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范文
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范文第1篇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6.07.24 【实施日期】1986.10.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进行修正, 2002年11月28日发布的《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全省境内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采伐利用、植树造林、森林更新、经营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自然生态环境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以及林区内野生的植物和动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国营林业局经营的森林林业行政管理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国营林业局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 对省内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年采伐量,积极鼓励植树造林,实行封山育林,逐步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林区的单位和居民,要进行烧柴改革,推行节能节柴措施,烧枝桠、茅柴,严禁烧好材。
(三)煤炭、冶金、造纸、铁路、交通、农垦、水电、城建部门,应当提取或安排造林绿化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建立专业用材林基地。煤炭、造纸部门营造坑木林和造纸林的用地,由当地县人民政府予以优先安排,也可与林业部门合资兴办林场,实行木材及收益分成。
(五)建立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及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积极培养林业技术人才,努力改善科研条件,不断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市(州、地)可设立林业科学研究所,县(市)可设立实验林场,大力开展林业科学技术实验、示范,推广先进技术。
第七条 护林、育林、造林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和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
第二章 林权管理
第八条 省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在全民所有的土地上,自然生长的和林业经营单位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全民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国家。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这些单位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有的林木和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其他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和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所有权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种植的林木,依照法律由合同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属于个人,长期不变,允许继承、转让。
(五)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共同营造的林木,为共有林木。
(六)在全民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现在管理使用该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管理使用单位的,林权归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确定林权归属。
第九条 林地要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林地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按国家规定或协议,享有林地使用权,不具有林地所有权。
第十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统一制发林权证件作为林权凭证。国营林业局的《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森林经营局的《林权证》,由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地方国营林场的《林权证》,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林权执照》,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一条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其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当地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的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国营林业经营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营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每五年至十年清查一次,每年要有重点的抽查一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含国营林业局)要建立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每年逐级上报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国营林场要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靠近村屯附近、零星分散、不便经营的林木,可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对大面积的集体林,可由专业队、组承包经营;可折股联营办新的林业合作经济;也可由家庭承包经营。零星分散的,可由农民承包经营,也可作价划归农民作为自留山。
第十五条 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其中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国营的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苗圃和由省批准划定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经营单位的林业用地面积及界线,除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或侵犯。
第十七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伐除林木、拨用国有林地或征用集体林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执行。占用林地补偿损失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对危及通讯、输电正常进行的树枝以及原通讯、输电线路内的再生树木,邮电、电力部门可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按有关线路维护规定无偿剪除。其中城市的树木,须会同城建、园林管理部门无偿剪除。
