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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六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二章 业主自治

第一节

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实名参加业主自治活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参加自治活动的方式、违反共同约定的责任、自治活动争议处理办法作出约定。

第八条

业主大会根据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之日起成立。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住宅小区,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十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三人的单数。筹备组可以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推荐办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事先告知全体业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一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二)拟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其中议事规则草案中可以约定是否设立业主代表、业主监事会,拟订业主小组划分方案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议案;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七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九十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函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进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大会召集人未能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相关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二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

成立业主小组的,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业主小组的职责范围、工作规范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业主小组范围内的全体业主推选本小组出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业主小组议事由该小组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共同讨论决定本小组范围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事项。

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小组推选业主代表,应当经本小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代表应当为本业主小组内的业主,其资格条件、任期等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设臵条件,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代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集本小组业主意见,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二)组织开展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小组议事权限所确定的活动,并将结果告知业主委员会;

(三)告知业主委员会本小组业主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本小组工作档案;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不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大会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须补齐的材料。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依法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可以向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书,用于开设基本账户。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终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

(四)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

(五)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且未改正的;

(六)牟取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且未改正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

(八)有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书面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六)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根据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并公布经营所得收益情况;

(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等做好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换届改选小组产生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管理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逾期未能换届改选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换届改选小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业主清册、会议纪要等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需要使用上述物品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办理换届备案手续后十日内,将其保管的前款所述物品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不按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移交;拒不移交的,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预算。该经费由全体业主负担,或者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业主监事会,聘请业主委员会秘书。具体产生办法、工作职责、所需经费在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列入当地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计划且满足前款第二项条件的,或者保障性住房具备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住宅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七日内与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形成区域调整方案,对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绿地、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作出规定。

需要分立的,应当分别经拟新设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需要合并的,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应当重新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表决可以采用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二个或者二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本市建立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及维护。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七日内移交其使用、保管的文书、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

(一)丧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身份的;

(二)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三)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四)符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资格终止条件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小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三十二条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投标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臵)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五)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面积和位臵;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清册;

(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查询方式,以及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及分配办法;

(八)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九)与前期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按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统一示范文本制定,物业买受人在购房时签署。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业主定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业主对房屋使用以及出租等规定;

(三)建设单位履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义务;

(四)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等;

(五)建设单位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七)与住宅物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在物业保修金交存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限为五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后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撤销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资金转入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

第三十八条 已交付使用物业业主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因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要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其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经评估物业服务不符合履约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需要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三十日;

(二)物业服务企业将拟调整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三十日,并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区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认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调整违反前款程序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诉。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建设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并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规划、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验收等环境保护资料;

(三)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具体期限,最长不超过十日。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接后,发现存在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大会成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备存承接查验相关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告。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收费价格和委托代收费事项;

(二)各分项服务的标准(含人员配臵)和费用分项测算;

(三)分项费用和主要成本变动联动调整的约定;

(四)物业服务标准的评估方式;

(五)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所得收益的核算和分配办法;

(六)违约责任、履约保证措施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七)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开展评估,并向全体业主公布评估结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评估活动。

业主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损害业主权益的,业主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证书、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臵方案等;

(四)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中无相关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等捆绑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并移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共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料;

(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配臵的固定设施设备资料;

(五)物业服务企业建档保存的物业改造、维修、养护资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交纳记录等资料;

(七)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对拒不退出或者移交资料的,经业主委员会请求,辖区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协助;有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现场查验。

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征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市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日常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失信行为改正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

(五)泄露业主信息的;

(六)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物业服务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其他损害业主利益情节严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书面告知业主核查结果。

第五十一条

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资金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质价相符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费用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除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酬金,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七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规范服务行为,不得干扰业主自治活动。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就业主共同管理事项擅自向业主征求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维护业主自治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出现破坏业主自治活动议事秩序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当事人,并保留证据,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有关费用和进行有关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的,由专业经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工作。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对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方式有约定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其约定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主。业主应当按时交纳公共水电分摊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臵,超荷载存放物品;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

(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

(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六)损毁树木、绿地;

(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九)任意弃臵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

(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

(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

(十四)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

(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第六章 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

第五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入账并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业主委员会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原始凭证及相关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对任期和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向业主收取。

受让土地的住宅物业配臵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交存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六十条 本条例施行后的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之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责任。

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报告但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期间,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维修实施方案,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征询业主意见,经全体共用部位业主依法讨论通过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划转核准的资金。仅涉及部分共用部位的,可提交涉及共用部位的业主依法讨论通过。维修费用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关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审价、监理等方式,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除去业主房屋分户滚存资金(利息)和必要管理费用外,剩余部分纳入相应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筹分账。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使用:

(一)受益人为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

(二)无法界定受益人的维修项目;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项目。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在规定的额度内,统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和统筹分账的使用额度,应当在管理规约中明确。

第六十二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本市建立物业管理活动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政务热线或者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不得再移交。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并按时回复办理情况。

