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涌现出大量进城务工农民,然而这些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直挣扎在城乡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本文从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结构性社会排斥、政治层面社会排斥、功能性社会排斥、自我矮化等。并提出地方政府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關键词:社会排斥城市圈农民工社会保障
Key word: Social exclusionUrban circlePeasant laborer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悦,女,生于1985.4,籍贯广西,学士学位,中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人力资源。邮编430074。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概念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
过去关于贫困的研究一直以一种垂直的分析视角来分析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排斥,如今托瑞纳提出了水平分析视角,认为社会排斥不再是富人对穷人的剥削,而是人们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主流、中心社会的边缘。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多个中心,因此亦存在多个不同的边缘。生活在这些不同边缘的社会成员即是被社会排斥。[1]
(二)社会排斥的类型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指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2)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1)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导致贫困。(2)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它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3)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衡量其它人群或民族,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2]
二、城市圈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其关注,然而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大体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只有30%左右,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是只在5%左右。针对武汉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农民工中,单位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4%,城市本地职工在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却高达88%。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我国相对封闭的二元城乡社保体系却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转移的障碍。从社会排斥理论出发,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造就了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传统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明显倾向于城镇居民,国家对农民是没有保障的,农民的保障源自土地。这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
我国的户籍制度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工具,对持非农户口的城镇人口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户口持有人只能自我保障。户籍身份的差异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体制待遇上的差别巨大,并迫使农民工付出高成本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户籍制就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被排斥的根源。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工的数量激增,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形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二)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当社会政策层拒绝向某类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其不能完全参与社会活动时,社会排斥便产生了,也就是所谓的“集体排他”,属于政治层面的排斥。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群体。政府短视从制度层面上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准入排斥。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如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其他政治目的(社会治安与政治安全),出台一系列制度、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和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表现出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比如北京市曾实行的“五证齐全”制度,要求外来人口必须同时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经商许可证方能正常就业,这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排斥。就业制度的排斥除了迫使农民工从事底层的、边缘的职业之外,还加大了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一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监管和追查,农民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游戏规则的违规者而被驱除,这属于隐性的社会排斥。[4]
(三)功能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与社会保障状况息息直接相关。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的排斥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技能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性社会排斥。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社会福利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因为一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是高技术的人才,而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社交面狭窄,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中的低素质劳动力一直供过于求,因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不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直接影响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累。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需要靠政府来改革一系列相关的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衔接制度和政策,同时政府必须提供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政策只解决了户口的归属问题而忽略了与户口相联系的福利保障,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制度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特权。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户籍登记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福利功能,使其只作为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参考数据。
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应当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连的制度也要进行配套改革。[4]
(二)转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是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歧视的平等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人员应转变对进城农民工的强制管理意识,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城市治安管理中的危险因素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污点,这必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平等就业环境的营造者,必须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为农民工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的规划决策要把农民工放在城市主人公的地位上来考虑,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统筹兼顾;清理和修改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建立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5]
(三)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边缘群体就业的服务者,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自身素质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和培训的服务机构,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他们的自信心,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努力促使他们积极的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在服务主体和形式上,政府可以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总之,应当形成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包括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网络。[6]
(四)建立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其他社会力量来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考虑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协会,使之成为代表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表达进城务工人员心声的组织,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作为社会支持系统引导者,必须调动各种非政府部门力量来协助政府满足农民工对就业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舆论上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
注释:
[1]彭华民.社会排斥概念解析.[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03年第二辑上
[2] 代利凤.社会排斥理论综述[J]当代经理人.2006.(4)
[3] 刘畅.制度排斥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社会福利.2003.(7)
