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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合同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房屋拆除合同书(精选10篇)

房屋拆除合同书 第1篇

房屋拆除合同书

甲方:韩效森

乙方:临沂市福营房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张永凤)***041因美澳学校东边工程建设需要,对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予以拆除。现就房屋拆除一事,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拆除原美澳国际学校宿舍楼、英贝幼儿园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共计14600平方,价格为18元/平方,共计:262800.00元,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须服从甲方同意部署,听从指挥。

二、乙方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安全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操作,所提供的施工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乙方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出示安全警示牌和划定警戒线,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减少噪音,做好防尘工作,不能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乙方向甲方上交262800.00万元旧房材料费。合同签订后上交10万元旧房材料费,下欠162800.00万元,工人上工地交清。

五、拆除期限为一个半月。8月8日开始拆除。

六、在拆除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治安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危险区域必须组织机械操作,费用由乙方自付。

八、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发生的与需拆除房屋有关的一切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乙方必须保证拆除建筑物周边甲方要求保留树木及办公楼内配电室的安全及正常使用,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十、英贝幼儿园的门窗不能丢失或损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2012年月号

乙方:临沂市福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2012年月号

房屋拆除合同书 第2篇

发包方:长春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承包方:吉林省吉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拆除的有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一.甲方将长清公路与乙二路交汇处以东地段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承包给乙方吉林省吉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二.拆除面积:约肆仟平方米。

三.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交纳拆除安全事故违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房屋拆除如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甲方有权用安全事故保证金支付赔偿给伤者。房屋拆除工程全部结束后,甲方将安全事故违约保证金以现金方式返还乙方。

四.要求:

拆迁时间:从交房之日起,平房2天,二层楼房4天,三层以上楼房7天之内拆除完毕并将废料残土清除现场。渣土清运管理费由乙方自负。

乙方拆除房屋施工操作要按国家规定规范操作及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设专人管理,要设有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员管理操作。

(2)安全措施:所需的安全帽、安全网、双管铁梯、铁塔板等均由乙

方自备,专人管理,作业必用,经常检查以便安全使用。

(3)注意事项:拆除临道房屋要注意来往行人车辆,要明示施工牌或

专人看管,同时不影响与拆除房屋相邻的居民休息及单位正常工

作,禁止乱扔杂物。

(4)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围圈防护工作,费用由乙方自理。

责 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包或终止合同,否则按民法通

则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向乙方交付拆除房屋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出现房屋室

内外附属物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3)在拆除过程中长春市跃海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和李海军大酱厂的房屋由乙方拆除。厂房内的所有设备等归甲方所有,由甲方负

责处理。

(4)乙方要按期交工,如动迁户拒绝搬迁与乙方无关,否则,无故

拖延工期,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500

元罚金。

五.安全:

承包方要严格管理,承包人不能离开现场,如管理不善乙方在实

施拆除过程中,如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同时也可以公证。

乙方须把房屋拆除到各户室内地面正负零,有地梁的需拆至地梁

以下。

六.拆除公司在拆除过程中,必须听从甲方指挥,如有上级指示,为了加快速度,采取一切措施,拆除公司必须服从,不许讲价钱,出现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七.乙方在施工拆除过程中,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指挥,严格执行拆除

程序,必须认真负责。

八.该工程不允许转包,如发现转包他人,此合同作废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

九.乙方在房屋拆除过程中如违反本合同,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一份,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长春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甲方经办人:

乙方:吉林省吉顺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乙方经办人: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3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房屋拆除后只剩下满地垃圾 第4篇

我都会时光倒流般想到房屋建造时的情境,

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地基、浇铸,砌墙、装饰……

一个漫长而系统的工程,一项任何环节缺一不可的投资,

寄托着众多人美好梦想的现实描绘,

无数人克服困难劳动付出的辛勤成果。

我惊叹于一幢房屋瞬间被拆除时的场景。在机械的力量面前,一面面的墙顷刻倒卧,水泥浇铸的大梁拦腰而断,脆弱如同倒地的积木。

随后,好几天时间对瘫倒房屋的清理,更让人匪夷所思。起先记忆犹新的漂亮的房子,一经倒地,即成垃圾。若干工人清理来捡拾去,居然只从中获得一堆扭曲残存的钢筋。那些钢筋在装车时千形百态,聚集一起,诉说着自己被人为浇铸捶打的百般委屈和无奈。

