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1篇
一、填空题:
1、1982年,党的确立为基本国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第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颁布,于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章
5、我国的人口政策是。
6、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7、根据地方有关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可以生育二胎。
8、再婚夫妻双方只生育,经过
9、我国是。
10、自愿终身只生育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1、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12、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要依法究刑事责任 。
13、公民有生育的。
14、人口素质主要包括:人口的
15、送养人不得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16、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
现居住地
17、少数民族也要计划生育。
18、“人口增长要控制,应该立法。”这是1979年提出的。
19、为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从1998年起开展一项全国性的
20、女年满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二、判断题: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对)
2、目前已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行政法规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对)
3、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可以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4、严禁利用超声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对)
5、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对)
6、公民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教育、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对)
7、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对)
8、公民有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有获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对)
9、《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收养人应年满30岁。(对)
10、可持续发展就是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我们的后代能够永远发展和安居乐业。(对)
11、知情选择的目的是:提高避孕方法的普及率、及时率、有效率,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对)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证明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独生子女待遇的凭证。(对)
1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
决定之日的30日内一次性缴纳。(对)
14、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规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对)
15、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对)
答案:
一、填空:
1、十二大计划生育
2、92
53、2001年12月29日2002年9月1日
4、747
5、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6、现行生育政策晚婚晚育
7、均为独生子女第二个子女
8、一个子女的审批
9、人口众多基本国策
10、一个子女
11、长效
12、追究刑事责任
13、权利义务
14、身体文化
15、以送养子女
16、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
17、实行
18、邓小平
19、晚育新风20、23252
4二、判断:
1、对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对
10、对
11、对
12、对
13、对
14、对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2篇
为了进一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树立久长路社区对外的良好形象。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的动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特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流动人口管理具体为以下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3.对流出人口督促办理《婚育证明》,对流动人口查证验证,对无证和计划外生育对象予以处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各种帐、卡、册等台帐,定期统计汇总上报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4.进行调查研究,培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
5.组织开展各种有利于已婚育龄妇女身心健康的生殖保健等方面服务,努力作好“三查两清一服务”工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到各居民小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性让每位村民都了解,从中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居民小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大型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社区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通过对流动人口各项方案的落实,力求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暂住人口登记变动管理制度,减少漏登、漏管;
(二)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户,处罚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
(三)清理“三无”盲流人员,发现并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在逃犯;
(四)严抓以出租房屋、旅店、公共复杂场所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点的治安控制,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建立长效管理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学习《久长路社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规政策;
(三)要突出整治重点,实行严打、严管、严防与严控相结合。
(四)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久长路社区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3篇
问题及对策 (提纲)
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
(二)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三)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二、当前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
(二)管理法规不完善,部门合作不协调
(三)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四)政策执行不到位
三、加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二)统一管理,加强协作沟通
(三)加大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四)提高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
1 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
黄育贤
内容提要:随着深圳市经济、社会、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外来人口流向深圳成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在加快深圳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为城市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极大地挑战了深圳市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因此,加强对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的研究,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方法、新模式,充分发挥流动人口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深圳市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分析了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特点,并概括了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现阶段的做法、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深圳市 流动人口 管理
