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塑我国民间艺术论文范文
泥塑我国民间艺术论文范文第1篇
在我国经济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出现了实体经济增长和银行信货增长严重背离的现象。民间融资的存在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本文分析了民间融资活跃发展的原因,提出完善政策供给、优化金融产业布局、加强监测和监管、遏制过度投机和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等治理措施和建议。
一、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民间融资亦以各手屏式发展起来。由于民间融资本身固有的隐蔽性特点,人们很难确切地了解它的实际规模。统计显示,2012年中国民间融资超过3万亿元,近五年来民间借贷规模增长20%以上,并延伸出第三方支付、认证、评估、催收等服务市常目前,我国小贷公司已近7000家,村镇银行1700家,典当行6000多家。加上地下金融,民间融资的规模将更为惊人。
二、威海民间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现状剖析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滞后制约着借人方市场主体的培育壮大,总体来看,现代企业制度始终贯穿着主体的确立及发展。但从企业规范程度看,传统的威海企业大多数以家族制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产权明晰、财务规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据统计,全市中小企业50%以上存在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状况,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经营记录。此外,企业与企业主的一元化运作模式,混淆了条例所倡导的民间融资主体及其行为,降低了借贷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体规范行为的实践,长期所形成的 “不规范”意识仍使投资者的“敬而远之”,直接影口向着企业定向债的发行以及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定向集合资金的投向等。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威海仅有9家企业登记备案定向债发行,备案金额1.62亿元,但成功发行仅7000万元。
(二)威海经备案登记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已达72家,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元、最高达5000万元。从运营模式来看,既有纯信息中介平台模式、又有债权转让以及信用担保模式;既有纯线上或线下模式、又有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模式等,整体上呈现出运营模式互联网化、业务运营多样化等特点。受制于国家层面相关金融法规滞后等影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行业长期处于“无准人门槛、无行业标准”的状态。即便是《条例》出台后,威海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构成、高管人员也没有任何前提条件。这一制度设计不足,造成了当前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业务运营的多样化、同质化,导致整体行业鱼龙混乱,部分甚至已经违悖设立时的定位初衷、偏离正确的轨道,并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从事资金融通等红线底线。
三、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对策及建议
虽然体外循环资金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起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一)完善政策供给,大力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我国目前缺乏对个体、私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及金融产业布局不合理,使得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等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资金体外循环形成和活跃的制度性原因。首先要实现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和差异化,完善政策和制度供给,建立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需要的投融资渠道和制度,对个体、私营经济开放资本市场。其次要积极创新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工具,使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可以从债券市场上得到筹融资机会。再次要创建风险投资公司或产业、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并采取措施逐步使私募基金合法化。实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金融服务,为敢担风险者提供投资渠道,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二)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
要将体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促进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要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峰姐刻育为主体白胡旦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
(三)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测和监督
当前,即使采取措施成立正式的民间金融组织,让中小企业贷款获得正规渠道,让各阶层的金融服务都得到覆盖,民间借贷形式因其主体为亲友的特点。仍然会存在,仍然可能发生各种纠纷。因此,亟须制定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同时将其纳入国家金融监管的范围。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将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保持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要建立一套体系监测民间融资资金,同时要求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切实的金融服务,关键之一是利率市场化。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借贷主体的成本收益,灵活确定利率,是体外民间融资发展的一个优势;正规金融机构只有借鉴民间融资的定价方式,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泥塑我国民间艺术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在对民间借贷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发现民间借贷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不仅体现在民间借贷本身认识的方面,还表现在民间借贷的民法制度方面。