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从2006年至今,贵州茶园规模从100万亩到700多万亩,面积连续5年位居全国第一,成绩后面无不体现了贵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的雄心胆略,展现了全省无数茶人孜孜不倦的追求。可以说,茶产业是贵州现代山地农业改革发展的新样板,是全省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现同步小康的希望产业。
发展黔茶,来自于四个领域的“厚植”,正是这些基础的完善,共同推动了贵州茶产业的发展。
一是厚植了政策保障体系。2007年3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7]6号),推动全省茶产业提速发展:2014年,省政府印发《贵州省茶产业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黔府办发[2014]19号),全省茶产业迎来提升转型和全产业链发展的新时期;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发展茶产业助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17-2019年)》,2018年省委、省政府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茶产业强省的意见》,进一步构建了茶产业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
二是厚植了产业发展基础。2017年,全省有注册茶叶加工企业(合作社)414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g家、省级龙头企业191家、市级龙头企业376家,茶叶加工点3168个。推动组建贵茶联盟、贵天下、黔茶联盟、梵净山集团等一批茶叶企业集团,实现茶叶的跨区域、跨季节、跨品种的数字化精制拼配。推动茶叶加工企业开展SC、IS09001、HACCP等认证,全省通过SC认证企业604家,新增124家;通过IS09001、HACCP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159家,新增39家;获对外贸易经营资格79家,新增20家,极大地夯实了产业发展基础。
三是厚植了品牌引领战略。全省打造了“都匀毛尖”“湄潭翠芽”“绿宝石”“遵义红”等“三绿一红”重点品牌,扶持了“梵净山茶”“凤岗锌硒茶”“石阡苔茶”“瀑布毛峰”等众多公共品牌。2016年“贵州绿茶”农产品地理标志通过农业部评审,成为全国第一家以省为单位的茶叶地理标志产品,“翡翠绿、嫩栗香、浓爽味”成为贵州绿茶最典型的品质特征,得到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四是厚植了人才支撑体系。贵州大学、省茶科所等涉茶院所成为全省引进茶专业人才的重要平台。贵州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贵州农业职业学院等10余所大中专院校逐渐扩大茶叶专业招生规模,各类院校现有茶树栽培、茶叶加工、市场营销、茶文化等相关专业在校生近万名,共培养毕业生1000余人。全省43个茶叶主产县纷纷与中茶所、贵州大学、省茶科所等签订人才培养协议,培养茶专业技术人才,整合教育资源开展技能培訓,组织开展茶叶加工、审评、茶艺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各类人才的不断涌现,成为全省茶产业提质增效、后发赶超的不懈动力。(作者系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农经处处长)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200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废止实行了48年之久的《农业税条例》,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由此,中国进入了无农业税的“后农业税时代”。全国取消农业税以后,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影响,但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事实上,从2006年取消农业税以来的五年实践证明,取消农业税大力促进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当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
关键词:完善现行农业税制改革;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资源+收益”
一、农业税制改革的原则
(一)从重收入功能转向重调控功能。
自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农业特产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具潜力的主体税种,为保支出,一些地方在征收任务上层层加码,使税收任务严重超越税源。有的地方为保任务,甚至采取摊税负的办法,这种情况导致税收的调控职能严重扭曲,农民不合理负担减而不轻,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税制结构的产物。因此,改革现行农业税制,必须首先调整改革的出发点,实行税收调控职能的“归位”。具体而言:一是要体现对土地(耕地)资源的保护功能。土地是农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本”,保护土地,对农民的生存、对农业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我国把保护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农业税制改革,要有利于这一政策宗旨的贯彻、落实。二是公平税负。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试点地方农民的负担确实有明显减轻,但是税负不公平的状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突出表现在两方面:其一,税费改革政策以“土地”为核心,多田多税,少田少税,没田无税,不利于调动种田的积极性,诱发了新的“抛荒”,这种情况在试点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二,“低产高税”、“低收(入)高税”的现象比较普遍。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人均耕地0.297亩,人均收入2052元;里阳乡人均耕地0.42亩,人均收入1820元。费改税前两乡人均负担分别是22.91元和23.81元,相差仅0.9元;费改税后,巨屿镇人均负担15.03元,下降34.3%,而里阳乡人均负担为26.81元,反而递增了12.5%,两者相差11.78元。税费改革试点之所以会造成新的税负不公,根本原因就在于新的政策对现行农业税制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如常年产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计量等没有作出根本性的改革,制度的“局部调整”无法承担起“公平税负”的重任。
(二)注重税制体系的统一与公平。
我国经济发展的二元特征,导致城乡税制呈现出工商税制与农业税制并存的二元结构特点。这种带有“人为”因素的税制结构,是计划经济、二元经济的产物,与入世后税制统一的要求不相适应。建立统一、公平的税制体系,促进贸易自由化、消除市场分割,是WTO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农业税制改革要按照税制统一的要求,按照对纳税人实行平等国民待遇的WTO规则,逐步实行与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为外资进入农业领域扫清障碍。
