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1篇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必须坚持的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党的领导作为一项抽象的政治原则,它的领导权必须借助依法执政,并通过国家权力最终实现,依法执政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形式。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逻辑。依法执政和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构建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领导权;执政权;国家权
我国宪法序言以历史和革命叙事方式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改,“党的领导”被纳入到宪法正文第1条。①宪法序言和正文对“党的领导”的确认,从根本法层面树立了党的领导地位。党领导地位的宪法确认为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提供了根本依据。但是,党的领导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原则,宪法中党的领导也主要是作为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一出现的。②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实现政治领导法治化,需要从法律维度将党的领导转化为现实中的执政规范,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这种转化实现了党的领导。在此意义上,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方式。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对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的相互关系展开论述。
一、依法执政与党的领导法治化辨析
依法执政指执政党根据法律行使执政权,实现政党意志的过程和状态,在我国指的是由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地位形成的,党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执政权,通过国家政权体系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和状态;而党的领导法治化指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组织和思想等方式实现领导权制度化的过程和状态,二者与执政权和领导权紧密相连。
(一)依法执政:执政权法治化
在学术界,何为依法执政?对此不同学者进行了界定,侧重点都不相同。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是执政党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国家政权运作方式来掌握国家政权的执政方式,[1]此界定强调了依法执政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实现方式是掌握国家权力。还有学者认为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同样突出了执政的最高规范依据。依法执政还指执政党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3]这类界定突出了依法执政中的权责统一原则。另外一部分学者强调依法执政的程序,并将依法执政看作是过程和状态的结合。[4]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学者从依法执政的具体内容,例如,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制度化等维度界定依法执政。①从学术界对依法执政界定看,可以看出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国家权力实现执政规范化的过程和状态,它是党的领导具体实现形式。
依法执政的提出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背景。中国共产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等若干历史阶段,从一个革命政党转变为一个长期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党情、国情和世情的深刻变化要求党必须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执政水平,强化抵御风险和抗压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依法執政作为改善和提高党执政方式和执政水平的重要议题被提上了日程。1995年,江泽民在中央举办的第二次法律知识讲座中初次提到了依法执政内涵。[5]但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正式范畴是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出现的。[6]26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6]2812006年6月,胡锦涛在中央政治局第32次集体学习时对依法执政作了界定,并指明了依法执政的重要意义。[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的内涵、要求、途径、地位和意义,并强调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关键。[8]党的十九大上则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关系维度深刻揭示了依法执政的时代价值。从依法执政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依法执政是伴随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和发展而出现的,与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有关。
从以上看出,依法执政涉及到执政权和国家权力关系,这决定了依法执政的宪法学属性。从宪法层面来讲,依法执政应包括以下含义:一是执政党进入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力内部依法掌握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权力,并通过国家权力媒介实现党的意志;二是将执政党的意志表达、政治录用和资源配置等执政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9]因此,依法执政具有以下特点: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客体是法定的国家政权体系;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内容是掌握国家政权和运用国家权力;本质是执政党活动的合法化;评价标准是政党法治化。在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依法执政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掌握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并最终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和状态,属于宪法规定的政党法治范畴。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领导权的制度化
“在当代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不是自封的,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10]我国宪法序言多处规定了党的领导,且正文第1条以修正案的形式再次进行确认,从而使党的领导从之前序言存在形态转变为正文状态。尽管宪法对党的领导地位进行了规定,但党的领导主要还是一项政治原则。在实践中,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来实现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领导,思想领导主要是通过确立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来实现的,而组织领导是通过由上而下的组织系统进行的。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三位一体”的领导方式,实现对国家的全方位领导。
但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不是游离于体制之外的,而是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党的领导首先要遵守宪法和法律。我国宪法序言13自然段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本段以根本法形式规定了党的领导行为的合宪性原则。除此之外,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本条不仅规定党要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规定了相应的宪法责任。除了宪法之外,《中国共产党章程》也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是党内宪法,以党章为基础,中国共产党为了实现党的领导,还围绕党章制定了门类齐全的,有着高低效力等级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构成部分,对党的领导发挥着特殊的实效性。因此,党的领导法治化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党内法规的具体化而实现的。