[4] 何英.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设想[J].辽宁警专学报.2008.(3)
[5][6]徐艳.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与政府主体角色——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年年会暨“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论文集.2005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为提高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课题组对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经过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文章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工会组织。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为调查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2013年8月课题组对全省11个城市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882份。调查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以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明显扩大。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工都享受了到了这项规定的好处。在养老保险方面,河北省着重解决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回乡务农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规定: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办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这一规定也免除了农民工的很多后顾之忧。
(二)河北省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愈发重视,国内一线城市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河北省的劳动力前往天津北京打工人数比较多,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这为河北省农民工社保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示范和发展契机。由于当前大众化传播媒介的普及,農民工在闲暇时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等途径了解很多各地的工伤事故、某些行业的职业病等等,农民工也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旦设计出适合农民工的险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很高。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多年来,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改变了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状况。农民工不仅在工伤、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而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
二、完善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和城市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部门要认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要有效地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要通过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企业才能更快更强的发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既是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要通过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三)加快立法进程。河北省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险种、投保条件、保障内容、保费缴纳、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基金运作、转移接续制度等。法律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并且把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其从银行贷款时利率要上浮,或者是对其实行高税率,或者罚款。
(四)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政府要给培训机构财政补贴,可参考其他省的成功做法。这种补贴方式操作起来简单又便于管理,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能实现双赢。
(五)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太分散,所以有必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工会由各行业的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会的职责是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和企业沟通、谈判,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必须加快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出台和完善农民培训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改变农村信息传播方式;必须全面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和培育农村新风尚。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农民;培养措施
[作者简介]李大清,中共龙岩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龙岩36400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农民是新农村的建设者,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现代新型农民;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农民,没有新型的农民,就不可能建成新农村;没有农民的现代性,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通过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有效开发和利用农村人力资源,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
一、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意义
正如胡锦涛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建设新农村任重道远,我们只有使亿万农民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是他们自己的事业,他们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才能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
1.培养新型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我国现有8亿农民、2.4亿农户,建设新农村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伟大事业。建设新农村,关键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家园。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把农村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环节。从当前我国农民的教育情况看,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13%、初中占49%、小学及小学以下占38%(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较高文化素质的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留在农村的农民素质呈逆向发展态势。由于大批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因缺乏城市生活常识和就业技能而就业不稳,回流现象普遍,因此,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引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当务之急。生产发展靠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搞活农村流通市场、增加农民收入靠农民的统一协调、勤劳智慧和艰苦创业。村容整洁靠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向过去的一切陈规陋习宣战,如人畜混居、猪圈厨房相连、随地便溺、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乡风文明靠农民。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摸牌赌博在农村之所以有市场,个别地方甚至泛滥成灾,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素质不高。民主管理村级事务也要靠农民觉悟和管理素质的提高。因此,建设新农村的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新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与时俱进、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农民。
3.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管各级政府有多好的政策和多大的人财物支持,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祖祖辈辈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亿万农民兄弟。如果不着力于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激发蕴藏在亿万农民中巨大的潜能和无限创造力,再好的优惠政策,再多的人财物支持,也只能起到暂时的“输血”功能。而依靠农民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变“输血”为“造血”,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4.培养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来看,无论经济发展还是社会事业发展,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无论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点在“村”、重点在“农民”;为的是农民,靠的也是农民。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兴衰,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农民的知识化、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聚焦于农民,着眼于一代又一代新型农民的不断培养。