有“移民城市”之称的深圳,吸引着大批建设者们来此逐梦。大量流动人口来到深圳,租房而居,流动性强,他们为深圳的快速城市化做出了贡献,有力支撑了城市建设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与优化调整,但流动人口也对公共设施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挑战,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带来了巨大压力。目前,深圳市传统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已无法满足新时期发展需要,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上的缺点,推动人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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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现状
(一)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组成
现阶段,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组成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大量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主要是一些农村富余劳动力。第二类是农村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农民,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了子女的教育,涌向城市,共享城市公共资源的便利。第三类是从小城镇流入的人口,这些人主要是掌握了一定技术能力,受教育程度较高,不满足于现状,为谋求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的空间,如一部分高校毕业生。
(二)深圳市流动人口的基本特征
深圳近年来流动人口增长迅速,2003年为557.41万人, 2008年达到了876.83万人,2010年增加到1200.55万人。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5年,深圳市全市累计登记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达1700.5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84.9%;其中户籍人口212.35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的15.1%。
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增长、结构、布局等特点可以总结为“四个最”:一是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比例倒挂最严重,2014至2015年进行的统计的数据显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例达6:1。二是人口密度全国大中城市里最高,从“四普”时每平方公里825人增加到“五普”时3597人,十年间增长了3.46倍,以年均15.32%的速度增加。三是人口年龄结构最轻。据“五普”资料,全市人口年龄平均25.37岁,且20-39岁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
2 重高达66.38%,在全国大中城市中绝无仅有。四是适龄劳动人口平均文化程度最低。在全市的劳动力资源中,受过中专及以上教育程度的仅占15.21%,而只受过初中及以下教育程度的人口比例高达66.52%。
(三)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深圳市作为全国主要文明城市中流动人口数量颇多的城市之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也受到全国人民的关注。近年来,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着重抓好治安管理和劳务管理,形成“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务管理为根本,其他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使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1、制定高效的管理方案。一是确立并完善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制度。突出重点,改革管理对象,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具体表现为: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成立综合管理办公室。由村(社区)居委会统一领导,统一组织,集计生专干、治安员、城管员、卫生员等共同管理;二是分片负责,实行所谓的“三定,五保,四不漏,八清楚”包干责任制。三是建立了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为保障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深圳市先后出台了“1+5”文件(《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圳市户籍人口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
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暂住人员就业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对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就业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四是创新了流动人口管理方式。以证管人服务促进管理;以房管人管理创新模式;以卡管人填补治安漏洞。
2、关爱流动人口,提高优质管理服务。在防止和排查外来流动人口带来的治安管理问题和出租屋隐患问题的同时,深圳市各级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尽量增加其归属感以及对深圳的认同感。不仅帮助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信息,免收中介费,还将限制使用农民工的规定全部撤销并免收来深建设者的行政管理费用。同时,努力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根据《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管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接受入学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原则,制定《深圳市暂住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范围、职责和程序,逐步有序地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实施社保扩面,使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和参保人数逐年提高。积分制以及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等政策放宽了流动人口在深圳入户的条件,增强了他们对深圳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3、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深圳市对本市居民和外来流动人口一视同仁,全市实施了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劳动力平等保护措施,从最大程度上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仲裁部门也积极加入到保护流动人口
4 合法权益的行列中来,不仅简化程序,而且优先为流动人口办理,对经济上有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减免相关费用的政策。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
4、不断探索完善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有效措施。面对庞大的流动人口,深圳治安隐患之多可想而知,为此,深圳市早在2004年6月就启动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颁布了《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实施意见》,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认为,此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就是政府的社会安全、公共服务功能被强化。从社会管理出发,比如,城市管理办公室升格为城市管理局,为公共提供服务的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局、质监局等都得到了强化,在合并、撤销很多经济管理部门的同时,继续保留了教育文体等部门,在精简公务员队伍的背景下,却为公安部门增加了3000个编制。同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形势总体向好,全面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为群众解决一大批实际问题。
二、当前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来,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围绕建设流动人口和出租屋长效管理机制,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并把出租屋和流动人口信息全部录入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实时动态跟踪管理。可以说,深圳市政府虽然在流动人口管理上付出了很多努力,也得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大量流动人口的到来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依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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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意识淡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相对滞后
综合分析深圳市关于农村流动人口各项文件可知,许多部门对流动人口存在重视管理、轻视服务的风气,说明深圳市并未形成尊重、重视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
