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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制约与反腐败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论权力制约与反腐败范文第1篇

摘要: 审计对权力进行有效地控制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在新时期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职责。然而, 在审计实际中, 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却缺乏一定的理论作指导。在本文, 笔者以讨论权力的概念入手, 对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内在动因——受托责任和外在动力——现实需要等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以飨读者,并试图为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受托责任; 审计; 权力控制; 动因

收稿日期: 2006- 11- 17

作者简介: 董延安, 贵州财经学院讲师,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2004 级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审计理论。

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指出: “加强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我国审计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方面的要求, 赋予了审计新的职责。2004 年年初, 国务院领导在审计署视察时, 再次重申了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提出“审计是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民经济的卫士, 是领导和民众的眼睛。” 可以看出, 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 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审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体现了中央对审计用于权力控制的迫切需要。在本文, 笔者就对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理论基础进行初步的探讨,以达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对“权力”概念的解读

关于权力的概念, 历来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 其中主要的就有政治权力学说、经济( 管理) 权力学说、社会( 关系) 权力学说等流派。上述几个流派关于权力的定义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权力现象的真实面目,也成为了我们正确认识权力现象的理论基础, 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 这些流派关于权力的论述却又各执一词, 无法客观、全面、真实地描述权力的本质和内涵。如, 政治权力学说显然只是针对公共权力所下的定义, 虽然它阐释了公共权力的基本特性,但并没有揭示权力的一般含义。同理, 经济( 管理)权力学说也主要是基于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基础上来讨论权力内涵的。虽然社会( 关系) 权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权力定义的片面性, 但也犯了一定的定义不清的错误, 如丹尼斯•朗对“控制权”和“行动权”的定义就很模糊。

那么, 到底什么是权力呢? 笔者认为, 本文所指的权力是指人类社会中组织或者个人凭借某些特定的优势对于他人或者其它组织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控制力。在理解权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权力是个人或者组织凭借某种优势所拥有的、对于他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控制力, 要实现对权力的控制, 应该“以权制权”。

权力控制的方式可以采用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等。其中, 以权力制约权力应该是权力控制的核心手段。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 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 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1]

( 2) 本文所指的权力是指经济权力。权力按其内容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

政治权力是指“国家权力以及党派的权力和团体的权力。”[2]政治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首要表现形式, 它是政权的具体体现, 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通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机关的威慑力和强制力保证实现。政治权力是政治学研究的主要范畴和领域, 在此, 笔者不作详细的论述。

经济权力是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根据经济权力的授权主体范围的不同, 经济权力包括公共经济权力和私有经济权力两大内容。公共经济权力是指人类社会中某一种社会组织凭借某些特定的优势对于其他组织所具有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力, 这种经济控制力是基于该社会组织成员的同意或认可, 并为管理其中的公共经济事务,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实施的。公共经济权力应该包括以下三个要素:公共经济权力主体——全体社会成员, 而非某个人或小团体; 公共经济权力客体——社会公共经济事务; 公共经济权力运行目标——服务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从公共经济权力的这一概念及性质可以看出, 公共经济权力的运行过程就是处理社会公共经济事务、服务于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过程, 而这也正是公共经济管理的过程。在现实中, 公共经济权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对社会经济的管理, 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行为的控制与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行为的控制与管理、财政部门对公共资金的使用与支配等。同公共经济权力相比,私有经济权力的授权主体仅限于个人或小团体, 权力客体限于私人事务, 权力运行目标是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个人利益。私有经济权力在现实中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个人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 如股东对企业收益的分配权、股东对企业管理层决策的监督权。

