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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1篇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300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教室四间以上;实训场地应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 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的设施设备),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 应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不少于2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65岁。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师在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兼职任教不超过3家。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等级应高于执教职业(工种)等级(执教最高等级职业(工种)的教师应取得该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2年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制定有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2篇

一、加强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

落实党中央党建的全覆盖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教育领域党的领导精神、以及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已经明确了党组织在教育领域的地位与工作全覆盖的要求。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 是经济领域中的一个新生事物, 它是社会政治经济的作用下的一个历史现象, 特别是民办教育集团型领域, 大中小学、培训机构等各种教育与教育相关的产业经济领域中的一个新事物, 是教育资源和教育选择迫切需求的矛盾结果, 也是教育多元化体制变革的一个重要趋势。如何对其进行党组织架构, 进行党组织建设创新, 是党在领导教育改革发展中改变自身不适应问题, 满足民办教育发展对党的领导的新需求。为此, 课题组深入上海、陕西、江苏、四川等地民办学校及机构深入调研, 探索民办集团型党组织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对民办教育集团党建的界定及研究的现状

本文对教育集团的界定是集教育、教育服务、以及本集团与教育部门有关各种企业的组合企业。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党建是指:民办所有制性质, 以教育事业为主的, 跨区域、跨各教育阶段且与其他企业领域职能交叉的集聚教育群中的党政治核心和行政监督保障作用。

目前, 国内民办教育集团型教育数量日益发展, 已经形成规模的, 涵盖大中小教育层次的民办教育集团尚为数不多, 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 也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分阶段的党建等方面, 涉及到大中小以及学前教育, 以及有产业的集团型教育, 党的组织建设研究的就更少。

三、上海及全国其他省市民办高校党组织建设方面的经验

上海主要以上海震旦教育集团为调研对象。上海震旦教育集团起步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 为最早创办在上海中心城区的民办教育机构之一。震旦教育是拥有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终身教育等五教贯通的教育集团, 集团下设:震旦职业学院、震旦进修学院、震旦中等专业学校、震旦外国语中学、震旦外国语幼儿园、奉贤震旦外国语幼儿园、震旦益智早教培训中心、福贝贝早教中心等八所院校。2008年成立集团型党委。在组织设置上, 实行跨地区、跨教育阶段的党组织统一领导。

(一) 综合教育的党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设置模式的科学化是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前提和基层。

震旦教育集团在组织建设方面, 党委委员分工负责, 党务部门和支部组织架构比较健全, 下属各单位按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建设, 党建工作责任分工明确, 分级管理, 责任到人, 统一发展党员和评选优秀支部与先进集体;在制度建设上, 在党建方面, 建立了集团党支部书记队伍培训管理机制,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 制定了《发展党员流程》, 执行三级党校制度;在政治学习方面, 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职工学习日制度, 做到政治理论学习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在党风廉政方面制定了《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在宣传工作方面制定了《新闻选编办法》《信息发布审查登记和备份管理办法》等宣传制度。针对民办教育集团型党组织建设, 我们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也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切实加强党组织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 多层领导的党的政治核心

由于民办教育的综合, 决定了内部管理的多层次和外部领导的多层次, 如内部领导机构董事会、管委会、党委会, 外部上级领导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等由各区教育局负责, 高等教育由上海市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这样就形成了有些民办集团型教育, 跨地区、跨各教育阶段领导的复杂性。震旦教育集团党委实行“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 党委书记为董事会成员, 校长兼任党委副书记, 董事长为党委委员, 共同参与学校决策。党政领导实行每周一次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一月一次的党委会制度, 民主决策。凡涉及集团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 涉及重大基建维修、经费开支都需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 多样层次行政管理的党组织活动

由于教育的综合, 领导的多层, 必然是管理的要求不一致, 对内, 各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目标、方法、程序等不相同, 对外, 校外各管理部门职能交叉, 高等教育直接有上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管理, 这样在党组织活动开展方面, 既要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 还要结合各自单位的教育教学管理目标和特点去开展党组织活动。就震旦教育集团党委开展的活动来说, 震旦职业学院开展的党组织的活动与职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幼儿园开展的活动与学前教育的特点紧密结合起来, 不搞一刀切, 两张皮。比如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学党章, 学系列讲话、“弘扬革命精神, 共圆中国梦想”教工合唱展示会、优秀组织生活案例征集, 党委系统“两优一先”活动等方面, 集团党委在统一要求的前提下, 各总支与直属支部结合学院专业特色和自己工作实际, 设计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载体, 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党课、知识竞赛等多样化的形式, 增强活动了效果。如学前教育党支部开展“讲幼儿故事”大赛, 公共卫生护理学院举行了《传燕帽圣洁承提灯精神》实习护士授帽仪式等。

(四) 复合教育功能的党组织考核

特别是民办教育集团型教育机构, 不仅是教育教学, 一些与教育有关的服务, 如后勤、基建等, 很大一部分实施社会化或者直接公司化运作。在党组织考核方面, 要有统一的标准, 也要结合下设各机构的特点去评价考核, 构建了统一多元的考核评价体系。在一些原则性上面, 要统一, 要与上级党委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 比如在党员的发展上, 震旦教育集团党委统一严格按照《发展党员流程》, 落实初级、中级、高级党校的“三级”系列培训, 构建了“五位一体”的教育体系。党委组织部制定了《关于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流程图, 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从7个方面50道程序进行了具体要求。严格把控各单位推优、答辩环节, 把好发展关。在一些与业务相关, 需要激发学习、工作热情方面, 又需要采取灵活、多元的考核办法。考核一定要与内部激励机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单纯依靠意识形态信念动员党员为组织、为社会服务, 在一段时期内可以, 但不具有普遍性和持久性。

