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保理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51

保理合同范文(精选6篇)

保理合同 第1篇

附件2: 编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 无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售后回租合同。

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

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 17

1.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 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 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 17

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 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 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 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 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2 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 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

/ 17

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 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5.1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5.2 融资利率按 5.2.2 项确定:

5.2.1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 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

5.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下)浮 %。

5.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5.4 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

/ 17

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 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6.1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 方式回收: 6.1.1 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6.1.2 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6.2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 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6.3 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6.4 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前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6.5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xxxxxxxxxxxxxx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6.6 乙方收到承租人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内勾销,5 / 17

如有保理余款的,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甲方。

6.7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采取6.1.2方式回收时,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租金收付、租后管理。

6.7.1 租金收付的委托管理。

6.7.1.1乙方委托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甲方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承租人的还款时间及应还款金额如本合同附件3所示。

6.7.1.2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否则,甲方应在收到应收租赁账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应收租赁账款划付至乙方。若甲方迟延支付应收租赁账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迟延支付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将剩余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6.7.2 租后管理的委托

6.7.2.1 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委托甲方继续行使租赁合同项下检查租赁物及承租人状况等权利,甲方并应将依据租赁合同规定获得的承租人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租赁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报告以及其他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及时转交乙方。

6.7.2.2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租金需要调整的,甲方负责调息计算并与乙方核实后通知承租人租金调整事宜,包括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

6.7.2.3 租赁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应收租赁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7.1 由于甲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 17

7.2 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进行回购:

7.2.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2.2 保理融资到期日,乙方未收到承租人付款,或承租人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7.2.3 构成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乙方宣布到期的应收租赁款。7.2.4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3 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7.3.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3.2 甲方与承租人或甲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并且上述纠纷的责任方为甲方,从而导致承租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的应收租赁款。

7.3.3 其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7.3.4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租赁款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7.3.5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4甲方接到乙方要求其回购应收租赁款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对《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甲方全额回购的,乙方与甲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租赁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协议终止。

/ 17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8.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融资。

8.1.2 甲方应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支付应收租赁款的义务为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并不因任何原因被影响或扣减,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等。

8.1.3 甲方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承租人(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

8.1.4 甲方或甲方根据承租人申请需在融资到期前变更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除非甲方将回购《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偿还的应收租赁款。

8.1.5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8.1.6 甲方应与承租人约定应收租赁款回款由承租人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甲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8.1.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8.1.8 甲方应在乙方对承租人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8.1.9若融资期内承租人发生下列事件,甲方应在收到承租人关于下列事件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 发生任何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 预期中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8 / 17

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8.1.10 若承租人或任意第三方对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8.1.11 除应收租赁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8.1.1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协议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乙方利益的事项。

8.2 除8.1规定外,甲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租赁款,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9.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应收租赁款债权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与该应收租赁款债权有关的所有权利。

9.1.2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若乙方认为必要,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并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9.1.3 在乙方未足额收回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前,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扣划融资本息、逾期罚息、保理业务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 17

9.1.4 若发生甲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9.1.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9.1.6 乙方应对甲方、承租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除9.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2.1 乙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9.2.2 融资到期日,若乙方收到的租赁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承租人进行追索,乙方向承租人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甲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乙方已从承租人处获得部分或全部租赁款,甲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甲方。

9.3 除9.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3.1 对承租人连续出现两笔(含)以上不按期偿付应收租赁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以其与该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办理的保理业务。

9.3.2 为避免歧义,乙方有权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应仅限于乙方尚未发放的款项,而不适用于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理额。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一般原则:

10.1.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

/ 17

应当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10.2.1 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10.2.2 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理账户中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融资款。

10.2.3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超过 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10.2.4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2.5 除10.2.4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 甲方或承租人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 17

● 承租人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支付租赁款;

● 租赁物价值贬损、担保不足值等已经危及租赁款的回收; ● 出现危及租赁物及项目安全的情况;

●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10.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0.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10.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协议;

10.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

10.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10.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3.6 应收租赁款到期时,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10.4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回购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10.5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融资款项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 17

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 方式解决:

12.1.1 仲裁。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12.1.2 诉讼。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其 他

