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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邮政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x邮金管[2007]96号《关于转发xx银监分局%26lt;关于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案件风险防控措施情况开展调查的通知%26gt;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结合邮政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实际,认

真按照《xx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必备指引》做好自查工作,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坚持按照《xx省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处罚试行办法》和《xx省邮政储汇资金票款安全连锁责任制》以及《xx州邮政金融业务稽查方案》等重要文件,对邮政金融资金实施有效监控,促进邮政金融业务稳定、健康发展。

二、认真开展省、州局安排的“对银行帐户管理及大额现金交易排查”、“对代发工资业务进行排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职工挪用资金买彩票案件”、“中间业务专项检查”、“排雷行动”、“金秋行动”,以确保邮政储汇资金安全,捍卫经营成果。

三、认真落实资金票款安全局长负责制,实行储汇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年初层层签订《xx县邮政局金融资金安全责任书》。成立有专门的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认真执行人员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轮换岗计划。建立了举报制度,每个职工均发有举报卡。

四、严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频次和内容开展储汇稽查工作,采取突击检查、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和资金安全隐患进行追踪整改、督促落实。

五、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6lt;xx州邮政金融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6gt;的通知》(x邮金管〔2006〕105号)和《xx州邮政金融内控制度评价、现场处罚标准及打分表》要求,积极开展邮政金融内控评价活动。在开展内控评价的同时,对中间业务管理、网点三级权限管理、电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鉴分管、出纳库存现金、银行账户、大额权限审批、特殊业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金库“五大制度”、押运钞管理、营销排查等高风险环节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排除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储汇资金安全。

六、为强化邮政金融管理,结合本局实际,先后修定了《xx县邮政局储汇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关于对邮政储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调整2007年储汇周转金定额明确超限提款权限的通知》、《金库管理考核办法》、《xx县邮政局金库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综合考核办法》以及各项应急预案。

七、不足之处:一是部分班组、支局长以及相关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检查职责;二是稽查人员杂务较多,稽查频次和质量未达到要求,稽查深度、力度不够。三是操作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制度执行不力。四是安防设施不达标,网点人员配备不足。五是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较混乱,缺乏相互监督和制约机制。

通过开展此次自查活动,认真对照《指引》和相关案件防控规定要求,努力做到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建立案件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案件防控基础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并提高执行力,确保我局邮政金融业务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xx县邮政局(储汇稽查)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2篇

摘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活动是需要健全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防范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目前规范和约束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这不仅无法确保我国的经济金融秩序,也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关键词:法律缺陷;市场经济;金融风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已有法律变革跟不上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很多法律很难适用于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现象,金融领域的法律缺陷日益凸现,一些法律对微观主体的经济金融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功能大为减弱,法律的缺陷难以遏制金融领域不断累积的金融风险。

一、法律不完善降低公司治理效率,累积金融风险

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会降低公司治理的效率,从而导致金融脆弱性,累积金融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管理层能够转移公司的现金和其他资产,可能用于偿付管理层个人的债务,或将其直接存入在国外银行的账户,或者注入其他公司。而在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经理人员通过转移现金和其他资产来侵占其他股东的财产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说明法律对债权人和小股东保护的重要性。

当对企业经理人员的法律约束不力使经理人员很容易地侵占企业资产时,企业价值就会下降,这又进一步使股票价格下跌,从而使人们丧失对经济前景的信心,金融风险上升。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基本原因就是新兴市场国内和国外投资者失去了信心,导致资本流入的减少,资本大量外逃,由此导致汇率的大幅度下挫和股票市场的崩溃。为什么对这些国家信心的丧失对汇率和股票市场有如此大的影响,而另一些国家则没有。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公司治理中软弱的法律制度对亚洲金融危机的汇率贬值和股票市场下挫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根据公司治理理论,机制有效性是用法律制度阻止少数股票持有者对公司资产的滥用,从而使代理冲突最小化。如果法律约束性不强,当经理人员预期投资回报下降时,则对投资者信心的逆向冲击就会导致滥用职权侵占财产的现象增加,并进一步减少资本流入,增加资本外流。这些又进一步诱使股票价格下跌,汇率下挫。

我国公司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是立法级别较低,目前在所有国家大法中均未提到公司治理。其次,公司治理的法规比较分散,例如这些法规分别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不同适用对象。对于2003年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提供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是司法解释对完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一大贡献。但是《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毕竟仅仅局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其他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在现阶段,大量的证券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投资者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由此可见,距离建立完善的为公司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的证券赔偿制度还有着很长的路要走。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讲,有效的法律制度上的正规约束可以部分地克服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约束内部人的行为,从而尽可能地使公司内部人的利益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协调起来。而且通过对滥用职权给外部投资者造成了损失的内部人给予法律上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加大内部人滥用职权的成本,并降低其滥用职权的预期收益,尽可能减少内部人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金融风险。

二、法律不完善致使产权模糊,累积国有金融机构风险

从理论上讲,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准则和法制监控下是能够正常循环的。但是中国的现实却表现为企业以各种形式和理由尽其可能地逃避债务,致使银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债权的负担,严重扭曲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潜在金融风险是令人担忧的。

国家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实质性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因为,法律没有清晰地界定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产权,而事实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属于同一个所有者——国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作为国家这个所有者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代理关系:国家与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父子关系”,而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则是“兄弟关系”,是一种虚拟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自由市场’,即不受伦理规范制约的市场是各种利益碰撞、各种垄断地位的表现以及讨价还价的场所,因而与各种家庭伦理格格不入。与所有根源于某种兄弟般或者血缘关系为尺度为前提的共同体截然相反,市场本质上与任何兄弟关系无关”(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可见,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这种“兄弟关系”的债权债务与“市场伦理”是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没有内在的压力和自我约束机制为保障自己的信誉和生存而力争履行借贷契约的义务,保证及时清偿债务。当不履行契约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时,理性人何乐而不为,国有金融机构风险因此而生。

