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
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本文运用因子分析方法,针对卫生部提出的三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医院基本运行基本情况监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使用SPSS 13.0统计分析软件,经过因子旋转,给出各监测指标的因子得分,得出不同年度监测指标的综合情况和各项分指标的表现情况。本文分析了2006-2011年某三甲医院的监测指标情况,结果显示2009年总体情况最好,而工作负荷和经济状况,则是逐年递增,2011年最好。用因子分析法对三甲医院评审监测指标综合评价,可以客观地为管理者提供医院的综合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方法为理论依据,纵向比较医院在不同时段的工作发展情况,横向比较各业务部门的工作质量情况。
[关键词] 因子分析;三甲医院;评审监测指标;综合评价;医院管理
为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卫生部印发了《三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指标,是实施医疗机构科学评审的基础,而实施持续性的医疗质量评价监测,是对医疗机构进行追踪评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医疗机构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在《三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第七章“医院运行基本情况监测指标”中,分别从资源配置、工作负荷、治疗质量、工作效率、患者负担及资产运营等方面给出监测指标。而医院管理者,需要在完成三甲医院评审监测的同时,客观地了解医院的综合实力与水平。运用因子分析法,通过构造综合评价函数,简化众多监测指标及有效处理指标间的重复信息[1],进行监测指标的综合评价,可以使管理者纵向比较医院在不同时段的工作发展情况,横向比较各业务部门工作的质量情况。
1 资料来源
针对卫生部《三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中提出的“医院基本运行基本情况监测指标”,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某三甲医院2006-2011年的统计报表及财务报表。资料来源准确、可靠。
2 统计分析方法
2.1 因子分析的基本思想
因子分析是把多个相关的原始变量转换成少数几个独立的变量,找出解释多个指标的独立的公因子, 若初始公因子难以合理解释, 可进一步进行因子旋转求得合理解释, 公因子个数一定少于原指标个数。
2.2 分析步骤
(1)选择评价指标。根据《评审标准》中提出的“医院基本运行基本情况监测指标”,结合医院实际工作情况,简化了指标体系的指标数量(如用“每一职工负担门诊人次”代表职工人数与总诊疗人次,每一职工负担床日代表住院总床日数等),最后选择16项指标组成指标评价体系。工作负荷指标:每一职工负担门诊人次(X1)、每一职工负担床日(X2)、门诊手术例数(X3)、住院手术例数(X4);治疗质量指标:病理诊断符合率(X5)、住院病人治疗有效率(X6)、住院抢救成功率(X7)、急诊抢救成功率(X8);工作效率指标:平均住院日(X9)、平均每床工作日(X10)、床位使用率(X11)、病床周转次数(X12);经济效益指标:平均门诊人次收费(X13)、平均每床日收费(X14)、医疗收入/百元固定资产(X15)、业务支出/百元医疗收入(X16)。选择某三甲医院2006-2011年数据为分析数据,见表1。
(2)因子分析。从表1中可以看出,各监测指标逐年有所提高,但指标表现并不完全一致,要判断各年度监测指标的综合情况,就需对指标进行综合分析。经过KMO 检验和Bartlett球形检验,KMO检验统计量为0.623>0.6,适于作因子分析[1]; Bartlett 球形检验统计量为359.899,自由度为91,P=0.000,拒绝相关系数矩阵是单位阵的假设(P≤0.05) ,适合采用因子分析。采用SPSS 13.0统计分析软件进行因子分析。
(3)初始因子的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因子旋转后可以提取3个公因子,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96.3%。公因子及其对应的特征值及累计贡献率见表2。
2.3 公因子的因子载荷矩阵
公因子的因子载荷矩阵,为各因子得分的表达式,亦为前面所述指标体系数学分析模型。未经过旋转的载荷矩阵中,各公因子在许多变量上都有较高的载荷,例如第一公因子,在X1、X2、X3、X4、X6、X10、X11、X12、X13上都有较高的载荷,那么,第一公因子的含义就相对比较模糊,经过因子旋转,各公因子含义略加清楚,基本反映了监测指标的含义,将工作负荷与经济效益合并为一个公因子,见表3。
2.4 综合评价排序
由因子载荷矩阵得到各公因子得分的表达式,并得出各年份在公因子上的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序,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2006-2011年各监测指标中,总的表现情况为2009年最好,2011年排在第二位,而2008年表现最差;而各公因子的表达中,工作负荷与经济效益指标,2006-2011年表现为逐年上升的趋势;治疗质量指标和工作效率指标,2009年均排在首位,2011年均排在第二位,2008年的医疗质量和工作效率都排在末位。
综合评价函数为[2] :
4 结果与讨论
目前,常用的医疗质量综合评价方法有逼近理想的排序法( TOPSIS 法) 、综合指数法及秩和比法等[3]。用TOPSIS 法和综合指数法对10项医疗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可以取得较为满意的结果[4],但TOPSIS 法和综合指数法灵敏度不高,并且要求各指标之间相互独立。采用秩和比法对9项统计指标进行医疗质量综合评价[5],结果简单、直观、实用,不足之处是对原始定量指标的信息利用不充分。因子分析法是21世纪初由Karl Pearson 和Charles Spearman 等人提出的一种探索性多元统计分析方法[6],它是用少数几个因子来描述许多指标或因素之间的联系,以较少的几个因子来反映原资料的大部分信息的一种综合分析方法。它有指标数量少,能反映原始指标的大部分信息,因子变量间不存在线性关系,分析方便,因子命名简单等优点[7]。
本研究结果显示,以卫生部《三甲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提出的医院管理监测指标为基础,建立科学的综合医疗质量评价指标,通过对不同阶段总因子得分的比较分析,实际上是将评价指标进行了“精化”,既可以对不同阶段的医疗质量总体进行比较分析,还可以发现医院内部管理相对薄弱的环节,为管理者提供改善医院管理的决策依据。因此,因子分析法在医院医疗质量评价中的应用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是实施医疗机构科学评审的基础,而实施持续性的医疗质量评价监测,是对医疗机构进行追踪评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促进医疗机构质量持续改进的重要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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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振球. 研究生教学用书——医学统计学[M] .第2版.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415 - 448.
[3]彭韩伶,陈少贤. 医疗质量综合评价的综述(2)[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07,14(1):29-33.
[4]龚玲. TOPSIS 法与综合指数法在医疗质量综合评价中的结合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2008,28(6):26-28.
[5]孙静,朱慧敏,齐丽萍. 运用秩和比法综合评价我院医疗质量[J].中国医院统计,2007,14( 3):231-232.
[6]郭建校,王洪礼,郭龙,等. 基于因子分析法的学科科研水平综合评价[J].科学管理研究,2009,27( 1) : 34-37.
[7]方积乾. 医学研究生教学用书——医学统计学与电脑实验[M].第4版.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307-319.