5.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农民是农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因素,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生产力水平的高低,进而决定着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和效益。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产业结构调整意味着就业结构和职业结构的改变,这种改变对劳动力的技术水平要求更高,唯有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也才能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主动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可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人口众多而且还将继续增加,人地关系将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在这种形势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全体人民食物需求,将主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除了国家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外,技术应用将取决于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高素质的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强,对新技术的反映敏捷,这将加快技术扩散的速度和范围,新技术对农业的贡献将极大地提高。另外,高素质农民将形成对农业新技术要素的持续旺盛需求,刺激和诱使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和发明,增强农村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供给,从而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
二、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具体内涵
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纪,就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具体内涵。
1.“有文化”主要是指拥有一定的知识、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从发展的观点看,农民对待生活和工作的态度是有缺陷的:工作纪律松弛,不守时,不太尊重秩序;有着许多非理性的观点和迷信观念;缺乏警戒性、适应性和雄心壮志,不太愿意进行试验或改革;存在着对权威和习俗的盲从。文化素质是反映我国农民整体水平的基本素质,没有良好的基础教育和文化水平,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2.“懂技术”主要是指农民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中心任务。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实质是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只有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养造就新型农民,让农民学会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才能有效推进现代农业进程。建设新农村就要尽快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水平,帮助农民拓展更宽广的致富门路和空间。
3.“会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信息接受与反馈能力,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影响,再加
上文化程度低的原因,我国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较差、市场意识比较薄弱、信息接受与反馈能力差、适应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弱。据统计,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有关农业经营管理的教育与培训,不了解农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因而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是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内容。
4.“讲文明”主要是指农民以现代意识在社会生活、社会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具体体现在思想观念、精神风貌、移风易俗、民主选举和提高修养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乡风文明。因此,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和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邻里和睦相处的良好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
5.“守法纪”主要是指农民具备一定的法制观念。既要遵守法律又要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的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健康权、就业权和发展权。要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农村建立起守法制、重权益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对策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我们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投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使自己真正成为这个伟大事业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
1.加快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出台和完善农民培训的扶持政策。为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地域差别大、农民以多业兼营为主,教育培训需求呈个性化和多元化特点,难以集中;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事业基础薄弱,农民教育培训发展滞后,条件手段落后,难以满足需要;农业经济效益低,农民收入不高,农村生活艰苦,农民想方设法跳出农门,离开农村,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加大农民培训的投入,是公共财政的扶持方向。要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把农民培训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有的地方农业职业学校享受不到国家的职业教育基本建设扶持,基本建设投入严重不足,教学和培训条件落后,已影响到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在财政政策方面,应建设以政府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投入体制。要加强农民参加培训的经济动因,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民拥有土地使用、转让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加快土地流转。在农民创业资金政策方面,对于参加培训的骨干农民,可以优先提供贷款和政策贴息。
2.各级政府应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培养新型农民。巩固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属性是教育,推广的过程就是教育培训过程。我国目前技术推广是农民教育的主要模式之一,以政府的机构为指导,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和咨询等形式向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关键,要保证其公益性职能的履行,使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适应新时期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需要。
3.改变农村信息传播方式,搞好农村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信息平台。目前,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主要依靠农户间的交流和示范来获取信息,再就是靠农业技术人员的当面传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手段大大改善。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表明,家有电话机、有线广播、电视机、收音机、电脑、能上网的农户的比例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订阅报刊、购买农业技术书籍的农户比例也有了增长。尽管农村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当前,应当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信息传播手段和方式,继续加大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力度,为提高农民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跨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全面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建设乡镇人才交流服务站,是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把人事人才工作延伸到基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人才交流服务站可以开展人才供求信息调查、农村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及对农村人才资源的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成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的前沿阵地。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也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所等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及时发布劳动就业信息,鼓励农村劳务输出,开展就业竞争,取消各地自行规定的歧视外来农民工的政策。
5.用先进的文化占领农村阵地。现在,农民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匮乏,网络在农村还是奢侈品,各种文体活动很少,除了看电视,主要是打麻将和赌牌,这使得社会风气复杂化了。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还基本上是空白,农民的公共生活空间主要靠宗教来填补。因此,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文化中心户,大力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要切实建设好村级文化大院和乡镇文化中心。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运用宣传橱窗、有线电视、电影放映、农民夜校和农民宣讲员等多种形式向农民进行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民主管理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同时还要发展教育事业,切实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
[责任编辑:荷叶]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农民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但从整体上看,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从落实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开始。文章分析了农民平等权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保障农民平等权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缺失;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尤其是平等权缺失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法律根源。新农村建设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指导思想。维护农民利益首先要按照我国宪法和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开始。
一、农民平等权的缺失及原因分析
