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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1篇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述

(一)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 指调整主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要求行政机关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关人的意见, 实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中所规定的相关要求。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使其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行政过程当中。

(二)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所具备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并分布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之中。行政程序法作为行政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其更侧重于对行政程序关系的调整。如今随着民主法治观念的不断提高, 行政程序法逐渐具有着与行政实体法同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地位, 这也意味着违反程序法规则同样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一)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概述

我国行政法学专家姜明安曾指出, 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赋予权益的, 非违法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对相对人有重大过错, 也不得撤销或变更。因社会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必须撤销或变更的, 为此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造成财产损失, 行政机关应当对无过错的相对人因此受到损失予以相应的补偿。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 只有充分信任相对人, 才能保证行政中的民主化;同样, 行政相对人只有充分信任行政主体, 才能获得行政主体所提供的更多的服务与保障, 从而维持自己与行政主体间的和谐关系, 保障行政的权威与效率。

(二) 诚信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1.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真实且具有诚意

行政主体受到欺诈、胁迫等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同时行政主体欺诈、胁迫、引诱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虽然真实, 但缺乏诚意, 两者都是无效的意思表示。

2. 诚信要求行政主体切实履行告知的义务

一方的告知义务即是对方的知情权, 在我国行政程序中要求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自身所拥有的信息, 使对方陷于错误, 同时, 行政主体也不得以保密为由, 拒绝履行告知义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 行政相对人可进行相应的救济, 这也使得诚信在行政程序中得到更好了的体现。

3. 诚信同时也要求行政法主体切实履行保密的义务, 不得任意将对方的秘密公之于众, 而其中对于秘密范围的规定, 也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当事人的规定而定。

上述几种情况都说明了诚信在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要求, 体现了诚信在行政程序中的重要地位。

三、行政程序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 行政程序法为诚信建设提供统一的客观评判标准

诚信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 而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则使诚信得以具体体现。行政法主体只有按所规定的法规作出行政行为时, 自己的诚信才会得到法律的有效承认和保护;而对于行政相对人, 当其违反相应的程序规则时, 也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充分体现了行政程序法在判断对方的法律行为是否具有诚实性时, 提供了具体客观的评判标准。

(二) 行政程序法对诚信建设起到间接保护作用

行政程序法通过程序上对诚信的要求, 进而实现实体法中所要求的有关诚信义务的履行, 所以行政程序法对实体上诚信的实现起到了间接保护的作用。一方在没有严格履行行政程序法中的诚实义务时, 其在实体法上也会缺乏相应的诚意, 由此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综上所述, 诚信与行政程序是相互影响, 相互作用的, 行政程序中要求诚信的存在, 同时在诚信建设中, 行政程序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要实现诚信, 保护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就必须提高对行政程序法的重视, 提高对行政程序立法的要求, 健全各行政程序, 尽可能地将相应的程序适用到应该适用的所有领域, 同时也要做好各程序制度间的衔接和协调, 使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形成一个系统性的统一整体, 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提高行政机关的威望与公信力。

摘要:诚实信赖保护原则最初起源于古罗马时代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它不仅成为私法的要求, 由于在公法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不遵守诚实信用的情形, 其在公法中也逐步得到体现, 并由此引发了人们对行政程序法的关注。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颁布将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及行政相关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安定, 对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程序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信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196.

[2]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163.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2篇

一、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人员诚信意识淡薄, 普遍存在失信现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受到人们的普遍喜爱, 然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生活中的诚信缺失现象越来越严重, 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例如,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栋梁, 也不断的爆发出“信任危机”, 大学生考试作弊、随意更改成绩、修改履历、不及时还助学贷款等现象比比皆是, 这种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自我身心健康发展, 引起了社会各界人们的普遍关注。日常生活中, 经常听到“瘦肉精”、“地沟油”等诸多不诚信的现象, 造成人心惶惶, 使得人们之间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 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 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然而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 社会诚信档案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管理, 各部门之间交流、沟通能力不强, 缺乏信息互通、交流与共享, 所以, 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很缺失, 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正在逐渐降低。社会中干事情需要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 查询时如果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比较完善, 就可以快速的进行查询, 但是, 目前, 由于诚信档案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 查询信用信息时还必须在各个单位设立的诚信管理系统中查询, 这样不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而且由于各个单位的系统功能不同, 也给查询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三) 社会诚信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还很缺失

21世纪, 法律已经成为必须知道的基础知识, 每个人都必须懂法, 遵法, 用法, 在社会生活中, 要时刻把法律作为自己做事情的基本准则, 遇到事情要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 目前,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 与社会诚信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很缺失, 社会生活中, 人们还没有形成主动遵法, 守法, 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所以, 使得社会生活中, 人与人之间不再信任, 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完善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的解决措施

(一) 完善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打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诚信是做一切事情的根本, 没有诚信的人根本没有立足之地。相关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一定要不断的完善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营造良好的社会整体诚信氛围。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来倡导社会人们都讲诚信, 提高社会人们的诚信意识。对于一些典型的讲诚信的事件, 一定要扩大宣传力度, 让人们看到讲诚信的好处, 从而自觉遵守相关制度, 做个诚信的好公民。

