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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1篇

摘要: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防止高校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界定

随着中国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学生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给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理念与管理体制提出新的挑战。新旧教育理念的碰撞、新旧价值观念的矛盾和现实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冲突,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高等学生管理权力的范围与权限。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

学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有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一种行政管理权力。高等学校处于教育行政管理系统中的最低层级,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代表国家行使对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力。第二种观点认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在教育市场化的进程中,教育演变成为一种服务。高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者,学生是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高校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切合中国现实。前者受中国计划体制影响,过于保守;后者受市场理念的影响,过于激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教育、引导和约束的行为或活动。它既包涵以隶属性为主要特征的纵向性行政管理行为,又包涵以平等性为主要特征的横向型民事管理活动。前者,高校充当教育行政管理主体。后者,高校充当民事行为的民事管理主体。高校学生管理权,既具有行政管理权力特质,又具有民事管理权利特质,是一种复合性的管理权。

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仅是高校作为教育行政管理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的体现。本文从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属性及其权限与扩张试作阐述,以求对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有所裨益。

二、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的限定与行使

(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主体应是法律授权的高等学校

行政权力行使应当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现行国家政府及相关教育职能部门等行政机关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定教育行政主体无法也不可能完全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因此,国家通过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授权高校行使部分学生管理权力,以达到国家“简政放权”之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隶属于行政权力。非法定授权的主体,不享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不能充当教育管理行政主体。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范围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高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时,也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范围是有边界的,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张。即使是在法定的范围、幅度内,也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纵观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法律明确授权高校行使的国家教育行政权力只有《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的学位认定授予权。其他如《高等教育法》第31、32、33条,《教育法》第28条所规定的被普遍称之的招生自主权、教学组织实施权、学生的奖励处分的决定权等有关高校学生的管理权在性质并未像学位“授予”权那样明确清晰。这些“权”究竟是法律的授权还是高校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规定比较模糊。所以在现行高等教育实践中,出现了有学校超越法律、法规制定对学生较为苛刻的内部规定,严重剥夺、限制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甚至出现有高校借行政权力之名,滥行民事权利的现象。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模糊、界定不清,从而导致司法实践难以操作,许多案件被排斥在法院的大门外,造成学生诉学校管理侵权的纠纷游离于诉讼这一底线的救济程序之外,形成“权力缺监督,权利少救济”的不良现象。

无庸置疑,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力,成为高等教育法治化进程中必要环节。纵观现行有关的高等教育法律和法规,结合高等教育实际情况,高校学生管理行政权应该限定在与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与获得直接相关的管理权。并且,这种行政管理权应体现在学生的整个高等教育过程中:首先,学校对学生的招生自主权;其次,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权;第三,学校在学生学业结束时对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授予权。

(三)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必须坚持以合法、合理为原则

第一,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法。“无法律即无行政”。高等学校行使作为行政权力延伸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必须坚持行政合法原则。高校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不仅行使的主体要合法、而且行使权力的内容还要合法、行使权力的程序更要正当。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正当,是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合法运行的必然要求。

第二,高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要合理。高等学校行使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还必须坚持行政合理原则。高等学校行使学生管理权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不是任意的,是有限度的,应当以合法性为基础,努力做到客观、适度和符合理性,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坚持平等、比例,不得滥用学生管理权力、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合理原则的要求:首先,高等学校在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给予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学生以平等对待。其次,高等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行为时,应当在学校利益、公共利益与学生利益之间全面平衡,采取对学生权益造成限制或损害最小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最后,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作为相对人的学生有获得通知的权利、陈述权利、抗辩权、申诉权等权利。合法运用职权,合理裁量职权,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应有之义。

三、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管理权的监督机制

正是由于高校具有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双重法律地位,所以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为防止高校在学生管理权力行使时,假借民事权利,滥用管理权力,损害学生的利益,国家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限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权力范围,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并建立与教育行政行为有关的特殊的救济机制。这种特殊救济机制的建立,笔者认为应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行政救济机制

“无救济则无权利”。诚然,2006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明确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等实体权力时,进一步明确了学生申诉救济程序,对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促进高校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一次巨大的飞越。但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毕竟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位于较低的法的效力等级,而且也未明示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导致对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仍缺乏有效监督。