银行与企业间的信用关系缺乏法律保障。在法律上,债权、债务人之间是契约关系。契约的要求包括承诺和履约。其中承诺是关键,它决定债务契约的各个条款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可履行,在此前提下,才能通过履约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强制履行。然而,我国银行与企业间的契约关系是无法承诺的,银行与企业间相当部分信用关系的产生是非平等自主的,出于一些非经济上的考虑,政府尤其是原来的地方政府对银行的贷款活动经常过多地干预。由于政府的角色不是经纪人,不具有经济理性,政府的偏好往往与企业不同,以政府决策构成约束条件的不会是特定借款企业的收入和预算,由此,债务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他对这份契约不负责任。另外,银企间的契约关系也是无法履行的。整个经济制度中缺乏对债权的保护,不还债务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逃避债务反使债权方处于被动地位,于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趋之若鹜,进一步加剧企业间、企业与银企间债务的恶性循环,积累大量金融风险。

三、市场退出机制的法律缺陷与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指由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原则、程序、主持机构和损失分担等制度要素组合而成,且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施以有效约束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制度安排。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或受突发事件冲击而

出现清偿力不足以及最终退出市场,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较为常见,因为作为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退出对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发达国家有较为妥善的退出机制,因此金融机构退出成本较小,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影响力较低,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系统的、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无法对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市场退出机制本就是用来处理金融风险,如果其本身就不完善,那么在处理金融机构时,容易产生更大的金融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缺乏系统的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方式、方法、标准、范围和程序等内容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有的针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仅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破产、接管、并购的退出行为的具体规范仍然迟迟未能出台。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激烈竞争的需要,不利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很难直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破产。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虽然对商业银行合并、解散、撤销、破产有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对问题银行的市场退出,《商业银行法》中仅对接管的前提、目的、时限和终止作了概括性的表述,而没有对市场退出的定义及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市场退出的主管机构无法可依,加大了操作难度,同时这也致使政府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处理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指导,增加了行政的随意性。

金融机构发生危机,特别是面临市场退出时,存款人的存款如何得到保障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金融体系建造一道安全网,当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倒闭时,由特定的保险公司依法清偿存款人的存款,从而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当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存款人的利益因为有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保证,不再产生巨大的恐惧心理,避免该银行发生挤兑风潮、传染其他与之有业务联系的金融机构,同时还给其解决问题带来时间上的缓冲。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几十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储户的存款利益很难得到保护,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没有保障,如引起金融恐慌,势必导致储户对金融机构信誉失去信心,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四、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不健全与金融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通过直接、间接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或其他方式而对银行、证券或保险等不同金融领域中的公司具有控制权,且不直接从事其他业务经营的公司。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但存在多种金融跨业组织如分别以三大国有银行、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即中信公司)、保险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为核心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及产业资本参与金融业形成的金融跨业经营组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等。这些金融跨业组织事实上是打法律的“擦边球”,监管层默许或鼓励的姿态意图探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不规范的形式和缺乏外部的有效约束,既难以充分发挥跨业经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散风险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等优势,又潜伏着诸如利益冲突、风险传染以及不公平竞争等弊端。

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及有关部委的规章,都没有明确承认金融控股公司,但也没有明令禁止。上述几类金融跨业经营组织是在下述状况下存在的,一是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向金融机构投资的主体;二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也没有什么限制,但从相关的法规、规章来看,其投资主体地位不明确,在现实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例也很少见;三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虽然名义上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立法层次比较低,有些规定不明确,不同的规章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尤其是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限制过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只能或主要靠利差收入,无法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以及海外资本展开公平竞争,因为工商企业和海外资本都可直接或间接控股国内的金融机构。所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好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现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由于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法律规定,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对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导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领域已经蕴含了大量风险。首先,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孙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资本被不断重复计算,使得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其次,由于分业监管,监管信息缺乏沟通,控股公司在进行股权和资金运作时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避开监管者,导致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形成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五、地下金融法律约束缺失带来的金融风险

地下金融是由于一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社会资金流动性需求与法定金融组织供给之间的错位而出现的以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动机、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和隐藏性为特征的金融组织形式和金融行为。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5)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其业务规模大约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30%。对如此之大的地下金融活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和对经济金融产生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

地下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的金融组织模式,金融资源的运用渠道不明,运作机制不规范,内控机制不强,内在风险一旦释放出来,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特别是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的情况下,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想方设法以高息圈钱,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享乐或投机。这种地下金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引起社会不稳定,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尤其容易引发恶性循环逐步积累金融风险。同时,地下金融所遵循的游戏规则与正规金融不同,其资金不受国家税收和存款准备金等制度的约束,国家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所进行的宏观调控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地下货币资金规模越大,货币均衡水平越不真实。地下货币资金流动影响货币均衡,它通过改变可用于公开经济的实际货币总量,造成支持公开经济的货币供应达不到均衡货币供给水平,或者造成名义货币供应过大现象,使货币当局主动控制货币增长,造成实际货币供应难以满足经济均衡增长的需要,出现货币总量较大时经济的衰退。另一种极端情况是,地下货币资金转入地上,货币当局紧缩政策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经济过热状况加剧或持续,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增加金融控制风险。

责任编辑 贾 伟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3篇

要解决当前银行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风险隐患,必须施以必要的结构性改革措施,这也是我们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各国普遍看到的一种最新变化。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也相应强化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监测,然而在结构性改革措施的采用方面,我们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应加快推动相应的结构化改革措施,为金融深化的过程保驾护航。

