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提高公司的市场运作能力和业务员的执行力,实现公司对市场的有效监控,确保工作的过程按要求有计划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1、市场督导检查由市场部安排人员完成,并提交督导检查总结。
2、市场督导检查分为日常工作督导和执行方案督导,日常工作督导按照周
工作计划和日工作安排进行检查,按周提交督导检查总结。执行方案督导按照市场部的策划执行方案进行检查,按规定进度提交督导检查总结。
3、督导检查总结以通报的形式不定期公布,并向相关部门通知,按相关规
定处罚。
4、督导检查的方式以抽查为主,任何业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督
导,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5、业务人员必须按照督导检查人员的要求接受检查,未按照要求进行配合
的业务人员按未完成对待。情况不明的督导检查人员有权责成被检查的业务人员写出书面说明,并按照要求按时提交。
6、业务主管有责任对部门所属的业务人员进行先期督导,凡造成工作严重
滞后造成业务计划未按期、保质完成、给公司业务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业务主管的管理责任,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日常工作督导范围包括查岗、工作内容、计划时间、计划地点、计划客
户、业务计划书、规定报表、个人业务台帐等,执行方案督导范围包括方案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度要求、规定客户等。
8、业务主管不得以任何借口隐瞒、包庇部门所属的业务人员,给督导检查
人员设置障碍,否则造成业务计划未按期、保质完成的业务主管承担主要责任。
9、业务人员对督导检查结果有越级申诉的权利,不申诉的必须服从督导检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2篇
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现有的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的考察,对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如何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有关制度的建议。
在建船舶抵押,亦称建造中船舶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船舶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合法方式取得的船舶建造合同、资信证明等,连同在建船舶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近年来,受国家船舶工业发展战略和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的影响,以造船企业在建船舶为担保对造船企业融资贷款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增多。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在有效利用在建船舶价值,促进造船业、航运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登记管理带来一定的责任和风险。
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即包括预告登记制度与异议登记制度,其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船舶投资时间跨度大、工期长、风险大,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有利于稳定船舶物权关系,保障船舶交易安全,减少因船舶物权关系不明确而造成的在船舶抵押权登记的海事执法风险。因而本文尝试从物权法中预备登记制度出发,结合我国已出台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法规规定,就如何将预备登记制度引入现有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进行分析。
物权预备登记制度
物权登记以登记作为时间和效力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本登记和预备登记。本登记又称终局登记,指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发生效力的登记,包括物权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等,是物权登记的重点和主体。而预备登记制度是为保护真正权利人的权利而规定的一种制度,它并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预备登记的目的在于当登记要求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尚不充分时保全当事人的登记请求权,包括物权的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
1、预告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制度通过限制原权利人的处分权,保障物权的顺位请求权及债权的实现,经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人和其他物权人,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2、异议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指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现时登记权利人的异议的登记,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登记的正确性有异议而提起的。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其实质是消灭现有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及时防止第三人借登记的公信力取得受让利益,避免真正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在建船舶抵押登记法规现状
目前,规范我国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主要有《物权法》、《海商法》、《担保法》、《船舶登记条例》以及国家船舶登记主管机关—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直接规定的主要是《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家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行为,部海事局于2009年6月发布实施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该办法为在建船舶的物权登记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为造船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受限于《办法》所出台的特殊环境(侧重融资),在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方权益、促进交易安全方面还存在不足,尚存在其他不合理、法律风险之处。
在建船舶抵押权登记中融入物权预备登记制度之分析
1、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预告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使债权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时对债务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以防范交易风险。而目前中国已建立的有关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鲜有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的考虑,这与船舶在建抵押权登记现实所面临的由交易风险引发的诉讼风险不相适应。
船舶定造人与船舶建造企业签订合同,意在取得建造完毕的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交付之前,船舶定造人往往只享有期待权,因不具备本登记的条件而无法进行登记;但船舶建造企业可能在订立船舶买卖合同之后,可能受利益驱使,将同一船高价转卖或一船多卖,极易造成船舶交易的混乱及交易风险,对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船舶定造人和其他第三人缺乏的是一套透明的,有效的,具有公信力的,在船舶建造期间即可以保护其合同下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对这些期待权进行预告登记,赋予其对抗效力。
