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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1篇

1.1 网络经济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企业通过对网络的运用, 加强企业内部局域网络与外部互联网结合, 充分发挥企业管理信息的功能, 为消费者和社会提供更快捷、更便利的服务, 让消费者和公众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企业, 企业可根据消费者的需求, 有针对性地安排生产与运输。同时, 企业也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 及时向消费者和公众提供各种信息, 满足消费者及社会的需求。

1.2 网络经济可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品牌形象

网络经济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虚拟经济, 企业通过虚拟的刚络空间可以进行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的塑造, 传播企业信息,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周到的服务。网络经济通过这些虚拟化的远程运作并与实际经活动相结合, 可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形象。

1.3 网络经济可大大地促进企业创新

在网络经济中, 产品生命周期相对会缩短, 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 企业之间的竞争再靠传统的规模式垄断已很难能获胜。企业必须要加快创新的步伐, 快速及时地响应市场变化, 满足消费者需求, 才能在网络经济发展中获益取胜。

1.4 网络经济可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

企业诚信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广大消费者、社会公众等的支持、帮助与监督。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 企业在经营中通过网络不仅可以收集市场的需求信息、市场竞争信息, 同样也可以收集到企业在消费者、社会公众及内部员工心目中的诚信印象, 以便于为企业改善服务, 提升企业的诚信形象, 推进企业诚信文化建设。企业还需为员工提供各种交流活动, 让员工能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取长补短, 为企业诚信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信息基。另外, 企业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中, 还需要企业主动寻求政府的支持与监督, 积极借助国家的信用法律体系, 为企业的诚信文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2 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晌分析

2.1 网络经济对企业组织方面的影响

在网络经济发展的今天, 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为由传统的经济形态下的纵向一体化的方式逐渐向虚拟垂直一体化为主的企业价值链管理模式进行转变。在网络经济中, 进入网络化的市场门槛非常的低, 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高信息技术手段, 通过互联网在全球化的市场范围内进行资源优势整合, 既可不需要自己拥有生产设备, 也可不需要拥有销售渠道, 完全可以通过分工的形式完成。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 通过网络经济的发展可以使企业经营管理的手段得创新, 在管理上具有更高的效率, 使得企业组织结构朝向网络化、扁平化、柔性化以及分立化等趋势发展。

2.2 网络经济对企业生产方面的影响

出于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许多企业都进入了一个虚拟化经营状态及虚拟与现实的市场之中或成立一个虚拟企业集团。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在全球市场上找到或提供各种生产外包服务, 有需求的一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生产设备就可以生产出产品。如:虚拟设计、虚拟生产、生产业务外包等将会越来越多, 也为企业充分利用社会化资源带来方便。

2.3 网络经济对企业经营方面的影响

在网络经济中, 企业的营销方式逐步变为通过网络交易或电子商务为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 原先传统的生产一批发 (代理) 一零售一消费者, 这种中间商的作用将逐渐被弱化。在网络经济下, 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产品 (商品) 交易活动, 消费者也可通过网络面对更多的生产商, 直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 这种交易活动避免了传统营销中的商品流通环节, 使厂商与顾客更加直接化和自由化的交流, 对传统营销运作模式产生冲击。

3 在网络经济中企业管理的创新及强化对策

3.1 运用新的管理理念和网络意识

随着网络经济及市场环境的发展, 现代企业需要不断地创新, 创造出适合企业生存及发展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企业还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 及时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各种信息, 满足消费者及社会的需求。同时, 企业内部职工也可以参与管理, 职工可以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 参与制定计划、实施方案, 从而达到合理参与管理, 发挥集体智慧并提高企业创新及应变能力。

3.2 加强网络型组织结构建设及流程再造

在网络经济时代下, 网络型组织结构就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通过信息阿络, 使得企业原有组织结构变得简单化、扁平化, 管理层彼此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协调。网络经济是一种速度型经济, 要想及时掌握重要商业信息, 企业在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时, 需建立一种速度型机制。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站稳脚跟, 组织结构就必须具有柔性, 企业的生产方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实施组织流程再造是一种企业组织创新的方法, 流程再造就是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 对企业组织运行基础的流程进行再思考和再设计, 重新组合, 并对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以确保流程能更好地运作, 产品质量、服务和速度等各项绩效标准取得显著的改善, 为利益相关人创造最大利益。

3.3 加强生产管理, 促进供应链的网络协同

在网络经济时代中, 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生产管理,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施供应链管理, 让资源优化配置, 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通过网络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协同, 使相关企业能够协同性地加强实施关键的业务流程, 并能充分利用同一资源或进行同步化作业, 共同承担责任, 确保质量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调整协同的过程中, 能够实现对各种资源进行实时的快速响应, 挖掘出合作、高效的处理能力、执行能力和协同能力。所以, 企业应建立起网上协作环境, 满足信息的共享和及时上传下达的要求, 实现高效率的网络协同工作。

3.4 进一步发展网络营销, 增强企业竞争优势

在网络营销中, 企业交易成本可通过对网络的应用大大降低, 企业在经营中可充分利用网络手段进行市场调研、搜集资料、市场分析、与客户等进行即时的交流沟通, 还可通过在网站上发布重要信息以及对意见的收集等。网络经济下的市场是全球化大市场, 市场营销在空间与时间上不再受传统营销的限制了, 通过互联网消费者能够在任何地区、任何时间迅速地搜集有关的商品信息、寻找和选择理想的卖者。

网络经济的发展对企业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企业必须要认真研究和总结网络经济发展的经验和教训, 努力进行管理创新, 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 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网络经济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着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企业若想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 就必须通过制定或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 及时、主动地适应社会网络经济环境, 实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网络化, 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摘要: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 必然使其影响逐步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环节, 并对传统的企业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经营策略、贸易渠道和营销观念等多方面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一个企业想要抢占市场先机, 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它就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 建立起快速、机动、灵活、高效的生产组织系统和经营管理系统。本文也就将这部分内容作一个重点论述。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2篇

