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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具有水族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和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安全第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库保护管理负责。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维修养护、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等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大坝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水库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水库保护范围,设立生态保护带,由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设立标志:

(一)水库保护范围为校核水位线以外至分水岭;

(二)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和坝址以上集水区域。

第八条 重要饮用水源的水库,应当划定水源保护区,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境内小(2)型及其以上水库均不得开展有污染水质的养殖活动。

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库保护范围内林木、草地、植被、土壤的保护,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

第十条 在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

(二)铲草皮积肥、垦荒种植农作物;

(三)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四)擅自采石、采矿、采砂、打井、葬坟;

(五)侵占水库用地及附属设施;

(六)擅自在渠道或者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

第十一条 在水库生态保护带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污染水体的排污口、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尾矿库;

(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水库安全管理和运行实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三级责任制。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水库的安全管理和运行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的管理和安全需要,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等条件,会同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划定;

(五)生产生活(水库)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水库管理范围和管理设施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水库的确权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辖区内的水库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水库的管理养护、安全运行,资金使用、资产管理。

国家兴建的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其他法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投资者为管护主体,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管护责任。国有水库和集体水库跨行政区域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协商或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

原属集体管理的小(2)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单位,并明确专人负责。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按照水库管理规范要求,制定规章制度,做好检查、观测,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三)维护水库及附属设施,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正常运行;

(四)实时报告雨情、水情、水库及附属设施安全状况,执行防汛抗洪命令;

(五)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依法收取水费;

(七)开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库综合效益;

(八)做好库区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

(九)加强业务培训,推广运用先进技术。

第十七条 村民组织或受益户联合体在乡镇人民政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制定所管理水库的保护管理公约,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专业人员操作闸门及其他蓄水、输水等设施;

(二)炸鱼、电鱼、毒鱼;

(三)损毁堤坝、闸门、渠道等附属设施;

(四)堆放或者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五)放养污染水体的动物和投放污染水体料饵;

(六)其他破坏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库调度运用计划、水库调度规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机构批准;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人民政府防汛机构的统一指挥。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或需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和鉴定,按规定和程序上报审批。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理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建立定期安全检查、评价制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病险水库的,水库所有者及其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主管单位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外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或者采砂、堆放物料,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证农田灌溉、兼顾其他用水的原则,在遇特殊干旱时,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使用水库供水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保障正常供水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鼓励水库投资者或者其法人,利用水库水资源和划定的土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小型水库可以转让、租赁,依法经营。

鼓励县境内外单位、村民组织、受益户联合体或个人对县境内的水库、水渠依法承包经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水库原设计用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违法建筑物,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水库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库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设置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2篇

印发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镇村河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现有镇村河涌的水 环境保护管理。但西江中山段、岐江河、鸡鸦水道、小榄水道、东海水道、容桂水道、黄圃水道、洪奇沥、黄沙沥的管理按省 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河涌水 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环 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利、建设、规划、卫生、海洋与水产、农业、林业、 公安、交通、港监、航道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 市环保局做好我市镇村河涌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 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 主要河涌、水库、山坑、山塘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 能区和所批准的水质标准,设置跨镇、区河流边界断面及 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镇

区。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 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 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其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须报水利部门审核同意, 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依据排入该 河涌的流量、污染物浓度、河涌纳污承受能力发给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

超出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排污。如河涌水质污染超过 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使 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或已落实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措 施后,方可向河涌水体排污。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 报环保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须有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和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 达到要求后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 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或居民,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禁止向河涌水体和河涌两岸、滩地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砷、镉、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工业废渣、建筑余泥渣土、瓦砾、生活垃圾和其 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涌清洗含有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船舶、容器。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等输送、贮存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严禁在河涌上建厕所,确需在河堤建厕所的, 应配置三级化粪池。不得擅自在河涌围垦,禁止在河面围养 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不得擅自在河 涌弃置沉船、种植水浮莲等水生植物以及设置拦河养殖等设 施。

第十三条 河涌沿岸的居民住宅,应设有化粪池或其他 净化设施,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涌,化粪池应定期清 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缩窄河涌,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设施以维持现有河涌宽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涌,不得破坏原有 防洪排涝设施。

