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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1篇

菏政办发〔2003〕1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规划局为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有关规划管理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实施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和实施详细规划;参与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等编制工作。

(三)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城市环境、园林绿化及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简称“一书三证”)。

(四)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管理规划方案设计招标和组织评审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科技信息、城建档案管理、城市规划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城市发展战略性研究,组织指导规划人员专业技术培训。

(六)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县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七)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档案、保密、信访、督办、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二)总工程师办公室

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全市城镇体系规划和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审查详细规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指导城市规划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开发和信息处理;负责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指导各县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负责有关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及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调研工作;组织指导规划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四)规划管理科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市区规划区以内的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参与编制、修订和实施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审查详细规划;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五)建筑工程规划科

参与编制市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和审查市区规划区内村庄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参与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六)市政工程规划科

参与市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道路、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市政专业工程规划;依据总体规划及专业工程规划,实施对专业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核发市政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科负责城市规划批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有关证书的跟踪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投诉及信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为市规划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由市规划局授权负责编制区内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对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进行初步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规划局机关编制总额22人,其中行政编制20人,工勤编制2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职数12人。

市规划局牡丹区分局机关编制总额8人,其中行政编制7人,工勤编制1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机关编制总额7人,其中行政编制6人,工勤编制1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1人。

四、其他事项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2篇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菏政发〔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12月3日召开的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和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第八条 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市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方针,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贸易,加快粮棉油和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贸和物流基地建设及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扩大出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建设诚信菏泽,建设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大力建设平安菏泽,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加快社会公共事业改革,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大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确保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一般每季举办一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质询;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市长公开电话运行机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牵头部门的副市长为主共同召集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一些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省直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菏泽召开全国、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报送市政府领导签批的公文,市政府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要负责对公文内容进行把关。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一)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县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书长提出意见,经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和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四)县区长、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一)对省直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二)属于部门和县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县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菏泽政报》、政府网站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四)市长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一)国家和省领导人的信函。(二)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级领导的信函。(四)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设项目。(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定期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省直部门、外省市来宾到菏泽检查或考察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领导或国际、国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市外经贸局提出安排意见,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别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省政府领导审定。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访)、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区县区长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职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7天及以上,副职出差(出访)、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报请市长批准。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属于市政府社会管理职能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有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4.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地籍测量、丈量定界,组织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用地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时间为15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时间为15日。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或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于前款第

(一)、

(二)、

(三)、

(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第二十一条中

(一)、

(三)、

(四)项规定条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土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4篇

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5] 第13号

《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发布施行。市长: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教育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做好村庄、集镇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菏泽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区政府具体负责,报市政府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有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申请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状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包括: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括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4.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办事处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宅基地的材料,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应在5日内到现场进行地籍测量、丈量定界,组织填写《地籍调查表》和《用地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审查,审查时间为15日;经审查合格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登记造册,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时间为15日。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第十七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或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九条 由于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市或县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二)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由于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第二十一条中(一)、(三)、(四)项规定条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而拒不交回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可以购买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他人多余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用地批准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的;(五)采取隐瞒事实或者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获得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登记的;(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土管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5篇

作者:马骏ISBN:9787101061956页数:202开本:16开封面形式:简裝本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日期:2008-7-1定价:24元

《孙子兵法》是教给军人如何打仗,如何打胜仗的兵学经典,可是为什么历史上懂兵法的中原农耕民族却常常战胜不了不懂兵法的周边游牧民族?《孙子兵法》到底是“有用”还是“无用”?作者讲《孙子兵法》,不是对兵法原文逐字逐句的解读,而是将全书完全打乱,提取书中最精髓的战争思想,结合古今中外的经典战例以及生活案例等,对《孙子兵法》中最为吸引人的地方进行了挖掘和讲解,富有启示性。本书是根据作者在北京电视台《中华文明大讲堂》所做讲座整理润色而成。大众化的语言,丰富的案例,可读性强。为了便于读者对《孙子兵法》有全面的了解,书后附了《孙子兵法》原文。