一、茶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特征及现状

(一) 茶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特征

当前是信息化社会, 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各个环节, 信息社会使得人们对数据信息的获取变得更为便捷, 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增多也使得文化的互通变得更为密切, 经济全球化已经逐渐深化融合。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贸易模式进行改革, 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交流限制, 相关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出全面系统的海内外交易市场平台, 对产品或服务的资料进行统一的整合发布, 当消费者产生购买需求时可以通过平台直接获得产品信息, 并且通过线上交易的方式直接进行购买。

从一定意义上来讲, 跨境电子商务的具有全球性特征,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发展, 信息数据能够在极快的时间内传播到全世界范围内, 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对外贸易的经营成本, 也使得企业的对外形象和品牌能够快速树立。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查找自己想要购买的物品并且进行对比分析, 对自己感兴趣或是满意的商品进行线上交易, 直接付款。随着线上交易使用频率的不断提高使得相关支付软件的安全性能得到了增强, 为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根据相关的实践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还具有一定的快捷性。主要体现在现代物流体系的健全和发展上。众所周知, 茶叶、咖啡、可可被称之为世界三大饮料,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化推进, 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 茶叶也受到了海外诸多群众和消费者的喜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 茶叶的种植受到了诸多环境的影响, 地理位置十分受限, 外国大多数环境并不适合种植茶树, 尤其是欧美地区, 作为茶叶消费大国却没有本土茶叶。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 我国相关茶叶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将我国的传统茶文化和具体的制作工艺进行充分有效的展示, 从而使得国外对中国茶充满信心。

(二) 茶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茶叶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上逐渐从国内转向国外, 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茶叶的整个经济交易过程变得快捷方便,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统茶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 对外贸易不再需要进行跨国面对面洽谈, 节省了交通费用和人力资源成本和相应的宣传费用。在交易过程中, 跨境电子商务也使得茶叶在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运行发展, 相关茶叶企业可以搭建起高效的集成化信息系统, 通过对国内外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整合分析, 了解消费者的真实购买欲望, 对茶叶的整个生产模式进行优化创新, 经营成本的降低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了增加。

二、茶叶跨境电商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下茶叶经济贸易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缺乏专业的茶叶产业人才。阿里巴巴作为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平台, 自创建以来就迅速发展, 电子商务能够将相应的数据流量通过一定的分析和研究将其转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 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只注重渠道的有效搭建, 而跨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要求平台的建设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在进行交易行为的时候必须对国际贸易的相关商务知识有详细的了解。在长期的茶叶经济教学以来, 我国对于茶叶专业人才的培养大多集中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掌握, 了解茶文化的主要内涵, 这就导致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中无法充分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相关工作人员不仅仅应当具备专业的茶叶生产知识和相关的操作技能, 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语言交际能力和商务沟通能力。

(2) 跨境电商物流面临这诸多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 当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 通常对于产品的配送都是基网络电商平台的。茶叶相关营销企业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通过物流进行运输配送, 消费者拿到商品后确认商品质量和包装无误后对商品进行签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大多是依靠物流体系的发展和进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涉及到国际方面, 我国现有的国际物流发展并不健全, 茶叶作为食品, 在海关处进行检疫检查时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较多, 导致茶叶相关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较高。

(二) 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下茶叶经济贸易的对策分析

为了充分提高茶叶经济贸易的效率, 不断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情况, 我国茶叶生产营销企业应当不断改革完善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 调整管理结构, 从而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 对于茶叶生产营销相关人才的培养而言, 企业应当积极转变培养思想和理念, 在企业中建立起健全完善高效的内部培训制度和体系, 企业应当对优秀人才进行专业的培训学习,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跨文化意识。同时, 企业应当适当加强校企合作, 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了解中外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 结合实际情况对消费者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 使得茶叶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可以精准抓住消费者的心理。

另一方面, 对于物流运输而言,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和茶叶对外贸易情况不断调整物流状态, 对零散的茶叶运输也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国际配送。对于茶叶产出的集中地区应当进行集中的茶叶订单处理, 不断提高配送效率, 合理优化资源。同时, 茶叶企业可以与当前成熟的国际物流进行有效的合作, 使得合格产品能够顺利高效通关。地方政府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茶叶出口贸易进行引导, 通过相关的政策手段确保产品的顺利外贸。

三、结语

综上所述, 为了有效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对茶叶经济贸易的积极作用, 企业应当积极转变相关茶叶人才培养理念, 采用多元化的培养模式, 同时不断调整物流配送模式, 优化资源配置。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茶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全球性和快捷性特征及现状, 其后针对茶叶跨境电商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即缺乏专业的茶叶产业人才、跨境电商物流面临这诸多问题等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茶叶经济,贸易,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秋娟.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茶叶经济贸易的影响[J].福建茶叶, 2018 (9) .

[2] 姜继红.论我国茶叶跨境电商贸易发展的优劣及其影响因素[J].福建茶叶, 2018 (4) .

[3] 王金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对茶叶经济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福建茶叶, 2017 (7)

[4] 尹冬梅.茶叶在跨境电商发展过程中对国际贸易法统一的影响[J].福建茶叶, 2018 (9) .

[5] 姜作鹏, 贾绪红, 程剑.跨境电子商务视角下茶叶经济贸易的创新发展研究[J].福建茶叶, 2018 (8) .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3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传统意识的不断改变, “同性恋”现象在社会中变得越来越不陌生。从最开始的盲目崇拜, 到被迫害、再到定罪入病, 最后到今天的除罪去病化, 都显示出人们对待同性恋的理解与宽容得到日渐加强。从字义上讲, 同性恋是指个体无法对异性做出性反应, 反而被同性所吸引的一种现象, 它有别于传统的性表达方式, 是一种独特的人性倾向。而同性婚姻, 顾名思义, 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个人形成的稳定的婚姻关系。它打破了传统婚姻对于婚姻双方“一男一女”的限制, 满足了同性恋者对于自身婚姻权利的要求, 广泛被称为“自由人的结合”。对于同性婚姻而言, 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狭义上讲, 同性婚姻仅指将其纳入婚姻法规制的婚姻形式, 同性婚姻双方均享有同异性婚姻双方相同的权益。广义上讲, 同性婚姻是指在某种程度上得到法律的相关认可与保护, 当事人可以通过完成法律规定的事项或手续来享有特定或全部的权益或权利。本文取广泛说。

