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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第十条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对报送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并提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未满16周岁以及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教学实习等流动人口,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十二条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居住地投资创业或者属于居住地引进人才以及具有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其他已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三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并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接到申领人提交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3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9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3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逾期不办理签注的,居住证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居住证。

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办理换证。

第十五条在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证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在发证地市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居住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换领或者补领居住证。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在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流动人口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十九条《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监制。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初次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流动人口重新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汇总全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采集、录入。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可以采用社会化采集方式,通过网络、传真等途径实现即时登记、实时传输和远程管理。其他部门依法采集的与流动人口相关的信息,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

流动人口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等信息。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第四章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招用流动人口时,核对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建立名册,并告知被招用人须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办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三)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安全、宜居的基本条件。

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对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并告知房屋承租人须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办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登记情况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三)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并告知房屋承租人须按照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接到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登记情况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身份信息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三)发现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从事房屋租赁或者劳务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核对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并告知流动人口须按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二)在办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雇主的身份信息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

(三)发现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登记流动人口身份信息或者未将登记情况按时报送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未登记或者未报送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扣押流动人口的《浙江省居住证》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交还,并按非法扣押的居住证数处以每证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省法制办主任孙志丹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已成为流动人口大省。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6月,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已达到1670余万人,与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3;流动人口中务工人员达到1540.4万人,占全省从业人员总数1/3以上。迅速增加的流动人口,一方面已成为我省劳动力市场的一支生力军,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给我省社会建设和管理带来了挑战和压力。

1995年,我省制定出台《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作了修订。这个条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的“民工潮”等带来的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条例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已不相适应,有必要重新制定。

首先,在新的形势下,流动人口问题已不单单是治安问题、户口问题,而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有效整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资源,不断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条例,以明确各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健全服务管理体制,更好地维护流动人口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2000年以来,我省登记发证流动人口的总量持续上升,年均增幅达到21.9%。庞大的流动人口,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我省社会稳定特别是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从我省近年来各类刑事作案人员分析,流动人口所占比例逐年上升,2007年已达到69.1%,比1994年的35.7%高出33.4个百分点。为了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态势,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流动人口登记发证工作,明确服务管理责任,落实相关单位义务,加大服务管理力度,为切实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第三,为了加快建立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机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了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流动人口的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居住环境、子女就学、维权、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都得到明显改善,归属感明显增强。为了在总结居住证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居住证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条例,确立居住证的法律地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

第四,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以及各部门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不同的职能部门对于流动人口信息有着不同的业务需求,但对于流动人口的基础信息,如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等,其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为了有效解决流动人口信息交叉、重复和不够全面、准确、及时的问题,通过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基础信息的统一采集、统一录入和实时共享,提高信息采集、利用效率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十分关注和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在编制立法计划时,条例的立项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吕祖善省长和王辉忠、葛慧君等省领导曾多次听取汇报或作出指示,提出了流动人口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和沟通,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08年3月份之前,省公安厅在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4月份至7月份,由省法制办为主、省公安厅参与,对《条例(草案)》初稿作了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期间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13个县(市、区)政府和省级22个部门的意见;第三阶段是从2008年8月份至2009年2月份,由省法制办牵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共同参与,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再次作了研究修改,期间征求了全省所有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省级29个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了11个设区的市政府和省级29个部门的意见,最后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于2009年1月9日经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2009年2月5日,葛慧君副省长又专门召开了由杭州、宁波、嘉兴、义乌、绍兴、慈溪等市、县政府和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座谈会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现在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

此外,在起草过程中,除了书面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外,省法制办多次组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公安厅相关人员参加的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地听取基层政府和部门的意见,并在省法制办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省公安厅在系统内也多次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居住证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实施,《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第十三条规定了居住证的办理程序。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不同等因素,《条例(草案)》第五条和第十二条对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以及《浙江省居住证》的申领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授权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二)关于管理体制。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新特点、新问题、新要求,需要形成政府加强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管理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同时鉴于嘉兴、慈溪等地已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实际,规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这样规定,既符合我省流动人口工作的实际需要,又有利于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三)关于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整合信息采集资源,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和流动人口服务保障管理水平,《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汇总全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方便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可以采用社会化采集方式,通过网络、传真等途径实现即时登记、实时传输和远程申报”。第二十三条规定“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包括基本身份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流动人口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等信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预防保健、随同的未满16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等信息。”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包括了组织人事、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卫生等主要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最基本信息。为保护流动人口个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基础信息。”