执法单位需要进入住宅小区开展执法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六十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的物业管理机制;

(二)建立全市物业行政监管综合管理平台和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

(三)统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建立完善分级培训辅导体系,促进业主自治和物业行业技术进步;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会同专业经营单位制定相关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七)制定业主大会指导规则、物业服务标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统一招标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等配套实施办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区域备案、前期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二)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三)定期开展物业服务质量专项检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工作,并接受查询;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调查,建立相关物业管理档案;

(五)指导、服务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七)负责房屋安全、房屋租赁等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调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三)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业主组织开展业主大会筹备、业主委员会选举、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自治活动,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四)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五)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违法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八条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下列事项的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履行房屋工程质量、燃气等监督检查;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住宅加装电梯的备案;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无照经营、乱设摊点、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养犬、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并协助开展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监督检查;

(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八)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监督检查;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排放水污染物、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监督检查;

(十)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等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一)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突出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三)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突出问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所在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个人行为造成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业主代表资格终止后,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拒不移交其所使用、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造成其他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者未移交物业服务相关资料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交存、补足物业保修金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应交纳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配臵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专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停止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电力、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 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之外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八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就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物业保修金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二条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2篇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

理单位负责。

••••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

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

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

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

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

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

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

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

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

违约责任等内容。

••••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

用率。

••••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

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

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十

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

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注: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3篇

1《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 (2001~2010) 概览

《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 (2001~2010) (以下简称《规划》) 成稿于2002年6月, 由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完成。不论是编制委员会还是评审会专家组成员的构成, 都反映出《规划》具备严谨度、科学性与可操作性。评审会专家组组长由同济大学陈保胜教授担任, 成员囊括了东南大学教授、江苏省消防总队领导以及江苏省规划设计研究院和南京市规划局、建委的高级规划师, 不仅有地方的建筑、规划专家, 还借助了拥有丰富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人的参与。

《规划》期限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即2010年;南京市主城区为此次规范的重点, 对其余地区仅作指导性的消防规划:规划指导思想为改善城市消防条件,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 提高火灾防控水平, 增强灭火抢险能力。

《规划》分为五部分, 即文本、说明书、关于消防管理和实施规划的建议、基础资料、图纸。前三部分的结构大体一致, 子目录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用地消防分类、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消防站布局规划、消防通道规划、消防给水规划、消防通信规划、消防供电规划、水上消防规划、其他消防规划、消防科技进步规划、近期建设措施等。《说明书》部分还单独列出了规划编制背景、 (南京市) 消防机构历史沿革、 (南京市) 20年特大 (典型) 火灾情况等内容;其中, 大篇幅的规划文本集中于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设置及装备、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信、消防供电、消防医疗和水上消防等章节, 值得一提的是, 不论分量多寡, 几乎每个条目都附有详细的分类说明和量化指标。

2《规划》反映出的区域消防工作特点

2.1 城市消防简况

1949年5月16日, 南京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成立, 自此, 地处长江下游、位于长江三角洲西端的“六朝古都”南京市的消防工作开始正式起步。截止到2000年, 南京主城建成区达180平方公里, 人口约250万;全市现有包括南京博物馆、熊猫电子集团、紫金山天文台、南京大学、金陵石化等在内的一级重点防火单位148个, 且相对集中分布于主城区中心;主城内现有高层建筑6 9 7幢 (2002.6.) , 分布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全市共有10个历史文化保护区, 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97个;全市现有易燃易爆大型储罐390个, 其中体积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24个;现有加油站265座, 分布在主城主次干道与对外交通干道两侧;主城区消防站执勤人员484人, 其中干部46人, 士官224人, 士兵214人, 车辆总数为82辆。

2.2 城市消防工作特点

(1) 重要文物多, 古建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消防安全保障任务艰巨。

文物古建筑和中山陵、夫子庙、雨花台等历史文化保护区建筑多为木质结构, 耐火等级低, 火灾危险性大, 一旦起火, 很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火烧连营之势。目前, 除了取缔、搬迁一些利用文物建筑开设的商业设施之外, 消防工作的监控重点集中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以及依据实际需要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等方面, 最具特色和实效的是对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专项测评, 并结合测评结果进一步完善古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机制。

(2) 商贸发达, 商业中心的消防工作层级清晰, 指向性明显。

根据商业特点和城市自身的发展规律, 对商业中心和商贸市场实施的消防安全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层级思路:一级商业中心确定为新街口, 以新街口广场为核心, 包括四环路以内及其沿线和中山东路汉中路、中山路中山南路延伸段;二级商业中心包括主城内的夫子庙地区、湖南路地区、上新河地区、中央门火车站地区及规划新市区浦口、仙西、东山;三级商业中心包括主城内的迈皋桥、孝陵卫、沙洲、卡子门四个片区中心及规划新城大厂、雄洲、板桥、新尧、龙潭、永阳、淳溪、桥林。结合一级、二级、三级商业中心的核心经济结构, 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消防安全工作。