近年来,随着金融深化进程稳步推进,利率、汇率的管制逐渐放松,资产证券化的逐步开展,我国银行业发展迅速,银行业金融机构种类和产品类型不断丰富,不少机构在网点数量和资产规模上也已位居世界前列。截至2012年末,我国银行、债市和股市的合计总资产占GDP比重已经高达351%,高于344%的全球平均水平,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已接近美日两国银行资产的总和。然而,在金融加速深化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超范围经营和违规经营的监管套利活动,各种风险隐患正在聚集。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所谓“影子银行”活动的出现和演变。

因此,要实现我国金融深化发展过程中银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规律,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坚持遵循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基本规律,确保我国银行体系在提升资源配置整体灵活性的同时,也能进一步提升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大局。

当前我国影子银行

风险状况及原因

对于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总体风险虽然可控,但增长较快。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统计,2012年我国影子银行占全球比重仅约3%,但较上年增长42%,是接受调查的26个经济体中增幅最大的,估计2013年增幅将更大。如果按照国办107号文的范围,我国在全球占比预计已超过5%。

二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的影子银行业务虽然比较简单,但基础资产质量值得高度关注。不同于欧美国家具有的多次证券化、批发融资和高杠杆率的特征,我国的影子银行活动大多仍是为了规避监管和信贷规模的“类信贷”业务。然而,由于面对各类借款人普遍缺乏财务硬约束的信用环境,这些传统信贷业务之外的信贷活动具有融资成本高、融资渠道长、期限错配更严重等特点,因而对应基础资产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低于传统信贷业务基础资产的质量,这会实质性影响这些“类信贷”业务最终偿还率。

三是虽然我国目前在传统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承担融资活动的绝大多数机构主体都受到严格监管,或受到一定程度的监管,总体而言较他国监管更严,但机构超范围经营现象却较为普遍。参与者之间的最终风险分担或处置安排不清晰,存在或有风险隐患,威胁机构自身和金融消费者

权益。

伴随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我国金融深化过程中出现了独特的现象:居民、企业、政府在参与影子银行业务活动中,这些微观主体的“合理行为”却引发了宏观上“经济金融脱节、资产泡沫放大、金融风险在提高”的效果。在数量上和结构上,都对当前的金融体系产生了越来越明显的影响,具体分析来看,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风险复杂程度的增加是金融深化的自然结果之一。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银行业对内对外的进一步开放,商业银行出于应对来自其他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竞争的需要,往往试图通过综合化经营和国际化布局等战略调整进行应对。然而,各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历史反复告诉我们:过多的过于复杂的跨业和跨境经营活动的出现,客观上会导致一个金融体系内不同风险的加剧和杠杆率的叠加,风险管理难度加大。

其次,这是转型时期各种外部市场环境缺失的结果。虽然我国当前社会融资渠道正日趋多元化,但信用和法律环境尚不完善、许多实体经济经营主体倾向于把金融市场作为投机场所和融资平台,而不是真正管理或降低风险的场所。投资者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仍然欠缺。在这种大背景下,银行仍是众多金融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的客观现实并未改变,某些时候,商业银行还需要承担更多无法量化和监测的各类风险。

最后,这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失范或违规经营的结果。以我国银行业的同业业务为例,其中的具体业务范畴和交易对手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外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同业业务,这引发了大量资本和拨备计提不足的问题。这种普遍存在的失范或违规问题,并没有受到相应的管理问责和纠正。其他如债券发行、信托产品的发行或销售,以及对其的担保等,背后大多不同程度地有银行的影子。以企业债发行为例,一些银行违规为部分债券的兑付提供隐性担保,这些都是不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的行为。

因此,要实现银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遵循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基本规律。

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有赖于改革

一、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必须通过实施结构性改革措施。要解决当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的一些突出风险隐患,必须施以必要的结构性改革措施,这也是我们在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在各国普遍看到的一种最新变化。如各国普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安排,更多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等等。近期,在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退出的压力下,一些新兴国家的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发生了比较大的振动。其中有分析认为,这种振动就是一些新兴经济体的金融结构化政策措施不足的具体表现。对于我国而言,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们也相应强化了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与监测,然而在结构性改革措施的采用方面,我们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应加快推动相应的结构化改革措施,为金融深化的过程保驾护航。

第一是坚持“适度的综合化、国际化经营原则”。在金融深化的过程中,由于渠道、业务、客户的关联度加大,风险传染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为避免这种风险的过度传染造成的系统性影响,应该坚持引导各类银行业机构发挥各自特长、各司其职,而不是推动一类机构“通吃”所有业务。从单家机构来看,都有全面展业的自然冲动,但监管者必须承担起“守夜人”的职责,在鼓励创新的同时,通过结构化制度设计,引导其方向,遏制某些机构的盲动。比如,对于当前最主要的综合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需求,监管机构可以设置必要的、清晰明确的评价标准、特定的监管框架和指标约束,允许只有满足相关风控和经营质量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经营资格。这种安排,也有助于引导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通过做强,而不是通过一味做大来适度获得金融创新的资格。

第二是坚持“栅栏原则”和“风险隔离原则”。要求机构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标,在各自的“栅栏”内,探索信贷、理财、同业、代理以及投资类等业务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对于投行、信托、租赁、资管等业务,可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通过设立独立子公司经营,严格建立风险“防火墙”,从法律层面隔离风险。