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一门与学科课程平行存在、自成体系的课程,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课改以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持续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不少鲜活的经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为促使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走向常规与规范,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顶层规划和宏观推进,出台配套政策与管理措施,发挥教研系统的专业桥梁作用,强化学校因地制宜地进行本土化实施。
关键词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践育人;核心素养;综合素质评价
文献标识码B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担负着“实践育人”的重要使命。《中小學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于2017年颁布以来,全国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基本情况怎样?有哪些经验?面临哪些困难与问题?在进一步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于2018年底组织开展了全国性调研,采用委托调研的方式收集了全国26个省(市、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情况。此外,我们组建了三个调研组分赴安徽、四川、天津三省市,对中小学校和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等进行考察、观课,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教研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小学校、综合实践活动基地的校长和教师等170余人进行深入访谈。本文将基于上述调研所获得的大量一手资料,探讨我国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的经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基本情况与主要经验
各地积极主动、扎实有序地推进《指导纲要》的落实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在课程建设、机制创新、资源整合等方面都有一定突破。
1. 推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化实施
各地都在有计划地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总体情况良好,基本能保证课时的落实。一是制定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有的省(市)从省级层面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且要求学校因校制宜制定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区)教育局备案和汇编。二是通过检查评估等措施保障课程实施。有的省利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检查验收、省(市、县)级规范化学校评估等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检查落实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规划、课时安排及实施情况,有力地促进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常态化实施。
2. 积极探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路径
新课改以来,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与学科课程并列设置, 成为一种独立的课程形态。十几年来,有的省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面已经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与研究。例如:针对学校没有现成教材的问题,江苏省从2006年就开始研究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什么”的问题,相继提出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发的六大途径、七大模式、九大基本课型等,解决了学校“怎么教”的问题;还建立了序列化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目标体系,解决了“教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并且尝试运用表现性评价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学生的能力发展进行区域质量监测。目前,江苏省已经研制出了《江苏省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指南》,全面指导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发、实施与管理。
3. 初步建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有效机制
例如:上海制定了“学校为本、政府搭台、教研助力”的发展策略,形成了“市-区-校”三级课程统筹管理、专业支持的工作推进机制。市级层面,抓课程整体规划,出台各类政策文件,为有关课程的校本化实施提供操作依据;配齐市区两级研究型课程教研员团队,整体建构中小学研究型课程市-区-校三级教研体系;建立“跨学科”教师职称系列,为相关教师提供专业技术职务提升通道;组织四年一度的中小学研究型课程中青年教师教学大奖赛,为投身研究型课程的中青年教师提供专业成长平台。区级层面,制定各项配套举措、扶持政策,除了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方面的政策倾斜外,还在资源适配、环境建设(尤其是信息化环境)、课程资源共享等方面,给予长期、有效的支持,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区域课程文化。学校层面,以学校为课程主体提升学校课程规划、建设、实施与管理能力,以学校为单位编制相关课程纲要,设计校本课程能力目标序列和配套表现标准,制定主题探究活动规范要求。
4. 加强资源整合与创新
北京市的资源建设非常有特点。一是持续推进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工程,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学校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育人的机制。二是开展“四个一”活动,要求全市每一名中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够参加一次天安门升旗仪式,参观一次国家博物馆、首都博物馆、抗日战争纪念馆,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三是推进学工学农项目,形成“城区学生到郊区学农、近郊学生到城区学工、远郊学生到城区游学”覆盖全市的实践育人新格局。四是充分利用社会大课堂资源和高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验室条件,全面实施社会综合实践活动和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
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认识有待提高
一是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地位与价值认识不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地方依然存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开设不足、课时被挪作他用的现象,甚至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学校课程表中无从寻觅。部分校长、教师以及家长认为,这种课程更像是“玩”而不是“学”,对于学生升学没有直接的帮助,由此产生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不理解或者不支持的情况。
二是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性质理解不够准确。有的将综合实践活动变成学科拓展活动,有的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理解为校本课程中的兴趣选修课,还有的将科技活动、社团活动当作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主流。[1]课程内容过度泛化,未能全面覆盖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目标维度以及学习方式,导致部分课程功能结构性缺失。
2. 顶层设计与整体统筹有待进一步加强
教研员、教师普遍反映,在顶层设计方面,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考察探究内容与学科活动及各类主题教育的重合度较大,交叉、重复现象比较突出,不利于教师去把握、开发和实施,导致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边界模糊。在整体统筹方面,目前国家除了《指导纲要》外缺少更具体的实施意见,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尚未出台专门的指导性文件来对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进行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和指导。教师课程开发能力不足,也需要区域、学校针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发与实施加强领导,做好必要的顶层设计,盘活各类教育资源,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3. 学校的整体课程规划与实施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不少学校虽然有规划总体实施方案的初步意识,但缺乏课程规划、实施的方法和技术。有的将綜合实践活动课程孤立地理解为学校各项教育活动的简单拼合,无法进行跨学科资源整合,其学习范畴还停留在单学科的知识体系。二是学校单靠几位“专职”教师推进,导致教师之间无法协调,实践活动不出门、跨学科知识综合课程变成“无学科”课程等问题由此凸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无法发挥应有的效能和价值,慢慢边缘化为“鸡肋”课程。三是教师课程实施能力有待提升。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作为跨学科、综合性课程,对教师综合能力要求高,大部分教师原有单一的专业背景难以满足课程实施的需求。由于缺乏专业引领,教师在课程实施中存在一些误区,如有的教师认为要按照教材教,有的教师将该课程实施中的教师行为仅仅理解为类似学科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学校及教师仅从学科知识点出发设计课程,且教学活动的目标仅仅是加深学生对某一个知识点的记忆与理解,而忽视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4. 评价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缺乏机制支撑,表现性评价无法常态化。依托综合素质档案的写实记录和以学生成果为依据的作品评价,是比较符合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特性的两种评价方式。但习惯于传统纸笔评价的教师在此方面并不擅长,而许多学校也无暇顾及校级层面的评价活动策划和组织,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
二是仅靠诚信维系的综合素质评价势单力薄。尽管教育部规定,综合实践活动的修习情况应作为综合素质档案的重要内容,但这些认定条件还是静态的文本,且学分认定和评价落实主体为学校,记录和操作规范与否更取决于学校的自我约束和诚信机制。
5. 课程管理机制以及保障条件有待完善
其一,师资队伍问题成为制约《指导纲要》落地的瓶颈。一是师资力量不足。当前综合实践活动教师队伍由专兼职教师组成,且以兼职为主,队伍不稳定,流动性大。二是教师知识结构欠缺。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是新课改后新增加的课程,国内师范类院校及综合性大学的教育学院亦未开设相应专业,目前配置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基本由班主任或学科教师兼任,缺乏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三是教师缺乏专业引领。从调研来看,很多教师没有接受过系统培训,而且很多学校没有成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研组、备课组,无法为教师提供实战性、协作性的专业研修机会和机制保障。因此,教师的成长都凭自己摸索,缺少专业成长的机会。
其二,课程实施监测机制不完善。由于对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缺少必要的行政评估和监督,课程的开齐开足无法得到保证。对于学校不开设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违反国家课程基本政策等问题,国家和地方尚没有完备的制度去追究相关部门及学校责任。
其三,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备。例如: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职称评聘没有明确规定、工作量计算缺乏基本标准,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缺少有效、长远的保障机制等;兼职教研员和兼职教师的流动性大,导致师资培训常规制度难以建立。
其四,缺少经费投入。财政没有专项资金支持,使各学校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难以很好地开展。
其五,优质课程资源不足。虽然各地都建立了省、市、区、校各级社会资源,但区域、学校间课程资源不均衡现象突出,资源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三、促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有效实施的建议
与学科课程相比,综合实践活动是一类新型的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学科课程平行存在,自成体系,在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同等重要,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共同培育学生的核心素养。[2]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内容的广泛性、课程资源开发和组织实施的艰巨性、现实与理想之间的不协调性,导致这门课程的实施行动缓慢,步履维艰。
促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首先需要教育行政部门的顶层规划和宏观推进,要有配套政策与管理措施;其次需要充分发挥教研系统的专业桥梁作用;最后要强化学校因地制宜地进行本土化实施,落实校长的主体责任,加强课程管理,促使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施走向常规与规范。
1. 加强教研引领,保障课程有效实施落地
各省级教研部门要加强《指导纲要》的学习,结合实证案例科学、准确地解读《指导纲要》精神,并指导各校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整体设计,明晰这门课程与学科课程、校本课程以及其他教育教学活动之间的关系,科学规范地制定具体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方案,对学年、学期活动做出整体规划,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功能全面达成。
2. 开展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专题培训
通过国家示范引领、地方实施为主,完成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负责人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研员、中小学校长以及骨干教师的全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统一认识、厘清误区,帮助中小学校长、教师准确理解课程性质,提升课程领导力。具体来说,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组织开发丰富多元、具有实操性的培训课程,包括挖掘与总结各地各校在推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开发更多指向核心素养的课堂案例等。二是创新研修方式和研修机制,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研讨式、参与式等多样研修方式,建立现场研修、实地考察与网络研修相结合、集中研修与地方研修相结合等多种研修机制。三是开发共享研修资源,及时组织专家开发多类型、多形式、多样化的优质培训资源,依托网络平台宣传推广优质培训资源,以满足广大中小学校的实际需求。
3. 逐步健全评价体系,突出评价发展导向
综合实践活动情况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和教师要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持续发展为目的,设计与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评价。在各级教研部门的指导下,学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及时采集学生活动的过程信息,做好写实记录,研究档案袋评价的方法与策略,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实证与分析相匹配的能力评价方式,科学监测课程价值体认、责任担当、问题解决、创意物化各维度目标的达成度,积极探索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纳入综合素质评价的路径与方法。
4.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课程常态化运行
作为必修课程,综合实践活动要能够像语文、数学等学科课程那样常规实施,必须走常态运行之路,必须建立必要的政策和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一是规范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管理,在《指导纲要》的基础上,出台关于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性的文件,对课程实施步骤、实施过程、实施保障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
二是配齐配好省、市、县(区)专(兼)职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研员,学校按要求配齐专任教师。
三是加强督导与常规检查并举,将综合實践活动课程实施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避免学校不按规定安排课时、课时被学科课程挤占现象发生,尤其要加强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评价纳入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的监督要求。
四是针对区域、学校、基地普遍面临的教师编制,以及职称、工作量计算等配套制度问题,出台相关标准和政策保障措施,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教师应有的地位和待遇,增强他们的职业认同感。
五是加强经费保障,明确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经费的投入标准,切实保障中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国家要加大市级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校外场所的建设和投入力度,确保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活动基地。
六是明确学校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关于安全的政策法规,明确学校的安全责任范围,用法律法规保障教师敢于大胆地带领学生参加各种室外、校外综合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 刘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对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J].中小学管理,2011,(8):4-7.
