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1篇

(云政发[2007]7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维护和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群众,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长效机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统筹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全面推进。

二、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人口。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混合家庭中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不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遵循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教育、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困难群众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燃料等基本生活的需要,并适度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费用,科学制定保障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各地所确定的保障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标准,并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准确核实农村家庭收入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优待金、在校生获得的生活津贴和困难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由省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把家庭收入核算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审核评议情况,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低保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委会;经村委会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所在村委会再次张榜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的,发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1 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县级民政部门要逐户登记保障对象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时,逐级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认真落实保障资金

农村低保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救助资金、争取中央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各地救助工作实际并综合考虑各州、市的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以及边境、人口较少民族和藏区特殊情况等因素,对各州、市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的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捐赠和资助,所捐助的资金全额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专项用于补助和改善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各州、市要综合分析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比重、财政能力、农民人均消费支出、贫困状况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资金分担方案。

六、规范保障资金发放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差额补助,具体补差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对象家庭实际收入核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要求,根据农村低保对象的不同情况实施保障。

农村低保资金统一从2007年1月开始发放。今年暂按季度发放,从2008年起实行按月发放。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发放方式,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纳入“一折通”进行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逐级报送省民政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农村低保对象的数量和实际救助水平,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农村低保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七、加强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级农村低保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也要设立相应专账,用于办理资金支付和发放业务。农村低保资金专账除支付保障金外,不得向其他渠道拨付款项,不得提取或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专账内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力度,足额落实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开展。要适应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结合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采取整合乡镇行政资源、安置撤并乡镇富余人员等多种办法,扩充基层管理人员,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提高基层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牵头和组织实施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针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强管理,规范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保障资金,制定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按时足额发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统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 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

(一)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符合申请条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 区(县)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农村低保申请申办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优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

(四)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身份证明;

(五)起义投诚、特赦和刑满释放转业等身份证明;

(六)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七)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或外区县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八)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重残人需提供区县残联组织出具的重残证明;

(九)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

(十)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云南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全面覆盖农村低保

新华网云南频道5月15日电(记者 浦超 何璐璐)记者从云南省民政厅了解到,近年来,云南省积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在农村低保、农村敬老院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倾斜和重点支持。

据了解,农村低保建制以来,云南省民政厅一直对人口较少民族地区、边境、藏区等特殊地区在保障对象分配、资金方面采取了扶持措施。2007年全省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将全省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在建制之初,省民政厅协调相关部门对全省33个边境县(市)、藏区县以及人口较少民族县在保障资金上给予了重点倾斜,省级财政对33个县(市)中的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100%、非国家和省级重点扶持县补助85%,从而确保了农村低保制度在这33个特殊县(市)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2008年,省民政厅以边境、藏区、人口较少民族地区为主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全省新增保障对象71.6万人中,33个特殊县(市)就增加了42.96万人,占新增人数的60%,并先后两次提高补助标准,使全省月人均补助金额达到了50元。扩大保障面和提高补助水平的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包括人口较少民族在内的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另外,2006年以来,云南省加大了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改善农村五保对象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三年来,云南省已在人口较少民族聚居的县(市)建设了29所敬老院,切实改善了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环境。

农村低保制度应注意八大问题

今年5月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一锤定音,正式作出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件划时代的事件,其历史意义无论如何评价都不过分:对社保制度改革来说,它将成为一项重要突破,为我国社保制度走向不断完善和成熟而填补一个空白;对三农问题来说,它与取消农业税一样,将被载入我国农村改革的历史史册;对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伟大远景目标来说,它是一个重要战略部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只有4个省份还未出台农村低保政策(但都已上报省级政府审议,近期既可出台),所以,农村低保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不是政策上覆盖面够不够的问题,而是如何加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问题,它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在融资结构中应强调中央政府的责任,并以某种形式相对固定下来。农村低保制度是一项地方政府举办实施为主和属地化管理的社保制度,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但在中央财政转移的规模和方式上、对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不同配比、特定地区中央财政的配比规模、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的条件要求等,要予以制度化,使地方政府既有财政安排的制度预期,又可促进其实施和执行低保制度的积极性;既可增强中央政府的社会公信力,又可达到低保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化的目的,以防止出现上下博弈、左右攀比、朝令夕改、前后不一致、随意性比较大、效率低下的情况发生,以往社保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类似教训应予以吸取。

