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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执法程序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1篇

摘要: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沿线“马路市场”的日益兴起,损坏破坏和侵占公路路、路权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环境的面貌和公路的完好。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路政管理,做到公正执法,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路政管理;措施;基本要求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区域的不断扩大,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现代化公路交通的依赖和需求越来越高,以至过去只要公路“通”,而发展成为需要公路快速、方便、舒适、安全的通行环境。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沿线“马路市场”的日益兴起,城镇各项基础设施的加快,傍路建房,沿路搞开发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各种管线;开店经商、占路经营、摆摊设点、设置各种交叉道口等等,损坏破坏和侵占公路路、路权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路环境的面貌和公路的完好,影响公路投资效能的充分发挥,并且直接危及到交通安全。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路政管理,做到公正执法,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27日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路产路权的行为。而公正执法在路政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1.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治路、保护路产路权的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我们依法行政,对于公路管理机构而言,依法行政就意味着依法治路,依法实施路政管理。这其中最根本要求是公正执法。国务院2004年3月22门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与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可见,公正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也是路政管理部门依法治路,保护路产路权的重要课题。正如前文所讲的那样,随着公路事业的迅速发展,各种损坏破坏和侵占公路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路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压力越来越大。怎样才能使路政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我认为依法治路、公正执法才是根本出路。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为我们的依法治路提供了依据和武器。公路事业是不断发展的,路政案件也是纷繁复杂的,然而法律是相对稳定和明确的,掌握和运用好法律武器,做到公正执法是我们路政管理工作以不变应变的常胜之道。

2.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的保证。法律是路政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武器,但运用得不好,同样会授人以柄,成为行政相对人起诉公路管理机构的理由。近年以来,交通行政案件明显增多,公路管理机构成为被告也屡见不鲜,同时在行政诉讼小败诉的案例也不少。我们认为公正执法是减少争讼成本,增加胜诉机率的保证。公正执法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程序的公正,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路政执法。例如,《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这是属于程序问题。第二是实体的公正,即路政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进行公正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决定。例如,行政许可中,相对人按规定提交了材料,路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就需要作出是否许可的实体判断。只有做到公正执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面对行政诉讼时才能从容应诉,立于不败。

3.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部门增强影响和树立形象的根本途径。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常常把公检法机关的执法称为“硬法”,而把公路路政部门的执法称为“软法”。在制止、清除公路及公路建筑物控制区内的乱搭乱建、乱摆乱放等各种侵路违章行为时,路政执法常常缺少威慑作用,直接影响了执法效果。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体制和立法的因素造成的路政执法权限偏小,社会影响不大,知名度低。

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加强路政执法力度,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从另一层面说,公正执法也包括两方面的要求,首先是要积极执法,不能消极被动。路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其规定是硬性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不积极执法就没有公正。其次是执法要公正。我们不仅要积极执法,而且执法要公正。在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公正执法就是依法办事,不枉不纵。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部门增强影响和树立形象的根本途径。在实际路政管理中,特别是在今年的治理超限运输工作中,对擅自超限运输的车辆如何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处理,至关重要。如城郊大托检测点,在查处的车辆中,有来自省、市领导打招呼的,有来自亲朋戚友说情的,有来自黑恶势力恐吓的,有恶意向纪检部门告状的,但我们的执法人员坚持站在公正执法的角度对来自各方的阻力进行耐心说明,并且在处理上能够“一碗水端平”,经受住上级各有关单位的审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公众眼中树立了较好的形象。

二、规范路程管理的理性思考

1.力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路政部门的职能作用,让全社会监督路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公路路政管理涉及到方方面面,众多部门,而且是多层次、全方位的,依靠公路管理部门一家管理是不够的,必须努力做到“两个转变”,即将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行业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为此,作为路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及发展的目标,为当地政府出谋划策,争取政府的重视,并主动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多请示、汇报,提出具体的意见和方案。同时,建议地方政府给予政策和力度上的支持,一是要把路政管理工作纳入政府保一方安定团结的责任范围,并要求从市到县、区、镇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一个路政管理的组织网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二是由政府领导组织公安、国土、城建、厂商等相关部门,以建设文明路活动为契机,促进公路形象全面提升,并形成一个长效管理机制,使之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三是将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聘请行政执法行风监督员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深入开展持久的宣传教育活动。新的形势、新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入对《公路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好法律、法规是实施法律的重要保证,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是我们公正执法的基础,只有让全社会知晓并熟悉法律,才能使法律发挥其作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体,通过张贴标语横幅、发送传单、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使宣传教育活动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把公路法规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有规模、有影响、有声势,进一步优化路政执法环境。

