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1篇
发布文号: 银监合[2004]61号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银监会合作部制定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开展组建工作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时参考。
对组建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你们统一归纳整理,及时与银监会合作部反馈沟通。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组建单位。
2004年11月5日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精神,现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及申报程序
(一)申请筹建的各项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农村信用社联社符合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即可着手筹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强组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3.履行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法律程序。召开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农村信用社合并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决议,以及通过必要的授权决议。已经统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县联社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不需要再通过与合并内容相关的决议。
4.开展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受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备工作小组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查。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分配方案。
5.验收整改。经银监会授权,银监局组织对组建阶段各项工作,重点是法律程序、清产核资、净资产分配工作进行验收,向筹备工作小组出具《验收意见书》。筹备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银监局复查。银监局根据对组建工作检查验收和复查结果,出具《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对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公允性负责。
6.中介机构按整改后的情况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及净资产确认书;筹备工作小组出具净资产分配意见。
7.确定新发起人。筹备工作小组制定增资扩股方案,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制定募股说明书,按公正、透明的原则征集新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农村信用社原股东自愿作为发起人的,应有优先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的权利。
8.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符合申请筹建标准后,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组建工作验收报告》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申请开业的各项工作
1.增资扩股和验资。发起人认缴全部股金后,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增资扩股和验资应区分原农村信用社股金转增银行股本与新股东投资入股;
2.筹备工作小组就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人选资格与银监部门沟通;
3.召开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农村合作银行为股东代表大会,下同)、职工代表大会。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发起人、股东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大会实施律师见证制度;
4.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基本管理制度办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设银行名称预先核准;
6.筹备工作小组准备申请文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银监局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银监会审批。
二、审核要点
(一)申请筹建材料审核
1.申报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组建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齐全,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4.《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合法合规,程序合法有效;发起人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5.清产核资工作过程深入完备,评占结果真实公允;净资产分配法律依据充分;报告内容细致翔实;
6.中介机构资质及参与审计评估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7.清产核资工作的验收整改完全落实;
8.地方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9.筹建方案中关于明晰产权、增资扩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监管要求,切实可行。
(二)申请开业材料审核
1.申请材料完整,附件齐全;
2.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项决议程序完备、决议内容合法合规;
3.《章程》合法合规,内容完备可行;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
5.股本结构以及股权设置符合监管规定,并满足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6.股东具备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资格;
7.《验资报告》符合法律规定,约定的审计内容完备;验资机构资质合法;
8.法人治理、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发展规划符合监管要求;
9.业务范围已批准开办与拟开办部分予以区别;
10.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明晰;
11.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和安全防范设施证明文件齐备。
三、有关事项说明
(一)机构名称
1.以县(或县级市,以下统称县)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其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县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县名+农村商业银行”。如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吴江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相似,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名+农村合作银行”,如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2.以地级市辖区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命名规则为“地级市名+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
3.地级市以“市区、郊区、开发区联社”等为单位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出现重名的特殊情况,另设字号,不单独以地级市名称作为字号,命名规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字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江苏省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申请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名称为“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东吴农村商业银行”。
4、深圳、厦门、青岛、宁波和大连5个计划单列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命名规则为:“计划单列市名+县或市辖区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如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余姚农村合作银行”。
(二)筹备工作小组组成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由地方政府负责人,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监管负责人以及税务、工商、土地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筹备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村信用社县联社。
(三)设立方式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一般采取平价发行的方式。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的募股说明书须在辖区内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征集发起人应贯彻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股权设置、股东资格与持股比例规定
1.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本结构应充分考虑股东来源的代表性。在股权设置中应处理好自然人股与法人股比例的关系、高管人员持股与普通员工持股比例的关系,既要防止大股东控权,又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形成内部控制。拟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应适当超前,至少满足开业两年内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2.股东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中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应在当地居住,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应在当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东,设立时间应为两年以上,并符合连续二年盈利、净资产30%以上、长期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自有资本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东,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