第二,农村低保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在行政管理费用上应纳入预算安排。多年来社保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显示,行政费用的安排常常受到忽略,这既有可能导致一项“好政策”因“交易费用”问题而产生“制度失灵”现象,同时又可防止挪用资金和利益输送等腐败的产生。在去年国家审计总署的报告中披露的71亿违规资金里,因这类原因导致的违规金额占6.5%,是地方政府甚至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已而为之的“官方违规行为”,是导致利益输送的一个制度根源。

第三,应妥善应对支出规模的不断扩大。低保制度融资渠道来自于一般税收,凡是这样的非缴费型社保项目,其支出趋势的一个普遍规律是具有覆盖人口难以控制,支出规模不断扩大的特点。贫困人口基本是一个“常数”,不管人均GDP是1千美元还是1万美元,贫困是永远存在的,支出扩大的趋势也是一个世界性的规律:例如,美国1974年刚建立“附加收入保障”(SSI,类似于低保)时受益人仅为400万人,支出为52亿美元,而2002年底则上升到680万人,支出超过346亿美元。此外,由于低保属于家计调查式的项目,受益额实际是对个人收入的一种“补差”,所以,对受益人进行家计调查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费用逐年增长,成本不断上升,这也是一个普遍的规律,例如,美国“附加收入保障”1974年是2.85亿美元,到2004年骤升到31.49亿美元,即30年间上升了11倍。

第四,农村低保应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渐加大力度。根据民政部刚刚公布的《2007年第1季度民政事业统计数据》计算,农村低保补差额大约是月人均27.6元,而城镇低保平均为92元;就是说,城镇低保补差额是农村的3.6倍。据统计,我国城市居民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3倍;如果按这个比例计算,城镇与农村之间的低保补差比例与其人均收入差距相比,农村低保的补差不算低。但问题是,如减去农民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城市居民享受的其他公共服务待遇等因素,城乡居民收入的实际差距就将实际超过6倍以上。此外,与城镇低保月人均实际补差额相比,农村的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城镇,且不稳定,呈现出波动的状态:2005年是22.60元;2006年提高到33.2元,2007年第1季度末又下降到27.6元;而城镇则呈稳步抬高之势。因此,建立全国低保制度之后,应关注农村低保的这个问题,从而体现出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性。

第五,民政系统与社保经办系统应密切配合。由于低保的性质是对“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种补差,所以,家计调查需要扣除的一些重要项目(除了 4 其他收入以外)还须包括养老、医疗和生育等基本保险的待遇收入等(城镇还包括失业保险等),这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流动性很强的农民工,因此涉及到许多部门的配合,否则,“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核准审查将难以进行,且农村的收入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但由于低保(民政系统)与社保(社保经办系统)分别由两个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这就需要横向之间的密切配合。

第六,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核批准制度,防止利益输送。城镇低保的经验教训告诉人们,低保的审核和批准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优亲厚友”的现象,甚至个别居委会曾出现一些利益输送和不公正行为。农村的情况更为复杂一些:一是农村的宗亲氏族关系特点更为明显,二是农村干部的数量和素质等与城镇居委会干部都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农村低保资格的鉴别审核更为复杂等。因此,要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审核批准制度,在建立数据库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有效发挥民主评议等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由此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七,尽快颁布“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镇低保诞生于1993年沿海发达地区;后来,1999年国务院以政令形式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而促进了城镇低保在全国的普遍实施;目前的受益人口已超过2200万。城镇低保的演进历史说明,中央政府的立法是落后于地方的实践的,因此,在建立全国农村低保的进程中,中央政府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颁布“全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吸取城镇低保的经验教训,为全国农村地区建立一个基本制度框架,避免个别地区走弯路。

第八,规避城镇低保实践中个别城市出现的“养懒汉”现象。与任何其他社会政策一样,比如“最低工资制”和“劳动合同法”等,低保制度也同样具有某种“双刃剑”效应,但是,任何社会政策都有某些负面影响,发达国家几十年来的社保改革浪潮从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个答案,问题在于如何看待和规避这些负面影响。城镇低保实践中个别城市出现的“养懒汉”现象应成为建立全国农村低保的前车之鉴,有关部门应积极跟踪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严密监控其对劳动力市场弹性的影响