后来的许多日子,我都会时光倒流般想到房屋建造时的情境,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地基、浇铸,砌墙、装饰……一个漫长而系统的工程,一项任何环节缺一不可的投资,寄托着众多人美好梦想的现实描绘,无数人克服困难劳动付出的辛勤成果。

房屋的拆除也许因为新的规划,因为更高更大的主观愿望,因为城市对肤浅滑落的畸形追求。类似原因导致的拆除,在今天中国的每座城市,每天每时每分每秒都在发生。我想说的是,从房屋建造引伸开去,我们在创建自己的事业时,似乎更可以从中获得些许启迪,比如战略上的规划,战术上的策略制定,实施上的各环节协调,不可或缺元素(项目、资金、团队等)的充分准备。说到这里,很想特别指出一个顽症:当我们明知某些元素不具备时,我们总会下意识以一种侥幸的心理自慰滑过,像逃避一次老师的作业样,并不觉得埋下了多大的隐患。

事实并非如此,周密的准备比什么都重要。风险意识的具备和简单的冒险行为,其中有着难以言喻的天壤之别。残酷的现实是,不论我们准备得如何充分,一经开始行动,情形往往出人意料猝不及防。所以,风险意识必须具备而且特别重要,因为市场并不为我们的主观意愿而动,市场不但有其自身高深莫测的规律,更有着气候样变幻莫测的个性。

回到对行动前的准备,还想强调:我们的事业并非一幢房子,所有的规划都是一个战略方向,一种理想诉求,一条无限延伸的路径;创业是个永恒的动词,是一种人在旅途的动态描述。从这点讲,我们永远不会有把房屋建好了,然后再去拆除的机会。

房屋拆除时只剩下满地的垃圾想要告诉我们的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其实并没有真正把房屋建造好,就面临着无奈的拆除或崩盘失败成为垃圾。任何的崩盘失败,都有着类似房屋拆除的情节语境,那些寄托自己喜悦、梦想、希望的所有所有,瞬间成为过往和垃圾,所有物品的贬值如同精神的崩溃一样,价值顷刻间化为乌有。

房屋拆除合同 第5篇

一、工程概况

被拆除房屋名称: 重庆嫦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办公楼

工 程 地 点: 重庆大渡口区钢花路(人武部左旁

工 程 内 容: 房屋拆除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 包 范 围:房屋拆除和建筑垃圾装载上车

承 包 形 式:甲方向乙方收取3000.00元房屋残值。被拆房屋的建筑材料

归乙方所有并自行清运出施工现场。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5月23日

完工日期:206月1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0天

四、安全责任:

乙方应做到精心组织、文明施工、搞好安全防护、保证施工安全、保持场地整洁、控制扬尘。施工中乙方因安全事故给自已或他人造成的仼何伤害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其它 :

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向乙方提供施工用水、电接口,所需材料和使用费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若一方违约承担守约方一切损失。

甲方: 代表人 :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人:

房屋拆除合同 第6篇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拆 迁 范 围:

拆 迁 面 积:

委托 方:*

受托 方:

签 订 日 期:

拆除工程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传真:

电话:

受托方(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委托人 / 职务:

营业执照注册号:

开户银行 / 帐号: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北京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拆除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拆除工作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拆除范围

1.1拆除工程地点

*****项目 地块

1.2拆除工程范围(四至)

第二条 拆除程序

2.1甲方向乙方指明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分布情况及相应保护措施。

2.2甲方向乙方明确拆除范围、时间。

2.3乙方负责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施工方法、安全措施、环保措施等主要内容),甲方审核后,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2.4乙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工程拆除事宜,并及时向甲方代表通报工程拆除有关情况。