13.1 乙方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承租人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协议履行的有效凭证。

13.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3 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3.4 未经乙方同意,租赁物不得对外设定抵押,转让租赁物所有权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

/ 17

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4.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4.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14.5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15.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5.1.3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5.2 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应收租赁款转让清单》、经出租人盖章确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5.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7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年 月 日/ 17

附件1

转让日及转让价款

向 转让 与承租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编号为 的《售后回租合同》(下称“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日为: 年 月 日

转让价款为(币种及大写:人民币 元整,小写:¥)。

/ 17

附件2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 致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编号为【 】的《售后回租合同》,我公司已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剩余的租金债权转让给【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切《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贵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鉴于【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租金收取及租后管理事宜委托我公司代为行使,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后,除非【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另行通知,否则不影响贵公司在原《售后回租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由我公司代收)以及配合我公司租后检查等义务。

特此通知!

(公章)201年 月 日 本通知函同时抄送【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

致 【 】 :

本公司已经收到贵公司发出的编号为【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本公司确认,【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 】《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本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和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鉴于贵公司接受了委托管理职责,在【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前,我公司将依照《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贵公司履行原《售后回租合同》。

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 17

保理合同 第2篇

这次公证业务实践促使笔者对保理业务进行深一步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保理虽然在国际贸易中已逐渐成为一种代替信用证的新兴的结算方式,但就目前中国国内的商务合同而言,保理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运用保理进行结算的商务贸易合同可谓少之又少。然而保理结算方式可以使卖方在出售货物后就获得80-100的贴现融资,买方亦可以避免信用证项下较高的开证费用和100的保证金,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的优点,是一项集贸易结算、资金融通、会计理账于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因此,保理业务在中国拥有很广阔的市场前景。

公证机构若能够为国内保理合同提供包括公证但不限于公证的法律服务,不仅可以保障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为公证机构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提供良好途径。

一、保理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保理,简单说就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保理业务涉及3方当事人:保理商(通常是银行或银行附属机构)、商务卖方、商务买方。其中保理商是债权受让者,商务卖方是债权让与者,商务买方是该债权的债务人。被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商务卖方与商务买方之间的合同,多为货物买卖合同而产生的。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保理公约》的规定,保理合同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1)合同标的必须是债权让与;(2)被让与债权所基于的合同必须是商品贸易合同或服务贸易合同,而不是与个人以用于消费为直接目的相类似的合同;(3)债权受让人必须为债权出让人提供以下服务中之两项:保理融资、商账管理、催收账款、坏账担保;(4)让与通知债务人。从这个严格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保理是将债权让与和融资、催收账款等结合在一起的金融活动。仅仅是一项债权让与行为不足以构成保理的概念,因为保理之外也存在着其它债权让与的情形,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是基于债权的让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也发生债权的让与。同样,只提供融资或商账管理或催收账款或坏账担保而不涉及债权让与内容也不能构成保理,最多只是一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或是律师的催款通知业务或是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等等。

保理在实际业务中的种类繁多,从学理角度说,可以分为以下4种类型:(1)追索保理,指保理商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负责销售账款管理以及以保理商名义催收账款,但不向卖方提供坏账担保服务。在这种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有权就未收妥的应收账款对卖方享有绝对的追索权而不管是什么原因所致,包括买方破产的原因。(2)到期保理,指卖方只需要保理商提供全面的商账管理并收妥货款,并为应收账款的坏账提供担保,但不需要保理商提供融资服务。(3)发票贴现,亦称隐蔽保理或暗保理,即保理商只向卖方提供融资而不提供商账管理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也不直接向买方催收帐款,买方还是向卖方付款,保理商对向卖方承购的应收账款具有完全的追索权。(4)完全保理,这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保理服务形式,包括了保理业务最基本的4项功能:保理融资、商账管理、催收账款及坏账担保。具体说,即保理商在债权让与之时付款给卖方并以自己的名义向买方收款,同时管理繁杂的销售分户帐目。保理商承购的这份债权是无追索权的,卖方不论在何种形式下,均会得到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

二、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理合同的标的是债权让与,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债权让与展开的。