另外,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许多人对民间借贷持否定的态度,同时法律也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文章将通过阐述民间借贷的基本内涵及主要特征,从宏观上对民间借贷有个整体的认识及理解,再通过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现状及成因,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基本现状;民法问题;解决措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并推动了我国民间借贷的不断成长、壮大,同时也证明了民间借贷是符合社会需求的。透过最近一段时期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各地所发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发生严重阻碍了社会发展的正常运行,因此使得一些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制定者以及国内外的学者不得不对其进行更深刻的探究。通过专家学者的深入研究,对问题的剖析变得逐渐明朗起来。然而人们都过分重视宏观的法律层面,也就是说人们比较侧重从整体进行评价,往往忽略个法的探究,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对民法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方面极其缺乏,也因为受到很多情况的制约,使得同一件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或产生证据僵持的现象频繁发生。所以,重视个法从微观的方面对民间借贷进行详细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借贷简述
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不仅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民间借贷展开深入的探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根据国外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有的把民间借贷理解为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金融活动的过程。有的则认为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是依靠个人之间的关系而搭建的一种资本流动的网络体系。而美国的一些国民经济研究所的专家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之后,认为民间借贷是借贷资金的双方,通过借助中介的帮助,从而实现资金融通的目标。比如国外有名的专家学者Atieno和Kropp两人都认为民间借贷与正常的金融体系是分开的,是单独的两条线,民间借贷不会受到国家任何信用制度的限制以及中央银行的控制,是其本身所生成的借贷款和其他相关的金融交易。但是Schmidt和Krahene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之间存在的最大差异体现在所依赖的执行对象,这主要是因为正规的金融活动主要是取决于社会的法律体系,而民间借贷的各项活动主要依赖的是社会法律体系以外的其他体系。因此表明,国外的大部分学者专家认为民间借贷与正规的金融活动是分离的,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另外,从我国国内专家学者的观点来看,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依照双方之间的书面规定或口头约定而展开的一种现金借贷的民事法律责任行为,这种行为是不受国家金融主管行政部门管控的。通过这种约定的行为,借款人可以从贷款人处得到贷款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货币资金,同时贷款人还应该遵循约定的条款,到期向借款人还本付息。有的学者也认为,无论是公民之间,还是其他组织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与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借贷行为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分析,可以基本上把民间借贷的含义理解为是一种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或法人之间所产生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资金融通的途径,而且还是有效整合及利用社会民间资本的有效渠道之一。
(二)民间借贷的种类
根据专家学者深入研究,把民间借贷分为了四类:第一类是亲朋好友之间的非商业性质的借贷行为;第二类是具有货币性质的商业信用行为,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机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或有闲置存款的个人所发生的一种信贷行为;第三类是具有土地性质的商业信贷;第四类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商业信贷。除此之外,民间借贷根据是否具有盈利性可以分为盈利性放款与互助性放款两类,相比较而言,盈利性放款水平比较高。另外,依据有没有抵押,民间借贷还可以分为抵押货款与民间信用借贷两类,其中民间信用借贷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短期融资途径。
(三)民间借贷的形式
通过对民间借贷基本内涵的深入分析及理解,有的专家学者将民间借贷分为了三种形式。第一,亲朋好友之间所进行的互助式的民间借贷,基本上是用在生活积蓄的情况,具有借贷期限短、利息忽略不计及数量比较小等特征,除此之外,这种形式的借贷行为一般情况下没有对具体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结合贷款形式的借贷行为;第三,具有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基本上体现在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活动所采取的一种借贷行为,具有借贷期限长、金额需求大及利率通常高于银行的利率等特征。
(四)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
1.民间借贷的行为比较自由
民间借贷的过程所需要的借贷手续十分简单,没有正规金融行为那么繁琐,也没有正规金融机构要求那么严格。除此之外,民间借贷没有一种非常固定的借贷流程,而且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是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而定,其他组织或个人都不会对其产生任何的影响。
2.货币作为民间借贷的主要标的物
民间借贷行为的主要功能是为了降低企业或自然人资金周转方面的压力,因此借贷的主要标的物就是货币,然而对货币的要求又不会仅仅限制在人民币这一种货币形式。根据我国颁布的相关文件表明,如果发生借贷国库券或外币等类型的有价证券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求法院给予合理的审判,那么法院会根据借贷案件进行受理。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同样可以是国库券或外币等。
3.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组织
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组织之间或其他组织之间,这类对象在进行借贷的时候是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所参加的。主要表现为:第一,自然人是债权人;第二,非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债权人。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即便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借贷行为,也会受到国家法律相关制度的制约。
