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请示范文
林地请示范文第1篇
兹有XXXXXX项目建设,需占用XXXXX国有苗圃林地( )亩,用于XXXXX项目建设,地点在xxxxx向二级公路旁。特此申请,望贵局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单位:XXXXXXX有限公司
林地请示范文第2篇
1、项目名称: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3)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2、办理单位: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3、受理窗口:云南省林业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中心
4、承诺时限:
(1)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 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国家林业局。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除外)。
(1)收费标准: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⑥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2)收费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6、窗口电话:0871-5125102
7、投诉电话:0871-513647
5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由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1、占用、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1
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四)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核发批准文件;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2、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查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五)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由云南省林业厅审批;审核不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征用、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格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
4、申请人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如审核后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预缴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9、其他证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2)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3)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
4、
5、8项材料。)
(二)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①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
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并撰写现场查验报告);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要明确造林方式、造林树种、造林时间,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3、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备注: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不需提交上述第2项材料)。
(三)文本格式:《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表一)。
五、前置条件
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林地请示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整顿关闭非煤矿山企业检查确认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占用林地现状,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整治为契机,林业局决定开展为期2个月的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整治活动,旨在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依法规范取得征占林地手续。
一是确定重点明确目标。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清理矿山企业非法占地和其他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主要是对象是非法占用林地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弃渣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林木毁坏的项目。
二是建立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严厉打击活动打出成效,林业局成立了以一把局长AAA为组长,由资源林政股、森林公安局联合组成调查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源林政股股长AAA担任,下设两个行动小组,实行责任包片。各乡镇林业站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检查组成员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此项活动取得实效。
三是制定方案稳步推进。林业局制定了《实施方案》,从整治对象、整治措施、整治时间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计划,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A年A月A日至A月A日,分为三个阶段:A月A日至A日为全面调查阶段,A月A日至A月A日为建档取证阶段,A月A日至A日为立案处理阶段。
林地请示范文第4篇
林地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木保护管理:
林业局建立了森林保护委员会及相应的林木保护机构,村、屯设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的职责是管护林木,制止乱砍滥伐等破坏林木资源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保护护林员行使正当权力。
各林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组织林木保护大检查,有关部门要协助林业部门及时查处毁林案件。各林场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并充分发挥联防组织的作用。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落大雪时为护林防火期;四月二十日至五月二十日,为防火戒严期。防火期,禁止在林地内和林缘吸烟、弄火、狩猎。因特殊情况需要烧荒的,须经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但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防火期,须凭入山证入山。机动车辆入山须安装防火帽等防火设备。发生火灾,须立即报告并组织力量扑救。发生火灾后,林业局和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查清损失。对人为引起的火灾,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林场负责组织对森林病虫害的检疫和防治工作,具体要求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护设施,如护林沟、挡车沟、抹牛地、保护架、防火线等。
天然次生林、江河两岸有林地实行封山育林。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封山育林。对幼林地要加强管护,及时铲趟、抹芽、定干、合理修枝,禁止在幼林地砍柴和种植高稞爬蔓作物,防止人为破坏。
林地内禁止开垦、采砂、取土、挖窖、垛柴、扒树皮和其他不利林木生长、损坏林木的活动,不得毁坏、盗窃各种林木保护标志。必须加强对牲畜的管理,禁止牧畜进入林地。 林政管理
林业局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检查和监督。也相应的建设好林政、林业公安队伍;建立各级护林领导责任制,做到有奖有罚。全民、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林业局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地林场处理。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采伐林木,全民所有的以林场为单位,根据用材林消耗量应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采伐限额,于每年八月底以前逐级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许可证,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部队、铁路、公路用地内的行道树木和城镇林木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林业局资源科要及时检查验收采伐迹地。对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证,对不符合伐区作业规定的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改正为止。经检查验收未获得采伐验收证的,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林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林业局严格审查,并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保护管理:.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个人使用的林地,由上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林业局应当做好本施业区内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的清查、登记、统计工作,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主管查批准,核发林权证:
(一)林地及林地上林木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界桩(标)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表资料完备,并同实地吻合。 林业局应当将林地清查登记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林场和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使用的国有林地,改变其隶属关系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处理依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处理国有林地与集体林地所有权争议,以经林业局资源科规定的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为准;没有原设计任务书或者图纸的,以原来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协议为准。没有上述凭据的,由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业局组织并编制本施业区内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征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的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林业局审核并上报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破坏林地。林业局有权对危害、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报批手续。
在林业局施业区内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护林设施的,应当逐级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矿、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造成毁坏林地的行为。
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的,必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施工中必须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因上述行为造成林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植树造林,依法赔偿损失。逾期不造林的,由林业局组织造林,费用由破坏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林。林业局制订了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林业局积极组织非公有制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施,确保造林质量。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林业局关优惠规定外,并且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林地占用和征用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林地使用申请表》,经林业局逐级审核,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许可证》后办理相关林业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业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图面资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的协议以及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复印件;
(五)如需采伐林木,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的书面申请;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占用、征用林地时,由设计院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申请使用林地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林业局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业局施业区内的森林公园、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林业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林地请示范文第5篇
一、驾驶员应高度重视汽车防火安全工作,不断提高防火知识和灭火技能,增强防火警惕性和自觉性;
二、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当经常检查车辆,如果有问题,应当立即检修确保机件良好;
三、根据车型的大小,配备相应型号和数量的灭火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将损失降到最低;
养成良好的习惯,教育乘车人员不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不要在车上吸烟,不要乱扔烟头。
四、汽车是个流动物体,发生火灾一般是在撞车、行车过程中,失火发生在偏僻地区,不便及时报警扑救,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进行施救,就能防止火灾的扩大蔓延,将损失减少到最少的限度。
五、汽车发动机和车厢内发生火灾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打开车门让乘车人员迅速下车,然后切断电源,用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对准着火部位的火焰正面扑灭火焰。
六、当汽车被撞倒后发生火灾时,应打开车门和砸碎车窗玻璃先将乘车人员从车内救出,再利用车上的消防工具进行救火。当停车场发生火灾时,失火汽车在停车场中间时,应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将周围停放的车辆进行疏散。如果着火汽车在停车场的一边时,应在扑救火灾的同时,组织疏散与火相连的车辆。
林地请示范文第6篇
偿费10万元,承包范围之内所占全部用地面积。
按辽宁省标准:每亩林地补偿费
5、5万元,承包范围之内所占全部用地面积。
二、地上物补偿费,按红山新城征占补偿标准每亩3万元。
所占全部用地面积。
按辽宁省征占补偿标准每亩
林地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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