(3)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经济组织名义入股的,应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视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入股管理。
(4)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农村合作银行的非职工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不低于股本总额的30%。
(2)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含中外合资与外商投资企业)持股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审批。
(五)原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理
筹备工作小组应妥善制定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处置方案。在社员退股前,由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股金处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折算后的股份金额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暂时无法确认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格股,不行使表决权,待股东身份落实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六)法人治理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
1.关于独立董事。董事会中应有1一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计入董事会总人数中。在首届董事会中应设有独立董事。申请开业时独立董事暂时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于开业一年内补充。独立董事的产生及职责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2.关于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下应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开业时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法人股东持股比较集中的地方,应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其他加薪酬及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可以在开业后逐步建立。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及人员构成可参见《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5号)。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比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商业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应积极向社会招聘引进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开业时,其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监事长的任职资格由银监会负责;副监事长、营业部总经理、信贷、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行长和支行副行长由银监局负责审核。
(八)银监局负责或授权银监分局负责审批原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变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在许可证、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设立、凭证印制、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开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即启用新的印章、凭证,自行制作独立的行徽、标识。
(九)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
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请人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申请书主送机关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机关为银监局和银监分局。申请书由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审,银监会负责审批和核准。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如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是以英文书写的,应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4份,银监会2份,银监局1份,银监分局1份。
4、银监局上报《审核报告》(《组建工作验收报告》作为附件)一式两份正式文件。
(十)银监局及银监分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的指导,按照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严把受理和审查关,确保组建质量。各银监局统一整理归纳辖区内组建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则上不接待申请单位直接咨询。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按照规定要求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书,不得道程序违规操作。
附:1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
(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是否符合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清产核资及验收整改落实情况、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拟设立机构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和已获批准的业务范围。(此为主报告,下列其他材料作为此文件的附件) (二)筹建工作方案。其内容包括:
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增资扩股方案;法人治理框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下专业委员会设置及具体构成);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修订;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当地经济金融情况、农业经济发展情况;
2.农村信用社基本情况;
3.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4.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其中资本充足率申报时比率按《农村信用社风险评级及预警指标体系》规定的公式及央行票据发行、兑付规定的加权风险资产测算口径计算审核;三年规划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统计制度》规定的公式进行测算;
5.开业后金融风险分析,如支付危机、资产质量恶化、亏损、资本充足率不足等。
(四)定向募股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本次增资扩股概要(股权设置、每股票面金额、发行定价、股权设置、股份发行总数)、认购人的资格、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内部控制、法人治理和财务会计等);未来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募集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募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购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等。
(五)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决议。其内容包括: 1.同意取消法人资格与辖内其他农村信用社新设合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新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债务;
3.通过清产核资和净资产处置方案,委托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及净资产分配意见(清产核资报告中的委托人应与此一致);
4.清产核资评估基准日至开业期间经营成果的处置意见;
5.县联社职工股金和农村信用社股金在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转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
6.委托授权农村信用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出席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及相关会议的法律文件。
(六)发起人协议书。其内容包括:
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股份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在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投票权受到限制)、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以委托原农村信用社主任在发起人协议上签字。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字。自然人签字册与委托书存于县联社,银监局验收时现场审查,在验收报告中反映,不报送银监会。法人股东签字册作为申请材料报送)。
发起人协议书附件:
1.发起人;
(1)法人发起人名录,包括发起人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含本次)占净资产比例、近二年盈利、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最大十户自然人名录;
(3)自然人发起人分类汇表。按职工、社会自然人分类。每类包括人数、资格股、投资股金额、转增、新认购金额、占总股份比例。自然人名录,包括每个发起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拟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数。自然人名录留存于县联社,银监局验收时现场审查,不报送银监会。
2.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有权机关决定对外投资的决议;
4.企业法人基本情况说明;
5.如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有向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境内其他银行机构入股的,发起人应出具“关联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的声明,内容包括:
(1)关联企业向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情况,包括关联企业名称及投资金额、合并投资金额与比例。
