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第1篇
一、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的基本结构
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是一种利用悬挑在建筑物上的支承结构搭设的施工用脚手架, 架体的垂直方向荷载通过悬挑支承结构传递到主体结构上。该类型悬挑式脚手架由型钢支承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及连墙件等组合而成。结构形式有:悬臂梁式、斜拉式、斜撑式及复合式等几种。本文阐述的脚手架为悬臂梁式, 该类型脚手架结构构造简单、受力明确, 在高层建筑使用比较普遍, 一般采取分段搭设、分段悬挑。
二、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一) 、搭设前存在的问题
1、总、分包单位责任不明确。
根据江苏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5]418号) , 在施工现场从事脚手架搭设的单位需具有脚手架和模板专业承包资质, 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存在总包单位将脚手架搭设分包给个人, 或者搭设的单位具有资质, 但是具体从事搭设的人跟搭设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养老保养的挂靠行为。同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 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实际实施过程中总、分包单位普遍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容易在出现问题后引起纠纷, 影响社会稳定。
2、施工方案存在问题。
施工方案是整个工程的作业指导书, 是施工过程的纲领性文件, 对工程的实施至关重要, 所以要突出施工方案的引领功能。但是, 我们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些单位对施工方案不重视, 主要存在以下2个问题
(1) 、方案的编制人不熟悉工程概况及施工环境, 方案的编制完全依靠安全软件生成, 不能有效的结合工程实际, 对工程的实施过程指导性不强, 特别是在荷载的计算、连墙件的布置、验算以及施工现场一些特殊部位 (如:阳台转角、楼梯间、外立面凹凸处等) 具体方案编制不细致, 没有设置节点详图。
(2) 、方案的论证、审核、审批流程不规范。根据江苏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的2011版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资料台账要求, 施工方案编制以后须经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门审核后, 方可提交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 但实际中很多方案的审核这一环节都流于形式, 未听取公司质量安全等部门的建议。对于一些悬挑高度超过20米, 进行专家论证的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参加论证的人员不符合住建部87号文的规定, 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以及项目的安全员没有参加方案的论证, 只有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论证, 这给后续施工过程埋下了管理的漏洞。部分项目存在方案经过论证后, 擅自修改方案或者方案修改后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行为, 严重威胁了施工安全。
(二) 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安全技术交底。
在脚手架搭设前, 施工单位负责人未组织方案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安全员按照方案要求对搭设人员进行书面交底, 履行签字手续。
2、搭设人员未持证上岗。
脚手架搭设人员未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中, 三级教育记录不全。
3、对搭设脚手架的材料管理不严格。
选用的脚手架钢管壁厚与方案中的不一致, 对进场的钢管、扣件外观和力学性能, 未进行有效检测, 致使一些不合格的材料流入现场。
4、
悬挑型钢的固定端长度不满足要求, 特别是在阳台转角、楼梯间、电梯间等部位, 不满足固定端是悬挑端长度的1.25倍。锚固固定端的螺栓直径偏小, 螺栓没有设置双螺帽, 螺杆露出螺母长度不够。
5、
悬挑层没有用脚手板满铺, 或者采用竹笆满铺是没有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封闭, 脚手架内侧与外墙之间为采用平网封闭, 容易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6、
悬挑脚手架搭设以后, 缺少建设、施工、监理、搭设单位的联合验收就投入使用, 缺少定期对悬挑脚手架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的管理台账资料。
(三) 拆除过程中的存在的安全问题
1、不能根据前期编制的方案进行拆除, 对前期已经编制的方案未及时根据现场情况, 进行调整。对调整后的方案, 未能及时重新履行审核、审批手续。
2、拆除前未组织方案编制人员、安全员按照方案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拆除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并履行签字手续。
3、存在野蛮拆除行为, 不按照拆除进度, 整层或数层拆除连墙件, 随意抛扔拆除构件, 容易造成脚手坍塌和物体打击事故。
4、存在交叉作业行为, 特别是拆上部脚手架过程中, 底层进行其他工种作业, 容易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如东地区由于拆除过程中的交叉作业行为已经导致发生了2起安全事故;
三、强化安全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的建议
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在搭设前、施工过程以及拆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极易引起事故的发生, 为此笔者着重从以下5个方面提出建议:
1、强化施工合同的管理, 不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减少和杜绝施工现场的挂靠行为, 建立权责清晰、责任明确的分包管理体系。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格、人员的审核, 保证进入现场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人证合一。
