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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推进呼伦贝尔经济发展和文化大市建设。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

本单位的隶属上级单位是:呼伦贝尔民族历史文化研究院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规划三街三路市图书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徐占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

出资者:徐占江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呼伦贝尔市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编辑出版销售有关呼伦贝尔经济文化方面的论著;

(三)对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景观等进行创意策划设计;

(四)举办有关经济文化方面的研讨会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 1

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占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2篇

第一条名称:

菏泽市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中心

第二条性质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所 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办事处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丁友库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丁友库,金额 30000元。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科学编制佃户屯乡村旅游发展及生态园的整体规划,健全完善佃户屯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维护佃户屯乡村旅游信息系统平台,制定佃户屯乡村旅 1

游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服务培训,策划组织佃户屯乡村旅游节等活动,统一为游客设计佃户屯乡村旅游产品,为游客进行现化农业知识及农村传统文化的普及,受理游客投诉;

(三)打造代表性的佃户屯乡村旅游记念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佃户屯乡村旅游,制定佃户屯乡村旅游各经营主体的参考价格,建立佃户屯乡村旅游的考核机制;

(四)为政府提供发展佃户屯乡村旅游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两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行 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主任、院长、校长、所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 4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丁友库 。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5 年 06月1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海市银海区顺怡幼儿园。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个人投资、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海市银海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海市银海区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贵州开发区C9区顺怡花园。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陈海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 元;出资者:陈海莲 ,金额:10万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业务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三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四) 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海莲。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一)开办资金10万元;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4篇

二OO五年六月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名称是;

学校名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名称要反映本单位办学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学校。民办学校应冠以本区域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如宁波市县(市)区学校(前面两个是指学校字号,后面两个是指学校类别)。

第二条学校的性质是。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办学宗旨是。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是。

(必须载明:根据办学投入所形成的办学条件,确定招生数量。办学层次是指学校实施的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还是高等教育。办学形式指普通全日制教育还是业余、函授、远程教育等。)

第五条学校住所是邮编。

办学场所地址是邮编。

(住所是指学校办公机构所在地址,办学场所地址是指具体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地址。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宁波市区路号。住所和办学场所一致的,可不再另写办学场所地址。)

第六条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必须具体明确,指明学校从事的具体教育教学业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号码为:。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以下省略),其成员由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董事长通过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如何产生应在章程中载明。)

(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必须有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章程中应载明那些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

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校长(园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园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园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副校长(副园长)协助校长(园长)工作,校长(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园长)指定的副校长(副园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可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必须载明:资产具体数额;来源及性质是指举办者投入及捐赠、国家资助)。

(一) 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万元;

(二) 政府资助万元;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捐赠万元;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在章程中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不要求合理回报),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董事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xx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xx人才。

第五条 校址:四川省xx市。

第六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登

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物会 1

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者:XXXX单位(或个人),

金额:XX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XX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

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或1/3以上

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董事会须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

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校长)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

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

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变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分立,合并,应

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或审核,经同意后变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由董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查同

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xxx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自审批

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修改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劳动保障厅审

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6篇

(2004年7月16日)

一、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今年以来,x县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年初县委经济工作会确定的“市场化运作、非均衡推进、低门槛进入、全方位服务”的工作思路,大力实施“工业强县、畜牧大县、旅游名县”三大战略,并围绕重点工作整合县四大班子力

量,强力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特别是针对国家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新形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全县经济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上半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7.6亿元,同比增长17.0,其中

一、

二、三产业分别增长19.0%、19.7%、8.4%;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413万元,同比增长18.7,占全年任务的56.9;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达到1239元,同比增长16.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86亿元,同比增长128.6;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32亿元,同比增长11.6。

(一)企业改革逐步深化,工业经济运行良好。在企业改革方面,本着抓大放小、一厂一策的原则,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目前xx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库存产品和固定资产分别以6570万和5300万价格拍卖成功,xxx服装厂已进入协议转让阶段。热电厂第一次流拍后,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目前已选择了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进行洽谈,近期有望进行第二次拍卖或协议转让。xx镁业公司、xx纺织有限公司已完成资产评估任务,近期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同时,对原来已改制的xx集团进行了分拆改制,xx化工、xx水泥、xx机械等企业正在按照深化改制方案稳步推进。截止目前,全县42户国有及国有参股企业中除14户因政策性因素暂不改制外,其余28户企业中已有20户完成国有资本退出任务,5户进入破产程序,3户正在推进或办理相关手续。在企业发展方面,我们注重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企业产品升级换代,提升企业竞争力。目前正在与美国顶峰、浙江新亚、上海麦科特、天津金氏、广东星湖、东营天信等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进行谈判,吸引和支持他们参与县属重点企业的改制。同时针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采取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煤炭、电力和交通运输方面的问题,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上半年全县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完成24.87亿元,同比增长17.5;工业增加值完成7.36亿元,同比增长20.2,占全县生产总值的41.7;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126.2,同比提高19.8个百分点。

(二)农牧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化程度明显提高。在畜牧业结构调整上,坚持稳定鸡猪生产,扩大牛羊养殖规模。以大用、永达公司为龙头的鸡猪生产稳定增长,4月份两公司熟食生产线顺利通过对日出口认证。以绿佳爱德和百瑞牧业公司为龙头的奶牛胚胎移植项目进展迅速,已购进受体牛2000多头,成功胚胎移植147头,目前正按“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动员农民大力发展奶牛业。以江源公司为龙头的波尔山羊养殖规模进一步扩大,良种山羊存栏达到4500只,养羊小区达到23个,肉羊加工项目正在紧张施工。上半年实现畜牧产值6.26亿元,加工产值6.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3、0.9。在农业结构调整上,上半年新增高效农业园区面积400亩,发展经济作物42000亩,完成荒山造林24000亩。同时,我们紧紧抓住国债和新增财政资金向“三农”倾斜的机遇,筛选包装一批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今年以来已进入国家和省计划盘子的项目20个,总投资近2亿元,目前已争取资金1500万元。今年以来共组织劳务输出27500名,全市劳务输出现场会在我县召开。认真做好粮食直补和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实现了农民减负增收。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

民办非企业医院章程范文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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