将《孙子兵法》掰开揉碎讲解,而不是完整地解读它。在这个方法中,最为重要的是:提炼出孙子的一些基本观点(如奇正之术、迂直之计等等),用案例进行说明。对于军人来说,咬文嚼字地学习《孙子兵法》,比不学《孙子兵法》的害处还要大。

《孙子兵法》又称《孙武兵法》、《吴孙子兵法》、《孙子兵书》、《孙武兵书》等,是中国古典军事文化遗产中的璀璨瑰宝,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博大精深,思想精邃富赡,逻辑缜密严谨。作者为春秋末年的齐国人孙武(字长卿)。一般认为,《孙子兵法》成书于专诸刺吴王僚之后至阖闾三年孙武见吴王之间,也即前515至前512年。全书分为十三篇,是孙武初次见面赠送给吴王的见面礼,事见司马迁《史记》:“孙子武者,齐人也,以兵法见吴王阖闾。阖闾曰:子之十三篇吾尽观之矣。”有用兵如《孙子》,策谋《三十六计》的说法。

《孙子兵法》成书于春秋末期,是我国古代流传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著名的军事著作,在中国军事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军事思想对中国历代军事家、政治家、思想家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其已被译成日、英、法、德、俄等十几种文字,在世界各地广为流传,享有“兵学圣典”的美誉。

菏泽市总体规划范文第6篇

1、掌握描写人物外貌的要求及方法,能抓住人物特征进行较准确、具体地描述人物的外貌。

2、能够通过人物的外貌描写表现人物个性。

3、懂得外貌描写应该为刻画人物性格,表达中心意思服务。 教学重点: 目标1,2 教学难点: 目标3 教学过程:

一、游戏导入:

同学们,我们先来做个游戏。请同学描述班级一位同学的外貌,大家猜猜他是谁?为什么能够猜中呢?(抓住人物外在特征)那么人物的外貌描写都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又有哪些方法技巧呢?今天,就让我们一同走进“人物的外貌描写”。

二、明确什么是外貌描写

(一)请同学举例:留给自己印象最深的文学作品中人物的外貌描写,并说明为什么会印象深刻。

(二)多媒体展示人物外貌描写的范例

1、一个凸颧骨、薄嘴唇,五十岁上下的女人站在我面前,两手搭在髀间,没有系裙,张着两脚,正象一个画图仪器里细脚伶仃的圆规。(杨二嫂)

2、头发花白,脸上瘦削不堪,黄中带黑,而且消尽了先前悲哀的神色,仿佛是木刻似的;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祥林嫂)

3、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他身材高大,青白脸色,皱纹间时常带一些伤痕;一部乱蓬蓬的花白胡子。(孔乙己) 这些外貌描写中,作者都抓住了哪些内容进行描写的?

明确:

五十岁上下年龄

凸颧骨、薄嘴唇;头发花白,脸上瘦削不堪;清白脸色,乱蓬蓬的花白胡子容貌

两手搭在脾间,张着两脚,正象一个画图仪器里细脚伶仃的圆规姿态。 黄中带黑,而且消尽了先前悲哀的神色,仿佛是木刻似的;神情 身材高大体形 穿长衫衣着

归纳:外貌描写也称肖像描写,即是对人物的外貌特征(包括人物的容貌、衣着、神情、体 形、姿态等等)进行描写,以揭示人物的思想性格,表达作者的爱憎,加深读者对人物的印象。

这么多的内容,我们在进行外貌描写时,是不是都要面面俱到呢?

三、第一招:要抓住主要的特征

(一)外在特征:

1、多媒体出示:猜猜他是谁? 只见他黑脸短毛,长嘴大耳,圆身肥肚,穿一件青不青、蓝不蓝的梭布衣服,提一柄九齿钉耙。(猪八戒)

他有三头六臂,脖子上套着乾坤圈,脚踏风火轮,威风八面。(哪吒) 小结:我们对人物外貌的刻画也不用做到面面俱到,关键是要抓住人物的特征,特征就成了人物外貌描写的灵魂。那什么是特征? (自己独有的不同于别人的特点:天生长相 ;经历留下的印记;习惯性的衣着打扮;个性化的表情、神色。)