当今世界对待同性婚姻关系的态度, 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承认并保护同性婚姻关系, 代表国家有丹麦, 挪威, 瑞典, 冰岛, 法国, 比利时, 荷兰等。虽然其承认程度不一, 但是都在立法上显示出包容的态度。另一种是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其坚守传统婚姻的“一男一女”条件, 对同性婚姻关系不予承认和保护。我国属于后者。

二、同性婚姻的基本形式

与传统的异性婚姻不同, 由于各国对待同性婚姻的承认程度与保护力度不同, 同性婚姻的表现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多年潜心研究欧洲的同性恋之立法动态的慕尼黑大学法学院米夏埃尔克斯特尔教授, 创造性地将大量的同性恋立法规则归纳为四种基本的立法模式: 第一种是零星地立法规则模式, 第二种是家庭伙伴 ( 或者同居者) 立法模式, 第三种是家庭登记伙伴规则模式, 第四种是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

在此基础上, 结合当今世界各国更多的实践与经验, 学界通常将当今世界的同性婚姻分为三种基本形式: 婚姻形式 ( 狭义) , 民事结合形式和家庭伴侣或注册伴侣关系。

首先, 以婚姻形式来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典型国家或地区主要有西班牙、荷兰、加拿大、比利时以及南非。以同性婚姻合法化最为彻底的荷兰为例, 荷兰的《家庭伴侣法》与《家庭伴侣法》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婚姻形式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同性配偶与异性配偶享有相同的权利。

其次, 以民事结合形式来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典型国家主要有美国的少数州、丹麦、法国、德国、瑞士以及新西兰。此种模式并不改变婚姻法内容, 而是允许两个同性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合法生活在一起。

最后, 以家庭伴侣或注册伴侣关系形式来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典型国家或地区主要有德国、法国、挪威、丹麦、瑞典、英国等12 个国家或地区。相比较于民事结合形式, 此种形式更为简单易行, 应用广泛。它是指立法者或者修改原有的婚姻法, 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来赋予同性伴侣一些权益或者权利, 它往往要求完成法定的注册或者登记程序。

三、我国对待涉外同性婚姻承认之应然态度

与同性婚姻关系在西方的发展形成对比的是, 我国的同性婚姻关系的进程较为缓慢。在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上, 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可谓贡献颇多, 代表作品有《婚姻法修改论争》、《虐恋亚文化》和《女性主义》等。她多年致力于为同性恋发声, 倡导为同性恋者争取平等的权利, 曾多次向全国人大提交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 虽未成功, 但意义重大。同样对同性婚姻表示认可的还有徐国栋教授, 婚姻法学家巫昌祯教授, 周平安教授, 社会学家王红旗, 郭晓飞教授。

涉外同性婚姻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同性婚姻。根据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律冲突规则, “认定婚姻是否有效,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面对此冲突规则, 我国司法机关对待涉外同性婚姻的态度是不予认可, 应对策略主要为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对其不予承认。但是,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大环境正在改变, 特别是2013 年6 月26 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联邦的《婚姻保卫法》第三条违宪”。这一判决是全世界同性恋者的福音。作为同性恋运动的大本营的美国, 将大大推进全世界范围内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

在经济全球化, 世界一体化的今天, 我国应该顺应潮流, 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和态度对待同性婚姻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合理解决我国对涉外同性婚姻的承认问题。承认涉外同性婚姻是我国法制不断融入世界的重要一步, 是对婚姻本质的重要维护, 也是对同性恋者人权的重要尊重与保护。

四、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的合理运用

在考虑承认涉外同性婚姻问题时, 依照我国的法律冲突规则, 对待婚姻合法问题, 我国本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是, 面对外国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 我国一贯采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拒绝承认其合法性。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其固然优势, 但是一味的“一刀切”的做法并不是明智的做法。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有其制度弊端, 很可能被滥用, 从而不能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及本国利益。所以, 如何合理在维护我国法律权威的基础上更大范围地实现公民和国家利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美国西北大学安德鲁考伯曼教授在考虑公共秩序保留时, 将法院所面临的申请承认的同性婚姻分为四类: 规避婚姻、迁徙婚姻、游客婚姻和域外效力的婚姻。

基于以上考虑, 我国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时, 应采取更加理性的态度和做法。总体上讲, 规避型婚姻应该归为无效, 而针对非规避型婚姻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单纯要求承认同性婚姻关系, 则我国应该直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但是如果同性婚姻只是先决性问题, 则应该更有弹性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更大限度的保护涉外同性婚姻问题下的扶养问题, 遗产问题, 收养问题, 财产分割问题等。

全球经济正在飞速发展, 各国人员正在广泛而频繁的流动, 是否承认涉外同性婚姻关系的问题已经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同性婚姻关系的进程还非常遥远, 但是这并不能阻碍我国在国际私法上对其他合法成立的同性婚姻的承认。我国应该更加涉外同性婚姻问题, 顺应时代的步伐, 更好加以应对。

摘要:当今世界, 同性恋现象渐渐得到广泛关注, 伴随而来更多的是同性恋者对于同性婚姻权利追求。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越来越多。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 各国间联系的加强, 各国都面临着是否承认外国同性婚姻关系合法化的问题, 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面对涉外同性婚姻问题时, 一概都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来否定在其他国家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面对此原则的弊端, 我国应该弹性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和本国利益。

关键词:涉外同性婚姻,承认,公共秩序

参考文献

[1]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 1998.

[2] 黄兆群.美国的民族、种族和同性恋[M].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7.

[3] 何群.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 2012 (12) .

[4] 黄珊.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探析[D].吉林大学, 2008.

[5] 徐国栋.认真地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J].民商法研究, 2006.36.

