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1篇
2013年,白岸乡旅游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旅游局的具体指导下,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门人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思想重视,保障有力。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旅游工作,成立了旅游办公室,配备了工作人员,召开专题班子会10多次,专门研究、部署我乡旅游工作发展方向、目标及措施;书记、乡长多次深入**山、**山进行调查研究,帮助解决旅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宣传,注重管理。
通过"七夕"**山旅游文化节、"元初五杰"郭守敬学习之地**山,大力宣传提高我乡旅游知名度;同时,加强对辖区内的饭店、农家院等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3、强化安全服务,注重商品开发。
为确保为游客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我乡健全了旅游管理和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多次组织旅游安全应急演练,增强了游客的安全意识和服务理念,一年来,未出现游客因旅游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强化安全服务的同时,还注重旅游商品开发,目前开发**山纪念品10多种,畅销**、**、**等多个县市。
4、扩大经济总量,推进项目建设,。
今年,我乡景区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650万元。其中:**县盛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3360万元,建设**山服务中心、山门、索道、修路、栏杆等,为明年景区开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市银河资源开发中心在爱情山,继续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了景区的设施和功能,今年投资3290万元,对漂流的延伸、修通通往山西夫子岭的道路。
5、发挥旅游业经济拉动作用,增加农民群众收入。
今年,我们始终抓住旅游发展不放松,全力做强旅游业这篇大文章,促使旅游资源社会效益最大化,以此激活
二、三产业,实现农民增收的目的。现在的我乡,正在逐渐发展成为以**山、**山等旅游景点为基础的生态旅游区,吸引着周边30多个市县的游客来这里登山、赏花、吃农家饭,极大的带动了
二、三产业发展;围绕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购,我们把与旅游相关的产业统统纳入到旅游业的发链条中来发展,为当地农民提供致富途径。自1月份以来,我乡共接待游客达10万多人次,农家游客流不断,生意兴隆,几十户农家游业户平均收入8,000多元;当地农特产品在旅游市场中也倍受欢迎,现在农家游的发展势头良好,成为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2篇
一、认真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领导重视,真抓实干。
1、领导高度重视,真抓实干,落实领导责任制。
根据区委、区政法委32会议精神,我乡于3月4日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乡党委书记曾跃龙、乡长彭希勇对我乡2004年政法综治工作亲自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对社会治安负总责。
2、认真制订年度工作规划。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乡的实际情况,由乡党委书记曾跃龙同志牵头,制订了今年我乡的政法综治工作规划,并按照规划一一进行了落实。
3、2月12日,召开了全乡机关干部、定补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大会,会上与各村、乡属企事业单位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状,并指出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单位与个人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4、全年共召开专题研究政法、维稳工作的党委扩大会议8次。召开综治维稳工作例会12次,治保调解主任会议11次。
(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确保全乡社会治安持续稳定。
1、健全基层政法综治组织。
根据我乡实际情况,调查了石井乡综治委成员,调整后的综治委由乡党委书记曾跃龙同志担任。全乡十六个村都配备了抓社会治安的专职副支书或副主任,由各村村主任担任了情报信息员,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2、完善了群防群治网络,并充分发挥了作用。
全乡十六个村治保调解组织全部健全,各村都设有“三会两队”组织。
3、切实抓好“三口”管理。
全乡共列管重点人口25人,其中两劳释放人员15人,缓刑6人,其余4人,建立了档案,并以司法所为主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安排专人帮教,全年无重新犯罪人员。对全乡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152名暂住人口建立档案管理。
(三)认真抓好同“FLG”邪教组织的斗争。
一是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乡党委成立了书记曾跃龙同志任组长的反邪教领导小组,制订了工作方案;二是狠抓宣传教育。今年在全乡开展了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为主题的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全乡共悬挂宣传挂图20幅,组织观看《反对邪教幸福安康》教育片6场,组织乡村干部参加《农民日报》的答题活动。在石井中学对师生进行了为期半天的集中警示教育。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我乡2004年没有发生村民参与“FLG”的练习。
二、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确保全乡政治稳定
(一)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1、认真开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的专项活动。
今年从3月份起到9月份,我乡开展了为期半年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和排查调处不稳定因素专项治理活动。共排查热点、难点问题七个:一是三圭村肖喜初因反映村级财务而引发上访的问题;二是谭家村肖家组土地因娄涟公路建设被征田导致村民无生活出路引发上访的问题;三是回龙村彭金阳反映其上门女婿和外孙的责任田未落实引发的上访问题;四是杉山镇石龙村砖厂与石井乡蛟龙村周姓坟山纠纷。五是三圭小学图书管理员蒋雨良对法院判决不服和要求认定为工伤引发的上访问题;六是松江村彭桂英对法院判决不服引发的上访问题;七是城北鞭炮厂等四家鞭炮厂为销售引发的上访问题。对上述7件事情,我乡都能十分重视,书记、乡长、政法书记亲自过问,由于领导重视,这几件事情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乡里不能解决的,也做好了群众工作,并及时与区里的相关部门进行衔接,使事情得到缓解。特别是肖家组的问题,为切实解决肖家组的问题,我乡党委、政府经过慎重研究、书记、乡长负总责,由人大主席梁养贤同志牵头,政法书记、综治办、国土等部门共24人组成专门工作组,就肖家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全面彻底的调查处理,做了很多工作,并克服很多困难,为肖家组解决了很多现实问题,使一直困扰我乡的一个上访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解决。
⑴彻底查清肖家组村民检举提出的财务问题;
⑵千方百计解决桃梓冲移民基地的用水问题,在桃梓冲收费站旁的空地打深水井,丰水季节水量可达到100吨/天;
⑶修建好桃梓冲移民基地天沟;
⑷免费为桃梓冲移民户补办好基地手续;
⑸妥善安排好肖家组世居户的建房户的建房宅基地。
2、认真开展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集中活动。
针对当前信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上级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会议精神,我乡从9月份起,开展了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集中整治。
根据我乡的实际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部署,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9月13日区联席会议交办的6件事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处理。一是部分乡镇办事处反映湘潭国鹿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引发的上访问题;二是乡镇一级国土所上收后,收取农民建房办证费而未及时办理证照发放到村民手中等问题引发的上访苗头;三是石井乡环江村与涟源市渡头塘乡桥溪村因环江坝左岸筹建电站引发的纠纷;四是城北鞭炮厂等4家鞭炮厂因销售体制不顺上访问题;五是部分对越自卫还击战补充兵上访问题;六是部分伤残军人反映上访问题。对这6件事情我乡都安排专人负责,现已基本调处到位或已做好稳控工作。
(二)及时、稳妥地处置突发性事件。