农村低保政策问答

一、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持有我市常住粮农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

二、我市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是每人每年1000元。也就是说,家庭年人均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差至每人每年1000元。

三、我市农村低保资金来源及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我市农村低保资金由市财政承担50%,镇(街道)财政承担50%。低保资金由民政局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按季度社会化发放。

四、申请农村低保待遇须履行哪些程序?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核实,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寿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镇(街道)政府审核。

3.镇(街道)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民政局审批。

五、如何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1.夫妻;

5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以及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弟、妹;

7.户口已经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计入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的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六、哪些人员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或须暂缓办理低保手续?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新建、装修住房,购买机动车辆、高档非生活必需品不满一年的; 3.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年费用超过我市农村低保标准30%的;

4.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6.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的; 7.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七、如何核定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得纯收入的总和。包括: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 4.农村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

5.市政府确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八、对农村低保资金如何管理?

1.市财政局、民政局每半年对镇(街道)农村低保资金的配套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年底将组织纪检、审计等部门进行审计检查。

2.对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镇(街道),市财政局将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扣留,通过民政局直接发放到农村低保对象手中。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2篇

来源: 甘肃临夏积石山民政时间:2010-07-20 14:43

干部“八清楚”

一、申请农村低保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我县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三、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及村级民主评议;乡(镇)人民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四、乡(镇)评议机构

乡(镇)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办、司法所、计生办、财政所等负责人组成。

五、村民评议机构

村建立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群众代表组成的评议人员库(每年调整一次),人数不少于25人,每次评议时由包村干部、村干部和群众代表三人共同负责从人员库中随机抽取7人以上组成村民民主评议小组。

六、农村低保分类依据

一类即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

二类即家庭部分成员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的,需要长期保障的。

三类即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成员中有患慢性疾病,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的。

四类即单亲家庭、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无扶养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有在校就读大中专生的困难家庭。

五类即家庭中有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或因其他原因造成一年内无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家庭。

六类即县民政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纳入的贫困家庭。

七、分类施保及补助标准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八、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低保的

一、二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年审核一次;

三、四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半年审核一次;

五、六类家庭由乡(镇)、村每季度审核一次。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二0一0年五月

群众“五知道”

一、农村低保申请程序

1、户主申请;

2、村委会入户调查;

3、村级民主评议;

4、乡(镇)政府审核;

5、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有外地户籍的,提供户籍地有关收入状况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复印件;

6、计生“两户”应提供计生部门证明。

三、农村低保分类补助标准及发放形式

农村低保分六类施保,按季度发放资金。一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二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85元;三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70元;四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65元;五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55元;六类家庭每人每月补助40元。

计生“两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低保。

农村低保补助资金实行“一折统”发放。

四、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1、家庭上人均年纯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

2、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在校学生除外),而不愿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导致家庭生活贫困的;

3、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违法犯罪正在执行刑罚的(本人);

5、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特殊原因除外);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7、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8、干部职工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

9、不送适龄儿童入学的;

10、因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导致家庭贫困等。

五、监督、咨询电话

积石山县民政局:0930772166209307725002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3篇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秀

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未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 1. 外地来本市就读在校学生

2. 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人员 3. 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审核

4. 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 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 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三.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 B C三类。A B实行“红本”管理。C一般是“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

B类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教育负担重家庭。此类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应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障标准的20%。

C类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渐退差额救助保障,鼓励自我就业。对此类家庭在内可一次性享受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保障期内通过努力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个月的保障鼓励,救助保障到期后自行停止。 四.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三无”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证明。户籍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机构需在其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

农村低保

一. 农村低保,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和区别补差”的方法,按以下原则给予保障: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抚养义务人又无抚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重病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因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70%给予保障。

(三)重残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60%给予保障。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计生家庭及因灾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给予保障。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4篇

农村低保工作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 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群体基本生存权的一项根本措施,也是 国家惠农政策的一项具体体现。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付诸 了诸多的努力,使得我县的农村低保工作始终走在健康、高 速发展的大道上。