3.重视队伍建设,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路政执法队伍。严把人员出入关,并推行竞争机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和末位淘汰制,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专业骨干,有法律专业的、公路工程专业的、文秘专业的,年纪轻、学历高、思想好、爱岗敬业的人员,努力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的执法队伍;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规法纪的教育以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并结合考试、考核、表彰等管理措施,努力营造出一个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军事管理,严格仪容风纪,造就作风正、业务精、反应快的路政执法队伍;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树立好公路部门对外的“窗口”形象。加强内部建章立制工作,建立健全套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用严格的制度管理人、约束人,用先进人物的高尚精神塑造人。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并随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开和通报。

4.严格执法,规范管理,热情服务。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国家行政已经由单纯的管理职能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在权利保障成为一种普遍需求的今天,要搞好路政管理工作,我们必须严格执法,始终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责任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那些损坏破坏和侵占公路产权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通过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建立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秩序。与此同时,在严格执法活动中,我们一定要规范管理,热情服务。一方面,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注重每日巡路,勤宣传、抓预防、变管理为服务,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做到执法不刁难,纠正违法不野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严格按照路政案件处理程序办案,并加强对路政执法工作的考核,促进规范化管理。如集里桥检测站在处理驾驶员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件时,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当司乘人员个人遇到困难时,及时提供饮食、洗浴的方便,使违法的承运人接受处理心服口服,收到良好的执法效果。

5.增加人员,加大投入,改善装备。公路管理具有点多、线长、面广、情况复杂、管理分散的特点,管理的场所是公路沿线,面对的是社会各界群众、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足够的路政管理员上路巡查管理,早发现问题早解决,把各种侵占公路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另外,从路政管理的性质看,要促进路政管理的有效开展,提高管理效能,真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要有足够的路政经费作坚实的保障。要适当加大对路政的投入包括改善路政装备,才能提高管理的技术手段和应急处理能力,为公正执法提供物质条件。

公正执法既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要求,也是提高路政管理水平的实际需要。实现公正执法是路政管理中最艰难、最复杂、最持久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要求广大路政管理人员以极大的智慧和勇气,排除一切干扰,克服一切困难,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提高,将公正执法落实到路政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切实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通行环境。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2篇

(一)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职责:

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

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

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执法职责:

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

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

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

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

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

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

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

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

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

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 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

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

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

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

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

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 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共9项)

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对《四川省木材运输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3、对林权证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4、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七条“植物检疫证书,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5、对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的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7、对《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8、对特许猎捕证的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县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9、对林木和宜林荒山的流转 依据:

《四川省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林木和宜林荒山荒地有偿转让,均适用本办法。”

(二)行政处罚(共69项)

1、违反规定,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2、违反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三、四款“

(三)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的罚款;

(四)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规定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违反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运输木材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承运无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3)《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1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2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2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2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示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没收所采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购的种子、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2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2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3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收购得野生植物、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违反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1)《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33、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4、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5、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有森林火灾隐患,经通知不加消除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6、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7、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32条“?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38、违反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39、违反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42、?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43、??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4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罚款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46、违反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47、违反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人未经批准在四川境内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四万元以下罚款。

48、违反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违反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0、违反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超越准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证运输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行为处罚。”

51、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等五种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52、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不按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纠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55、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加收滞纳金 依据: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九条“逾期不交纳植物检疫费的,每日按收费总额的3‰加收滞纳金。”

56、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规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等三种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罚款 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2)《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人民币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不按除治通知书的要求除治以及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57、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8、违反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2)《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四川省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木竹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收购无证木竹材的,没收非法收购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销售证明销售自有木竹材的,扣留其木竹材,责令限期补办证明,超过限期未能补办证明的,没收其销售的木竹材。”

59、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60、违反规定,擅自和非法购买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1)《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2)《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赔偿,处赔偿费二倍至五倍罚款;造成死亡的,处赔偿费五倍至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并未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树木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62、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行为

?处罚种类:限期退出、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3、违反《四川省绿化条例》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纳、罚款 依据: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6

4、违反规定,盗伐楠竹或杂竹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竹子或变卖所得、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五)盗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盗伐面积10倍的相应种类竹子,没收盗伐的竹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竹子价值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楠竹或者杂竹,责令补种滥伐面积5倍的相应种类竹子,并处滥伐竹子价值2至5倍的罚款;”