从党领导的法治化表现形式来看,党领导的法治化实质上是党的领导活动的制度化,基本要求是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根本方式是领导观念、领导思维、领导规则、领导机制、领导方法的制度化,核心是领导权的可约束性。在此意义上,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表述为党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范围内,依法领导、依法决策、依法接受各种监督,并依法承担领导责任的活动。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具有各自内在规定性,其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依法执政是一个具有规范属性的范畴,它突出了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通过掌握国家政权方式进行执政。在此意义上,执政党是作为一个宪法规范的主体而出现的,属于政党法治的内容,本质上是“执政权”法治化问题;而党领导的法治化指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领导核心的领导方式的转型,本质上是“领导权”法治化问题。从二者相互关系看,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新发展,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重要实现方式,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执政与党领导法治化统一性
从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的规定性来看,依法执政和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依法执政作为中国共产党合法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状态,它建立在现代政党制度基础上,体现了政党法治基本原则,是宪法政党制度的内容。而党领导的法治化则通过制度化形式将抽象的政治权威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权威,进而实现党的领导力,二者在依法治国上达到了历史和具体的统一。
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产物。依法治国本质上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依法治国的内涵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和领导力量,指出了依法治国的依据和途径,以及规范对象。
中国共产党作为在中国长期执政的政党,依法执政符合政党法治基本原理。政党政治是现代宪法关注的重要议题,政党和国家的关系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政党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和运作的基础,“它就是政府本身,它俨然已经成为政府主要组成部分,对它加以有效的管理,就和对其他国家组成部分一样,是一个公共政策的问题”。[12]从形式上看,政党与立法分支、行政分支和司法分支不同,“它将政府中分立的机构融合在一起,弥补了权力分立的导致的政府分裂”。[13]因此,执政党依法执政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保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掌控国家权力机关进而实现党的意志。
依法执政必须通过国家政权体系这个媒介来实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各级国家政权机关,进而实现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是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因此,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2]中国共产党在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从制度上确保党能够在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建的政治权力结构内,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事务,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并依法享有权利。
党的领导是一个具有中国意义的范畴,它指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权体系中党的领导权问题。党的领导是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从这个维度上讲,党的领导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来自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国共产党自从成立之后,就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建設和改革实践相结合,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对中国人民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逐步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党领导我们制定宪法,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形式,党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对国家的领导,有学者将此称之为“党导立宪制”。①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和党章都明确规定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章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我国宪法和党章主要是从政治原则角度来对党的领导进行确认的,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在性质上具有政治性,在功能上具有不可操作性,从根本上不利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党的领导”作为政治原则,核心是“领导权”问题。“领导权”更多是政治上的权威,而不是法律上术语。党的领导法治化关键在于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转化,从“执政权”向“国家权”转化。换句话说,党领导的法治化就是将党的政治领导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14]通过依法执政方式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
综上所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都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的产物。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和推进的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关键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有机联系,“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15]189依法治国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强化党的领导,而这最终都是通过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的。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是依法执政的前提基础和根本保证,而依法执政则是党的领导具体化实现形式和法治化方式,在这过程中,党的领导权实现了向执政权的转化,执政权通过国家权力具体化实现党的领导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5]189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在依法治国新时代,党的领导必须通过若干途径法治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实现依法执政。党的领导的法治化途径必须根据党的领导内容进行构建,且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然后根据内容和原则构建具体化路径。
(一)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
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必须以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为基础,然后针对这些内容进行制度设计。从一般意义上讲,党的领导是以其成员和组织进入国家政权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来实现的,具体实现途径有:“一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员的作用;二是发挥国家机关中党组的作用;三是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形式执政。”[14]还有学者认为党的领导内容包括代表选举 、干部推荐 、管理决策和立法建议等四大方面。[16]通过以上多元方式,党能够进入到国家政权内部掌握国家政权,形成党领导的组织体系。