第十九条 现有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限期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地块,由县(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减农业税。
第二十条 在林区种植人参,应利用国有宜林荒山荒地、林中空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并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国营林业局批准。利用集体林地种植人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其它有林地种参,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上述用地种植人参,必须签订合同,实行林参间作或参后一年内还林。否则不批给下年种参用地。林参间作的林权仍归原林权所有者,其造林费用由种参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放养柞蚕应首先利用旧蚕场。凡有未利用的旧蚕场的地方,不准开辟新柞蚕场。开辟新柞蚕场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国营林业局批准。新柞蚕场只准选用坡度在三十度以下和林龄不超过十年的柞树林地(柞树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柞蚕场必须用于养蚕,不准改作它用。连续三年不养蚕的柞蚕场,由林业主管部门收回,实行封山育林。
第二十二条 禁止随意砍伐树木进行木耳生产。
第二十三条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在完成培育森林、木材生产和综合利用等林业生产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章 森林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森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林区村民委员会、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订立护林防火公约,落实责任制,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专职护林员由县人民政府委任。兼职护林员由乡人民政府委托,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执行任务时,均须持有省统一制发的《护林员证》,佩戴护林员徽章。
护林员的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在省、县、乡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建立联防组织,共同负责联防地区的森林防火、灭火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每年3月至5月和9月至11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戒严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自然条件,适当提前或延长森林防火戒严期。
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第二十七条 发现森林火灾,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应立即扑救,并向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组织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护林防火组织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扑救。所有军民和有关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铁路、交通、航空、邮电等部门应为扑救森林火灾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做好物资供应和医疗工作。
第二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森林发生病虫鼠害时,其林权所有者除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外,必须立即进行除治。发生大面积暴发性的森林病虫鼠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方面力量,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二十九条 凡调运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均须凭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调运或邮寄手续。
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部门承运或收寄上述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时,必须缴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出入我省的,凭省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省内调运的,凭所在地森林植物检疫部门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
对发生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森林植物检疫病虫的地区要划为疫区,严格封锁,积极扑灭,防止传出。在普遍发生疫情时,对尚未发生疫情的局部地区,应划为保护区,防止检疫病虫传入。疫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三十条 严禁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破坏柳条□()和其他毁林行为。
严禁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林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标志。
第三十一条 对典型的森林生态地区、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和植物集中生长繁殖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活动,都必须遵守保护区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保护、发展五味子、猕猴桃、山葡萄、木通等依附于森林的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植物。在其生长集中的地方,应建立生产基地,也可承包给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经营。采集挖掘野生植物和果实,不得损坏树林。
第五章 植树造林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植树造林工作的领导,确定提高森林复盖率的奋斗目标,制定规划,明令公布,保证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全国植树节和我省植树周期间,要广泛开展植树造林宣传教育,认真落实植树造林任务,适时组织和领导植树造林。
城乡居民和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第三十五条 平原地区的耕地,要按照造林规划的要求营造农田防护林,江河两岸、水库周围、铁路和公路两侧,要分别营造水源涵养林、护堤林、护岸林、护路林。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沙丘、沙滩、洼地等尚未利用的宜林地,全部或部分划作自留山,由农民进行植树造林。自留山划定后,其使用者必须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植树造林任务。逾期未植树造林的,要征收土地荒芜费并收回自留山。自留山禁止种地、出租、买卖或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用地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城乡村屯隙地,都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进行植树造林。国家所有的宜林地,国家近期不能造林的,可承包给集体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集体所有的宜林地,集体或当地农民近期不能全部造林的,可与其他单位合作造林或承包给个人造林。