2、小试牛刀:多媒体出示《父亲》图片,学生进行描写(抓住皱纹特征) 刚才看的两段文字和上课时两个同学的描写,都能抓住人物的外在特征,但是却没有表现人物的性格和内心情感。

(二)内在情感:

揣摩下面几段文字,谈谈你的感受

除夕晚上,儿子、孙子都来到她身边,她满脸皱纹都舒展开了,就像盛开的菊花瓣,每根皱纹里都洋溢着笑意。(幸福快乐)

一天,她的老伴儿病倒了,她脸上珠网般的皱纹更深了,两道眉毛拧成的疙瘩锁到一块儿了。(着急发愁)

她望着老伴儿的遗像,嘴唇微微抖动着,刀刻般的皱纹里,流淌着串串泪珠。(伤心悲痛 )

小结:透过外貌可以了解人物情感,我们在对人物进行外貌描写时,也要注意表现人物的性格和情感特点。

(三)会画眼睛

鲁迅曾说过:“要极俭省的画出一个人的特点,最好是画他的眼睛。”可见眼睛的刻画对于外貌描写的重要性。例如刚才出示的那段话中“只有那眼珠间或一轮,还可以表示她是一个活物”,生动地表现了祥林嫂在临死之前,在巨大的痛苦和悲哀中,已经变得麻木了,完全丧失了生命的活力。

既然眼睛是心灵的窗户,那么怎样画眼睛表现人物的内在思想呢?

1、欣赏两幅图,明确图中人物的眼睛展示了人物什么样的性格。(多媒体出示图片:眼睛凸显神韵的例子)

2、片断训练:先仔细观察图片,抓住人物的特征,然后进行外貌描写。(多媒体显示)分组交流点评,教师补充关于苏明娟的命运

刚才我们共同探讨了进行人物外貌描写时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抓住人物外貌的特征。抓特征是为了做到形似。反映人物的性格特点和内心感情是为了更深入的了解人物,显示神韵。做到了形神兼备人物就会更加血肉丰满。而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为文章的中心思想服务。除此而外,人物外貌描写还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四、第二招:要按照一定的顺序

多媒体出示以下范例:

撑船的是一个将近六十岁的老头子,船是一只尖尖的小船。老头子只穿一条蓝色的破旧短裤,站在船尾巴上,手里拿着一根竹篙。 老头子浑身没有多少肉,干瘦得像老了的鱼鹰。可是那晒得干黑的脸,短短的花白胡子却特别精神,那一对深陷的眼睛却特别明亮。很少见到这样尖利明亮的眼睛,除非是在白洋淀上。(这是《芦花荡》中的老头子形象)

我赶忙抬起头,却见一个凸颧骨,薄嘴唇,五十岁上下的女人站在我面前,两手搭在髀间,没有系裙,张着两脚,正像一个画图仪器里细脚伶仃的圆规。(这是《故乡》中的杨二嫂形象)

总结:从一段描写中,我们可以看到镜头由远及近,先对老头子的整体形象进行描述,然后着重对他的脸部进行特写,从描写的顺序上是从整体到局部。对于局部的描写从胡子到眼睛从下到上,当然我们也可以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二段中就是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描写的。

这就是我们要学习的人物外貌描写应该注意的第二个问题。我们知道了人物描写首先要抓住特征,并且要有一定的顺序。那么还有哪些方法技巧可以使人物的外貌描写更生动呢?

五、第三招:要运用写作技巧

(一)巧用修辞。

阅读下面的文字,说说自己的感受。

例如:我们来了不久,在厨房里吃饭的时候,就爆发了一场争吵:两个舅舅忽的一声站起来,把身子探过桌子,冲着外祖父大叫大吼,像狗似的冤屈地龇着牙,哆嗦着。外祖父用羹匙敲着桌子,满脸通红,叫声像公鸡打鸣一样响:“叫你们全给我讨饭去!” 《童年》