第三是坚持“风险并表和全覆盖原则”。金融风险的防范只能依靠风险管理的创新。金融机构是防范风险的责任主体,面对由自身业务和市场环境带来的风险变化,其风险管理能力必须与业务复杂性及关联性同时进步。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覆盖非信贷和表外资产的分类、风险拨备和资本计提制度,强化法人机构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提高其对表内外、境内外、本外币和母子公司的集团并表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扩大风险监测和管理的覆盖面,确保其建立与其业务、机构相应风险程度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二是需要提前思考未来资本项目进一步开放、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等对自身的潜在影响,在整体发展战略研究、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安排、甚至各类产品定价中都要预埋这些影响因子,更准确地评估相关风险。三是要设置良好的风险偏好框架,明确机构自身的风险能力、风险偏好、风险限额和风险状况,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进行更为前瞻性的预判和更精细化的风险缓释管理。四是建立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全流程风险尽职审查程序。五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压力测试,并将其结果运用在日常管理中。六是提升数据挖掘分析能力,通过对客户生产、消费和贸易行为的深度分析,整合机构内部资金流、信息流,以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金融风险的处置要利用和坚持市场化的手段。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并完成上市后,我国主要银行业机构都已建立起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然而,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还应包括其在风险处置环节的市场化原则的确立和坚持,这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基本的金融市场规律。主要有:一是要建立包括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办法等在内的金融风险市场化处置的法律法规基础。二是应通过改革,允许出现经营失败,使用市场化手段处置单体金融风险,打破产品刚性兑付和银行不能或不会破产的潜规则,以严肃市场纪律。三是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和跨境金融产品的监管,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能力

有赖于改革

银行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企业和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服务于实体经济。虽然全球各国的银行业因其本国实体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同而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虽然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其目标客户群的差异而在自身的业务特色上存在不同,但是,一些市场普遍认可的审慎经营最佳实践,应是银行经营文化中的基因和共通之处,在推进改革、提升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得到更多借鉴和坚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结构已从第一、第二产业为主转变为以第二、第三产业为主;企业经营活动从以国内业务为主,逐步拓展到更多跨境业务和全球业务;实体经济对金融的需求也从简单的存、贷、汇业务为主,逐步扩展到更多财富管理、结构化融资、分散和管理金融风险的需求,更多的银行业新产品和经营模式应运而生。从保持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的角度来看,银行业应探索在更加开放环境下,提高对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贸易活动的金融服务能力,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互联网、生物科技、航运金融等新兴领域的关注度,加强对现代消费金融的关注度。加快推进境内外联动,推进跨境投融资金融服务和跨境金融风险管理服务的金融创新,逐步形成与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一大贸易国相匹配的金融服务能力和地位,在全球银行业金融服务的各个领域中逐步形成我们的可比较竞争优势。

具体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各类企业,特别是轻资产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面对利率市场化趋势,商业银行要创新对借款人行为和信用记录的收集、分析方法和技术,提高对于资产类业务的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地开展信用贷款业务。改变金融机构只是单纯资金中介者的角色,引导金融市场真正成为各类实体经济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的场所。待条件成熟后,推出以信用贷款为基础的衍生品,构建从信用贷款到信用保险以及信用衍生品的产品全链条,进一步分散相关风险。

完善金融监管治理体系

有赖于改革

金融监管能力的进步也必须适应金融深化的需要,跟上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的步伐,这同样有赖于改革。

从监管理念来看,当前有两个值得研究的领域:一是要实现对通过各种融资渠道,包括新兴互联网渠道的融资活动的有效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对各种不同业务类别,分别建立相应的经营规则和监管标准,使得不同类型机构在经营各类业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计算的要求,以减少其监管套利的机会,消除类似于“通道业务”这种逃避资本、拨备计提,模糊资产分类的各类“伪创新”。同时,对于网上网下机构开展相同业务应当适用相同监管原则和监管标准,前瞻性地预判新型业务模式的潜在风险并提前实施干预,更注重其行为结果会对消费者造成何种影响,充分考虑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当保护,从而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形成和增大。二是监管要实现从单一注重经营行为,向同时注重经营行为与经营文化的转变。正如历史学家迈克尔·卡普兰在《本能2》所述,“人类并不是如传统经济学家们所说的那样理性,我们的身子游荡在现代的花花世界,但我们的思维却残留着远古祖先的记忆碎片”。因此,监管并不只是事关制定规则,监管者要更强调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文化、金融伦理的关注,如机构与客户的关系,一家机构内部员工对机构的认可度和忠诚感的变化等。监管者应该以更有效的方式去分析一家机构的风险变化与其经营文化变化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业整体经营文化演变及其系统性影响。监管实践中,一家银行的经营考核指标最能反映其从上而下的经营理念和文化,这也往往是决定机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感性与理性的选择以及最终风险敞口高低的最根本原因。

从监管方法来看,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以风险演变、创新需要和业态变化为导向,及时优化调整传统监管手段。一是注重预判监管政策的正负效应。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在制定新的监管政策时,需要拥有更宽广的视野,注意避免所谓的政策非预期效果和第二波影响。二是推进过程监管。按照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的原则,推动实现监管从事前监管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三是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从机构单维监管为主,向机构、风险、产品三维并行监管转变,及时发现趋势性问题和隐患。四是提升系统性风险监测分析能力。要创新尝试通过提高大数据的分析挖掘能力,建立从以单一风险监测为主的监管指标体系转变为识别、缓释多元交织复杂风险的综合监管体系。通过注重机构行为、文化等大数据挖掘和分析,进一步丰富监管指标,更前瞻性预判银行经营模式、经营行为和经营文化的变化及其系统性影响。五是推进分类管理,鼓励风控能力较强、监管配合度较高的机构更多进入金融创新领域,给予更大的出错容忍度。六是必须严格监管问责。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是形同虚设。对于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应更加坚决,不姑息纵容违规经营,消除机构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倾向。