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涌、沟汊,确需填堵的,必须 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将建设方案报水利部门按河道管理 权限审查同意,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现已在河涌兴建的建筑物要进行全面清拆 和清障,以确保河涌水流畅通。第十六条 在河涌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 置国家规定的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和海事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在河涌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十八条 河道两岸应因地制宜植树(竹)种果,进行绿化;对已栽植的果、竹、木,应加强管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砍 伐。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根据水质保护规 划的要求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增加对河涌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清疏河涌,确保河涌 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适当调整化肥 的品种与结构,向高效化、复合化、生物化及缓效化施肥 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流入水源 区的小流域应推广使用生物农药。

第二十一条 污染企业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作出防治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保局应对限

期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逾期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3篇

2017年8月23日

(汇报稿)

尊敬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各位领导:

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视关心和大力支持。首先我代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督察组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就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发区的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批复,2012年8月30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已设立九个部门和四个派驻机构。同时以建设投融资平台为目标,先后组建成立新鑫国有资产公司、华元开发建设公司、华元融资担保公司。

开发区批复规划面积13.5平方公里,2016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8.59亿元,生产总值达到23亿元,全口径税收1.76亿元,辖区内就业人口约1.2万人。在以本地优势资源为依托的基础上重点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2017年开发区以构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

1 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为目标,全面启动了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师市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积极适应新常态,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动绿色发展方式,以建设生态园区、绿色园区为目标,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了区内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面促进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认真贯彻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在开发区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平稳发展的同时,开发区积极推动和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把环保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分析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努力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实现了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2017年开发区全年工作部署以“紧盯目标、守住底线、注重方法”的总体要求,明确严守环境保护底线,以禁止“三高”项目企

2 业为入园标准,强化水、大气、土壤污染的防治,以推进循环化改造项目为重点,全面促进节能减排,以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生态园区、绿色园区的建设与发展。

2017年第十一次党工委会议上芮宏副师长组织开发区相关部门学习《省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时,强调要以强化底线意识、责任意识稳步推进形成落实环境保护党政统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党工委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各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严格问责追责制度。以此不断完善“党工委领导、管委会负责、环保牵头、部门分工配合、舆论引导、社会参与”的环保工作新机制。

(二)以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为目标,加强重点项目实施。 2014年10月开发区开始启动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工作, 2016年获得国家循环化改造支持,以专项资金9000万元重点支持14个项目进行循环化改造,主要以粉煤灰综合利用、废弃棉籽生产改造、果渣饲料加工、棉浆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棉秆沼气化资源综合利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粘胶废气收集利用

3 等循环化改造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目标。

(三)以改善环境为质量为核心,强化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

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按照省《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一是积极开展了淘汰燃煤小锅炉和清理整治“散乱污”企业的行动,2016年关停开发区范围内20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7台,清理整顿“散乱污”企业8家。同时开发区出资启动集中供热管网提升改造工程。二是组织市盛源热电有限公司加快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三是加强重点企业废气收集利用。2016年通过支持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废气回收利用改造,完成了13万立方/h二硫化碳吸附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推进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开展工作。一是督促重点排污企业新龙化纤完成污水提标改造工作,企业原污水处理标准由《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提高到一级,年减少COD排放量近3000吨。二是有序推进污水综合化利用,确定纳污区生态治理目标任务。2017年2月启动纳污区生态治理工作,现

4 已完成《原纳污区环境质量评估生态恢复评价报告》编制和环评公示,下一步将按程序加快报批。三是加大地下水取用管理力度。针对地下水采用混乱的现象,2016年8月下发了《关于严禁市工业园区取用地下水资源的通知》,并查封地下井61眼,有效的措施既杜绝了非法擅自采用地下水的行为,也减小了地下水过度过度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四是启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印染产业规划》,明确“以污定产”的控制目标,以提高环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全部印染企业污水重复利用率达到35%以上,各类污染物达标处理率实现100%。五是加强污水处理排放管理,通过制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发区所有企业污水必须经预处理达标后集中纳管排放至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在严格的管理和制度落实下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100%。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2017年围绕纳污区生态恢复建设,启动人工湿地项目可行性研究,7月编制完成《市人工态湿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月7日完成评审,下一步将以打造人工生态湿地并逐步发展休闲旅游产业为目标,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二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大力实施绿化林防护体系建设。