(一)债权的可让与性。不论何种类型的保理合同,债权让与都是合同的基础。若商务卖方将一项含有禁止债权让与约定条款的贸易合同项下所产生的债权进行让与的话,保理商是不能接受的。基于此,保理商在签订保理合同前应当要求卖方提供其与买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以保证债权的可让与性。同时,商务卖方要在保理合同中对此做出相应的承诺。为保障债权的可让与性,卖方还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不能含有权利行使的障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具有对转让标的完全所有权。因此,在保理合同中,卖方必须承诺;从合同开始起就不存在所有权让与实现的障碍,并且在保理合同存续期间也不会产生任何所有权让与实现的障碍。

(二)让与债权的有效性。在保理合同中,商务卖方应对让与债权的有效性进行担保,一旦违反让与债权的有效性,保理商就可以对卖方进行追索。这类担保的具体条款包括:(与债权相关的货物已经交付,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并且货物或服务是与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相符合的:(1)债务人(买方)对债不存在任何争议、抗辩和抵销;(2)债权让与后,卖方在得到保理商同意之前,不得向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购买行为。

(三)债权价款的支付方式和买方付款的方式及期限。保理商承购应收帐款须对卖方让与的债权支付价款,即融资款。一般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到期日方式,一是收款日方式。到期日方式有保理商与卖方约定自发票日、自债权让与日或自发票提交保理商日等,保理商向卖方支付价款。收款日方式即在买方债务人向保理商支付货款后,保理商再向卖方支付债权价款。或自应收账款到期日一定期限后,买方未付款时,保理商担保付款等。

买方付款方式通常情况下有两种:一种是在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买方一次性付清,另一种是买方在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分期付清账款。这与贸易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相联系。保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与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保理商在买方未按期付款时,有权向买方收取逾期利息。

(四)卖方对让与债权的回购承诺。在保理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未按期或者未按约定方式和数额付款的情形,按照惯例保理商有权就相关未付款向卖方追索。在保理合同中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以卖方担保的方式,即卖方对买方债务人到期债务的支付进行保证,一旦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不支付情形,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二是以卖方回购的方式,一旦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不支付情形,保理商有权要求卖方将已经转让的债权再度回购。

(五)买卖双方对事实披露的担保。在保理合同中,银行事实上承担了商业信用的风险。保理商为了使自己不遭受损失,往往要求买卖双方披露相应事实。这些事实可能会对保理商是否签订保理合同、是否对其承购的债权付款等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保理商而言,在签订保理合同前,相关事实的披露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在保理合同期间发生的此类事实买卖双方仍有进一步披露的义务。对于上述事实的披露买卖双方必须在保理合同中以明确的方式予以担保。

三、国内保理合同公证的意义

在当代中国,商业信用日益萎缩,岌岌可危,急需提供一种可靠的信用以辅助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拥有较高信用的银行成为众望所归的信用提供者。因此,银行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也在积极拓展业务。国内保理业务是很多商业银行想要进入的领域,但由于对保理业务理论知识缺乏了解且没有实践经验可供借鉴,商业银行往往望而止步。公证机构若可以为银行提供国内保理合同公证将会为银行拓展此方面的业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推动银行此项业务的拓展进程。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国内商业信用的危机。

首先,公证人可以为银行与商务买卖双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法律咨询,规范保理业务市场。

如笔者前文所述,保理合同对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也未必能够全面了解保理合同的各方面内容。公证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保理商和商务买卖双方规范保理合同,剔除合同中不合法及不合理之处,提出完善合同条款的建议。这样,在合同订立前做到合同条款的尽量完备,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公证人还可以为保理商和买卖双方解决关于保理方面的法律疑问,保障合同的顺利签订。保理商与商务买卖双方行为的规范性是保理业务市场形成及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公证机构对保理合同的法律咨询事实上起到了规范保理业务市场的作用。因此,公证机构对保理业务的介入将为保理业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公证可以加强保理合同的效力,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保理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商务合同的买卖双方有可能不敢贸然选择。若合同经过公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将得到“国家证明力”的保障,从而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接受此种方便、快捷的结算方式。此外,通常情况下,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经过公证的合同将在合同本身有效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合同的效力,使合同带有国家认可的标志。这一点对于像保理合同这样新型的无名合同来说更加重要。一般来讲,公证过的合同,当事人更趋向于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因此,保理合同公证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增强合同的效力、加强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从而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事后保障的功能。