一、农村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 2007 年我县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大幅 改善了我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截止**年底,我县在 册的农村低保对象有**户**人,占我县农业人口的**%,其 中,因病致贫**人,因残致贫**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致贫** 人,因其他原因致贫**人。目前我县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为 **元。 2007 年, 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安排 **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元,本县财政安排**万元,当年 支出低保金**万元;2008 年,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分别 由省级财政安排**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元,本县财政安 排**万元,当年支出低保金**万元;2009 年,我县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金分别由省级财政安排**万元,市级财政安排**万 元,本县财政安排**万元,当年支出低保金**万元。三年来, 省级财政累积补助我县**万元,市级财政累计补助**万元, 1 本县财政累积安排**万元资金;

- 1 障待遇,杜绝错保、漏保现象,做到了“应 保尽保”下的“应退则退” 。切实将保障金发到最需要的困 难群众手里,保障好低保低保的基本生活。

三、农村低保工作中的问题

(一)操作行为欠规范,工作不够细致。一是基于农村 家庭收入的测算相当困难,基本上还是以评议为主,这就不 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二是公示操作无实效。低保公 示基本上是结合村务公开在村委会进行,有的村民组距离村 委会较远,对公示并不知晓也在情理之中;三是一些村召开 村两委会存在没有村民代表参加的现象;四是仍然有个别低 保对象与低收入水平不相符。

(二)宣传工作不到位,主导思想需端正。我县农村困 难群众普遍存在文化水平低,乃至文盲的情况,导致了他们 不能较好的理解低保政策。而且,一些基层干部服务意识不 够端正,责任心不够强,这也导致了农村低保政策在群众中 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甚至产生曲解:很多群众认为只要年 老或是身带残疾便可以领取低保。

(三)基层人员少,部门配合力度不够。农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是一个浩大的复杂工程, 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仅仅依靠民政部门去动员组织落实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基 层民政办力量薄弱。现在各镇民政办一般只有两个人,要管 理优抚对象、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农村低保、 城镇低保、 农村孤儿等,平均每人直接服务对象有近千人,再加上一些 临时性、突发性、协调性等工作,导致工作开展难以有效满 足群众的需要。

(四)低保对象界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规范。在发放 农村低保指标时,如何界定村民收入,在实际操作中也是一 个难题。随着 “应保尽保”的落实,保障面的进一步扩大, 除了带有共性的银行存款无法查实、务工收入及隐性就业、 弹性就业收入难于核实外,农村低保对象的饲养收入、农作 物收入的估算也很难做到绝对准确,从外表看也很难分辨贫 富差距,因病返贫、子女求学返贫的情况也很难精确统计。 这些现象的存在,造成了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对农民收入缺乏 有效的审核手段,导致了在实际执行时尺度把握无法统一的 问题。

四、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农村低保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要想持续协调发 展,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管理所不只是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农村低保、城乡医疗救 助、城乡临时救助、五保供养、敬老院等工作也属于其负责, 这一名称和定位已远不能适应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发展。此 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所行使着政府救助的职能, 但目前依然为事业单位。由于身份限制,低保所本身不具备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看到,随着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 强,政府公共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是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在 实际工作中,低保所落实各项低保政策,如监督、检查等都 会有许多矛盾不好解决,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滞缓了农村

低保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

第二, 要继续建立健全农村低保, 使之不断呈良性发展。 基层低保工作力量薄弱室影响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问 题,所以,乡镇须有专人负责低保工作,并要加强低保业务 培训工作。只有完善的低保网络才能保证低保政策真正惠 民,充分帮助最贫困的群众,让保障金切实发到最需要的群 众手上。 - 5 -篇二:乡镇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报告 乡镇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报告 xxxxx镇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自查报告 县监察局、县民政局:

按照《xxx县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要求,我镇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10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村低保自我检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镇总人口为45297,其中农业人口为40834人,全镇共有26个村,截 止2012年6月份现已享受农村低保户数760户,人数为1987人,占农业人口的 4.87%。通过各村自查清理,全镇共清退农村低保 30户,58人,其中死亡人数 9人,生活已转好的21户,49人。

二、工作举措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xxx镇农村低保监督检查领导小

组,由镇长邹时敏任组长,由纪检书记张勇生、组织委员钟平为副组长,各片长、各村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邱玉财、王锦煌、曾宪华、周全等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曾宪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确保清查工作的序推进,同时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xxx镇农村低保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各村支部书记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加大宣传力度,做到人人监督。各村必须开好会议,传达上级文件精