(2)关联企业向境内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没有关联企业入股境内银行机构的发起人,不需要出具声明,但在《发起人协议》中签署有主动声明的义务。
(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成立文件和成员简历;
(八)清产核资、整体资产评估及净资产分配工作方案;
(九)净资产确认书,由中介机构、筹备工作小组、县联社三方签字确认;
(十)筹备工作小组出具的关于净资产分配的报告;
(十一)县全辖最近二年的监管报告;
(十二)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报告书》、《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中有依据地方性文件操作的,附相关文件复印件。 附:中介机构资质证明(从事清产核资工作应有审计资格、从事整体资产评估有资产评估资格)、参与审计评估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十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文件扉页注明筹备工作小组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邮政地址。
二、申请开业
(一)开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筹建过程,对股份募集、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章程、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经营方针及发展计划(含农业贷款比例)、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等各项筹建工作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完成、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
(四)创立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报告及决议。
1.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3)审议通过支持“三农”发展和明确今后三年农业贷款比例的决议;
(4)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5)关于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决议;
(6)关于选举股东监事的决议。
2.董事会决议:
(1)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2)审议通过部门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3)选举董事长的决议;
(4)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信贷及审计(稽核)负责人的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4.监事会决议:
(1)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2)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符合规范的法律程序。决议书应有决议编号、实到代表人数以及代表的投票权与股份数(农村合作银行为代表的投票权、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股份数)和应到股东代表人数(代表的投票权或股份数)及实到代表人数占应到代表人数(代表的投资权或股份数)的比例、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股份数)及比例。
股东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的,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由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采取记名投票方式的,由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签到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存放于申请单位;由律师或公证人员审查,不作为申请材料上报。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签名。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由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名。
5.法律意见书。
律师对股东大会代表产生的过程及合法性、股东大会召开程序、股东决议表决程序、决议内容合法性,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见证,发表意见。附见证律师资质证书与律师事务所执照。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高管人员名单一览表。
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拟任职务、董事代表的股权类别。
(六)监事会成员名单一览表及简历。
(七)职能部门设置、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职责方案。组织结构图。
(八)分支机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九)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单。包括人员数量、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办法。其内容包括:
“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下专门委员会职责、财务管理办法、人事劳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信贷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办法。
(十一)经营发展规划。
要求对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明确目标、认清差距、做好规划、稳步提高”,详细阐述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发展规划、风险管理规划以及转换经营机制等四部分内容:
1、业务发展规划包括目标市场、发展战略、农业贷款比例、存贷规模、市场份额、金融创新、资产组合。
2、财务发展规划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结构、利润总额、利润分配方案、分红计划。
3、风险管理规划包括加强内部控制、对各类风险的预测及评价、风险控制策略、风险控制目标(如不良贷款三年下降目标、新增不良贷款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三年达标规划、实施五级分类方案、专项准备提取方案等),
4、转换经营机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高管人员及普通员工素质、信息披露。经营发展规划要求以真实数据为基础,计算当前各项经营指标,提出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并能逐年检验评估。
(十二)开办外汇、银行卡业务和增加外汇资本金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开办的予以说明。
(十三)银监分局或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农业贷款比例监管目标的文件;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开业申请、章程及业务发展规划中明确支农贷款比例。
(十四)法人总部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门对法人总部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六)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十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在内容段应包括对法人股东投资资格的特殊审验内容。
2.附件:
附件(一),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法人股东投资资格一览表(逐笔列示净资产比例、权益性投资比例、两年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等要素)、法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要有住所和企业法人代码)、最大十户自然人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情况分类汇总表(自然人名册不需要上报银监会人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二),持有注册资本5%及以上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及近两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附件(三),验资机构和验资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四),法人股东入股凭证复印件。
(十八)筹备工作小组关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要对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和第 九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逐人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和情况)。
(十九)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要如实填列,并加盖申请人和受理机关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拟任人的资格证明:
(1)身份证复印件; (2)专业技术职务复印件;
(3)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对拟任人的任职资格谈话记录;
5.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任职资格考试证明;
7.拟任人承诺书(对个人有无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不良记录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承诺的声明);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董事拟任人可不提供本条第
2、
3、
4、
5、6款内容。
(二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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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应制作为建设电商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并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必要时,可由甲方提供配合和协助。
4.2.2.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4.2.3.乙方应对电商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对甲方负责。
4.2.4.乙方应确保电商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4.2.5.乙方负责网上电商平台的品牌建设、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4.2.5.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本条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投资权益及收益分配