在具备完善的组织体系前提下,党的意志的实现主要是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实现的。在我国,由于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具有同质性,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实现对立法的领导;在执法领域,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司法领域,党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支持者和保障者;在守法领域,党能够以身作则,树立表率,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法治化,意味着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在法律上有所体现,这主要是通过国家机构体系和国家权力体系这个载体体现出来的。因此,实践中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正确处理党与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委员会的关系,通过依法进入国家政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力,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司法,自觉接受国家监察,在依法执政中实现党领导的法治化。
根据以上论述,可将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总结为:代表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法治化;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领导职务的法治化;党对国家和社会建设重大战略决策法治化;党将自己意志和主张上升为法律行为的法治化;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的法治化等方面。
(二)党的领导法治化原则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遵循基本原则,然后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党领导法治化必须遵循权利优先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多元宽容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3]权利优先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将公民权利放在优先位置,即“权利优位主义”;权责统一原则指的是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平衡,权责要符合比例;诚信公开原则借用了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但在意蕴上更加接近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多元宽容原则指的是执政党的行为要在保持主流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在互尊互信的基础上营造和谐宽松的执政环境;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是“环保主义”对执政党法治化的要求。以上原则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它为党领导的法治化提供了根本准则,是党的领导法治化遵循的指南。但该原则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缺乏从合法性、程序性等维度阐述党的领导法治化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党的领导法治化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益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责统一原则。其中的合法性原则指的是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具体来讲,党的领导法治化必须由法律明确依据,一切执政活动服从于法律,执政权的设立、运行、程序、责任都必须法定。公益原则指的是党领导制度化的实现形式执政行为必须要确保和增进人民的利益。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认为整个法制度不过是公益之文明规定,法必须增进公益,顾及公益。[17]党的执政不仅是实现党的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而且是实现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过程,这是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正当程序原则来源于1215年《大憲章》第39条,奠基于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和第14条修正案。20世纪40年代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后,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奥地利等国相继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正当程序原则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公法基本原则,对党的领导法治化而言,指党的执政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执政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程序来证实。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党的执政行为必须公开、公正,以此保障执政相对方的程序权利。权责统一原则指党的领导权衍生出来的执政权必须符合比例、体现均衡,执政权越大,责任越重,反之亦然。
(三)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路径
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通过具体路径实现。党领导法治化的路径设计是由党的领导法治化内容,以及党领导法治化的原则决定的。在学术界,一些学者对党领导法治化的具体实现形式进行阐述,可梳理如下:一是主张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必须转变思维,从政治思维转为法律思维;①二是主张从政策转向法律,实现执政模式转变;②三是主张树立法治思维、法治原则、依法执政;③四是要正确处理、理顺与国家机关关系,将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纳入宪法;④五是构建关于党执政行为的监督制度⑤。除此之外,还有学者主张为了实现依法执政和党领导法治化,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或《政党法》,以此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①以上研究为党的领导法治化路径提供了方向,也为具体制度设计奠定了基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新时代,面临党情、国情和世情变化带来的挑战,新时代面临的“四个全面”任务,以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党领导的法治化路径可从以下方面构建:
第一,在观念上树立宪法至上理念,维护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强调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只有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坚持宪法至上原则,使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约束公权力,维护社会共识,其他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树立宪法权威有助于强化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增强政治权力的统合功能,使政治认同获得全社会的承认。“在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权威是政治权威最主要的代表者,维护执政党权威要通过宪法权威来实现。”[18]由宪法权威来保证党的领导,从宪法权威中寻找党的执政行为、执政程序依据,使党的权威更加有效。
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它主要处理的是作为执政者的中国共产党领导权制度化,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制度化过程中,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之间,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党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都属于宪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理念,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遵循宪法意识、宪法思维、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对“领导权”进行制度化,科学设计“执政权”的范围,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衔接和转化,实现执政党、执政权、执政行为、执政责任的宪法化和法律化,在维护宪法权威中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执政。
