠视态度,甚至有的政策还在加深这种差距。现行的户籍制度,严重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享有平等社会待遇,虽然有些城市正在改革地方户籍制度,允许更多的农民工落户城市,但是往往落户门槛太高,一般新生代农民工无法凭借自身力量逾越。

1.2生活无保障,福利差

大部分人认为农民工对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当地经济发展的利益分配却是不对称的,由于受到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的限制,没有当地土地股份或社会身份的农民工进入当地社会参与利益分配格局障碍重重,最基本的居住条件都不能保证。调查显示,有31%的新生代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18%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出租屋里,15%居住在工作地点,10%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15%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回农家居住,只有11%居住在厨卫齐全的房屋里。在生活无保障或者福利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农民工容易积累恶性的不满,甚至通过极端的方法发泄,以致于有时会给当地带来犯罪等社会问题,从而使当地居民对其产生心理上的排斥,致使这种矛盾长期恶性循环。

1.3就业途径受局限,缺乏专业职介体系

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途径的选择中,熟人介绍、老乡介绍、亲属介绍3种途径所占比例较高,这是一种比较原始的就业方式,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帮助的基础上,私人关系占据主流地位。学校推荐也是最近几年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优势是就业层次相对较高,跟新生代农民工所学技能有较高的关联性。但是,目前政府针对新生代农民工专门设置的职业介绍体系相对缺乏,缺少关注与引导,信息网络不健全,用工信息发布不及时,缺乏调控。新生代农民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就是公办劳动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而民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则又收费过高,信息不可靠。

1.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安全缺失

首先,新生代农民工劳动超时现象十分普遍,加班加点问题普遍存在,周末双休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也难以实现。例如,在苏州的新生代农民工一般工作时间都较长,每天工作9~10 h的占38.0%,11~12 h的占54.0%。收入低是导致农民工文化生活匮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调查发现,月均收入在1 000元以下的占21.0%,月均收入在1 000~2 000元之间的占62.0%。其次,在当前体制下,新生代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其劳动价值得不到公平体现,许多城市的新生代农民工虽然从事和正式工同样的工作,付出相同的劳动量,却得不到同样的报酬,“拖欠”问题更是没能得到根本解决。此外,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缺乏最基本的劳动安全保护,有些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给其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也不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导致其职业发病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

1.5新生代农民工的返乡就业

大部分农民工选择城市就业,不愿意回到家乡从事耕种活动。但在一些地区当农村经济发展条件和水平得到改善后,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开始回到家乡,从事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以后可以获得相对较高收入的农业劳动,如反季节养殖,因其需要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因此吸引了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返乡后开始从事运输、餐饮等行业,进行小规模的个体户创业,或者有的利用外出期间所学习掌握的技能和经验募集资金进行创业,还有些则回到家乡的乡镇企业再就业。

2改善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机制探索

2.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是制约中国农民工就业问题的首要因素,因此,要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必须进行户籍改革。其改革关键在于消除户口管理上的种种社会经济差别,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使新生代农民工与地居民在就业和其他发展机会上真正享受平等的待遇。然而,在户籍制度背后存在着大量由城乡身份决定的经济租金是制度改革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的历史问题。目前,政府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取消把公民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两大类,这就要求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用地域代替职位作为划分居民性质的主要标准,让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中享受应有的权利,被城市所接纳。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镇化,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进城。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将在全省推介的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不以户口为标准,从而将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等公共服务与户口脱钩,是引导进城农民工“软着陆”的科学机制,值得各地方政府学习。

2.2有赖政府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首先要解决就业问题,其次要解决住房、子女教育问题,这些均有赖于政府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新生代农民工对子女期望较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对子女的期望都非常高,绝大多数人对子女学历的期望都是大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历,三者合计达89.1%,其中希望子女将来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达38.8%。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经济适用房及廉租房是很多地方政府正在探索实施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家庭的团聚,有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并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生活及其子女教育等提供了基本的保证,有利于其融入城市。2009年11月23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草案)》提出,今后退回宅基地到城镇居住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廉租住房或者购买经济适用房。

2.3加强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能力

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存在职业要求较高、职业期望值较大的现象,调查显示,有17%的新生代农民工有技术,75%的农民工有要求进行技能培训的欲望,仅有8%的农民工没有考虑过。因此,应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和城市归属意识;其次,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要指导农民工根据自己的优势,结合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工种进行培训;最后,应以实现稳定就业为技能培训的目标,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实行免费的技能培训鉴定和就业推荐。如2009年河南省刚刚启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百日培训计划,计划在5月底前的100 d内,完成10万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率达80%以上。