65、违反规定,造成林木毁坏或造成林地破坏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款“

(六)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66、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未持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依据:

《成都县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扣留所运输的木材及运载工具,分别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证运输木材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可以并处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伪造、涂改、作废等无效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所运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并处木材价值10%至50%的罚款;

(三)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与超过记载数量的木材;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0%至50%的罚款;

(五)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而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六)承运人违犯本条

(一)、

(四)、

(五)项的,没收其木材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或所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扣留木材及运载工具的,应当在3日内将运载工具发还给当事人,并对所扣留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7、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每株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管护责任单位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其限期追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逾期不退还或未恢复原状的,可处每天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6

8、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改正、赔偿(赔偿费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处以罚款:

(一)对古树名木损害较轻的,每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损害古树名木枝干或者根系的,处赔偿费一倍至二倍罚款;

(三)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赔偿费三倍至五倍罚款;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的,处重置费用一倍至二倍罚款。” 6

9、违反《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罚款 依据:

《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8项)

1、征收育林基金费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四款“征收育林费,专门用造林育林。” (2)《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3)川林计(1998)70号文件

2、征收林权证工本费 依据:

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

3、征收植物检疫费 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2)[1992]价费字196号

4、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财综[2002]73号、川财综[2003]26号

5、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财综字[1996]94号

6、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经营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2)成价费[2003]29号

7、征收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证的许可证工本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3篇

第二条 工商所是其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 工商所实行属地监管职责,对辖区内市场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对市场秩序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快速反映、及时处置。

第四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所属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工商所在其所属派出机关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所有经营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其具体权限是:

㈠警告;

㈡罚款20000元(含20000元,下同)以下;

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20000元以下。

第六条 工商所承办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应严格执行《工商行 1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罚没款在5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所属派出机关案件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七条 工商所承办第五条规定的案件,除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适用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应当当场收集必要证据,做出笔录,填写由工商所预编号并盖有公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二)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立案由工商所所长批准,并指定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由法制员核审;

(三)罚没款在10000元以上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必须经工商所案件评审小组集体讨论;

(四)工商所所长对经核审或评审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销案、不予处罚或建议移送有关机关等处理决定;

(五)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经工商所所长批准后,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六)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进行,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法制员担任,记录员由工商所长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七)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正确适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办案文书及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办案文书编号办法。

第八条 工商所应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入网,实行网上办案、分类监管,不断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九条 派出工商所的机关,负责办理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条 工商所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行政、滥用职权或不作为。派出工商所的机关应加强对工商所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工商所处罚的案件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按照《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追究工商所长及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4篇

一、路政管理许可的项目及程序:

(一)下列项目适用于许可

1、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杆)线或电缆等设施。

3、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5、确需在公路行驶的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6、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7、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8、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9、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二)许可程序

1、申请

2、审查

3、核实

4、决定

二、行政处罚案件及程序:

(一)下列案件适用于处罚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4、损坏路面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6、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7、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8、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10、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11、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

12、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

13、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1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15、擅自在公路建筑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三、公路赔偿和补偿的项目及程序:

(一)赔偿和补偿的项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

2、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赔偿和补偿的程序

1、当场处理程序

2、一般程序

四、行政强制措施项目及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项目

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

2、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1、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5篇

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10月15日 法审[200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院领导原则同意,现将《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庭。

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6篇

授课地点:四楼会议室

授课人:周信峰

授课内容: 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

一、行政程序基本问题

1.行政程序的法律特征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程序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定性;(2)多样性;(3)分散性。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2)公正、公平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

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1)行政听证制度;(2)行政回避制度;(3)审裁分离制度;(4)说明理由制度;(5)信息获取制度;(6)案卷制度。

2.行政程序的地位和作用

(1)有利于维护公民权利;(2)有利于增加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的社会可接受性;(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4)有利于减少解决行政纠纷,建立并维护和谐社会。

二、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一个关键环节,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最为有效的检验指标就是行政执法的质量。

(一)行政执法的特征:

1、主动性

2、广泛性

3、具体性

4、强制性

5、公益性

(二)行政执法的内容

1、赋予权力和设定义务(行政许可)。

2、剥夺、取消权利和免除义务(行政处罚)。

3、变更法律地位。就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加以变更。

4、赋予特定物以特有的法律性质。

(三)行政执法的种类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

(四)行政执法必须权限合法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

农林执法程序范文第1篇摘要:公路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然而,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路沿线“马路市场”的日益兴起,损坏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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