5.1.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注册在“阿里巴巴的小旺熊”为电商品牌以及运营载体 (以下简称小旺熊)为项目投资主体。
5.2.资金方面,甲方出资万元整 占投资比例51%,乙方劳动技
术出资作价万元整,占投资比例49%。
5.3.资源方面,甲负责提供产品品牌、仓储、售后网点等资源;乙方负责提供电商运营管理与技术资源。
5.4.薪资待遇方面,合同期内工资待遇与福利按照行业岗位级别计算,视具体情况上下调整。
5.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方面:
5.5.1.甲乙双方(后面称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其核算原则为为:独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5.2.合作所得毛利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除去各项运营成本,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51%;乙方: 49 %。
5.5.3.在合作债务承担上,合作双方对合作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合作期满的资产的分割:
6.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有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至后,甲乙双方的出资现金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2.对于乙方以劳动技术作价万元出资为干股,仅为合作期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再以现金返还。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产业链属于家族经营,因此乙方未参与的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产业链领域(即电商平台外产业链),乙方不享受其销售净利润股份。
7.2.对于甲方负责提供的电商平台所售商品(指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
司供货商品)的成本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考虑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利益。
第八条、结算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甲乙所聘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双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乙双方在收到账务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货款及盈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甲方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3篇
_2010__ 月__日签署:
业务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
贷款人:
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
贷款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贷款人与借款人(见下文定义)签订《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汽车消费贷款”)。
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担保公司同意就汽车消费贷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公司接受借款人的反担保并办理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经协商,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就连带责任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为合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营业机构;本协议所指借款人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买的借款人。
第2条 贷款人同意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同意按照贷款人提供的格式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第3条 双方同意,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单笔最高担保额 万元。双方将在上述贷款担保总额度及单笔最高限额范围内进行业务合作。
第4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单笔汽车消费贷款在发放前,担保公司须按贷款金额2%的比例向上述账户缴存保证金,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并不构成违约。担保公司同意将该笔保证金质押给贷款人。
第5条 担保公司应于借款人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贷款担保申请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初期资信调查及审核工作。如果担保公司审核后同意借款人的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担保函,贷款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6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办妥反担保抵押的相关手续原件交给贷款人备案。
第7条 如果担保公司不能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应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一笔金额与担保公司实际担保的贷款额度相等的款项(以下简称“补交的保证金”);如果担保公司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贷款人有权:(1)从保证金账户内一次性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2)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如果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并且在存入补交的保证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同意担保公司支取补交的保证金。
第8条 如借款人在任何一个月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时,贷款人在逾期之日起10天内书面告知担保公司,贷款人将于下一还款日的次日直接从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以偿还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款项。在借款人偿还逾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后,贷款人应退还给担保公司已扣划的款项。
第9条 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本息或出现其借款合同项下的他违约事件或借款人发生贷款人认为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时,担保公司授权贷款人于前述事件发生日的次日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在贷款人作出上述扣划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扣划的金额。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并协助担保公司办理有关债权的转移手续。
第10条 在汽车消费贷款被全部清偿之前,如果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低于贷款余额的,担保公司应及时补足,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11条 合作期内,担保公司担保项下汽车消费贷款30天以上逾期率达到3%或者损失率达到1%,贷款人有权停止与担保公司合作,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12条 贷款人有权监督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情况和财务经营状况。如果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和偿债能力有所下降,可能影响与贷款人的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贷款人有权减少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担保额度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终止后,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保证合同承担的担保义务继续有效。
第13条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 担保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及进行业务活动;
2 担保公司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如果担保公司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或同意,担保公司应确保该等批准、许可或同意均已适当获得和完成并且合法有效;
3 担保公司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担保公司的章程或批准文件(如有)以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担保公司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4 本协议构成担保公司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5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担保公司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担保公司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6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
7未发生担保公司主动进行的或由第三方针对担保公司提起的任何清算或破产程序;
8 在担保公司财产、资产或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未设定担保,但是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为遵守法律而产生的留置权或已事先书面告知贷款人并取得其同意的除外;
9 担保公司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而收到任何款项,只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担保公司应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借款人尚未清偿的债务为限),从而履行其尚未履行的担保责任。
第14条 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金自违约事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每日收取。
第15条 担保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1) 发生承包、租赁、联营、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作等经营机制变化; (2) 注册资金减少;