2.4政府牵头,实行网络化的人力资源对接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组织调控作用,建立城市和乡村、输出地和流入地、学校和企业及城市社区的信息资源互通和共享,为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建立高效、快捷、及时、准确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反映民工供需情况,实现省、市、县劳动力资源的信息互联互通,通过劳务中介机构,实现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紧密联系,推动新生代农民工有序流动,减少其求职成本;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各地政府间要建立健全促进区域间青年劳动力转移的长效合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力求劳动力的供需平衡,做好人力资源的共享与对接,开发人力资源和就业需求对接市场,以及网络化的培训和招工市场,为人才的培养、输送搭建绿色通道。

2.5加强维权组织建设

新生代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作为个体太分散,缺乏与用人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与谈判的能力,缺少来自组织的力量。目前,农民工组织主要是通过“同乡会”的形式进行,当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时,往往采取“过激”的行为,容易产生社会治安问题。因此,建议政府在农民工集中的区域建立联合工会。新生代农民工更加追求自由与自我享受,在权利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易跳槽,流动性更强,调研发现第1次就业的流失率高达40%之多,其第1次工作一般3个月就辞职。因此,政府应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协助其通过集体力量和用人单位进行谈判,改变自身在维权中的弱势地位。

2.6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创业或从事农业就业

在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上,一方面,县乡政府应发挥作用,制定系列的优惠政策,吸引其回乡创业。如给农民减免税费,发展农村信贷业务,积极发展村镇银行、互助基金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另一方面,县乡政府应鼓励发展设施农业,即带领新生代农民工掌握一定的农业技术,利用一定的工程设备,克服自然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形响,进行反季节种植(养殖)。设施农业收入较高,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为其就业提供了可能。设施农业不仅效益高,而且能够安置大量的劳动力,提高农村劳动效率,可以提高农业就业的潜力。如河南省汤阴县重点发展禽肉加工、粮食加工和食品添加剂制造,解决当地农村近万人就业,乡镇农民工大都返乡进场就业,极大地提高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与就业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1 正视农民工在城镇的“三难”, 促进农民工的迁出安稳与发展

1.1 农民工在城镇中面临的“三难”

一是由于就业技能的缺乏和信息的封闭, 农民由农村向城镇迁出难。二是受城乡二元制度分割的惯性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安稳难。三是受自身素质影响, 农民工在城镇持续发展难。

1.2 着力实施五大工程, 促进农民工的迁得出, 安得稳, 能发展

第一, 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工程。首先是要充分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加大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力度。进一步细分职业教育市场, 对新生劳动力大力开展职业教育、执业资格证书培训, 发挥培训学校强势专业优势, 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同时, 大力开展民间传统技术培训、“订单培训”, 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使培训对象学能所用, 素质明显提高。其次要进行农民工就业后的再培训, 让农民工能获得持续的培训保障。

第二, 实施农民工就业引导工程。一是建立健全劳务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二是大力培育农村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三是要建立劳务工作驻外机构。四是要保障农民工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和同等的劳动待遇。

第三, 实施农民工转户安居工程。一是放活户籍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民工, 全面放开进入城镇户籍管理, 鼓励带动亲属、子女进城入镇定居。转户前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 按政策规定年限仍可享受。转户随迁的亲属、子女享有户籍转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二是加大进城安居扶持。改善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居住条件, 鼓励用工单位建设职工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或给予农民工住房补贴;探索建立用工单位修建住房并按成本价出售给农民工, 政府给予建房税费减免机制;按照“政府组织协调, 企业市场经营”原则, 修建经济适用房, 或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 逐步扩大对农民工的覆盖。三是鼓励长期在外务工、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民工退出宅基地举家迁入城镇定居, 探索对农民工退出宅基地进行适当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机制。规划管理好农民工进城居住区, 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 加强城市社区居民与农民工迁居家庭的融合。

第四,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程。一是推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促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推动制定灵活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 积极探索农民工承包地权益转化为养老保险缴费的具体办法, 积极推进市内县 (区) 之间养老保险关系自由划转。二是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三是加强对农民工的社会救助。逐步建立农村劳动就业保障制度, 积极探索对输出人员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新路子, 及时将失业、遭遇灾祸或重疾致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民工纳入救助救济范围。农民工转为城镇户籍后符合城镇“低保”条件的可享受城镇“低保”, 返乡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享受农村“低保”。