4.借贷资金的来源是民间自有的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所以人们除了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之外,渐渐有了多余的资金,对这部分资金,人民可以自由分配。人们由于受到借贷高额利息的诱导,再加上人们对投资理财方面知识又比较缺乏,因此许多人就会把自己手里多余的资金投向了民间借贷的渠道,目的是想达到低投入高回报的结果,因而民间社会的资金也变得越来越多。
5.民间借贷是建立在个人的信任基础上的
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熟悉的人群之中,主要是因为彼此之间已经有了一定的信任及了解,所以在要求偿还贷款的时候不会出现耗时耗力的情况,还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民法问题
(一)现有民事立法的缺乏及矛盾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文规定仅限于《合同法》或比较低层级又零星的法规规章,在这些法律文件内容中对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通常情况下是效力水平比较低且又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关于一些具体操作细则却极少,除此之外,相关的利息或高利贷等法律条文过于落后,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节奏。因此,在民间借贷活动过程中欠缺一套系统的与时俱进的法律文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高效的管制及规范。与此同时,又因为不是同一个部门对民间借贷法律条文进行统一的制定,使效力位阶也产生了一定的区别,从而造成司法部门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法律条文适用情况,所以最终的法律结果也是不一致的,甚至会产生相反的审判结果。
(二)涉及到的利率问题
1.利率的确定问题
民间借贷的利率基本上是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的,但是必须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为依据。其实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建立在借贷合同的基础之上而生成的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民间借贷发展的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利率的确定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民间借贷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利率水平的限制。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一直都对民间借贷的高利息进行着严格的管控,只不过各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社会发展的程度也不同,而且还涉及到时代的背景问题等,从而导致不同时期国家对利率的管控政策是存在一定区别。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明确规定了一个最高的上限。然而有的学者专家却认为,第一,这些法律条文严重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对民间借贷市场化的发展进行了干预。第二,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公平原则及意思自治原则背道而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借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的法律地位条件下,根据自身所拥有的知识及能力,自主协商确定利息及利率,从而使得双方当事人一方面承受风险的压力,另一方面得到收益的机会。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一旦超越四倍就被定性为违法,然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如果超越四倍却是合法的,这明显证明了我国对民间借贷及正规的金融机构所赋予的不平等的态度,违背了公平性规则。
(2)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从而给借款人带来一定的损失
在我国,民间借贷中经常会发生一种现象那就是贷款人在付给借款人资金时一般会按照事先规定好的利息予以扣除,其实这种做法实质上侵害了借款人的利益。比如:甲向乙借款110000元人民币现金,借款期限是从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整一年,利息为5000元人民币。依据正规的借贷流程,这时候乙就应该支付给甲110000元现金,但是由于涉及到利息问题,因此乙就预先把5000元从110000元中扣除,所以最后支付给甲的是105000元。因此,甲表面上借了110000万元,实际到账的却是105000元。等到2015年12月时,依然会依据借款条款的说明本金110000元加上利息5000元进行还本付息。但是我国《合同法》规定利息不能从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就是说此做法严重违反了本条规定。正因为我国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了法律效力的正常发挥,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扰乱了借贷市场化的正常秩序,更不利建立公平、公证、公开的司法审理制度。
三、优化我国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基本措施
(一)深入理解民间借贷,赋予其合理的法律地位
如果没有对民间借贷的基本含义进行深入的剖析,就会直接影响到借贷行为的管控。在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的认识时,应该遵循合理化原则,既不能过于宽泛也不能太过狭窄,应该从法律的制定及制度的建立方面着手,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第一,加速民法制定的进程。民法不但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第二,可以对民间借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借贷双方的利益,保障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第三,防止因民间借贷所产生的经济类犯罪。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的健康运行,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该尽可能避免过分重视刑事处分,而应该着重强调民事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惩不贷。