(二) 不断建立与健全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科学整理档案信息资源

政府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社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要不断的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建立专门的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由专人负责, 还要建立社会诚信档案信息数据管理库, 从而可以方便的进行管理。建立好了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还应该科学的进行资源整合, 可以通过电子网络等渠道将社会诚信档案信息资源有效的整合在一起, 并且由社会人们进行监督, 从而形成有效的社会诚信信息查询平台, 给人们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 相关部门完善与社会诚信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管理

法律法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 所以, 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完善与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 并且积极宣传, 让人们都学会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社会信用行为。政府作为领导者, 尤其要注意自己的诚信行为, 一定要做好示范和表率作用, 使得社会人人都能遵守法律。政府, 对于社会上一些不讲社会诚信的人, 一定要严惩, 不能有任何的徇私舞弊的行为出现, 建立起严格的奖惩制度。

(四) 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社会诚信档案的收集工作

相关部门一定要积极开展社会诚信档案的收集工作, 在收集时并不断的进行宣传教育, 让人们都明白讲诚信的重要性, 从而自觉的开始讲诚信。凡是与社会诚信有关的部门都有可能产生诚信档案, 所以, 一定要充分了解并且进行收集, 真正做好社会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使得全社会形成一种讲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结语

综上所述, 本文通过对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得出了: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已经变得越来越少, 人们彼此之间的信任感越来越缺失, 造成人心惶惶, 为此, 一定要不断完善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打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教育, 让人们都懂得诚信的重要性, 并且不断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让人们都能够自觉的遵守法律法规, 实现档案的依法管理, 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

摘要:在信息快速发展的21世纪, 诚信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快速发展, 确保社会和谐的关键性支柱;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 社会中失去诚信的现象正在不断的增加, 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本文就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社会诚信,诚信档案

参考文献

[1] 肖文建, 魏芙蓉, 马兰, 陈丽娜.论社会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建设[J].档案学通讯, 2012 (06) .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3篇

摘要:首都零售企业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把促进首都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政府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评价和认证机制。

关键词:商业企业;企业社会责任;首都零售企业;管理模式

一、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概述

(一)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最早源于1924年的“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美国学者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就提出了这一概念。此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纷争不断。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有三大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经济学家的传统观点。企业仅具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或者伦理习俗的社会基本规则下实现利润最大化。第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是与相互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应商、债权人、政府和社区)相互联系的一个结合体,它有责任和义务为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创造财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仅是要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而且也要为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创造有益的利益。第三,三重底线理论。该理论认为,企业不仅应增加其经济价值,而且还要关注增加或破坏的环境和社会价值。当前大部分国内学者或机构借鉴西方国家普遍流行的认识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他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而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企业社会责任模式在零售企业中的体现,由于零售业所具有的行业特征,要求其在承担企业普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同时,更要与其行业特征相称。这就决定了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零售企业履行相应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通过对企业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使用,以规范的组织、制度和流程,切实保障企业在经济、社会与环境三方面优秀责任行为的有效落实。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不仅受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容构成的影响,更取决于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参与主体的作用,如图1所示。

(二)零售企业中三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根据政府、零售企业和社会在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中所发挥作用的不同,可以把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划分为三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核心零售企业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和非政府组织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监督和政策支持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健全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和合理的评价体系来监督零售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制定积极地政策措施鼓励和倡导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引导零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核心零售企业主导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核心零售企业主导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既表现在核心企业主导同行业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同时也体现在它主导着以自己为核心的整个供应链中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在第一种情况下,个别龙头零售企业主导和制定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其他追随者或竞争者多处于参与者的地位。零售企业的强流通性决定了整个供应链上的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零售企业在链条上必须处于中心地位,目标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建立相关的守则和规范,引导和带领执行,实现核心零售企业、链条企业和社会的和谐与共赢。

3.非政府组织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非政府组织是构建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或管理体系的主要参与者。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开始组建,它们的行为具有独立性、灵活性、公益性、创新性等特征,非政府组织作为企业和政府、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杠杆和平衡器,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它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标准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零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监督力量。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是连锁领域重要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涵盖了零售、餐饮、服务等行业。

二、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分析

(一)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首都零售业的发展态势

按照国家2004年新制定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共存在17种零售业态(见图2)。国民收入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减决定着零售业的发展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人均GDP在800—2000美元之间时,连锁超市是时代的主流;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是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批量发展时期;人均GDP超过4000美元,高级专卖店、精品店、奢侈品开始流行。2009年北京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这使一些高端业态在北京大量涌现和发展。

首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零售业态的不断升级和发展,如今首都的零售业几乎涵盖了全部的17种零售业态,已形成了以大中型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仓储式商场、无店铺销售为主体,以其他零售业态为补充的格局,业态结构正趋向完整、合理,但是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方面,却显得捉襟见肘。归根到底是对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研究不够深入和透彻。

2.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状况和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状况

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核心责任、中间责任和外延责任。核心责任指的是对顾客、股东和员工的责任;中间责任指的是对供应链上其他机构的责任;外延责任指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负的责任。

现在首都零售企业所承担的核心责任还不尽人意,零售业态结构分散,市场集中度不高;内资零售企业的竞争力普遍低弱,与消费者需求相脱节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成熟是其主要原因;对员工的教育培训体系做得不够完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中间责任的承担上,包括零售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使公民社会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某些大型零售商依其主导地位身份收取通道费等不合理现象仍然存在,与链上其他企业在社会责任管理上难以达成一致,因此,企业应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注重其行为所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及对相关利益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外延责任具体是指要求零售企业遵纪守