(四)关于其他相关单位的义务。按公安机关年报数据分析,我省有84.5%的流动人口在单位务工、有87.3%的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单位内部宿舍;我省新建设的住宅小区也已普遍纳入物业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等社会治安工作的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条例(草案)》第四章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中介机构等相关的义务。一是落实自主登记义务。要求主动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身份信息。二是落实告知义务。要求告知流动人口须按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办理变更登记。三是落实报送义务。要求将登记的身份信息按时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四是落实报告义务。发现流动人口有违法活动嫌疑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尽管上述单位在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过程中会出现重复现象,但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单位,对进入本单位的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信息登记是最起码也是可以做好的工作。鉴于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专门的出租房屋管理办法,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出租房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未涉及具体内容。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章明确了未履行相应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在处罚幅度上比《浙江省暂住证人口管理条例》有所提高,但更体现人性化,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比如,对未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变更、按时报送行为的处罚均设定了责令改正的纠错原则,对拒不改正的,才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2篇

1、《人口和计划生育法》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3、《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4、《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办法》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婚育证明》办理

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和经商前,应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为: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2、携带身份证、两张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3、《婚育证明》免费发放。

(二)《婚育证明》查验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

(三)《婚育证明》有效期

《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如果在外出期间,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三、流动人口生育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孕期内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由村(居)计生专干协助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2、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在前一子女满3周岁或女方满26周岁后,怀孕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备案,可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3、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村(居委会)办理生育登记。3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变更手续。

四、孕环情检查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中的孕环检对象,应定期到现居住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参加孕环检,并寄回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果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则必须返回户籍地参加孕环情检查。

池州市城乡育龄群众申领《免费药具供应证》办法和各发放点服务电话

一.申领《免费药具供应证》办法:

1.育龄群众凭身份证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城镇社区(居委会)免费领取。

2.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具体经办人负责填写《供应证》发放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属地街道(乡镇)计生办、社区(居委会)办理。

3.流动人口凭夫妻双方的一方身份证办理。

二.避孕药具月标准用量

1.避孕套1盒

2.短效口服避孕药1板

3.长效避孕针1支

4.长效口服避孕药1板

5.外用避孕膜1本

6.外用避孕栓1枚

7.壬苯醇醚胶冻1支

8.速效口服避孕药1板

9.辅助用药1枚

紧急避孕药一年内限用2人份。需要注射避孕针的,可凭《供应证》到各地计生服务站或指定的医疗服务点免费注射.三.各县区免费发放点名称和服务电话:

1.贵池区

翠百社区2030826杏花村社区203539

1孝肃社区2616747沿江社区2124249

九华社区2023340城北社区212447

2府学社区2039087东湖路社区202436

4烟柳园社区 2031693秀山社区20425

53池口社区2122058城西社区2221037

清风社区2037034月亮湖社区2034387

翠微社区2311325湖心社区2037352

秋江社区2037043百荷园社区2037024

贵池区服务站 5209811

华氏大药房 :

长江路店(2035231)杏村西路店(2044463)

翠微苑店 (2313531)

百信大药房2617232

百草堂大药房2812096

2.东至县

河西居委会7106572团结居委会7014716秋浦居委会7011442尧河居委会7013277老街居委会7011933尧城居委会7013517建设居委会7018629梅林居委会7014686兰溪居委会7019438尧渡镇服务所 7020836桥头药房7015322康华药房7020409城关药房7012900益民药房7017492

民兴药房7015011

3.青阳县

龙山社区5032006富阳社区5114106双河社区5031107九华社区5031105龙池口社区 5031102蓉城社区5021594南门大药房 5031376

西门计生服务部5030630

中街百草堂药房5023135

4.石台县

马村居委会6022854城南居委会

健康大药房6022022舒安大药房

怡寿堂大药房6023110天星大药房

如有变动,以各县区人口计生委公布为准。

生育证的申领

6021028 6028727 6023031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3篇

二、向流动人口发放《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流动人口须知》等明白纸何宣传折页等宣传品,向流动人口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服务等

三、对每一名返乡育龄妇女或外来流动人口免费进行健康体检,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免费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措施。

四、 对每一名流出人员建立家庭走访制度。对已婚流出人员每月走访其家庭,未婚的流

出育龄妇女昧三月家庭走访一次。听过与其家人的交谈沟通,了解其婚、孕、育状况。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理制度,

一、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 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对外出从事务工,经丄等活动,年龄在18-49周岁之间的成年流动人口,应督促到当地的技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办证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基层单位签章的办证申请表,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办理《流动人口孕育证明》。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使用有效期三年。

五、严格收费标准。乡(镇)要在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的显著位置,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条件和办理程序。