权力的扩张性决定了必须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否则极易被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力也不例外。为此,引入正当程序和司法监督,建立相应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首先,引入正当程序原则,建立完善的教育系统内部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立法在明确高等学生管理权力权限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的程序,尤其是高等学校内部行使学生管理权力的行使程序与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建设。

其次,引入司法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制约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通过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引入司法审查机制,既有利于进一步限制和规范高校学生管理权力行使,还有利于学生权利的外部救济程序完善,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司法终局制度的建立。

(二)争议的诉讼选择机制

高校学生管理权的双重性,决定了高校在角色冲突中极可能为实现自己的最大的利益,混用或者滥用高校学生管理权,损害学生的合法利益。因此,赋予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不服之争议解决的民事与行政程序的选择权,并保障这种选择权有效行使,对于监督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学生对学校的管理不知是具有行政权力属性的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民事权利属性的民事行为时,宜从保障处于“低位阶”的被管理的学生的权利出发,只要管理行为确定地作用于学生,均可以先假定为行政行为。当学生认为这种管理行为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至于是否是行政争议,由法院来最终审查认定和受理。当为行政纠纷,法院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当为民事纠纷,应主动告知学生可以重新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与纠纷。一般而言,法院只能在这两种性质的纠纷中进行选择,不得以不是法院的主管范围而拒绝受理。从而在司法程序上,有效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建立起对学生权益保障的司法终结机制。

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当前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两个重要宗旨。然而,准确认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力性质,正确界定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的行政权力属性,明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教育行政权,并引入复议和诉讼救济机制,正是实现这两个宗旨之根本和保障。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2篇

(1)党委召开的与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民主党派成员的民主座谈会一般每年一至二次。

(2)党政有关部门,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可以邀请民主党派组

织负责人和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一起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

(3)党政主要领导要与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保持经常联系,谈心交友。

(4)有关党的会议或活动可邀请民主党派组织的负责人参加。

2.帮助民主党派加强思想和组织建设。

(1)引导他们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着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帮助他们作好巩固组织的工作,协助选好新的发展对象,把好入口关。

(3)经常关心他们的工作、思想、生活,扎扎实实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以利长期共存。

[1]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3篇

一、深化校务公开的目的和意义

深化校务公开,实现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重要体现;是在学校工作中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学校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学校党群、干群关系的客观需要。各学校(单位)领导干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治校、依法治校的原则,进一步推动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建立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拓展校务公开内容、创新校务公开形式、规范校务公开程序、提升校务公开实效,实现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学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党组织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纪检监察、工会组织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具体承办,教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深化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为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全面推进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实施校务公开是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校园和谐氛围的重要抓手。各学校(单位)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工作实效,全面实施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市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教育局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对各学校(单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学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指出,限期整改。各学校(单位)党、政、纪、工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4篇

(一) 环境变化对审计对象、监督范围、审计质量的影响

(1) 复杂的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即指审计监督过程中的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会受到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各方面影响。首先, 被审计单位会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的创新性、复杂性和技术性, 然而审计监督的难度也随之加大;其次, 被审计单位在政府大力推行改革的环境中, 法规和被审计单位的权责范围规定正在不断因势而变;再次, 下发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内容具有多样性;最后, 专业性的高技术领域也是审计监督的一环, 云计算、大数据、联网审计等新名词、新方法不断进入审计监督的程序中, 给经验较浅的审计人员留下难题, 无法及时发现问题, 掌握新情况。

(2) 扩大的监督范围。近几年国家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机制, 也在审计工作层面对各地政府提出了新要求。审计内容上, 各省、市、县本级政府交办的审计任务数量增多, 内容加深, 情况更为复杂多样, 其中社保、安居、扶贫等内容重点强调, 而通用类、财政财务收支类、专项资金类、经济责任类、投资类审计项目的内容变得更加复杂;审计监督中, 要求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位一体共同推进, 改善审计方法以突破传统审计业务模式。

(3) 更高的审计期望。审计工作必须强调它的有效性、及时性、包容性。然而我国大部分单位的审计工作中, 最受期望的审计有效性一直没有得到保证。审计监督全覆盖是实现审计有效性的必要准备, 因此, 各地审计单位也在持续地深入部署审计监督全覆盖战略。但是不管是在人员、技术、模式这样的外部管理层面, 还是在分析平台、动态监控、数据渠道这样的内部控制层面, 都暂时无法做到“广、深、准、透、实”的监督全覆盖。

