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1篇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手机: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手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鉴于甲乙双方将长期合作的事实,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交付甲方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作为装修工程质量保证金。如装修工程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并造成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将损失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当损失金额超过保证金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在甲方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后的3日内,乙方应补足保证金。
2、乙方将保证金交付甲方后,甲乙双方再次合作,就装修工程达成协议的,甲乙双方将不再约定尾款条款。
3、保证金的归还(不计利息)期限为双方合作结束(不会出现再次发生合作的可能)一年之后,合作结束的具体时间需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如遇产品价格大幅变动等原因,产品质量保证金需要上调的,双方另行约定。
5、一方如果违反此协议,将支付另一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保证金数额的。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2篇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3篇
由 统一组织招标采购的 号项目合同书于2012年12月11日与我司共同签订,中标价为:¥270800.00;后于2012年12月14日继续与我司签订了该项目的补充采购协议书,价格为:¥56800.00,共计人民币:¥327600.00。今项目已履行完毕,贵单位已支付总合同款的95%(¥311220.00)给成都赣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合同款的5%(¥16380.00)作为质保金,壹年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运行正常,再行支付。
现我公司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履约,且设备经贵单位(德阳市旌阳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验收合格(质量)良好,运行正常,且无质量及服务问题(验收合格期:2013年2月,质保期壹年,质保金到期日:2014年2月)。今质保期已过,特向贵单位申请将质量保证金¥16380.00(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退予我司。 打款信息: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采购单位(盖章):
单位领导(签字):
供应商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14年
月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4篇
开化县某某电站与浙江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承包方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并已实际交付发包方投入使用,在质保期内发包方未提出质量问题的,发包方应当按期返还质保金;如果发包方提出质量问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因承包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否则应当如期返还质保金。
2005年9月25日,原、被告就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工程决算后,保留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2006年7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并于同年8月通过了工程阶段验收,暂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中山体及坝体的灌浆工程由被告另行雇请汪奎良组织施工。2007年7月5日,开化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开水质改字2007-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确认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存在渗漏水现象,初步分析渗漏水原因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2009年4月7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告知因坝体漏水严重,原告方至今尚未维修,被告扣除原告2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并请原告尽快向被告出具有关工程施工款的发票,否则被告将要求原告返还工程款中的税金。2009年9月5日原告回函表示,开化某某电站保修期为一年,实际为灌溉放水管道渗水,而非坝体漏水,且已超出工程保修期,不在原告保修范围,被告没有理由扣除质量保证金,但本着对业主及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求被告在2009年9月20日把水位降到灌溉放水管以下,对渗水部位进行整改,争取在本月月底整改结束。但事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至今未对工程渗水部位进行整改,被告也扣留原告的质量保证金200000元未予返还。2010年3月12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某某电站大坝渗漏水的原因,由开化水利局组织质监站及设计所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情况纪要》,纪要中记载:针对2007年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对大坝下游面灌溉涵管出口处的渗水原因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处理情况的陈述,在这之前已对涵管封堵试验,可确认大坝溢洪道右侧3米处直径20公分出水管出口周边坝体周边的渗漏水并不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所引起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否因承包方的原因引起,发包方扣留的工程款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保证金。被告主张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经法院委托由开化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的《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情况纪要》,已经否定了开水质改字2007-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中原先初步分析确定的渗漏水原因,并指出可能性最大的是大坝防渗墙下游的山体岩石渗水向坝体渗漏形成,并建议对大坝坝基渗漏采用灌浆处理,但经庭审查明大坝灌浆施工系被告方雇请的汪奎良组织施工。据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原告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大坝渗漏水,且经法院释明被告拒绝对大坝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要求在扣除工程约定的税金49058元后,被告应将150942元保证金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在
一、二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上诉人的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要求质量鉴定,故本案所涉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另行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0)衢开民初字第16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衢民终字第162号
三、基本案情