5 2013-2017年累计投入约近8000万元,实施植树造林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开发区成立5年以来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但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省和师市的要求相比,与当前环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广大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和较多的不足。同时,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逐步显现,不仅任务重、压力大,而且困难重重。

(一)环境承载能力有限,结构性污染特征明显。 一是环境风险日益增多,环境应急能力薄弱。随着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纺织服装产业链不断延伸,印染企业带来的环境风险日益突出,一些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域附近,存在着布局性、结构性隐患。虽然制定了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是预案体系尚不健全,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预警监测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二是产业结构发展不均衡,传统产业比重偏大,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任务艰巨。从整体来看,开发区规划的纺织服装、石油天然气精细化加工、农副产品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

6 务五大支柱产业存在上下游关联,但是未形成集群发展,现有产业间、企业间关联度不高、配套性不强。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占比大,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大。近几年来,开发区虽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个问题。随着开发区经济快速发展,能源的消费量持续呈上升态势。三是部分企业还存在急需整改的环保问题。如: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批建不符,被环保部列入国务院挂牌督办项目,企业已停产近三年,开发区只有与师市环保局共同继续加强监管,确保该项目不整改到位,不得开工生产。新农化纤(重组后为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综合利用。纳污区综合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四是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较为薄弱。如:开发区生活污水与工业污水未分类收集,污泥及垃圾处置利用率不高,目前只有两家企业污泥综合利用,开发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缓慢,虽然与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招商引资合同,但项目前期推进比较缓慢。

(二)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传导力度不强,环境保护的理念没有完全树牢。

7 一是以“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的原则,各工作部门之间联动性差,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依然存在着就是环保一个部门管的错误认识。二是部分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重生产经营,轻环境保护的思想依然存在,一些企业在环保设施投入方面抱以能少则少,能拖则拖的侥幸心理。三是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培养、专业能力建设抓的还有不够有力,一些环保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比较多,在具体落实执行时,推进的速度慢。

(三)规划选址缺乏合理性,存在一定的环境隐患。 一是区内一些项目的选址缺少合理的规划,2013年至今很有的项目选址未充分考虑到本地的资源禀赋、生态支撑和人口分布现状,片面的为了招商落地、增加投资而考虑,缺少与总体规划、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统筹协调。二是对区域内工业发展缺乏统筹协调,一段时期内,一些产业未充分考虑实际条件,多处建园,以致于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小,环保基础不全,导致资源分散,污染集中、风险逐渐加大。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一些区域产业定位模糊,轻重工业相互交叉布局,轻重污染企业之间无缓冲,企业环境治理各自为战,给区域统一治理污染带来了很大难度。

(四)环保投入的机制不健全,资金投入不到位。

8 一是环境保护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环境保护队伍人员力量薄弱,人员得不到补充,使很多工作不能够及时完成,造成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质量偏低。二是环境保护信息化手段不高,缺少区内环保信息监测平台,企业在线监测数据不能及时获取,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信息相对滞后。三是环境保护培训投入不足,新的环保政策,环保技术的更新不能及时掌握,影响了环境保护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五)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压力大、任务重。

一是燃煤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滞后,虽然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全面完成提标改造工作的压力大、任务重,企业原自建燃煤锅炉设施拆除工作推进缓慢,22家企业中,只完成2家企业,其他企业仍未开展。其中普泰多计划上20吨燃煤锅炉,但脱硫、脱硝设施工作进展缓慢。二是纳污区生态治理工作推进较慢,目前只完成了可研的评审及环境影响评价上报工作,未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而且本地区包括新疆范围内无成功案例可循,部分地区也只是开展前期的工作。随着印染产能的扩大,将面临着污水容纳区域扩容的问题。同时,现有工业废水没有经过脱盐,容纳区域没有防渗措施,对环境造成潜在影响还需全面评估。三是市青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烧碱、12万吨PVC项目,环保不达标至今停产整改未完成。四是棉浆企业污染治理水平不

9 高。一些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如:利佳纤维有限公司配套环保设施工艺水平低,环保设施不达标,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恒瑞生物科技配套环保设施未达标,目前处于停产状态。五是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企业厂区内及周边道路扬尘问题突出,如:松鹤搅拌站、塔建鼎鑫搅拌站、正达混凝土搅拌站。