今年,我乡共发生意外死亡事件8起,对这8起事件我乡党政领导都能高度重视,及时处置,没有因为这些事件的发生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今年7月23日,我乡石江村花水组村民刘新莲因误将邻居彭玉英对丈夫的谩骂认为是骂了她,自己提了一瓶农药到彭玉英家喝了,结果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双方亲属都十分激动,极有可能发生大的群众械斗,得知情况后,乡党委书记曾跃龙、乡长彭希勇、政法书记曾如林带领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立即赶到现场,分组进行工作,在连续近20个小时的工作之后,直至次日凌晨四时左右,终于将该事平息,让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三、以“三创”工作为重点,搞好“一中心五网络”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综合治理,全面打造“平安石井”
我乡16个行政村,现有11个村、2个单位被授予安全文明村、单位,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曾跃龙同志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今年,经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我乡确定回龙村作为今年“三创”活动的工作重点。
今年来全乡十六个村的“一中心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全面铺开,人员、组织、制度等都一一健全,并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我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9月29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创建“平安娄星”工作会议后,我乡于9月30日召开了党委扩大会议,在会上由分管政法的曾如林同志传达了929会议精神,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曾跃龙同志任组长,乡长彭希勇、政法书记曾如林同志任副组长的创建“平安石井”的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我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今年创建“平安石井”工作重点:一是制订好工作方案。现各项工作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二是抓好宣传发动。
四、搞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专项整治行动
近几年来,我乡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从多方面重视和支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加大了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工农、企农矛盾的调处力度。目前,我乡招商引资工作形势喜人,来我乡投资办企的人越来越多,但由于受利益的驱使,个别村民无理阻工、闹事等扰乱经济发展环境的事件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我乡企业的正常生产,破坏了我乡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
为严厉打击扰乱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切实扭转我乡经济发展环境的不良局面,根据区委“42”会议精神、“45”会议要求,由区政法委牵头,政法委刘书记挂帅,组织公、检、法、司等单位在我乡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整治。
通过为期一个半月的集中整治,我乡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得到了较好的改观。对无理阻工、闹事的肖秋红等四人进行了治安拘留。通过这些工作措施,狠刹了无理阻工、无理闹事的不良风气。
五、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我乡社会治安平稳
今年全乡共立刑事案件17起,破1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名,刑拘16人,逮捕12人,劳教3人,查处治安案件13起,行政处罚20人,治安拘留19人。
1、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全部财产安全。2004年7月9日上午10时47分,石井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3个年轻人在外盗窃一辆东风翻斗车,现停放在环江村的一块空地,准备进行切割解体为废钢卖。接警后,指导员刘向德立即带领民警与综治办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在环江村谢家组的一块空地将一名犯罪嫌疑人控制,后经守点,又抓获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叫胡文兵、谢伟平、谢明,系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东来村村民,三人对盗窃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胡立平等三人已被娄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3篇
一、成立自查工作小组
为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安排部署检查工作,经乡党委、政府同意,我部门成立了以政府乡长、党委副书记李华锋领导为组长,乡纪委、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10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检查组,对全乡6个行政村所有危改户进行逐户检查。并确定了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检查组深入到村采取一看新建房屋情况、二看建房户补助资金落实情况”逐户检查的方式开展工作。
(二)检查内容:主要对各村危改户进行逐户询问检查的方式进行,通过对危改户询问政策了解情况、建房情况、资金领取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
二、基本情况
(一)**乡2012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共实施409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均为二级危房改造,现已全面竣工。
(二)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在资金筹集方面,我乡农村危房改造按“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全乡6个行政村,409户危改户均为二级危房改造户,财政补助金为每户12000元。县财政第一期拨付补助资金1881400万元,每户到位资金4600元。第二期拨付补助资金1109790万元,每户到位资金2700元。现已全部落实到农户手中。
(三)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确保危房改造工作抓到实处。
我乡制定了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村组及各任务数和对象,在实施过程中的各方面要求,危房改造对象的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四)实施对象严格审查,杜绝优亲顾友现象发生。
我乡严格按照省、市、县工作要求,严格把好“最危险、最困难”危房户的审核关,杜绝优亲顾友现象发生,严格按照本人申请,村民评议,张榜公示,村审查,乡级审定的要求,过程中坚持透明化,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资金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违纪行为。
我乡严格按照“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严格监督资金使用。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我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严格按照“一折通”进行,进入涉农补贴网,实行“一折通”进行兑现,确保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户,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目前,我乡已将到位补助资金按照补助标准足额拨付到农户的“一折通”帐户中,无挤占、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
四、取得的成效