再次,若保理合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将会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可以对满足条件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越过诉讼阶段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来讲,可以免除诉累,节约时间与经费,使受损权利尽快得到救济。甚至违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便宜,如时间与经费的节省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机关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体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保理合同属于还款协议的范围。因此,公证机构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保理合同是否符合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3项要求后,对于符合要求且当事人提出相应申请的,应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四、保理合同公证的审查出证

作为一个新型的合同公证类型,保理合同公证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经过此次审查出证,笔者认为以下事项是在办理保理合同公证时必须审查的。现总结如下,以期对以后此类合同的公证有所裨益。

(一)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能否成立的要件之一。因此,对当事人资格的审查是出具公证书的必经程序。对保理商主要侧重于审查其是否是拥有金融许可证的合法成立的银行,合同签订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对商务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则要审查它们是否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合同签订人是否是根据法律、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享有签订此合同的权利的人。

(二)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项工作主要通过询问当事人的形式进行。公证人向保理合同的相关当事人询问签订此合同是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清楚、明白,从而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审查当事人在合同上的签名、盖章是否真实,是否是当事人本人所签,合同上的公司公章是否真实无误。

(三)对于保理合同内容的审查。对保理合同内容的审查是公证审查的关键部分。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都以合同的内容为基础。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要通过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公证员在审查合同内容时要特别谨慎。根据保理合同的特点,笔者认为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应侧重以下几个方面:(1)让与债权是否为商务买卖双方提供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债权。(2)让与债权是否有权利上的瑕疵,是否具有可让与性。即,卖方对出让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商务合同对债权的让与没有禁止性规定。(3)保理的类型,不同类型的保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况不尽相同,因此,要注意当事人所选择的保理类型。(4)融资的币种和金额是否有明确的约定。(5)关于商务买方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歧义。(6)关于商务卖方对债权的回购承诺及保理商追索权的约定是否一致、明确。(7)三方当事人对相关文件及事宜的承诺与保证是否真实,前后无矛盾。(8)买方债务人是否承诺接受强制执行,此是公证员能否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重要依据。

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 第3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运作过程,债权转让,效力

1 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包括债款回收、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坏帐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已有相当悠久的历史。由于保理方式的优越性,19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高达5000亿美元,在欧美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中,国际保理已取代信用证而成为主要的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本身已具有悠久的历史,但迄今为止,对于保理的性质,国际商业界和金融界尚未形成比较统一的看法,因此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保理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简明牛津词典》将保理定义为:从他人手中以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

英国法学家弗瑞迪·萨林格对保理的定义是: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其免除坏帐风险,或以以上任何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帐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帐款除外)。

根据一般业务操作和有关国际保理组织及《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商职能的规定,国际保理的定义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托收、赊销等结算方式时,保理商从供应商手中购进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帐款,并负责向供应商提供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及信用保险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信息金融服务。

2 国际保理的运作过程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不同交易方式,国际保理模式也多种多样,所以运作程序、运行机制也不完全相同。而且,不同国家的实务操作也会有所差别,这就决定了国际保理的运作程序不是千篇一律的。总体上,国际保理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主要环节大体是一致的:出口商向保理商申请叙作保理→保理商经过对买卖双方的调查、评估,接受保理业务→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国际保理协议(出口保理协议)→出口商发货或提供服务后,向保理商提交发票、提单等单据→保理商按协议付款、收款及其它服务。在国际保理中,具体操作则不完全相同。

3 国际保理的债权让与

应收帐款转让是整个国际保理交易的核心,国际保理中产生的许多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最终都涉及到叙做国际保理的应收帐款是否有效的进行转让,保理商是否取得完整的、不受他人阻碍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应受帐款转让属于民法上的债权让与,其让与的标的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的、以出口商适当履行义务为前提、以债务人付款为目的的权利。所以,一般债权转让的法律要求对应收帐款转让都适用。各国对应收帐款转让适用民法、商事法(尤其是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