二、构建“资源+收益”双重调节的农业税制的主要内容
对现行农业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各种附加,设立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高收入农产或农业生产企业(或农场主)开征所得税,积极推进农业税制和工商税制的“并轨”,从而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体系。
(一)土地资源税。
具体做法是:将现行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二为一”(以下简称二税),统一开征土地资源税,实行分档固定税额,按年征收。
土地是一种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寸土地的使用都是有偿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缴纳税收也容易为社会接受。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实行城乡分征,带有很大的“人为因素”,既不规范,也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事实上,“二税”皆源于同一资源——土地,都是使用国有土地资源(城乡土地资源最终产权均归属国家)所付出的“代价”。统一开展土地资源税,以税率或单位土地税额高低来调节土地使用者的成本或收益,有利于贯彻土地管理政策,有利于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灵活、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农民收入增值税。
具体做法是:取消以总收入(毛收入)开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做法,以农业收入增值额和法定农业收入增值税税率计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农业收入增值额是农民(产)以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取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扣除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余额。农业生产经营收入是农民(户)从事农产品生产、流通所取得的收入,其核定可采取社会综合评定的方法,即在征收部门的监督下,由各村民小组召集农业生产经营户民主评定各个生产经营户的收入,经群众评议通过后,张榜公布。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统计部门抽样调查的结果作适当调整,经村民会议通过后作为核定收入的依据。法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是由税法明确规定,农民(户)进行农业生产、获取农业收入必需的资本支出,包括:种子、肥料、水电费、人工费、农用生产设备折旧等必要的生产性支出。对上述收入扣减法定支出项目后的收入余额,再依率计税。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
具体做法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企业(或农场,以下简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开征企业所得税;农民(户)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强税收对农业产业内行业差别及农户贫富差别的调控力度。
三、改革步骤建议
推进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并轨、建立统一的税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从当前看,相关条件尚不具备。鉴于目前农业的发展现状和税种开征格局,建议分两步改革。
第一步,近期目标。以规范税费分配关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目标,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合并,开征土地资源税;开征农业收入增值税,对经济欠发达地方实行零税率,对较发达的地方,实行低税率。同时,取消现行农业“四税”及各种地方附加,确立土地资源税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主导调控地位。
第二步,远期目标。以统一税制为目的,把农业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提高农业收入增值税率,最终实现农业税制与工商税制的完全统一。
作者简介:姜鼐,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在职法律硕士。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越南自从1986年进行改革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成果,农业更是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本文对越南的农业改革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主要总结了越南农业改革的基本特点和经验,提出了越南农业改革对我国农业改革的一些有益启示。
我国于1998年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了访问与考察,主要考察了越南农业改革的基本情况,包括贸易体制改革、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生产等情况。在考察中对越南广宁省东潮县的农户和该省的种子公司、南方橡胶总公司、粮食总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中越两国国情有很多相似之处,总结越南农业改革的经验,能够给我国的农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1.越南农业改革的情况和发展状况
农业是越南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支柱产业,截至1996年,越南有将近80%的人生活在农村,从事农业的人口占全国劳动力的72%。在越南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农业占了27%。
越南具有较好的农业生产条件,其耕地面积超过了七百万公顷,60%的耕地均为可灌溉面积。尽管越南的人均耕地较少,但是具有较高的复种指数和超过三百万公顷地可耕荒地。越南的主要粮食作物是稻谷,具有超过四百万公顷的稻田面積。其他的农作物还有茶叶、甘蔗、咖啡、木薯和玉米以及其他的热带作物。
越南在实施农业改革之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是土地国有化,主要由生产合作社对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对社员实行工分分配,对农产品进行统购统销。
越南从八十年代开始进行农业改革。在农业改革的初期阶段,主要措施是将农业生产的过程划分为八个环节,合作社承包五个环节,个人承包三个环节。对粮食定购数量进行稳定,对农户家庭经济发展进行刺激,对粮食收购价格进行提高。与此同时也实行了税收减免和余粮自由上市的措施,促进了越南农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粮食紧张的局面。1988年以后改革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开始进行了第二次改革。1988年的改革的主要措施是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户,将农户作为自主经济单位,从而实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建立了现代农业。