[2] 田慧生.发挥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独特育人价值[N].中国教育报,2017-11-01.
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伴随着信息与数据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必须要采用一种方法建立企业档案来记录所有与企业相关的资料。电力企业的档案关乎到电力企业以后的成长状况,是企业进行重要决策的根本。电力企业的档案综合管理有利于把握电力企业以往的经营状况,有利于改变对策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电力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是电力企业内部开展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因素,同时也是企业经营效率的主要影响成分。因此,我们必须提高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的质量,为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和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利条件。本文将侧重论述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的相关概况,阐明其在电力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重要性探析
在新形势下,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持续的进行革新,改变以前的管理状态。电力企业是我们国家重要的行业,关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情况,也是其他企业生产与运作的重要前提,因此就必须不断提高其经营质量和管理效率。電力企业加强档案综合国力工作的质量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也是企业内部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的相干概述
电力是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各行各业是否能够正常运作。尤其是在第二次和第三次工业革命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和电力行业逐渐发展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前提。目前行业的运作主要是依靠电力维持运行,提高运行的效率,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十分重视本身的经营管理工作。
档案综合管理主要是指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资料的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等等。[1]
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的工作主要是包括对电力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料、客户资料、内部人事资料、各种原材料及机器设备的引进记录等等方面,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有序,因此是一项比较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电力企业为了实现管理现代化,就必须不断改革档案管理的模式,充分的了解档案综合管理的重要性。
二、当前电力企业进行档案综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过程中有许多的纰漏,没有形成一种系统与规范的行为机制。企业的存档位置选址不合适,没有选择阳光比较充足,并且通风条件比较好的地方,这就导致许多纸质的档案容易受损。[2]又或者是选址的地方常年暴晒,这也不利于档案的储存与管理,使得电力企业的档案综合管理的质量和效用不高。不仅如此,在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的档案越来越多,而专门管理档案的人员没有增减,这就增加了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和任务量,已经不能够符合企业的发展趋势。这种新形势下,管理人员不能够合理、及时的将档案进行整理与归档,造成档案流失。
2.电力企业内部缺乏比较专业的高技术和高水平人才,并且企业内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导致电力企业的经营没有与档案综合管理形成一体。因为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使得电力企业不能充分的进行信息化建设,没有将档案的功能发挥到极致。
3.电力企业不够重视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地位,在建设新型档案管理模式上关注度不高。电力企业以往采用的是传统的人工管理的方式,没有向电算化和信息化模式转变,这就大大降低了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电力企业提高档案综合管理质量的重要性
1.电力企业进行档案综合管理是基于企业管理工作而言,对企业经营决策有着指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的质量和工作的效率,才能够提高电力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因为电力企业的档案对其决策与经营有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因此其在电力企业中的地位比较重要。
2.电力企业档案管理综合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实现电力企业管理的立异与鼎新 。因此电力企业应当积极引进高技术人才,提高企业内部档案管理工作质量,为企业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速度和经营效益。
3.电力企业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质量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决定了企业能够实现全面发展。电力企业内部经常出现人员资料、企业各部门的工作资料以及企业发展的各项数据等丢失,这就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企业的决策正确性。因此电力企业必须着重加强档案综合管理的质量,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决策依据。档案中记录的数据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内外部竞争环境分析,有利于企业选取有用的信息进行市场竞争,也有利于企业形成完整的档案管理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3]
四、结论
由于电力企业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的主要创造主体之一,因此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这种形势就决定了我们必须重视电力企业的管理,尤其是档案综合管理工作,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就需要国家、电力企业及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的发挥电力企业的主导作用,提高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质量,为电力企业的决策及经营提供详细的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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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何英.信息化背景下电力企业档案管理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东方企业文化. 2013(24)
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以生态系统为基础进行海洋综合管理是现代海洋法的发展方向和大势所趋。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说明,立法对于海洋综合管理的实现不可或缺,海洋综合管理法主要调整海洋管理关系,是一个多层次、嵌套式的复杂体系,具有框架性、操作性、激励性、参与性、适应性等特点。我国海洋管理现行立法貌似形式齐备,实则严重残缺,必须针对八方面问题进行系统改造。
关键词:海洋综合管理;美国《海岸带管理法》;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
文献标识码:A
海洋的整体性、流动性与海洋管理的分散性、局部性之间的矛盾是现代海洋治理的根本症结,“海岸带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方法”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学界以往探讨多为对策性论述,对法治建设常有隔靴搔痒之感。本文从美国和欧盟相关立法实践经验人手,总结海洋综合管理法的特点,并据此审视我国立法之不足,以为我国海洋法治的推进提供借鉴。
一、美国《海岸带管理法》及相关立法
美国不仅是有着广阔海域和丰富资源的海洋大国,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治理海洋的法治强国。1972年的《海岸带管理法》是美国海洋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立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海洋综合管理法。
长久以来,美国的海洋管理权集中于沿海各州,州根据地方立法对辖区内领海海域及相关事务进行管理。“除了与海洋相关的国家安全、外交、海洋运输和渔业由联邦政府主导外,其余权力都由州政府掌握。”在这种体制下,各州倾向于从经济利益最大化角度鼓励海洋开发,较少考虑海洋生态整体,导致严重环境问题。二战结束后,随着海洋开发浪潮的兴起,各州许可或纵容的开发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趋严重,引发公众不满,要求联邦加强干预的呼声渐起。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水下土地法》《外大陆架土地法》授予联邦对3海里海域之外的水一下土地的管理权,为联邦直接干预海洋经济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一系列海洋环境事件的影响下,为应对公众有关加强海洋保护的呼吁,约翰逊总统签署《海洋资源和工程开发法令》,成立了斯特拉特顿委员会(Strardons Committee)对美国的海洋政策进行全面检讨。委员会提出名为《我们的国家与海洋》的报告,认为州和地方的管理不足以实现对海岸带的保护和明智利用,呼吁在联邦层面对海洋进行综合管理。《海岸带管理法》即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该法自制定后历经4次修改,至今仍是美国海洋管理的法律基石。
《海岸带管理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推行由联邦拨款资助、各州具体实施的“海岸带管理计划”在联邦与州之间建立合作关系,以此协调海洋管理和开发活动,实现对海洋的综合管理和一体化保护,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确立国家海岸带管理基本政策和目标。陔法第1451条开篇指出海岸带的重要价值及有效管理的重要意义,列举了海岸带面临的主要问题,指出鼓励各州与联邦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合作、超越部门局限进行决策和管理是海岸带保护的关键。第1452条明确美国海岸带管理的政策日标,详细列举了管理计划必备的10方面内容,并提出“鼓励特殊区域管理”“公众参与和协作执法”“信息、科技合作”和“关注潜在问题”四大重点领域。
第二,明确适用范围,界定相关术语。第1453条把“海岸带”界定为“相互影响且邻近沿海各州海岸线的海岸水体和滨海湿地”,并对该法的重要概念,如“海岸水体…‘沿海州…‘海岸能源活动”“管理规划”“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界定。