当前监管改革的试验平台之一,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我们应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推动探索更开放环境下的监管体系建设,包括风险自评估框架、特色监测报表、优化存贷比等监测指标、监管当局与其他经济金融社会共享信息平台等,按照银监会的统一部署,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为推动银行业整体监管能力的建设创造条件。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4篇

摘 要:绿色金融作为当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风险已成为限制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而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是绿色金融风险的重要成因。本文通过建立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模型,引入转移概率,比较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同非绿色金融受到风险传染的不同表现,证明绿色金融市场受到外界风险传染影响较大,但通过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能更好的控制绿色金融风险。

关 键 词:绿色金融;风险传染;转移概率

DOI:10.16315/j.stm.2021.01.007

文献标志码: A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我国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大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制约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障碍。十九大报告全面阐述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部署,强调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体现了绿色发展的国家意志和人民愿望;因此,发展绿色金融具有重大意义,而绿色金融的发展势必会伴随风险。在以往的文献中,对绿色金融的研究远远少于同类型的金融研究,且在绿色金融风险上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风险、绿色信贷等方面,缺乏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

一般来说,造成重大绿色金融风险的原因一是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不同的绿色产业在环保领域的正外部性的错判,缺乏科学评估,这导致资本逐利性的放大,节能环保效率低的产业被误判为低耗微排前景好的绿色环保项目,使得资源过度分配,但其对环境的影响几乎没有回报,甚至破坏了生态。二是尽管国家大力促进绿色和环保产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但尚未建立协调和执行机制,相关部委的产业政策、金融机构的部门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政策之间并没有发挥很好的协同作用。三是金融投資具有短期性、流动性特点,我国银行平均负债期限只有6个月左右,资金转移周期短,频率高,是确保金融机构盈利增值的关键。由于生态金融机构建设周期长,大型环境项目需要多年的建设时间,长期的融资需求和短期流动的金融投资相矛盾,特别是生态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是绿色金融实践面临资金供需期限错配风险的直接原因[1]。

现阶段对于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风险及绿色信贷风险上,并以定性分析为主,包括分析商业银行环境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困境,或是分析我国绿色信贷风险管理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对绿色金融风险传染相关方面研究缺失。因此,本文通过对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的研究,得出非绿色金融风险传染对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大,而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程度较小,并在此基础上引入转移概率,深入探讨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变化。

1 文献综述

1.1 绿色金融风险

在绿色金融风险相关研究上,国内起步较晚,对绿色金融风险以及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及环境风险上,比如马晓微等[2]讨论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风险表现及成因,提出商业银行绿色信贷风险主要包括环境风险、信贷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强调在宏观层面上应加强绿色信贷法制化建设、完善绿色西南带激励及监督机制;微观层面上应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及服务、重视银行内部人员培养与外部人才引进。在与绿色金融环境风险有关的研究中,江航翔等[3]认为绿色金融是将环境保护作为金融部门行动的指导原则,将环境和生态指标体系纳入金融活动。提出金融部门的环境风险是直接的,即金融机构的行为本身会造成环境问题;或是间接的,间接风险通常与不良贷款或投资不足所导致的环境经济损失相关。随着绿色债券的发展,绿色债券在绿色金融风险研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绿色债券的研究也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绿色金融风险研究的重心。王遥等[4]在相关研究中提到,2016年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呈爆炸性增长。作为绿色债券发行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日益受到关注。滕磊[5]在相关研究中提到,绿色债券具有清洁、绿色、期限长、成本低等突出特点,可以为向绿色低碳经济过渡提供巨大的资金支持,促进绿色债券的建设,加快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发展,为整个金融体系的改革提供了契机。

1.2 金融风险传染

随着金融国际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速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融合,不同金融机构和金融部门间的联系愈加密切。正是基于此,近年来,频频爆发的金融危机传染和风险传染愈演愈烈。对金融风险传染的研究也显得愈来愈重要。从整体来看,金融风险传染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内容。

1.2.1 金融危机风险传染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开放经济为背景来研究金融风险传染问题,主要以国际贸易、国际资本流动、金融市场联系、国际经济金融合作等方面为立足点,来考察金融危机由一国爆发后,如何传染向其他国家,对其产生的影响进行量化计算和理论分析,以更好地解释风险传染的内在机制。经济基本面相关联产生的传染分为贸易渠道和金融渠道。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渠道是最基本的金融风险传染渠道。据王献东等[6]在其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中指出对贸易渠道的理论研究最早进行的是Gerlach和Smets等,其次通过Eichengrenn等对20个工业化国家30年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证实了贸易联系是最为容易观察到和非常重要的危机传染渠道。而Peek和Rosengreen则首次实证分析找出了金融渠道在传染风险中作用的证据,一体化背景下金融渠道成为了金融冲击跨国传导的最重要渠道。

1.2.2 不同国家之间的金融市场风险传染

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由于存在影响市场的因素,例如:金融机构的市场间投资、国际对冲基金、信息传播等,因此在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存在相互联系的机制,金融风险会由某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向其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生传染。近年来,中国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跨市场的联动及其风险传染效应,刘平等[7]使用的方法结合了静态和动态copula函数方法,比较了近20年两次金融危机前后美、中两国3个金融市场间相关结构的变化,从而证实了美国的金融危机将通过国际贸易和金融渠道向中国转移金融风险。苏木亚等[8]运用谱聚类方法、独立成分分析、GARCH和VAR的金融风险多渠道协同传染模型实证分析了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背景下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各种渠道影响着我们股票市场不同部门指数的波动性,并且波动性溢出具有集中特征。