1989年之后,越南逐渐放开了大米价格和其他农产品价格,由市场决定农产品的价格,不再实行统购统销制度,改革粮食流通体制。越南国会于1993年颁布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农户能够获得国家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获得使用权之后的义务、权利、期限和用途,确定了农民经济主体的地位和长期使用土地的权利。与此同时越南对农业税制进行了改革,将农业税改为土地使用税,并对税率进行了降低。1996年,越南通过《合作社法》改革传统的合作社模式。
越南的农业改革涉及到分配、流通、生产等各方面,有效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推动了越南农业的发展。在改革的过程中,越南也不断引进国外的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提高良种率,促进农业技术的进步。
越南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农业的基础地位进行巩固。不断加强对农业的投入,积极引进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将搜集与发布市场信息和推广新技术的劝农体系建立起来,并不断的推动农业生产的多样化。越南还积极引进外资推动农业生产,与其他国家建立广泛的农业合作关系。
随着农业改革的迈进,越南的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仅打破了农产品短缺的局面,促进了农产品产量的增长,粮食产量大幅度攀升,促进粮食产量也得到了增长。与此同时越南也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米出口国,水产品、坚果、茶叶、橡胶、咖啡等农产品行销国外,出口创汇。
2.越南农业改革的有益经验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是越南农业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从1989年起越南,对粮食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放开了大米的价格。改革导向为增进出口,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不断推动粮食经营的市场化和生产的商品化。
具体的改革措施有价格改革、收购制度改革、国营粮食公司的改革、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改革、中介体系作用的发挥五个方面。
价格改革。主要是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取消国家的价格双轨制。粮食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收购粮食,如果粮食价格下跌则按照最低保护价收购粮食。与此同时提高城市职工的工资,促进就业。
改革收购制度。在收购制度的改革方面,越南不再实行粮食定购制度,也就是取消农民交售粮食的任务,农民有权决定出售大米还是稻谷。农民也无需和粮食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国家通过下达指导性计划来指导农业生产,每年由农业部对粮食公司下达粮食的出口和收购指令性计划。为了保障计划的完成还要动用税收、利率等经济手段。
国营粮食公司的改革,主要是建立起专储和经营两大体系。扩大国有粮食公司的自主权,要求国营粮食公司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自负盈亏。为了避免战争、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对农业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越南建立了粮食专储基金,由国家财政负担所有的费用。如果出现粮价下跌,则要由国家进行财政补贴,执行国家保护价政策。
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仅包括粮食存储系统,而且还建立了配套的利息补贴制度。如果粮食市场价持续走低,跌破了保护价,就要启动贷款计划和指令性收购计划。由农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由国家财政对粮食公司进行一个月全贴息。与此同时还要成立粮食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保护价格的利息补贴和粮食专储费用。并实行关税调节和进出口限额制度,使用关税杠杆。
中介组织的重要作用。中介组织的作用主要是避免大米出口中的恶性竞争和竞相削价,主要的中介组织就是越南粮食进出口协会,是一个由南方粮食总公司牵头的非政府组织。该组织能够将有约束力的最低收购价格制定出来,并将信息服务提供给会员。
越南农业改革与我国相比具有较大的改革力度和明确的改革目标,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效。然而越南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客观条件和背景与我国有所不同,其具有比较优势的稻谷生产背景,稻谷的出口竞争力和生产潜力均较强。与此同时越南的粮食作物较为单一,要建立区域间的调剂网络相对比较容易。在改革前的国营粮食公司的经营已经比较困难,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
以农户为核心的经营体制的完善。 越南的经营体制的改革对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有着借鉴参考的作用。越南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将属于国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长期使用,成为一种实际上的永佃制。社区型的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并非双层经营。越南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农民获得的使用权包括抵押权、继承权、租赁权、转让权和置换权。国家所有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地力退化,限制耕地的非农用途。该项改革得到了农民的大力支持。
其次,越南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农业赋税进行了规范和减轻。第三,越南对其合作社进行了改造,将合作社推向市场,建立新合作社。新合作社由农民自愿入股,具有法人资格。第四,越南还对劝农系统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类似于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非政府性质和政府行政两个方面。
3.越南农业改革的启示
将国有粮食企业推向市场,就要将真正独立的粮食专储体系建立起来。越南有一套非常完整的粮食专储体系,以此为前提放开粮食价格。使国营粮食公司能够面向市场。这种做法要求经营性业务和专储业务,必须自成系统,相互分离。我国的粮食改革也在推行“四分开”政策,越南的经验充分说明这种政策是可行的。因此,国家应该将一批粮库进行划断,推行专储粮买断,用财政专项基金对专储系统进行支持。这样就可以大胆的将国有粮食公司推向市场,运用市场手段来实现政企分开,从而将粮食市场化经营与国家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理顺。