第三十八条 城乡新建或改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有绿化设计内容。生产建设单位在组织生产的同时或生产作业结束后,要恢复植被并搞好造林绿化,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三十九条 植树造林必须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栽保活。
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植树造林组织一次验收,核实造林面积和成活率。造林成活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风沙干旱地区要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方可计入造林完成面积,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不得计入造林完成面积。
第四十条 对新造幼林地以及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坡地,水库集水区、水土流失危害严重的地区等需要进行封山育林的地方,要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明令公布,设立标志,注明四至、面积、封山时间和封育类型。 封山育林的类型,要因地制宜,既要积极恢复植被,又要考虑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分别采取全封、半封和轮封等措施。国有山林委托集体或个人封育管护的,其收益按委托合同分配。
第六章 森林采伐与木材运输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国务院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变更国家批准的采伐限额。擅自变更和扩大采伐限额的,按滥伐森林论处。
第四十二条 凡采伐国营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第四十三条 严禁滥伐、盗伐森林和林木。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文件: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营林场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更新验收证明;其他单位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部队还应提交师级以上领导机关同意采伐的文件;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第四十四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省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市(州)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许可证,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市)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其他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时,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当年或翌年春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四十六条 采伐林木实行检木号印制度。凡采伐的木材,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加盖由省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检木号印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否则不准运输。
以铁路整车运输木材,凭盖有“吉林省林业厅木材运输专用章”的要车计划表,办理运输手续。以铁路零担和以公路、航运运输木材,省内运输的,凭起运县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办理运输手续;运往省外的,凭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明办理运输手续。
第四十八条 运输下列木材和木制成品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件:
(一)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胶合板;
(二)各种木制家具、农具、木炭;
(三)个人搬家携带自有的拆毁材、旧房木等,凭公安机关的《迁移证》运输。
第四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持有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准擅自设立木材检查站。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模范地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二)扑救森林火灾、制止滥砍盗伐、防止事故有显著功绩,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积极培育良种壮苗,承包荒山造林,成绩显著的。
(四)坚持合理采伐,及时更新,成绩显著的。
(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节约、代用木材,发展多种经营,成绩显著的。
(六)发展林业教育、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普及林业科学知识、推广林业生产技术,成绩显著的。
(七)无森林火灾、无滥砍盗伐、完成造林育林任务的。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如下:
(一)对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砍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一)项的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野外吸烟、用火的,处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吸烟、用火引起山火,达到荒火或森林火警程度的,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烧毁面积达到森林火灾程度的,责令其限期补种树木,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按植物检疫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罚。
(五)对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意砍树、毁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六)对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五元以内的罚款。
(七)对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和规定处罚。
(八)对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乱采乱挖野生植物的,按《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罚。