(3) 对易燃易爆设施实施近远期治理相结合。

总的来说, 对易燃易爆设施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要点是“独立安全地区、防火安全距离”。南京市目前的状况比较特殊, 随着天然气“西气东输”, 主城内的现有燃气设施在逐步改造, 规划取消樱驼村第一储罐场, 在气源转换过度时期保留第二储罐场, 南湖、小天堂储气柜为天然气高压储配站。对于燃气管道和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单位、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车站和码头, 采取近远期治理相结合的办法, 即近期以控制规模、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为主, 远期创造条件搬迁, 消除不安全因素。消防工作的开展也正是围绕这样的思路在严密进行。

(4) 对地下工程实施规范管理, 保证其安全性。

南京市的地下工程主要包括地下铁道、地下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以及地下停车场等。在地下交通隧道入口处设有检查站, 以确定有无危险品车辆驶入隧道;隧道内设有室内消火栓以及气体、泡沫等灭火设施以及机械排烟、应急照明、火灾报警和监视系统。地铁站台及通道内设有火灾报警系统、运行监控系统、防排烟、应急照明和消火栓系统;地铁指挥中心与“119”指挥中心设有专线。地下工程内所有的监控、报警信息与消防部门共享, 最大限度地提高地下工程的安全系数。

(5) 水上消防职责重大, 水上消防建设尚存极大空间。

长江南京段每天过往船舶4000余艘, 停靠船舶2000余艘。全市有近百家单位从事水运经济, 再加上部、省在南京的化工企业的自备船舶, 以及其他省市来南京从事油料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的船只, 全市危险品运输船舶平均达千艘。另外还有与之配套的码头286座 (其中危险品码头34座) 、船舶修造厂52个、水上成品油加油站44个。南京地区码头日吞吐量近13万吨 (其中危险品4万吨) 。消防工作面临线长、点多、面广的严峻现实。

继1993年12月成立了南京水上公安分局消防科 (负责长江水域南京段98公里和内河34公里的消防监督工作) 后, 还有南京港公安消防科和长航公安消防科也在负责系统内的消防工作。但是, 水上消防安全仍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市域98公里的长江黄金水道, 建设水上消防站的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部分运输危险品的船舶甚至未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等等。至2010年, 拟完成三处水上公安消防站建设, 分别位于夹江、江北化工园和栖霞, 其陆域用地面积按标准普通型消防站设置, 每个水上消防站配备1艘消防船和1艘消防快艇 (目前时速约为25公里/小时) 。预期通过水上消防站的建设, 能有效扩大水上灭火救援的范围。

3 区域发展与城市消防规划对“第一任职”教育提出的挑战

3.1 消防职业教育体系中存在争议的几对“关系”

(1) 教学对象中“个体”与“整体”的关系。

部队的鲜明标识之一是“一致性”。但对于教学工作而言, 如果所有的工作思路、教学实务都刻板地苛求“一致”, 则会桎梏我们的思维、异化我们的目标。教学中, 我们常常遭遇两个极端, 即过分差异化与过分整合化。过分差异化倾向会使施教者过于专注教学对象中的“个体”, 行事畏首畏尾, 忽略了“整体”的需求和态势, 往往造成花费大力气却难以获得理想效果的尴尬局面;反之, 过分整合化倾向会使施教者赋予教学对象相对统一的特征, 对教学对象的差异未作认真、详实的区分, 忽视了“个体”的需求及其他内隐性特征, 同样会使施教者缺乏亲和力与认同感, 丧失为人师者的威信。

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显示, 不同的地缘条件会造就迥异的人格特征和群体“性格”, 通俗地讲, 就是某个地域的人群会具有该地域特定的外显行为方式和内在气质风格。诚然, 教学过程中虽不必将极大的精力投入到对教学对象的刻画和揣测中, 但对于教学对象群体的背景知识作一定的了解和掌握是有必要的, 而区域和城市发展现状、规划走向、消防工作重心等皆属于自然与人文范畴的背景知识。再对教学对象作出大致的分类, 将“个体”融入到适度缩小的“整体”中, 结合特定区域消防工作形势与教学对象自身需求施教, 必能更好地体现教学的全面性与针对性。

(2) 教学实施中“现在”与“未来”的关系。

这一点要涉及施教者对自身“现在”与“未来”的定位、对“现在”与“未来”的教学内容的充实。

经济发达地区如南京的消防工作部署得更科学细致, 开阔的视野和较高的标准使消防从业人员惯常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审视和指导目前的工作;消防职业教育施教者自身具有两重身份, 即既是传授专业知识的教官, 更是奋斗于消防事业的警官, 常年有序的教学生活会逐渐淡化施教者的“警官”角色而强化“教官”角色, 施教者关注的问题和领域绝大多数集中于教育范畴, 往往很少主动探究全国消防或区域消防发展的问题, “职业教育”恰与“职业”相脱节, 由此引发施教者与教学对象之间产生双向不满也就不以为奇了。施教者应适当转变视角, 完善角色定位, 用“未来”的事业发展走向指导“现在”的工作蓝图, 见证和感受消防事业的变迁。