对粮食内外贸体系进行改革。以外补内、内外贸合一是越南粮食公司盈利的一个重要原因。外贸会对国内粮食市场的平衡造成直接的影响。我国应该大胆的推行粮食内外贸分割体制改革,从而能够对内外贸信息做出快速的反应,避免宏观调控的混乱。
对分配关系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规范。为了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必须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明确的界定,并且对分配关系进行规范,改革旧体制,将新的分配关系建立起来,推行农业税费改革。
越南农业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改革效果,对我国的农业改革具有借鉴意义。通过总结越南农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能够为我国的农业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帮助我国不断推行和完善农业改革,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海警总队)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农民收入很低且生活缺乏保障,农村公共品十分紧缺而大量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就业,尤其是农村传统产业与城市现代工商业、农业自然经济与城市现代商品经济的二元经济特征依然比较突出的情形下,我国农业并不具备引入城市“以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基础的”现代工商税收体系的条件。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农业长远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现阶段应对农业实行休养生息,暂不征税,暂缓统一城乡税制。
关 键 词:二元结构;统一税制;农业税收;工商税收
暂缓统一城乡税制,不是指继续维持我国业已存在五十余年的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而是指给农业以休养生息的机会,暂不对农业征税。尽管不少学者因为受到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的鼓舞,认为“这是统一城乡税制的开端”,统一城乡税制是让“农民在税收负担方面取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实行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解决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由之路”,等等。但笔者认为,问题并不这样简单。现阶段我国尚不具备把城市现代工商税收体系引入农业领域的条件。如果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很大、农民收入很低且生活缺乏保障,农村公共品十分紧缺而大量富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就业,尤其是农村传统产业与城市现代工商业、农业自然经济与城市现代商品经济的二元经济特征依然比较突出的情形下,单兵独进统一城乡税制只是表面上做到了公平,即城乡税收待遇相同,而实际上则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不公正,必将进一步阻碍“三农”问题解决,阻碍城乡统筹发展。
一、农民的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仍然过低
尽管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4元提高到2004年的2936元,年均增长12.6%,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期由343元提高到9422元,年均增长13.6%(《2005中国统计年鉴》),城乡人均收入差距由1978年的2.56:1扩大到2004年的3.21:1。如果把城镇居民享有的住房、医疗、教育等各种类型的补助包括进来,而把生产支出等各种额外的责任和负担从农民收入中扣除,这一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到5:1~6:1(陈永志,钟春洋,2006)[1],大大超过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国际上通常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即1.5:1~2:1。我国如此显著的城乡收入差距使得农村人均消费水平仅是城镇的1/5(王振宇,2006),[2]农民的消费水平落后城市达10年之久且仍呈扩大趋势(叶祥松、罗海平,2006)。[3]
另外,据国务院扶贫办公室的数据,到2005年底,全国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有2365万人,他们的收入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20%;低收入贫困人口有4067万人,他们的收入仅是全国农民人均收入的29%(周立群,2006)。[4]
在我国,农民现阶段的收入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增值税的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的情况下,统一城乡税制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更何况农民收入之低主要是基于经济机会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等一系列城市优先的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如此之大且广大农民的实际收入还在温饱线上徘徊时,将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置于统一的税制体系中是不现实的。
二、农民生活仍然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尽管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依法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城镇,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偏窄,保障标准偏低。从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情况看,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10%左右的支出,而占总人口20%的城市居民却占支出的90%;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孙光德、董克用,2002)。[5]医疗保障在大部分地区是空白,农民多数处于“小病不看、大病没钱看”的状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最后一道“安全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也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如2002年,全国农村需要给予五保供养的总人数为570.4万人,实际享受供养的人数仅占48%;人均供养标准为1028元,占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1.5%,占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56%,低于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朱钢、贾康,2006)。[6]