2005年9月25日,原、被告就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堰坝建筑及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期限为2005年9月25日至2006年4月15日。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付80%,工程决算后,保留2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甲方税金由乙方代交以及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2006年7月原告承建的工程竣工,并于同年8月通过了工程阶段验收,暂定该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其中山体及坝体的灌浆工程由被告另行雇请汪奎良组织施工。2006年12月开化某某电站投入正常运行。2007年2月双方对工程进行了决算,并在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决算表上签字认可,大坝工程的决算数为1509481元,税金按3.25%计算为49058元,总造价为1558539元。2007年2月10日双方签订了开化县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协议一份,确认由原告方承建的电站堰坝工程和附属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670996元,保证金200000元在2007年7月底履行,工程款税金在支付和领取保证金时结算,税金由乙方支付;协议还对民工工资、延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作了约定。2007年7月5日,开化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开水质改字2007-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确认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存在渗漏水现象,初步分析渗漏水原因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整改意见。2009年4月7日被告发函给原告,告知因坝体漏水严重,原告方至今尚未维修,被告扣除原告2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并请原告尽快向被告出具有关工程施工款的发票,否则被告将要求原告返还工程款中的税金。2009年9月5日原告回函表示,开化某某电站保修期为一年,实际为灌溉放水管道(闸阀)渗水,而非坝体漏水,且已超出工程保修期,不在原告保修范围,被告没有理由扣除质量保证金,但本着对业主及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要求被告在2009年9月20日把水位降到灌溉放水管以下(即合理的施工条件时),对渗水部位进行整改,争取在本月月底整改结束。但事后因双方争议较大,至今未对工程渗水部位进行整改,被告也扣留原告的质量保证金200000元未予返还。
2010年3月12日法院依原告申请,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某某电站大坝溢洪道右侧3米处直径20公分放水管出口周边的渗漏水原因,由开化水利局组织质监站及设计所等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形成了《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情况纪要》,纪要中记载:针对2007年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要求,对大坝下游面灌溉涵管出口处的渗水原因进行现场检查。对已处理情况的陈述,在这之前已对涵管封堵试验,可确认大坝溢洪道右侧3米处直径20公分出水管出口周边坝体周边的渗漏水并不是砼管与钢管接头部位未处理好所引起的。并分析渗水有如下原因:
一、放水涵管出口处坝体漏水现场分析,如果在涵管大坝上游进口处封堵试验阶段不漏水,可以排除该涵管全段是无损害的,没有渗漏。
二、在涵管不漏水的情况下,涵管出口处坝体漏水,可能性最大的是大坝防渗墙下游的山体岩石渗水向坝体渗漏形成。
三、建议该大坝坝基渗漏应采用灌浆处理,电站业主应将原已实施灌浆处理未完善的施工经过与有关记录报设计单位,以便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某某水建公司与被告某某电站所签订的《开化县某某电站堰坝承包合同》及《开化县某某电站大坝工程及附属工程结算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并已实际交付给被告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保证金。被告主张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经法院委托由开化县水利局组织相关部门形成的《某某电站坝灌溉涵管漏水处理后现场检查情况纪要》,已经否定了开水质改字2007-6号水利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中原先初步分析确定的渗漏水原因,并指出可能性最大的是大坝防渗墙下游的山体岩石渗水向坝体渗漏形成,并建议对大坝坝基渗漏采用灌浆处理,但经庭审查明大坝灌浆施工系被告方雇请的汪奎良组织施工。据此,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是原告方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大坝渗漏水,且经法院释明被告拒绝对大坝施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对原告要求在扣除工程约定的税金49058元后,被告应将150942元保证金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其提出的应从2007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开化县某某电站返还原告浙江某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5094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开化县某某电站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从双方的合同和结算协议可以证实双方约定的质保金是一年,根据合同的约定应当在2007年7月底支付保证金20万元。上诉人没有按约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关于该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在
一、二审中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是被上诉人的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且上诉人没有提出反诉,也没有要求质量鉴定,故本案所涉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应当另行主张。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5篇
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从设计、生产、检测到产品包装,运输及售后服务各环节,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标、行标和企标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决不出厂。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来公司监督、指导工作,严把质量关。
1. 原料采购
为确保原材料质量,我公司均在严格评审的合格供方采购。进厂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确保入库合格率达到100%。各主要材料优先采购国家重点和定点企业优质产品,实行层层把关检测审核制度。
2. 生产
为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各环节严格进行控制,生产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制度,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可追溯班组和个人,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进产品合格率达100%。
3. 检验
公司对产品的检验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未经检验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出厂。由质检部的技术人员,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序及成品严格按照产品的技术条款,有关标准及质量规格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记录。
4. 不合格品的控制
不合格品的控制我公司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以防止不合格。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实际和潜在的不合格因素,防止类似质量问题发生。
5. 包装与运输
对产品成型过程中影响质量的搬运、包装和交付各环节进行控制,以防产品损坏,在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根据所签合同的运输方式及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和防护,确保完好无损地将产品运输到目的地。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第6篇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节能工程质保资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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