感受:运用比喻的手法,形象刻画了两个舅舅的自私残暴和外祖父的气愤。 实践:再写《父亲》,至少运用一种修辞方法。

(二)前后对比

先前的紫色的圆脸,已经变作灰黄,而且加上了很深的皱纹;他头上是一顶破毡帽,身上只一件极薄的棉衣,浑身瑟索着;手里提着一个纸包和一支长烟管,那手也不是我所记得的红活圆实的手,却又粗又笨而且开裂,像是松树皮了。

(三)环境点染

走下楼梯,远远看见外婆正孤孤单单地站在萧瑟的秋风中,白发和落叶一起飞扬。在空旷的操场上,她瘦弱的身影显得那么的无助与苍老。

这就是我们要学习的外貌描写的技巧:妙用修辞;前后对比;环境点染。 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同学们学到了哪些知识?让我们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吧!

六、实战演练

(一)题目:我的同学 要求: (1)观察班级同学的外貌,选择其中一个作为描写的对象,运用所学的知识,描写他(她)的外貌。 (2)50-100字。

(二)多媒体展示图片,仔细观察,运用各种表现手法对画中的人物进行肖像描写。

分组进行交流点评,优秀习作班级交流点评。

七、课堂小结

俄国作家果戈里曾说:“外形是理解人物的钥匙”。所以生动的外貌描写,要抓住人物特征,凸显其神韵,这才是一个真正的,有血有肉的完整的人。而读者也才能体会到人物的精神世界,以及丰富的内心情感。

希望同学们在今后的写作中,能够学以致用,都能描绘出独一无二的他!

八、作业超市:(任选其一)

(一)你喜欢你的班主任老师吗?他(她)身上最吸引你的性格特点是什么?通过一段外貌描写来表现班主任老师某一方面的性格特点。

(二)你了解自己吗?回去后,对着镜子,认真观察自己,把自己的外貌展示出来,让他人从你的描写中了解你的性格,走进你的心里。 课题:云南的歌会 【课型】新授课 【教材分析】:

《云南的歌会》是现代作家沈从文之作。作者用精妙的文笔描绘了三种不同的场面民歌演唱。在“歌会”的大标题下,描绘了三个场合中歌唱的情景,对每一个场面的描写都各有特色,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在手法上各不相同。因此在教学上要引导学生反复的朗读,老师要选出几段精彩的语言片断引导学生赏析品味。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目标:学习人物描写、环境描写和场面描写。

2、过程与方法目标:朗读、揣摩、品味文章语言,感受文章浓郁的乡土气息。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探寻并领略民族风情,热爱民俗文化。 【教学重、难点】

1、在朗读、品味语言的过程中欣赏云南浓郁的民歌文化及民族风情,培养学生热爱民族文化的情感。

2、学习作者表现民歌文化的几种描写手法:人物描写、环境描写及场面描写。 【教学方法】 1.朗读法。 2.自读点拨法。

课前准备:

学生分组搜集关于云南民间歌舞的文字及音像资料(如《阿诗玛》、《五朵金花》以及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中的云南民歌片段等等)、流行歌曲演唱会及三高紫禁城演唱会的音像资料。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激情导入。(激发兴趣)

(一)导语:

播放剪辑好的云南民歌音像资料并导入

1、趣味竞猜:所播放的音像片段分别是哪个少数民族的民歌?(如:《阿诗玛》片段彝族,《五朵金花》白族,等等)

2、学生根据搜集资料的过程和欣赏到的音像片段谈感受。

3、教师导入:我国有56个少数民族,每个少数民族都能歌善舞。云南是聚居了最多的少数民族的省份,在各族人民的生活中,民歌几乎渗透到了各个领域。著名作家沈从文先生有一篇文章专门介绍了云南的民歌,这就是《云南的歌会》。

(二)作者简介:沈从文(1902-1988)原名沈岳焕,苗族湖南凤凰县人,14岁时,他投身行伍,浪迹湘川黔边境地区,1924年开始文学创作,抗战爆发后到西南联大任教,1946年回到北京大学任教,建园后在中国历史博物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主要从事中国古代服饰的研究,1988年病逝于北京。