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已无法满足新时期治安管理工作的需求,流动人口信息无法及时录入网络系统并随时更新,导致有关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并未建立全面的共享机制,无法更好地为政府制定决策提供有效依据,更谈不上为流动人口提供最佳的服务。各个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各项信息,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难度。多数流动人口由于逃避登记办证,导致其信息无法在公安机关管制视野中,管理漏洞助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频繁发生。同时导致流动人口无法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例如: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住房、医疗保险等方面遭受不公正对待,严重损害流动人口的正当权益。当地社会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权益受损案件缺乏重视,案件进展缓慢,流动人口想要维护合法权利道路艰难。从住房问题的角度来说,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多数从事服务业、制造业,大部分流动人口是夫妻或举家在外生活,因此,住房需求明显增加。
(二)管理法规不完善,部门合作不协调
法律是约束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准则,也是管理流动人口的基础保障。深圳市制定的关于流动人口的制度, 在具体操作中大量问题并未涉及其中,并且缺乏国家范围内统一的管理规则,这种情况
6 使各个地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存在差异或发生抵触,导致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过于混乱。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安、教育、计划生育、交通及城建等多个部门,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作,才能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按照部门综合划分原则,分工管理,无法实现合并统筹,严重影响流动人口管理效果和效率。有些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均以自身利益出发,在工作中相互推诿责任,对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流动人口管理中相关部门缺乏统筹协调,不同区域或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缺少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标准,造成流动人口管理效果不理想。
(三)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存在薄弱环节
大量事实表明,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特别是从事
二、三产业的人员在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政策不够完善。近年来,深圳市虽然在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面出台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有的服务和管理措施还仅仅是部门规定,不够系统,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流动人口安居乐业的政策规定相对缺乏,使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到更多的公共服务。二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保障。一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依照合同执行工资待遇、劳保福利、社会保险、工伤处理,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生产现场存
7 在安全隐患、女工特殊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依然存在,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全市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仍然较低。有些流动人口居住条件差、环境恶劣,危房出租现象依然存在。在民营企业中组建工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法律援助的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与流动人口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相适应,落差比较大。在流动人口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形式还不多,方法有待创新,效果尚待提高。
(四)流动人口管理政策执行不到位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社会化程度仍然偏低,未能真正形成政府与用工单位、出租屋业主、村委(社区居委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一是流动人口本人和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在理解上存有偏差,认为暂住人口登记需占用一定时间,对生产有一定影响,因此,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的较少。二是企业为规避劳动监察部门检查或为节省办证费用,瞒报流动人口数量。三是部分出租屋业主为追求经济利益,对承租人基本上不履行出租人的法律责任,不查验承租人身份、不主动办理登记手续、不签订治安责任书等不履行管理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出租屋业主与出租房分离,出租屋管理失控,有的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情况要么不闻不问,要么熟视无睹。四是部分村委或者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职能弱化,人员缺位,责任不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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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建立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流动人口数量日益增多,但流动人口的社会地位并未有所提升。虽然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比例远远高于常住人口,但不得不承认,大多数流动人口属于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这些人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针对有关部门和市民对流动人口排斥、歧视等情况,各个级别政府先要转变公众对流动人口的错误认知,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中;还要认识到流动人口大规模流动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要客观看待流动人口在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意识到流动人口也是这个城市的一员,他们同样享受深圳居民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和待遇。此外,相关部门在思想层面上要由“管理”至“服务”进行转变,重视并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医疗、养老、教育、住房等正当权益。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各种新科技逐渐应用到流动人口管理中。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必须借助信息化手段,根据流动人口生产生活情况开展调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居住、教育、就业等各项信息,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提供决策支持。同时,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计算机硬件,并设计一系列软件系统,借助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创建完善的信息采集、交换、共享机制,达到多个部门相互连通、实时共享信息,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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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管理,加强协作沟通
现阶段,多数流动人口管理法规为部分省市地区出台的地方性管理规范,这些法规是由地方管理部门针对所处地区情况出台的文件。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的影响,这些法规极少涉及流动人口利益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国家层面制定规范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法规,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为规范管理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支持。