第五, 实施农民工公共服务工程。一是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条件。二是改善对农民工的医疗服务。三是完善农民工文化及生活服务。

2 正视农民工返乡创业难, 实现由劳务经济向创业经济的良性转变

2.1 农民工返乡创业难

一是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工对回乡创业缺乏稳定心态。二是土地产权的不完整导致农民工创业资本缺乏支撑。三是基础体系建设不完备让农民工回乡创业增加了创业成本。四是农民工个体创业素质成为创业障碍。

2.2 提升创业素质, 优化创业环境, 解决创业难

2.2.1 加强思想引导, 培养他们的创业意识, 提升创业素质。要有目的地引导返乡务工人员树立本地就业思想和创业意识。特别是对有资金、有技术、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 尤其要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提高其创业愿望。

2.2.2 优化创业环境, 做好返乡创业农民工的帮助扶持工作。

一是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以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市场服务、资金服务、人才服务、政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支持和服务体系。整合社会创业资源, 将政府、专家、媒体、中介组织等为创业服务的各类信息, 统一纳入服务平台, 形成综合性、社会化的投资创业服务网络;在办证、信贷、劳动力招收、税收、用地等方面予以优惠。积极协调配合工商部门,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开辟“绿色通道”,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积极协调配合税务部门, 为返乡农民工创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建立创业项目库, 加强专家组队伍建设和创业项目评估, 提供更多风险小、投资少、适合于农民工的创业项目;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在工业园区开辟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 提供“一站式”服务, 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二是改善创业融资环境。重点加强对农民工的信贷扶持。地方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 出台政府担保抵押相关政策, 建立返乡农民工创业发展激励机制, 切实解决返乡农民工创业融资难的问题, 让农民工成为享受创业贷款权利的平等主体。同时, 政府部门可拿出一定数额资金建立创业基金, 扶持返乡务工人员创业。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 增强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实力, 引导其加大对农民工的信贷支持;着力培育地方资本市场, 建立健全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中介机构, 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 积极兴办为民营企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积极推动地方商业银行扩股增资, 加快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面向农村的信贷扶持;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使用范围和贷款条件。

三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房屋进行确权登记、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使用权流转, 制定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优惠政策。政府尽快打造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品牌, 定期举办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农村土地流转洽谈会, 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与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 搭建经营项目与流转土地之间的桥梁, 打造知名的农村土地流转对接服务品牌;制定并落实好土地流转中用电、用地、税费等优惠政策,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同时, 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农业投入格局。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市场化运作新机制。成立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和现代农业物流投资公司, 由财政分别注入资本金为基金, 并建立逐年递增的资本金增长机制, 建设投资平台。通过公司市场化运作, 引导集聚社会资金, 放大金融资金投入效应, 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投融资运作新模式, 破解农民工创业发展的资金“瓶颈”。

四是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国家宏观政策, 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不断加快农村生态治理,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继续支持农村科技、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农民整体素质, 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从外部环境着手化解农民工对回乡创业持有的“过渡”、“观望”等不稳定的心态, 进一步降低农民工的创业成本, 从而刺激劳务经济向实体经济的转变, 发挥农民工在农村经济中的幅射带动作用,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城乡统筹这一视角下的农民工问题本质上是指向农民工向城市转移和回乡带动创业这两条路径, 畅通这两条路径是发挥农民工承接城乡统筹纽带作用的有效切入点, 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并促进城乡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关系到民生与国家安定。本文在对3679份关于返乡农民工的调查问卷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经济开始复苏的事实,集中探讨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调查;再就业;群体分化

2008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大量的劳动力短时间里被释放到社会上。其中,农民工占了绝大部分。今年以来在国内经济企稳回升的情况下,农民工就业出现的新问题是:一方面,农民工失业的阴影尚未散去,不愿外出就业;另一方面,国内经济复苏,沿海地区再度出现农民工劳动力短缺。政府和市场如何应对这种情况,关乎民生与国家安定。本文基于对华南理工大学大型调研平台回收到“关注返乡农民工”调查问卷(包括村级问卷和个人问卷,共3679份)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再就业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一、返乡农民工的群体特征

(一)返乡农民工多因“失业”