(二) 建立审计监督全覆盖运行机制面临的困境

(1) 尚未突破审计监督的传统方式。各地在审计监督层面尚未突破传统的监督手段, 比如在行政事业审计、政府财政审计、政府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农业和资源环保审计、社保资金审计中还是以业务导向和条块式审计模式为主。然而, 监督范围的扩大、审计对象的复杂等都会造成事前监督中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的动态监督不全面, 增加事后监督难度以及难以运用联网数据, 缺乏跨行业、多数据的综合分析, 定位不够明确, 检查没有系统性等问题。

(2) 缺乏审计监督全覆盖机制的联动。目前, 各地审计机关依然按传统方式分派审计任务, 按时进点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和报表。这个过程中虽然可以保证审计监督的及时性, 但仍存在较大隐患, 传统的1拖N模式无法保证审计过程中的完整度, 缺乏规避审计结果的地方利益的意识。以上审下的模式无法全面反映基层审计任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无法确保整体审计结果的透明性。

(3) 僵化的审计监督全覆盖运行机制。现有的审计模式中, 审计依靠难以覆盖全范围的授权部门予以委托, 遗漏的情况较多, 容易出现盲区;审计资源因各地的审计单位工作分散, 不注重各自工作数据的分享和交流导致一定程度的浪费, 资源配置方式陈旧, 没有创新性;审计人员压力大, 缺乏引进人才的政策, 激励人才的手段。

(4) 影响审计监督全覆盖机制运行的问题较多。审计监督全覆盖机制运行过程中, 内部管理方面, 管理体制不健全, 部门分工有交叉, 缺乏协作和资源共享, 没有完善的考核监督机制, 责任追究不深入等等;外部环境方面, 政府职责和审计职责难以两全, 如贯通河流即涉及省际、市际间的资金使用和测量的责任难题, 必然影响审计监督全覆盖机制运行的效果。

二、完善审计监督全覆盖运行机制的建议

(一) 创新平台审计机制

针对审计对象, 贯彻大财政的理念, 做好技术目标定位和“压力、动力、机会”评估, 建立联席评估机制, 按照“压力-状态-响应”的分配原则, 转换审计模式, 完善审计平台, 将有限的技术资源分配到监督机制运行急需的地方;针对审计模式, 创新“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的审计模式, 在“一拖N模式”的基础上建立审计导向程序, 从而找出审计领域中的重点问题, 设置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 创新组织联动机制

宏观层面上, 将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内部审计之间的监督信息联系起来, 确定各自信息具备的效能, 提升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质量监督效率, 加强审计组织的交流合作。通过税务、人社、工商等信息网络, 明确审计信息验证节点的权责关系, 对各组织部门间审计要求的信息进行链接审计, 建立组织协作机制。微观层面上, 加强数据分析、审计政策和现场审计之间的联动性, 及时评估业务现状, 确定审计重点之后, 延伸核查。

(三) 创新资源配置机制

审计资源配置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三方配合, 对人力, 要建设激励与信息沟通机制, 确定合理的培训内容, 定期培训, 提高招聘标准;对财力和物力, 要完善技术成长机制, 设置危机解决机制以应对重大领域的审计难点, 避免对审计资金的浪费, 实现审计机制可持续与审计对象动态发展的呼应, 把审计对象中的技术资源和相应的审计领域相匹配, 规范各审计单位在资源配置上的评估机制。

(四) 创新信息沟通机制

监督单位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能够对监督过程中的突发问题做到迅捷反馈, 创新信息沟通机制需要以审计的性质为准, 限定审计时间和范围, 公开审计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处理好技术、组织和人员的审计资源配置, 建设人才流动、需求信息档案, 培养审计干部;以法治基准完善追责机制, 设定不定期的审计公告机制, 突破上下级机关报告机制的局限, 贯通横向审计信息网络。