(二)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依据所借贷资金的不同用途,可以把资金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生产性借贷;第二类是生活性借贷,因此可以依据资金使用的详细用途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定。针对第一类的资金性质可以给予比较宽松的政策。关于第二类的贷款利息是不可以过高的,可以调整在两倍到三倍之间。这主要是因为生活消费性借贷大部分是用于借款人生活所需,但是某些贷款人可能还会存在大捞一笔的思想,从而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对生活消费性贷款制定明确的上限,从而更好的保护借款人的基本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民间借贷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仍存在一些漏洞,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而且对我国金融行业及借贷市场化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转变观念,改革制度,给那些处于正规金融以外的合法民间借贷更多的发展机会,并且保持公平对待的态度,使民间借贷能够很好地填补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泥塑我国民间艺术论文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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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将着重从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含义入手,分析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结合目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进而提出维护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战略对策。
关键词:民间审计:独立性;探讨
一、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内涵
委托代理关系的普遍存在导致了审计独立性的社会需求。历史地看,审计是随着委托代理关系所引起的受托责任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委托方托付的受托责任,单凭受托方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很难令人信服的。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有赖于委托者和受托者之外的具有足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第三者——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独立性是审计执业的基石,是审计人员的基本理念。一旦失去了独立性,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自然无法形成。
2001年11月,美国审计独立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审计人员独立性概念框架披露草案》中将审计的独立性定义为“不受那些削弱或有可能削弱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能力的因素的影响。”而真正有价值、有意义的审计独立性应该是社会公众与审计人员相互博弈的结果。一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社会公众从自身利益出发强烈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执业时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计人员从审计风险等角度出发在保持与维护其独立性问题上始终在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希望保持一个合理的、可能的审计独立性。博弈的最终结果就是目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对审计独立性的解释。换言之,只要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具备了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即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只要不会削弱或损害审计人员做出公正判断的能力,就被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恰当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就保持了审计的独立性。
二、影响民间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石。也是各国审计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关注与讨论的焦点问题。
郑百文和银广夏等恶性造假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什么能有如此严重后果的事情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限制。
(一)自身利益威胁
“自身利益威胁”出现在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能够受益于鉴证客户内的经济利益或受益于鉴证客户发生的冲突的其他自身利益时。
(二)自我复核威胁
“自我复核威胁”出现在为做出鉴证业务的结论而需要重新评价以前的鉴证业务或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判断时,或鉴证小组成员以前鉴证客户的董事或经理,或是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业务的对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三)亲密关系威胁
“亲密关系威胁”出现在由于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员工存在的密切关系,使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客户利益过于一致时。
(四)胁迫威胁
“胁迫威胁”出现在鉴证小组成员由于受到来自鉴证客户董事、经理或员工的实际威胁或由于感受到这种胁迫无法客观行事和运用职业谨慎时。
(五)其他影响独立的因素
1、审计组织关系的独立性。审计组织是否独立于委托人和被审计人是最直接评价审计独立性的方式,并且这种独立性的现状,将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对审计人出具的工作报告的可靠性、可信性及权威性的信心。
2、失衡或错位的委托代理关系。基于受托责任而形成的审计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人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委托人是财产拥有者。被审计人是受托管理财产的代理人,二者与审计人共同构成审计关系的3个主体。但现实中出现本应由股东会委托事务所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鉴证。现在是由公司的经营者委托事务所对公司审计验证,报酬由公司支付,也就是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财务数据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工作中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现行审计风险格局,当注册会计师揭露客户的舞弊行为而要承担被解聘的风险时,就很可能屈从于上市公司。为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甚至串通作弊,破坏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直接降低了审计价值。
3、外部环境不尽如人意,其独立性受限。在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不能相提并论,由于政企不分,甚至出现个别政府部门协助或强迫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带有欺骗性的审计报告。
以上造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群体的规模和凝聚力、社会地位、职业操守方面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独立性。
三、当前我国民间审计独立性的现状