(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被撤销营业执照; (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1)、(2)项的情况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发生前款其他情 形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贷款人。在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 得到重新落实之前,担保公司将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第16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17条 本协议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借款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协议所担保的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与保证有关的条款的效力,担保公司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并且,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担保公司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18条 贷款人已提请担保公司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担保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19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
合同解决。补充合同(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贷款人给予担保公司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21条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须取得担保公司的同意。担保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22条 担保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其担保的所有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消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23条 就贷款人而言,本协议项下的安排为非排他性的安排,贷款人可在担保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但担保公司仍应对之前已发生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责任。
第24条 本协议与保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应与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25条 在业务合作中,双方应相互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双方在合作中取得的客户资料、相关的业务资料,不得作为本协议规定之外的目的使用。
第26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叄年。
第27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4篇
【摘 要】 较之我国公、私立高等院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融资多元化程度相对较低。文章基于对中美双方公、私立院校经费收入情况的对比,在总结我国公、民办高校资金来源的基础上,参考美国高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的经验,结合国内中外合作办学的情况,从“争取外援,谋求政府和社会慷慨资助”,“内部挖潜,寻求单位员工资金支持”和“面向市场,吸引社会和个人投资”三个宏观层面,以及“政府财政资助”、“社会捐赠”、“内部集资”、“组建股份制实体”、“科技转化”、“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和“教育债券”八个微观层面着手,探索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途径。
【关键词】 中外合作办学; 特色化; 资产证券化; 多元融资模式
一、引言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高校融资已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在传统观念中,高等教育被看作为公共产品,完全依赖国家财政支持。目前,这一传统的观念已发生根本性的转变。高校服务更多地被视为教育产品,应当借助学费、创收等手段谋求发展。不过,尽管我国高等院校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已基本形成,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起步晚,所以相比之下,其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程度相对较低,合作双方的共同投资以及收取的学费仍然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费的主体部分。另外,从研究情况看,虽然国内涉及高等院校融资多元化问题的研究很多,但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多元化融资的研究几乎没有。鉴于中外合作办学的融资途径兼具国外高校和国内高校融资模式的特点,本文在分析中美公、私立院校融资特点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内外公、民办院校的融资经验,探索适宜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持续发展的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
二、中美高等院校融资渠道对比
从融资情况看,尽管类似于美国院校的多元化融资模式已在我国高等院校初步形成,但在具体运作上却有诸多不同之处。详见表1和表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公、私立院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丝毫不亚于美国同类院校。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高校融资模式的多元化程度似乎更高,资金来源似乎更广。由于国情不同,双方在融资方面的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从政府财政支持的力度看,双方公立院校获得的财政拨款均在各自总收入的一半左右,且均高于各方的私立院校。不过,美国公立院校的学费收入所占的比例很小,仅为18.4%,而我国公立院校的学费收入却高出对方三分之一左右。此外,美国公立院校在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方面的收益高达31.7%,而我国公立院校在这方面的收入仅有1%,远远低于对方院校。在私立院校方面,虽然美国私立院校获得政府财政拨款的数量很小,但它们通过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渠道所获得的收入却相当庞大,甚至高于美国公立院校。相比之下,我国私立院校在这些方面的收入却微乎其微,比例仅有0.5%。我国私立院校的经费主要来自学费收入,学费收入占其全部收入的83.3%。
可见,与美国院校相比,我国公立院校依赖政府财政拨款、私立院校依靠学费收入的特征十分明显。而无论是公立院校,还是私立院校,它们在科技转化、产业服务、社会服务、社会捐赠等方面的努力明显不够,融资多元化程度明显不高。
三、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建构
(一)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的迫切性
根据2009中国民办高校评价研究报告,我国民办院校本科学生的学费人均在一万元以上,其中独立学院人均一万两千元。从目前情况看,对外合作办学本科学生学费每年为一万两千元左右,个别专业(如艺术、音乐)每年一万四千元左右,双学位项目人均学费每年一万八千元到两万元左右不等。这就是说,与中外合作其他项目一样,中外合作双学位项目的正常运作在更大程度上也是靠学费收入予以保障的。那么,受市场经济机制的影响,在中外合作双学位教育模式的发展中,不断提升学费就会是办学者自然而然的选择。但从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乃至民办院校寻求学费上涨的希望已经不大,单纯依靠学费以学养学的做法已没有多大的潜力可言。详见表3和表4。
数据显示,若不考虑家庭存款,消费后城镇家庭的年收入虽有剩余,但仅能勉强支付民办院校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的学费(不包括杂费和生活费)。与城市家庭相比,农村家庭的情况则令人担忧。消费后,农村家庭的年剩余额几乎为零,已根本没有能力额外承担高昂的学费。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单纯依靠学费以学养学的做法,必须立足自身优势,采取措施开辟新的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二)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融入国际教育的一种举措,中外合作办学本身可谓市场经济和教育国际化的产物。因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涉及合作学校、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母体乃至各级政府,这样主体本身的多元化特征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融资渠道的多元性和开放性,而这一多元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与市场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在本质上又是契合的。为此,中外合作办学必须牢固树立市场意识,充分发挥自身在市场中的主体作用,谋求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同时,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既具公、私立院校的特点又具自身的特殊性,其多元化融资模式只有特色化,才能实现融资的高效性。而这一特色化多元融资模式的形成只有立足我国国情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实际,充分发挥我国公民办院校的自身优势,借鉴美国高校在融资多元化方面的经验才能真正实现。这就意味着,中外合作办学特色化融资模式的建构必须从以下视角入手。
1.争取外援,谋求政府和社会慷慨资助
(1)政府财政资助
中外合作办学在满足我国公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资源、培养市场所需人才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压力,对社会做出了很大贡献,所以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从国外发达国家的融资方法看,政府拨款仍然是主体部分。而且,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性质本身就决定了政府对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予以财政支持是责无旁贷的。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特色性多元融资模式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为此,对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与各级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积极争取政府的财政资助。就政府资助而言,各级政府可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一是通过拨款直接资助。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的实力,或一视同仁逐校(项)资助,或依据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对一些实力强、效益高的机构或项目予以资助。二是通过优惠措施、政策倾斜等手段间接予以资助和扶持。