在城镇居民逐步得到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同时,农村仍旧是以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为主导模式。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农村土地与家庭已不再能满足农民养老、医疗的需要,已不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了。农民的社会保障需求正日益显性化。因此,在农民的生存质量、生活水平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时,是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和城市居民面对统一的税制的。
三、农村公共品依然十分紧缺
建国以来,政府为了实现经济赶超战略,一方面,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价格暗税)和独立的农业税收制度(明税)这种“暗税”为主、“明税”为辅的特殊农业税制,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征用,最大限度地汲取了农业剩余。据统计,我国政府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在1952-1998年共取得27000多亿元收入(高冠,2006);[7]1950-2004年通过农业各税取得了7737.19亿元财政收入(据《中国财政年鉴2005》计算);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通过对农民土地征用的补偿价格与出让价格之差又获得20000亿元收入(陈永志、钟春洋,2006)。[1]另一方面,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又采取了只保障城镇公共品的需要、农村公共品主要由农民自己解决的城乡分治式的二元供给体制。据推算,仅1978-2000年,国家财政累计少向农业投入16458亿元,年均少投资748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支农支出的1.73倍(刘润秋、宋艳艳,2006)。[8]不仅如此,国家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品严重匮乏,还会大大降低农业生产力水平和私人资本收益,而这又会使农村资金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进一步向城市转移。据统计,1979-2000年,仅通过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两大渠道,我国农村资金净流出量就高达1.03万亿元(王振宇,2006)。[2]
正是政府在“多取”的同时还“少予”,使得农民在负担税收义务与享有公共品权利之间极端不对称、不公平,农民不仅没有得到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必要的生产、生活外部条件,就连自身原有的微薄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丧失殆尽。以至于到2005年,全国有50%的行政村没通自来水,60%的农民无合格、卫生的厕所,7000万户农民住房需要改善,1.5亿农户需要解决燃料问题,6%的行政村未通公路,2%的村未通电,6%的村未通电话,1%的乡镇没有卫生院,60%以上的县没有标准的污水处理场等(叶祥松、罗海平,2006)。[3]
即便是具有纯公共品性质的义务教育,在农村的投入也非常有限。以2000年为例,农村初中和小学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相当于城镇水平的32.66%和38.99%,农村初中和小学的平均预算内基建支出相当于城镇水平的18.81%和29.35%(朱钢、贾康,2006)。[6]结果我国农村中、小学大量校舍年久失修,危房普遍,债务累累,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低下。在一些贫困地区甚至出现“初中生教初中生、小学生教小学生”的现象。因此,在农村公共品还如此紧缺的情况下,我们怎么能无视城乡享有公共品权利上的严重不平等而去孤立地谈论城乡纳税义务的统一?!
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未能转移就业
目前,我国约5.4亿农村劳动力中至少有2亿剩余劳动力滞留农村,难以转移就业(王恩奉,2005)。[9]这既与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缓慢、吸纳劳动力能力有限及农村劳动力自身素质低下有关,也与我国城乡分割的就业体制相联。我国在建国之初就构筑了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严格限制劳动力流动及城市就业保护的政策和制度。虽然20世纪90年代初有所放松,但是后期由于城市自身就业形势的严峻,城市又加强了对于外来劳动力的就业限制和阻挡,如对进城务工农民采取限制工种、同工不同酬等歧视性政策,另外,对农民工子女进城上学收取高额赞助费,则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的流动成本。
大量富余劳动力滞留农村,直接导致农民收入水平的低下,并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 而“只有当农村和城镇地区之间劳动力(和资本)的转移相对自由且成本较低时,农村人口才会充分享受到经济增长的好处。”(D·盖尔·约翰逊,2004)。[10]因此,只有在城乡劳动者能真正平等地参与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在农村富余劳动力真正拥有非农就业的权利和出路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城乡统一的税制。
五、农业尚未摆脱原始的生产工具以及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
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而我国农民的劳动工具自秦汉以来就没有重大改进,目前还在用肩挑背扛锄头挖这种原始的生产工具进行生产。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国农村实行土地分户承包经营、少量剩余产品分户出售这种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与消费简单平衡的小农经营模式。小农经营模式不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如小生产的封闭性特征阻碍了农村市场开发,高度分散的经营体制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还不利于现代科技对农业生产的普及,与现代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要求、对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和农业产品标准化、品牌化的要求都不相适应。
但这种传统的小农经营模式显然与我国农业落后的生产力是相互适应、相互强化的,他们共同阻碍了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进程,使得我国农业自然经济特征仍然突出,农业产业长期停滞不前。我国农村传统农业的脆弱不堪与城市现代工商业的蓬勃向上所构成的差距正是我国现行城乡诸多差距中最为根本的差距所在。
因此,当我国城市工商业正在现代化、市场化进程中阔步前进时,我们怎么能对以原始生产工具为生产力水平标志、自然经济特征仍然突出的农业,在税收立法精神上作同等要求呢?!