第二,在规范层面构建以法律和党内法规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这个基本原则,但却没有提出具体领导形式实现领导权。党的领导权实现主要不是通过政治手段,而是法律手段达到的,即通过法律将党的领导权转化为执政权,通过立法形式对党的领导具体化。法律是执政者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监督等环节实现自己执政目标的重要途径,[19]党领导的法治化的主要路径在于法律化,法律是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和依法执政的根本路径。
党领导人民进行依法治国,就必须善于使党的各项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立法议案,从制度上保证将党的路线和主张上升为法律,形成完善的依法执政法律体系,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宪和修宪,领导立法来实现的。在制度层面,要具体制定黨的代表进入国家权力机关的选举规范;党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管理行为的规范;推荐党的干部担任国家政权机关重要领导职务等的系列规范;将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制度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党的领导权,做到真正的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法治化还必须完善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通过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党的领导权、执政权与国家权的相互关系。为了实现党的领导权,以党章为中心,中国共产党已经制定了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体系,从体制和机制层面保证党的领导的全覆盖,保证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除此之外,还应该重点制定一批党进入国家政权机关程序和机制的法规,最终形成内外兼备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系,从而为党的法治化提供规范基础。
第三,在专门法方面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规范党与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关系。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制定《党与国家机关关系法》明确党的执政地位与国家机关关系,即党的执政权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国家机关关系。[14]从制度上讲,制定这样一部专门的高位阶的法来实现党的领导权确实有其必要性。但笔者认为仅规定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还不够,这实际上缩小了党领导权的范围,除了国家机关之外,党的领导权还体现在对人民群体、社会组织的领导方面,以及同民主党派的关系层面,实现党的领导的全覆盖。鉴于以上原因,可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来具体规定党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社会组织的领导关系,通过法律化实现党的领导权。
第四,在监督层面构建以国家监察制度为中心的监督制度。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0]权力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腐败是必然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掌握着国家权力,拥有国家治理权。为了防止权力变异或滥用,必须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合法运行。
尽管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能够领导立法以成为法治的先导,模范守法以成为法治楷模,完善法制以成为法治保障,[21]但仍需构建相应监督制度对党实现领导权的执政行为进行监督,通过监督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法治化效能。首先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作用。我国《监察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属于法定的监察对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各级党的机关监督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覆盖了党的一切活动和党的一切机关,这种国家监察体现了国家权力对执政权的制约。除此之外,还要强化对党的执政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将合宪性审查贯彻到党执政活动全过程,构建党执政行为审查和国家机关审查的联动和衔接机制,以及党内法规审查和法律审查联动和衔接机制,通过审查保证党的执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权力和责任统一。
综上所述,党领导的法治化必须强化监督制度效能,构建多层次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的建设要以规范和约束执政权为重点,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结合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做到权责统一,有责必究。监督制度的设立从根本上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削弱党的领导,而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党内和党外两个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从体制和机制层面规范党的执政行为,将党的一切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
结语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要继续领导人民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继续带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转变是时代发展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时期,党的领导必须通过法治化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本质上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实际上是党的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关系问题,只有实现领导权向执政权、执政权向国家权的转化,畅通领导权、执政权和国家权的转化通道,构建以宪法为核心的执政法律体系和以党章为中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法》,强化党执政的监督制度,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提升依法执政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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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炼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2篇
我们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不仅在于地位的转变,更在于思维方式、政党角色、执政功能与执政方式的转变,而这些深层次的转变都与党内民主密切相关并依靠党内民主来推动。
党内民主与执政党思维方式的确立
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是最难也是最重要的思维方式转型。所谓思维方式,就是思维主体在实践活动基础上借助于思维形式认识和把握对象本质的某种手段、途径和思路,并以较为固定的、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一种思维方式一旦养成,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这种定势,决定了思维方式转变具有路径依赖特征。