2、加强对施工方案的管理, 严格方案编制、论证、审核、审批程序。施工的专项方案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 报项目经理, 经公司质量、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核后,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以后方可实施, 所以方案编制过程中, 要强化质量、安全、技术部门的职责, 特别是对涉及建筑结构本身安全以及架体整体安全的方面。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脚手架工程需专家论证, 要邀请符合条件的5名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住建部87号文规定要求公司及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论证, 为后续管理创造条件。对实施过程中, 发现方案需要修改地, 要重新进行论证, 并履行审批手续。
3、强化施工过程的管理。施工过程中, 要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进行操作, 强化对从业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让搭设人员了解工程的工艺以及存在的安全注意要点, 掌握出现危险的应急处置技能。要强化对原材料的管理, 进场的管件和管材、型钢等产品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扣件生产厂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对重复使用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检验批的要求进行外观和力学性能验收, 特别是钢管壁厚及扣件的拧紧力矩, 牢牢把握工程原材料关口。要加强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对关键节点和部位 (重点突出阳台、转角、楼梯、电梯间等) 要严格对照方案, 检查使用材料的数量和规格, 确保方案和实际一致, 同时要做好临边洞口以及水平防护, 杜绝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要强化搭设过程安全员和专业监理的旁站制度, 建立健全搭设验收制度, 保证每一次搭设完毕的联合验收, 保证架体的安全。
4、强化拆除过程的管理。拆除过程应严格按照拆除方案进行, 严格拆除顺序, 杜绝野蛮施工。强化拆除前的安全技术交底, 拆除时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 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者数层拆除后再拆除脚手架, 分度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 如高差大于两步, 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确保拆除过程中架体的稳定性, 不发生架体坍塌事故。拆除过程中, 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 严禁无关人员入场, 杜绝发生交叉作业, 同时, 应强化应急管理, 做到人员、物资到位。
5、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惩处力度。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悬挑脚手架分项工程管理,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不按照方案进行施工等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和, 将现场的不安全行为与招投标市场行为相挂钩, 实现现场和市场的两场联动, 对悬挑脚手搭设安全管理形成高压态势。
结束语:
通过不断查找和分析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时制定对策, 对降低和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脚手架坍塌等事故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也等给企业带来可观的安全效益。
摘要: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建筑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各地陆续建起了高层建筑, 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由于经济、方便在很多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得到了应用, 给建筑施工带了很多的便利。但是, 我们发现近年来该类型悬挑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引发了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本文重点围绕该类型悬挑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型钢悬挑扣件式脚手架,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S】
[2] 、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DGJ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第2篇
节11.1爬升外脚手架的设计构想
脚手架以不大于7m的跨度为一个单元,共设30个承力底托,30个挑梁及电动葫芦,架体共12步加一步护身栏,总高18.60m,横竖杆间距1.4m左右,双排架子宽0.8m,里排杆距建筑物0.5m,架体最下面一步架为承力桁架,承力桁架部分每个节间均设斜腹杆。承力桁架两端坐落在承力底托上,承力底托里端用M22螺栓与建筑物边梁固定,外端用φ25斜拉杆与上一层边梁拉结,悬挂电动葫芦的挑梁固定方法同承力底托。
节11.2爬升外脚手架的安装及提升工艺流程
1、安装工艺流程:
搭设操作平台架子安装承力底托搭设承力桁架搭设整个架体设立拉结点架体铺板、挂网安装挑梁、电动葫芦连接葫芦与承力底托安装防外倾装置安装防坠落检查验收。
2、提升工艺流程:
检查挂钩松开所有固定拉结撤离架体上所有活荷载短暂开动葫芦、绷紧链条调整葫芦链条使之受力均匀拆除承力底托与建筑物的连接开机提升,观察同步情况提升到位安装承力底托安装承力底托拉结点检查验收后提供使用。
在使用期间将挑梁、电动葫芦升到上一层以备下次提升。
架体每提升一个层高,提升时间1-2小时。 节11.3整体爬升脚手架的设计计算
1、承力桁架内力计算:
承力桁架为每个单元架体最下面一步架,承受架体上部传不的荷载P(见受力简图),承力桁架被承力托简支。
(1)荷载P计算:
P由脚手架自重、脚手架附设构件重量(脚手板、安全网、护栏)、施工荷载三部分组成。
查《高层建筑施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表4-4-4用插入法算得,一步一个纵距脚手架自重产生的轴力为0.388KN。
架体为13步,故NCK1=0.388*13=5.044KN。
查《手册》表4-4-5,用插入法算得:一个立杆纵距的架子附设构件重量产生的轴力(铺五层板)。 NCK2=3.33KN 查《手册》表4-4-6,用插入法算得由施工荷载(取3KN/M2)产生的轴力。 NQR=5.88KN 故N=1.2(5.044+3.33)+1.4*5.88=18.28KN(式1) 因N是作用在双排架子上的,故单片桁架一个立杆纵距上的荷载P=N/2=9.14KN (2)杆件的内力计算:
支座反力YA=3*9.14=27.42KN, YB =27.42KN 用节点平衡法计算出: 受拉力最大的杆为下弦杆GI N1=27.42KN 受压力最大的杆为上弦杆FH N2 =27.42KN 斜腹杆中压力最大的为杆BJ N3 =2*9.14*1.414=25.85KN (3)杆件强度及稳定计算:
下弦杆强度验算:σN1/A=27420÷489=56.07N/MM2
砂力托与建筑物连接处的螺栓承受剪力,斜拉杆承受拉力。计算简图(如下图)所示,AB为双排架子的宽度,BC为里排杆距建筑物的宽度,P′为由承力桁架架传来的荷载,N′为斜拉杆内力,YC为螺栓承受的剪力。
每个承力托承受一个单元架体的荷载,每个架体单元有6根立杆。
故P′=6P=9.14*6=54.84KN 由平衡方程求得N′=97.62KN,YC=33.75KN 选用2根φ25A3钢为斜拉杆,选用两根φ25的普通螺栓. 斜拉杆σ= P′/A=97620÷(2*490.62)=99.49<210N/MM2 螺栓σYC/A=33750÷(2*3.14*12.52)=34.4<130N/MM2 (5)电动葫芦挑梁与建筑物连接强度计算:
电动葫芦挂在挑梁下,拉于双排架子中间,故距建筑物距离为400+500=900mm,计算简图(如下图所示)。N′为斜拉杆内力,W为一单元架体的荷载,Y′为连接螺栓的剪力。
由平衡方程算得:
W=2 P′=2*54.84=109.68KN N′=112.17KN, Y′=0 斜拉杆及螺栓的规格同承力托
斜拉杆σ= N′/A=112170÷(2*490.62)=114.31<210N/MM2 (6)电动葫芦起重量确定:
由于规定了在架子爬升时要卸下所有的施工荷载,故电动葫芦的起重量不必达到W=10.97t,而只取脚手架自重及附设构件两项荷载,即式1中N的前两项。 NW=1.2(5.044+3.33)=10.05KN(一个立杆纵距的荷载) W′= NW 即用W′=10.05KN确定电动葫芦的起重量即可。
节11.4爬升脚手架的技术、安全措施
1、架子安装好后,必须经过安全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
2、架体施工时模板的支撑系统不能支在该脚手架上,模板、脚手管等不能存放在该脚手架上,砌外墙时外脚架上不宜存放机砖、砌块、砂浆桶等,外檐装修时可存放部分装饰材料,但不能超过设计计算时确定的施工荷载。
3、进行脚手架设计时,施工荷载取每平方米投影面积3KN,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载,且应为均布荷载。
4、架子外围和底全部使用密目安全网封严,每个层高满铺一层板。
5、由专人组成爬升架子操作班,负责架子的安装、爬升、维修和安全监护,其他人不能随意改动架子。
6、每次提升前先检查架子与建筑物是否已无连接,确定无误后再开始提升。
7、提升过程中随时观察架子提升的同步情况,如发现不同步应暂停,开动单个葫芦进行调整。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第3篇
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拆除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批准:日期:
审核:日期:编制:日期:
上海新光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工程概况与特点
(见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高度、长度、宽度)
2.编制依据
2.1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
2.2 《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指导意见》(沪建建管[2003]第170号) 2.3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守则》(试行)
2.4 《关于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沪建建管[2004]第113号)
2.5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2.7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2) 2.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2.9 《悬挑式脚手架安全管理细则》(沪建安质监[2002]003号) 2.1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 33-2001) 2.11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1 施工准备阶段监控要点
4.1.1 对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和针对性审查。
4.1.1.1 高度25m以下的搭设方案,应绘制架体建筑物拉结作法图;超过25m时应绘制搭设图及说明基础作法;高度超过50m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及卸荷方法图,并说明基础施工方法。
4.1.1.2 审核施工方案是否明确,材质、悬挑梁及架体稳定、杆件间距、防护、脚手板铺设、荷载稳定、防雷接地等内容。
4.1.1.3 审核施工方案是否标明立杆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方法,外挑立杆、大横杆的间距和刚度要求。
4.1.1.4 审核施工方案是否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
4.1.2 承担搭设、拆除悬挑式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有经国家机关审核批准的相对应的有效资质。
4.1.2.1 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计划是否编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4.1.2.2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按工种、岗位进行安全教育并书面交底。 4.1.2.3审核作业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 人员是否持有效安全技术操作证。
4.1.2.4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已编制落实了应急处置方案。
4.1.2.5 审核施工用设备是否已经检验合格;使用的管材、扣件等是否经验收合格。 4.2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监控要点 4.2.1 现场施工条件审核
4.2.1.1作业环境能否满足安全施工条件,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不利因素。
4.2.1.2 审核施工用的设备、工具放置是否安全、合理,原材料堆放是否整齐、方便、可靠。
4.2.1.3 施工时的气候条件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雨季、冬季施工的劳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4.2.2 搭设施工过程旁站监控
4.2.2.1 检查脚手架的搭设顺序是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施工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
是否正确佩戴;作业时是否遵守高处作业规范。。
4.2.2.2 悬挑梁及架体稳定控制
⑴ 单层悬挑的脚手架斜挑立杆不允许将斜立杆连接在支模的立柱上,必须与建筑结构连接,确保荷载传给建筑结构承担。