六、农业风险有增无减
农业是自身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高、利益外溢显著的基础产业,同时还是弱质产业,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所以,各国都普遍给予保护、支持。但我国政府的保护与支持甚为有限。如1996-2000年,按WTO农业协议口径计算,我国财政农业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分别只有4.9%、5.3%、7.4%、7%和8.8%,而发达国家同期对农业的支持总量占当年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0%~50%,发展中国家约为10%~20%(王朝才、傅志华,2004)。[11]而按照一些历史学家的研究,自中国可考证的历史开始,包括新中国在内,历朝历代的农业投入扣除“皇粮国税”之后实际都是负数(王正谱、虞涛,2005)。[12]
不仅如此,我国农业还面临着劳动力素质过低、水土资源紧缺、生产规模过小、生产工具原始、经营方式落后、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匮乏等等一系列比较特殊的不利因素。尤其是我国农业尚未经过长足发展便进入了WTO后过渡期。按照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农产品市场将全面放开。在这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市场国内化的市场环境中,面对国外发达的现代化农业的激烈竞争,我国农业岌岌可危。因为,自1996年起,我国主要粮食品种如玉米、小麦、大豆便相继失去比较优势,蔬菜、畜产品的竞争力也正在减弱(蒲文彬,2005)。[13]另外,据测算,2010年我国粮食缺口大约在3500万吨~5000万吨,缺口量是全社会消费总量的10%左右,到2020年,这个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马晓河,2006)。[14]
因此,我国农业正亟需政府通过不征税来降低过高的生产成本,通过妥善利用WTO允许的各类政策在农业教育(人力资本)、实用技术开发推广、农业服务体系、灾害补贴、环保、基础设施等方面增加投入,对农业实施多方面的有效保护、支持,而不是征收与现代工商业同样的税收。
七、农村现有的税收征管环境尚未达到统一城乡税制的要求
我国农村9.4亿人口,近2.5亿个农户(《2005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并且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规模超小型,生产太分散。另外,人均2亩左右的耕地所带来的土地收益通常情况下也仅仅是维持温饱,农业剩余极其有限,粮食生产零利润特征比较明显(王恩奉,2005)。[9]这一切都决定了在我国农村执行现代城市税制,其税源将极其分散、零星,征收困难,征收成本高昂。而且我国农村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商品化率在35%-40%之间,个别地区只有10%(杨元伟,2005)。这也进一步加大了在农村实施以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为基础的城市现代税收制度的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不对农民征税,并不是说农民就不承担任何税负了。即便暂不对他们征税,也只是说他们暂不是直接的纳税人,却不能否定至少他们在市场上购进商品与劳务时,仍要以负税人的身份来承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些现代间接税税负的。据测算,我国农民目前一年实际负担的间接税接近5000亿元(杨文斌,2005)。
八、结束语
显然,暂缓统一城乡税制、暂不对农业征税,对农业实行休养生息,是直接将农民税负转为农民收入,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并会激励各界资源的农业投入,从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长足发展。而农民收入的提高又会极大地刺激农村市场需求,刺激城市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城乡间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
当然,暂不对农业征税也有不利之处。如全国税收收入会因此少了一块。若以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农业税收入规模衡量,全国每年将减少600亿元左右的税收(李成威,2005)。当然,这也是税收减少的最高额度。因为即便是对农业实行现代城市税制的改革,根据中性改革原则,也不应使农民在城乡统一税制之下的税负高于二元税制下的税负。因为我国原农业税不论收入多少,皆按总额征税,没有起征点及费用扣除的规定,税负已经很高;另外,暂不对农业征税还会使得以农业为主要税源的县乡财政产生困难,对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行和基层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有效供给产生影响。
尽管如此,但上述这些不利影响是有办法加以化解的,并不严重。因为自2003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一直高速增长,每年增幅超过500亿元,2005年我国税收总规模已达30866亿元(谢旭人,2006),我国财政已完全有能力承担对农业实行休养生息、暂不征税的政策成本。而且,我们也应该并能够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加强行政体制和预算制度改革、完善财政体制和中央及省的转移支付制度来为县乡财政提供与其事权匹配的资金保障。
总之,暂缓统一税制,暂不对农业征税,实为权衡利弊后的明智之举。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会计师宋兰在“2006中国税收高层论坛”上所说:“税收工作的重心不仅是筹措更多的税收收入,更重要的是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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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蒲文彬.WTO框架下的中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的调整与选择[J].财贸经济,2005,(12).