视野的打开必将带来思考的深入和操作水平的提高。仅就书本谈教学, 数十年如一日, 试问怎能激发教学对象的兴趣, 提高教学对象的职业使命感与责任感。施教者人文素养的高低决定了他将怎样界定、选取、组织教学素材。诸多兵种中, 消防的社会性最强, 从事消防职业的人员也应该具备更加完善的社会和人文技能。因此, 消防职业人员尤其是职业教育施教者需要多了解国家态势、区域发展以及各个城市的规划现状, 从中梳理总结出消防行业发展的契机和线索, 重新解构、建构教学过程, 为“现在”的教学内容注入更多“未来”的事业发展元素, 这样才能从更深层次去谈教学对象的“第一任职”, 继而用更务实的标准去衡量是否真正满足了教学对象的“第一任职”需要。

(3) 培养目标中“基础”与“发展”的关系。

今天的基层中队指挥员必将成为未来的基层大队、支队乃至总队的业务骨干。何为“第一任职”?“第一任职”的界限在哪里?“第一任职”的意义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索的现实问题。纵观事业发展的脉络, 如果仅将“第一任职”界定为眼前某一具体的工作岗位就显得有些偏狭了。在教学对象的职业生涯中, “第一任职”无处不在, “第一任职需要”代表的是一种品质, 一种能力, 一种能够迅速融入环境、能屈能伸的自如感。因此, 应多借鉴发达地区的发展思路和规划理念, 用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的眼光来谋划教学, 明确培养目标, 抛开一切旁枝末节的琐碎环节, 深刻认识“基础”能力的夯实是未来整个消防事业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 而实际上, 在校的消防职业教育也只能完成第一步。

(4) 关注视野中“内部”与“外部”的关系。

诸多领域的成功经验表明, 如果仅仅关注自身发展而无视外部世界的变化, 必将导致事业的停滞、退步乃至坍塌。消防行业的壮大为消防职业教育体系带来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但仍保有固步自封的思维模式将会逐步消减事业成功的机率。以消防科技进步成果为例, 1993年10月, 我国研制出了第一个消防机器人, 它代表了当时的消防科技研究前沿, 而对于施教者来说, 真正见过、用过、钻研过这方面问题的几乎为零, 这与消防科技革新、消防事业发展是相悖离的。《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快、加强对消防应用技术和基础理论的研究, 也要加强高技术开发。重点开展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火灾和处置毒气事件、化学品爆炸等特种灾害事故预防和扑救技术方面的研究;飞机及机器人技术在灭火救援中的应用研究;城市抗御火灾综合技术体系等基础项目的研究。全面关注“外部”世界的发展导向和区域开发重点, 以此指导我们构建“内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队伍, 组建自身的教学精英团队, 才能切实提高整个教育体系的层次, 打造出切实满足实践需要的消防“品牌”院校。

3.2 应对挑战, 对消防职业教育的几点思考

(1) 以区域发展现状为依据, 加大特殊课目的教学比重。

不论是《规划》文本内容, 还是南京市消防工作实际, 都反映出教学对象对传统业务课目熟悉, 工作容易上手, 而许多特色或新增课目则较缺乏专业的管理和处置人员, 其中集中反映在水上消防建设、地下工程救援以及古建筑安全保护等三方面。从职业教育角度考虑, 可以从教学内容 (含课时数量) 和教学形式两方面加以强化。

第一, 在相关课程中增加特殊课目的教学内容。实际上, 水上消防站的建设和运转、地下工程的监控和救援是华东省份以及其他沿海、沿江发达地区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而管理、保护古建筑的消防安全也是许多文物密集地区的热点难题。传统消防教育体系中, 对这几方面内容的深入研究和教学实践分量不多, 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消防实务的需要。因此, 可从施教者、篇幅、课时数量等多方面加大这几部分内容的授课, 其中, 选调或培养具备从业经验和业务专长的施教者至关重要。

第二, 建设或联络模拟教学场地, 实施实践教学。消防行业的性质决定了消防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操作能力。结合上述内容, 如果能够建设相关的模拟操作场地, 例如, 选取或修建适当面积的水域, 结合陆域建设水上消防站, 实施水上灭火救援的业务模拟训练, 将是消防教育模式的创举。另外, 立足实际情况, 可以联络地下工程或古建筑有关单位, 一方面, 可参与地方消防部队灭火演练, 另一方面, 在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现场模拟教学。

(2) 加强与基层部队的交流, 转变“教学指导基层”的思维模式。

真正具有时代意义的知识来源于部队实践和业务钻研。目前, 消防职业教育体系中的许多施教者均来源于地方院校或本校, 即使对部队生活和业务工作有过接触, 时间也很短暂, 更谈不上经验的积累。因此, 施教者勇于“走出去”, 基层干部乐于“请进来”, 加强院校与部队的双向交流具有重大意义。院校施教者自身也要转变观念, 放低位置, 施教者的工作成效其实取决于教育对象是否能够承担基层工作、独立完成任务, 因此, 基层部队的业务实践应指导施教者对自身工作流程作出修正与完善。