(一)经济体制与制度的不完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多年努力虽已初见成效,但是真正实现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和调节经济关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与规范:现代企业制度也远未建立。产权尚不清晰、政企尚未分开、权责尚需分明、管理有待科学等等这些体制与制度方面的缺失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了实质性的威胁。
(二)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模式
我国改制以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难以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资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可以用“工作场所是租的、审计人员是聘的、赚了现金就分掉、出了问题就解散”这样一句话去概括。试想这样一个组织形式、这样一个资产结构、这样一个工作班底。与其所承担的查错纠弊、社会鉴证和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社会责任怎么能匹配?审计收益与审计风险的严重脱节,导致了机会主义的泛滥。
(三)审计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审计业务是公众服务性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审计报告属于“公众物品”,与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审计报告一旦公布,增加一个对它的分享或消费者,并不导致其成本的增长,或者要排除其他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是不可能的。审计报告内涵的公共物品属性客观上要求审计应该是免费的。但事实上,审计费用多数情况下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支付的。因此经营者并没有聘请审计的内在主动性,聘请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在相当程度上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的结果。审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迎合了被审计单位的利益要求,而削弱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鉴证原本是审计的主要业务,但是随着审计业务边际收益的逐步下降,事务所业务逐步扩大到税收筹划、管理咨询等方面。非鉴证的管理咨询业务收入所占
比重越来越高。多数事务所一边忙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控制系统的咨询服务,一边又忙于其所产生的会计信息的公正性:一边忙于所服务单位的税收筹划,一边又忙于其税收稽查审计,事务所审计业务的双重性或两面性大大损害了审计的独立性。
(四)激励与约束机制扭曲
审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区别不仅仅在是否用价格实现资源配置,更本质的是激励与约束的机制不同。审计的独立性越来越受到激励与约束理念、机制的挑战。就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收费偏低或者竞相压价、激励不到位是个普遍的现象,但更重要的问题是约束软化、刹车装置失灵,没有建立一种运行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
(五)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的执业素质包括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两个方面。审计是一个极为特殊的行业,对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业务素质。更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要能干事、会干事,还要想干事、干好事。高尚的情操和道德修养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法宝。目前,在审计领域发生的违规、违纪、舞弊、欺诈等有损审计独立性的行为,在相当意义上不是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所造成的,而是审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修养不高的结果。
四、提高我国民间审计的独立性
结合我国民间审计目前所处的环境和实际情况。要想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并使之得以彻底落实
地方保护主义与地方政府行为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独立性形成一种“干预”。特别是有的上市公司在地方影响很大。像这样一些公司,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影响到它的再融资时,甚至是影响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之时,地方政府的干预将是不可避免的。这严重削弱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而且,在这种环境下,即使轮换制能有效地维护独立性,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要想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必须建立制度和法律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同政府严格分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业务不受外部强制力的影响。
(二)培育大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市场集中度
事务所规模是审计质量的最佳替代变量,事务所规模越大,一般客户也越多。则事务所在与上市公司的审计交易中越不容易处于依附地位,其独立性越强。
(三)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我国实施的轮换制是签字会计师的轮换。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能属于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前、后任会计师之间存在着共谋的可能,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推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制
人们普遍认为。导致我国注册会计师丧失审计独立性,不能恪守职业责任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事务所广泛采用约束力较弱的有限公司制,而非合伙制。合伙制中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导致风险的牵制。有限公司制则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合伙制作为注册会计师诚信立业的最佳组织形式,其理由在于:合伙人对自身发生的过失有承担无限责任的积极性: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平台有助于将执业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有助于弥补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社会公众的“期望差距”。合伙制归根结底就是合伙人的责、权、利的高度统一。一个责、权、利分离或失衡的微观基础,不仅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律相悖,也是难以获得公众信赖的。
(五)加强行业监管和处罚力度