“农民工”这个概念是国家将公民划分为城乡两种身份的政策实施的结果。本次问卷调查中定义的返乡农民工,是指在户口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工作后返回户籍所在地,而同时拥有农业户口的人。

据问卷调查所得,返乡农民工返乡的主要原因中,由于企业倒闭,找不到工作或解除合同的人数占调查总体样本的56.3%,而返乡是为了创业的人数只占总体样本的4.6%。下图是对返乡农民工的主要成分分析:

如图1所示,按照返乡的原因可大致把返乡农民工划分为三类,一类是为了创业而返乡,一类是因为失业而返乡,第三类则是由于回家过年,告老还乡等原因而返乡。回乡创业的这部分农民工,假如创业取得成功,就可以摆脱“农民工”这个身份;假如创业失败的话,可以再次创业或选择就业。而因为失业返乡的农民工,如果不利用自己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生产获取收益,而又没有其它合法途径取得生存资源的话,那就必须进行再就业。选择进行农业生产的,其身份则由农民工转化为农民。

(二)返乡农民工群体分化

到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2.1亿农民工中,已有780万人提前返乡,单纯依靠农业生产是无法完全吸纳这些劳动力的。80后新一代的农民工绝大多数不再掌握农业生产的知识,在不经过培训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进行农业生产。况且,他们更适应城市的生活方式。这样造成了新旧两代农民工在价值观上差异日渐明显。最根本的差别在于80以前的农民工依然对土地抱有一种特殊的归属感,而80后的农民工则希望融入城市。

返乡农民工的群体分化现象,要求在分析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时要做到“因人而异”,在考虑返乡农民工共性的同时,更要考虑其要求的特殊性。

二、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分析

绝大部分的被调查者都经历过找工作难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可总结为自身的再就业条件、就业意向与就业途径三个方面。

(一)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条件

1、学历成就业门槛。

被调查者中,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总体样本的53%,其次为高中(中专、职技校)(23%),小学(18%),本科以上的最少,只占1%。从返乡农民工的文化构成中可以看出,大部分人的学历水平只有初中和高中。这样的学历限制了他们往更高层次的工作发展。大部分被调查者在返乡前,只从事过初级加工业和体力劳动行业。在表示找工作困难的被调查者群体中,有34.1%表示找工作困难的主要原因是文化水平不高。同时在调查中也发现,文化程度与平均工资基本上成正比。学历越高,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各种保险的购买比例越高。

2、工作经验定身价

从招聘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出发,他们更注重农民工的工作经验。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农民工,这就意味着企业要拿出一部分利润作为培训的成本,这是大多数企业所不愿意做的。工厂往往在接到大订单后,才会临时招聘一些员工。对于这些工厂来说,他们一般不会花时间与金钱去培训一些新手,他们需要的是能够立即上岗工作的工人。招聘一些有经验的工人,对工厂来说,既节省了培训的费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产品的质量。

从农民工方面出发,缺乏工作经验,无疑是再就业的一个劣势。尤其是对新一代农民工而言,他们年青力壮,具备超越父辈的活力,但他们于农村缺乏农业生产的知识,于城市缺乏工作的经验,这使得他们就业面临双重的困难。

(二)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意向

从总体趋势上看,农民工除了来自河南,江西等农民工输出大省外,大部分来自于本省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如珠三角地区就存在一大部分来自粤西和粤北地区的农民工。由此可见,如果工资水平、城市环境等差别不是特别大的话,大部分农民工更愿意选择就近就业。

从不同群体的就业意向上看,以80年为转折点,两代农民工的就业意向有着明显的不同,新一代的农民工在就业意向上显现如下特点:1.偏向于从事非体力劳动;2.偏向于在城市就业,返乡工作期望不高;3.对工资的期望值偏高。

另外,调查发现,有34.7%的返乡农民工对前途感到迷茫或焦虑,这部分人容易受到环境和他人的左右,如果不加以引导,可能会盲目流动。

(三)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途径

2009年初开始出现农民工返乡潮,各级村镇政府基本上有对返乡农民工作做登记工作并展开了各种帮助农民工创业或就业的活动。但是09年春节过后,还是有大批农民工盲目北上和南下找工作。通过总结,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途径有如下特点:

1、就业途径非正式

选择再人城就业的农民工,除了到人才市场外,大多人选择到工厂集中区,看工厂是否招人,或者到车站、汽车站上落点等,看有没有人招聘。还有少部分人,则是通过亲友老乡介绍人职。