神,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要求各村必须把2012年6月份在册已享受低保的对象名单张贴在每个村委会设置的永久性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里公示,并公布县民政局(5637015)、监察局(5630520)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3、统一思想认识,严明工作纪律。要求各村要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 的高度,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开展农村低保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凡在自查中发现问题主动上报的,将从轻从宽处理,若自查不到位,在清理检查期间查出问题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4、结合“三送”工作,细化清查范围。结合“三送”工作,要求各“三送”干部,逐户上门走访2012年6月份已享受低保户家庭,走访个别群众,听取意见,特别重点清理以下情形。

(1)、村干部本人或亲属违规享受低保政策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2)、对村干部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民主评议、暗箱操作的,一律坚决予以清退。 (3)、对死亡了的人员仍吃低保的,必须清退。 (4)、低保对象已购买汽车的,必须清退。 (5)、低保对象购买房产的,必须一律清退。 (6)、享受低保名单中存在“合户”现象的,必须取消。 (7)、通过上户走访,发现已享受的低保户不符合农村低保享受条件的,现已超标的,必须清退。

(8)、经群众举报,反响意见大,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且事实情况属实的,一律清退。

三、存在的问题

1、有部分村有存在享受低保对象已死亡仍吃低保现象,未做到及时清退。

2、部分村拆户保,存在“一户保一人”现象。

3、部分低保户意识差,普遍认为“低保终身制”。

4、村级低保公示栏样式不统一或不规范。

5、村级低保管理制度上墙牌比较缺乏。

6、村干部业务水平较底,尤其是家庭收入的很难核算,低保户界限较难把握,评定方法缺少创新。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1、针对群众反应意见大的村,责令其限期整改,开好低保听证会,重新评定低保户。

2、加大农村低保的申报、审批程序的宣传,进一步增强群众对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意识。

3、多举办低保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村干部的业务水平。

4、设立全镇统一的永久性的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

5、建立建全低保听证制度、定期审验制度、动态管理制度、三榜公示制度,并要求各村必须上墙,并规范各村农村低保档案资料的存档。 xxx镇民政所

2012年x月xx日篇三:某镇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报告 **镇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报告 **镇有**个行政村,总户数**户,总人口**人,耕地面积 **亩,2010年全镇财政收入**万元,农民人均收入**元。在这次对农村低保核查工作中,我镇严格按照低保政策,逐户排查,逐人落实,全面开展了地毯式自查自纠活动,做到了严字当头,阳光透明,程序规范。经全面核查、调整,我镇现有农村低保户 户, 人,其中一类人员 人,二类人员 人,三类人员 人。向将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1、采取“四建”、“三包”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在农村低保自查自纠工作中,我们采取了“四建”、“三包”措施,达到人人有责任,个个有压力,为自查自纠务求实效打下坚实基础。

“四建”,即: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建立由镇长任组长,纪检书记和主抓副职任副组长,五个管理区总支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区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包村干部是具体责任人。做到各层面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搞好具体协调,统一发挥职责,合力推进工作。二是建立指导组。全镇23个村分5个管理区,组成5个指导组,由总支书记带队,逐村逐户开展督查,采取“日报告”制度,每天逐村汇报低保自查自纠开展情况。三是建立自查组。23个行政村,由村支部书记牵头,全体村干部参与成立自查自纠组,对村里每

个低保户,每个享受低保人员,逐户逐人重新核查。核查低保户目前现状(是否死亡、出嫁),核查低保户目前经济收入状况(是否脱离低保行列,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现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坚决去掉,对应保而未保的户及时调整加入低保,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四是建立督查组,由镇纪检书记牵头,抽调民政所、财政所、司法所、办公室人员组成督查组,采取不打招呼、不反馈的形式,直接入户明查暗访,实行“一日一督查,三天一通报”,对组织不力搞形式的村,立即通报,发现严重问题,又不自查自纠,对支部书记就地免职。