摘要:依法审计和点面协同审计是业内一直在追求的目标, 然而要想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全覆盖”, 就需要努力规范审计监管机制, 提升相应的法治效果。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所面临的挑战与存在的问题, 结合工作经验总结出相对应的措施建议, 以达到审计监督“不留盲区, 不留死角”的效果。

关键词:审计监督,全覆盖,挑战

参考文献

[1] 张勇, 修俊勇.新形势下审计全覆盖的工作机制探究[J].经贸实践, 2017 (13) .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5篇

1 安全监督执行力度与准则

做好安全监督的依据有四项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主要制定的原则是下一级标准不可以比上一级的标准低。所以最好的标准就是企业标准, 对于已经发布了的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严格的执行。一方面体现出企业的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企业的文明程度。

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实施, 不可以寻找理由简化标准。目前在生产现场的标准执行力上取得了较高的效率, 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的执行, 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这与企业的生产效益具有一定的关系。例如钻井现场未按标准执行管理, 实际运行中就会出现一定的偏差:首先, 制定标准要符合油田的实际情况, 如果可以满足当下油田的发展, 就不必在实际的现场生产中更改;如果有所不符, 就应该对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并更改;其次, 组织管理人员在对标准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具有一定的区别, 一方面体现在对于安全工作的有关认识还不够透彻, 所以在执行中会出现不同的方式, 另一方面也会因为个人的利益问题而使重心产生偏离, 最后造成从事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在对制定的标准的理解上参差不齐;管理工作人员对于标准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力度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一些高级生产管理人员, 更应该深入了解标准执行状况, 在实际的生产管理中充分发挥。

2 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升与管理

各钻井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可以得到很好的成效。尤其是在最近几年来通过安全管理可以发现监督机制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主要的表现就是大大的降低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有效的减少或者避免了一些隐患问题的产生, 提高了钻井现场的整体工作效率。同时这种机制也改善了钻井现场HSE的表现, 其主要的表现有:第一, 落实安全责任制的程度, 通常表现为各个员工都具有明确的安全责任, 并且所承担的责任在实际的工作中都有真正的体现;第二, 设施设备符合标准要求, 即钻井现场的每一项设施都符合正规的标准, 设施设备以及功能都符合标准规定;第三, 工作人员都具备良好的素养, 对于工作都能做到严格的根据规定标准进行实施, 保证工作的质量;第四, 切实的将安全管理落实到实际的工作中, 包括在生产现场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第五, 严格执行清洁生产, 保证生产环境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 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 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主要是在工作过程中要全方位管理个人、规范行为以及约束自我。在实践工作中, 保证严格的遵循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同时对于特殊的情况或问题应该立即上报, 促进个人与企业的共同进步。在这一环节中, 职业道德素养就表现出尤为重要的特质。因为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高度责任感的工作, 必须严格遵守规定执行。所以, 监督管理部门要把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当作重点工作, 具体方法可以通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训, 加强工作人员的思想素养。

其次, 是提高监督人员的文化素养。由于监督人员的年龄和文化水平的差异较大, 所以对于经验而言具有不同的经验程度, 作为对经验要求高的工作, 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经历作为支撑, 同时还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所以, 要想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需要经验和文化理论的共同结合, 可以通过提高监督人员的文化素质, 让其对井控方面的知识得到充分的掌握, 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 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沟通素养。监督的工作就是要通过执行监督发现工作中的隐患并解决。所以会赋予监管人员一定的权力, 但是如果不能良好的运用, 就会导致工作受阻, 例如出现一些越权的行为或者行使权力方式不恰当, 造成被监管人员的抵触情绪, 就会使工作变为被动。所以要提高监督人员的沟通素养, 推动工作正常的实施。

3 结语

在石油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是为了满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需求而产生的, 同时其符合安全管理的各项标准, 也符合我们国家的方针政策。建立与完善陆上石油钻井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应该不断地研究并提出科学的建议。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国家对于安全生产的问题加大了管理力度。石油钻井作为石油行业里重要的组成部分, 具有多事故和多隐患的特点。因此, 应该为降低风险发生率而寻找有效的措施, 其中对钻井现场做好全方位的安全监督是重要的防范举措之一, 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安全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地发展, 减少产生安全事故的现象, 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关键词:陆上石油钻井,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建立与完善

参考文献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第6篇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民主与监督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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