行业监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处罚不力、检查不力、监督不力的状况。完善同业互查、质量抽查制度。依法严厉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机制。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问题在于用行政手段来管理注册会计师,对于执业责任赔偿问题,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有关方面遭受损失,往往采取行政手段,吊销其执业资格。但是这种处罚形式并不能真正约束会计师的行为,会计师作为经济人,只有当其违反合约的成本大于由此履行合约带来的收益时,这种处罚才是有效的,才能对会计师起到约束作用,从而促使审计质量的提高。
五、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造就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殊的社会地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极大的促进和保障。社会进步促成审计关系的发展变化,乃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注册会计师始终是在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网中求取生存和发展。这就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自始至终是一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始终面临来自委托人、被审计人、股东(现实的或潜在的)、银行、债券人、法院、政府。监管机构、职业组织以及自身生存、信誉维护等多方面的压力。与此同时。他们还须考虑审计自身技术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实表现,必然是利益博弈的结果。关于审计规范体系诸问题的研究,须以这种认识为基础。简单地要求审计具有高度独立性而缺乏系统的保障机制,绝对是不现实的。
参考文献:
1、王爱国,史维,论审计的独立性[J],审计研究,2004(4)
2、宋小明,审计独立性问题的三,最思考[J],审计月刊,2004(9)
泥塑我国民间艺术论文范文第4篇
一、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 一) 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企业数量的增多, 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 带来了巨大的需求, 同时个人借贷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也日益发展壮大起来。然而, 银行资金有限、门槛高, 放贷难、导致有效供给严重不足。银行更愿意把资金贷给大企业这样的优质客户, 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民间大量财富应运而生的加速流转起来, 促进了借贷的迅速发展, 填补了资金供求市场的空白, 弥补了存款金融机构的缺陷, 给资金饥渴的中小企业创新企业以及短期个人借贷带来了曙光。
( 二) 人们理财意识的提高
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 随着人们的收入上升, 用于储蓄和投资的资本越来越多。决定投资的首要因素又是利率, 人们却不再仅仅满足于银行的低利率, 寻求更高的实际利率。于是, 理财的意识逐步发展起来。借贷作为理财的一种简单形式相比较其他的投资方式而言, 它对投资者专业要求较低, 同时预期利率较高。在一定意义上, 借贷的风险也是可以预见的。
( 三) 就业形势严峻
随着大量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 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创业初期需要的资金, 以及创业后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都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 一) 民间借贷发展速度快
自2003 年以来, 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 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据调查显示, 我国民间借贷参与率高, 三分之一的家庭参与了民间借贷活动, 借贷总额数以万亿计, 其中用于购房的民间借贷规模最大。
( 二) 民间借贷管理缺乏规范性
由于民间借贷“地下”进行, 甚至有时只是一个口头协定, 正是因为这样的自由性与灵活性导致严重缺乏规范性, 同时监管力度小, 难以监管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正是因为严重缺乏规范性导致民间借贷的稳定性较差。资本在运作的时候往往形成一条资金链, 受市场影响大, 就供求来说, 市场上对资金需求与利率直接挂钩, 息息相关。市场利率波动不定, 加上中央政策、银行放贷额、民间资本需求量等各个方面都影响着民间借贷的阶段性发展。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跑路”, 有必要时应进行干预。
三、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 一) 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民间借贷顺应了经济转型产业变更的需要, 替代商业银行弥补服务不足的缺憾。但同时, 处心积虑逃避管制的举动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正是如此,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专门立法, 形成系统的体系以及良好的气候。建立强制登记制度, 保证借贷合理合法, 在阳光下运行。
( 二) 加大投入, 改善民间借贷市场环境
政府应该加大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入、建设投入以及支持力度, 加强服务与激励, 在良好的氛围中适当考虑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发性管理机构, 建立行业制度, 同时增强对借贷双方的教育, 增强双方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平台, 建立预警机制。加大改革力度, 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破坏分子, 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三) 中小企业的自我提升
中小企业要加强改革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注重自我管理, 尤其是规范内部管理, 同时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与回报率, 加强财务系统的建设与监管, 在融资过程中还应注意法制观念的树立。从而提升企业信用形象, 解决融资困难问题。
( 四) 探寻民间借贷的新模式
在规范的操作下加强民间借贷形式的创新, 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加入网络的运用、社会的监管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经之路。例如网上贷款平台的出现, 就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所谓P2P小额信贷平台, 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 即个人对个人借贷之意。在借贷过程中, 借贷双方的资料与资金流转、完成签订合同等手续全部通过小额信贷平台来实现。互联网的运用简化了借贷程序, 节省了大量时间及金钱, 也使借贷更加公开透明, 也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总而言之, 民间借贷好比一把双刃剑, 如果不加强监管势必影响我国经济的总体运行。相反, 加强疏导、适当激励民间借贷的发展, 使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后起之秀, 这将是我国宏观经济的大势所趋。也必将创造我国经济发展的另一个神话, 新时期的辉煌。