3.1 将来发生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有效性

将来应收帐款包括现有的合同产生的和未来将订立的合同产生的应收帐款。国际保理业务大多涉及未来权利转让的有效性。实际中基于逃避交纳印花税和简化手续的考虑,出口商往往与保理商签订“一揽子转让协议”,即出口商可能与国外的债务人预计存在一系列的交易,双方通过一个总体的国际保理协议将日后发生的保理均予以规范,在保理商向出口商核准债务人信用额度的金额内,均纳入一揽子协议的约束。从法理上讲,保理合同中就未来应收帐款债权作出的约定属合同法上附条件生效的合同条款,在作出约定时,该部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设定属合同成立阶段,等未来一定时期该应收帐款债权正式形成之时,该部分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宣告生效。

对于将来发生的应收帐款债权的转让,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允许转让。美国《统一商法典》把将来的应收帐款视为将取得的财产,允许对之进行让与。该法第9-204条规定:在担保协议中可约定对于未来发生的与融资相关的抵押证券、应收帐款、动产票据、无形资产支付、本票的转让。本条即确认了在债务人将来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担保权益,并允许对一项在保理协议订立时还没有真正存在的帐债进行让与。因此,只要在保理协议中对将让与的应收帐款作出充分描述,在该应收帐款出现时,就无需保理商进一步行动了。

在德国,《德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未来的帐款是否可以让与,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条件地允许转让未来发生的债权。未来应受帐款债权只有在实际发生时其作为帐款债权的基本要素是可以被确定的才能被让与。德国法学界把未来发生的让与称为预先让与,预先让与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取决于债务是否足够确定或至少是在债权实际发生时是否“可鉴别”,而无需卖方和他的某一个特定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合同关系,或保理商已经知晓了每一个具体的债务人。因此,在拟定转让的应收帐款产生之时,其基本要素能被具体确定,未来发生的应收帐款才能被合法转让。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单从条款上看,并未提及合同权利是仅指现存的合同权利还是也包括未来的合同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债权转让必须为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得改变债权的内容。合同权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待定。所以从当前我国主流理论观点来看,还不支持未来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是,如果将此原理应用于保理实务操作,必然会对我国的保理业务的发展产生阻碍和限制。所以,在我国,根据出口商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在保理协议订立之后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不属于本身不能转让或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因而可以依法转让。

3.2 应收帐款转让产生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

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的转让将产生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内部效力表现在应收帐款及其从属权利由出口商移转于保理商,让与人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给保理商并对应收帐款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效力则表现在出口商与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向保理商履行债务,同时得向保理商行使抗辩权、抵消权。

3.2.1 应收帐款转让的内部效力

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在保理商与出口商间的效力为转让的内部效力。

(1)应收帐款由出口商转移给保理商后,出口商脱离原债的关系,保理商成为新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债权人。出口商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将应收帐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通过购买应收帐款的绝对的不受任何影响的债权,从而拥有唯有他才能全额收取帐款的权利。

(2)出口商向保理商转移应收帐款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也一并转移。保理商所受让的每一笔应收帐款都存在着一系列紧密相联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从属于应收帐款所有权的起诉权、担保权、违约金债权、对货物的留置权、停运权等救济权、保险受益权、汇付背书代理权和接收退回货物的权利。这些权利都不是专属权利,都可以随应收帐款转移给保理商。因此,当因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应收帐款发生转移时,出口商拥有的其它相关权利也会发生转移。

(3)出口商应将应收帐款债权文件全部交付保理商。出口商应认真的以盖章、粘贴字条或书写等方式在发票上做成应收帐款转让通知并为保理商准备发票副本。

(4)出口商对转让的应收帐款债权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得以对抗让与人的事由使保理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出口商对此承担责任。因此,出口商必须承诺他所卖给保理商的每项应收帐款债权是能有效的得到债务人清偿而不会招致任何抗辩或反诉要求的应收帐款债权。

3.2.2 应收帐款转让的外部效力

在国际保理中,应收帐款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为转让的外部效力。

(1)债务人收到应收帐款转让的通知后,债权转让即对他产生效力,债务人应向保理商履行。出口商与债务人因应收帐款债权让与而完全脱离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不得向让与人履行债务,而负有向受让人即保理商作出履行的义务。受让人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务。因此,保理商有权向进口商收取货款,而债务人进口商必须直接向保理商付款。