(六)节能降耗重点项目进展缓慢,任务艰巨。

开发区重点支持的14个循环化改造项目进展缓慢,新疆清源生物质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棉秆沼气化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完成项目选址、土地勘界、项目核准、可研及工艺设计,还未进入建设施工阶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水回用工程项目,目前还未启动方案编制。市盛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烟气超低排放项目截止目前只完成可研编制,前期工作推进缓慢。

(七)环境保护宣传不到位。

一是环境保护宣传面不够广泛,只是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部门开展宣传,很多员工未进行宣传教育,使得广大职工群众没有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环境保护宣传不够深入,群众没有深刻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因此区内广大职工群众的环保意识差、环保行为不积极。三是环境保护宣传作用不明显,开发区一些环境保护的措施不能切实的落到实处,就是缺乏

10 企业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和配合。通过认真总结我们深刻认识到没有广大职工群众的参与和配合,环境保护就像是纸上谈兵,所有的决策就只是一纸空文。只有把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做到位,让民众切身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明确保护环境的具体方式方法,才是真正解决开发区环境问题的效方法。

(八)环境保护能力和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环境保护监管履职有限。

开发区近几年在开展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方面得到了师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但是受诸因素的影响,环保工作没有完全打开局面。一是管理水平低、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从而影响了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全面提升。目前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编制4人,聘用1人,既无环保专业人员,现有人员也环保监管经验。无论是在手段运用上,还是在监管方法上都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管理的工作要求。二是技术装备缺乏,难以履行监测管理职能。开发区入驻企业日益增多,在日常环境监管中掌握污染物排放信息基本依靠工作人员逐家企业调查,低效率的方法,不仅信息掌握时间滞后,也难以评价其真伪。三是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行为

11 时有发生,因队伍人员配备不足,致使一些问题未及时被发现,未及时得到整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开发区环质量的改善。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们将把环保督察作为提高认识、发现问题、找准差距、有力整改的契机,强化环保责任,落实环保制度,严格环保措施,切实抓好督察问题整改,不折不扣地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理念、落实责任,坚决整治突出环境问题。 一是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认识,完善环保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加强考核力度、细化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方式,同时加强目标考核的严肃性,实现有效的压力传导。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突出问题,认真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工作时间节点,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人,按时完成污水提标改造、二硫化碳吸附、纳污区生态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对未能按期完成各项整改工作任务,工作进展缓慢的责任人,按照有关程序,启动问责制。

(二)协调统筹,优化规划布局和结构。以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为指导,进一步评估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相容性;对现有环境问题较多的局部区域进行

12 环境影响现状评估,以治污治散为重点,对空间相近、产业相关、区域条件互补的区域逐步进行撤并整合,对规模小、水平低、分散的区域进行整治,实现产业合理集聚、资源优化组合。同时根据自身的产业定位,引导企业服从整体定位。

(三)推进循环化改造,提升园区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水平。 一是本着“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合理构筑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资源和废弃物循环利用,减少污染排放,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结合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园区产业结构升级。

(四)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一是推进污水收集与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等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与园区企业同步运行;二是从源头上控制企业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的必要的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达到预处理要求后才能进入集中处理设施。三是完善园区自动环境监控系统,并与环保机构和上级环保部门联网共享,在全面掌握企业与园区整体环境情况的同时,形成联防共治格局。

(五)严格环境准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13 一是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设施不健全,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的,采取限产限批措施。二是根据环境承载力,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园区的总量控制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的前置条件。三是入园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园区公共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满足项目污染物处理的需要,严格规定各项目必须自行配套建设环保措施。

(六)健全机构,提高环境保护监管水平。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4篇

谁不想让自我的家园变得更完美,更漂亮?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五花八门的生活垃圾越来越多,其中大多数垃圾都是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比如说我们常用的电池,如果用完后不进行适当的处理,那么将会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据研究,一节废的纽扣电池能使60万升的水不能饮用。如果每人丢弃一颗废电池,那么到了那时,水,将成为奢侈品。