2.5甲方指定 为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施工中有关事宜,并监督施工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甲方代表对乙方施工中违规操作有权做出处理决定或经济处罚。

2.6拆除期限根据拆迁公司的交房进度进行拆除,拆迁公司交房后5日内必须完成拆除工作。

2.7拆除标准:被拆除房屋(含棚子、自建房等)拆除至室外自然地坪,地下室部分拆除到地下室地坪,化粪池要求连同底板全部拆除,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等一并清理出现场。

第三条 甲方责任

3.1甲方负责向乙方明确拆迁范围及时间。

3.2甲方指派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乙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及环保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章者,甲方有权做出停工处理。

3.3甲方制定〈〈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附后)并据此向乙方进行安全交底。

第四条 乙方责任

4.1安全责任

4.1.1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拆除、城管、安全、环保及交通等有关部门所有拆除及清运审批手续。按照甲方拆除范围和时间,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4.1.2负责制定拆除工程现场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按安全程序施工并指派现场安全检查员。

4.1.3建立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在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1.4接受甲方提出的安全处理意见,并及时改正。

4.1.5违反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负。

4.1.6出现断水、断电及扰民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4.2环保责任

4.2.1制定拆除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防止扬尘,降噪音等环保措施,明确拆除工地具体的环保要求和环保责任人。乙方施工中现场扬尘、噪音污染及渣土清运等环保措施,严格按施工方案规定执行。

4.2.2拆迁工地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立标牌,标明拆迁人、拆除施工单位、环保负责人、拆除时限等内容。

4.2.3拆迁工地外围应当设置封闭硬质围档,防止物料、渣土遗撒,并及时清理工地外围道路遗散的渣土,适当洒水,防止扬尘。拆迁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4.2.4拆迁工地应按规定办理渣土消纳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拆除房屋过程中应随拆随洒水,避免大量扬尘。对拆除楼房的施工垃圾,必须设置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

4.2.5渣土清运时现场出口道路要求用草帘被或大铁板铺设,拆迁工地渣土应设专门人员管理,定期洒水和清扫,并配备必要的洒水、排水设施。拆迁工地垃圾应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4.2.6渣土清运车辆应按规定装载,遮盖严密,沿途不得遗撒。拆除工地出口应当设置专人清理车身及车轮泥土,确保车辆不带泥上路。

4.3文明施工

4.3.1乙方应作好文明施工及消防准备工作。

4.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识,戴安全帽。

4.3.3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内、外清洁卫生,交通道路畅通。

4.3.4乙方应保证在用市政、公用设施完好、畅通。

4.4乙方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公共、消防、固定资产等报批手续。

4.5负责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拆除费及支付方式

5.1双方约定,拆除费按如下方式计取:拆除费单价为每建筑平米元人民币,暂估面积为建筑平米,最终以实际测量为准。

5.2拆除费根据拆迁进度分次支付:

5.2.1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 %支付给乙方;

5.2.2当乙方完成拆除任务的 %后,甲方按合同拆除费总额的 %支付给乙方;

5.2.3当乙方完成全部拆除工作后,甲乙双方进行费用结算,并签订结算协议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剩余拆除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6.2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拆除期限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每天按拆除费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乙方的拆除费中直接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工期不顺延),并有权做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提交甲方所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

8.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拆除费不因此而改变。

8.3不可抗力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8.4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

9.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原则,对拆迁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9.4《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为本委托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5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条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北京

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规范、条例、命令。根据拆除工程特点,制定以下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戴明显标牌。

2、对复杂的拆除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一般拆除工程应有口头或书面安全交底。

3、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每个进场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齐安全防护工具,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现场应设有专职安全检查员、环保监督员各若干名。

5、保持安全的现场施工环境,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现场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应齐全有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6、杜绝立体交叉作业,高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设警戒人员,杜绝非施工人员靠近。