( 3) 权力的运用在现实中表现为职权。各种权力,作为一种有序化的物质力量, 总是与一定的组织机构相联系的, 离开了一定的组织机构, 其存在就失去了凭借, 其运行就失去了载体。由于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扩展, 社会分工的程度日益细密, 社会交往的范围逐渐扩大, 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也逐渐复杂起来。为了使各种权力关系得以明确, 并获得相对的稳定性。机构和职位的设置就成为必不可少。人们处于一定机构的某个职位上, 就意味着掌握有一定的权力, 这就可以使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起来, 并获得相对的稳定性。这种由组织机构赋予的, 与特定的职位相联系的权力, 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权, [2]如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经济决策权、金融资金运作权、证券经营权、基建招投标权、政府采购权、[3]经济政策选择权等。因此, 从本质上来讲, 权力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具体的职权, 对权力的控制其实就是对职权的控制。

二、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内在动因——受托责任

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就是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和报告其经营状况的义务。[4]从而,保证受托责任全面有效地履行也就成为了受托责任的内在要求。要达到这个目的, 则对受托该经济资源的权力行使者的控制也就成为了必然。具体表现在:

1. 公共受托责任、国家审计与权力控制

本文所讨论的公共受托责任即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受托责任, 是指政府和国有企业从事各项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或经营活动的义务, 或者说是对公共经济资

源从公众那里转移给政府当局或企业管理当局而应负责任的一种转换。在理解公共受托责任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一般意义的公共受托责任是广泛存在的, 不仅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个方面, 而且表现在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但是, 在本文, 笔者把公共受托责任仅限于经济领域, 也就是说只包括经济公共受托责任, 而不包括政治公共受托责任等。

( 2) 在公共受托责任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委托人是全体人民, 受托人是政府和国有企业。全体人民将公共经济资源委托于政府或国有企业, 后者对该经济资源的完整性、增值性、安全性等负责。

( 3) 根据Stewart ( 1984) 的观点, 笔者认为, 公共受托责任是一个层次分明的“梯形受托责任”。[5]它由高到低可分为五个层次: 一是经济政策受托责任: 涉及经济政策的选择、执行和废止; 二是经济项目受托责任: 指经济目标的设立与实现程度( 如结果和效率) ; 三是经济业绩受托责任: 指各项经济活动运营的既定标准得以实现的程度( 如效率和经济性) ; 四是经济过程受托责任: 指应用适当的方法、程序来衡量各项经济活动计划、分配和管理的业绩; 五是经济忠实受托责任: 指基金的使用与批准的预算、法律、法令等相一致。

( 4) 政府( 国有企业) 特征是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其权力属于人民。由于人民高度分散, 表达个人意志( 如参加投票或监督政府) 需要成本, 因而人民一般没有充分的动力表达自己的意志, 其对政府( 国有企业)的决策结果的影响往往较少。因此, 人民必须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则( 预算、拨款等的原则及其对执行结果报告的规定) 来约束政府官员( 国有企业领导)的行为, 并通过国家审计活动来控制他们的行为, 以保证公共受托责任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从上世纪的60- 70 年代起, 西方学者从公共行政、政府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绩效评估和绩效审计、治理和战略管理等角度, 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并形成了以Weber (1999)、Romzek 和Dubnick(1987)为代表的控制观、[6- 7]以Patton 为代表的报告观[8]、以Gray 和Jenkins(1986, 1993)为代表的理性观、[9- 10]以及以Kevin 为代表的战略观[11]等四大理论流派。[3]在这四大理论中, 笔者认为, 控制观能非常准确地解释国家审计的本质, 这从著名的会计、审计学家Mackenize(1998)的精辟论述中可见一斑: “没有审计,就没有受托经济责任; 没有受托经济责任, 就没有控制; 而如果没有控制, 国家权力又如何实施呢?”[4]这是对审计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及控制这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既深刻又生动的描述, 即审计从本质上是一种控制活动, 是一种控制国家权力、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活动。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将公共受托责任、国家审计与权力控制之间的关系图示为:

2. 社会受托责任、独立审计与权力控制

本文所指的社会受托责任是指社会经济组织( 如企业) 按照特定的要求或原则经管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受托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在理解社会受托责任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1) 相对于公共受托责任而言, 要求社会经济组织报告其对受托经济资源经管状况的需求更强烈。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独立审计的要求越来越高的主要原因。