(九)对违反第三十六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造林任务的,按用地面积每公顷七十五元至一百二十元核收荒芜费,并收回自留山。
(十)对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长期荒芜闲置宜林地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一)项规定执行。
(十二)对违反第四十五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每公顷核收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林木补植费。
(十三)对途改、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二)项的规定处罚。
伪造检木号印、林权证件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追缴盗伐的林木或其变卖所得及核收的赔偿损失费,应返还原林木所有者;核收的补种树木费,由林业部门用于恢复森林资源;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第五十三条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森林火灾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超出行政处罚标准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阻碍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林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以及殴打、冒充上述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林员、木材检查员、森林植物检疫人员、林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应从重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8日通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发布)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14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六、将《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随意砍伐树木进行木耳生产。养殖木耳所需木材,凡靠近伐区的村屯,经伐区所属林业部门批准,可到指定的伐区内拣集采伐剩余物(免收木材费);附近没有伐区的村屯,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可在抚育采伐集体林的小径木中解决;有条件的也可由国营林业局在抚育采伐的小径木中售给”修改为“禁止随意砍伐树木进行木耳生产”。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野外生产性用火,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森林防火组织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修改为“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
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范文第2篇
一、2017年工作总结
2017年,安庆无线电管理处在省经信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尽职履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与安排,坚持廉政勤政,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意识,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省经信委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工作,确保了辖区境内无线电通信畅通和航空通信安全。较为圆满地完成了上级交付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现将2017年度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专项活动开展情况。依据安徽省经信委、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无〔2017〕16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精神,安庆无线电管理处扎实有效的开展了我市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首先严格按《通知》规定要求做好个单位台站自查,资料数据汇总工作,然后进行实地核查,通过固定站、监测车等多种方式,掌握了民航用频现状,摸排了民航电磁环境。经过核实,我市在用广播电视台站发射台站共59台,其中在用模拟电视设备27台,调频广播设备23台,地面数字电视6台,中波发射设备3台,暂定使用广播电视台站37台;有国家和安徽广电系统批准使用频率的电台有68个,无频率批文的28个。根据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迅速予以解决,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
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2017年频谱使用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无办函[2017]2号)和省经信委《2017年安徽省无线电频谱使用评估专项活动技术方案》要求和委无管处统一部署,我处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频谱评估专项工作安排,规划了测试路线,明确责任分工,要求测试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固定站数据采集方面,我处技术人员在零点公司技术支持下,在安庆中心站、潜山小型站、怀宁小型站、岳西小型站四个固定监测站安装了频谱评估数据采集软件,共计采集了近千个小时的测试数据。移动路测数据采集方面,自本月13日开始,我处安排两个工作小组对我市所辖六县一市满足路测条件的道路及区域进行了移动路测。第一组使用江淮M5监测车,利用车载监测设备上的EB500接收机、监测天线及电脑,配合零点公司基站解码模块,对市区中部区域、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进行了路测数据采集。第二组使用江淮宝斯通监测车,使用零点公司路测接收机及监测天线等模块,对市区东部政务区、西部区域、望江县、桐城县、怀宁县进行了路测数据采集。路测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设置参数,保持车速不大于30Km/h,对城区四车道以上、县城两车道以上主要道路进行了全面的测试。此外,我们还在道路可通行情况下,尽可能按计划对各广播发射台进行了绕行。通过半个多月的持续工作,两辆进行路测的监测车行程共计千余公里,设备采集数据,数据经分析软件验证为准确有效。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
参加了全省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视频会议,制定航空专用频率保护工作计划;依据国家局工作安排,制定广播电视卫星广播等重点频段评估计划,做好广播卫星电视重点频段摸排工作。5月份开展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会议,协助委无委处、省监测站规范省电视发射台安庆发射台事宜。全年共接受三家单位频率使用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流程向其指配共7个频点。
(三)无线电台站和设备管理