⑵ 多层悬挑梁尾端应固定在钢筋混凝土楼板上,另一端悬挑出楼板。悬挑梁按立杆间距(1.5m)布置,梁上焊接钢管作底座,脚手架立杆插入固定,然后搭设地杆;采用悬挑架结构时,将一端脚手架荷载全部传给底部形成一刚性框架,悬挑架用型钢和钢管制作,节点必须是螺栓连接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悬挑梁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法经计算确定。
⑶ 悬挑脚手架的立杆底部必须支托在牢靠的地方,并有固定措施确保底部不发生位移。多层悬挑每段搭设的脚手架,垂直不大于二步,水平不大于三跨与建筑结构拉接,以保证架体的稳定。
4.2.2.3 悬挑脚手架、脚手板杆距控制
⑴ 脚手板的铺设必须按照脚手架的宽度满铺,板与板之间紧靠,脚手板平接或搭接应符合要求,板面应平稳,板与小横杆放置牢靠。脚手板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允许出现探头板。
⑵ 立杆间距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立杆的倾斜角度也不准随意改变。单层悬挑脚手架的立杆,应该按1.5~1.8m步距设置大横杆,并按落地式脚手架作业层的要求设置小横杆。多层悬挑每段脚手架的搭设要求按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大横杆、小横杆及剪刀撑的规定进行。
4.2.2.4 悬挑式脚手架的架体层面防护控制
⑴ 悬挑脚手架的作业层外侧,应按照临边防护的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防止人、物的坠落。
⑵ 架体外侧用密目网封严。单层悬挑架包括防护栏杆及斜立杆部分,全部用密目网封严。多层悬挑架上搭设的脚手架,仍按落地式脚手架的要求,用密目网封严。
⑶ 层间防护,作业层下应紧贴脚手板下再挂一道平网作防护层,也可沿外挑斜立杆的密目网里侧斜挂一道平网,作为人员坠落的防护层。
⑷ 安全网作防护层必须封挂严密牢靠,密目网用于立网防护,水平防护时必须采用平网,不准用立网代替平网。
4.2.2.5 施工荷载控制
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按2KN/m2控制,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施工中不准超载使用。在悬挑架上不准存放大量材料、过重的设备,施工人员作业时,尽量分散脚手架的荷载,严禁利用脚手架穿滑车做垂直运输。
4.2.3 悬挑式脚手架验收控制
4.2.3.1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2.3.2 分段(分层)搭设的脚手架必须进行分段(分层)验收,验收数据必须真实可靠,验收单必须报审。
4.3 拆除过程监控
4.3.1审核悬挑式脚手架拆除安全令。
4.3.2 旁站监控拆除顺序是否按专项方案执行。
4.3.3 监控拆除过程是否有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现象。 4.3.4 拆除后的材料、器材应整齐堆放,及时驳运离场。
4.4 对关键工序进行全过程安全旁站监督,并详细记录在安全旁站监督表上。 5. 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上述安全监理要点,协助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监理机构已制定的预案: 5.1 综合治理、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5.2 管线事故保护应急处理预案 5.3 紧急工伤事故应急预案 5.4 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5.5 防台防风应急预案
5.6 传染流行生疾病应急处理预案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第4篇
湘建建〔2007〕3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用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装、砌筑、验收、运行、使用、拆卸等活动或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监督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施工现场准入
第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
(一)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和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因主要部件或构件原因发生过安全事故的;
(五)非施工企业自购设备且未与经工商注册的租赁单位鉴订租赁协议的(施工企业自购设备需有企业相关证明)。
第四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当资料齐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交以下备查资料。
(一)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二)起重机械产品出厂合格证;
(三)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四)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五)历次安装、改造、维修的验收记录和运行故障及事故纪录;
(六)累计运转记录;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存在租赁关系的,应提供租赁协议及租赁单位提供的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 整体升降脚手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取得其出具的使用证书。 新研制的整体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有关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向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鉴定通过后办理试用手续并出具试用证书,试用证书应当载明允许试用的工程项目。试用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二项,经原组织鉴定机关对试用的工程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使用证书,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施工临建设施必须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的安全要求,选择在符合规定的场地下进行搭建、拼装,搭建、拼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实施。
(一)施工图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或采用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
(二)装配式临建房屋,其组装配件必须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且有生产厂家提供的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