(一)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村危房改造与移民搬迁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公路沿线村寨治理相结合,随着一间间破房、危房被拆除,一堵堵垮塌墙被整理修复,一条条便道被硬化,一栋栋新房的建成,村容村貌发生了明显变化,群众生活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群众的精神面貌和卫生习惯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乡风文明蔚然掀起,危房改造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党建堡垒更加坚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真情行动,广大党员积极投身危房改造,动员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时时处处凸现出党的基层组织的活力,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干部作风得到锤炼。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干部职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真诚地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他们不分白天、黑夜,没有周末,夜以继日、奔波在群众中,切实为危房改造户排忧解难;他们抓时间,抢进度,发扬了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顶烈日,冒风雨,忍饥饿,工作一丝不苟,赢得了群众的赞许和好评,大大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五、存在问题
1、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经费紧张、人力资源不足,工作难度大。
2、一些较边远的村寨运输成本高,部分无地材的村寨购买材料的成本高,加重了危改户的经济负担。
**乡人民政府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4篇
对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的思考
刘润升
目前,在政府投资审计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说《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中,审计的目的不是工程结算,而是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针对此问题,我觉得应理顺以下几点。
一、首先要理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与项目投资中的工程结算审计之间的关系
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是指各级审计机关依据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对本级财政及各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筹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组织政府预算收支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从预算执行审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理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应该是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中的资金。
《预算法》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理“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包括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财政预算中的政府投资预算-工程预算。“执行结果”在政府投资的预算中应是工程结算。也就是说,工程结算就是通过预算资金的安排,对完成政府投资的工程产品支付的最终价款,体现的是工程预算的支出。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工程结算就是工程预算执行的结果,预算执行的过程就是工程预结算的过程。因此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从狭义上来说就是工程的预结算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中的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工程结算的审计,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预算执行的结果。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结算与政府投资项目中预算执行情况的执行结果在概念上应是一致的,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二、如何正确理解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是政府投资审计的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的计价过程是:1.立项阶段的投资估算;2.设计阶段概算造价;3.施工阶段预算造价;4.招投标阶段合同价;5.合同实施阶段的结算价及竣工阶段的决算价。其中前四个阶段是项目预算的形成阶段。审计必要时应前移,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合同实施阶段阶段就是预算的执行过程,工程结算价是预算执行的结果。在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过程中,重点应是预算执行的结果,既工程结算的审计。审查工程结算是否超过工程预算,是否按合同规定完成投资,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虚报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结算,保证工程结算的真实性。竣工阶段的决算就是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的竣工财务决算,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是确定项目的总投资的依据。
三、如何理解工程结算与决算
前面说过,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中,工程结算就预算执行的结果。工程的预算、结算及决算的过程,就是预算执行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过程。要正确理解工程结算与决算,必须了解工程财务,仅从工程的方面考虑是片面的,还应从财务方面考虑。那种把工程结算与决算隔离开的做法是错误的。在政府投资的审计过程中,工程结算与决算的审计是政府投资审计的两个重要内容,是确定工程造价、项目投资及结转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那么工程结算与决算有哪些区别与联系呢。
1.工程结算。(1)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按合同调价范围和调价方法,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设备和材料价差等进行调整后计算和确定的价格,反映的是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是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工程结算工程价款等于合同价款加上施工过程中合同价款调整数额。(2)工程结算一般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由工程发包方也就是建设单位审查,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监督,是预算执行审计的一部分。因为,如果政府审计部门不审计,最后的工程决算数审计是无法确定的,审计不承担因工程结算不实造成决算失真的风险。因此工程结算审计是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的必经程序。这也就是为什么政府投资要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理由,是《审计法》赋予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的必然。当然,如不是政府投资的,发包方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2.工程决算。(1)工程决算是工程竣工决算阶段,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是反映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工程决算一般由工程建设单位编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2)工程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工程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前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两者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一是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两者都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重点内容;二是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共同的主体;三是工程结算是工程决算的组成部分,工程结算是决算的基础,工程结算应按照决算的要求,在相关内容上与决算保持一致。