(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凡其得以对抗出口商的抗辩权,同样可用以对抗受让人即保理商。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原理,在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中同样适用。《国际保理公约》第9条规定,在保理商要求债务人支付根据货物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帐款时,则如果该要求系由出口商提出时该合同的债务人可以利用的一切抗辩,该债务人均可用以对抗该保理商。此外,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作为受让人的保理商向进口商收取帐款的权利不能优于进口商在收到转让通知时出口商对其所拥有的权利。

(3)根据债权转让的另一基本原理,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若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所以,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务人可用其对作为让与人的出口商享有的法定抵消权来对抗作为受让人的保理商的付款要求。但法定抵消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4 结束语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非信用证贸易结算方式,是集贸易融资、销售帐户管理、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应收帐款追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是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而蓬勃发展起来的。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国际保理能有效地消除由赊帐贸易带来的商业风险和外汇风险,克服信用证方式中的资金占用、手续繁琐和机制僵化的弊病,而且还有融通资金、帐务管理等功能,有利于国际贸易朝着安全、健康、高效、快捷的方向发展,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本文运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解释国际保理中的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建立我国自己的国际保理的法律体系做出一些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于立新.现代保理通论中国[M].北京:物价出版社,2002.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张军.WTO与中国国际保理发展[M].兰州: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

[4]陈立虎.现代国际贸易法[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

[5]黄斌.国际保理业务中应收帐款债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5,(2):17-23.

[6]范晶晶.保理法律问题初探[J].前沿,2004,(5):34-38.

[7]姜煦.浅谈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几个问题[J].国际金融研究,2003,(3):57-63.

[8]李永贞.国际保理业务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J].政治与法律,2004,(1):14-17.

[9]向雅萍.关于中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思考[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4,(3):51-55.

[10]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J].中国法学,1995,(6):12-17.

[11]张广伟.近代国际货物买卖货款收付新方式:国际保理[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2,(6):63-68.

论国际保理合同的债权转让性质 第4篇

【关键词】国际保理 应收账款 债权转让

在国际贸易活动之中,国际贸易资金的结算是贸易当事人面临的重大问题。选择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后果。如果不能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不仅有可能使自己承受交易过程中的巨大风险,还有可能会遭到贸易对方的拒绝而导致贸易失败。随着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逐渐形成,卖方对结算方式的选择常常要受制于买方的要求。与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相比,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由于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的发展的需要,对于企业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资本的流动性,尤其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受到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的重视,并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运用,具有广阔的国际市场前景。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广大出口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使得国际保理业务有了发挥优势的巨大空间。

一、保理的法律概念与性质

英国保理方面的专家弗瑞迪•萨林格下的定义是:“保理是以提供融资便利,或使卖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使卖方免除坏账风险,或以上两种之任何一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债务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除外)。” 我国法律体系中目前还没有关于保理的界定,对于保理的定义还处于学理层面。一般通说认为,“国际保理是在保理商和国际贸易中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卖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持续有效的安排,据此安排,卖方将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通常这种应收账款以发票来表示)转让给保理商并支付约定费用和利息,保理商则为其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担保或销售分户帐管理及收取应收账款的服务” 。

绝大部分的保理流程中,在卖方叙作保理业务后,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自己不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也没有收款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收到了债务人的支付(暗保理的情况),也无权要求保理商将该款项划归自己帐上。保理商则有权凭发票副本等单据作为债权凭证直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由自己承担信用风险,并进行销售分户帐管理等。这一切都源于应收账款所代表的债权的转移,即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化为买方与保理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保理要实现包括融通资金、收取应收账款、坏账担保以及销售分户帐管理等功能,只能依靠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的完全转让。也只有当保理商成为应收账款的所有人后,管理反映应收账款的销售分户帐的义务以及债务人信用风险的承担才能转移到保理商身上。作为受让人,保理商应为受让的债权支付对价,在保理业务中的表现就是为卖方提供资金融通。需要指出,“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该种权利是保理商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它通过收回的债款补偿其预付的收购价款,该种权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 在国际立法上,无论是《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还是《国际保理公约》,都把应收账款转让作为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可见,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整个国际保理的核心部分,缺少了这个要件,保理将不成其为保理。而应收账款的转让从法律性质上说,就是一种债权转让。这也是债权让与说在我国居于通说地位的主要原因。