第二,建立“海岸带管理汁划”制度体系。第1454条要求把州管理计划提交部长审批。第1455条对联邦如何支持并监管计划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资金的分配、合格计划的强制性要求、计划的修正等。第1455a条和1455b条分别就“海岸资源改善计划”和“海岸水体保护计划”作出了特别规定。
笫四,确立“联邦一致性”。第1456条就联邦行为与州管理计划之间的协调作出了细致规定。根据该条,商务部长在履职过程中应与“其它有权益的联邦机构协商、合作,并尽最大可能地调整其行动”;在批准州计划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受影响的联邦机构的意见。而计划一旦获得批准,将对联邦机构产生约束,不仅其从事的开发活动或项目要“尽最大可能贯彻执行获批的州管理汁划的实施政策”,而且在审批相关许可以及实施其它援助项目时也要与获批的州计划保持一致。该条并设立“上诉”制度以解决因“联邦一致性”条款产生的纠纷。
第五,建立专项基金,进行技术援助和宣传教育。第1456a条建市“海岸管理基金”,用于建设示范项目、应对意外事件、表彰优秀机构及援助调查研究。第1456b条对符合“海岸带改善日标”的项目进行资助。第1456C条为符合州计划的开发和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援助”。第I456d条资助实施“海岸及河口土地保护计划”。第1460条设立“沃尔特B·琼斯海岸管理优秀奖”,表彰为海岸管理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政府和研究人员。第1461条授权建立“国家级河口调研保护区系统”进行调查研究和公众教育。第1463b条授权建立“国家海岸资源调查和开发协会”,对海洋和海岸资源进行调查研究并实施教育及示范工程。
第六,确立“公众听证”程序。第1457条对该法所要求的所有公众听证的具体程序及准备材料作出了规定。
第七,建立市查监督机制。第1458条要求部长对各州计划的实施进行持续审查,作出评估,在州实施不力时暂停经济援助,甚至撤销计划;要求评估过程应公开进行,确保公众参与。第1459条对各项拨款或经济援助的公开、备案和审计作出了规定。第1462条要求部长每两年就该法的实施情况向国会提交报告。第1463条授权部长制定执法所必要的规章制度。第1464条对资金总额、拨款限制、资金用途及州的归还义务等拨款相关具体事务作出了规定。第1465条规定了争议处理的申诉程序。
《海岸带管理法》“实质性地增加了联邦政府刈海岸带管理的介入程度”,使打破行政区隔、从国家整体角度对海洋进行统一管理成为可能,其缺憾在于仍然以传统行政区划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海洋法中没有生态系统方法的运用,而是因为其把这方面功能交由下位的《区域海洋管理法》来承担。《区域海洋管理法》是对依据生态边界划分的具有特殊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定海洋区域进行综合管理的立法。相对于全国通用的一般法,《区域海洋管理法》是仪适用于特殊地区的特别法,其适用范围相对较小,治理目标更加明确,可以根据海区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法领域的典型体现。由于海区是按照生态系统边界划分的,往往跨越传统的行政辖区,对传统海洋管理体制构成冲击,故既需要中央立法的统一协调,又需要地方立法的配合支持,体系更为复杂。代表性立法如针对五大湖地区的《五大湖环境恢复法案》、针对切萨匹克湾的《切萨匹克湾协定》以及针对旧金山湾的McAteer-Petris法案和TheSuisun Marsh Protection法案等。它们的主要内容是确立由联邦与地方共同参与的专门化的管理体制,对海区相关事务进行统一决策和综合管理,协调各方行动,并通过政府资助的各类具体项目进行专项治理。
二、欧盟《海洋战略框架指令》及相关立法
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2个濒临海洋,其中10个是岛国或者半岛国家,彼此之间既有基于海洋生态整体的共同利益,又有竞相开发各自海域的内在竞争,协调难度可想而知。因此,“尽管实施综合海岸带管理的必要性广为认可,但欧洲范围内的反应主要是碎片化的”。赢到进入21世纪以来,情况才有实质性改观。2008年6月,经过多年酝酿和磋商,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海洋战略框架指令》(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为欧盟各国的海洋管理提供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统一框架,成为在欧盟层面开展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工具,在欧盟海洋政策中占据核心地位。
《指令》的主要目标是在欧盟层面建立一个协调成员国共同行动的综合法律框架,以从整体}二保护海洋作为一个姗姗来迟的法律产物,其充分发挥“后发优势”,既借鉴了美国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先进经验,义贯彻了先进的生态系统方法,是当今海洋综合管理立法的典范。
《指令》用了将近1/3的篇幅,在《序言》中详尽阐述了该法的背景、目的、基本思路和关键设置,为更好地理解正文内容打下思想基础。
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指令的目的、范围及相关术语作出了解释和界定。第1条明确《指令》的目的是为实现“良好环境状态”而建立便于成员国采取措施的制度框架。第2条对《指令》适用的地理空间和事项范围作出了界定。第3条对海洋水域、海洋区域、海洋战略、良好环境状况、环境目标、区域合作等关键术语作出了界定。第4条把欧盟海域划分为波罗的海、东北大西洋、地中海、黑海四大“海区”及更详细的“亚海区”,并将之作为成员国履行海洋管理职权所必须考虑的因素。第5条要求各成员国就其海洋水域制定一个整体性海洋战略,并提出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第6条对成员国之间在亚海区、海区、欧盟乃至国际层面的环保合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7条要求各国确定本国实施指令及进行国际合作的主管部门并报送欧盟委员会。
第二章《海洋战略:编制》把编制工作按流程划分为“初步评估”“确定良好环境状态”“确立环保目标”“制定监测方案”“通知和委员会评估”五个部分,并作出具体规定。第8条要求成员国根据所在海区或亚海区情况对管辖海域的基本功能和特点、主要压力和影响、经济社会成本等进行初步评估。第9条要求成员国在已有评估基础上对其海洋水域进行描述,确定一套关于“良好环境状态”的具体指标。第10条要求成员国建立一套针对其海域的全面的环保目标及相关指标,以为海洋环境改善提供指导。第11条要求成员国建立和实施协调监测方案,对海洋环境状况保持持续评估。第12条要求成员国将前述文件提交委员会,由委员会对其能否构成满足指令要求的框架作出评估,并考虑与海区或亚海区整体框架的一致性。
第三章《海洋战略:措施方案》要求各国就海洋战略的实施制定措施方案。第13条从10个方面就方案制定作出了规定,要求成员国在前述评估基础上,参照确定的环境目标设计具体措施,并在考虑和整合其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形成“措施方案”。该方案应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充分考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协助管理部门以综合的方式追求其目标,在经济、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并向成员国公开。第14条列出r成员国难以独力解决或短期内难以解决的“例外”情形及其处理步骤。第15条规定了需要在共同体层面统一解决的问题的处理。第16条就方案的提交、评估及指导修改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是《更新、报告和公众信息》。第17条要求成员国及时更新其海洋战略,每隔六年对战略的基本要素进行检讨和回顾,并及时提交委员会。第18条要求成员国在措施方案公开或更新的3年内向委员会提交中期报告,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情况。第19条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确保公众参与指令执行,在初步环境评估,确定良好环境状态、环保目标、监测方案和措施方案等重要环节公开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环境信息权。第20条要求委员会在收到所有措施方案两年内发布初次评估报告,之后每6年发布一次跟进报告,说明指令的实施状况、效果、问题、疑难解答及改进建议等。第21条要求委员会在2014年之前就海洋保护区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报告。第22条就指令实施的欧盟资助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23条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23年7月15日前检查指令,作出必要修改。
第五章《最后条款》规定了技术适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文本交流、生效等技术问题。
《指令》以经欧盟委员会批准由各国编制和具体实施的“海洋战略”及其“措施方案”为工具,把分散的、原本属于各国主权自由决定的海洋管理活动纳入统一框架,施加共同要求,明确各自任务并建立实施监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欧盟海洋管理的一体化。同时,《指令》以实现“良好环境状态”为目标,以生态系统为基础进行区域划分,要求根据生态变化进行适应性管理,充分运用了生态系统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综合管理规则”。
除《指令》这一适用于欧盟海洋整体的一般法外,欧盟成员国之间针对跨国海域制定的区域海洋公约也成为欧盟海洋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欧盟范围内各典型海区都已制定了专门的区域公约,如针对北海的《奥斯陆巴黎公约》、针对波罗的海的《赫尔辛基公约》、针对地中海的《巴塞罗那公约》、针对黑海的《布加勒斯特公约》等。这些公约的主要内容在于打破国家疆域界限确立海区综合管理体制,根据海区生态系统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和统一行动策略,包括针对多种污染源进行防治、将防治范围拓宽至陆域和流域、进行环境监测和技术合作、执行区域性综合防治计划等。当然,《指令》本身对各国公民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想真正把《指令》的要求转化为对海洋开发活动具有直接约束力的现实规则,符成员国还须根据《指令》及区域海洋公约的要求对国内法律进行立、改、废,这些国内法也因而成为欧盟海洋综合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从欧美经验看海洋综合管理法的特点
虽然时空不同、内容有别,但欧美海洋综合管理立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共通经验,体现了海洋综合管理立法的特点,对于我们理解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法中的实现,建设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海洋综合管理法治体系具有重要启发。
第一,立法对于海洋综合管理的实现不可或缺。海洋综合管理涉及主体众多,内容繁杂,且多与公权力行使有关,要想获得普遍遵守和高效实施,立法保障必不可少。法律可用一种稳定的、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国家海洋管理的政策战略,确定具体目标,设计制度框架,建立管理体制,分配权力、责任,划拨公共资金,协调统一行动,解决争议冲突,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刈‘于这些内容,除非一定级别的立法,任何政策、汁划、命令、决定都难当此任。另外,立法过程作为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利益相关者可公开博弈的开放平台,本身即为良好的普法渠道和公众参与途径,对于赢得社会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以促进制度良好实施也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海洋综合管理法是一个多层次、“嵌套式”的复杂体系。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嵌套式结构,任何具体海域既足相对独立的特殊系统,需要被特别对待,又是更大尺度的海洋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必须顾及对其它海域及海洋生态整体的影响。因此,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法也应当是一个由不同层级、范围的诸多立法组成的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嵌套体系,而非任何单一或几部主要立法所能涵盖。就美国来说,《海岸带管理法》所致力解决的是全同层次的海洋管理一体化问题,对于各海区(尤其跨州的)特殊性问题的处理则鞭长莫及,只能由海区法加以补充。欧盟海洋管理法律体系更包含了全欧盟指向的《指令》、地区性的区域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等多个层次,其中,每一上位层次的立法都为下一层次提供民基于本层次生态系统需要的指引和约束,而每一下位层次的立法都作出了基于本层次生态系统需要的灵活变通和细化补充。