(2)异议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建立异议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安全。由于船舶登记其实质为物权公示的性质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各国各地区普遍认同船舶登记的权利,但这并非意味着经船舶登记的权利是绝对与实际相符,我国目前船舶登记实践中常发生真实权利与登记权利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在建船舶,错误登记现象时有发生,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而通过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引入异议制度,借助异议登记阻却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在现时更正登记程序较长的情况下,是对真正权利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在建船舶异议登记较其他船舶物权争议解决方式,在程序上更为简单,举证责任负担更为减轻,成本更为经济、便捷。
2、在建船舶抵押预备登记制度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是保全将来在建船舶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在本登记之前进行的预备登记程序,因而应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在建船舶所有权、在建船舶抵押权的预告登记中,应满足下列条件:有关权利变更、范围和内容应为可登记事项;须以保全在建船舶物权变更为目的,如为防止船舶建造企业将定造船一船多卖为目的,进行预告登记。
(2)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预告登记请求权人将来对特定船舶物权变动的权利,第三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不得主张善意取得在建船舶权利,预告登记义务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只当其处分不影响请求权行使时,其处分才有效。在建船舶预告登记后,设定了在建船舶抵押并进行了登记,则一旦预告登记最终转化为本登记,则本登记设定的权利优于后设定的抵押权。
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船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在建船舶异议登记的,可中止现时船舶名义登记人按照登记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当异议纳入登记后,登记权利的正确推定原则丧失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以凭借登记的公信力而当然地依登记的内容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3)预告登记义务人的抗辩
预告登记义务人所拥有的抗辩权源于请求权本来的法律关系,不受登记行为的影响。而抗辩权行使的结果主要取决与原请求权所产生的债的目的是否已满足,即取决于预告登记人是否存在根本违约,如果预告登记人存在根本违约,则义务人可行使抗辩权终止物权的变动,有权请求登记机关注销预告登记。
(4)防止异议制度的滥用
由于异议登记能限制现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如不对异议制度加以限制,则将导致船舶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阻碍船舶交易;因而在《物权法》中规定了防止异议制度滥用的两种方法:设立异议登记的除斥期间和异议登记不当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为了预防因滥用异议登记造成不必要损失,可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规定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时须提交适当的担保。
3、在建船舶抵押登记中建立预备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依据《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需满足物权标的为不动产的条件,而船舶在我国物权变动规则的规定中,一直将其视为“少数价值较大的动产”,作为“可拟制为不动产的动产”来处理,而在建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在《海商法》、《担保法》中已作准不动产对待,因此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可参考引入预备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船舶登记法》中就规定了船舶暂时登记制度,即船舶预备登记制度。
结束语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暂行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建造中船舶登记行为,创新船舶融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也凸显其对维护当事人以及第三人利益,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不足。而《物权法》中新设立的物权预备登记制度(包括预告登记制度和异议登记制度)正好在保全权利、维护相关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填补了这一空白,因此建议,在“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制度”中借鉴新设的预备登记制度,促进船舶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南通海事局)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3篇
登记。
法律法规 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第
三张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
力
行政审批条件 从事酒类零售活动未备案的,由县市以上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具有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审批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领取和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后,提交工
行政审批程序 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法人身份证件等
有关材料,经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方可办理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行政审批申请、受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理、决定机关
行政审批地址及负
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酒类专卖管理局)
责人
1、营业执照;
2、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
4、法人
申报所需材料 身份证件(复印件);
5、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流通(零售)备案登记证;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4篇
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皇城相府集团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同时为加强项目建设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管理,确保设备材料质量、数量、规格符合要求,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材料及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设计文件规定的材料及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进行购买,