7、施工过程中应保护现场用水、用电安全。

8、施工场地应做到室外自然地平,不能有大量的砖、瓦、碎石和跑冒漏水、漏电现象,达到甲方验收标准。

9、集中回收存放电表、水表、水井盖及圈。

10、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它部分的倒塌。

11、拆除建筑物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12、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拆除。建筑物的承重和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13、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的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3.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13.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13.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远离建筑物高度2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14、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帘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一定位置。

15、拆除石棉瓦及其它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它轻型板上进行工作,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拆除承包合同 第7篇

乙方:

因涉及到 工程需要拆除。拆除工作由乙方负责根据安全工作“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为确保安全、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规定。严格按安全要求施工。

二、乙方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进行教育,制定规章制度,提出有关要求,确保施工人员认真执行。

三、乙方必须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拆除工作安全进行,并根据要求做好安全应急预案。为确保施工安全,严禁违章施工。

四、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意外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如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通知甲方和上级有关部门。

五、拆除前乙方负责检查周边邻居的房屋有无异样。

六、拆除过程中不能随意对邻居造成影响。如有后果一切由乙方承担,拆除过程中,如发现邻居的房屋有异样,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如支撑、加固等),如不及时处理,后果一切由乙方负责。

七、拆房价格共计为 ¥ 元 大写 ,拆房地点为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断水、停电等工作,防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预防事故发生。

八、工地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期为 天,不能拖延。如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拆除工作,每延长一日,直接从应支付价款中扣除30%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拆除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并扣除10%-30%的应支付价款。

九、工程现场拆迁完后,由乙方负责对现场垃圾进行清理、外运。与甲方验收合格后交给甲方。

十、乙方拆除完毕,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给乙方拆除房屋人工费用¥ (大写: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第8篇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要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其主作用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然而, 由于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形式较为复杂特殊, 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我国农村房屋买卖长期存在纠纷问题, 其中主要的纠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 本村村民间的买卖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本村村民享有在该村购买宅基地的权力, 因此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但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买卖方应签订一定的法律合同,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

(二) 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间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将宅基地在不同村镇间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本村与外村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严格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漏洞, 例如条文中只规定了禁止宅基地的买卖, 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这给部分纠纷案件的判定和调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 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买卖

我国虽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居民将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 但在许多国家公文中都明确指出了不允许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舍。这一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 因此在未来可能会做出一定调整。但在当前, 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不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另一方可能是本村村民, 也可能是外村外民或城镇居民。而出卖房屋的农民中有的已有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符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都有。另外有些出卖房屋的农民已在集体落户, 且并未分到宅基地。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

农民出售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 筹钱。房屋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很重要的, 一般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出售房屋的。当他们遇到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意失利而又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筹到钱, 出售房屋或许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法。第二, 一户多宅。有的农民因继承多处房屋, 或者强占宅基地违章建房等, 却未充分利用, 出售房屋也就必然了。第三, 农民进城务工, 或者国家征地修路等原因迁进城里, 于是也就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第四, 一些城市居民喜欢在农村购进房产, 或用于休闲娱乐或等房屋升值, 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总而言之, 在这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有需求必有供给,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日渐增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使其产生众多利益纠纷。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 又不能保障农民安定的生活。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一) 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私人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 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房屋既有享受的权利, 也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包括出卖的方式。另外, 对于农民处分房屋行为, 法律并未出台禁止条文。

(二)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而不是个人的, 农民之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因为其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可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居住的权利。另外, 相关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 宅基地不可抵押、其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可以得知, 宅基地不可以自由流转, 依照房地一致的原则, 农村房屋也不可自由买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四、争议观点