总之, 不论是区域发展还是城市规划、消防工作导向, 都是消防职业教育人员应当涉足的领域之一, 知识越全面, 钻研越精深, 越能在工作中体现教育的意义和对消防事业的推动作用。消防教育事业应始终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紧紧维系在一起, 用开放的眼光认清教育对象“第一任职”的实际需要, 是消除教育环节中诸多不和谐音符的关键所在。

摘要:消防职业教育实施过程中, 不能回避区域差别和各个城市消防发展状况。本文从解读《南京市城市消防总体规划》 (2001~2010) 入手, 站在透视区域发展和城市消防规划的角度, 分析了现有消防职业教育体系中存在争议的几对“关系”, 提出了加强特殊课目如水上消防建设、地下工程救援及古建筑安全保护等的教学比重、加强双向交流等思考。

关键词:教育,第一任职,区域发展,规划

参考文献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4篇

“十一五”期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县消防工作成效明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一是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不断健全。宣传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各镇全部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制约消防工作的“瓶颈”问题,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初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现火灾“零死亡”,重特大火灾尤其是人员伤亡火灾得到有效遏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初步形成。二是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有效改善。我县及各镇基本编制消防规划,新增专职消防队1个、消防车抢险救援车1辆、消防登高车1辆、消防器材数套,新增市政消火栓15个。三是公共消防安全环境持续优化。推行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政府挂牌督办,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开展“一畅两会”(社会各单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生)、建筑消防设施、高层地下建筑、小旅馆、“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和消防监督执法服务,火灾形势总体平稳。“十一五”期间,全县共发生火灾17起,死亡0人,受伤0人,直接财产损失79万元,火灾起数与“十五”时期相比分别下降31.2%,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上升9.5%。四是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忠实践行胡锦涛总书记“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的消防队伍”总要求,大力推进“三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打造消防铁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战勤保障和勤务实战化建设,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和实战能力有效提升。“十一五”期间,全县公安消防部队接警出动55次,出动车辆171辆次,出动警力652人次,疏散抢救被困人员15人,抢救保护财产价值2千多万元。

当前,我县消防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乡镇和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门之间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不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有待提升。二是城乡和区域之间消防发展不平衡,一些乡镇消防规划不完善,消防规划执行不力,消防安全投入不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滞后的现象比较突出,全县应设市政消火栓120个,实有50个,缺70个,欠账率达58.3%。城区消防供水都与生活、工业用水同管铺设,普遍存在消防管网压力小、供水不足的问题,难以满足消防用水的需求。三是各种致灾因素增多,火灾隐患仍大量存在,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压力大。四是消防综合应急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消防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训练基础设施不足,应急救援指挥机制、联动机制和战勤保障机制不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还不够畅顺,消防警力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防火、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任务需要。

二、“十二五”消防工作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着力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建设现代化消防铁军,为建设“平安和平”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到2015年,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公共消防环境明显优化。

(一)火灾形势持续稳定。全县年度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人以内,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

(二)社会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设施建设责任、经费保障责任、检查考评责任以及部门依法监管责任有效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其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开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三)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夯实。县城各镇全部完成新一轮消防规划的修订,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城镇市政消火栓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农村、社区“五个基本”(消防组织、制度、队伍、设施、教育)建设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壮大,消防装备结构优化,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显著提升。

(四)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高。全面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积极推动全民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消防文化建设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有效落实。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党政干部培训、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范畴,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特殊工种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持证上岗。消防常识知晓率全民达90%,学生和重点岗位人员达100%。

(五)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增强。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企业(社区)兼职消防队、单位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体系,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全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覆盖城乡,消防官兵个人防护装备、特种防护器材和抢险救援器材达标率100%,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达标率100%,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有效运作。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消防规范性文件体系。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健全完善地方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建立和完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等地方性消防规定和标准。

2、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要全面负责本辖区消防工作,党政领导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主要领导主责、分管领导负责、政务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每年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兑现奖惩措施,推动工作落实。

3、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分解机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消防专项整治,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教育、民政、住建、房管、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会商、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机制,在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时,依法严格审查把关,凡不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县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公安派出所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辖区消防违法行为。

4、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深入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012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2013年至2015年,其他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开展。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等级评价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促使投保单位加大消防投入,改善消防环境,提高防灾能力。

(二)完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5、全面开展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各镇政府应相应制定“十二五”消防工作