我们党首先是长期革命的革命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养成了革命党的思维方式,形成了自己的斗争哲学,强调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绘画绣花,不能那样雅致,那样从容不迫,文质彬彬,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主张政治就是要把自己的人搞得多多的,把敌人的人搞得少少的。这种思维方式,对指导中国共产党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1949年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我们党已经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我们党从领导革命的党成为领导建设的执政党。我们党为什么没有根据党的中心任务的变化,根据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性中心任务的需要,实现思维方式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而是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仍然沿用了革命斗争年代革命党的思维方式来思考执政和建设的问题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党内民主遭到了破坏,特别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情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致使官僚主义、家长制、领导职务终身制、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盛行。因此,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领导好改革,必须大力推进党内民主。
首先,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即所有党员都有平等参与党内各种事务的权利,这是党内民主的精髓和核心,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其次,为党员民主权利运行提供制度保障,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形态,也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载体;最后,为党员民主权利运作提供程序安排,使党的活动方式和组织生活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
党内民主与执政党角色的转变
作为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换,与党内民主密切相关并依靠党内民主来推动。
在思想理论的转变方面,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实现了两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两大理论成果,每一次飞跃、每一大成果都与党内民主密不可分,第一大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第二大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全党思想解放的硕果,可以说党内民主为思想理论的发展与创新提供了不竭动力。
在制度、体制和机制的转变方面,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后得出结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因此,没有党内民主就制定不出好的制度,即使制定出来了也落实不好。
要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角色转换,首先,要将党内民主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在党内确立平等、宽容思想;其次,要将党内民主作为一种决策方法,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都要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最后,要将党内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在党内日常生活中积极发扬民主,使所有党员都能平等享有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从而提高全党的民主意识、执政意识。
党内民主与执政党功能的发挥
检验一个政党是不是真正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角色转换,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是看是不是发挥了执政党的功能,主要是政权掌控功能、社会管理功能与政策供给功能等。这些功能的发挥都与党内民主密切相关,并依靠党内民主来推动。
就政权掌控功能来说,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领导党,也是唯一的执政党,担负着政权建设和国家建设的任务。一要通过党内民主推动人民民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二要通过党内民主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得到有效和合理的运作。
就社会管理功能而言,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要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就必须重新思考整合社会的组织、体制、机制和观念。实行党内民主,发挥执政党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执政党从社会分化的武器转为社会整合的工具。
就政策供给功能而论,作为执政党,特别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仅是党的生命线,而且也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生命线。只有实行党内民主,才能使党依据形势的发展与要求,适时作出科学的决策和反应,保证政策的足量供给;才能通过不断扩大民主、科学决策的范畴,提高政策的质量,从而实现党的有效领导和有效执政。
党内民主与执政方式的转型
执政方式是指执政党执掌、控制和运用国家政权的途径、形式、手段和方法的总称。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遇到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党和国家政权的关系,即党的执政方式问题。历史证明,按照什么方式执政,怎样处理党政关系,体现着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乃至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按照依法治国的逻辑,执政党驾驭政权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提供政策;二是推举干部。
只有实行党内民主,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司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才能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科学领导。
只有实行党内民主,遵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才能发挥好党委会的作用,健全党委会的决策程序,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只有实行党内民主,凡属重大决策,都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才能增强民主集中制的观念,提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本领,努力掌握适应新形势的领导艺术、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客观规律有机结合起来。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其实质是强调党内民主是执政党的生命。放眼全球,世界上大多数政党都根据国情、党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革新,扩大党内民主,使政党的自身建设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一条基本经验就是以党内民主推动政党现代化。因此,以党内民主促进政党思维方式、角色功能与执政方式的现代转型,是中国共产党现代转型的重中之重。
作者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
(责编/于亚博)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3篇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毛德龙
【摘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是三个内涵各不相同但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正确的理解三者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把握当前我党提出的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核。本文通过历史与逻辑的分析,提出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对依法治国战略的进一步深化;而依法执政又是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的观点。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
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 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 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