1.2.3 同一国家内部多个金融市场的风险传染

在同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因为存在共同的信息,有着共同的市场预期,以及由跨市场对冲引起的信息溢出。因此,证券、债券、期货等市场之间,往往存在着联动效应,金融风险也会由一个市场向其他的市场传染。在我国,有不少学者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郑庆寰[9]研究发现,美国次贷危机发端于次级贷款市场,增强于次级债券市场,传染到持有次级债券的金融机构,并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传导至商业银行,导致市场流动性紧缩,影响其他金融市场并产生更大的金融动荡。袁晨等[10]利用GARCH模型,实证检验2003—2010年我国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黄金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关联特征,得出当股票市场处于危机时,跨市场间投资转移的发生意味着可利用其它市场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李志辉等[11]利用HP滤波的方式得出中国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的风险指数,构建VEC模型,实证得出中国各金融市场之间有明显的风险传染效应。

1.3 文献评述

纵观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历程,发现现阶段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集中在单一的绿色项目上,或是从某项绿色金融项目出发,探讨其存在的绿色金融风险并提出相关管控建议;或是从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入手,研究商业银行存在的绿色信贷风险,较少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传染方面的问题。另外,大部分对绿色金融风险的研究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相对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与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传染机制,并以此为前提进行了定量研究。

2 基于SIRS的风险传染分析

由于金融市場企业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差异性,使得部分节点企业由于未及时采取风险防御措施,暴露于违约风险中,呈风险易感染状态;部分节点企业已被违约风险传染,呈风险感染状态;还有部分企业由于采取了恰当的应急措施,而有效抵御风险,呈风险免疫状态。这种由3个不同风险状态组成的金融市场与传染病模型相适应,因此本文利用SIRS模型分析风险传染存在可行性。

传统的传染病模型是假设群落中所有的个体具有相同的感染概率,但是金融风险传染与传染病传染具有差异性。传染病的传染个体具有同质性,没有明显的个体差异,但市场与市场之间其实具有一定的差异,特别是就交易量而言,绿色金融市场由于是新型市场,企业发展绿色金融项目受到一定的限制,因为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自然生态平衡,它讲求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于不同的市场而言,其感染概率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借鉴Bouaziz等[12]研究网络中传染病的做法,设定节点拥有可变概率,引入实参数k称其为风险传染力,来量化市场遭受冲击的严重程度。则易感因子变成已感状态的概率为\"易感企业\"交易量权重与传染力的乘积,即: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来说,随着传染率β=P(i)的升高,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反而会随之下降,而处于已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会随之升高,这是因为由于传染力的扩大,会有更多的企业受到风险传染的影响,从而从易感染状态转变为了已感染状态。而传染率β又与传染力k和交易量权重Wi有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后的状态与传统及金融市场存在差别,而利用数值模拟方法能更好的展现不同的市场受到传染的不同表现形式。为了更好的体现差距,设定传染力度为6,即一个市场的已感因子将风险传染给另一个市场的影响力度为6个因子;再假设全市场的交易主要由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交易为主。且虽然近年来我国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发展很快,但绿色信贷余额仍只占中国国内全部信贷余额的10%左右,绿色债券仍只占债券发行量的1%左右;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同非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将会小于非绿色金融市场向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的交易量权重。基于这些基础设定,通过MATLAB软件对两个不同的市场分别做了数值模拟,并比较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如图1、2所示。

由图1、2可知,可以明显看出,随着β的减小,不同市场内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差距。因为现实生活中,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占总市场比重较小,因此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小,即在该数值模拟中的市场内部,β=0.6代表绿色金融市场内部非绿色金融风险对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β=0.3代表非绿色金融市场内部绿色金融风险对非绿色金融市场的传染概率。可以发现,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这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而现实生活中,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传染的概率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本文引入一个新的变量来重点讨论绿色金融市场内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的情况。

3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分析

在风险传染过程中存在多种方式的风险管控手段,传统风险控制的4种基本方法分别为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在研究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模式中,重点加入了风险转移的概念,使得传染模式更为多样化。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通过转移风险而得到保障,是应用范围最广、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绿色金融市场中,通过某些金融工具,将受到风险传染影响严重的部分绿色金融项目转变为传统金融项目,将绿色金融风险降低,转移至非绿色金融市场。同理,非绿色金融市场也可通过金融工具将其风险转移。但由于双方项目转变的限制性不同,通常来说对绿色金融项目的要求较高,因此传统金融项目转变为绿色金融项目的阻碍较大,风险转移概率就变小了。

3.1 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模型

在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非绿色金融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满足一定条件之后向非绿色金融市场转移,由此本文引入风险转移概率α。因此,风险传染模型进一步变为

对于处于易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S(t)来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1的增大,易感染企业受到风险影响转换成已感染企业的变化率减小;同理,随着风险转移概率α2的增大,已感染企业脱离感染状态的变化率也会减小。这证明了风险转移手段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通常来说,对比非绿色金融市场,在绿色金融市场内,企业在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传来的风险影响时更容易将绿色金融项目转换为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风险转移成功率较高。

在对模型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节通过利用Matlab进行计算机仿真,对数值模拟的结果进行分析,以验证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理论分析的正确性及可靠性。

假设市场一开始并不存在风险转移,并且初始状态各节点的企业密度的初始值如下:

S(0)=0.9,I(0)=0.05,R(0)=0.05,实验中各参数的初始值为:β=0.6、γ=0.1、δ=0.25,将所有设定的参数初始值代入计算式,得到了无转移的风险传染仿真模拟过程,如图3所示。