(2)社会捐赠
在美国,社会捐赠十分流行、普遍。很多名校(如哈佛、斯坦福、耶鲁等)就是以主要捐赠者的名字命名的。美国税法规定,向非营利私立学校捐赠者,其捐赠依法享受调整后毛所得50%的税金扣除额优惠,公司法人捐赠享受调整后毛所得10%的税金扣除额优惠。得益于良好的捐赠风气和优惠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高校经费中来自基金组织、宗教组织、公司、校友等社会机构和个人的捐赠越来越多,比例越来越大,募捐由此为美国大学的一项中心工作。例如,纽约大学专门设立发展部,下辖基金会和个人集资处,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募捐活动。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甚至在东京雇佣兼职筹款人,在香港、韩国、日本、台湾和泰国等地建立校友会。
近年来,我国社会捐赠虽有所发展,但总量不高,在教育经费中所占的比例很低,而且捐赠主要用于修缮、更新校舍、实验仪器以及设立奖助学金等。在捐赠税收政策优惠方面,我国个人和企业捐赠者的税收优惠限额为30%和3%,而美国为50%和10%。尽管2004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这一规定尚属政策层面的东西,远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为此,政府机关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引导社会关注高等教育、捐资助学。与此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充分借鉴美国高校的经验,建立健全筹资机制和筹资机构,积极开展社会捐资活动,要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作用,密切与校友的联系,提升校友捐资母校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捐资助学氛围。不过,在捐资助学方面发起人一定要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和透明的管理机制,采取得力措施切实保障捐赠使用合理合法、捐款应用实事求是。同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不同形式大力弘扬捐助之举,大兴捐赠之风,以吸引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捐赠活动。
2.内部挖潜,寻求单位员工资金支持
内部挖潜中公认的得力之举是内部集资。内部集资通常是企业在生产资金短缺时在单位职工中以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从作用上看,一方面内部集资有助于缓解企业内部流动资金的紧张问题,另一方面企业与职工间的这一借贷行为可以提高员工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不过,为了避免内部集资演变为非法的集资行为,发起者必须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定位:一是集资对象仅限单位内部员工,遵循自愿原则,力戒硬性摊派。二是集资收益的使用只限于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和扩大经营。三是利率必须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利率过高,企业会面临还贷风险,甚至出现无能力还贷的局面。四是还款期限必须明确,到期按时付本还息。五是集资必须由合法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否则属违法行为。
此外,除内部集资外,亦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委托贷款是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这种方式既避免了员工借款意图被刻意曲解的问题,又能形成合理的纳税和筹资方式,可为一种理想的筹资方法。
3.面向市场,吸引社会和个人投资
(1)组建股份制实体
股份制实体即教育集团公司,即由多个投资主体以股份制方式联合投资办学。股份制常见的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二是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三是由若干个人共同出资。第一种为“公”、“民”结合股份制,主要有政府股、法人股和自然股三股;第二、三种是“民”、“民”结合股份制,主要是法人股和自然股。私立华联大学的股份制就属于“民民合股”模式,很具借鉴意义。其具体做法是,把股权结构分为法人基金股、创办人股和普通股(即社会股)三大类,比例分别为30%、25%、45%。基金股明确了华联大学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创办人股肯定了创办人知识、智力投入的价值,社会股肯定了私人集资入股的重要性。整体看,股份制的优势是双重的。一方面,由于股份制明确了股东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且股份不能退出只能转让,这就充分保证了教育发展资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股份制有助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真正实现由校董合一向校董分离的转化,有利于董事会和校长各司其职,使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2)致力于科技转化
美国相关的教育法案规定,高等学校的功能为教学、科研与推广,所以在美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相当广泛,合作形式有与企业协作建立科技园、与企业合作成立研究中心、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等。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大学具有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为此,借鉴美国高校经验,依靠自身优势发展校办产业、扩大社会服务是中外合作办学值得尝试和不断开拓的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
科技转化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学校内部自主转化,即单独投资创办校办产业,把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企业生产,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直接转化具有效率高、回报大等优点,但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方面往往耗资巨大,这无疑会进一步加重学校经费的负担。二是学校与外部企业合作,即由学校提供技术,企业投入资金,实现互惠双赢。在这一模式中,学校通过出售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等外部交易方式进行资本经营,使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价值化、资本化,甚至产业化,形成产、学、研结合模式。借助自身科技优势与企业展开合作,一方面使企业获得了生产所需要技术和人才,使其可持续发展具备了强大的后劲,另一方面使学校获得了资金支持,实现了融资渠道多元化,同时也拓宽了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进一步提升了自身的社会知名度。近年来,我国公立院校在科技转化方面已有不少成功的范例,如中国高科、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等。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校办产业三者并驾齐驱,已成为一种极具潜力的发展趋势。
相比较而言,中外合作办学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力度远远不够。因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谋求双边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努力提升自身的科研水平,走产、学、研有机结合的创新之路。在与企业合作方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立足自身的科技优势,寻找最佳的契合点,如与企业共建科学园区、联合公司,参与产业投资、房地产开发以及医院、旅游、餐饮、旅馆的投资经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人员培训、远程教育服务等等。
(3)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即由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出资购入承租方需要的资产,然后租给承租方使用(使用期满后所有权一般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可以在现有设施和待建设施两个层面上进行。
现有设施租赁的一般做法是,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设施,如教室、实验室、实验设备、学生宿舍、学校商店、食堂、旅馆以及房地产等,通过招商租赁形式把其出租给使用者,收取租金,增加收入。待建设置租赁类似于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转让),原为一种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模式。这种租赁方式通常由政府或某公共部门作为招标人,为项目(主要为大型基础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协议作为融资的基础,由项目公司作为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并建设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该项目,通过合理收取费收回成本、获得利润,期满后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相关公共部门。参照BOT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把机构中一些待建的且投资较大的项目(如公寓、食堂等)委托给开发商,由其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期满后交回设施所有权。从一定意义上讲,融资租赁可谓“借鸡生蛋”。在缺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这一融资方式可以有效保障办学机构如期完成既定的大型设施建设计划。
(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金融创新”,现已成为一种主流的融资技术。所谓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的证券。作为一种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并通过必要的信用增级,进而创造出适合不同投资者需求的具有不同风险、期限和收益组合的收入凭证,其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这是一种不同于贷款和股权融资的新型的融资方式,它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独特的融资手段。
资产证券化的要件有两个:(1)缺乏流动性,流动性的资产不需要证券化;(2)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可以带来现金流。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过程会涉及以下主体:1)卖方,即原始权益人,也叫发起人(Originator);2)资产证券化公司,又称SPV (Special Purpose Vehicle)。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负责资产的证券化,在国外一般是投资银行;3)证券化资产的买方,一般是银行和其它个人投资者。其过程通常为:发起人把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不包括不良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资产集合,然后卖给SPV,SPV以购买保险的方式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这些证券通过金融市场被卖给不同的买主,最终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