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 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4篇
一、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一)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切实的遵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还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5篇
政治局集体学习 胡锦涛强调科学、民主、依法执政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下午进行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核心是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在为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发展党的先进性、永葆党的先进性。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对党长期执政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反映了我们党对自己所处的历史方位和所承担的历史使命的清醒认识,反映了我们党把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紧密结合的高度自觉。只有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我们党才能更加有效地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胡锦涛强调,科学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成功的前提条件,科学执政,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式组织和带领人民共同建设小国特色社会主义。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科学设计、组织、开展各项执政活动。在当代中国,科学执政尤其要体现在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上,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大力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努力使我们们:出的决策特别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符合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胡锦涛强调,民主执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本质要求。民主执政就是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牢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共同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下作。要不断完善和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胡锦涛强调,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都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总结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召开会议,总结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2005年1月,根据党中央的决定,在全党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键是要取得实效、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的要求,各级党组织精心组织,广大党员积极参加,人民群众大力支持,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线,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而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教育活动与生产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主题鲜明,领导有力,措施得当,工作扎实,基本实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取得了显著的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
会议强调.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我们党参加入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次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是我们党布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一次成功实践,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第6篇
一、要赢民心、顺~、造民福,为夯实共产党的执政根基竭心尽力。
要增强“民心”观念,情系于民。始终把“为民”作为党的核心要务。始终把“三农”问题作为极其重要的问题抓紧抓好。始终把关注的目光投向弱势群体,特别是因下岗、失业、因病等造成生活贫困的弱势群体。
要致力真抓实干,取信于民。民心的向背,说到底是看执政党能否给民众带来实惠。我们一定要坚持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要转变干部作风,服务于民。民心不可欺,纪委一定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痛下决心,彻底治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顽疾。要大力倡导“四个力戒和四个注重”:力戒虚假,注重实际。力戒漂浮,注重实践。力戒空谈,注重实干。力戒形式,注重实效。特别要注意珍惜民力,把有限的财力用到“为民”而不是“政绩工程”上。
二、要抓监督、抓纠风、抓教育,在推进反腐倡廉大业方面做出贡献。
首先要加强监督。蓬江区近期出台了一些重大举措,在加强领导班子监督的同时,重点抓好三个层次的监督。一个层次是加强对区直重点部门的监督。区委决定,由区纪委直接向区直9个队伍大或掌握财、物调配权的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这是按市纪委要求率先开展的县级纪委派驻试点工作,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人员及业务工作均由区纪委直管,实行垂直领导。第二层次是加强对镇、街乃至社区党员干部的监督,每个镇街都配备了一名以上专职纪检干事,专司党内监督工作,保证监督到位。第三层次直接抓到村,将监督视线下移,开展“廉政进村”活动。
其次,要坚决纠正不正风。必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反腐倡廉的突出问题:既着力解决大案要案,依法惩处~分子,又致力抓好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既着力抓“不廉洁”问题,又致力抓“不作为”问题;既着力抓机关作风,又致力抓部门行业风气。要盯住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开展纠风工作,对城市拆迁补偿问题、严格教育收费“一费制”问题、纠正医药购销和医药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以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问题等,要结合正在进行的行风评议和行风评议回头看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再次,要强化教育。教育是基础,是治本之策,要通过加强教育,特别是通过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做到“四个结合”、达到“四个增强”的目的:与树立科学发展观教育相结合,增强真抓实干促发展的意识;与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增强勤政为~识;与认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增强表率意识;与剖析~案例、强化警示教育相结合,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三、要立廉志、修廉德、践廉行,在清廉自守、廉洁从政方面做表率。
立党为公与执政为民是辩正的有机结合,领导干部不但要能干事、能成事,而且要干净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干事,作为纪委领导,更是要做廉洁奉公、廉洁从政的表率。
要立廉志。这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需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要领导别人执纪执法,监督其他人员廉洁奉公,首先自己必须过得硬,起到表率作用。要以焦裕录、汪洋湖、梁雨润等为榜样,清廉自守,模范带头,立志做“清官”。
要修廉德、践廉行。要将修廉德贯穿于从政过程的始终,纪委领导要在协调领导反腐倡廉大业中,自觉践行廉德,做到廉洁从政。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七慎”:一要慎始。二要慎微。三要慎言。四要慎好。五要慎独。六要慎友。七要慎终。
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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