(2)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工程结算确定的是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价款,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等;竣工决算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及预备费以及监理费、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二是主体不同:工程结算是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等的主体;工程决算是由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分配、汇总编制,只有一个主体。三是时间不同:工程结算发生在工程决算之前,只有工程结算完成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四是作用不同:工程结算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取工程报酬的依据,反映的是项目建设阶段的工作成果;工程决算是正确核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反映的是综合、全面、完整的项目建设的最终成果。五是依据法规不同:目前,工程结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决算的编制主要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六是审计侧重点不同:工程结算审计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审计;工程决算审计包含了对工程及财务等全部建设费用的审计。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是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五算”中的最后两个环节,是最终反映建设项目实际工程造价和建设情况的综合体现,工程结算、决算涉及诸多主体、环节与内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正确理解、认识结算、决算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高质量、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评价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
四、正确理解《审计法》与《合同法》的“矛盾”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说,《审计法》和《合同法》是调整不同关系的法律,不存在矛盾。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属于行政监督,监督对象是使用政府资金的建设单位。是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审计要求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时,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签订施工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审计法》要求审计人员依法办事就是要求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损害合同双方的利益审计要承担责任。因此,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法》的过程中也是维护《合同法》的有效执行的过程。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的过程是按照法定的审计程序进行的,审计程序是完全符合《合同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的。审计程序中对审计结果除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外,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还要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
《合同法》规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合同双方,原则上是政府与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中的建设方就是政府委托的代建方。其他监督机关如财政、审计等对建设单位资金的使用等进行内部检查与外部监督,这些监督单位原则上也构成了合同关系中建设单位的一方。审计作为建设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方,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造价进行审计,没有改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审计对建设单位出具的审计结果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下面通过审计程序来分析一下政府投资工程结算的过程,进而说明《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政府投资的项目审计的程序是: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书;
(二)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结算书的资料进行检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报审计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这个过程审计是按《审计法》、《预算法》的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代表建设单位对上报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计,确保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这一过程,符合施工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审核的程序。在此过程中,审计不是第三方,而是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结算的审计,是合同中的一方,审计没有用行政行为去干涉民事行为。
(三)审计对工程结算书审计完成后先征求建设单位的意见。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结果不服,可以进行反馈意见。
(四)由审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审计结算书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这一审计程序,是履行《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施工单位如对审计结果不服,按规定反馈意见。这一过程中审计没有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而是按照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力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共同的意见。
(五)审计结算书经双方同意后应在审计结算书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的审计结算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实际履行的行为,亦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原结算方式的变更,该变更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这一审计程序,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
(六)审计依据经双方签字的审计结算书出具审计结果。既按照双方签字的审计结算书给建设单位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在这一审计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服,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或复议。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服,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仲裁或民事诉讼。这一过程中审计结果没有限制施工单位的民事诉求。
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民事诉讼中,审计结算书上如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审计结算书应作为民事诉讼中建设单位一方的有力的证据应为法院所采用,因为双方签字的工程结算书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他符合《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及依据《合同法》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