第三,海洋综合管理法主要解决海洋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尽管保护和维持海洋环境的良好状态是海洋管理的根本目标,但海洋综合管理法通常并不随接规范具体的海洋开发活动,而是通过规范海洋管理活动米间接实现。海洋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才是海洋综合管理法的直接调整对象,具体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家机构与地方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地方之间的关系乃至国家之间的关系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海洋综合管理法是建立在已有海洋管理法体系之上的。海洋开发的历史源远流长,在综合管理法出现之前,多数现代国家早已建立了由诸多行业、部门和地力‘政府组成的错综复杂的海洋管理体系,基本覆盖了海洋领域的方方面面,制定了各种针对具体开发活动的行为规则。但由于部门体制的局限,这些孤立看来均合法合理的规则共同作用的结果却是海洋生态系统整体的日益恶化,因而不得不通过立法来“综合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海洋综合管理法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管理法”,而是“管理管理者之法”,理顺海洋管理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把处于分散状态的海洋管理权纳入统一框架,通过制度机制确保其科学配置、高效行使是海洋综合管理法的根本目的和主要内容,也是其区别于传统海洋管理法的本质特征所在
第四,海洋综合管理法具有“框架性”。框架性足相对于提供具体行为准则的传统“实体法”而言的作为一种具有“指引”功能的社会规范,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提供行为规则,传统法学理论更把“行为模式”视为法律规则构成的核心。然而,在海洋综合管理法中却不易找到具体的“行为模式”。占据立法主要篇幅的,是对原则性目标的描述和相关程序性规定。如《海洋综合管理法》只对合格管理计划的构成要素以及如何制定、审批这种计划作出了规定,至于汁划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则由各州自主决定。《指令》更是“试图建立个由成员国管理海洋利用的动态进程框架,而小足,套固定不变、条款详细的实质性法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前述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方面,海洋综合管理法的适用主体是各种海洋管理者甚至主权者,其均拥有基于各种法律渊源的合法管理权,综合管理法通常只能“协调”其关系而难以直接发号施令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无论从海洋区域的多样性还是海洋事务的复杂性来看,良好的海洋管理都需要管理者根据现实情况加以灵活应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难以建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统一规则。法律所应当做的,是为海洋管理权的行使设定目标、指出方向并划定边界,在边界范围以内,管理者有相当的自主空问。此,海洋综合管理法主要是一种框架法,通过制度框架和决策机制为管理者判断、协调和安排海洋开发活动提供程序性指引,通过对管理过程的控制来避免坏结果或实现好结果,其本身并不提供实质规则。对此,Lowry指出:“CZMA对过程的强调是刻意的,意在鼓励一种适应性、经验性的国家计划设计方法。”Hum-phrey等则认为,在海洋综合管理中,“欧盟的角色应当是提供一个协调各种依据共享视角开发海岸带的行动的综合性制度框架”。
第五,海洋综合管理法须提供足够的实施“激励”。海洋综合管理法着眼生态系统整体,从共同利益出发设计机制框架,其价值正当性毋庸置疑,但仅此并不足以保证其获得良好实施。尽管海洋管理者通常以维护公益为己任的“监管者”面目出现,但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趋利避害”仍然是决定任何组织之行为选择的基本法则。而在海洋存在大量被称为公海的白由空间(因而可以争抢资源)且各海域由流动的海水联结为一体(因而可以转移污染)的情况下,各海洋管理者(无论国家、地区还是行业部门)不会自动遏止其最大化利用海洋的冲动,除非有相应机制的“激励”。尤其在海洋开发活动与具体管理者(无论国家、州/省还是更低层级的地方政府及各涉海部门)利益关系重大而“框架法”义注定笼统从而为之留有大量自主空间的情况下,海洋综合管理法要想获得重视和认真实施,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措施,否则,极易沦为一纸空文。在此方面,美国《海岸带管理法》体现尤为明显,其对依法制定海岸管理计划并经联邦审批通过的州所提供的巨额资助成为刺激各州参与计划的最直接因素,效果显著。到20世纪90年代,美国已有29个州(包括五大湖区的州)和5个地区参与海岸带管理计划,覆盖了99%的海岸线。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欧盟的《指令》理念更加先进、体系更加完整,但由于激励不足而实效大打折扣。当然,激励手段绝不仅限于金钱,技术援助、权力下放、荣誉表彰、政治地位等都具有良好刺激作用。而对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管理过程的信息公开,以及必要的责任惩罚如扣发援助、追回拨款、吊销许可、收回权力等“负激励”,效果也相当显著,并因而成为综合管理法的重要内容。
第六,海洋综合管理法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框架性”并不意味着海洋综合管理法只能是抽象理念和目标的堆砌,只能由管理者凭自我意愿自由发挥,而只是说其不对并非其核心任务的海洋管理的具体内容作实质规定。对于其核心任务,也即对海洋管理权力行使过程的规范,相关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事实上,无论《海岸带管理法》还是《指令》,其具体制度都规定得非常详尽,如各类计划所应包含的要素、实施的具体步骤、不同情况下的变通处理等,并均以相当篇幅对重要法律概念作出详细界定。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二者在对管理者进行授权的同时也对“目标”的完成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从而避免了纯粹授权条款容易陷入拖延的弊端。对于立法的实施范围、关键术语、计划编制的技术细节等,立法也都有明确规定。之所以如此,根本上还是因为各涉海管理者具有争权诿过、拖延履职的“本性”,非细致规定不足以约束和督促其行动。
第七,海洋综合管理法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海洋综合管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前者把海洋管理活动置于公众视野之下,公众的查阅、核实、比对、评说具有巨大的监督作用;后者则使社会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直接参与管理过程,表达意见和建议,能够有效弥补部门管理的局限——无论从跳出部门利益本位还是弥补执法能力方面,对执法活动起到规范和辅助功能。由此,公开、透明的行政程序和广泛的公众参与也成为海洋综合管理法的固有内容。《海岸带管理法》和《指令》几乎在每一个重要环节都有此方面的明确要求,并另作专款规定。事实上《指令》本身就是公众参与的成果,其从酝酿到出台,都有诸多环保组织全程参与,在日标设定、评估方法的采用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第八,海洋综合管理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变动性是海洋管理的特点和难点之一。海洋生态状况的动态性、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科学技术的进步性、价值观念的变迁都决定了海洋管理不能一成不变,必须与时俱进,适时修正。由此,海洋综合管理法也充满弹性和变化,不仅立法本身需要不断修改,而且.立法中也要建立专门的适应性机制,其典型如对海洋管理计划的定期检查和更新。这种检查和更新,不是像通常法律修改那样等到出现明显问题甚至引起社会反弹之后再进行,而是定期化、常规化的。例如,《指令》明确要求成员国每隔6年对其海洋战略进行检视和更新,并要求措施方案必须随着海区面临问题的实质性变化作相应修正。而对海洋战略具有指针意义的“良好环境状态”既不是客观恒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指标,并可随外部因素的变化予以修正。
四、我国现行海洋管理法的不足与完善方向
欧美经验既揭示了海洋综合管理法的特征和规律,也为客观评价我国立法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从以上八点来看,我国现行海洋管理相关立法的不足一目了然:
第一,法治化水平不足。国家在宏观战略层面对海岸带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方法的认可已经相当明确,并很早就开始了探索实践,但法治建没进展缓慢,制度保障供给不足,严重制约了海洋综合管理的开展。自20世纪80年代国家海岸带管理立法因多方阻力而搁浅以来,国家层面的海洋综合管理法至今付之阙如。仪有的儿部地方立法级别低、范围窄,影响有限。现有比较“成功”的海洋综合管理实践主要是个别省市在国际资金支持下开展的试点性质的示范项目,在资金来源、动力机制、适用范围、持续时间等方面均有特殊性,不易复制;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框架,存在政策小清、II标不明等问题,现有体制的局限也决定了向全国推广的困难。个别省份在省级层面探索的制度建设,在缺乏国家法支持的情况下,其力度也有限
第二,法律层次单一。当前我国海洋管理法律体系,严格按行政级别和辖区划分,中央层面只有全国通用的一般法,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规;地方层面则严格按辖区划界,各省市根据地方情况各行其是,生态整体性无从体现。妇孺皆知的东海、黄海、南海、渤海至今只是地理概念,没有对症下药的“海区法”,其恶果尤以渤海为甚。作为一个生态脆弱、近乎封闭且地处最重要经济带之一的特殊海域,全国通用的一般制度对渤海保护无济于事,必须特别立法,综合治理。虽然在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和强烈呼吁下,国家通过相关部委牵头地方政府共同实施的治理项目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综合管理”,但主要还是依据政策文件,没有立法支撑,权威性,稳定性都不足,效果不容乐观。\"当年声势浩大、被寄予厚望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在实施一个周期后即黯然收场,取而代之的《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虽然从文本意义上似乎更加科学,但缺乏法律支持,也难有积极作为,渤海环境并未改观学界有关尽快制定渤海特别法的呼声不绝于耳,但至今未被纳入立法日程。
第三,缺乏对管理者的管理。当年导致酝酿中的“海岸带管理法”胎死腹中的最有力理由是认为现行法的适川范围已经覆盖了“海岸带”的各个部分,再行立法将导致重复、交叉,这实乃对海洋综合管理法的误解。如前所述,海洋综合管理法的适用主体是海洋管理者而非开发者,旧的是协调海洋权力关系以实现综合治理,故尽管空间范围可能与传统立法重合,但内容和功能并不重复。当前我国海洋管理法律体系虽然貌似完备,海洋、海域、海岛、渔业资源等独立要素都有相应立法,但都是以规制海洋开发者为主的“管理法”,未有专门调整海洋管理关系的立法,无论数量如何众多,都只是“半壁江山”而已,在体系结构上是严重残缺的。
第四,缺乏框架性规定。当年反对制定“海岸带管理法”的另一重要理由是“对管理海岸带的管理部门如何建立、权属如何分配和海岸带管理范围如何划分等问题尚不知从何下手”这种担忧也足传统法律思维的产物。其实,对海岸带进行综合管理并不必然要另起炉灶,新设管理部门,争抢已有部门的地盘和权力,海洋综合管理法的内容和旨趣也不在就海洋管理重定实体规则。海洋综合管理所需要的,足为协调管理者之问的关系、规范海洋管理权力行使提供平台和机制,这主要是由框架性规定来实现的,也是我国现行涉海立法所普遍缺乏的。实际上,当前海洋治理中的“九龙难治水”困境,根源并不在于管理者太多,而是因为有约束力、协调性的框架和机制太少