流动人口具有数量大、涉及面广、问题繁杂等问题,仅仅依靠公安部门进行管理效果并不理想。随着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改变,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改革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各个职能部门应相互协作,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与管理新模式相互配合为流动人口提供最佳的服务。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及所处城市为据点,创建流入和流出地双向管理机制。采用网络共享交流平台,明确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区双方权责。各个地区定期进行沟通、交流信息,实时掌握流动人口最新动态,达到无缝对接管理流动人口的效果。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管理工作,建立合理的行政参与机制,从而调动各企业、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各方监督管理积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加大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要想切实保障深圳市城市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可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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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流动人口平等就业服务水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是流动人口来深圳的最直接动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实行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等服务;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招用流动人口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严肃查处不签订、不履行合同,超额加班加点,超强度用工,使用童工,侵犯妇女权益等违法行为。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工资清欠预警机制,健全欠薪保证金、企业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及时查处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加大企业工会组建设力度,支持更多的外来劳动者进入工会组织,依靠企业工会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对外来劳动力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和职业中介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2、大力改善流动人口的居住条件。拥有较为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是广大外来人口的普遍愿望。近年来,虽然深圳市一些地方兴建了一批“新市民公寓”,有些企业改建、兴建了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但总体居住容量小,布点不尽合理,不能满足流动人口的实际需求。为此,政府要在规划城镇居住体系和工业园区建设时, 将“新市民公寓”建设纳入其中。要出台相关政策,在土地划拨、贴息贷款、城镇建设配套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以鼓励民间资本
11 建造“新市民公寓”,并实行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廉价低利润出租。要积极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实力建造职工宿舍,让外来务工人员集中住宿。要在房地产开发中适当增加经济适用房比例,鼓励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申购,使外来务工人员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3、健全流动人口的医疗和计生服务制度。医疗和计生部门要按照深圳市管理为主的原则,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居住地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计划生育、重大传染病控制和外来儿童计划免疫措施。要加强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的卫生知识水平。要研究完善适合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医疗补偿待遇。
4、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快研究制定深圳市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不断扩大流动人口参加五类保险的覆盖面。
5、完善流动人口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教育引导,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基本行为规范教育、基本知识技能教育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新深圳人”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他们的文化技能、文明素质和就业竞争力,使他们成为受流入地居民欢迎的人。
6、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强化政府统筹解决流动人口子
12 女义务教育问题的职能。建议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政府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吸纳为主”的要求,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公办学校吸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二是改善简易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简易学校的监管力度,建议将每一所简易学校划归一所公办学校代管,提高简易学校办学质量。
7、丰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流动人口来自不同区域,很容易与当地常住人口产生文化冲突。深圳市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以流动人口为主要参加对象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文艺体育活动,丰富流动人口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提高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
目前,深圳市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多、成份杂,且变动快、管理难。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很难奏效,必须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模式,提升流动人口社会化管理水平。
1、推行“以房管人”和“以业管人”模式。流动人口在一个地方的落脚点一般离不开两个地方,一是“住宿地”,二是“工作单位”。抓好这两个区域,就是抓好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关键。因此,建议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出租屋业主、房屋中介公司、新市民公寓建设单位、用工单位的权利义务,落实相应的服务管理责任,将居住于“新市民公寓”、私房出租屋、企业集体宿舍、建筑工棚、自购房等各类住所的流动人口全部纳入登记、管理服务的范围,切
13 实改变出租屋业主、房屋中介公司、新市民公寓建设单位、用工单位只收租金不尽责任、只用人轻管理甚至不管理的状况。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要推行综合管理责任书制度,改变现行的治安责任书单一做法,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责任主体中全面签订包括安全、治安、计生等责任在内的综合责任书。同时,要制定完善检查考核制度,对签订综合责任书的单位和房屋出租业主进行必要检查,了解责任履行情况,督促责任落实。对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应制定相应措施,作出相应的处罚。
2、探索实行居住证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外来人口在流入地实行属地登记,获得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基础。享受就业、求医、入学、保险、购房等工作、学习、生活中的有关政策待遇,都应以登记并持有居住证为前提。按照学历、技能、居住期限、所需人才等不同要素,将居住证区分为不同级别,按级别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最后达到将符合落户条件、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转变为获得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
3、完善流动人口户口迁移制度。进一步放宽城镇地区投靠亲属、投资落户、纳税落户、人才引进、购房落户等条件限制;对于长期居住城镇,有固定住所和较稳定收入,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可允许落户;总之,政府要通过种种政策引导,使流动人口中具有良好素质的人员尽快融入深圳,以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14 参考资料:
1、胡静思,《流动人口管理问题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2期。
2、钟孟伟,《深圳流动人口动态管理》,《区域经济》,2014年第2期。
3、张永爱,《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及难点》,《探索带》,2014年第14期。
4、胡玉萍,《改进北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建议》,《中国国情国力》,2016年第3期。
5、王丽娟,《流动人口道德教育现状问题及成因》,《思政研究》,2014年第8期。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4篇
流动人口社区卫生管理与服务实践研究