法,热爱社会公益事业,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这一点首都零售企业是走在较前段的。

(2)当前首都零售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前述三种典型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一种密切相关、相互配合的关系。在每种模式下,总有一种处于核心地位,并辅以其他的管理模式。在当前的首都零售企业中,对社会责任的管理主要是由非政府组织监督和引导,并辅以企业自愿行为来进行的,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北京质量协会、北京电子商务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零售企业委员会、中国商业联合会、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北京市场协会等社团法人解决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诸多问题,在零售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员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在首都零售业界,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构建和管理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相对不够,使得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缺乏持久性。

(二)首都完善和建立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模式的意义

1.首都零售业现阶段发展状况迫切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近些年来,首都零售业发展态势迅猛。2007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3770亿元,2008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已达到4 589亿元,首度位居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额首位。2009年,首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在高位基础上增长15.7%,突破5 000亿元大关。2010年,北京已跻身世界十大零售业中心。建立合理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势在必行。

2.北京在全国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合理的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第一,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企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部分,所以说包含零售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负有社会责任,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这些因素对首都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二,北京作为首都,全国政治、文化和国际国内交流中心,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水平和绩效表现对全国的零售企业具有示范、导向作用,也具有通向国际的窗口作用;第三,建立合理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对促进首都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首善之区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北京正致力成为“国际商贸中心城市”,而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必是“国际商贸中心城市”建设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国外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借鉴

(一)美国大型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三个基本行为要素:市场行为、监督行为、零售企业自愿行为。在美国,零售企业行为的规范基本上是按照这三个要素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进行的。

1.市场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提升其竞争力,这些可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服务质量来实现,结果就会扩大社会就业;在企业扩大利润的同时,政府的税收也得以增加,同时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保障。因此说市场行为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行为。

早在1981年,由美国200家最大企业的领导人参加的企业圆桌会议在其“企业责任报告”中指出,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并不矛盾,企业的长期生存有赖于其社会的责任,而社会的福利又有赖于企业的盈利和责任心。

2.监督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监督行为包括来自于企业自己的监督,也包括来自于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在美国,很多零售企业通过设置直属董事会领导下的企业道德委员会或道德责任者等专门机构来监督企业管理社会责任的相关问题。除了企业对自身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外,美国政府也不断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比如建立发达的信用管理机制和完善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制。美国经济优先权认可机构委员会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所制定的SA8000(CEPAA,1997)是获得广泛认可的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它的宗旨是确保零售商或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社会责任标准,最终保护人类基本权益。

3.自愿行为要素管理模式

在美国,虽然立法部门制定了许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但是,直接指导企业行为的还是企业的规章制度。自愿行为管理模式是指零售企业自愿去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零售企业通过将社会责任明确地写进企业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落实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责任。美国的大多数零售企业已经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企业文化提升到了战略的高度。例如募捐,美国企业在平常就很注重回报社会,为当地慈善募捐,而在中国,只有当某个地区有灾情的时候,企业才开始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之所以某些社会责任需要通过零售企业自愿来履行是由于种种社会条件的限制。第一,超越法律的要求。某些高层次的社会责任问题通过法律要求企业履行是不合适的。只能通过制定合理的激励措施来促进企业加强自律和自愿行为。第二,虽然有关零售企业的非政府组织众多,但是他们的监督作用也是有限的,所以在这方面来讲还得通过企业自愿行为来实现。

(二)日本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经验借鉴

1.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行为准则

在日本零售企业,它们首先会制定完善的行为准则;其次,企业会经常性地对领导层及员工进行相关企业社会责任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在各自的岗位上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第三,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社会责任推广机制;第四,建立科学的信息披露机制并积极地推行。

2,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体系并引导零售企业积极实施

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得到有效的履行必须要以科学的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为标准。200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始考虑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如今理光、索尼、欧姆龙等大企业参与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社会责任标准(IS026000)的历次研讨。其中经济同友会等非政府组织也是日本CSR运动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些行为意味着日本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正融入到国际大潮中。

四、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都应该建设以政府为主导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当前,虽然首都零售业的发展已步入全国前列,但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普遍不强、有关零售业立法体系不够完善、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没得到充分发挥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政府主导型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当前首都零售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应当把零售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提升到经济增长战略的角度,使之成为首都商贸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监管者和扶持者,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政策引导、适当的行政干预及提供相关服务,推动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绩效的提升,使首都成为全国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示范区。

(一)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的建立和完善

首都零售企业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零

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由以下四方面构成: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见图3)。

1.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

在当前首都零售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完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关键在于政府。首先,政府作为主导者,要把促进首都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积极地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来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逃税、或违反用工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惩。

当前呼声最高的是关于网络零售业的信用立法、在外资不断抢占市场下的商业网点规划立法等问题,2006年商务部、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面临着立法层次太低等问题,在实践中约束作用不强,并没有有效地遏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大型超市滥收通道费等损害供应商或合作者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依然存在,所以北京作为首都应该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其次,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管理者宏观调控的职能,积极地出台扶持政策来鼓励零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后,政府应该大力扶持和支持首都零售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促进其作用的发挥。