第五,激励性不足。我国立法向来不注重激励机制建设,管理者被视为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有依法行政的“天职”,当然更不需要。因此,在确定管理体制及分配相应权责时,立法往往只是单纯授权同时也意味着施加义务和责任),基本不考虑激励问题偶有规定,也是惩罚严重违法者的“负激励”,利益诱导性质的“正激励”几近缺失。当然,从理沦上说,以问责为核心的“负激励”也可以起到相当效果,但就政治体制的现实来看,其实现殊为不易。再加上各地各部门开发海洋的强烈冲动和内在竞争、海洋洋的广阔性与流动性、海洋事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等因素综合来看,现行法对管理者的实际激励效应是很轻微的,除非有发生重大事故之虞,否则管理者难有多少积极性
第六,内容笼统,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多数海洋立法规定原则、条文笼统,往往只是慨括授权,至于权力行使的具体细节、操作流程则语焉不详,留下大量不确定空间,实践中只能由执法者自我摸索,或者通过内部工作规定来解决。这导致管理权行使的随意性,并加剧了权责不清的混乱——既然法律规定不明,那么有利益时“积极”行使,没利益时消极推诿就是自然而然的了。与欧美法如同施工图般的细致度相比,我国更像是计划提纲。
第七,决策和管理过程由管理者主导和包办,信息公开不够,公众参与不足。相比于一般领域,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对于海洋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海洋管理法的实际状况却恰恰相反,比一般环境领域尚有不足。“长期以米,我们有意无意地将海洋管理理解为海洋行政管理,或是国家对海洋事务的管理各类企事业单位,相关绀织、个人在内的公众却被视为规制和管理的对象,并非作为海洋管理的主体使其参与政策决定或行使权利。”当前多数涉海立法都没有建立有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专门制度。《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专项立法作为环保部门制定的规章也难适用于海洋部门。当前海洋管理和执法活动基本处于部门主导的封闭状态,更加剧了“部门主义”。
第八,缺乏适应性规定。各类制度规定往往“一刀切”,缺乏灵活变通,没有明确的自查和更新机制,不合时宜的法律制度无法得到及时修正。总之,尽管从数量和范围上来看,我国现行海洋管理法律体系似乎已颇为完备,但从综合管理角度来看,其实质上是相当落后而残缺的。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海洋资源加速耗竭、海洋生态濒临崩溃边缘,虽经多方努力但迟迟未见好转,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一落后法律体系的结果。要想扭转这一局面,就必须以“综合管理”和“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围绕以上八方面问题作出系统改造和全面提升,打造真正意义上的海洋综合管理法律体系。对此,本文将另文详述,在此不论。
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各种问题也暴露出来了,例如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交通堵塞、矛盾冲突增多等,以往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用当今的发展。由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产生确实提高了以往的工作效率与效果,但近年来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问题涉及面众多,先从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下手,再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1 引言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一方面促使了我国经济的大发展,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与矛盾也由此产生。因此,城市管理尤为重要。而过去的城市管理模式过于分散,出现权力交叉、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97年,我国各地开始陆续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逐步建立起来。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建立以来,各省市不断出台相关制度,完善治理体制、工作机制,规范办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案件处置力度等等,积极应对综合执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总的来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这一创新的执法模式改善了传统执法模式帶来的各种不足,对改善城市面貌,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共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在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如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人员权责不清、执法体制不顺、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效率。要想进一步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尽快解决当前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在对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改进意见,希望为提高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作出一点贡献。
2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现状
当前,为了加强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效率,解决城市管理中面临的多种问题,我国不断丰富了综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转变了管理理念等,具体如下。
2.1 丰富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自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践以来,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得到了不断丰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不同层次分别有: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还有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2.2 扩充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原先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得到了扩充。
2.3 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
当前,我国有不少省市,如海南、河北、陕西等,完善了举报投诉管理,拓宽了举报投诉渠道,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机制,强化了部转查、转办案件的督办,加大了案件查处力度,提高了举报投诉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各省市通过设立信访接待室、开通厅长信箱、公布举报信箱网站及电话、开设“违法违规行为网上举报系统”和“网络问政平台”、接收举报投诉案件、利用遥感图斑比对现场核查获取案源线索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受理,使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受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数比2014年增长了30.6%。
2.4 转变了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时转变了管理理念,更加重视长效化,经常化,而不再是以往的突击式检查,这有效地解决了不少地方的部分疑难杂症。浙江省嘉兴市就是一个范例,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来,有效解决了城市管理领域长期以来难以管理的问题,实现了从重突击到重长效、从单一到综合、从单个事项管理到区域网格管理,不同程度地解决了城市中各种脏、乱、差等问题。
虽然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不少成效,但作为一种执法模式的创新,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3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问题
3.1 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3.1.1 执法依据不足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依据主要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仍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不足。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只能依据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容易在选择执法依据时造成混乱,影响其公正性。而且,当原先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改变,造成其不稳定性。由于执法人员的执法依据不足,这也使得其主体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不足。
3.1.2 执法人员权责不清
一是执法人员执法范围不够清晰明确。虽然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职能领域,但不够清晰,具体执行范围和执行标准没有明确,这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社会公正性。另外,由于涉及的管理领域过大,执法人员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是职责划转衔接性不够。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各部门中划转过来的,在实际中常常出现衔接不充分,有些领域虽然已经划分为综合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但其原先的职能部门仍充当着管理角色,从而造成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空白,使执法陷入混乱之中,影响执法效率。
3.2 执法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
3.2.1 执法体制不顺
目前我国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均由该地政府领导,不同城市在管理模式、机构设置上存在较大区别。主要有市和区的双重领导、区和街的双重领导和垂直领导三种管理模式,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模式,这使得各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不一。同时,由于执法部门缺乏独立性,在这种双重领导下,执法部门常常承担着多种不该承担的职责,城市中的一些“疑难杂症”往往落在了执法部门的头上。