所以,为了保护环境,请将垃圾分类。

我国于2015年6月1日起实行“限塑令”,这一做法,使我国每年节省三千七百万桶石油。塑料袋,这种东西对于普通家庭来说再普通但是了,但是你明白吗,塑料袋却是污染环境的一大因素。塑料袋以石油为原料,不仅仅消耗了超多资源,而且还需要500年的时光才能被自然分解。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5篇

(2008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

凡产生废水、废气、噪声、电磁辐射、有毒有害物质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注1。

第四条 凡需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建设项目管理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二)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三)市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四)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市局建设项目管理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六)固体废物和辐射安全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 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注2。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经评估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备案注3。

第三章 定期申报与检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备案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备案一次注4。

第八条 本局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由负责该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所)对建设单位申报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核实,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措施,并对有关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跟踪检查采用电话查询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开工建设以及已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可以采用电话查询的方式,对已开工建设而未委托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须采用每月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 跟踪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实项目的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与原申报内容是否相符,水源区的项目还应核实厂房的面积、工人人数等;

(二)了解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料试产和正式生产的时间;

(三)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开工建设情况,核实设计方案与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相符,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合理等;

(四)检查施工期间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环保“三同时”的其它行为。

第四章 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一条 对治理工程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环保批复后15日内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环保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 凡进行环保技术监督的项目,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进行技术监督,并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环保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实施的方案与原上报评估、备案的方案有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包括治理工艺路线、主要设备(设施)的尺寸和型号、主要管道的连接是否与原设计方案相符和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

(三)通过现场调查和核对隐蔽工程施工管理记录,检查排放污染物是否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否超越管道的铺设和其它不符合要求的排放方式等;

(四)废水的总排放口是否符合环保管理的要求,是否安装了符合要求的排水流量计,是否适应今后环保监测采样的要求,排放去向是否进入符合规定的排水管网等;

(五)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具备进行调试运行的条件,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施工中是否落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周围环境质量是否可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七)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合环保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由监督单位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监督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局汇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和调试结束时向本局提交设施竣工和调试核查报告,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五章 竣工检查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前,向本局申请竣工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工艺流程图,包括全部设备、管线、阀门、计量装置等竣工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报告书;

(五)工程竣工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六)每月的定期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本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检查申请材料以及本局定期跟踪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者,组织竣工检查。

第十九条 本局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注5: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第二十条 防治设施竣工检查合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等委托有资格的治理单位,方案已经技术评估,并报本局备案;

(二)工程按照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设计方案的要求建成;

(三)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

(五)未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

(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实、准确;

(七)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安装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提示或警告标志和建设相关防护设施。

第六章 试运转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发给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注6。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注7。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注8。

第七章 验收监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试运转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格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

第二十五条 试运转的最后30日为验收监测期。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单位应尽量集中生产定单,保证处理设施能达到或接近满负荷运转,监测采样时的排污流量应达到申报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保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第二十七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记录排污计量情况。

第二十八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频率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必须达到80%以上。对达标率达不到80%或一次监测超标严重的,由本局责令停止试运转,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重点管理项目验收监测结果合格者,由建设单位向本局提出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概况;

(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

(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9: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对重点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不合格者,责令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本局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其它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在投产前向本局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如下: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

(二)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十四条 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注10: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第三十五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的非重点管理项目,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认为需要的可要求进行验收监测,对监测结果达标率80%以上者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注1 此条原文为: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

注2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注3 此条原文为: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注4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除试运转期为每半个月申报一次外,其余均为每月申报一次。

注5 此条原文为:本局在受理申请后10天内,进行现场竣工检查,程序如下:

(一)听取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环保技术监督单位的情况介绍;

(二)现场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询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关情况;

(四)组织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检查结论。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试运转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转期限。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须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

注8 此条原文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接到“试运转通知”后,方可投料进行试生产,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

注9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一条本局在收到重点管理项目的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5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率达80%以上;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保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到位,已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完备的试运转操作记录;

(七)工程试运转期环保技术监督合格;

(八)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提示(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

注10 此条原文为:第三十四条本局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在10天内组织现场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

(三)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培训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已到位,已建立了规范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6篇

2006年第二季度,**县环境保护局认真按照市局目标开展各项工作,各部门付出艰辛的劳动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今年上半年工作完成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均好于往年同期。现将我局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建设项目管理