2.核心零售企业主导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对供应链上参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的影响和引导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在供应链上,零售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更直接,其销售的产品除自有品牌外都来自供应商。随着首都零售业的快速发展,首都零售企业在面对不断变化的供应商和复杂的供应链时,要客观积极的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与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建立一个战略伙伴型的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目的。

一般来说,零售企业对供应商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信守契约内容。核心零售企业要帮助链上各企业按照契约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供应商应加强自律,保证商品质量。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零售企业要积极的承担此社会责任,不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而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通道费。二是供应链上各企业要公平的竞争,减少内耗,营造良好的商业环境。三是注重长期合作,帮助供应商或链上企业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难题,建立互信共赢的合作关系。

在出现问题时,链上各企业要相互配合,积极地承担责任,减少不该扩大的损失,并及时按照合约支付费用。对供应链上的其他合作伙伴,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实现共赢、共同发展。

3.零售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信息快速反应是信息披露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要求对信息的快速收集,更体现在对信息的快速披露,零售企业不仅应向企业的决策主体——股东,而且应向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通过对其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的相关信息予以整理、分析、计量、核算与披露,有助于股东作出科学的决策,同时还有助于社会责任信息的使用者客观、准确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帮助零售企业科学、合理的制定和改进CSR战略及行动计划。例如在产品质量环节出现问题时,快速的信息披露不但可以减少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更能维护顾客对其的信任度和忠诚度。零售企业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是推动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措施。

另外政府也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规章引导和帮助企业健全完善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4.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

客观评价和认证是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和认证机制基本属性。企业是否满足顾客的需求以及尽到其他的责任,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估系统。该机制的建立主要来自三方,包括政府、消费者和第三方独立机构。三者相互补充和配合,对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进行审核、评价和认证,并客观、及时的向社会予以公布。建立科学的零售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体系是该机制的基本要求。

零售企业要定期检查和评价社会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形成社会责任报告并及时公布。政府部门应制定有关评价或认证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监管机构依此为标准,督促零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前绿色零售是未来零售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商务部在2007年就制定了“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并在10个试点城市展开。至2010年4月,试点城市的86家百货、大型超市等企业中有14%的企业获得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45.3%的企业建有绿色采购渠道并引导供应商重视环保、减少商品包装;60.5%的企业采取措施并鼓励消费者减少塑料袋;60.5%的企业对废旧产品和废弃物进行了回收;58.1%的企业设置了油烟和污水排放系统;32.6%的企业对垃圾有处理措施(果蔬类、易腐有机类垃圾等);18.6%的企业有节气措施;47.7%的企业门店在建设中应用了节能型建筑材料。同时政府也要鼓励和培育合格的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机构或认证机构,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研究和制定符合零售行业实际的社会责任标准,实现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机制的有机结合。

(二)建立首都零售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对企业的具体要求

1.首都零售企业要依法经营

零售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零售企业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维护消费者利益;依法纳税j从招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工作时间、社会保障和福利、参加工会和结社等方面人手,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在同业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并促进良好竞争秩序和竞争规则的建立;不从事腐败、贿赂行为等。并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积极支持社会公益活动和慈善事业。

2.绿色零售的理念深入首都零售企业

环保节能是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零售行业,绿色零售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要求首都零售企业必须做到:(1)充分利用节能新技术,提高能源效率,打造绿色零售企业;(2)创建低碳、零4碳企业,充分挖掘门店的低碳发展空间;(3)与供应链上企业建立有关社会责任管理的良好关系,带动供应商改进包装,引导供应商的低碳化发展;(4)发挥零售业的宣传作用,向消费者宣传绿色低碳的消费理念;(5)开展废弃物的减量化与资源化,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6)建立更有效地降低采购成本和流通费用水平的绿色物流中心等。

2007年商务部制定的“节约型零售企业”在10个城市的实施效果来看,节能意识已深入企业内部,100%的企业“有相应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整体节能工作”,41%的企业“设有独立的高层管理机构负责推动节能工作”,86%的企业“制定节约使用水、电的管理制度”。首都零售企业在这方面应该巩固和继续加强。

3.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零售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不能因此而滥用其权利,零售企业的用工具有流动性高,员工文化层次普遍偏低的特点。政府、企业和社会三方在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切实尽到各自的责任。政府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零售企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环境、安全的社会环境,同时要监管用工环境,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机制;零售企业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正确认识和评价员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注重员工的全面发展,通过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发展;社会应该尽到其监督作用,并帮助零售企业改进企业责任的建设。

4.与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债权人是零售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零售企业经营的产品除了小部分是经销商品外,大多是生产厂家的代销商品,债权人的支撑是零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零售企业要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其义务。

供应商是零售企业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如果失去了供应商的合作和支持,零售企业的各项业务便无法进行,在实际中,零售企业不仅应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更应该注重与供应商关系的维护,零售企业尤其应避免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向供应商滥收通道费等不合理现象的产生。除此之外,零售企业应联合供应链其他成员企业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以共同发展为目的,整合各自的供应链管理计划,确保薄弱环节的运营能力的提升,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传递的一体化效果。