从高校资产方面将,应当说高校存量资产普遍存在体制性、行业性和资产性浪费现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也同样存在大量缺乏流动性但又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优质资产,如学费、贷款等。由于中外合作办学自开始就以企业化的管理和经营理念为指导思想,所以象企业一样借助经营和资本融通提高资产的利用率、活化存量资本也自然具有独特的优势。
(5)教育债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运用金融手段、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发行高等教育债券由此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而“发行教育债券是一种兼顾或依靠财政和社会两个方面,解决教育经费短缺的良好策略”。从形式上看,针对高等教育而发行的教育债券可分为国债性质债券和企业性质债券两种。前者是由国家教育部面向社会发行的用于高等教育支出的专项债券。发行国债性质债券的主要目的,是为国家重大经济基础建设项目筹措资金。这类性质的债券在我国已有发行的先例,如“三峡债券”、“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国家电力建设债券”等均属此类。以上谈到,高等教育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属于国民经济基础性产业的范畴。因此,在政府财政困难、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借助发行专项教育债券拓宽高校经费来源,可谓开拓创新、利国利校之举。与国债性质的债券不同,企业性质的教育债券可由高校发行。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任何一所院校都可以发行此类债券。企业性质的教育债券是“以信誉和偿还能力做担保,面向社会发行的专项债券,所以它对发行者的实力和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发行者必须有较强的科技实力和偿还能力。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言,只要它是产权明晰的合法主体,具有科技和人才方面的优势,具有稳定的资金收入,那么它就具备发行债券的基本能力和资格。
从外部环境看,发行教育债券已具备良好条件,时机相当成熟。数据显示,我国城乡居民的年存款余额数字惊人,公民中蕴含着巨大的购买力,为教育债券的发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优越的条件(见表5)。
因此,借助社会这一最大受众,通过发行专项教育债卷拓展融资渠道也应该是中外合作办学值得为之努力的方向。
四、结语
中外合作办学主体的多样性以及高等教育的公平性和准产品性质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其兼顾中外公、私立院校融资特点的个性特征又决定了其多元化的融资模式必须特色化。事实上,也只有形成特色化的多元融资模式,中外合作办学多元化的融资模式才能高效,其可持续健康发展才会在资金方面得到有力的保障。衷心希望以上成果能在拓展融资渠道方面,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带来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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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5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银行潍坊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运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就如何更好地为甲乙双方会员及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限暂定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合作方式
1、乙方同意为甲方入驻企业无偿提供:企业投融资、企业或个人理财产品等方面的专业讲座及咨询。甲方入驻企业可免费参加乙方主办的活动。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需要和邀请,为甲方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培训、为甲方的入驻企业举办专题讲座;
2、乙方同意给予甲方的入驻企业及战略合作伙伴群体提供贷款整体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五十万元整;根据综合情况的不同,甲方的入驻企业及战略合作伙伴成员均能在乙方享受贷款费率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协商;
3、甲方提供的符合乙方公司的入驻企业(或个人),乙方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方式,让甲方的入驻企业得到乙方的满意服务,互动方式具体协商;
4、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即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5、其它活动: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完成。
三、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义务 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推荐的符合甲方入驻条件的企业; 2)、甲方为乙方提供并推荐有投资、融资、理财意向的入驻企业; 3)、甲方邀请乙方专业人士为甲方入驻企业提供咨询或讲座时,由甲方提供场地或甲方入驻企业可前往乙方提供的场地,但乙方应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
4)、在宣传或推广时,甲方确认和乙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5)、乙方在甲方场地举办入驻企业聚会或大型活动时,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方案为乙方提供入驻企业聚会活动策划与服务执行。
6)、甲方下设财务部工作人员,按乙方的要求,帮助有融资需求的客户准备好全部的材料;
2、甲方权利 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权利: 1)、甲方的入驻企业达到二十名(含)以上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派专业人士为甲方的入驻企业做专场主题培训;
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为甲方安排的提供投融资、理财咨询的工作人员提供培训;
3)、甲方有权批准符合甲方入驻条件的乙方客户成为甲方的入驻企业;
4)、甲方有权就甲方入驻企业向乙方提出的服务申请和限时服务进行督促和建议;
3、乙方义务 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推荐给乙方的入驻企业,乙方应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2)、乙方在为甲方入驻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时或之后,在其未正式成为乙方的客户之前,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入驻企业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或推销;
3)、乙方在宣传或推广时,乙方确认和甲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4)、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入驻企业资料保密。
5)、甲方的入驻企业成为乙方客户后,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客户及甲方的感受,不得做出令客户反感的营销或宣传;
6)、由甲方的入驻企业提出服务申请,甲方下设财务部的工作人员将完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的工作人员后,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签收并注明详细签收时间和签收人,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甲方明确答复,如未获乙方同意的服务申请,乙方工作人员应清晰说明理由。
4、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安排的提供投融资、理财咨询的工作人员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乙方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聘用和奖励;
2)、在甲方入驻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批准符合乙方贵宾条件的甲方入驻企业成为乙方的客户;
四、罚则
合作双方应当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由此带来的经济及名誉损失,违约一方支付给守约一方三倍赔偿;产生法律后果的,由违约一方全权承担。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协议终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终止: 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如双方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或发生特殊情况,则守约一方有权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解约通知,并按约定方式解除本协议。
六、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双方应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有关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披露。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框架协议,此协议适合潍坊神元生物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乙方在与潍坊神元生物科技创业园入驻企业合作时,应在此协议范围内重新签订条款清晰的合作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第6篇
_2010__ 月__日签署:
业务合作协议
担保公司:
贷款人:
本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
贷款人: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 贷款人与借款人(见下文定义)签订《借款合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汽车消费贷款”)。
2. 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先决条件之一,担保公司同意就汽车消费贷款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公司接受借款人的反担保并办理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经协商,担保公司和贷款人就连带责任保证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为合法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营业机构;本协议所指借款人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于购买的借款人。