( 2) 独立审计对社会受托责任的履行效果的证明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受托人( 社会组织) 在履行该受托责任过程中掌控该经济资源权力使用的控制。正如国内外许多会计、审计学家所言:

Flint(1988)认为, 审计的社会概念是一种由独立于有关方面的人员所实施的旨在将绩效水平与预期目标进行比较并报告其结果的特殊检查, 它是监督保证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控制机制的组成部分。[12]这是对受托责任、审计和( 权力) 控制三者关系的新的解释。

王光远也认为, 从本质上讲, 控制是受托责任的需要, 控制是对受托责任的控制, 没有受托责任也就无所谓控制。他明确地指出了权力控制活动( 审计)的对象是受托责任。[13]

蔡春教授认为, 由于受托经济责任的存在使审计的存在成为必要, 审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这种控制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受托人权力使用的控制。[4]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将社会受托责任、独立审计与权力控制之间的关系图示为:

3. 内部受托责任、内部审计与权力控制

内部受托责任是指在社会经济组织( 如企业) 内部, 下级管理部门按照特定的要求或原则经管上级管理部门委托的经济资源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

( 1) 内部受托责任是社会经济组织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多极化的结果。任何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围绕受托经济责任来进行的,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化和经营范围的多元化, 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了保护企业结构的稳定性, 就必须赋予各层次管理人员一定的责任和权力, 从而使受托经济责任出现了多极化, 也导致了内部受托责任的出现。

( 2) 内部受托责任的履行效果需要内部审计进行控制和证明, 这个控制过程实质就是对下级管理部门经管该经济权力的约束和控制。三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见图3) 。

通过以上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 由于受托责任的存在, 使审计成为必然; 审计是对受托责任履行过程的一种控制活动, 以保证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地履行; 审计对受托责任的控制实质上是对掌握受托经济资源的受托人经管该资源的权力所进行的控制。所以, 我们可以这样地说, 由于受托责任关系的存在, 审计应该对权力行使者进行相应的控制。因此, 受托责任是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内在动因, 它构成了权力审计控制的理论基础。

三、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的外在动力——现实需要

1. 相关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权力审计控制

2004 年7 月1 日, 我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1996 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 月27 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历时7 年。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法第1 条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

理, 规矩宪法, 制定本法。”可以看出,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的目的旨在防止权力的滥用。2006 年2 月28 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对《审计法》的修订, 并于2006 年6 月1 日起施行。《审计法》( 修订) 在审计机关的组织建设、审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有了更新的规定, 目的就在于为审计发挥对权力的控制作用进行法律保障。[14]

从这些相关的法律可以看出, 在当前新的经济环境下, 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已经成为了法律制定的主要领域。也就是说, 这些法律实际上是为进行权力控制而制定的。因此, 这些法律就也相应地对权力控制提出了要求。为了满足这些法律的需求, 则审计应该发挥自己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的本质功能而对权力进行相应的控制。

2. 社会公众对遏制腐败的需求催生和加强了审计对权力的控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和深入, 社会公众的参政议政意识日益加强。他们越来越关注我国的权力腐败问题, 对权力腐败问题的信息披露的需求增大。也正是在这种大的形势下,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遏制腐败的需求, 加强社会公众对权力使用的监督作用, 我国审计越来越重视审计结果公告( 报告) 制度的建设。

这在国家审计领域体现得非常明显, 从近年来掀起的“审计风暴”可见一斑。第一次是1999 年, 李金华审计长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水利部挪用水利建设资金等问题点名道姓直接披露,舆论反响很大。第二次是2003 年, 当年审计报告出来后, 虽然舆论反响很大, 但“非典”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 所以持续的时间不长。第三次是2004 年6 月23日, 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送了一份沉甸甸的审计“清单”, 7 个中央部委被曝光, 几十亿元资金黑洞让人触目惊心。报告中的18 项内容, 每一项都足够震撼, 内容一经报道即引起举国关注。至2006 年9 月止, 国家审计署通过有关媒体先后发布了17 号审计结果公告, 分别对预算执行情况、税收征管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重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15]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映,“审计风暴”越演越烈。在受公告的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中, 针对人民的质询, 它们都做出了相应的整改回应, 从而对其领导所行使的权力起到了制约和监督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出, 正是由于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遏制腐败的需求而建立和完善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使被审计单位做出了这么大的整改措施, 才使审计对权力使用的控制效果这么好。因此, 笔者坚信, 为了满足社会公众对腐败问题关注程度日益加深的需求, 审计对权力的控制程度也会越来越强。