[6] Andrew Koppelman.Same Sex, Different States:When Same-Sex Marriages Cross State Lines.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6.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4篇

一、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

早在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就将婚姻家庭限定在了男女之间。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到“男女之间产生的第一种关系就是家庭, 当许多家庭为了实现除日常生活需求之外的其他目标时, 作为人类第一种社会形态的村落就形成了”。除此之外, 西塞罗在阐述婚姻与政府的关系时同样认为“人类社会的第一种联盟就是丈夫和妻子的联盟; 接下来是父母与子女的联盟; 之后, 家庭就产生了。这就是政府产生的基础、是各州诞生的温床。”受到这些思想的影响, 与绝大多数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一样, 美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排斥到逐渐接纳的过程。在法律层面, 涉及到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 各个州各自的演变过程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其中有些州是由法院以判例法的方式予以承认的, 其余的则是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成文法的方式予以承认的。

( 一) 保护婚姻法案

1996 年, 联邦国会通过了《保护婚姻法案》, 从联邦法的层面限制了同性之间缔结婚姻。该法案中规定, 在解释任何国会通过的法案、任何政府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规章时, “婚姻’一词仅指一男一女分别作为夫和妻结成的被法律所认可的结合, 并且配偶’一词仅指与夫或妻相对的异性” (1) 。《保护婚姻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联邦政府颁布的规范婚姻的法律, 其中就包括了婚姻的承认问题。该法是在1996 年由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所签署的。该法案使已得到本州法律承认的同性婚姻者, 在联邦法律的构架下相比异性婚姻者有多达一千多项的福利缺失。 (2) 截至2007 年, 已经有40 个以上的州修改宪法或是制定法, 明确禁止同性婚姻。 (3)

( 二) Dep’t of Puc. Health案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州

起初, 如前所述, 美国大多数州都拒绝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在2003 年的Goodridge诉Dep’t of Puc. Health案中 (4) ,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判决宣称将婚姻限制在异性之间违宪, 并在次年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成为了美国有史以来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州。该判例虽然只在马萨诸塞州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但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和舆论效果, 无疑对其他州同性婚姻合法化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据笔者统计, 在Obergefell案判决生效前的两年时间里, 承认同性婚姻州的数量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长。截至2011 年3 月, 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有6 个, 其中包括马萨诸塞州、康乃狄格州、佛蒙特州、新罕布什尔州、缅因州、爱荷华州; 截至到2014 年11 月, 宣布同性结婚合法的州已经多达20 个, 这些新增加的州是: 加利福尼亚州、特拉华州、哥伦比亚特区、夏威夷州、伊利诺伊州、马里兰州、明尼苏达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俄勒冈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华盛顿。可见, 许多州都是由最初的不接受、禁止转变为逐渐的承认、保护。而这一切变革的起点无疑就是Dep’t of Puc. Health案。

( 三) Windsor案游戏的改变者

如前所述, 联邦性法律, 即《保护婚姻法案》, 的出台并没有使争议得到解决, 相反涉及同性婚姻诉讼的数量越来越多。在这些诉讼中, 美国学界普遍认为, United States v.Windsor案是重要转折点, 更有学者形象地将该案的审判比喻为“游戏的改变着”。 (5)

在Windsor案中, 在纽约市居住的Spyer与Windsor是一对女同性恋夫妇, 2007 年她们在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合法缔结了婚姻, 根据当时纽约州的法律, 同性恋不得在该州结婚, 但该州承认在其他州或者国家合法缔结的婚姻。Thea Spyer于2009 年去世并将遗产留给了其配偶Windsor, 尽管纽约州认可二人的夫妻关系, 但由于上述《保护婚姻法案》规定“同性伴侣不能享有联邦层面的利益”以及“婚姻只能在男性和女性之间”等, Windsor女士并不能获得联邦政府关于配偶继承对方遗产时的税费减免, 因此需要缴纳36 万美元的遗产税。

为此, Windsor女士向地区法院提出要求退还税款的诉讼, 声称联邦《保护婚姻法案》违反了其受到平等保护的权利。案件的争议从地区法院一直延续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地区法院首先经过审理认定《保护婚姻法案》第三条的规定违宪, 并命令国库发还Windsor已经缴纳的税款; 地区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支持; 但政府并没有执行判决, 此后, 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复审令, 决定审理此案。在复审中, 最高法院以人格尊严为由维持了巡回法院的判决。本案之所以被称为是“游戏改变者”原因在也在于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支持Wisdom享有联邦利益的理由不仅在于“人人平等原则”而且将对同性婚姻的保护提升为了一种人格尊严。

事实上, 以人格尊严作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并非美国首创, 在此之前许多国家都开始以保护人格尊严为理由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南非宪法法院在Fourie案 (6) 中, 就将人格尊严定义为一种与人人平等原则紧密联系的利益, 从而用来证明同性婚姻是符合宪法的。再比如, 墨西哥最高法院认为, 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家庭的权利, 而自由选择权的基础就是在每个人行使这种选择权时得到社会和法律应有的尊重, 即法院支持同性婚姻合法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婚姻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而是因为人格尊严是保障每个公民人格自由发展的关键, 因此每个人如何选择组建自己家庭的方式也应得到所有人的尊重。 (7)

对此,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Windsor案是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标志。但事实上, 美国最高法院对Windsor案的判决并非是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而是确定《保护婚姻法案》第三条违宪, 从而使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平等地享有联邦利益。联邦最高法院避开了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问题, 但给之后的讨论打开了大门。因此被称之为: 游戏的改变者。

二、简述Obergefell诉Hodges案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标志

本案当事人之一的Obergefell与自己的配偶Arthur曾分别在马里兰州和特拉华州登记结婚 (8) , 身患绝症的Arthur希望将Obergefell作为“未死亡配偶”写入其死亡证明, 但遭到了俄亥俄州政府工作人员的拒绝。由此进行了一些列的诉讼活动。 (9) 最终, 联邦法院将Obergefell案和其他涉及同性婚姻这一争议的五个案件共同作为复审的对象进行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 各4 位的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大法官各站了两边, 而相对摇摆的保守派Kennedy大法官投了关键的赞成票并起草了裁决。5 - 4 的判决使最高法院宣布将婚姻限定为男女之间的法规违宪并否定了自己的先例。