专项规划和消防工作建设目标。2012年,建制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2015年,县及各乡镇全面完成新一轮消防规划的修订。要加大消防规划的实施力度,解决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6、抓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凡“三旧”拆迁改造或新区开发,必须规划好消防车通道,并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已形成欠账的,必须及时补齐;加强对消防用水管网的普查与维护,减少消防用水漏损。2012年,县城、中心镇(重点镇)市政消火栓80%达到国家标准,2013年100%达到国家标准。2014年建制镇市政消火栓建设50%达到国家标准,2015年,100%达到国家标准。要推进农村、社区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建设,建有给水管网的乡镇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解决不了给水管网的地区,要在重点地段或重点单位修建消防取水设施。

7、加强消防器材装备建设。2012年前,新购1辆举高消防车,1辆水罐泡沫消防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城市多功能主战消防车。消防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全部达到公安部配备标准,8类灾害事故灭火救援攻坚组、专业队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齐器材装备;公安消防大队配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和消防移动执法所需技术装备。

8、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2012年,每个公安派出所至少招收1名消防协管员。2013年前,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和国家(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2015年前,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单位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建制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9、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全面落实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五个基本”建设,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纳入“三旧”改造、村庄整治等工程统筹建设,全面优化安全硬件环境。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要明确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防火安全制度。整合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推行农村消防安全户户联防和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区域联防制度。

(三)加强火灾防控体系建设

10、强化消防安全源头控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质量监督、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强化联合执法。严格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监管,加强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的消防安全监管,推广使用不燃、难燃装饰装修材料和阻燃织物。探索建立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年审制度。

11、狠抓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借鉴“创卫”成功经验和模式,推进网格化管理和排查工作,加强对火灾易发地区、行业、单位以及“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推行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加大消防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优化消防安全环境。对消防部门书面报告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15日内核实情况,推动落实整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社会单位要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及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备案,并作为消防部门日常监督抽查的重要内容。

12、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将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力资源培训。科技、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设立消防安全辅导员,开设消防课程,开展消防演练。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并确保一定的宣传发布量,

其中广播、电视应每年无偿提供不少于3个小时的黄金时段消防公益宣传。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推广“家庭消防安全计划”行动,推广落实消防宣传员、“消防楼长”行动。推广消防安全村民公约和自防联防行动。“十二五”期间,学生和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常识知晓率达100%。加强消防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和消防文化街。2015年,各县城镇和建有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全部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

13、创新社会消防管理。理顺完善消防管理体制,建立统一领导、层级明晰、机构科学、运转协调的运行机制。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法公信力。深化消防政务公开,加强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消防监督业务e网受理、消防咨询投诉e网办理、消防重点工程e网直通、社会单位e网管理、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六个e网”建设。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消防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管理制度,实现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加强消防协会建设,充分发挥消防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增强社会消防自治功能。积极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灭火救援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14、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政府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要依托乡镇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保安力量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覆盖城乡的消防应急力量体系。将高速公路救援、地震、电力抢险、燃气抢修、医疗救护、建筑工程、石油化工等社会优势专业救援力量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搭建由相关行业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平台。2013年前,完善县一级综合应急救援队建设。

15、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提高应急救援指挥效能。建立完善由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工程抢险、气象等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参加的联勤联动机制,落实信息资源共享、定期会商和要情通报制度,确保应急救援联动快速、紧密协同。立足辖区危险源和可调用救援资源,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明确灾情等级、力量编成、组织指挥、处置程序、通信联络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经常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联合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16、强化应急救援综合保障。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防护优先、实用高效”的原则,加强个人防护、防化救援、破拆排烟、生命搜救和反恐处突等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建立适应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的应急救援装备体系,提高装备现代化水平。遵循“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实用适用”的原则,推进消防综合模拟教育训练基地建设,确保训练基础设施满足消防部队日常应用性、专业性、综合性技战术训练需要,实现教育训练基地化、数字化、模拟化、实战化。

17、打造消防铁军。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全面加强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格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证队伍稳定统

一、正规有序。深入开展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和全员大练兵活动,大力加强消防队伍和石油化工、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建筑倒塌、危险化学品、水域、核生化等8类灾害事故灭火救援攻坚组、专业队建设,强化专业训练,提高攻坚克难能力。坚持从优待警,妥善做好转业干部安置、官兵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等工作,切实改善消防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十二五”规划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在政策制定、资金保障、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经费保障。要进一步健全消防经费保障体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

法》,结合实际制定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每年正常业务经费根据当地财政收入情况予以适当增加。要建立消防高危行业补助制度,将消防官兵的生活补贴、灭火救援补贴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范围。消防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营房基础设施建设、训练基地建设等事关消防发展的重大项目,要纳入政府项目建设库,合理安排经费,重点保障解决。积极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建设。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要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5篇

一、 巡查目的

通过对桥面设施、上不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巡视性 检查,及时掌握桥梁基本情况,为制定合理养护对象,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依据,确保桥梁安全畅通。

二、 基本规定

日常巡查要求每天进行一次,由桥梁责任负责完成。日常巡查 时应配带通讯、照相机等相关设备,一般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检查时当场填写“桥涵隧道日常巡查记录表”,要求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三、 检查内容及处治措施