5.在消费者心中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零售企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消费者的需求和购买是零售企业利润的源泉。但是由于部分零售企业的不守信,假冒商品泛滥等不讲商业道德的行为处处可见。这种现象严重的侵害了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诚信是企业生存之本。因此,建设良好的商业环境,开展诚信经营是首都每一个零售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具体来说,零售企业对消费者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是这样的:首先,零售企业必须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并提供优质的服务;其次,零售企业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出现问题时及时的向消费者公布信息;最后,把顾客是上帝的理念切实落实到实际中,向顾客提供方便舒适的消费环境。

6.把慈善和公益事业作为零售企业的经常性工作,并积极对所在社区负责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慈善公益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它关系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当前首都仍有很多零售企业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企业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而尽到相应的责任。因为零售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社区环境中,其应该融入到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并处理好与所在社区的关系,这对于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不容忽视的。因此,零售企业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扶持社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帮助社区的人员就业,为社会的和谐尽一份力量。这可以通过支援社区教育、支持健康、人文关怀、文化与艺术、城市建设等活动来实现。

(本文责编 苏君)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4篇

从社会结构调整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联系和互动发展的规律进行考察,社会结构变迁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动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职能转变,将成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向前发展的动力性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职能转变的真正目的在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创造条件改善硬环境的同时,注重优化软环境以赢得生产要素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再以生产要素的聚集促进硬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近年来,各地虽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力图优化发展环境,但收效不够稳定、持久。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职能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转变,部门管理体制不配套,依法行政意识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一、政府职能转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政不分、各级党组织对政府部门的事务干预过多 现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地方之间的权限还不是很清晰,尤其是财政权和人事权,矛盾重重,中央的机构组成与地方的机构的对应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中央机构之间很多相近职能机关并存的现象也很多,这样造成了上有左右责任不清,有利益的事情大家争着做,要承担责任的事情,大家相互推诿。而最终受到损失的还是社会大众。其次还造成机关叠床架屋,加大行政成本,导致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2、我国政府职能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当前,政府部门仍然管了太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政府职能越位现象严重,政府直接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的现象比比皆是,政府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政府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同时又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与政府为社会组织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承诺大相径庭。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分不清哪些事务该政府管,哪些事务不该管。政府“越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二是盛行地方保护。 三是追求短期政绩。四是包办社会事务。政府“缺位”现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不到位。 二是环境资源保护不力。 三是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 四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分配不公。

3、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管不够规范、监管市场秩序的力度不够。一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二是执法不严,管理松懈,纪律松弛,甚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致使已有法律、规章和制度形同虚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分割不断变换手法,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4、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特别是国有企业直接干预依然严重政府对微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依然过多,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形成。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经济转轨时期又有某种扩展的行政审批制依然广泛存在,特别是企业设立、领导人任免、投资、外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亟待清理、削减。值得注意的是,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某些政策的实施又产生了强化行政审批和个案处理的副作用。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依然突出。对非公有经济的限制依然过多,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形成。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如何构建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已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传统封建文化和官僚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

2、旧体制尚未转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废除单位制,要理顺上下左右的关系,清晰界定各机关的职权,裁撤多余的直接管理经济的部门,归并相关机构,真正做到“小政府,大社会”。从而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制度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国民的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行,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有很大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是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行政工作效率不易衡量,担心职能转变会引起负面影响。

二是对政府职能只有大致了解,对本层级、本区域、本部门应履行的职责缺乏科学的认识、清晰的界定。不知道哪些职权应归还社会,哪些职能应得到加强。

三是等待观望,不敢创新。虽然他们也赞成转变政府职能,但行动上却等待观望,希望有现成的东西可以照搬照抄,缺乏创新意识,也不愿主动探索。

四是胸无大局,思考问题往往从小集团或个人私利出发,对既得利益不愿放弃。五是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方式粗暴。凡此种种都说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不相适应。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因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对权力的迷恋使市场机制难以推动作用。因为这种权力可以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带来利益,失去这些权力,就意味着失去某些既得利益。市场同权力竞争,结果是力不从心,而权力占据上风,也致使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这样,影响行政效率提高,同时产生腐败。

公务员队伍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保障政府的抽象职能最终要由具体的人的去行使,因此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决定政府职能履行的好坏。清正廉洁是对公务员的最基本的要求,同时要求提高公务员的办事效率,确保行政机关的高效运转。只有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机关的绩效才能更上一层楼。

3、政府行政环境制约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5篇

一、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政府行政管理的核心还是在人, 所有的政府管理都是通过政府的管理人员实现的。所以, 行政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这也是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最主要的入手点。虽然当前的的科技比较发达, “人工智能”在一些方面取代了“人工”的作用, 但是作为高等生物, 人在面对复杂的选择和分析实际情况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即使人工智能可以发挥一定的优势, 但这种优势也是建立在“人工”的编程水平上。所以,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是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中最关键的一点。

中国有一句俗话: “事在人为”, 这句话直接点明了“人” 在做事中的重要性。就政府行政人员而言, 如果其综合素质达不到指定的要求, 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一种情况就是行政人员的业务素质已经达到基本的要求, 但是其思想素质并不能和业务素质相匹配, 所以就会出现“不作为”的现象。另一种情况就是思想素质达标, 但是业务素质达不到要求, 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借鉴一些先进国家的例子, 它们普遍的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作为工作的重点, 而事实也证明这种方法行之有效。