由图3可知,处于风险感染状态的企业密度随时间呈现增加的趋势,证明此时非绿色金融风险在绿色金融市场中传染蔓延,在此初始状态下,讨论加入转移概率的风险传染的变化。对拥有不同风险转移概率(α1,α2)的传染进行如下的数值模拟。

可以看出在加入转移概率之后,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水平有着较为明显的下降,对比上图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3点结论:

1)当加入转移概率时,绿色金融市场中的已感因子发生下降,从占比60%,到占比55%,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确实能够影响到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4所示。

2)当转移概率同时增加时,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影响的已感因子有着明显的下降,从最初的占比55%到占比28%,可以得出加入转移手段并且改变转移概率后能够有效控制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的风险传染,如图5~12所示。

3)当α1不变时,随着α2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缓慢下降;当α2不变时,随着α1的增大,绿色金融市场中受到风险传染影响的已感因子在总体的比例中也随之缓慢下降。

总而言之,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并且能够通过对转移概率的控制来达到更好的风险管控效果。但根据对加入转移手段后的收益损失讨论的结果(式(14))来看,一味地加强转移概率将会使获得的收益在达到最大值后下降,而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则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

4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SIRS模型为基础,建立了绿色金融风险与非绿色金融风险的传染过程,理论分析绿色金融市场与非绿色金融市场分别受到风险传染后的风险转变情况,并通过数值模拟比较两者的不同之处,以此来讨论绿色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的不同。随后在该模型的基础上加入转移概率,进一步分析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风险传染的表现,再提出管控绿色金融风险的方法。

结果表明:第一,非绿色金融市场受到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的已感因子要比绿色金融市场受到非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影响后产生的已感因子少,说明在传染力k相同的情况下,绿色金融市场更容易受到外界风险传染的影响;因此,绿色金融市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在此本文提出2点建议:一是应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定期审查绿色金融项目带来的风险是否超出预期,确保监管机制对绿色金融市场发挥有效作用;二是应采取固定的报告机制,即规定某一固定时期对绿色金融市场风险做出报告分析,在确定导致过量绿色金融风险的来源时及时止损。第二,在转移概率较高的绿色金融市场,面对外界风险传染时,采取风险转移措施后能有效的减少风险传染的影响;而在转移概率较低的非绿色金融市场,通过采取风险转移措施虽然对风险传染影响有一定的效用,但效果略不明显。绿色金融市场在做到管控自身风险的同时,可以适当提高转移效率,从而提高转移概率来有效的抑制非绿色金融风险对其的传染影响。风险转移手段是一种非常高效的风险管控手段,在一项绿色金融项目建立的初期,就可以通过对该项目的转移概率进行计算,确立最优的转移概率的选择(最优转移概率与绿色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大小、市场的风险偏好系数和受到风险影响的原生已感因子在绿色金融市场的占比相关)。在风险发生时就可通过一系列的风险转移方式,例如将投入该绿色项目的资金分割出一部分投入非绿色金融项目,即选择项目的替代品来降低风险带来的进一步影响。

参考文献:

[1] 王向南.绿色金融风险管控的混合治理模式分析[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2):5.

[2] 马晓微,陈慧圆.绿色信贷风险评估[J].中国金融,2015(10):23.

[3] 王玉婧,江航翔.環境风险与绿色金融[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6(6):16.

[4] 王遥,曹畅.中国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的现状与前景[J].环境保护,2016,44(19):22.

[5] 滕磊.绿色债券的国际创新和中国路径[J].生产力研究,2016(5):38.

[6] 王献东,何建敏.金融市场间的风险传染研究文献综述[J].上海金融,2016(7):50.

[7] 刘平,杜晓蓉.对金融危机风险传染效应的比较研究:基于静态与动态copula函数的分析[J].经济经纬,2011(3):132.

[8] 苏木亚,郭崇慧.全球主要股票市场对我国股市的多渠道协同波动溢出效应:欧债危机背景下基于中证行业指数视角的研究[J].管理评论,2015,27(11):21.

[9] 郑庆寰.跨市场金融风险的传递机制研究:基于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分析[J].南方金融,2008(3):5.

[10] 袁晨,傅强.我国金融市场间投资转移和市场传染的阶段时变特征:股票与债券、黄金间关联性的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10,28(5):1.

[11] 李志辉,王颖.中国金融市场间风险传染效应分析:基于VEC模型分析的视角[J].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2012,32(7):20.

[12] BOUAZIZ M C,SELMI N,BOUJELBENE Y.Conctagion effect of the subprime financial crisis:Evidence of DCC multivariate GARCH models[J].European Journal of Economics Finance & Administrative Sciences,2012(44):66.

[编辑:费 婷]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5篇

摘 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完成为分界线,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可以分为汇算清缴前和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其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因此,本文以销售退回为例,讨论了两种情况下所得税相关问题的处理。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事项;销售退回所得税;汇算清缴

Key words: balance sheet; future events adjustment; sales income tax refund; settlement and settlement

引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而在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之时,因涉及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的调整,从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利润总额,并最终会涉及所得税的调整。

根据2016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对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項的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的时间为界限,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问题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对年度所得税的影响有所不同。具体来说,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若其调整事项发生在汇算清缴之后,则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本文主要研究讨论了由于调整事项发生时点不同而引发的不同的涉税处理问题。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涉及的所得税问题

由于调整事项会涉及报告当年的损益,因此通常会引起年度应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变化。我们根据以上所述分类,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完成为界限,抓住重点,简化分析,以最典型的销售退回为例,讨论关于这两种情况下调整事项的涉税处理。

(一)调整事项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涉税处理

此类处理在实务中基本不存在争议,因为由于报告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尚未完成,按照税法规定,允许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调减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和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思路清晰,程序上不存在较大的问题,因此在此简单带过,给出例题如下:

甲公司20×6年1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甲公司按照惯例确认了100万元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17%),并结转了90万元成本。但截至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未收到乙公司货款,且并未对此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20×7年1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甲公司20×7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7年3月31日,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按上述解释,销售退回这一调整事项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因此,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即可。具体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本例中,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且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扣除当时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整事项发生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涉税处理

此问题在2016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未给出具体示例,书中只提出了其中涉及的应交所得税应按照税法规定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然而,目前实务中对此类问题处理观点仍不统一,下面通过给出如下例题进行讨论:

甲公司20×6年12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了一批商品,甲公司按惯例确认了100万元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按17%),并结转了90万元成本。但截至20×6年12月31日,甲公司并未收到货款,且未对此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20×7年3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退回。甲公司20×7年2月28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7年3月31日,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首先,经过咨询会计工作者,笔者了解到,在会计实务中,按照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之前)重新进行纳税申报,此时这类问题便得到了简化。若企业采取此种措施,那么此项调整事项便等同于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生,其具体会计处理理应同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一样。

除了上述做法,有学者从简便处理的角度,提出一种调整方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

贷:所得税费用25000

此种处理方法调减了当年的应交税费(调整当期资产负债表),并冲减了当年的所得税费用,这样做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因为这是报告年度的事项;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即使报告年度没有所得税退回,也应该将其反映在报告年度,冲减报告年度费用,而不是通过调整当年报表的数据来反映在当年,若企业据此调整,则容易让人感觉源头不明,纠缠不清。

在考虑了上述方法缺陷的情况下,有学者提出了另一种较为成熟的处理方法,此种方法考虑了权责发生制的约束,同时顾及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调整分录如下所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000

此种处理方法的可取之处在于符合权责发生制,调减了报告年度的费用,同时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形成的递延资产看做以前多交的税金,以冲减当年的应交税费。表面看来这种做法似乎的确简化了处理,也符合人们的惯性思维,但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有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时才涉及递延资产或负债,而这里只是损益变动,将递延资产用在这里不太符合定义,有些牵强。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有其不足之处,两相权衡取其轻,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更为妥帖;而由于种种原因与限制,企业在实务中较少采取重新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方法。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3]李佳龙,王曾艳.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所得税处理探析[M].财会通讯,2012,(4).

[4]俸芳,张祎.关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立问题的探讨[J].财会研究,2015,(8).

作者简介:

武迪(1995-),男,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学院,2014级本科生,研究分析:会计理论。

金融风险开题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经济全球化

前言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金融机构财务账目的审计、对金融机构日常所发生的事物进行监管、对现有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以及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其次,对该企业所的外汇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我国黄金生产、加工以及对外出口贸易等一系列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我国证券市场业的监管;对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对信托组织业的监管;对广大投资黄金、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1.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问题

1.1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不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法展,对外贸易也数量及数额也不短的增长。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使得我国与世界一体化进程日益增快。因此,高速发展的对外贸易,使得国际合作的事情越来越多,兼并、合并的事情更是层出不穷。因此这就给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及新要求。比如,银行业之间的兼并,虽然坚强了银行业的管理随着这一趋势的到来,金融业的并购浪潮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也面临着巨大挑战。首先,银行业的相互之间兼并加强了银行与银行之间的集中管理,提高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也给管理不当所带来更大的危害埋下了种子。

1.2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在看来,对于金融体系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处在初级阶段,要想真正的稳定好金融市场的监管,仍然需要有很多的路要走,其主要表现在不能够有效的进行合理规范的监管。第一,相关的配套法律太少,虽然我国金融方面大发很多,但是配套的相关法律就很少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机构真正的去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第二,我国的很多金融监管法律都缺乏有效性,对一些案例不能够做出统一的标准,因此这就给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把握不准尺度,以及操作的方法不对,对金融机构的作用甚微。用一句话来说就是,理论丰富,实践性不强。第三,对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者筛选机制落后,这就导致监管者本身的能力不高,缺乏对自身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能力。最后就会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使得监管的效果不如人意,有的更是起不到监管的效果。

1.3我国金融监管透明度低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透明度的原则向民众定期的公布金融监管机构的重大政策的办法情况,以及一些重要的相关措施,实行力度,并且要经常办法一些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透明度这一原则,做的很不到位,这就导致了金融机构的混乱,不能够在一个公平良性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发展。

2.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2.1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系

监管应适应我国现阶段国情,循序渐进发展。很多现实存在问题随之而来,但又无力解决,非常着急,我国在金融监管发展中不因该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的监管做法,而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要全面考虑国家对金融行业的控制、金融机构的扩张冲动等因素。

2.2加强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由于现在国际化形式的复杂,导致金融体系也很混亂,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系统性的风险。因此很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方案都会将系统安全放在首要的地位。并大力在金融机构中实施。一是加强宏观监管能力的调配,集中流动性监管权限,统一监管系统性风险,并扩大流动性监管范围;二是加强监管沟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管协调方面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协调制度,但是还仅仅只处于原则性框架层面,没有建立真正的监管协调机制;三是加强与国际间的监管机构合作力度,学习国外先进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堵住我国存在的监管漏洞,降低系统性风险性的危害系数。

2.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对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强烈,建立定期有效的磋商和交流合作制度,相互学习好的监管方法,互相补足对方的不足,使本国的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督管理。(作者单位: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从美国次级房贷的教训看我国金融创新和开放.国际金融,2008(l).

[2] 中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集团经济研究,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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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金融混业趋势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J].重庆科技,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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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朴.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趋势对我国的借鉴.上海金融学院院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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