二、保理与代理

从保理的起源来看,现代意义的保理是从商业代理诞生出来的,因此难免带有代理的特色。如前文所述的到期保理中,供应商发货后将发票副本等单据交给保理商,这时保理商并不是马上支付对价作为融资,而是从事账户管理、催收帐款以及坏账担保的服务,发票到期后,如债务人及时履行,则保理商将取得的债款交付给债务人,如债务未得到清偿,则保理商需向供应商承担坏账担保责任。在这里,由于供应商将发票副本等单据交给保理商时,并未得到作为融资的对价,也就没有完成债权转让,或者说只是一种不完全的债权转让,那么在这之后整个保理流程中,保理商实际充当的是供应商的代理人角色。甚至在暗保理中,由于卖方没有向买方披露保理商的参与,买方仍旧是向卖方履行债务,而此时卖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了保理商,即保理商是实际的债权人。于是,卖方在向买方催收到期债务的过程中,在形式上充当了保理商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形式类似于民法上的隐名间接代理,因此这种保理又被称为代理保理,只不过这里的代理是由卖方来充当保理商的代理。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保理和代理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二者不同的最关键原因还是由于保理的核心是债权转让。即代理中代理行为的基础是委托人单方的授权行为,而保理中保理行为的基础是保理合同双方的债权转让行为。

三、保理与一般担保

坏账担保是保理的重要业务内容之一,因此在担保的性质在保理业务中也是显而易见的。一般情况下,保理商都要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卖方承担买方不能清偿债务的信用风险。这种特征在到期保理中更为明显,保理商尽管不用提供融资,但当债权不是由于卖方履行瑕疵而不能实现时,仍需向卖方支付已转让应收账款的对价,这在形式上充当了债务人的一般保证人角色。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保理更是被规定为一种典型的担保交易。不过,保理只是具有信用担保的特征,而担保并不是保理的真正目的。在保理中,债权让与的合同往往在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产生之前就签订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保理商)之间,而债务人与保理商并不发生保理合同意义上的直接关系。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理中的债权转让的融资性质要大于担保性质。因此,理清国际保理的债权转让性质,才能使企业充分利用其优势,实现融资和贸易的双重愿望。

作者简介:

保理合同 第5篇

摘 要:国际保理是在卖方以赊销方式出售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由保理商受让其应收账款债权并提供账款收取、资金融通和信用风险担保中一项或几项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业务。而国际保理虽然一直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规制并不完善,风险防控仍然需要努力加强。基于双保理业务这一主流模式,对本文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来探讨和分析,并提出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法律规范的意见。

关键词:国际保理业务论文

一、双保理业务概述

双保理业务是指由供应商(出口商)与出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签署协议,另外出口保理商与债务人(进口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双方也签署协议,相互委托代理业务,并由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需要以及委托,提供各项保理服务的一种保理业务。

双保理业务模式能够在当今国际保理业务中始终占据主流地位,是因为双保理业务模式具有独特的优点:

第一,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后,就可以把一切事物交与出口保理商处理,出口保理商凭借自己全球性的优势,可以为供应商解决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口商的情况与供应商差不多,都可以与本国的保理商合作,并签订保理业务,解决与供应商相同的在语言、法律、贸易习惯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出口保理商通过与进口保理商的保理业务合作,减少了对债务人资信及债务人所在国的法律缺乏了解的问题,并且他们可以依赖进口保理商所作出的坏账担保来转移业务风险。

第四,至于进口保理商,则只需负责调查位于本国的债务人的资信并核准信用额度,再对位于出口国的出口保理商作出坏账担保并转付债务人支付的款项。出口国的贸易管制和法律规定自有出口保理商负责。

双保理业务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其优势也是非常大的,因此双保理业务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主流地位。所以本文的国际保理皆指双保理业务。尽管双保理业务模式有其优点,但双保理业务也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仍需完善改进。