Kennedy大法官首先明确, 公民的基本自由是被美国宪法第14 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 ( due process clause) 所保护的, 同时, 这些基本自由也是《权利法案》中所列举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此之外, 某些作为个人尊严和自治权核心的个人选择是宪法中规定的基本自由的必然延伸, 其中就包括了可以造就一个人的身份和信仰的私密性选择。

对于最高法院对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否享有管辖权, Kennedy大法官认为, 发现和保障基本自由和权利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履行解释宪法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重要职责不是用任何公式表达出来的, 而是要求法院运用合理的判断来识别某一私人利益是否足以构成国家所尊重的基本权利。在法院判断某一私人利益是否足以构成国家所尊重的基本权利时, 历史和传统会起到指引作用, 但历史和传统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规定出外在的界限; 这一方法在尊重和学习历史的同时, 避免了历史传统作为孤立的理由而规范现代生活的危险。人们并不期待起草和批准《权利法案》和第14 修正案的那一代人能够知晓基本自由的全部外延, 因此那代人将这一任务托付给了未来的一代人, 并为此制定了关于保障所有人享受自由权利的宪章; 当有关自由的全新观点表现出与宪法所保护的核心价值不一致时, 这一诉求必须得到解决。相反, 倘若基本权利的范围是由谁在过去行使了它们来决定的, 那么那些在过去不被承认的权利类型就永远不会被认可。

在明确了最高法院的管辖权之后, Kennedy法官进一步指出, 婚姻是一种重要的个人权利, 该权利对于自由的人们有序地追求幸福至关重要。根据第十四修正案, 人们结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人们关于婚姻的个人选择权在本质上属于个人自治权。即婚姻在本质上是, 通过其持续的结合, 两个在一起的人可以获得额外的自由和幸福, 这些自由包括: 表达自由、性行为自由以及精神的自由, 并且无论对于异性还是同性婚姻都是如此。结婚使得两个人结合区别于与其他人的关系, 因为他们之间的相互忠诚是十分重要的, 而经过法律确认的婚姻关系是维持这种忠诚的必要手段。因此结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一种。除此之外, 婚姻可以保护子女和家庭, 这一解释来源于与养育子女、生育以及受教育权相关的权利。

最后, Kennedy大法官从宪法精神的角度进一步对判决结果加以巩固, 他认为, 民主是应对改变和改革的最适合的程序, 只要该程序不限缩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所保障的自由包括不因政府非法使用权力而受到伤害的权利。因此, 当公民的这种权利被侵害时, 宪法要求法院给予救济, 尽管民主决策程序还有其他更大的价值。除此之外, 宪法制度的活力就是在人们主张基本权利之前, 不必等待立法机关的行为, 法院的大门随时为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敞开, 这些人期待法院维护其最直接、最私人的利益, 也是被基本宪章所保护的利益。不仅如此, 即使当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反对, 甚至立法机关也拒绝作出任何行动, 人们也可以在受到伤害时要求宪法的保护。宪法是为了使某些事项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 把他们置于多数人与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 并且将这些事物作为可以被法院予以适用的法律原则。事关基本权利的事项不被投票结果所左右, 也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三、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受我国传统观念影响, 普遍认为, 婚姻“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为前提的。” (10) 但不可否认, 同性恋现象自古就有, 无论正史还是野史, 都对同性恋行为有所记载。11野史之中,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杂说称娈童始黄帝”, 这可谓是关于同性恋最早的说法; 《商书》中记载的“比顽童”及记载于《逸周书》的“美男破老, 美女破舌”当属我国正史之中关于同性恋的最早记录。12但相比于西方, 我国政府和公民一直以来对这一问题更倾向于回避, 即虽然知晓这一现象的存在, 但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往往回避对此作出评价。近些年, 通过媒体的传播和学术界的讨论, 这一现象已开始悄然发生改变。随着美国Obergefell案的尘埃落定, 扑面而来的媒体相关报道以及随之而来的学术讨论, 必将这一争论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度, 也必将会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具体来说, 这些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一) 思想传播引发的同性事实婚数量增加

根据专家推测, 中国同性恋者的比例约占成年人口的3% 4% , 以中国目前的14 亿人口来计算, 这一数量应在4200 万到5600 万之间。13在我国诸如北上广深这样包容性较强的国际化大都市里, 已经充斥着大量的同性恋聚集场所, 多出现在酒吧、公园。更有思想较为开放的年轻人甚至在明知不会被我国法律承认的情况下公开举办婚礼。不可否认, 我国同性恋群体正在逐步由“地下”的潜伏状态转向“地上”的公开状态。

我国社会观念受传统思想影响较深, 同性恋群体在主流社会得不到认同, 但就如前文所述, 这种传统观念和排斥态度正逐渐改变。随着美国以及世界上越来越多有影响力的国家相继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或是确立了相应的民事合伙制度以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 我国相当数量的同性恋者无疑会受到这种思想的鼓舞, 进而将按耐已久的诉求通过事实婚的形式进行表达。

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 男女双方主观上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且客观上未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同时, 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结合; 狭义的事实婚是指, 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 未经结婚登记, 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的结合。14可见, 就我国目前阶段而言, 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事实婚姻都是指发生在异性之间的“婚姻”, 且司法机关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倾向于按同居关系处理。

由于法律已经赋予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异性“夫妇”进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的有效途径, 因此, 对那些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的异性“夫妇”按同居关系处理无可厚非。但对于同性情侣来说, 进入合法婚姻的大门并没有向其敞开, 目前也没有类似西方的“民事结合”或“公民合伙”等类似制度, 那么将会随之产生一系列有关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例如, 继承权、抚养权等。近年, 随着同性事实婚姻数量的增加, 如果这一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 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因此说, 立法机关应当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