3.2.2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一是综合执法内部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约束,但是具体落实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还比较缺乏,综合执法缺乏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二是群众对综合执法的监督不力。在执法人员执法时,人民群众有权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虽然国家赋予了公众这项权利,而且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发展,人民群众监督手段越来越多,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解决机制,使得各类违法违规的执法行为日益猖獗。
3.2.3 协作机制不完善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能是从各领域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在处理具体的事件时需要各部门的配合才能完成。但在实际中,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却不够完善。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是对自己有利的抢着去干,而无利的都不干或者是敷衍了事,而執法部门又无力强制各部门配合其工作,这无疑是对行政执法的一大阻碍,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3 执法人员思想落后,为民意识不强
一直以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都习惯地把自己定义为管理者,将人民群众定义为被管理者,站在公众的对立面,而不是站在公众的立场解决问题。另外,对于人民群众的权益问题不够关注,实际工作中没有真正做到利民,与城市管理的初衷背道而驰。
3.4 执法人员素质较低,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当前我国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不严,执法人员很多都没有编制,再加上后期对他们缺乏培训教育,致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
3.5 执法手段单一,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3.5.1 执法手段单一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主要采取的是没收、罚款的执法手段,对相对人进行罚款、没收生产工具等,手段过于简单粗暴,缺乏教育引导。
3.5.2 管理方式缺乏创新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理念比较落后,管理方式严重缺乏创新,惯用旧思维、旧方式看待及处理问题,效率低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管理相对滞后,缺乏预先性。即对某件事件的发生不能做到提前告知、事先预警,而是当它发生后才对它进行处理,管理方式滞后。
第二,不能有效地运用数字化的管理方式处理问题。目前,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在我国还未得到全面实施,虽然已经有不少城市已经运用了数字化的城市管理方式,但大多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探索。
第三,公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落后的管理思想忽视了公众参与和市场化运作的重要性,未能充分发挥公众和市场化的力量。
3.6 社会舆论频发,执法环境不利
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所处的社会阶层不同,执法人员所处的社会阶层要高于执法相对人,这就使得执法相对人更容易受到公众的怜悯,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利益往往是相对的,所以当冲突发生时,人们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常常会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产生误会,执法者陷于一种不利的舆论环境之中。
3.7 投诉举报受理存在缺陷,工作效率不高
第一,随着投诉举报途径的增多,近年来出现了大量重复、多头举报,举报人将同一内容的举报信,分别投寄给政府、纪委、信访、建设等多个部门,形成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互相转来转去,导致举报受理机构大量重复劳动,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大量浪费。
第二,部、省、市之间的举报受理系统未实现互通互联,举报件的受理、督办、反馈仍局限于书面材料采用传统的快递方式进行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诉举报事项的办理效率和重要投诉举报事项的应急响应速度。
第三,匿名举报、冒名举报增多,受理机关是否受理难以有效把握,查处理结果无法以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举报人,影响案件处理的完整性。
第四,举报案件中有不少案件属于无效举报。举报中心受理后,交办各区核查。各区现场核实为不属于违法建筑或应该由其他部门单位查处等情形,属于无效举报,增加了执法成本。
4 我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问题的相关对策
4.1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
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要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具备成熟的条件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法规。该法律法规不仅要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范围、方式方法、程序、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等,还要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地位,使执法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得到保证。其次,要对原先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清理。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原先分散的职能部门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些内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因此应将这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清理。
4.2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内部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得明确监督考核的作用。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考核可以规范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减少其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通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还可以提高其执法效率。其次,应当设计合理的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应具有清晰性、可比性、全面性、逻辑性等。最后,应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执法者的奖惩联系起来以发挥其激励约束作用。二是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一方面,应当继续拓宽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约束作用。另一方面,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城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反思,并尽快建立起相应的解决机制,使监督真正发挥其有效性。
4.3 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
一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工作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协助支持。另一方面,城管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与相关部门交流沟通。城管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机制,并在信息、资源上实现共享,当案件发生时,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实现联动效应。
4.4 树立“人本”思想
城管部门应当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进行城市管理。城管部门应当尊重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当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人性化的执法方式,重教育、重引导,而不是一味地处罚相对人。
4.5 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的上岗管理。首先,在应聘城管人员时不仅要考查其业务水平,也要对其道德素质进行严格考查,避免一些道德败坏的人员进入该岗位。其次,要对整个招聘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以防发生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行为。最后,要解决城管人员的编制问题,明确其在城市管理中的身份地位。二是加强对城管人员的教育培训。首先,应当对城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为民服务的责任意识,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其次,应当对其业务水平进行综合培训。要想更好地进行城市管理,城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极其关键,这将直接影响到执法效率及效果。最后,要针对培训内容对城管人员进行考评并施以奖惩,已达到培训目的。
4.6 创新城市管理方法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预先性,做到规划先行,并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首先需要针对具体的管理工作按照管理要求编制规划方案。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保障。最后,建立市场运行机制,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企业,将部分管理工作交由该企业进行。二是加强数字化的创新管理模式。我国各城市应积极研发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以实现信息的实时传递,案件的高效处理。另外,国外很多城市在数字化管理方面已经做得比较成熟,我国应借鉴其管理经验以加强自身的数字化管理。三是加强公众参与。例如通过建立社区自治制度使市民自愿地加入到城市管理中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等等。
4.7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法制教育工作