第2条 贷款人同意与担保公司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公司同意按照贷款人提供的格式与贷款人签署保证合同,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止。
第3条 双方同意,担保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万元,单笔最高担保额 万元。双方将在上述贷款担保总额度及单笔最高限额范围内进行业务合作。
第4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单笔汽车消费贷款在发放前,担保公司须按贷款金额2%的比例向上述账户缴存保证金,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发放贷款并不构成违约。担保公司同意将该笔保证金质押给贷款人。
第5条 担保公司应于借款人按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完整的贷款担保申请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的初期资信调查及审核工作。如果担保公司审核后同意借款人的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应同时向贷款人发出担保函,贷款人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6条 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办妥反担保抵押的相关手续原件交给贷款人备案。
第7条 如果担保公司不能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应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一笔金额与担保公司实际担保的贷款额度相等的款项(以下简称“补交的保证金”);如果担保公司未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贷款人有权:(1)从保证金账户内一次性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2)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如果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证金账户存入补交的保证金,并且在存入补交的保证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同意担保公司支取补交的保证金。
第8条 如借款人在任何一个月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及其他相关费用时,贷款人在逾期之日起10天内书面告知担保公司,贷款人将于下一还款日的次日直接从担保公司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扣划相应的款项以偿还借款人欠付贷款人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款项。在借款人偿还逾期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及相关费用)后,贷款人应退还给担保公司已扣划的款项。
第9条 如果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本息或出现其借款合同项下的他违约事件或借款人发生贷款人认为无法正常履约的情况时,担保公司授权贷款人于前述事件发生日的次日从保证金账户直接扣划相应的款项以清偿贷款人已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汽车消费贷款的本息及其他相关款项。在贷款人作出上述扣划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公司扣划的金额。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并协助担保公司办理有关债权的转移手续。
第10条 在汽车消费贷款被全部清偿之前,如果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低于贷款余额的,担保公司应及时补足,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11条 合作期内,担保公司担保项下汽车消费贷款30天以上逾期率达到3%或者损失率达到1%,贷款人有权停止与担保公司合作,停止发放本合作协议项下的汽车消费贷款并不视为违约。 第12条 贷款人有权监督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情况和财务经营状况。如果担保公司对外业务担保和偿债能力有所下降,可能影响与贷款人的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贷款人有权减少本协议第3条规定的担保额度或终止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关系终止后,担保公司已按照相关保证合同承担的担保义务继续有效。
第13条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保证和承诺:
1 担保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拥有其资产及进行业务活动;
2 担保公司为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全部必要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如果担保公司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需要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或任何其他方的批准、许可或同意,担保公司应确保该等批准、许可或同意均已适当获得和完成并且合法有效;
3 担保公司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担保公司的章程或批准文件(如有)以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违反适用于担保公司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4 本协议构成担保公司合法、有效并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5 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担保公司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或担保公司根据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6 担保公司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
7未发生担保公司主动进行的或由第三方针对担保公司提起的任何清算或破产程序;
8 在担保公司财产、资产或收入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上未设定担保,但是在通常的商业活动中为遵守法律而产生的留置权或已事先书面告知贷款人并取得其同意的除外;
9 担保公司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而收到任何款项,只要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仍有任何债务尚未清偿,担保公司应立即将该等款项支付给贷款人(以借款人尚未清偿的债务为限),从而履行其尚未履行的担保责任。
第14条 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任何一方对上述任何条款的违反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违约方应无条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该等违约而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赔偿金自违约事情发生之日起计算,按每日收取。
第15条 担保公司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1) 发生承包、租赁、联营、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作等经营机制变化; (2) 注册资金减少;
(3) 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或被撤销营业执照; (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1)、(2)项的情况应提前三十天通知贷款人;发生前款其他情 形应在上述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贷款人。在担保公司的保证责任 得到重新落实之前,担保公司将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第16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解释。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17条 本协议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借款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本协议所担保的贷款及其相关条款如因任何原因成为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与保证有关的条款的效力,担保公司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并且,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担保公司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18条 贷款人已提请担保公司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担保公司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19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
合同解决。补充合同(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20条 贷款人给予担保公司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贷款人依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贷款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担保公司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第21条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方,须取得担保公司的同意。担保公司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22条 担保公司应当全额支付其担保的所有债务,不得提出任何抵消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23条 就贷款人而言,本协议项下的安排为非排他性的安排,贷款人可在担保公司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但担保公司仍应对之前已发生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承担责任。
第24条 本协议与保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应与保证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25条 在业务合作中,双方应相互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双方在合作中取得的客户资料、相关的业务资料,不得作为本协议规定之外的目的使用。
第26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叄年。
第27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民生银行合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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