1、 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堆积物,杂草蔓生。构件表面的涂 装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老化变色、开裂、起皮、剥落、锈迹;对桥面进行清扫,清楚碎石等杂物,保证行车安全。

2、 桥面扑状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 浪、碎边;桥面板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漏筋、锈蚀,缝料是否脱落、损坏,桥头有无跳车;并对坑槽及剥落部位进行修补。

3、 排水设施是否良好,桥面泄水管是的堵塞和破损;对泄水管 进行疏通,保证桥面排水良好,无积水。

4、 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5、 人行道、缘石、栏杆、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对护栏 缺损的,要没有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防治意外事故发生。

6、 基础是否受到冲刷损坏、外露、悬空、下沉,墩台及基础是 否受到生物腐蚀。

7、 翼墙(侧墙、耳墙)有无裂缝、倾斜、滑移、沉降、风化剥 落和异常变形。

8、 锥坡、护坡、调治构造物有无塌陷、铺砌面有无缺损、勾缝 脱落、灌木杂草丛生;清除桥下杂草,并对缺损护坡进行修复。

9、 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以及桥梁其他附属设施是 否完好;如有孙华或丢失及时报知处桥管科和设施科进行恢复。

10、 巡查中发现桥梁附近有可疑人员或物品时,应保持高度警惕 性,密切监视,同时立即向100报案;对于人为恶意破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如护栏、警示标志、标牌,应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四、 后期处置

五、 对病害发展迅速、情况严重的桥梁,由桥梁工程师复核巡查结果无误后,立即报请处桥管科进行技术检查,评定桥梁登记,制定维修方案。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第6篇

1.以下属于区域规划的是( )。

A.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B.“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C.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D.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用户答案:[D] 得分:4.00

2.根据分层划区法,若某一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目前还处于未开发状态,且属于当地的战略地区,应划分为(

)。

A.优化开发区域

B.重点开发区域

C.限制开发区域

D.禁止开发区域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3.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层级为( )。

A.国家、省、市县

B.省、市县

C.市、县

D.国家、省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4.在我国发展规划体系中,以国土空间为对象编制的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为( )。 A.总体规划

B.专项规划

C.区域规划

D.主体功能区规划 用户答案:[D] 得分:4.00

5.总体规划具有( )、纲领性、综合性的特征。

A.指导性

B.战略性

C.针对性

D.操作性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6.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是( )。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B.全面深化改革

C.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D.全面从严治党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7.规划目标包括( )主要目标、规划指标。

A.总体目标

B.基本原则

C.主要任务 D.指导思想

用户答案:[A] 得分:4.00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国土空间综合评价统筹考虑的三大因素是(

)。

A.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B.发展潜力

C.产业结构现状

D.现有开发密度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9.国家发改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要求,“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展望到( )年。

A.2020

B.2025

C.2030

D.2035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10.我国最早正式提出主体功能区理念的是( )。

A.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B.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C.党的“十七大”报告

D.党的“十八大”报告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二、多选题 【本题型共10道题】

1.“规划蓝图-实施情况”一致性的评估方法,是从哪些维度进行评估的?( )

A.规划思路

B.规划目标

C.规划任务

D.规划实施机制

用户答案:[BCD] 得分:4.00

2.发展现状与形势分析应( )。

A.内容简明

B.数据可靠

C.任务明确

D.分析权威

用户答案:[ABD] 得分:4.00

3.发展规划成果的形式有(

)。

A.文本

B.附表

C.图件

D.专题研究

E.编制说明

用户答案:[ABC] 得分:0.00

4.2014年8月,国家多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这些部委包括( )。 A.发改委

B.国土部

C.环保部

D.住建部

E.交通部

用户答案:[ABCD] 得分:4.00

5.在地方层面,各地开展中期评估的模式主要有哪些?( )

A.综合分析型

B.纲要导向型

C.重点评估型

D.体系评估型

用户答案:[ABD] 得分:4.00

6.下列属于优化开发区域的主导因素特征指标的是(

)。

A.拥有一个100万人口以上的核心城市

B.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件较好,其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呈现上升态势

C.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然较高

D.人口、城镇和产业的集聚程度比较高

E.因人口、产业集聚而出现较严重的生态环境压力 用户答案:[ABDE] 得分:4.00

7.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基本特征为( )。

A.科技含量高 B.经济效益好

C.资源消耗低

D.环境污染少

E.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用户答案:[ABCD] 得分:4.00

8.人类发展指数主要由哪三个指标构成?(

)

A.长寿指标

B.知识指标

C.体面的生活水准指标

D.人均GDP指标

E.人均收入水平指标 用户答案:[ABC] 得分:4.00

9.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治国理政总体框架。请问具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

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B.全面深化改革

C.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D.全面从严治党

E.全面实现现代化 用户答案:[ABCD] 得分:4.00

10.主体功能区规划是( )在空间开发和布局的基本依据。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B.人口规划