一是印制宣传册,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群众知晓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遵纪守法、依法依规行事。二是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拓展完善群众举报渠道;三是增强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别能力,提高群众举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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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综合症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年来,国家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以及县级报制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行为行进行了规范,使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是存在许多待完善的问题,本文列举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改善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现状;对策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每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农业农村发展作为核心部署,为加快农业发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改造变得尤为重要,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作用就是增强农业综合开发生产能力,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实现资金的合理化应用,满足农业发展局势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管理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通过合理的使用资金使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达到提升农业综合开发质量和效用的目的,使项目资金能够带来最高的收益。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1.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实践证明,现实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程序化、制度化使县级报账制在新时代更加重要,是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资金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质量,提高农业综合开发使用效率的有效办法和得力措施。
2.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有利于规范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行为
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重视,不断制定、更新相关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制度,使得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必须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有利于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发展
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要求执行到位,是顺利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重要保证,只有规范的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行为才能使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稳定发展,也使得项目资金得到安全运行。
二、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现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从前期工作、立项入库、设计施工、完工验收、管护移交,这一期间存在很多环节,有很多的工作要求完成,同时还需要农业、林业、农技、乡镇、村社的协同、配合对山、水、田、路等各方面的综合管理,如何管理好财务状况是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虽然国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地方也完善了相应的县级报账制度,但在管理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实行专人管理、专账专户核算、专款专用落实困难
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要求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拨入区县财政局农业科室与其他农业项目资金混在一起由行政人员负责管理,没有开设专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银行,也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报账资金专账一般区县农发机构项目管理人员或行政人员兼任。由于没有农业综合开发专户很容易出现项目资金混用、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主体是属于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运动核算对象的专业会计,应由专业的财务人员根据会计主体财务管理的复杂性按要求设立的财政资金、报账资金和建设单位工程资金三套专账,而这些迫切需要专门财务管理人员。
2.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计划到位问题
根据财政部令第84号及财发[2018]2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指为满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自筹和农民自筹资金投入比例很难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部分地区农民以投劳折资的形式投入项目建设,但如今农村劳动力的缺失使这种要求也难达到,基本上都是象征性的投入,整个投入资金往往是由财政资金为主。
产业化项目的县级配套资金不到位,由于地方财政困难,很多区县都采取产业化补助项目县级资金不配套的做法。如果硬性要求配套,为应付审计要求,地方政府为了得到项目,只好采取“空配套”。
3.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不力
财政部令第84号第三十四条: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产业化发展项目实施单位一般是农业企业或农村专业合作社,为节约支出,会组织一些成本较低的施工团队为开展工作,因为可以自主实施,在施工雇用的没有施工资质的队伍,在日常支出时都采用白条的形式,而到了项目报账时只能想法设法通过各种手段索取正规的增值税发票。为应对财政和审计部的检查,存在着编制虚假单据的现象。
4.沒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很多财务工作还停留在事后记账的阶段,不能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及存在风险状况,例如:财务人员职能限于会计核算,不了解项目计划、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有些项目单位为了骗取财政资金,在工程少做或未做的情况下,利用编造的以物折资或投劳折资单据、虚开的工程建设税务发票、假签名、假银行对账单等一套完整的农业综合开发专账来报账,以骗取财政资金而这些单从账面上检查则很难发现问题。
三、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对策
1.严格执行落实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保证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效果
严格执行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抽调具有专业知识和高尚职业道德的财务人员专门对农业综合开发的使用、报账、决算进行过程把控、监督。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报账实施细则》进行农发资金会计核算。准确、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项目成本核算中,对应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以上科目级次,达到项目完整核算要求。并专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报账资金专户,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从预算下达到项目报账支出的整个资金运动过程完整、独立、安全、清晰,加强资金的管理力度。对于已经下达的资金计划,必须积极筹措到位,不然直接影响当年项目工作考核及下年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2.选择最准确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善前期工作
立项前,所有申报入入库的申请项目,必须通过多次实地考察后,经过充分的研究和分析再甄选决定立项开展项目。对于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应考虑目前农村实际形势,确定合理的自筹方式及资金额度列入实施方安案。产业化补助项目应选择对农业发展有益的项目同时产业化发补助对象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投入计划。同时申请当地政府,将产业化项目县级配套资金提前纳入年度预算,保证资金到位。财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3.严格执行报账制度,使报账手续规范
土地治理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监理工程师签订,由项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后对报账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项目乡镇等有关人员确认同意后,报领导批准才能报账。产业化项目的财政资金报账程序比照土地治理项目。统一报账方式,报账资金拨付必须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执行,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转账结算,控制现金支出,实时对财政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同时密切配合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机构,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检查审计。
4.建立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系统
利用信息化系统准确把握项目推进情况,即时掌握项目批复、投资审核、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具体情况,据此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掌握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予以协调、解决,确保项目进度。并将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模块相互关联相互稽核,实现项目计划控制资金支出范围,以资金报账进度反查项目进度,同时对农业综合开发数据进行分析、汇总、着力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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