( 二) 境外结婚的热潮

在Obergefell案终审判决后不久, 国内某知名电商网站曾举办活动, 以网友投票的方式, 选出得票最多的7 对同性恋情侣 ( 其中包括1 对女同性恋和6 对男同性恋) , 这些同性恋情侣将会获得赞助, 免费赴美国缔结婚姻。最终这七名情侣在洛杉矶市市长的主持下, 举办了婚礼, 并领取了结婚证书。据悉, 该活动是从一年前开始筹划, 那时也正是《保护婚姻法案》在Windsor案被宣布违宪后不久。可见, 同性婚姻在美国的合法化过程也必然会引发一个同性赴美结婚的浪潮。

除此之外, 美国方面也十分欢迎这种做法, 即无论婚姻双方是否是美国公民、持何种签证, 都有权利在美国合法地登记结婚; 同时美国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都允许非美国公民在美国司法辖区注册结婚, 美国移民局为此还专门制作了一本《如何在美国结婚》的指南, 帮助外国公民熟悉美国各州注册结婚的程序。除此之外, 在美国一些州办理结婚十分简便, 例如, 在拉斯维加斯, 办理结婚手续仅仅需要等待1 个小时以及花费50 美金。

然而,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同性之间无法设立婚姻关系。对于在国外缔结的根据当地法律合法有效的婚姻, 法院很可能会以公共政策保留为由, 拒绝承认其效力。也有学者建议: “同性的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合的, 主观上是出于规避我国法律的, 我国应完全否认其效力。”15笔者认为, 即便如此也丝毫不会减少这种出国结婚的热情, 原因就在于这些同性恋情侣更多的是希望借此得到一种社会的认同, 而非实体法上的确认。但对于立法机关来讲, 对此不能忽视, 因为随着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深入, 由此所引发的争议会不断增加, 因此必须完善相关国际私法的规则制定, 以更好地应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世界趋势。

( 三) 催生诉讼

同样是2015 年6 月, 长沙市的一名同性恋者孙某和他的男友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处工作人员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拒绝登记。孙某不服, 决定通过诉讼方式争取自己的权利, 并于同年的12 月16 日, 委托其代理律师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 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16该案的代理律师所持的观点与Obergefell案中Kennedy大法官的观点一致, 即认为结婚是一项人的基本权利, 同性恋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法律并不能剥夺这一权利。不难看出, 包括同性恋的当事双方、法律执业者以及普通公众在内的更为广泛的群体将会进一步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 其中也必然会有更多渴望受到法律平等对待的同性恋情侣选择以诉讼的途径表达自己的需求。

由此引发的这些诉讼中, 也不可避免地会牵扯到宪法司法化的问题。所谓宪法司法化, 就是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 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并且在裁判文书中加以援引”17。在美国的判例中, 法官们直接援引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正案, 即将宪法和宪法精神作为法律渊源进行裁判。而我国司法和学术界对宪法究竟能否司法化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司法化都存在不小的争议, 这也是此类案件起诉和审理的一大障碍。

摘要:近日, 美国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案的判决中确认同性婚姻合法, 这也标志着同性情侣可以在美国任何一个州缔结婚姻。与其他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类似, 美国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排斥到逐渐接受的过程。相比之下, 传统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 对同性婚姻的态度不比西方国家那样超前。然而, 在这样一个高度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 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转变, 也必然会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影响。其中包括:同性事实婚姻数量的增加、出现境外结婚的热潮以及催生诉讼。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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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吴倩.同性婚姻合法化探讨[J].科技经济市场, 2015 (9) :174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5篇

(一) 婚前财产公证概念界定

婚前财产公证的概念十分明确, 指的就是公证机关对未婚或者已婚的男女双方就其各自相应的婚前财产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一种规范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是一把双刃剑, 因为我们从实际情况中发现, 一方面婚前财产公证可以明晰男女双方的财产范围, 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证明男女双方结合的纯洁性;然而另一方面, 很多人并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认为彼此坦诚相待, 相反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不信任对方的表现, 会给今后的生活埋下隐患, 是一种非常难以启齿的尴尬的存在。

(二) 婚前财产公证具体类型

单单从具体的概念来看, 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定义十分明晰, 那么为何会有不同的类型呢?其实, 通俗的来说,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同类型指的是对于不同情况的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的活动, 也就是说区别在于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人不同。

第一种是“门当户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都相差无几, 两人的财产状况也差不多, 这种情况下其实无论进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两个人都不会有什么心理上的压力。这时候是和两个人的心态有关系的, 婚前财产公证实际上就是两个人自己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着, 却并不是一种强迫的形式, 而是提供多一种的选择的形式。

第二种是“门不当户不对型”, 这种未婚或已婚的男女双方家庭背景与自身条件相差悬殊, 就如同童话故事中的“王子与灰姑娘”、“公主与骑士”一样。这种情况下, 婚前财产公证的选择依然是自由的, 其起到的效果因人而异。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由条件较好一方提出, 另一方就算欣然答应, 似乎也会觉得自己不被信任。然而, 如果是条件较差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 反而让人觉得十分坦荡, 更加印证了两人的结合并不是因为金钱与地位, 而是因为爱情。

第三种是“找老伴型”, 这是种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阻力的结合方式, 毕竟牵扯到了之前的子女等错综复杂的关系。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 这种结合方式也愈加普遍。而恰恰因为这种结合方式的特殊性, 婚前财产公证的适用才显得更为重要。简单的举一个例子, 李某 (男) 继前任妻子去世后欲再婚, 但其子女对财产方面颇有顾虑, 担心未来的继母是为了分财产才同意结合, 这种例子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因此, “找老伴型”的婚姻是非常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打消顾虑的, 婚前财产公证可以为真心希望结合的男女双方扫清障碍, 同时也可以让图谋不轨的人打消念头。

二、婚前财产公证伤害婚姻

婚前财产公证的对象多为一些难以证明产权的大额财产。绝大多数的婚姻财产公证是为减少婚后财产纠纷而存在。最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况下, 公证或者不公证均不会影响其所有权的变化。婚姻财产公证将进一步划分财产范围, 难免有过度看重己方利益之嫌。感情是婚姻存在的基础, 因此我们在判断婚前财产公证是不是对婚姻的伤害的时候, 应当从夫妻双方的感情出发来进行考虑, 看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护婚姻关系, 保障婚姻质量。而有些人有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埋下猜疑与隐患。