2、就业途径“靠自己”

在被调查者中,有超过一半对政府的创业就业政策不了解。返乡农民工在就业方面普遍存在一种心理,“靠政府不如靠自己”。这一部分原因归结到,政府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的宣传有所欠缺。农民工找工作抱着“靠自己”的这种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自己寻求政府帮助的主动性。农民工人城找工作,第一个跑的地方是人才市场或有招聘广告的地方,甚少会跑政府宣传栏了解政府政策,就算知道一些政府的政策,也不知道如何利用。

三、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的对策

返乡农民工的再就业问题要得到解决,是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的。解决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其根本是降低农民工的流动性,增加工作的稳定性。农民工不应永远处于被动选择状态。盲目的人口流动,只会增加社会管理的成本,浪费资源。

(一)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农民工的就业难主要原因是学历与经验的缺乏,无论是新一代农民工还是老一代农民工对其进

行培训和提升文化素质是不可缺少的。这既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农民工再就业的必要条件。

1、提供再就业培训

目前我国的农民工培训大致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企业培训,二是自费职业培训,三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培训计划。调查显示,前两种培训范围极小,对农民工的培训主体,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自农民工返乡潮出现以来,各级政府均实行了各种培训计划,如农业部主管的“阳光工程”等。再就业培训的内容应该以实用为主,让农民工掌握一技之长。

2、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

调查显示,农民工与流入社区互相缺乏好感,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群体素质普遍偏低以及成员身份得不到承认所造成的。对于进城再就业的农民工,应该提供适当的心理咨询,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培养其城市归属感。同时,在城市中通过树立农民工模范,宣传农民工英雄事迹,重塑农民工形象。另外,积极提升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也应该作为提升农民工文化素质的一个方向。

(二)合理疏导返乡农民工流向

过去,曾经出现过农民工“盲流”的现象,如果对这种农民工的流向不加以疏导,不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更多的会给城市带来管理上的问题。

1、提供适当的就业指导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适当的就业指导,积极宣传当地再就业政策。利用网络资源,口头宣传等多种方式为当地返乡农民工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引导其理性对待人城工作的问题。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和一些民间非盈利组织合作,借助这些组织的力量提供就业宣传及再就业指导。

返乡农民工由于经济信息手段等问题,通常无法第一时间对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做出反应。农民工得到的就业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因此,当地政府还应时刻追踪社会动态,为返乡农民工及时提供准确的就业信息。

2、建设新农村

问卷调查发现,在决定留在家乡的农民工群体中,有36.1%的人是打算在家乡找工作,24.8%的人打算在家乡务农,另外还有28.9%的人打算在家乡创业。建设新农村,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是实现农民工就业的最经济条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或新型工业,优化产业结构,帮助创业群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以自身的土壤孕育本地的繁荣。

(三)加强返乡农民工的工作保障

这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农民工是最没有工作保障的群体。农民工大量返乡,一方面说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的工作亟需得到保障。

1、保证农民工合法就业

农民工受本身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对急于寻找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就业的渠道是否合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够找到工作。在黑中介活跃的农民工就业市场,政府有责任保证劳动力市场的合法性,打击黑中介。同时,政府也应该对工厂的招聘途径做出相应的规定,不能任其“遍地开花”。同样,政府也需要监督企业对农民工的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2、稳定农民工工作

经历过这次农民工返乡潮,让部分农民工意识到外出打工的不稳定。在这次调查中。有26.9%的被调查者希望留在家乡发展。究其原因,在于农民工对城市的付出与城市给予农民工的回报极不对等。金融风暴后的民工荒让城市管理者意识到把这些城市建设者留下来的重要性。从户籍、子女教育、物质资助等方面满足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要求。稳定农民工的工作,对于社会来说,能保证劳动力的数量;对于农民工来说,能保证他们生存的基本条件。

总之,在经济企稳的今天,正是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得以解决的契机,只有客观的对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现实与返乡农民工就业需求,才能避免再度出现农民工大规模的返乡潮,保证社会及经济健康平稳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雷育胜,王坤钟,关于返乡农民工创业问题的实证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09,(10):235—238.

[2]韦云凤,广西返乡农民工就业困境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52-54.

[3]

冯荣珍,安巧珍.返乡二代农民工再就业的途径[J].经济导刊,2009,00):87-88.