沈从文一生共出版了《石子船》、《从文子集》等30多种短集小说集和《边城》,《长河》等6部中长篇小说,创作风格趋向浪漫主义,他要求小说的诗意效果,融写实、纪梦、象征于一体,语言格调古朴,具有浓郁的地方色彩,凸现出乡村人性特有的风韵与神彩。整个作品充满了对人生的隐忧和对生生命的哲学思考,如他那实在而又顽强的生命,给人教益和启示。

沈从文创作的小说主要有两类,一种是以湘西生活为题材,一种是以都市生活为题材,前者通过描写湘西人原始的生命形式,赞美人性美;后者通过都市生活的腐化堕落,揭示都市自然人性的丧失。

(三)出示教学目标

(四)检查预习:

1、 给下列加点字注音。

迤(yǐ)西 譬(pì)喻 糯(nuò)米 蹲(dūn)踞 忌讳(huì) 酬(chóu)和 铁箍(gū) 熹(xī)微

2、解释下列词语。 引经据典:引用经典中的语句或故事。 别开生面:另外开展新的局面。 忌讳:忌怕而隐避。 扶摇而上:形容直往上升。 譬喻:打比方。 酬和:本意敬酒,引申为交际往来。 悠游自在:快活的样子。 若无其事:好像没有那么回事似的,形容不动声色或漠不关心。 熹微:形容阳光不强(多指清晨的)。 淳朴:诚实朴素。

二、初读课文,整体感知。

(一)通过工具书会读以下词语并熟练地写出词语。 学生自行朗读课文,要求读完课文后能说出自己通过本文对云南的歌会有了哪些了解?

本文以老练而又富有表现力的文字描绘了云南歌会的三种形式,这是读者初步感知课文就可以获取的信息,大多数学生也不会例外。

(二)教师在组织学生交流时先应引导大家注意每种歌会形式的特点,再根据三个场合内容上的侧重,把握其写作手法的不同,最后弄清其结构上的安排。

1、山野对歌才智大比拼; 山路漫歌即兴自由歌唱; 金满斗会民歌传承

2、在手法上,三个部分一写唱歌人,一写唱歌的环境,一写唱歌的场面。

3、学生根据以上感知整理全文结构:

总起全文(1)山野对歌(2~3)才情智力的大比拼。

分写三种场合的歌会 山路漫歌(4)即兴的自由歌唱,发乎性情,自然成趣。 (2~5) 金满斗会(5)是一次民歌的展览,是一间民歌的课堂。场面宏伟,气势壮观。

三、精读课文,研读赏析。

(一)指名朗读2~3段,要求其余学生思考作者通过什么方式表现山野对歌并做批注。

学生不难看出“山野对歌”这一片断首先介绍了对歌的地点和内容,然后主要通过描写对歌中的年轻女子的动作、神态、外貌来表现山野对歌的热烈与欢快。

教师可以在此补充:在组织学生研讨时应引导大家注意“山野对歌”的民族特色,比如,南方少数民族生活在大山、丛林里,所以对歌的地点就在“松树林子和灌木丛沟凹处”;参与对歌的多是年轻男女,所以“唱的多是情歌酬和”,不少年轻人还因此找到了自己的心上人;文中对唱歌的女子的描写,特别是对她的衣着的描写,让人仿佛看到了一位聪明、开朗、勤快的少数民族农家女子。

(二)、比较阅读,交流讨论课后“研讨与练习”二:沈从文的两段人物描写在写法上有什么不同?你喜欢哪一种?为什么?

此环节教师要注意开放性,只要学生能看到两处人物描写的差异在于第一段直接描写人物的肖像,真实细致,第二段着力描绘人物的神韵气度,运用了拟人、比喻等修辞手法就可以了。(至于学生喜欢哪一种写法,只要言之成理,都应肯定和鼓励)

(学生交流讨论后教师小结)人物描写的方法很多,可以直接描写,可以间接描写;语言可以朴素自然,也可以浓墨重彩。选择哪一种方法,全看表现人物的需要和自己的喜好,但核心一定是让人物符合人物的特点,能给读者留下深刻的印象。