1. 政治平等权的缺失。由于政治参与渠道的缺失,各自承包经营、分散的农民很难抗衡现代国家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他们的呼声和疾苦很难直达国家和省市领导人,所以,农民才会越级上访和不断申诉。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具体形式,导致农民参政能力弱化,在政治决策上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忽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逐渐失落①。(1)政治利益代表和表达机会不平等。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拥有和利益表达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反映在《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这种差别又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被人为扩大,致使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代表很少。农民所占的代表比例与占人口总数80%的事实极不相称②。(2)结社(组织)权的缺失。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工人有工会,企业家有企业家协会,作家有作家协会,记者有记协,学生有学联,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没有一个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自己的利益,代表自己的利益,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的组织,农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受到重重限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论上村委会可以成为整合农民利益的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谈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众多的事实已经表明,村委会没有成为这样的组织,也难以成为这样的组织,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 经济平等权的缺失。(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1989年前者为后者的2.28倍,1997年为2.47倍,2002年扩大为3.11倍,2003年则扩大为3.23倍,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倍,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位居世界第一。(2)就业机会不平等。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户籍制度还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空间固定了,使农民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生下来就是“农民”的身份。这种身份的烙印决定农民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人是不同的。即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这种身份特征也仍然限制农民在城市中选择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待遇。许多岗位和职业限制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就业,如国家公务员选拔很多单位不对农民开放。(3)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首先,生产环节主要表现为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得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现在中国农业生产的状况是大量的相关生产领域被不同程度垄断,农民根本无法进入,经济活动的范围极为有限,只能徘徊于低利、无利、负利的一小块领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在农业领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没有落实,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从播种面积、生产品种到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例如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农民不能更改耕地的农用性质。这就等于用一种强制力逼农民用低偿或无偿的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大量的廉价农产品,来满足城镇居民的需求。不仅如此,农民还得承受由于政府部门决策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权益③。其次,交换环节有关制度。由于价格歧视、政府垄断及其他非规范行为,农民在交换中没有平等的交易权,引起权益的大量流失。实行烟叶、棉花的专营,限制了农民自主出售产品的权利,造成农民经济权益的大量损失。此外,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农民没有多少发言权,成为利益的牺牲者。(4)资源分配制度不公平。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 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④。
3. 社会文化权益平等权的缺失。(1)接受教育机会不平等。首先,占有教育资源和享受教育服务的机会不平等。政府有限的教育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政府投入部分,中央省地(市)三级不足15%,而县乡财政承担了78%,其中大部分是以教育集资和教育附加名义向农民征收的。与城市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人为设置的教育费用制度,造成农民接受教育的门槛被抬高,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公平的。此外,高考分数线按区域划分,导致贫困农村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大大高于大城市的考生。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但在大学却只占30%的份额⑤。(2)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由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很大,城市居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于医疗体制改革滞后,药品、住院费、治疗费的价格居高不下,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的极大致因。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各种社会救济,农民却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阳光普照。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不仅会影响农民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农民对社会的满意度,还会加剧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摩擦、隔阂甚至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3)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代社会分层中,农民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中国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课题组根据1993年全国3012名被调查者的回答,100种职业中农民排在第94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发展长期预测”课题组于1999年7-8月在全国63个城市对2599名16岁以上城市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问卷调查,问卷中一共设计了69种职业,农民被排在第61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成员,将中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十个阶层,农业劳动者
阶层处于第九位,农民已经成为社会的最低层。
二、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新农村之“新”,关键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其中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切实落实和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保证农民享有国民待遇,消除农民政治参与的体制障碍。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农民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上的巨大反差,更为严重的是政治上的不平等。我们所关注的农民经济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结果,它的根源在于体制上的缺陷所造成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农民没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参政、议政的机会与场合,政治权利被边缘化。从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应以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法律地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律待遇的平等为目标。
2. 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解决农民平等权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人权问题重要的保障是宪法的保障。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没有贵贱、贫富、农民与市民之分,在宪法母亲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平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而我国自1958年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实质上公开地将公民分为农民与市民两种不平等的身份,从此造成城乡之间在选举代表、劳动就业、赋税费用、接受教育、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人为分割,强化了对农民的歧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宪法中落实平等权。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就是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实现宪法本身规定的农民作为公民所享受的与市民一样的权利⑥。这既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3. 完善农民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利益的多元化,而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应该有自己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但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低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低于知识分子的631名,其中真正的农民代表极少。必须承认,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表达出来的意愿是不尽相同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代表这种意志又代表那种意志。这就需要整合,让各种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论坛上去辩论,找到最大公约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类代表的比例应该和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协调。否则,人大、政协作为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整合机制,由于构成本身的偏向,整合出来的利益也可能会发生偏向。要完善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可以考虑恢复党的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党内形成代表广大农民的政治决策代表人;应当大大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农民代表或委员的比例;还可以考虑在农村依法建立农民协会,反映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