(一) 难以反映本质意愿

婚前财产公证是双方互不信任的表现,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显示, 被调查者中, 50%以上的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伤感情。办理婚前财产是对于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忧的体现, 总担心对方会背叛自己, 担心婚姻难以长久, 为了在婚姻关系走向尽头时, 在财产纠纷中多一分保障。还没有结婚就想着要离婚, 心存对于婚姻的顾虑走进婚姻, 易产生夫妻双方的不信任。而信任又是夫妻感情得以存在的根基。这种伤害会导致矛盾大量产生, 影响婚姻质量。

(二) 缺乏土壤

婚前财产公证违背中国传统道德观念, 是对婚姻的伤害。数据调查显示, 虽然多数人支持应该做婚前财产公证, 但真正做公证的人仅占11.4%, 原因是家庭观念强调夫妻间的不分你我, 互相结合, 强调共担苦痛共享幸福, 婚姻财产公证计较各自财产, 与这种融合的观念相违背。百年修得同船渡, 千年修得共枕眠, 同床共枕之下, 难道还要考虑我睡在了你的床上, 你盖了我的被子吗?看重自己的利益, 往往会忽视对方的利益, 变得自私, 变得冷漠。夫妻双方因为敏感的钱财问题纠纷不断, 影响婚姻质量, 伤害婚姻。

(三) 与道德冲突

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的不尊重, 是对婚姻的伤害。婚姻法已经规定了,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即使不去公证, 也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改变会发生变化。多此一举, 显现出来的是唯恐别人侵占自己财产的防备, 这种防备是对于对方人格与品行的怀疑, 是一种极不尊重的表现。不尊重会带来彼此的轻薄, 诋毁双方在彼此心中的形象。尊重是一切交流的前提, 在夫妻关系当中, 彼此的尊重是正常交流的保证, 而交流则决定了婚姻的质量。伤害了尊重, 便是伤害了婚姻。

三、婚前财产公证保护婚姻

婚姻是双方利益与爱情的结合体, 保护婚姻实际上就是对婚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与情感的保护。一个事物总有其发展过程, 婚姻也有一个过程, 其中包括婚姻的预备时期, 婚姻的过程中与婚姻的结束时期。很多人根据如下理由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的保护,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够维持并调解婚姻关系, 保护婚姻质量。

(一) 婚姻预备时期

在婚姻的预备时期, 即双方确定结婚至结婚登记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两人相爱并决定结婚时, 先去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给本来被爱情冲昏了的头脑一点理性思考的空间。在进行婚姻财产的过程中, 可能会产生分歧, 这个时候你也许能清楚地发现自己与对方的价值观相差太远, 或者看清了那些为了钱财而结婚的人的内心。虽然结果可能会导致离婚, 但是先结束总比结了婚后再发现不合适让人更能接受, 同时也保证了婚姻的质量。

我们都必须明晰一件事情, 那就是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离婚。很多人觉得在婚姻预备时期, 正是如胶似膝的时候, 提钱太伤感情。这种顾虑是正常的, 毕竟即将结合的男女双方不是所有的想法都相同。很多人都担心, 冒昧的提出来会导致对方的不愉快, 完全没有必要因此产生隔阂。所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依据男女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的, 根据双方的思想以及了解程度来进行选择是否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二) 婚姻进行时期

在婚姻的进行过程中, 即结婚登记至婚姻结束前,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婚姻中两个人的经济独立实际上也是对双方的一种尊重, 给彼此多一点空间, 也是维持婚姻感情的关键。同时, 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进行了财产公证, 夫妻间最关心, 也是最容易爆发矛盾的财产问题已经划分明晰, 婚姻中的矛盾问题少了一大块, 这为之后漫长的夫妻生活扫除了矛盾的交点所在, 让夫妻关系能够较为稳定而和谐的发展。

现在的社会中是一种和谐、平等、自由的氛围。因此, 随着女性的独立与解放, 女性早已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婚前财产公证绝对不存在对女性的不公平, 因为在男女平等的时代, 女性与男性的能力相差无几, 男女双方都拥有自己的事业、朋友、爱好。婚前财产公证将双方婚前的财产范围明晰出来, 是一种扫除矛盾的行为, 是与目前的时代相契合的一种产物。

(三) 婚姻结束时期

在婚姻的结束时期, 即签署离婚协议至双方利益等矛盾解决的期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保护婚姻。离婚有时是件不能避免的事, 因为它涉及到夫妻间性格、价值观、忠诚度等方面的影响,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破裂的影响也只是微乎其微。在此期间, 首要问题便是对财产的分割,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与利益的最好保护。每个人都对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 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好保护, 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同时, 婚前财产公证减少了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之间关于财产划分的纠葛, 这也是对双方心灵上的一种抚慰。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不会破坏婚姻, 还会在婚姻破裂的时候将伤害减到最低程度, 我们都知道, 争吵并不可怕, 但不停地翻旧账, 扯出一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情才可怕。倘若没有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难免会产生一系列的争端, 这是对夫妻双方心灵的又一次伤害。因此我们要竭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四、结语

笔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影响到底是有利的还是有害的, 是因人而异的, 关键看的是公证的男女双方看待问题的角度。只要公证的男女双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体现出他们彼此的爱的纯洁与坦诚, 婚前财产公证就不会给他们的婚姻造成伤害。当然, 不论到什么时候, 总会有人固执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不信任彼此, 对未来存在忧虑的体现, 他们就算同意了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也必将成为他们心中的一道伤疤, 但这并没有关系, 因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它的存在并不等同于必须适用。

总之, 婚前财产公证不会对婚姻造成伤害, 毕竟如果不认可这项制度, 可以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婚姻是有益无害的。