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结果也常常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冲突, 使得此类案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其一: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抵押、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且, 农村房屋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假如法院认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人们会认为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 是可以转让的。这样必然会使得一些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而让另外一些非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另外, 势必会让一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 从而非法强占宅基地, 进行交易。进而使得国家土地遭到非法利用。目前, 在许多农村, 超标准的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土地资源稀少的国家是不利的。因此, 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二: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订立合法的合同, 对双方即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出售现有房屋后, 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除此之外, 对于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地的, 除不批准新的宅基地以外, 从经营当日起, 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隐含着出售农村房屋是合法的。因此, 只要农村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法院就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五、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享受、处分等权利, 处分权利包括进行转让、赠予和出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假如房屋可以买卖了, 那么接下来面对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笔者认为, 假如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权, 或许就可以解决当前问题了。租赁是一种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由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收取费用。但租赁期限不可超过20年, 但是到期后可以续租。

另外, 对于出售方来说, 假如他所有的宅基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可以得到购买方所交的宅基地租金;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应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缴纳多余宅基地的租金;假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有权利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申请补偿不足的宅基地。这样, 可以杜绝强占宅基地行为。

六、小结

农村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其实只是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宅基地是租给对方。这样,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合法且无偿取得的, 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享受合法权利。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 4 (09) :127-128.

[2]李建英.探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05 (03) :15-16.

房屋拆除合同书 第9篇

飞碟屋造型奇特,却又有说不出的诡异。按照设计者的最初构想,三芝飞碟屋可以吸引无聊的富人的眼球,他们来此体验住在UFO形状建筑物中的感觉。那一栋栋宇宙飞船分离舱似得建筑物,就是一个个别墅。

三芝飞碟屋于20世纪80年代开工建设,这座原本充满梦想与希望的休闲度假村却因故被迫停工,随着时间流逝,尚未完工的建筑物慢慢背侵蚀荒废。有关三芝飞碟屋的官方消息寥寥无几,使得三芝飞碟屋的一切都具有了神秘色彩。当前,大多数有关这栋诡异建筑物的消息都出自当地人——令人吃惊的是,他们竟然都不敢靠近那里,更给那里增添了一丝神秘。

三芝飞碟屋是鬼域?

在众声喧哗的20世纪90年代,荒废的三芝飞碟屋一度成为废墟中的圣地,吸引许多废墟爱好者、艺术工作者与社会边缘人聚集于此。由于废墟本身具有一种时光停滞的迷魅,并标示出社会规约所及之处的疆界,时常成为另类文化蓬勃兴盛德秘密基地,也因此容易招致不少误解。后来警察因治安理由,在这一代加强巡逻,三芝飞碟屋又成为杳无人烟之所。再后来引发注意,则是起因于毫无根据的网路灵异留言了。

经由网络的传播,三芝飞碟屋变成了闹鬼的鬼域。偶尔还有游民闯入,可能是游民在三芝飞碟屋内时制造声响,才有很多绘声绘影的故事。实际上是因为游民的关系,还是因为海风吹拂所造成的声响,亦或者是其他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似乎因为新闻报道,三芝飞碟屋在台湾一夜成名,更厉害的是连三芝飞碟屋在开发时,挖出了两万多具尸骨的新闻也出现了。在记者的实际求证之下,三芝乡乡长证实确有此事,乡长表示以前荷兰人占领台湾攻打台湾南部,而西班牙攻打台湾的北部,所以这两万具尸骨可能是当时战争遗留下来的骨骸。三芝飞碟屋当然不是鬼屋——人们对不了解的事物经常怀有恐惧,并倾向于将其污名化。作为一个废墟,它也绝不是历史空间,只是大众从来都不愿直面现实。与其说这里是失落的废弃空间,不如将其视为台湾早期休闲史的珍贵记录,或许能让自己从中得到更多启发,也能借此深化对废墟议题的讨论。

从兴起到落寞

1970年代末期,随着经济起飞,台湾民众对休闲场地的渴望和需求大增,不仅促成第一代游乐区的出现,也引起天工实业负责人苏铭极高的兴趣,促使他转向台北县万里翡翠湾的开发。当时台湾海滨几乎都是军事管制区,但苏铭曾任军职,和军方有一定交情,靠着这层关系,他从20世纪70年代起便收购了万里香龟吼村一带土地,建造海水浴场,在夏季开放游客戏水。