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就应该提高入职的门槛, 因为政府行政人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 在考核的时候不仅要评定其能力, 还要考察其思想, 从多个方面把握行政人员的素质。其次, 应该对行政人员定期的进行培训, 使其业务能力不断加强, 这对行政人员适应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意义重大。而且这种培训还可以促进行政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 相互交换工作的心得, 不断完善自身的缺陷。最后, 政府部门应该较强对行政人员的考核, 用这种方式来督促行政人员的工作。政府行政管理的根本是为人民服务, 所以对政府行政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多参考服务对象的意见, 用群众的口碑来评价行政工作人员的业绩。业绩考核的结果要作为行政人员奖惩的依据,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应该再次进行培训, 对于表现好的行政人员要进行嘉奖, 以此来督促行政人员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 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二、加强行政管理效率观念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政府的行政管理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社会公共服务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 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 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从长远的发展来看, 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影响着政府和群众的关系, 为了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必须加强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说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是最务实的提升行政管理效率的方法, 那么加强行政管理效率观念就是提升政府刑侦管理效率最根本的方法。观念问题的是根本问题, 是发展的方向和指导方针, 只有把观念提上去, 才可以把提升行政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在实质上。

加强行政管理效率观念在于让行政人员理解其工作的意义, 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强这方面的建设, 将行政管理效率观念的重要性分析给行政管理人员。首先, 行政管理的效率对于官民关系的有着最直接的影响, 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切身的利益, 只有以群众为主体, 高效的解决百姓的烦恼, 才可以促进官民关系的和谐。其次, 高效的行政效率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最大化的解决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给国家的发展奠定基础。最后, 当前社会高速发展, 社会机遇转瞬即逝, 只有高效率的处理各种行政问题, 才可以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促进经济的发展, 为实现我国的伟大复兴提供经济基础。只有上述的行政管理效率观念深入到每一个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中, 使其明白自身工作的重要性, 才可以在日常工作中约束他们的行为, 落实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政策。

三、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公务员人才队伍

我国行政管理事物的主体是行政工作人员, 这个团体承担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文化进步和社会稳定等多种领域的重任, 他们的工作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发展。所以, 公务员人才队伍的素质直接决定着行效率和质量, 建设一个专业高素质公务员团队就先显得尤为重要。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 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很难具体化, 导致了公务员懈怠工作, 出现了“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 整体的公务员队伍积极性不高, 无法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在当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 政府的主要职能向着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服务方面转变。公务员作为百姓的服务者, 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素质, 能够处理各种职责之内的事物, 还需要具备勇于创新的精神和极高的思想素质, 能够全心全意的问群众服务, 特别是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面对公务员的个人能力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需要公务员是具备各种素养的复合型人才, 以便于实现管理的现代化。 公务员做为行政管理的直接参与者, 他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 所以对于公务员的培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 一) 牢牢把握公务员入职的门槛

公务员是政府的代表, 在选择公务员的时候需要从多方面考核, 以此来验证公务员的个人能力和综合素养。不仅如此, 公务员的考核要全程透明公开, 接受群众的监督, 避免中间环节存在的贪污受贿等现象, 通过这种方法来为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公务员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 二) 加强培训, 优化公务员人才队伍

时代是不断的变化的, 所以社会的需求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公务员的个人素质需要不断加强, 业务能力也要不断的培训, 以此来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所以, 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对优化公务员人才队伍至关重要。关于公务员人才队伍培训, 需要定期的进行, 让公务员不断的学习新的知识, 建设专业素质过硬的公务员人才队伍。

( 三) 深化考核体制, 监督公务员的工作

公务员的工作虽然不可以具体的量化, 但是其业绩和口碑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考核, 然后根据考核的结果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以此来督促公务员的工作, 促进专业素质公务员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改进工作方法, 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时代在不断的变化, 各种技术和思想都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在政府行政管理方面, 也可以应用现代化的手段, 实现对工作方法的改变, 进而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主要是借用信息技术和管理工具来达到对工作的优化。

首先, 从政府层面来说的话, 现代化的管理可以实现管理优化, 提高政府行政工作的质量。例如, 利用互联网平台, 政府可以将自身的信息公布, 方便群众了解相关的政策, 提高服务的效率。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同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所以, 政府利用现代化手段信息公开也是为政府多提供一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道路, 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群众交流, 从而改进自身的工作, 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理念。另一方面, 政府实施信息公开后, 有一些政策和决定需要群众提供自己的意见, 然后政府部门根据群众的意见做最终的决定, 这样可以使政府的决策最大化的满足群众的需求。这种在线的交流可以实现信息交流的即时性, 用最快的速度了解群众的需求, 将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最大化提升。在当今的信息社会, 政府行政管理现代化的信息公开是一种伟大的革命, 是政府部门更好的落实“以人为本”政策的措施。通过这种服务模式, 政府可以主动的向群众提供相关的信息, 使公众享有知情权。而且, 这种方式的行政管理使政府的工作主体变为群众, 更关注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问题,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其次, 从行政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考虑的话, 利用现代化的办公软件和提高工作的效率, 节省大量的时间。信息时代的社会节奏较快, 每天有大量的资料需要行政工作人员处理, 其中还有一些数据需要大量的计算, 这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传统的行政人员因为条件的限制, 都是通过人力的方式来完成自身的工作, 但是科技的进步给行政工作人员也带来了福音, 计算机智能化功能和各种现代化的办公软件出现在了人们的生活中。通过这些办公软件, 行政人员只需要将数据录入, 然后软件就可以自动处理数据, 将需要的结果计算出来, 大大的节省了行政人员的时间。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是人力物力上的节约, 然后利用节约出的时间就可以做更多的事, 这是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最切实的方法。总的来说, 现代化行政管理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了行政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把现代化的手段应用在了政府部门, 是推进我国政府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一条新的道路。