流动人口例会制度

一、坚持每月例会制度,加强管理工作交流研讨。

二、参加主要有乡(镇)住抓副职或计生办主任、计生流动人口管理员、计生办乡人员、村两委成员。

三、例会内容:学习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并布置当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一、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加强流动人口档案管理。乡(镇)要按照已婚育龄妇女类、未婚类、女性类、男性类建立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三、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查清理活动,并把排查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各种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长效工作机制。

流动人口定期清查排查制度

建立起流动人口月小查、季大查制度,每季度由乡(镇)组织人员,采取村村过、户户到、人人清的办法,将全乡(镇)流动人口彻底排查一遍。对返回未注销人员注销,对新流出未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员补办证,为新流入人员一怔或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将摸底情况登录到各种帐、卡、表上,保证登记资料准确及时。 流动人口政务公开制度

利用乡、村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平台,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流动人口“六个一”档案管理制度

一、 流出人口

1、 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2、 请一个联系人

3、 登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4、 签一次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5、 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 建一套(婚育证明复印件、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二、 流入人口

1填写一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2查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签订一份重点对象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4邮寄一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5每季一次“三查”(查环、查孕、查柄);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4篇

专项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实施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战略,巩固省内“一盘棋”、深化区域“一盘棋”,推进全国“一盘棋”,切实提高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镇从5月9日至6月30日,在全镇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活动”)。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构建和谐人口环境为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新机制,推动全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台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镇统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统筹力度,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落实

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保障,健全流动人口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信息采集、通报和共享制度,措施落实和技术服务制度,区域协作和双向管理制度,以及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工作新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全国“一盘棋”;通过开展专项活动,推动全镇创建“两无”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专项活动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调动各职能部门统一部署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本次专项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政府决定成立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四、工作任务

本次专项活动的重点对象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地域是出租屋、企业厂区宿舍、商铺、市场和住宅小区,重点工作是信息采集、通报和更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主要任务有:

(一)信息采集。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查验计生证明,登记核查计划生育、子女出生、落实措施等信息;采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

(二)查环查孕。掌握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对象,提供安全、便利、免费的查环查孕服务,准确把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孕产情况;重点排查应检未检对象,督促其查环查孕,防止政策外怀孕和政策外生育的发生。

(三)信息通报。做好网络化协作工作,及时将流动人口查环查孕、当年出生和“四术”信息,通过国家PADIS或省系统,及时向户籍地通报;对现孕人员,还须采取快速直接的方式与其户籍地联系,迅速核实其孕产情况。

(四)措施落实。采取必要和强有力的措施,促使政策外怀孕和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就地落实措施;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对象,加强和户籍地相互配合,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综合治理。各部门要围绕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务工经商、孕产、子女入学和积分入户等环节,完善相关制度,联合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计划生育证明审核工作;公安、人口计生、新莞人服务管理等要加强部门联动,在专项活动开展过程中,实行治安队员、计生工作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员等人员队伍的整合。

五、工作安排

全镇统一开展专项活动的时间为5月至6月,专项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9日至5月12日)

开展宣传活动,召开动员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二)清查服务阶段(5月13日至5月29日)

组织力量开展全面清查,做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登记、录入、通报和反馈,落实措施;做好市内镇外、镇内村外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互与共享工作;完善计生例会制度。

(三)检查评估阶段(5月30日至6月9日)

市、镇检查组对全镇23个村(社区)开展专项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2011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巩固提高阶段(6月10日至30日)

针对检查评估发现的存在问题,结合省、市检查考核的内容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继续加大力度,深入开展清查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并做好省双向检查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落实综合治理机制。各村(社区)、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特别要解决好专项活动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为顺利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计生、公安、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卫生、工商、劳动、宣传、教育等兼职部门要加强领导,把专项活动与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行齐抓共管,综合

管理。

(二)明确分工,加强督查指导,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各村(社区)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次专项活动,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并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层级动态管理,镇对村、村对组、组对人实行定管理职责、定责任区域、定工作任务、定绩效排名的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分片负责制和包干责任制。

(三)加强重点管理,推进工作规范化。要集中力量,对出租屋、住宅小区重点地段,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和当年出生等重点人群,进行全面清理清查,彻底摸清流动人口计生状况,突出抓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登记率、信息通报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落实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和信息互通共享制度,做好市内镇外和镇内村外流动人口信息互通共享;完善计划生育例会制度,将每月流动人口的出生、“四术”和孕检、办证等情况纳入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列为镇、村例会的主要内容,工作成效和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写入会议纪要。

(四)加强区域协作,落实全国“一盘棋”。运用PADIS系统,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网络化协作工作,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通过网络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对户籍地寄送婚育证明至现