摘要: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中一直存在, 而作为影子银行中最宽口径的民间借贷其作用是不可小觑的。这样一个日益活跃的信用形式, 在金融市场一直是关注的热点。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民间借贷的存在原因与发展现状, 提出了几点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信用,发展现状
参考文献
[1] 孙睿.当代中国民间信用发展分析[J].理论导刊, 20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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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 一) 民间借贷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民间借贷的市场化是针对放贷和借贷主体参与民间借贷的主观目的而谈的。改革开放以前的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存在于具有亲戚关系、事业关系、地方关系等关系的熟人与熟人之间, 是一种主要基于信用基础上的互帮互助、以救济他人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下, 我国民间借贷主体参与开始以营利为目的, 逐渐开始向市场化方向发展。
( 二) 民间借贷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据西南财经大学发布的一份报告估算, 截止去年, 全国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高达5 万亿元, 高息借贷的资金规模超过7500 亿元, 约有166 万户家庭对外高息放贷, 年利率平均文36. 2% , 户均借出款余额为45 万元, 不难看出, 民间借贷不仅是总贷款额度的提高, 也是单笔贷款额度的大幅度提高。
( 三) 民间借贷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改革开放以前的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熟人与熟人之间, 大多数都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 而是以口头上的或是简单的借条来达成协议。然后由于民间借贷市场化的发展, 专业化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浮现。借贷双方都会有民间借贷公司统一的借款合同, 合同内容标准全名, 民间方式更加趋于市场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困境
( 一)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漏洞较多
目前, 我国还没有专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去约束民间借贷的消极发展, 从而导致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难以把握, 更滋生了高利贷等非法借贷的肆意猖獗, 因此, 虽然有相关法中的条款对于民间借贷也适用, 但是为了民间借贷的持续发展,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明文规定。
( 二) 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不明确
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到底是谁, 目前还没有明确。杜晓山强调“中央政府已经做了一些对策性安排, 银监会也进行了风险提示, 但谁来牵头实施, 谁来具体落实方案, 一定要明确下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局、工商局都会对民间借贷进行监管, 但到底谁是监管主体, 一直没有确定, 所以这也造成了监管混乱。
( 三) 当前中国对民间借贷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长期以来都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 管理理念存在着“重稳定而轻发展”的偏差, 虽然重稳定没有错, 但是一味的限制金融自由只会让民间借贷的发展越来越困难。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两天, 如果不放款金融政策, 只会让中小企业发展受到更多阻碍, 这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途径
( 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
尽快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制定民间借贷专门性法律规范, 积极借鉴域外对于民间借贷发展的经验, 可以使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合作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互补, 取得互利双赢的结果, 也降低了监管成本。增强民间借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为民间借贷提供一个阳光的发展环境。
( 二) 建立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明确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对象。对于监管主体, 笔者认为应该由当地政府来监管, 对于打着民间借贷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人, 监管主体有权利依法取缔, 撤销其经放贷资格。民间借贷组织有很多形式, 而具体的监管主要对象应该是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内容在法律法规中也该明确规定。
( 三)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 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纵观发达国家经济, 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就不会有国民经济的发展, 更不会有民间借贷的发展空间。所以, 只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加强监管能力, 才能是民间借贷良性发展。
四、小结
对于民间借贷, 应从经济社会繁荣的大局出发, 要更多的以开放、包容的方式来引导其发展, 而不是一味地遏制与压榨, 只要对其进行规范性的引导, 势必会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民间借贷飞速发展, 但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影响了民间借贷的正常发展。我国各界对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 在如何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规范化”道路上, 各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然而, 我国民间借贷应该怎样走“规范化”的道路, 本文提出自己对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的一些建议, 并论证建议的合理性。
关键词:民间借贷,现状,困境,规制
参考文献
[1] 洪葭管.中国金融史[M].成都: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1.
[2] 罗丹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0.
[3] 攀胜.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3.
[4]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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