(三)施工图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
第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司机和司索信号指挥等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在施工现场相应岗位上从事作业。
第八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安装、拆卸与施工。
施工总承包资质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自行承担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以及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
第九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按照规定取得相关部门核准的相应检验检测资质,其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通过考核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三章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临建设施的安装、拆卸、验收
第十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进行安装、拆卸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协议)中应按规定确定检验检测项目、质量以及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检验检测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检测记录、结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交给委托单位,并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产权(生产、租赁)单位、安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参与验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检验规则等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内容进行验收。
(二)验收内容应包括:受力结构主体的安全及稳定性能、与建筑主体的附着连接或缆绳设置、安装质量、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限速器、限制器、防坠防倾斜装置、整体提升不同步超限保护装置、防雷装置等)、电器控制系统、液压系统、架体防护等。
(三)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装检验检测相关记录、结论、报告。
(四)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五)验收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各参加验收方应签署真实、准确验收结论意见。验收结论意见由参加验收单位各执一份备查。
第十三条 施工临建设施在使用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临建设施搭建、拼装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经核实、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按照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图,或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搭建;是否按照装配式临建房屋组装配件生产厂家提供的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搭建、拼装。
(二)需要进行原材料检验检测的,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三)对装配式临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构件以及螺栓和柱脚等固定连接点的质量是否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是否合格。
(四)以尚未竣工的建(构)筑物作为临建设施,或在其内部搭建、拼装的临建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使用条件。
(五)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临建设施的其他规定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到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生产单位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
(二)与经工商注册的租赁单位鉴订的租赁协议,及租赁单位提供的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三)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施工分包合同;
(五)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六)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七)防雷接地测试记录;
(八)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九)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装检验检测报告;
(十)安装验收报告;
(十一)移交使用文件。
第十六 条施工单位办理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书或试用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施工分包合同;
(四)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五)防雷接地测试记录;
(六)安全技术交底和安装单位自检记录;
(七)安装验收报告;
(八)移交使用文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办理施工临建设施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专业人员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图,或企业审查批准的内部通用图集,或装配式临建房屋组装配件生产厂家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证明、拼装说明书和拼装图纸,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
(二)搭建或拼装安全技术交底;
(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原材料和构配件检验检测报告;