一是做好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我处认真落实单位及个人申请频率办理台站执照的行政许可工作,全年新增台站共计1867个,共核发电台执照2623份。对公安部门新增台站进行核实,完成对安庆曙光集团使用频率进行清理整顿工作。上报了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换发工作总结;积极宣贯了《条例》内容、精神,提升业余无线电爱好者专业素养。 二是完善管理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完成了安庆固定站搬移建设工作与办公大楼卫生间维修改造工作;完成了视频会议室建设工作与东部新城固定站的建设工作。三是做好在库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完成了中星世通小型站、碧桂园无人站设备巡检、维护工作;完成了岳西、怀宁两县遥控站检修工作;做好便携式设备维修检测工作;完成了296
7、4407以及石塘湖遥控站设备送修工作;
(四)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安全
一是做好“黑广播”、“伪基站”、“电信诈骗”等专项打击工作。我处和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建立了工作联动机制;制定了《安庆市打击治理“黑广播”专项活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依据方案对我市及各县广播电视、基站通信等无线电频率进行严密监控。1月份,我处组织技术力量完成太湖县专项打击伪基站黑广播的监测活动。同时,通过日常月度监测任务以及利用考试保障时间等方式,加强日常对“黑广播”、“伪基站”的监测。防控结合,全年未发现“黑广播”踪迹;以与三大运营商的长效机制为依托,协同配合,主动出击,分赴潜山、望江等地全年查实“伪基站”6起,处理6起,查处率达100%。全年共接收无线电干扰申诉32起,其中公众移动通信干扰25起,航空移动通信干扰3起,卫星干扰1起,业余无线电干扰1起。6起伪基站案件现均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1起未办理台站执照使用对讲机造成的业余无线电频段干扰、2起手机屏蔽器对基站通信造成的干扰已立案并对涉事人员予以行政处罚。18起违法设置手机信号屏蔽器现已责令关停,共收缴干扰设备14台/套。3起民航干扰均由广电发射台调频广播发射设备造成。我处还协调处理卫星干扰1起,移动基站设备故障1起,有力保障了安庆电波秩序。二是做好重要时期、重大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在元旦、“春节”“两会”、五
一、“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十九大等重要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监测保障民航、铁路、公安、武警、消费等重要单位的无线电通信安全。重大活动保障方面,我处完成了全国两会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金砖峰会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安庆市汛期无线电保障、内陆渔业安全演练、党的十九大期间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其中,党的十九大期间我处均成立了保障小组,由处长任组长,明确了任务分工,压实责任,实行了24小时值班监测制度,歇人不歇机,不放过任何可疑信号,成功保障了十九大期间的通信安全。共出动车辆8次,派出人员32人次,圆满完成了各项重大活动保障任务。三是履职尽责、切实做好民航、广播、铁路专项保护。我处与铁路、民航、广电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显著提升了保障效果。日常监测中,我处将广播、民航、铁路频段作为每月固定监测任务,大力开展民航航路,铁路、广播频段监测工作,结合年度专项监测任务,做好“防火墙”,确保了通信安全畅通。全年排查民航干扰3起,保障了铁路全年无干扰。四是做好日常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工作。截止到11月底,我处利用固定站、遥控站、小型站、监测车累计监测了18106小时,108段频率。其中,重点频段68段,常规频段40段。五是做好各类考试保障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截止到11月份,完成了高考、中考、省考、卫生执业资格考试、一建、二建、医师、司法等16起重要考试的保障任务。共出动监测车45车次,技术人员160人次,切实保障考试公平公正。六是完成有关单位设备检测工作。周密筹划,精心准备,于上半年完成三家运营商基站检测工作;完成了安庆海事局信息中心监测系统监测工作。七是做好市委、市政府重要时期“维稳”“反恐”专项保障活动。加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需求,时刻保障无线电通信安全,把信访维稳、应急保障等工作落实到实处。
(五)无线电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注重实战训练,切实提高技术能力。不定时开展技术练兵,不断增强在复杂条件下无线电干扰查处技术能力,积极联合安庆海事局开展了技术演练活动。多管齐下,提升专业素养,增强专业能力。二是做好管理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核查管理处资产明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征收,单位所有非税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当年征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结算户。做好单位预、决算的工作,规范日常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量入为出,统筹安排项目支出。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所有支出手续齐全、审批规范。单位全年无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问题,无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无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问题。严格按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好资产管理责任制;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维护、保养、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申报办理。对划拨、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年年底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固定资产处置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按下列程序办理:单位申报、实地核查、审核批准、实施处置、评估核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做好无线电频占费的计征、收缴工作。根据省经信委通知要求,我处频占费征收人员注意完善频占费征收细则,认真完成2017年频占费征收工作。本年度我处上报频占费应征额为53.9655万元,实际征收到账额为90.5555万元(含船舶电台75.0万元),征收超额68%完成任务。
(六)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
一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工作动态。日常工作中实时更新部门工作动态,做到信息透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坚持自查自省。全年公开信息19条,及时完成了2016年安庆政府信息公开网年报与自评工作。二是坚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化建设。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工作力度,为无线电设台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指派专人从事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三是加强市公共服务职能建设。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市公共服务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项目组审核确认,我处将“无线电安全知识宣传”、“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受到有害干扰投诉受理”作为公共服务职能。四是加强执法培训,提升执法效果。我处积极参加委无管处组织的执法培训班,认真学习《条例》,通过宣贯《条例》加强学习效果。鼓励干部职工业余时间坚持自学,增强法律修养,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