3. 进行权力审计控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需要

实现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和奋斗目标, 也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制定的基本路线确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毫无疑问, 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完备的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和健全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就无法保证人民的民主。所以, 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是需要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但是, 谁来监督, 监督什么, 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当前, 权力滥用多是以经济上的贪污腐败为主, 部分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从经济领域进行违法犯罪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重要特征。因此, 对权力的控制实质上表现为对权力行使者经济问题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制约和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既有来自内部的自我监督, 又有来自社会的舆论监督; 既有来自专门的权力监督部门, 又有来自基层的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 在这些林林总总的权力监督体系中, 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这是由审计的本质特征和法定职责所决定的。因此, 在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中, 审计扮演着重要而独特的角色。

因此, 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对权力进行监督, 监督的重点是权力行使者的经济问题, 而审计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 是对经济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因此, 社会主义民主需要审计, 需要审计对权力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1959. 论法的精神( 上)[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84- 185

[2]王寿林. 1993. 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论[M].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8- 9

[3]浙江省审计厅课题组. 2003. 审计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的作用研究[J]. 中国审计, 24: 39- 41

[4]蔡春. 2001. 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 大连: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6、80- 81

[5]Stewart. J. D, the Role of Information in PubicAccountability, in issues in public sector accounting [M], Oxford:Philip Allan Publishers Ltd. 1984: 13- 34.

[6]Weber, E P. 1999. The question of accountability inhistorical perspective: from Jackson to Contemporary Grass rootsecosystem management[J]. 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 4: 451- 494

[7]Barbara S Romzek & Ingraham, J Dubnick. 1987.Accountability in the public sector: Lessons from the ChallengerTragedy[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5: 227- 238

[8]James M Patton. 1992. Accountability and GovernmentalFinancial Reporting[J].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 Management, 3:165- 180

[9]Andrew Gray & Bill Jenkins. 1986. AccountableManagement in British Central Government: Some Reflections of theFinancial Management Initiative [J].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 &Management, 3: 171- 186

[10]Kevin P Kearns. 1994. the Strategic Management ofAccountability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a Analytical Framework[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3/4: 185- 192

[11]Andrew Gray & Bill Jenkins. 1993. Codes ofAccountability in the New Public Sector [J]. Accounting, Auditing&Accountability Journal, 3: 52- 67

[12]David Flint. 1998. Philosophy and Principles of Auditing:An Introduction[M], Macmillan Ltd. , 15

[13]王光远. 1996. 管理审计理论[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78

[14] 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252/9483/9487/index.html

[15] http://www.audit.gov.cn/cysite/chpage/c516/doclist.htm

责任编校: 朱星文

论权力制约与反腐败范文第2篇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 未真正正确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税收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对企业税务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筹划, 是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国家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 客观现实是无论是纳税人, 还是国家税务主管部门, 均未对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形成一个真正正确的认知。这样不仅对我国实施税务筹划的步伐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而且致使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 税制设计需要大力完善

国内税制设计主要侧重点体现在完善所得税、间接税以及财产税等体系上, 针对其他税种, 无论在设计上、还是内容补充上均有待完善。

(三) 税法宣传与建设上不能与时俱进

我国在税法宣传与建设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主要原因是因为税收立法权较分散 (国务院、人大, 还是省级政府均具备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力) , 这一“中国特色”, 使得中国税法宣传与建设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四) 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够