如果审计结果没有依据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的审计结算书而出具。既审计结算书上没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签字盖章,法院对审计结果不予采纳是完全正确的,一是因为,此时的审计结果仅代表建设单位一方,是审计的一种行政监督,是民事合同中的一方的意见,审计和建设单位在此民事诉讼中应为共同的被告(或原告)。法院不可能依据未经另一方认可证据(审计结算书)进行判决。二是因为审计程序是违法的,违反《合同法》中平等、自愿的原则。既审计结果没有按照《合同法》中平等的原则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审计结果是建设单位一方提出的,没有经施工单位认可,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及依据《合同法》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会把没有经双方确认审计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里我们要明白,法院不把审计结果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判决依据并不是法院判决“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最高院及地方法院相关指导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约定及依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结算,除非合同双方明确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否则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的金额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因此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是有条件的。一是在民事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那么审计是作为第三方参与的,审计决定会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二是如在民事合同中不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此时,审计应作为建设单位的监督方与建设单位共同构成了民事主体的一方,那么形成审计结果的工程结算书应作为建设单位一方的证据,法院应对建设单位的举证的合理性进行审判,而这时我们应向法院出示的是工程结算书的证据材料,而不是审计结果,审计结果此时对施工单位没有约束力,法院当然也不会采用。只要证明举证的事实情处,证据真实可靠,不违反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即使法院进行司法造价鉴定,鉴定的结果与审计结算书应基本一致,建设单位当然会胜诉的,这样会进一步证明审计结果的正确性,审计结果必然成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因此法院并没有否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审计法》与《合同法》在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中并不矛盾。
我们不能因为法院没有把审计结果作为民事诉讼判决的依据,就说《审计法》与《合同法》存在矛盾,也不能就此说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这些认识是片面的,是形而上学的。而应该认识到《审计法》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单位,在政府投资合同关系中是代表建设单位的一方,而《合同法》就是调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一方中的建设单位无论以谁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内容,《合同法》不决定工程竣工结算由谁审定。在合同中未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建设单位的竣工结算是委托社会中介进行审定的,法院也不会以社会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出具的审核结果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要建设单位的最终审计结果不损害施工方的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合同的约定,保证合同中平等的原则,由谁审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审计机关作为政府法定的审计监督者,正确的审计结果理应成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即使工程结算书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果如能证明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结算书损害了国家利益,存在虚报工程价款,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审计应给予无情的揭露,追回违规拔付的资金,对违法线索还应及时移送。
只要审计站位正确,明确审计对象,不越位,也不缺位,严格执行《审计法》,严格按审计程序进行政府投资审计,严格维护并遵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在政府投资审计中规避审计风险。才能使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有力依据,维护审计的权威。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5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来源:考试资料网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第6篇
一、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蓬莱实际,把科学发展观内涵和精神实质贯彻到“港口兴市、旅游兴市、酒业富民”的战略上,认真落实市委提出的“三步走”赶超发展战略,解放思想,加快发展,经济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大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培植四大产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三农”工作。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实施,正确把握和处理城区与效区、经济与社会、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关系,保持了我市整体发展发展活力。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对外开放工作力度大。市政府把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首要任务来抓,通过聚焦“两个重点”、推进“三个转变”、建设“四支队伍”,不断创新招商策略,锲而不舍地抓信息、抓跟踪、抓落实,引资总量、引资质量均取得重大突破。仅仅是4年,就新引进境外项目67个,合同利用外资4.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2亿美元,成为全省外经贸工作先进市。
三、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市政府改进和完善了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领导干部、一般干部的实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更加合理,健全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岗位职责,完善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制度,使考核结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全市广大干部中形成了勤政为民、踏实苦干的浓厚作风。
四、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通过重点完善居注旅游、教育科技、生态和产业承接功能,我市城市功能得到很大提升,通过开展环境建设年、效能建设年、推进落实年活动,完善落实政务公开、纳税人评议政府部门和重点项目专人跟踪服务制度,开展政府部门电视公开承诺、与群众直接“对话”活动,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市政府把群众利益作为赶超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生产生活问题,关心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较好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明显提高。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下调农业税率,有效减轻了农民负担。
六、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中央部署、省委和烟台市委的要求,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解决了全体党员干部在理想信念、思想观念、精神状态、素质能力、服务群众、工作作风、发展思路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良好风气。
某乡人民政府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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