四、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党组织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民办教育集团在党组织建设过程中一直存在协同问题,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不同校区之间的协同问题。互联网的发展, 实际上为校区之间的协同工作, 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也面临校园文化融合不到位, 党建管理成本高, 资源共享受到限制。

(2) 不同教育层次大中小之间的协同问题。由于教育集团各单位涉及到高等教育和基层教育, 虽然它们是教育系统中紧密联系的两个部分, 但存在很大的不同, 首先是上级主管单位不同, 高等教育的党建工作由各省市民办高校党工委管理, 而基层教育阶段的主管单位是区教育局来管理。主管单位不同, 其对工作要求也必然不一致, 造成多头管理问题。同时, 与高校党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许多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往往处于“缺位”的尴尬状态, 领导和老师注重抓教学, 党建工作重视不够, 其作用发挥较弱, 与高等教育党建工作开展不协调。

(3) 校企之间的协同问题。目前存在缺乏规范、明确的组建体制和运行机制;校企之间不但存在主管单位之间的差异, 而且在追求目标、运行体制上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作为教育集团服务的企业, 要立足于“政治性”的本质特征, 在重视“经济性”特点的同时;坚持政治建设部动摇, 围绕企业发展的中心环节开展工作。

五、对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党组织建设的建议

(1) 构建完善的协同管理机制。协同机制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是集团各主体之间的协同, 其次是跨部门党建管理流程的协同;第三是各主体之间的党建信息资源的共享协同。党建协同管理系统, 牵涉到多方面因素之间的协调和协作, 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值得深入探讨。协同机制的构建, 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加大现代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 构建立体式沟通平台, 并且做好沟通平台的管理工作。

(2) 做好组织设计, 整合组织力量。针对民办教育集团中跨各教育阶段的党组织主管单位不统一的问题, 需要教工委重新审视现行管理体制和机制, 加强民办集团型党委工作管理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总之, 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发展, 在党组织建设过程中不断遇到新问题, 我们只有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领域党的领导精神、不断探索党组织建设的规律, 增添党组织的动力和活力, 增强基层党建活动的时效性和可持续性, 才能真正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相关链接】

党建:

党建, 即党的建设的简称。党的建设即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同党的建设实践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应用。党的建设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研究党的建设的理论科学;二是在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指导下所进行的党的建设的实践活动;三是作为理论原则与实际行动两者中介的约法规章。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学制三年, 大专学历。

1903年我国著名爱国主义教育家马相伯先生创办了震旦大学, 即2005年并入上海交通大学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前身。1984年张惠莉女士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弘扬震旦精神, 创办新时代的震旦教育集团, 并在其后成立上海震旦职业学院。

学院于2004年、2006年连续两届被评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平安单位、文明单位。

学院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市一路88号, 占地200亩, 设有8系1部, 共21个专业, 以应用型文科、保健类医科、制造类工科并重, 经、管、文、工、医相结合总体发展。2008年在校生4500余人。现有教职工300余人, 各类教师236人, 其中副高以上46%、有硕士以上学历的占34.63%。长期以来,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育人育能”为办学理念, 以“综合素养、创造能力、高尚人格”为培养目标, 以“多张证书制、学生干部轮换制、综合测评制、工学结合制”为办学特色, 认真开展教育教学。

学院教学设施先进、配套齐全。拥有完善的校园网、图书馆、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400米标准化运动场、学生公寓和学生餐厅等现代化生活服务设施。

学院建有现代化的营养与食品检测实验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资助的教学高地建设项目) 、新闻电子采编与图文出版实训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资助的教学高地建设项目) 、社会工作实务实训室、机电一体化实训室、国际贸易实务实训室、电子商务实训室、餐饮实训室、客房实训室、广告创意实训室、艺术设计实训室、旅游实训室、语音实训室、英语情景教室、日语情景教室、计算机实训室等66个校内实训室。

学院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 在部分专业实施了订单培养。在人才培养中, 注重思想素质和技能素质同步发展, 学生毕业前均可考取一个以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2007届毕业生就业率98.5%, 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摘要:由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国与上海都呈现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领域党的领导精神, 加强民办集团型教育机构的党组织建设, 是党组织在教育领域的地位与工作全覆盖的要求。本文主要研究在民办教育集团中如何进行党组织架构, 推进党组织建设创新问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集团,组织建设

参考文献

[1] 关连珠.党的建设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论正确认识经济工作与党建工作的关系[C]//吉林省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十周年理论研讨会.0.

[2] 彭立伟.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思考[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2.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XXXXXX医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救死扶伤,为病人服务,“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XXX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XXXXXXX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XXX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XX万 元;出资者: XXX ;金额:XX

1 万元 ,出资者:XX ;金额:10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老年病临床医疗、康复、临终关怀、医养结合”;

(二)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门诊);妇产科:妇科专业(门诊);耳鼻咽喉科(门诊);口腔科(门诊);急诊医学科(注:设急诊室);临终关怀科;

(三) 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中医科;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6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2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3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

3 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成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4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4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XXXXXX。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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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4篇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呼伦贝尔天人经济文化研究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共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推进呼伦贝尔经济发展和文化大市建设。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呼伦贝尔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

本单位的隶属上级单位是:呼伦贝尔民族历史文化研究院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呼伦贝尔市新城区规划三街三路市图书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徐占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

出资者:徐占江金额:叁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呼伦贝尔市的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编辑出版销售有关呼伦贝尔经济文化方面的论著;

(三)对旅游景区、博物馆、文化景观等进行创意策划设计;

(四)举办有关经济文化方面的研讨会议。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 1

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4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占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2014年2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6篇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

民办非企业机构范文第1篇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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