上半年批准新建项目30个,全部网上登

记,并加强“三同时”检查验收。加强工商部门的配合,切实履行了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把住了新污染源产生的第一关。截止6月末,没有一件错批、漏批、越权批的建设项目。

(二)污染治理

第二季度我局全面开展污染治理工作:一是按照市局下达总量削减指标,我局制定了总量削减实施方案,县政府下达了限期治理的决定;二是加大夏季烟尘扬尘治理力度,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对洗浴业烟尘、“三堆”扬尘进行了限期治理的决定》。要求洗浴业一律安装高效消烟除尘器,未安装除尘器的全部改用型煤炉,县政府要求由环保部门牵头,公安、工商部门积极配合,定期联合督办检查,一抓到底。三是对城区集中饮用水源地周围半径200米范围之内,每月定期检查一次,由县防疫部门每月对饮用水进行一次监测,确保饮用水质达标率100。

(三)环境建设

二季度,我局为做好生态示范区迎国检工作,制定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迎国检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迎检验收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狠抓自然保护区建设工作,新建**县先锋林场黑瞎窖沟为县级自然保护区。协调县水务局参与完成了松花江干流,牡丹江、倭肯河、巴兰河一级支流两岸5公里、2公里、1公里范围内村镇申报工作。

(四)环境监督管理与监测

二季度我局对环境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中型及以上的餐饮业油烟排放不达标单位进行了调查,为后期限期治理打基础做准备;二是对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调查;三是认真贯彻省、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市局的具体工作部署,完成了几个排查工作,并及时上报了排查信息。进一步加强了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对化工、医药、屠宰、造纸等行业进行了检查,形成了检查情况报告。落实对化工、石化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工作,对达连河经济开发区内3家化工企业进行排查。对**县食品公司等单位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四是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县政府印发了《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五是及时、准确完成市站部署的各项监测任务,按时完成市站交办其它临时性工作。

(五)环境信访工作

二季度,我局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3件,做到受理信访及时出现场,实行限时办结制、跟踪验收回访制度、初信初访2个工作日提出查处意见并答复本人,坚决避免集体访、重复访、越级访行为发生,力争全年跟踪处理率达到100,信访结案率在98以上。

(六)排污收费

二季度共征收排污费19,7000万元,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规范化管理,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软件》进行申报、审核,力争全年征收面达到90以上,超额完成排污费征收任务。

(七)环境宣传教育

制定完成“4·22”世界地球日活动方案及“6·5”世界环境日活动方案,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下发,使环保日宣传责任单位早着手准备;切实将全民环境教育摆上工作日程,制定了培训计划,正在实师资、学员、计划、时间、质量五条要求。

(八)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

年初局领导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就提出了硬性要求,在实际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八项制度”,在服务水平和质量下大气力,真正做到让群众和服务对象满意,在去年评议结果上再前进名次。制定了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和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实施方案。从4—6月的工作情况,全局干部、职工都能严格遵守局领导要求,得到了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好评;加快精神文明建设的晋档升级,完成了省环保系统精神文明标兵、省精神文明单位的申报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总结二季度环境保护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县环境保护方面还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主要问题体现如下:一是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二是排污费征缴困难;三是固体和危险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需深入开展;四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全面铺开;五是环保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有待加强;六是环保队伍自身建设尚需进一步提高。我们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同县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沟通,逐项落实,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

三、下步工作打算

我们一方面认真对照市局确定的目标找差距、定措施,务必圆满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另一方面重点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巩固严查工作成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问题,烟尘污染问题要集中力量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打一场大规模的以治理大气污染的环境综合整治攻坚战。

加强企业排污的管理控制,严把建设项目审批

关,抓好排污费收缴工作,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高标准打造生态示范区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具体推进生态示范区试点验收工作,力争今年通过国检验收。

加强全民环境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资源环境价值观,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珍惜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拓宽公众参

与和监督渠道,促进生态环境决策、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开展环境与发展战略,政策法规,环境经济与管理体制的研究,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提高职工素质,促进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为打造人与自然的和谐,人类社会的和谐,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范文第1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库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建设具有水族特色的水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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