C.区域规划

D.城市设计

E.交通规划

用户答案:[BCD] 得分:0.00

三、判断题 【本题型共5道题】

1.公共产品一般具有非排他性和非对抗性的特征。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0.00

2.当代福利理论演变的核心是重构国家、市场及社会三种力量在福利体系中的功能及角色。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3.政府是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4.社会公平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内容。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5.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0道题】

1.以下属于区域规划的是( )。

A.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B.“十二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C.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D.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用户答案:[D] 得分:4.00

2.关于主体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集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国家优化开发区域的下风下水区域,要尽可能保留一定范围的限制开发区域

B.位于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下游河段的相邻区域不宜设置重点开发区域

C.考虑对老少边穷区域的政策扶持,有一定数量的重点开发区域可以分布在条件适宜的相对欠发达地区

D.重点开发区域要与国家和省(区、市)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布局相协 调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3.根据分层划区法,若某一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目前还处于未开发状态,且属于当地的战略地区,应划分为(

)。

A.优化开发区域

B.重点开发区域

C.限制开发区域

D.禁止开发区域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4.下列不属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特征的是( )。

A.综合性

B.基础性

C.战略性

D.约束性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5.关于主体功能区的空间开发和管制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严禁限制开发区域建设用地的扩张

B.限制开发区域着重提出严格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方向的产业发展的措施

C.优化开发区域用于城镇和工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增长速度应高于重点开发区域

D.重点开发区域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比重的增长速度可不予控制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6.主体功能区中的开发特指(

)。

A.资源开发

B.农业开发

C.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D.科技开发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7.我国最早正式提出主体功能区理念的是( )。

A.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

B.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

C.党的“十七大”报告

D.党的“十八大”报告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8.总体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哪一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

A.上级

B.本级

C.上级和本级

D.上级或本级

用户答案:[B] 得分:4.00

9.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 )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10.我国从哪个时期开始,将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沿用的“计划”调整为“规划”( )。

A.九五时期

B.十五时期

C.十一五时期

D.十二五时期

用户答案:[C] 得分:4.00

二、多选题 【本题型共10道题】

1.刻画了一个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指标是(

)。

A.可利用土地资源

B.人口集聚度

C.交通优势度

D.自然灾害危险性

E.生态系统脆弱性 用户答案:[ABC] 得分:0.00

2.规划咨询质量管理职责中,下列属于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有(

)。 A.负责制定和批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主持管理评审,批准评审计划与评审报告

C.审批规划咨询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

D.负责规划咨询项目质量分类管理和成果质量审核及质量抽查

E.组织对客户投诉和不合格项目的分析、评审,督促落实纠正措施 用户答案:[ACE] 得分:0.00

3.发展规划一般具有哪些特征。(

)

A.宏观性

B.动态性

C.预期性

D.统领性

E.层级性

用户答案:[ABC] 得分:0.00

4.政府推动规划实施的具体举措有(

)。

A.推进规划联动

B.下达实施命令

C.落实分解任务

D.明确载体支撑

E.抓好项目带动

用户答案:[ACD] 得分:0.00

5.下列属于优化开发区域的主导因素特征指标的是(

)。 A.拥有一个100万人口以上的核心城市

B.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件较好,其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已呈现上升态势

C.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依然较高

D.人口、城镇和产业的集聚程度比较高

E.因人口、产业集聚而出现较严重的生态环境压力 用户答案:[ABDE] 得分:4.00

6.“规划蓝图-实施情况”一致性的评估方法,是从哪些维度进行评估的?( )

A.规划思路

B.规划目标

C.规划任务

D.规划实施机制

用户答案:[BC] 得分:0.00

7.在规划目标评估中,指标选择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

A.数据可获得性

B.时间纵向可比性

C.空间横向可比性

D.系统整体性

E.易于操作性

用户答案:[ACDE] 得分:0.00

8.下列属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主要内容的是(

)。 A.开展国土空间综合评价

B.确定区域主体功能定位

C.分析区域发展环境

D.明确区域空间开发战略

E.制定区域政策与绩效评价方向 用户答案:[ABDE] 得分:4.00

9.抽样方法主要有(

)。

A.就近抽样

B.目标抽样

C.简单抽样

D.滚雪球抽样

E.配额抽样

用户答案:[ABDE] 得分:4.00

10.按开发方式分,主体功能区可以分为(

A.优化开发区域

B.城市化地区

C.重点开发区域

D.限制开发区域

E.禁止开发区域

用户答案:[ACDE] 得分:4.00

三、判断题 【本题型共5道题】

)。 1.国家总体规划和省(区、市)级、市县级总体规划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2.规划中的目标与指标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指标的包容性更强、更有原则,而目标是对指标的具体化。

Y.对

N.错

用户答案:[N] 得分:4.00

3.经济周期指经济运行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一个经济周期通常由繁荣、衰退、萧条、复苏四个阶段组成。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4.社会公平包含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等内容。

Y.对

N.错

用户答案:[Y] 得分:4.00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

Y.对 N.错

南京市鼓楼区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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