我国税收政策的执行与贯彻力度不够主要是因为:一是, 我国税收政策具有复杂性、多变性等特征;二是, 国家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差别较为明显, 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三是, 税收征收技术与执法力度不够。这些因素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 不仅让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而且极大地缩小了我国税收筹划的空间, 对国家整个税务筹划的发展具有严重的阻碍性。

二、企业税务筹划的建议与思考

一是, 要强化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意识。财务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部门, 任何有关财务决策都会对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影响即是风险。

二是, 对于国家而言应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应合理、科学地对企业纳税方案进行设计与调整, 这是企业科学化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前提。

三是, 企业要仔细分析国内现有的税务筹划环境, 在做任何财务决定的同时要不断强化税务筹划有关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的机制创新

(一) 设立科学化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组织

企业科学化税收风险管控组织的设立, 既需要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又要做到能遵循风险管理组织所应遵从的客观规律。企业税收风险管控组织的主要任务:一是, 定期组织专业培训, 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税收知识更新;二是, 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并服务和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涉税业务及税务风险自查等工作;三是, 重视税务筹划, 将税务筹划作为企业预算和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可行性分析均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影响。

(二) 不断完善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制度, 做好及时应对措施

完善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 不仅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顺利有效进行的前提, 而且对树立“全员税收管理”理念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税务管控是一个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首先, 检测日常税务风险;其次, 要对日常风险数据进行识别、分析、评估, 最后, 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 制定税务风险的及时应对策略。

(三) 建立税务风险管理协同制度

税务风险管理协同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更好明确对涉税事项信息来源收集、汇总、信息处理, 以便各管理决策层之间清晰全面地认识企业所发生涉税事项的税务风险, 进行有效沟通, 及早采取防范措施应对涉税风险。

(四) 与时俱进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完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

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科技工具, 可以建立涉税事项文档管理数据库, 收集、记录、处理和保存涉税信息数据, 可以有效提升搜索、收集、处理、传递及普及相关最新法律法规或税法的效率, 可以动态直观地监控执行最新法律法规或税法过程的效果。

(五) 健全和完善对企业税务风险内部的控制和监督体制

企业风险内部的控制和监督是企业各项制度落实的前提, 只有不断强化企业内控规范, 不断完善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有效控制和监督机制, 才能确保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综合能力的提升, 税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互联网+税务”的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模式的应用, 使得互联网、大数据与企业税务筹划之间开始广泛的对接, 融合程度在不断加深。在这样的新形势下, 建立合理科学化的企业税务筹划方案, 不仅可以提升税收风险防范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而且企业还能合理地利用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享受税收减免。除此之外, 企业税务筹划还能帮助企业分析制定出具体可行的风险防范方案, 以便随时应对企业的突发状况, 适时的安排税款缴纳, 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摘要:国家税收利国利民, 是一个国家不断向前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柱, 是国民生活综合水平提升的重要体现。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不仅是时代发展提出的硬性要求, 而且有助于为企业可持续的发展、获取更多经营效益提供支撑。然而, 目前就我国企业税务筹划发展现状来说, 不仅在制定与发展环节受多方制约因素影响, 而且在相关机制创新方面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本文就企业税务筹划的制约因素与机制创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

关键词:企业,税务,筹划,制约因素,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 俞新锋.新形势下的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管控[J].纳税, 2018 (19) .

[2] 工浩.税务筹划风险与税务筹划策略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 (3) .