[14]马晓河.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新农村及其政策建议[J].改革,2006,(1).
责任编校:谭安华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我国政府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减少员额100万。这是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6月4日在军委扩大会议上宣布的。
邓小平在这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分析了当前的国际形势,阐述了我国的对外政策,论证了人民解放军实行改革体制、精简整编的根据和意义。
邓小平指出,世界战争的危险是存在的。由于两个超级大国正在进行军备竞赛,战争因素还会发展。但是,人民是要求和平、反对战争的,世界和平力量的增长将超过战争力量的增长。中国政府始终高举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定地站在和平力量一边。全世界维护和平力量进一步发展。在较长时间内不发生大规模的世界战争,是有可能的,维护世界和平是有希望的。
邓小平强调,中国要集中力量搞经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我们需要有一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也正在努力创造和维护这个和平环境。经济建设是我们的大局,一切都要服从这个大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减少员额100万,是中国政府和人民有力量、有信心的表现。它表明,拥有10亿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愿意并且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维护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参加军委扩大会议的陆海空三军高级干部,坚决拥护这一重大战略决策。他们一致表示,要服从大局,在大局下行动。他们坚信,人民解放军有决心、有能力保卫祖国安全、保卫四化建设。
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军队减少100万员额的方案,将在今后两年内有秩序、有步骤地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已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协助军队完成这一任务。
——1985年6月11日《人民日报》
延伸记忆
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简称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指出,农村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改革农业管理体制,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需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决定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洲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
农业体制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中国水资源日益短缺,使得我国政府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达到农业节水的目标。我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差异,本文以南北方、东西中部、七大区域的3种区域视角,对全国、各区域农业水价改革。
关键词:新时期;农业水价;改革
前言: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农业生产过程中会大量消耗水资源,而在技术、工程、管理、节水意识以及水价等多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导致我国农业用水量大,用水效益低,节水潜力巨大。因此为了建立健全的农业水价机制,达到农业节水目的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重要性
1.1提升农业灌溉效率
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农村地区实施了水价综合改革,农田灌溉条件较之前已经有明显的改善。希望采取更科学的灌溉方式,降低部分成本,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效益。
1.2帮助解决水事纠纷问题
每年灌溉用水的时间比较集中,用量较大。在这个时间段就会出现其他行业或区域用水困难的事件,需要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在矛盾尚未激化的时候就找到解决办法,确保每年的农田灌溉活动顺利进行。
1.3缓解水资源紧张带来的压力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水资源都比较紧缺,一部分原因是水资源匮乏,还有一部分原因就是水资源的利用率过低。水价综合改革能让水资源的使用更趋于合理化,各项用水实施定额政策,严格查处非法用水案件,规范水资源的使用,调节水资源供需关系,让水资源的保护和使用工作进入可持续发展状态。
1.4有利于约束农民节约用水
水价改革就是为了让水费的收取更加合理,将水费的征收标准制定在既不會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又避免水资源浪费的范围内。因此必须综合考虑问题,将供水工程的运营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和实际用水情况结合在一起,制定最科学的水费收取计划。
2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
《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进行明确,是利用10年时间基本建立合理且健全的供水成本与节水管理的农田水利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创新,与新时代发展过程中的投融资体制相结合,建立更适合未来发展的农业水价价值;将农业用水价格达到与运行维护成本持平,推进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开展用水定额管理,通过持续性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的有效建立,鼓励农民养成节水意识;推动适合农业节水目标的技术措施,优化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将农业用水管理从原有的粗放式管理转变为集约化管理。《意见》中不仅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目标加以明确,也明确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节水目的达成的作用效果。不同年份降水量差异,会使农业灌溉用水出现一定差异,而根据重庆、新疆、黑龙江等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经典案例分析证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农业节水具有重要意义。
3实现我国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的途径
3.1制定科学水价管理制度
在制定农业水价计费标准的时候,一定要存在一个梯度,不同区域的水价按照不同的标准收取,四季的水价也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计算。水费收取标准要详细,每一项收费标准都要明确地列举出来,并且将相关标准及文件分发到农民手中,明确用水需要收取水费,收费的标准是什么。与此同时,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对节约用水,年平均用水量较低的农户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奖励。