4. 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内部化,保持法制系统的开放性。比如,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改变它们所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时,为缩小城乡差别而采取的支持农业的规模经营、实行农产品保护价、建立农产品储备、推动农产品出口、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信贷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甚至对农产品实行补贴等措施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对于涉及农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法律应明确废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要兼顾城乡、工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不能再只将“屁股坐在市民一边”了。应明确地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等等,同时对于农民享有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对于侵害农民人身及合法财产等权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注释:
①③⑤ 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69-70、72-73页。
② 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④ 郭书田:《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0期。
⑥ 胡立和:《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民国民待遇》,《西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刘龙伏)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国务院出台了新型农村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在此背景下,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部分地区进行了调查,对当前农民的参保意愿、存在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意愿;黑龙江省
一、相关背景及本研究的缘起
2009年9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学术界针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如田雨(2009)通过对黑龙江省四个市县的调查分析,得出结论: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需求强烈;农民的群体特征的差异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及实施影响显著。陈淑君(2009)通过实地调查研究提出,黑龙江农村社会保障当前应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完善农村养老救助体系。这些研究,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对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有益的意见。但是,在农村养老保险新政下,农民参保意愿有何变化,哪些因素影响显著,却鲜有涉及。
二、黑龙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黑龙江省是从1991年开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1994年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全省共有8 000多个村开展了这项工作,截至2006年底参保农民达181.3万人,其中5.1万人开始领取养老金。由于种种原因,农保制度在2004年后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如下:
1.缺乏指导各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系统性政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以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全省性指导意见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缺乏政策支持,难以大规模推广。
2.中央及省级财政没有资金投入
目前我国财政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在黑龙江省,由于中央及省两级财政没有投入,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只靠县级财力是不够的,因而参保农民的积极性并不高。
3.管理有待规范
一是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一些地区机构编制不健全,经办人员经费没有稳定渠道,也未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基金管理不够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缺乏保值增值的渠道。
三、新农保制度的优越性
传统农保实行“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模式,新农保试点则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账结合”模式不仅打破了传统农保制度“保富不保穷”的制度障碍,面向农村减贫和促进农村社会公平的目的,而且为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作了准备。
传统农保制度贯彻“自愿储蓄、自我保障”原则,而新农保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基本”意味着其政策目标主要是农村减贫,“广覆盖”意味着其将覆盖全体农村居民,“有弹性”指其将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的多样化保障需求,“可持续”说明其将建立在科学预测与精算的基础之上。
在基金管理模式方面,传统农保制度启动之后,由于农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制度缺陷,由此引發了众多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新农保试点的基金管理模式则采取“财政专户与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保基金管理中的制度性缺陷。
四、调查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于2009年9至10月份进行,选择了宝清、宁安、依兰这三个县市,再根据等距抽样,选择了这3个市县的12个村由调查员进行入户调查。共发放问卷192份,回收有效问卷178份,回收率达92.7%。
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尤其是作为一种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首先要回答的是农民对于养老保障的制度需求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农民到底愿不愿意参加养老保险,他们愿意且能够选择什么水平的养老保险,以及这种愿望受到哪些因素影响。
(一) 农民群体不同面上的特征对养老保险参与意愿的影响。
从调查结果来看,黑龙江省农民参保意识较强,但是由于各自情况不同,存在较大的群体内差异。
1.从个人层面来分析,
从统计结果看,被调查农民性别、年龄、身份对农民的参保意愿没有直接影响,不存在明显差别。其原因可能与近年来农保工作的深入宣传与开展有关。但调查中我们发现,学历则与参保状况成正比,呈现出学历越高参保情况越好的趋势,这可能与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程度有关(见图1)。
2.家庭收入低仍是被调查农民选择较低投保档次或不参保的主因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调查中发现,家庭纯收入越高的家庭,对个人缴费档次的选择越高(见表1)。
但是我们也发现,在调查群体中,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家庭仍占到14.2%。这一部分低收入群体,有很强的参保意愿,但是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所以无法构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需求。
(二)农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途径和程度
根据指导意见,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方式,所以说,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有关机构的引导与宣传。数据分析也表明,只有不到一半(42.6%)的农民知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5%的农民知道养老保险的计息方式,其中,农民对这些养老保险信息的了解有16.2%是通过村干部及养老保险部门的宣传。
(三)农民对新农保制度设计上的关注焦点
农民关注的焦点在于个人参保缴费的比例和缴费方式。这些都涉及到农民的承受能力。同时,“旧农保”实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农民心理上产生了一些的影响。在原制度下,农民曾经每个月领几毛钱的养老金,也是很寻常的事情。
在问到“您对新农保的筹资能力及兑现能力是否有信心”时,农村居民则对地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能否到位及养老金能否兑现,存在疑虑(见表2)。这些与黑龙江早期的农村养老保制度设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新制度在实行过程中如何克服这些弊端,自然会对农民的参保意愿产生重要影响。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一规定也许对整个参保率会有所提高,但也会出现逆淘汰现象。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新农保的执行成本。在实地调研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农民在回答“您认为,新农保制度中,还有哪些方面有待完善”时,有相当大的比例(65.4%)对这一规定存在疑义。这样,很有可能降低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五、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和投保水平选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和有关机构的组织、引导、扶持、激励和宣传。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宣传范围由普遍性宣传向特殊人群转变,通过对未参保人员按照年龄范围、职业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等类别进行分类梳理,明确重点人群。二是宣传方式由粗放型向具有针对性转变。采取村干部、宣传员包户包人的方式,直接入户对未参保人员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宣传。三是宣传内容由单一政策宣传向突出心理指导转变,针对中青年人对养老存在的认识问题,在进行入户宣传工作中,重点通过心理指导使中青年人正确认识养老问题,从而提高对新农保政策的理解。
(二)重建农民信心,做好新旧农保的衔接工作。
老农保的确曾在广大农民心中留下一些“后遗症”。而要改变这种不信任,需要相关部门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系统,让农民能够随时查阅自己的保费状况。除此之外,还需有健全的、方便农民领取的社会养老金发放体系。
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纳入法律轨道,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从国家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试点以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规高度,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必须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来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为农民的养老提供有力的保护。并且,也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这项事业才会更加规范和严肃,才会更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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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雨.农民群体特征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J].学术交流,2009,(4).