五、结语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 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对整个国家有着战略性的意义。所以, 必须加强对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研究, 然后在实际中不断完善存在的缺陷, 以此来加强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奠定基础。

摘要: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是推动小康社会的建设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所在, 对我国长远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加强行政管理效率观念、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公务员人才队伍和改进工作方法, 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四个方面提出了提升政府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 为政府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提供了可参考的意见。

关键词: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方法

参考文献

[1] 刘续承.中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3.

[2] 王宾.中国行政管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电子政务的探讨与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 2004.

[3] 林琳.新时期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模式研究[D].山东轻工业学院, 2010.

论诚信政府的建设范文第6篇

一、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内容

现代检察制度创立之初, 检察官即负有侦查职责, 至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时, 检察侦查制度基本成型。清末变法修律, 检察制度传入中国, 检察侦查制度亦开始在天津等城市运行。1906年, 清政府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其第7条规定:“大理院及直辖各审判厅、局, 关于证据事件须调查者, 可随时迳由本院会商民政部所辖巡警厅, 使巡警单独或协同本院以下直辖检察官调查一切案件。” (1) 这是中国首部规定检察侦查制度的法律文本, 明确赋予了检察官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与警察共享) 。北洋时期, 政府继承并强化了检察侦查制度, 在1914年颁行的《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中规定“京外宪兵队官长警察厅总监或厅长 (顺天府尹观察使) 县知事, 各于其所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其实施侦查犯罪之权与地方检察官同。” (2) 同时, 该章程亦明确警察官长、宪兵官长军士为司法警察官, 辅助检察官实施侦查。

囿于种种限制, 北洋时期的法制发展略遭波折, 立法进程裹足不前, 司法建设严重倒退, 全国大部分检察厅被裁撤, 上述规定几乎成为具文, 检察侦查制度的实践情况与文本规定截然不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法制发展回到正轨, 检察厅与审判厅合并组建成各级法院, 检察官在各法院中行使检察权, 检察侦查制度真正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大规模实施。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此一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侦查权由检察官而非专门的检察机关享有。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 裁撤了全国各级检察厅, 将检察官并入审判厅组建了各级法院。国民政府在训令中称:“体察现在国情参酌各国法制, 实无专设机关之必要, 将各级检察厅一律裁撤, 所有原日之检察官暂行配置于各该级法院之内, 暂时仍旧行使检察职权。” (3) 由此,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官是在其所属首席检察官的领导下行使侦查权, 没有专门的检察机关负责刑事侦查。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该制度的重要特征。

第二、检察官分享侦查权演变为检察官独享侦查权。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行的首部《刑事诉讼法》规定:“县长、公安局长和宪兵队长官, 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有侦查犯罪之职权, 与检察官同, 但于查获犯罪嫌疑人后, 除有必要情形外, 应于三日内移送该管检察官侦查。” (4) 这表明, 检察官和县长、公安局长和宪兵队长官共享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检察官是刑事案件侦查主体之一而非唯一。1935年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这一规定:“左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 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1、县长、市长;2、警察厅长、警务处长或公安局长;3、宪兵队长官。前项司法警察官, 应将侦查之结果, 移送该管检察官。” (5) 这一表述显示出检察官独自享用侦查权, 县长、市长、警察厅长等仅协助检察官侦查案件, 他们不是独立的侦查主体。

第三、检察官可动用其他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规定, 检察官可动用县市长、警察、宪兵等人员开展侦查活动。其具体情况笔者总结如下:

必须指出, 根据规定, 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 应报告该管检察官, 但得不待其指挥, 迳行调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证据”。 (6) 故上图中的“协助”、“指挥”和“命令”不是绝对和机械的。

二、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弊病及其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病, 为当时社会各界所诟病。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检察侦查形式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 检察官往往被动地等待警察移送案件, 很少主动出击调查案件真相。对于移送来的案件, 一般采用讯问方式进行侦查, 形式单一简单, 难以实现侦查目的。

检察侦查秩序非常混乱。在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度设计中, 检察官须与县市长、警察、宪兵队等单位密切配合开展侦查活动, 但实际上双方的配合效果很差, 陷入了公文往返的恶性循环。厦门大学教授张庆桢认为“每一侦查起诉, 公文往返必须经历数种机关或更迭数次程序, 不仅案件稽迟人民多受羁累, 而被告人往往乘此机会翻供串证饰词狡辩诈伪, 多端真相混淆莫可究诘, 不如以侦查之时即为审判之候发奸摘伏较为直捷”, (7) 故此其主张取消检察制度。人们如此评论检察侦查制度“检察官之职务, 专在搜寻犯罪, 其所谓侦查, 无非以逮捕管收为能事, 每经过一度之侦查, 恒有一二良民堕落信用, 丧失名誉, 甚且中人之资, 一朝荡尽, 其结果非但不能减少犯罪, 且有增加犯罪之趋向。” (8) 据此, 主张取消检察制度。