3.2采取特殊推进措施
针对水资源丰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影响,导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法落实的地区而言,针对改革进度超慢地区应采取特殊的推进措施,以华中等地区为代表,此区域内各地区的改革进程推进远落后于预期目标。需要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分析改革进程推进缓慢的原因,采取特殊的改革政策,进一步推进改革进程。华中地区的经济水平偏低,降水量相对丰富,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过程中地方财政无法在改革中投入过多资金,也是导致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因此,针对华中地区的特殊性,不仅需要加大中央财政补贴力度,也需加大考核督导力度,提升农民的节水意识,进而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加快,尽快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我国山东省推行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政策,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的水费支出,保障农户台理用水权益,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健全精准补贴机制,以水价调整为前提,补贴与承受能力挂钩,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不予补贴。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程序、方式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市自行确定。兑现补贴,可以在用水户认可的前提下,对维修养护主体采取按项补贴、据实报销等方式兑现补贴;也可以对各类用水户按照扩大或改善灌溉面积或用水量,在灌溉周期结束后或年终统一发放。这样的政策能够有效的践行水价综合改革目标,促进用水科学性,水价科学性。
3.3强调协调管理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建立完善、健全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完善改革机制、对农业用水总量进行控制,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设备,对现有的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通过上述措施的合理应用,可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有效推进,实现节水目的。改革过程中要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重视多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加强管理力度,从而提升农业水户的节水意识,更好促进改革的落实。
3.4实现灌溉设备和计量设备的科学化
目前导致农民灌溉用水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就是灌溉设备不够先进,农民无法准确掌握灌溉的程度,计量设备只能测量大致的用水量,很多农民缺乏科学灌溉意识,不了解农作物最佳蓄水量,盲目灌溉。分摊或按亩数收取水费的水价计量方法导致农民产生各种不满情绪,觉得多用水才划算,最终造成水资源的浪费。需要政府组织科技人员走进田间,帮助农民实现科技种田,使用适合的灌溉设备,同时要引进先进的计量设备,更加准确地计算农民的用水量。
3.5进一步夯实改革基础
健全的工程体系和用水计量设施是推进改革的基础,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硬条件”。各地以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为重点,大力完善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体系,截至2020年年底,规划内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任务目标如期实现,大型灌区和中型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分别提高到0.513、0.529,大中型灌区灌水周期与改造前相比平均缩短3~5天。2020年,全国新建、改建灌溉用水计量设施12.6万处,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渠首基本实现供水计量,已实施改革的区域按照管理需要配备了计量设施。部分地区探索形成一批以电折水、以油折水、计时折水等经济实用、群众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显著降低了管理成本。
3.6不断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各地有序推进农业水价核定和调整工作,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水利部积极推进大中型灌区供水成本核算,大型灌区和重点中型灌区已完成供水成本核算,为农业水价调整奠定了基础。在各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推动下,已有300多处大型灌区完成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其中240多处完成水价调整;970多处重点中型灌区完成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其中900多处完成水价调整。政府定价农田水利工程的执行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差距逐步缩小,部分已完成改革的区域水费收入加精准补贴后基本达到运行维护成本。部分地区通过改革减少了层层加价环节,提高了用水管理水平,减少了农民用水费用支出。
3.7因地制宜确定改革验收標准
因地制宜是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的关键。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地理条件、种植结构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如南北方水资源条件不同,地表水灌区和井灌区工程计量要求不同,水价占大田作物与经济作物收益的比例不同等等。“十四五”期间,各地将有序开展已改革面积的验收,验收标准是对改革目标的细化,应对不同区域或工程类型分类制定标准。比如小型灌区多为群管工程,一般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这类工程的改革重点在建立和落实工程运行维护机制上,而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的改革重点在完善工程体系、加强用水管理的基础上,要向价格机制倾斜。
结束语: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效落实,不仅可达到节水,保护水资源的目的,对于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均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针对改革进程超慢地区采取特殊推进措施,重视对已经获取的成果进行巩固与提升,强化协调管理,重视多渠道资源整合,从而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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