(三)、学生在阅读文章的过程中划出自己喜欢的句子或者是段落,交流自己喜欢的原因

以下略举几例:学生勾画出的好词好句大多是文段中的环境描写,如“土坎边的粉蓝色报春花,在轻和微风里不住点头,总令人疑心那个蓝色竟像是有意模仿天空而成的”“最有意思的是云雀,时常从面前不远草丛中起飞,一面扶摇盘旋而上,一面不住唱歌,向碧蓝天空中钻去,仿佛要一直钻透蓝空”等等。此时,教师应引导学生抓住动词、形容词、副词和修辞手法赏析好词好句,如:报春花“在轻和微风里不住点头”用了拟人的修辞,显得活泼生动,它的蓝色令人疑心“是有意模仿天空而成的”更是奇特的联想,让人感受到了花的灵性和花色的纯净。“起飞”“扶摇”“盘旋”“唱歌”“钻”等动词把云雀轻捷的身姿、悦耳的鸣叫描绘得栩栩如生。

(教师在让学生说得尽兴时提醒学生注意:本段要表现的歌会形式是什么?写人们唱歌的有几句话?写环境的又有几句话?目的是引入下一环节的讨论。)

四、质疑问难,合作探究。(师生互动)

(一)、默读第四段,第四段写赶马女孩唱歌仅三句,却用了许多优美的语句描写由呈贡一路进城的景色。这是否偏离了“山路漫歌”的“歌”字?

引导学生通过讨论明白:这些优美的语句描写出了当地优美的环境,自然环境之美与歌声之美相得益彰,浑然天成,只有这一方水土才能孕育如此美妙的歌。

(二)、默读第5段,第5段将“金满斗会”与前两种形式的歌会比较,说说“金满斗会”的难得之处在哪里?

“金满斗会”与前两种歌会形式相比,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

场面盛况空前,人多:住处院子两楼和那道长长屋廊下,集合了乡村男女老幼百多人。

时间长:唱和相续,一连三天才散场。

盛妆:和逢年过节差不多,一身收拾得清洁索利,头上手中到处是银光闪闪。 传承民族文化:由老一代汇集记忆中充满智慧和热情的东西,全部传给下一辈。

五、拓展延伸,以读带写。(片断训练)

本文对云南歌会的介绍,让我们领略到了我国民歌文化的丰富多彩,同时让我们知道生活中有歌就有欢乐,有歌就有美。而人们用歌来表达生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请欣赏和比较以下三种歌会,你能发现它们各自的特色吗,然后写下来?

播放电影《刘三姐》片段、流行歌曲演唱会片段

师生交流讨论写作,不要求统一看法,也不要求谈得很专业,目的只是让学生对民族音乐、通俗音乐和高雅音乐有一个初步的印象,并借音乐促进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思维能力。

六、课堂总结。

1、学生谈收获。

2、教师结束语:本节课我们学习了《云南的歌会》,他是一篇极富情趣的散文。通过学习,我们学习了人物描写,环境描写,场面描写,从文本出发,引导学生品析词语、句子,感受语言文字创设的美妙情境。本文也是描写音乐的佳作,让学生对民族音乐、通俗音乐和高雅音乐有一个初步的印象,欣赏云南浓郁的民歌文化及民族风情,培养学生热爱民族文化的情感。

七、布置作业

1、搜集有关民歌的知识,并在课堂上交流

2、完成研讨与训练四。

八、板书设计 云南的歌会

山野对歌---才情智力大比拼

山路漫歌---发自性情,自然成趣 村寨传歌---场面宏伟,气势壮观

九、课后反思:

读书的好处

1、行万里路,读万卷书。

2、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3、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4、我所学到的任何有价值的知识都是由自学中得来的。达尔文

5、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6、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7、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8、读书要三到:心到、眼到、口到

9、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

10、一日无书,百事荒废。陈寿

11、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12、一日不读口生,一日不写手生。

13、我扑在书上,就像饥饿的人扑在面包上。高尔基

14、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15、读一本好书,就如同和一个高尚的人在交谈歌德

16、读一切好书,就是和许多高尚的人谈话。笛卡儿

17、学习永远不晚。高尔基

18、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如日中之光;志而好学,如炳烛之光。刘向

19、学而不思则惘,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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