(七)军地无线电管理统筹协调
加强了军、地无线电协调机制,保障我市重要区域、重点单位无线电通信安全。强化与驻宜部队、国家安全局联合工作机制,对我市重要区域、重点单位开展了监测、保障、安全工作。
(八)无线电管理宣传和培训
一是做好无线电宣传日宣传工作。精心筹划,积极准备,印制了宣传单、横幅等宣传材料,发送无线电宣传短信,并把历年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活动成果进行了集中展示,做好了“2.13”无线电宣传活动。利用高考等考试保障的有利时机,通过短信、横幅标语等方式,扩大了宣传实效。开展了无线电知识进校园活动,运用好报刊、电视、广播平台,切实增大宣传受众,增强宣传效果,圆满完成了9月宣传月的宣传任务。全年在各类平台发布信息48条,特别是在安庆日报全文刊登了《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实施24周年》宣传文章和对孙世杰处长专栏采访文章《用法制为无线电管理保驾护航 省经信委安庆无线电管理处负责人就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突出了《条例》的宣传效果,也使无线电管理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做好《条例》宣贯工作。参加委无管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宣贯暨行政执法培训班,领会《条例》精神。拓宽宣传路径,实现宣传前移,效果下沉:与水上无线电管理会议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宣贯会,到潜山、桐城等县运营商企业中展《条例》宣贯工作。加强新业务学习,岗位练兵工作。积极安排职工参加委无管处与省监测站举办的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和专业技术学习,努力提高全处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无线电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影响工作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牵涉多个方面,需要开展大量协调配合工作,作为委内副县级的派出机构,处内没有内设科室,机构不完整,在地方对外协调方面,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不利于工作开展。
(二)无线电管理队伍力量薄弱。现今无线电技术发展突飞猛进,AI、互联网+,物联网等新技术快速普及,这就对无线电管理人员知识更新和专业素养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管理压力日趋沉重。
(三)基础设施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现有技术装备难以适应数字化、网络化、高频化等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应用和发展趋势,需不断增强技术装备建设。
(四)无线电普法宣传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多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而现今社会无线电违法行为有不断扩大化的趋势,就查处情况分析发现大部分违法者对该条例并不了解,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台站做到从“源头”治理。
三、2018年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
(一)加大无线电管理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无线电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人民群众对无线电管理工作从认知到认可,并积极投身到维护电波秩序的良好氛围之中。
(二)保障重要无线电通信安全可靠。加强与民航、铁路、水上、公安等重点无线电通信单位部门联系,加强重点无线电频段的监测力度,保障重要无线电通信安全。
(三)加大无线电执法力度。针对非法占用频率、违规设置无线电台站、扰乱无线电通信秩序、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行为,加大无线电执法力度,特别是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案例要严肃查处。
(四)着力做好服务与保障工作。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方便、快捷的特点,在重点工作、重要时期及重大活动期间发挥作用,全力做好无线电通信与保障服务工作。
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范文第3篇
“开犁网”是吉林省依托“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的农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自2011年开通, 到目前平台累计实现化肥、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交易额1.5亿元, 实现农产品交易6.03亿元。
作为“12316”新农村热线的核心, 专家组是热线得以运行不可或缺的部分。热线专家, 不仅通过热线电话为农民提供专业技术和信息, 还频繁下乡实地为农民指导生产, 有很多农民和专家建立了友谊, 只要有问题随时找专家。热线开通以来, 通过专家与农民一对一、一对多等方式互动交流, 帮助解决了生产技术、市场供求、政策法律以及民生事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据统计, 平台访问量最高的是生产技术和市场问题, 分别达到55%和25%。
近两年, 吉林省对“12316”热线进行升级改造, 由过去主要和联通公司合作, 到全面向各家电信运营商开放, 与广电媒体合作;由单一电话热线升级到集热线电话、手机短信、网络互动、广播电视、APP技术、电子商务、智慧农业、大数据等多手段于一体、服务全覆盖;由多个地点提供服务, 到集中到省信息中心集中办公、整合服务。目前, “12316”平台设有专家坐席和话务员坐席39个, 可以同时拨打进750个电话, 手机报注册用户达10万余人, 《零公里信息报》印发量达52万份, 推广益农宝手机客户端23万户, 已经成为全省推进信息进村入户的重要载体。
十年来, “12316”平台累计受理农民咨询电话1500多万个, 发送短信息105亿条次, 日制播广播电视节目3小时25分钟, 年帮助农民节本增收30多亿元初步形成了具有吉林特色的“12316”信息惠农、助力现代农业发展的路子。如今, “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已经形成了“农业部门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合作互利共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合力共建共营是吉林省“12316”服务平台建设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十年间, 省农委先后与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共建了语音平台、短信平台和乡镇网站平台、与涉农科研教学推广单位共建平台专家队伍、与银信机构及信息化骨干企业等共建和市场化运营电商平台等, 形成强大的合力, 推动城市各类优质信息服务资源进村入户, 让平台建设、运维和使用者共享合作成果、实现各自利益诉求。
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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