摘要:随着“闪婚”、为了钱财而结婚现象的出现, 并伴着离婚率的稳步上升, 婚前财产的分割问题日趋严重, 于是出现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来帮助人们解决纠纷。然而, 人们对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存在诸多质疑, 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思考这项制度对于婚姻来说究竟是一颗定心丸还是一枚潜在的定时炸弹。本文将从不同类型的婚姻分别入手, 对这个问题进行细致的探索。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类型,婚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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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第6篇

摘要:税收政策作为一项制度安排,对社会经济活动具有极大的激励效应。通过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就业,对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形成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创造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

关键词: 就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我国的就业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人口基数大,每年新增的劳动力促使劳动人口供大于求的局面长期存在;其次,制度转轨过程中,下岗失业人员的不断累积、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数量的增加也使得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最后,长期以来我国奉行的以总量扩张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并没有很好的利用我国劳动力充裕这一资源禀赋,重视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发展,忽视经济发展对就业的促进作用,制约了经济发展消费增长就业增加的良性循环。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劳动力平均每年供大于求约1200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平均每年需转移约900万人。另据预测,2005~2020年,我国年均人口增量将在800万~1000万人之间,劳动力供需总量存在巨大缺口且呈扩大趋势。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就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也特别指出,2010年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涉及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之一,引起了政府的高度关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必然会对就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国内外的具体实践也充分表明,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因此,在就业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命题的大背景下,探讨在当前阶段甚至是今后若干年,税收如何对就业提供政策支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 税收政策对就业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税收政策促进劳动就业的效应包括两个方面: 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和对劳动需求的影响。

1、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

在经济学家看来,现代社会的福利已不再仅以个人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衡量,还包括闲暇所带来的精神享受。因此研究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需要就税收对纳税人劳动和闲暇二者间抉择的影响进行预测。税收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税收的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替代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降低劳动相对于闲暇的价格,引起纳税人以闲暇代替劳动,即课税造成劳动供给水平下降。 收入效用表现为政府课税直接压低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促使其减少闲暇等方面的享受,为维持以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而倾向于更加勤奋的工作。如果替代效用大于收入效用,税收给劳动供给带来超额负担;反之,税收对劳动供给带来激励作用。要分析税收对劳动供给的总效用,需要将替代效用和收入效用综合在一起,进行无差异曲线分析。

2、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

要解决就业问题,应该着重考虑如何增加劳动需求。因为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总量不会发生重大的变化,除非发生战争或瘟疫。税收对劳动需求的影响包括劳动的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两方面。

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岗位上。主要包括政府将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投资、基础性建设;对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对劳动者特别是高收入者征收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用于帮助弱势群体,增加社会购买力等。

税收对劳动需求结构的调整,是在劳动需求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解决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有能力吸引较多劳动力的产业和部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吸引更多的劳动力和安排更多的就业岗位。税收调节劳动需求结构,既可以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又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

二、当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针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就业形势,我国政府不断进行一系列的政策实践,利用财税工具促进就业。特别是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政府一方面从宏观层面上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经济拉动就业;另一方面,从微观层面上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巨额的公共支出、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确对扩大就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然而,在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1、现行的政策涉及税种较少,力度较小

目前,我国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一

些地方税种里,而在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里面,相关的优惠政策很少。一方面,严重制约了税收促进就业的政策效应,难以实现最初的政策效果;另一方面,以减免地方税收为主来促进就业,意味着就业工作的支出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范围短

例如,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以后的一系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致规定了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期限,体现了国家在某一阶段促进某一群体就业与再就业的目标,反映出政策的期限过短,没有着眼于长远目标,缺乏稳定性,还需要逐步补充完善。

3、税收政策执行力较低

当前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多以临时通知或补充规定的形式出台,同时还有处理个案问题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而稳定的法规定,因而随意性大,致使不少优惠政策被滥用,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三、税收政策促进就业的现实选择

1、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近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国的就业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减少,而同期个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和外资企业从业人员迅速增加。据发改委的资料,截止到2007年6月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8%。目前,中小企业提供了75%以上的城镇就业岗位,在新增就业机会中占80%,是我国安置就业的主力军。政府应当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如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率,采取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提高资本赢利能力;对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予以免税;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考虑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的贷款免缴营业税;取消中小企业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差别待遇。

2、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越来越多,从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是今后就业的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人数占劳动力就业总量的70%,而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解决我国劳动力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政府可以采取对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与劳动力市场有关的信息发布、培训、咨询、中介机构等行业,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在税收发票的最低营业额、注册资本、资质要求等方面降低门槛,让民间资本进入,特别是对微利服务项目落实

优惠,实行减免税政策。

3、运用税收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劳动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发展相对缓慢以及由此引致的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外流和缺乏的矛盾,既不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也给东部地区的就业造成压力。政府应该给予落后地区一些部门和企业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资本积累能力,扩大再生产,鼓励提供就业岗位。

另外,对于到西部创业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更多的税收政策支持,促进劳动力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4、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

一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部分企业,特别是对外依赖度较高且属于就业密集型的行业,如纺织、玩具出口企业的退税率,增加该类行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支持国内出口型企业的生产,以改善我国目前就业问题的现状。另一方面,鼓励外资的优惠政策应倾向于产品出口的外向型企业、技术先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场补缺的互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一旦外资企业产生了市场就业的内耗,则税收上的优惠待遇相应地减少直至取消。

5、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同时,减轻劳动力供给,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由于劳动力的供给量取决于劳动力的参与率和人口数量,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要降低劳动力的参与率,进而降低总人口中就业的劳动力数量。

税收政策应当鼓励发展教育论文,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投资。对家庭的教育投资,可以考虑在个人所得税中列支扣除;对于企业的教育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其次,鼓励对失业和下岗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对再就业培训单位给予税收优惠减免,鼓励其进一步发展。

6、宣传和落实税收政策,构建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有利于把税收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一方面对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归并、统一,增强优惠政策的系统性、协调性和透明性,保障实践的行之有效。另一方面,要对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广泛宣传和落实,同时加强与工商、海关、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联系,严把税收优惠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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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出版社[2]曲顺兰。就业再就业财税政策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3]马海涛,向飞丹晴。促进就业的财税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

论经济对婚姻的影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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