而翡翠湾的飞碟屋就座落在沙滩的后端,其中少数仍有居民于假日前往居住,多数则形同弃置,但其产权清楚,仍旧委托房仲公司代销。至于后来喧腾一时的三芝浅水湾飞碟屋,也是在同样的背景下兴起。

随着1979台二线通车,北海岸一带被设为东北角海岸风景特定区,开始发展休闲产业。除了翡翠湾,三芝浅水湾也有一批具有集合住宅风格的度假小屋,就是大家最为耳熟能详的“飞碟屋”。据当地居民说法,这批飞碟屋的原始建造者为李姓业者,他看见翡翠湾飞碟屋大賣后,便找人集资在浅水湾购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发内含飞碟屋的滨海休闲乐园。

然而,由于合伙成员复杂、营造售屋观念成就,缺乏统整规画等因素,这个休闲乐园最后还是落得荒废的下场。至于实际原因则众说纷纭,一说是使用执照出问题,一说是当地居民抗议,另一说是海风强劲,导致突出海岸线的房舍不宜人居。

于是乐园建建停停,数度找寻新的投资者,但又因银行债权抵押问题,陷入长期停工状态,就这样成了一片废墟。

但飞碟屋在台湾的历史上,仍有值得被记上一笔的地方。

忽略环保的前卫建筑

首先,当时由于石化工业蓬勃发展,在国外早已兴起一股塑化屋的风潮——也就是利用模化塑胶一体成形的特色,快速大量地制造房屋。本来一开始是为了帮助美国驻外人员或接受美援的人兴建简易房舍,但后来这样设计观与休闲风气结合,遂发展出许多种类的塑化屋,好比飞碟屋或是像夹心饼的蛋糕屋。

这批与20世纪90年代初期建造的台湾飞碟屋,在材质与外形,甚至整体空间设计上都引进了西方前卫的建筑概念,如此带有浓郁超现实风格的科幻式房屋,在台湾建筑史上确实有其代表意义。

再者,仔细查看飞碟屋的构造,会发现其地基完全压在珊瑚礁岩上,可以看出台湾早期缺乏保育观念的情况。由于当时缺少保育相关的法令,人们根本不知道海岸线的珍贵,许多海滨游乐区或者度假别墅就直接盖在沙滩或礁石上,破坏当地生态,至今仍对自然环境形成一定压力。因此,飞碟屋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反思环保的纪念碑。

2009年因为滨海土地不断增值,后期接受的建设企业决定完全拆除三芝飞碟屋。于是在社会一片惋惜声中,一块台湾海洋休闲的历史记忆就此失去。平时无人关心是否能永世长存,一旦成为焦点,就面临改变与消失的窘境——这就是台湾废墟有趣又无奈的命运吧!

农村房屋拆除合同 第10篇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西横街有一至三层多栋旧房需要拆除,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现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拆除范围及要求:

1、x县西横街_____号至_____号旧房需要全部拆除。

2、清运整过拆除的建筑垃圾,平原地面。

3、砌筑拆除旧房前面的围墙,长约32米,高约2米,墙体为“18”眠墙(不含粉刷)。

4、自进场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工。

二、拆除费用:

整过房屋拆除的建筑材料归乙方自行处理,砌固围墙,清运建筑垃圾,甲方另补乙方人工费、清运费围墙等工资款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切断各户进户水电、外场通讯、煤气管道。

2、派一至二名工作人员监督,乙方施工及过往行人、车辆。

3、处理好相邻关系。

四、乙方责任

1、乙方在施工中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拆除的建筑材料统一堆放,不得阻碍交通。

3、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

五、付款方式

整过房屋拆除完毕,甲方预付乙方_____元,工程全部完工后,余款一次性结清(无税票)。

六、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房屋拆除合同书

房屋拆除合同书(精选10篇)房屋拆除合同书 第1篇房屋拆除合同书甲方:韩效森乙方:临沂市福营房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张永凤)***041因美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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