源自西方的检察侦查制度之所以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出现如此严重的弊端, 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因素, 亦有制度环境方面的问题:

检察官不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侦查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工作, 侦查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民国时代的人们已经意识到此点“凡一切犯罪如经历时日, 则罪证散佚, 存在莫究, 且犯罪手段方法之巧妙, 与文明之进步相伴, 犯人于行前预防发觉, 深谋苦虑, 无所不用其极, 冀使侦查之困难, 而在实施犯罪行为后, 亦多利用各种巧妙之利器, 湮灭罪证, 故从事侦查, 务须迅速敏捷, 努力于证据之搜集保全, 所不俟论” (9) 。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官, 无论从人员数量、办案水平和经费保障方面, 均无法承担起刑事侦查的重任, 故只得选取耗时耗力最少的讯问作为侦查手段, 刑讯逼供、冤假错案从制度上就难以避免。

检察官无法受助、指挥、命令警察。例如在刑事诉讼案件中, 检察官多需指挥或命令警察开展侦查活动, 但实际上此点根本无法实现。南京国民政府十分重视警察队伍, 将其地位摆在了和军队一样的位置, 远远超过检察官。蒋介石将警察和军队视为其统治的两翼, 他说:“警察是政治的中坚, 因为政治之基础在社会, 政治能否进步, 警察要负根本的责任现代警察地位, 尤其在中国, 具有超越一切的地位。” (10)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 检察官指挥、命令警察开展侦查, 无异于天方夜谭。有学者研究了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受理情况, 统计发现绝大部分案件系警察侦查后移送检方, 检察官指挥警察继续侦查的情况则比较罕见。○11

三、南京国民政府检察侦查制度的反思

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侦查制度, 虽然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完善, 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效果欠佳, 为后人留下诸多思考和教训。

第一, 检察侦查制度的设定应以侦查能力为基础。侦查能力是侦查主体在侦查活动中所具有的发现、获取犯罪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完成侦查任务的能力。侦查权无论赋予给谁, 其首要要求应是其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检察侦查制度弊端的重要原因即是检察官不具备相应的侦查能力却是侦查权的唯一主体, 此历史教训应当吸取。当前, 学界对我国目前检察侦查权的分配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但相对忽略了检察能力这一重要因素。我们应当认真盘点检察机关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套和技术使用方面的情况, 再以此为基础设定检察机关应对哪些案件享有侦查权。目前检察机关虽然对贪污受贿等案件享有侦查权, 但其侦查能力并不完备, 故应先解决侦查能力欠缺的问题, 再讨论侦查权分配的问题。

第二, 侦查权与公诉权进行适当的隔离。南京国民政府将侦查权视为公诉权的附庸。“刑事诉讼法采用弹劾主义, 由检察官行使公诉权。公诉权之行使, 即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应为相当之准备, 故须搜集关于犯人与犯罪之内容及处罚条件诉讼条件之证据而调查阐明之, 此种搜集保全之程序, 谓之侦查。”○12当时人们对检察制度的反感主要来自检察官滥用公诉权, “经检察官侦查之案件而起诉者, 不过十分之三、四, 不起诉者占十分之六、七”。○13这提示我们:在检察机关负责侦查案件中, 应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 确保侦查权与公诉权保持适当距离, 对于不起诉的案件, 应严格审查和控制。

第三、应对检查侦查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南京国民政府将检察官作为侦查权的唯一主体, 同时实施审检合署, 丧失了对检察官的监督和制约。警察是检察官的附属, 法官是检察官的同事, 如此一来, 刑事诉讼中应有的分工、配合、监督、制约机制丧失了, 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就难以避免。我国当前若改革检察侦查制度, 此点必须十分重视, 着力解决好上级监督随意、社会监督乏力等问题, 构建起严密完善的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检察侦查制度, 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完善, 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形式简单、秩序混乱等弊病。其原因既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因素, 亦有制度环境方面的问题, 为当下检察侦查制度的改革留下诸多思考和教训。

关键词:检察侦查,检察官,南京国民政府

注释

1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A].吴宏耀, 种松志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百年 (19062012) [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22 增定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A].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33 裁撤各级检察厅并改定检察长名称令[A].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

44 刑事诉讼法[N].广东民政公报, 1928-12-24.

55 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六法全书>, 1948年1月.

66 中国法规刊行社编审委员会编:<六法全书>, 1948年1月.

77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资产阶级学者对检察制度存费问题的见解[Z].检察制度参考资料 (第2编旧中国部分) , 1980.

88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资产阶级学者对检察制度存费问题的见解[Z].检察制度参考资料 (第2编旧中国部分) , 1980.

99 徐朝阳.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34:158.

1010 师维.警察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2:54.

1111唐华彭.镇江地方法院研究 (19281949)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142.

1212徐朝阳.刑事诉讼法通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发行, 193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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