居住地的,要及时送交给流动人口本人;及时做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信息通报和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配合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查处违法生育和“两非”案件,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落实补救措施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

(五)深化均等服务,维护新莞人合法权益。各村(社区)在专项活动过程中要树立大局意识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安全防范意识,确保计生工作人员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的安全;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婚育知识等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免费提供查环查孕和计生技术服务,采取有效的利益导向措施,鼓励流入人口已婚育龄妇参加孕环情检查和主动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为流动人口积分制入户和子女入读公办学校提供便利。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5篇

考核办法

为扎实贯彻落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各部门流动人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整体性、有效性和协调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紧密围绕区流管办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开展各项考核工作,重在考核工作实绩。

(三)力求兼顾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协调配合,鼓励各成员部门工作创新。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包括信息采集和台账资料二大项。

(二)职能工作:各主

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明确考核内容。

(三)领导评价:由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打分。

(四)加分项目:包括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有亮点、有突破;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经验做法得到相关

三、考核方法

(一)实行考核制度,每月由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乡督促检查小组组织人员对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评分,考核采取实地抽查、听汇报、查资料、看文件等形式。

(二)实行分类考核制度。考核督查小组分别对各责任部门开展的工作进行督查。

(三)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基础工作40分,职能工作40分,领导评价20分;另设加分项目,分数以实际加分总和为准。

1.基础工作实行扣分制,总分40分。(1)组织领导:满分15分。包括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并科学合理安排全年工作计划;明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联络员;积极参加由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召开的各种会议,遵守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完成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2)信息采集:满分20分。要求各责任部门按要求下村逐一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进行采集。(3)台账资料:满分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6篇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口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口同宣传、同服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

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口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口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口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口(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进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口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流动人口居住地《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4、督促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努力提高验证率。

5、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

(四)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1、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和怀孕情况,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检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可享受与户籍地育龄妇女同等的免费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外来已婚妇女的孕情环情检查提供方便服务,填写检查结果要使用全国统一的《流

动人口节育情况报告单》,检查者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或村(居)。

3、其户籍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村(居),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1、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素质教育,对流动人口开展经常性的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指导流动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

3、动员流动人口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 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六)流动人口“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工作制度

1、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和《流动人口孕检证明》等纸制证明,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2、在流动人口查验中对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出现计划外怀孕等情况;或对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3、计生部门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联系会议制度或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七)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应用,纳入各县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好信息交换平台运用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指导,完善管理,提升信息交换、反馈、查询的质量和效率。

2、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

3、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4、做好对信息交换平台适时监控,加强流动人口提交信息的采集工作,做好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保证提交信息质量,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使用效率。

5、加快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反馈速度,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切实加强指导、培训和督查工作。

6、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节育、孕情监控等重要信息的统计与变更,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档案资料,提高信息提交率和反馈率。

(八)督促、调研和考核制度

1、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2、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定期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

4、检查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落实情况,抽查宣传服务情况。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报表数据采集、上报制度

1、对流动人口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2、组织、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录入工作。

3、指导、督促各乡(镇、办事处)按规定时间完成报表审核。

4、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二、乡镇(办事处)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向流动人口公开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

2、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全程代办工作制度,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

3、规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4、要对流动人口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档案。要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登记表。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与服务制度

1、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指导他们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2、积极为流出人口提供流出期间的“三生”服务。

(三)流动人口检查登记、审验制度

1、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检查,并登记造册。

2、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协议。

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4、对已婚育龄妇女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负责审验是否合格有效。

5、负责审查流入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登记档案。

(四)每月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

2、强化对专(兼)职人员、协管员的培训,全面提高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五)流动人口报表制度

1、认真审核摸底采集上来的所辖村级基础数据,确保表内及表间的各项逻辑关系平衡。

2、按规定时间认真录入完成所辖村级数据。

3、通过系统软件提供的数据平衡校验功能,认真进行数据审核工作。

4、每月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种报表。

三、村(社区)级管理服务制度

(一)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调查和登记建档制度

1、村(社区)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建立健全城市物业小区居民入住登记制度。对于新入住小区的居民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就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育龄妇女婚育史、避孕节育方法等作好详细登记,建立健全各类管理和服务卡册,并将信息及时提供给社区。

3、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在一个月内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4、每三个月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处理。

(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制度

1、在流动人口聚住小区内设立与小区环境相协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窗(栏)、黑板报等,宣传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知识等;同时在小区设立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点,方便流动育龄人群随时免费按需领取。

2、要利用流出人口流出前、节日、农忙返乡之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范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

流动人口服务年总结范文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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