(四)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自检及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为二年。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内,因施工需要,设备(设施)拆卸后重新安装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超过使用登记标志有效期限的设备(设施)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明确由专职安全员和操作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二)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设备(设施)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执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安装、使用、拆卸列入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台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负责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运行、拆卸的分包单位在专项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运行、拆卸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湖南省建设施工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相应管理人员)每星期开展一次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使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组织整改到位。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会同负责运行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月检、周检、日检等常规检查,督促负责运行的单位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负责运行的单位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负责运行的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会同相关人员坚持每天对其范围内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报告处理。情况紧急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暂时停止施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整体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施工单位必须会同运行单位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拆卸应当按照审定的拆卸方案进行,并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监理台帐,严格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整体升降脚手架等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督促其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严格审查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的使用、运行、维护、保养等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单位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予以确认。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建设厅对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并作现场核查,满足规定要求的,对该设备(设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发放使用登记标志。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施工临建设施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或者停工整改,跟踪督促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按规定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方案范文第5篇
1) 门式脚手架搭设顺序为:基础准备安放垫板安放底座竖两榀单片门架安装交叉杆安装脚手板以此为基础重复安装门架、交叉杆、脚手板工序。
2) 基础必须夯实,并宜铺100mm厚道渣一层,且应做好排水坡,以防积水。
3) 门式钢管脚手架应从一端开始向另一端搭设,上步脚手架应在下步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进行。搭设方向与下步相反。
4) 第步脚手架的搭设,应先在端点底座上插入两榀门架,并随即装上交叉杆固定,锁好锁片,然后搭设以后的门架,每搭一榀,随即装上交叉杆和锁片。
5) 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外侧应设置剪刀撑,竖向和纵向均应连续设置。
6) 脚手架必须设置与建筑物可靠的连结,连结件间距横向不得大于3步架,竖向不得大于3步(脚手架高度〈20m时)、2步(脚手架高度〉20m时)。
(2) 脚手架的拆除
1) 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全面检查脚手架,重点检查扣件连接固定、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及现场情况编制拆除方案并经有并部门批准;进行技术交底;根据拆除现场的情况,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有专人看守;清除脚手架中留存的材料、电线等杂物。
2) 拆除架子的工作地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3) 拆架前,应有现场施工负责人批准手续,拆架子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做到上下呼应,动作协调。
4) 拆除顺序应是后搭设的部件先拆,先搭设的部件后拆,严禁采用推倒或拉倒的拆除做法。
5) 固定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当拆除至最后一节立管时,应先搭设临时支撑加固后,方可拆固定件与支撑件。
6) 拆除的脚手架部件应及时运至地面,严禁从空中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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