第三条 项目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邀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验收程序和验收方法,明确各环节具体负责人。
第四条 材料、设备进场时,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按照设备材料进场验收程序,认真查阅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等文件的原件。进口材料、设备进场时,应确保质量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对进场实物与证明文件逐一对应检查,严格甄别其真伪和有效性,必要时可向原生产厂家追溯其产品的真实性。发现实物与其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一致或存在疑义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要制作并提供标的样品。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封样,在施工现场封存。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运到施工现场后,要严格执行报验程序,对封样与到场产品进行比对,与封样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重要设备应按照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厂内初检的相关内容,于发货前在生产厂内进行初检。厂内初检由建设单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供货合同双方共同监督设备重要参数出厂检验的全过程,确认产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
第七条 材料、设备进场时,施工单位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对进场的材料必须严格审查全部质量证明文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认。监理人员在查验批验收过程中,发现材料、设备存在质量缺陷的,应该及时处理,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改正,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场的材料、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八条 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严格依照相关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第九条 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工作应100%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未经检验的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严禁使用,必须清出施工现场。
第十条 设备安装工程未经系统查测,不得组织工程验收。经查测发现主要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没注意,不符合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或者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必须更换并重新检测。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工程技术部拟定,并由工程技术部附则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山西皇城相府宇航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0日
附:设备材料基础验收程序: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严肃学校纪律,确保师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地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校门定时半封闭式管理的实际,特制定师生外出请假登记和外来人员准入登记制度。
一、出入校门登记的时段:
正常学校工作日或学习日,即早晨师生到校时间至下午师生放学或下班时间止。以当时学校的作息时间表为准,中午午休时间除外。
二、出入校门登记的流程:
(一)教职工除受学校领导临时委派因公外出以外,因私临时外出都必须到学校领导请假,并于归校后主动销假。如遇学校领导不在,到副校长处请假。
(二)在校学生因病、因事必须请假者,要据实写《请假条》交给班主任老师(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口头请假),待班主任核实批准后,填写《学生请假条》及《存根》,然后到值班室,交上《学生请假条》,再由值班室登记后开门放行。学生如遇班主任不在,可找其他任课教师请假。
(三)正常上学时段,学生一律不准随意出入校门。因病、因事必须请假,值班室方可放行。
(四)外来人员要进入校园,与之相关人员必须要征得学校相关领导的同意和批准,方可通知值班室开门放行,并据实填写《外来人员入校登记》。
(五)家长来访除据实填写《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外。上课时间不准进入教学区,在值班室等候,下课后再进入教学区。
(六)外来车辆(上级领导检查和学校用车除外)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车辆进入校园值班室引导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对相关责任人的要求:
1、政教主任在登记教师临时请假外出时,要在当天的《教师签到簿》“备注”一栏内,注明请假事由及离校、归校时间。将其作为教师考勤的一部分,计入出勤统计中。
2、班主任老师是班级学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对学生的外出请假登记制度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其纳入班级安全管理工作中,并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严格规范班级学生外出请假制度,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3、值班人员是学校校门定时封闭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忠于职守,按时开锁校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经过学校相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开锁校门。对学生的外出与外来人员的进入,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切不可随意简化程序,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第6篇
1、门卫保安或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门卫登记制度。
〔1〕任何来访人员进校,都必须填写《访客单》,门卫工作人员须先与被访部门或老师电话联系,获准后方进入学校访问。
〔2〕若遇被访人员不在校,应向来访人员做好“谢绝来访”的解释工作。 〔3〕教师上课期间不接受访问。若遇被访老师正在上课,应让来访人员等待老师下课〔期间可让来访人员在传达室等候〕。
〔4〕禁止来访人员直接找学生。若遇来访人员〔含家长〕找学生的,应电话联系班主任或部门领导。遇送学习等物品的,请家长注明学生就读的班级和姓名,由门卫设法转交,也可与学生的班主任或老师联系,让该生自己到门卫室领取。
2、来访人员访问结束离校时,门卫保安或工作人员应向来访人员收取由被访人员签字的《访客单》,情况正常方可让其离开学校〔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校领导〕。
3、《访客单》应妥善保管,并定期将使用过的《访客单》交保卫股保存或处置。
4、做好本校教职工〔含临时工〕的出勤记录,包括教工上下班以及中途离校与返校的时间。并定期将出勤记录交人事干部存档。
5、工作人员因上卫生间等短时离开工作岗位,须锁好学校大门和能进出的边门,并随身携带好钥匙。
6、遇学校组织重大活动如考试等,原则上不接受访问〔特殊情况先请示校领导〕。
计划生育登记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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