论权力制约与反腐败范文第3篇

司法独立这一概念可以从不同的层次进行理解。

第一层次,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权独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三大权力, 这三项权力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司法权应当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第二层次,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的独立。[1]司法机关包含法院、检察院, 这两大机关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这其中一个最重要的要求就是司法机关的人权、事权、财权独立。将法院、检察院置于政府之外, 财政由中央财政直接划拨, 而非通过各级政府一一划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的独立还意味着本级机关不受上级机关的制约独立办案。

第三层次, 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独立。法官、检察官是具体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司法人员的人格独立意味着, 他们办理案件的唯一依据应当是事实和法律, 不受行政级别较高的“领导”的干扰和阻挠, 对自己所办案件终身负责。

二、司法腐败的成因

( 一) 司法腐败的内在原因

导致司法腐败的内在原因主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的司法腐败。不可否认, 司法系统内部的司法工作人员本身可能存在工作素质不够高、职业修养不够强, 自我约束能力较弱, 较易受到外界金钱、美色的诱惑, 从而做出违背自身良心和法律的腐败之举。司法工作人员内在意志不够坚定, 易受外界诱惑一方面有其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相对较差, 干好干坏一个样有一定的关系。

( 二) 司法腐败的外在原因

导致司法腐败的外在原因主要是指与司法工作人员本身无干系的体制原因。

一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待遇保障原因。司法工作人员长期面临极强的工作压力, 一个法官一天开四到五个庭经常可见。巨大的工作压力应当获取相应的工作回报。但长期以来, 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相对较差, 与同级政府相比存在明显劣势。这与域外司法官员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都要高于同级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态势存在明显区别。

二是司法机关并未真正从政府机关中独立开来, 可以说我们的法院是设在政府之内的法院。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司法机关的人事决定权在于政府, 财政划拨需要依赖于当地政府, 从而造成了政府机关对司法机关的最终判决有了很强的话语权, 党政人员干预司法裁判的事件才屡有发生。[2]

三是司法工作人员并未真正实现独立。司法工作人员参照政府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行政级别, 上级指导下级, 甚至决定下级裁判的情况也并不奇怪,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 这是给司法工作人员赋予行政级别带来的一种必然后果。

三、司法独立对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

近期, 我国在多地试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 员额制。与以前熬资历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模式不同, 现在的法官、检察官必须经过考核具备相应职业素养方得成为法官、检察官, 且可外聘诸如资深律师、法学教授等兼职。其二, 司法工作人员去行政编制。以一、二、三、四级法官、检察官进行称呼, 决定其级别, 而非赋予诸如处长、科长等行政级别。其三, 终身负责制。法官、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需要终身负责。其三, 司法机关财政独立。其财政不再依附于当地政府, 而是由独立财政进行划拨。且经改革, 法官、检察官的薪资待遇将高于同级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虽然改革正在路上, 但是由改革内涵所引发的司法独立步伐必将对遏制司法腐败存在很强的积极作用。

首先, 司法独立将司法权外置于行政权之外, 成为与行政权相互抗衡的平行权力。如此, 行政机关将对司法机关没有人事、财政方面的决定权。这种决定权的剥夺将最大程度赋予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能力; 将最大程度的减少行政机关、党政负责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干扰程度。[3]

其次, 司法独立将各个司法机关独立开来, 下级司法机关不受上级司法机关的制约, 不会因为所谓“业务指导”等缘由受到上级机关或者平级机关的业务干扰。

再次, 司法独立将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官员独立于具体案件之中。通过终身负责等方式让其不受本系统内上级领导或者外系统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干扰。尤其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改革将法官、检察官的福利待遇给予提升将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毋庸置疑, 司法独立对于遏制司法腐败具有相当程度的积极意义。但是本文未提及的是司法独立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完全杜绝司法腐败, 因为司法腐败还有司法官员内在原因作祟。这一点与司法独立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能说, 司法独立的体制中司法腐败可能性要低于非司法独立的体制。

摘要:司法腐败是最黑暗、破坏力最强的腐败, 其带来的社会危害难以估量。然而, 司法腐败的案例常常走入我们的视线, 法官、检察官个人腐败甚至法院、检察院集体腐败的案例屡见不鲜。导致司法腐败的因素有很多, 司法不独立是其中重要的体制、结构原因。司法独立能够从体制上、根源上对遏制司法腐败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司法腐败,体制原因

参考文献

[1] 杨锦炎.论司法独立对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视角[J].温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04) :44-49.

[2] 李叙明.司法正义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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