[3] 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愿[J] .中国人口科学,2004,(5).
[4] 赵德余,梁洪.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行为及其保障水平的因素分析[J].法学杂志,2009,(1).
农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稳步进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在不断的提高,合法权益也都能够得到保障,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直难以得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频频遭人侵犯,这个问题越来越严重,以至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隐患,对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势在必行的,本文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相关保障法律进行了探讨,现报告如下。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当前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民法通则》也有相关的规定;《劳动法》在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规定了对劳动者的一些保护措施。《劳动法》是对于我国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是在宪法之下的最高级的法律,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的保护也具有十分强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几条基本法律之外,还有很多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例也对于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二)我国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保障农民工的工资不被拖欠,而在这一点上,我国采取了几个主要措施:一是大概进行了工资的指导体系的建立,在我国的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了工资指导制度的建立;二是对于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开始初步形成。这样的制度能够使得劳动者参与到企业的工资决定的决策过程当中,使得农民工能够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工的集体利益可以得到保护,这对于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具有比较有效的作用。
二、在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当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一)劳动保障法制的建设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有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对于劳动保障法的建立还不够全面。虽然当前的劳动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对于农民工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还没有比较具有针对性的保护。而且现在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十分明确地处罚措施,而且,执法的力度也不够,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很弱,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二)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农民工的管理十分模糊
很多的用人单位无视我国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没有和农民工建立合同关系,逃避法律责任。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的严格要求对于劳动者进行保护,对于保护设施的设置偷工减料,或是根本就不设置保护措施,使得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不够高,要懂得适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不太高,一般不会加入工会等一些比较正式的组织。当前农民工们缺少对于自身权益进行表达和维护的渠道,一旦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很难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维权,农民工也十分缺少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有的救放弃维权,还有的一开始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农民工难以进行自我保护,进而自身的权益白白受到侵害。
三、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的建议
(一)对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进行加大
要使得农民工的权益得到落实,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的执法力度就要加大,在进行劳动监察上,就要将农民工的工资与劳动保护的相关问题当作劳动监察的主要内容。对于建筑行业当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进行严查,还要对于一些沿海地区的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的可口农民工工资问题进行解决,以及劳动环境恶劣、不支付加班费用等一些问题都要进行解决。在进行监察的过程当中,要利用更加有效的措施,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进行严格监察,对于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是不进行劳动保护的恶劣行为,我们要进行严惩。
(二)对于相关的劳动合同和劳动保护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要进行全面的完善,要有针对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相关制度,印制能够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且对于用人单位进行制订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指导;还要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台账与劳动报酬支付、社保缴费等进行有机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机制。在对于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方面,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结具体情况进行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台账与劳动保护设备管理台账的建立,对于农民工的生命安全进行切实的保障。
(三)进行相关法制的宣教,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对于劳动保障法要进行积极地宣教,使得农民工建立起法律意识,在自身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时候,能够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进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也越来越好,社会也越来越安定,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隐患,像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很好地保护,本文针对这一问题,对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法律提出了相关建议,对于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对于我国社会的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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