“三包”,即:一是总支书记包区,对分包区所有低保户自查自纠工作负总责。二是机关干部包村,机关干部对所包村的低保户情况负全责。三是村干部包户,每个村干部对所分包的低保户负直接责任。在复查中,发现一例不符合政策,共同追究三级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健全组织、实施三包措施,进行自查互查,对核查的结果采取“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从支部书记到包村干部,到区总支书记,最后镇长签字,层层落实责任。做到了从严把关,真实准确。

2、利用三种途径宣传,两条渠道监督,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意识。 农村低保工作的自查自纠,单靠各管理区、各村自己去落实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让群众去参与,去监督,共同去落实。因此,在激发干群共同参与中,我们开展了三种途径做好宣传,两条渠道做好监督。

“三个宣传途径”,即:一是召开会议宣传。我们在农村低保自查工作中,做到了早着手、早安排、早部署,先召开全镇范围内的村干部、机关干部会,随后各管理区到各村召开村民代表、村党员会,一级一级安排工作,下发工作方案等文件,首先让镇村党员干部吃透政策精神,达到目的明确,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减少盲目性,消除应付心理。二是采取宣传车、横幅、标语、村广播宣传。要求宣传车深入每个村、每个街道巡回宣传,每村横幅不少于10幅,标语不少于300条,村广播利用早、中、晚开通,利用面上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低保核查工作。三是入户宣传。镇村两级干部在入户核查低保户的同时,广泛宣传低保政策,让低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成为低保政策专家,个个都是低保户的评判员。 “两条监督渠道”,即:一是张榜公示进行监督。对核实后的低保户、低保人员,建立详细的低保人员情况台帐,认真填写《漯河市农村低保对象基本情况登记公示表》,在村显要位置张贴公示,做到公开透明、置于广大群众监督之下。二是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进行监督。在各村及镇政府都设立了举报箱,张贴了举报电话,群众对公示后的低保人员如有异议,或有应保未保户,可直接通过来信来电话进行举报,做到即访必查、查实必究,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3、开展“三查五见一规范”核查,确保全部保“低”。

我镇五个督查组带领包村干部同村干部一起,深入到各村,全面开展了对农村低保户“三查五见一规范”核查工作。

“三查”:一是检查低保对象是否真实,家庭收入核算是否翔实,分类施保是否准确。二是检查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人情保、关系保、情况不明保,以及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三是检查低保资金发放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环节是否存在滞留、挪用、克扣现象。

“五见”:检查人员到每一户要见低保户,见低保证,见低保金存折,见户口本或身份证,见低保户居住环境。

“一规范”: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整改,对检查中发现违规享受低保户的进行调整。

镇村两级干部通过半个多月逐户上门、逐人见面、自查自纠,在广大群众的支持监督下,对检查出的少数不符合政策的低保户进行了及时调整,其中低保一类人员转二类人员 人,二类人员转三类人员 人,病故停发 人,出嫁停发 人,生活好转调减 人,去掉合户 人,新增农村低保 人,低保人员转五保人员 人。经重新清理规范,目前全镇核实低保户 户, 人。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保障对象的界定存在困难。

一是个人收入不好确定。除农业收入外,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打零工是随着季节、市场行情等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没有一个详细的计算方法。 二是调查取证存在问题。尤其是对于家庭成员在外务工情况,在调查

取证的过程中,农民会隐瞒一些收入来源,这对最终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一定影响。

2、低保工作动态管理难度大。一方面由于低保工作人员少,加上其它工作多,对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做不到全面核查,导致对低保对象变动情况掌握了解不够准确,该退的没有及时清退,该进的没有及时纳入。另一方面由于基层把关不严,有的村评审不严格怕得罪人,造成只能进不能出或进多出少现象,也有些收入已经超过最低保障线的人,有些亡故或出嫁的户,抱着“要一点是一点,不要白不要”的思想,没有及时退保。

3、存在合户现象。在申请低保对象生活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低保落户这一家,那一家就有意见,有些会为此耿耿于怀,阻挠村里正常工作开展,或借此机会上访,村里为了平衡关系,采取多户人集中一个户头,每户保1至2人,撒胡椒面的办法,扩大保障人数。

4、低保对象配套优惠政策引发争端多。低保户除低保金外,还有对低保对象的学生入学、受灾救助、大病救助、合作医疗参保、春节慰问等一篇四:城乡低保自查报告

关于西坡乡农村低保工作自查情况的报告

县民政局:

根据县民政局转发《庆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局关于立即清查城乡低保工作中乱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后,我们西坡乡政府高度重视,紧紧围绕文件要求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经查2013年我乡农村低保由对象户直接向乡政府提出申请,乡上成立专门工作组走村入户调查、审核,村低保申报工作,西坡乡政府高度重视,从严把程序入手,由对象户直接向乡政府提出申请,乡政府分管副乡长牵头抓总,带领民政办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乡上成立专门工作组走村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现经查,我乡城乡低保不存在乱收费、搭车收费等一系列问题,低保申报符合上级规定和文件要求。篇五:农村低保自查自纠报告

农村低保工作自查自纠报告

县民政局:

根据市、县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动员大会精神,我乡结合自己实际及早着手,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积极开展低保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乡领导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农村低保工作当作关系群众疾苦,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柴桂华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李永文、主管民政的副乡长孟肇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有财政、计生办、妇联、综治、司法、民政相关负责人组成,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自查自纠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明确责任

为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舆论监督,根据《全县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永民字[201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宣传,把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通过固定标语、公示栏广为

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同时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凡是涉及低保工作的,做到即访即查,查实即纠,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认真自查,及时纠正

我乡农村低保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乡党委、政 府的安排部署下,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评审程序化、公示规范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建档标准化和管理动态化的要求,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行以户为单位的银行存折“一折统”社会化发放,

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2009年,我乡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34人,年发放低保金12.6万元,月人均补差45元;全乡共有五保对象25人,发放五保金6.9万元,月人均补差231元;2010年,我乡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34人,年发放低保金18.3万元,月人均补差65元;全乡共有五保对象23人,发放五保金6.4万元,月人均补差231元。

四、存在问题

1、部分特困户入户调查时隐瞒了隐形收入给低保户的确定带

来了一定的困难。

2、低保对象评定不符合规定。个别村在评定农村低保对象中

存在“抽人保”现象。

3、整个社会对低保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低保终

身制”。给低保动态管理带来了阻碍。

4、部分低保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缺少生产自救意识养成了他们的懒汉作风。

五、下一步计划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5篇

根据市、县城乡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和动员大会精神,我乡结合自己实际及早着手,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积极开展低保工作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及时部署

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特别是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等生活常年困难的低收入群体)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乡领导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把农村低保工作当作关系群众疾苦,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乡上成立了由乡党委书记柴桂华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李永文、主管民政的副乡长孟肇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有财政、计生办、妇联、综治、司法、民政相关负责人组成,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部署,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自查自纠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明确责任

为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的舆论监督,根据《全县低保规范宣传年活动实施方案》(永民字[2011]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宣传,把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政策通过固定标语、公示栏广为 - 1 -

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深入人心。同时设立了举报投诉电话,凡是涉及低保工作的,做到即访即查,查实即纠,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认真自查,及时纠正

我乡农村低保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乡党委、政

府的安排部署下,精心组织实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评审程序化、公示规范化、发放社会化、监督多元化、建档标准化和管理动态化的要求,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行以户为单位的银行存折“一折统”社会化发放,

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了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2009年,我乡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34人,年发放低保金12.6万元,月人均补差45元;全乡共有五保对象25人,发放五保金6.9万元,月人均补差231元;2010年,我乡共有农村低保对象234人,年发放低保金18.3万元,月人均补差65元;全乡共有五保对象23人,发放五保金6.4万元,月人均补差231元。

四、存在问题

1、部分特困户入户调查时隐瞒了隐形收入给低保户的确定带

来了一定的困难。

2、低保对象评定不符合规定。个别村在评定农村低保对象中

存在“抽人保”现象。

3、整个社会对低保工作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低保终

身制”。给低保动态管理带来了阻碍。

4、部分低保户“等、靠、要”思想严重,缺少生产自救意识养成了他们的懒汉作风。

五、下一步计划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6篇

以上情况,完全属实。希望领导核实并批准我和我的儿女能一同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同时,我也相信亲民爱民的政府领导一定能体察我家实际困难,向我家伸出援助之手,让我们一家子都能享受低保,让我们共同感受党和人民政府惠民政策的似海深恩! 致以

崇高的敬礼!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范文第1篇(云政发[2007]7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