[4]李翔.金融危机背景下返乡农民工的职业培训与就业疏导[J],成人教育,2009.(9):85-86.

[5]程慧栋,吕世辰.政府、企业与第三部门:农民工劳动管理中的多维角色分析[J].经济问题,2009,(10):83-85.责任编辑:余树华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1、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近年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工业化进程迅猛, 但是城镇化进程却相对缓慢, 制约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制度弊端之一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 这也是引起我国亿万农村劳动力进城后出现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因此, 我国必须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逐步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 建立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

2015年, 国务院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 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 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居住证制度代替原来的暂住证制度, 即在不改变户籍制度的前提下, 保障那些在城市常住却没有户籍的农民工等群体享受同当地有户口的居民一样的社会待遇。

居住证制度为我国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随着居住证制度的不断完善, 在城市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被纳入了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 进一步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

2、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当前我国的土地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实现农民工市民化必须大力推进土地制度改革。要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有偿退出机制, 不能强迫进城务工农民无偿放弃其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 不得将其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担保、抵押和转让的完整产权。积极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和投资。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第一,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政府财政要加大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 建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环境, 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等政策, 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的德育教育, 关注农民工子女的心理、人格的健康发展。

第二, 加大对农民工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 保障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二是, 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促进物流业、服务业、旅游业、制造业等就业容量大的新兴产业的发展, 开辟多种就业渠道, 促进农民工实现就业。三是, 坚持创业带动就业。实行城乡一体的扶持创业就业和培训优惠政策, 鼓励农民工创业, 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 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是, 完善城乡社会保险体系, 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 健全农民工用工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三是,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农民工进入城镇后, 因失业、疾病等原因出现生活困难, 应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通过临时救助政策予以救助。

4、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据调查, 在众多公共服务及产品中, 当前我国农名工最迫切需要是廉租房。政府应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在土地政策上予以倾斜, 积极建设一些廉租小区,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学习场所。

二、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水平

1、提高自身文化水平

当今社会是知识和科技的社会, 农民工要想在现代社会很好地生存下去, 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文化及价值观念等综合素质水平, 接受现代思维和观念, 克服传统思想意识, 摒弃小农思想, 建立现代独立、民主、公平、法制意识, 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这也是让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文明的关键所在。

2、加强就业技能培训

农民工要想实现市民化首先必须解决的就是要在城镇中实现就业, 而能否在城市中顺利的实现就业, 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因此, 必须加大对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 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培训, 提高其自身专业技能。同时, 政府可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农民工承担相关学习费用, 促进农民工就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3、加强城市化素质培养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城镇和农村人口的观念差别是阻碍我国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内在原因。但是, 观念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 需要时间的沉淀。政府须积极引导企业、市民理解农民工的勤劳、俭朴、进取的特质, 同时, 农民工也须逐渐建立竞争、守时、环保等现代市民特质, 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三、逐步消除各种思想障碍

1、转变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矛盾心理

一是, 加强官方媒体及各类社会媒体对农民工在生活、就业、教育、药疗、养老等各方面现状的报告。积极引导市民深入了解农民工, 使其看到农民工勤劳朴实的优秀人格, 看到他们为城市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 消除偏见和歧视, 增强双方的接触和了解。二是, 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 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生活的边缘, 往往是以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纽带建立圈子, 这严重阻碍了其自身的发展, 不利于其接受城市化意识。因此, 政府要积极引导, 扩大其交际范围, 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2、保障农民工各项政治权利

赋予农民工参政议政资格, 积极引导他们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同时, 要让农民工群体意识到在公平地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 必须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政府应对其加强社会公德教育, 提高农民工素养, 引导他们在遵守社会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进一步增强其对城市的归宿感、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摘要: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现象, 是我国建设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主义工业化发展不协调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却没能享受到相当的权益, 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 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正视社会问题, 关注民生, 切实解决最现实的民生问题。积极探索制度改革、不断创新, 逐步消除阻碍我国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制度障碍;加大相关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意识, 解决政府、市民同农民工的各种思想矛盾, 努力推进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 郑杭生.农民工市民化:当代中国社会学的重要研究主题.甘肃社会科学.2015.

[2] 郑功成:《土地到底应该属于谁》.中国发展出版社, 2014.

[3] 申传江:《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3.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摘 要 政府购买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具有积极意义。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民工提...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