流动人口泛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因谋生赢利等目的在异地行政区停留的人。流动人口大规模出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事件,不仅规模上数量巨大,还对社会、经济和文化产生全方位的影响。近年来,舟山市流动人口剧增。根据《舟山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全市常住人口为112.13万人,其中市外流入人口为24.55万人,占21.89%。随着“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纳入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纲要,舟山市流动人口集聚趋势进一步加大。在全市构建针对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方式,满足流动人口的卫生服务需求,具有迫切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本课题的研究目的。目前国内对流动人口卫生服务方面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对流动人口卫生服务需求、社区卫生服务利用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等专项工作的研究。郭小聪等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部门要转变流动人口卫生服务观念;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卫生部门牵头,公安、民政、劳动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分工合作;以流动人口需求为导向,引导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政府在财政、政策上加强保障;启用市场调节机制,做到卫生资源利用的最大化。舟山市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实践研究项目由舟山市社区卫生协会于2011年1月起实施,以“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路线图”为主线,确立研究目标:即健全全市流动人口社区卫生管理与服务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全面提升项目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流动人口卫生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人群项目管理,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以“属地化、网格化”管理原则,建立流动人口“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卫生管理模式;探索“舟山群岛新居民健康银行”机制,提高新居民的健康保健水平。经过两年的实践和研究,项目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报道如下。
作者:钟素亚 张明君 袁相波 胡本祥 俞旭明 王佳妮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5篇
2、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婚姻证、身份证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后,予以登记,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5、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到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本县(市、区)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暂住的公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安、劳动、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工商、教育、卫生、城建、城管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办证、登记工作。对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村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有关流动人口的证件和登记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流动人口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流动人口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对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劳动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发放和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来谋职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民政和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和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城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房屋出租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对流动人口实行证件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持《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育龄流动人口还须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在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有关合法有效证件按下列规定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簿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地常设机构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由所在单位或雇主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携带本人户口簿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带领租房人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包房的常住机构中,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员,由常住机构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距离乡镇人民政府驻地较远、交通不便边远山区的村民家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到乡镇人民政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流动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须持有关合法有效证件到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条 《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证件期满需继续办理的,应在期满一个月内办理换证或延期手续。证件丢失或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办补领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流动人口中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暂住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二十二条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教育和督促流动人口遵纪守法,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部门依法开展的儿童免疫、疾病检疫、健康检查等;
(二)有关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时,流动人口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暂住证》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以暂住地为主。
接纳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经商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流动人口应向暂住地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管理费由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收取的 5 管理费,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流动人口管理;收取管理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
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服 务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各项服务。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照,手续齐全的,有关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故意拖延、刁难。
第二十九条 招聘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劳动报酬和休息权利。
第三十条 凡依照本条例办理了有关证件的流动人口,在正当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依法需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与当地公民同等对待,提供方便,及时审核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
(二)、
(三)、
(四)项规定的,对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按未申报暂住登记的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经查出在限期内仍不办理的,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招聘、雇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单位和个人,限期不改的,按每招聘、雇用一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发证机关给单位或责任人处以警告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由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骗取、伪造、买卖《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证、卡,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管理机关收缴罚没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没款。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暂住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台、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的暂住登记和劳动就业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试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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