二、双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

1.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双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权利瑕疵及其有效性风险。在实践中,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的话,那应收账款就不能如期到账了,这会让供应商产生面临倒闭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风险,导致这一切的原因就是因为应收账款出现瑕疵而让供应商没有得到债务人的付款。这个风险是要出口保理商承担的。但是如果合同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都符合要求,依然会让保理商产生风险。债务人(进口商)会提出抗辩、追索、抵消等情形,进而增加了保理商的法律风险。以抗辩来说,在各国法律实践中,都普遍承认,即使抗辩事由发生在让与通知后,进口商仍可以之对抗受让人。例如欧洲某些法院都认为,即使让与人违约的事实发生在让与通知之后,进口商仍可以此对抗受让人。所以,抗辩事由发生的时间并不重要,只要其在实际中实在的发生了,进口商就可以有权提出抗辩,但这显然会加大保理商的风险。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会增加保理商的风险。例如供应商可能会作出欺骗保理商的行为,让保理商相信存在真实的货物或者服务,又或者欺骗保理商存在进口商,但其实这些情况根本不存在。当然,供应商也会存在疏忽的情况,这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无论怎么样,这些情况都会导致保理商的权利无法实现。权利有瑕疵,就意味着保理商的利益会遭到损害。还有出口商向保理商进行保理业务合作时,会向保理商隐瞒第三方就该应收账款已经存在的权利。如果出口商对应收账款已有权利进行隐瞒,也会有损于保理商的利益。

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到的信用风险。根据《国际保理通则》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债务人因为合同争议以外的原因在账款到期之日起90日内未能全额付款,那么这个付款责任就要落到进口保理商身上去了,这就是所谓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而且出口保理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进口保理商不承担付款责任时,出口保理商就要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责任。债务人也就是进口商出现以下情况,会让保理商遭受到信用风险:第一,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在账款到期之日时却发现自身没有能力支付货款;第二,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服务已被债务人接收,但债务人故意躲避保理商,保理商权利无法实现。

在实践中,保理商是要考察出口商的信用的,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向出口商提供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的信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这会影响保理商的利益。而在实际运作中,出口商会经常出现一些欺诈行为,出口商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欺骗保理商、伪造合同、提供假冒不真实的发票等等。进出口保理商之间也存在着信用风险,笔者在上面提到过的进口保理商不能承担责任时,出口保理商要承担起支付款项的风险,这种情况也是在实际中存在的。

2.双保理业务中供应商受到的法律风险

在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供应商应先履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合同义务,在这之后是按照与出口保理商的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那之后就是出口保理商的事情了。但在实践中,保理商一旦违约,则供应商就要面临法律风险。

在上述情况下,保理商会给供应商带来诸多的信用风险,这些信用风险如果处理不好会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笔者总结了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这与债务人有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债务人的信用出现状况,那对于保理商是很严重的,因为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在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保理商也不能按时付款。第二,保理商出口业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存在会给供应商带来不少的麻烦,格式条款会出现一些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约束着供应商,供应商如果不仔细注意,很有可能会导致保理商拒绝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第三,这种情形最为多见,在现实生活中也会经常遇到,那就是保理商经营状况出现问题,丧失清偿能力了。

三、双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几十年,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发展,当中突显了诸多问题,因此法律风险防控就显得格外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出发,来解决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问题。第一,信用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最突出的。对于出口保理商来说,一个拥有良好信用的进口保理商是必要的,也是首先考虑对象。因此要对进口保理商进行项目评估:进口保理商能否及时催收账款以及在纠纷处理方面能否做到及时有效等方面,只有这样做才能防范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另外,进口商的信用状况也是非常重要的,要时刻关注,在其信用状况发生改变时例如发生财务危机时,对于进口商的信用额度要及时进行限制。最后,债务人的信用不良会造成坏账风险的出现,对此必须要控制好坏账风险,以此来保护保理商的利益。在实践中,保理商要核定信用销售额度,所以对债务人的信用要调查清楚。信用状况如此重要,做好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首先要做好的。所以,保理商要从各方面积极收集信息,尤其是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尤为重要。利用这些信息,保理商可以及时作出判断,并且这也是保理商与供应商谈判的资本。债务人的资信状况是不确定的,保理商应该早点与供应商约定,以此来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对于供应商及应收账款情况是一定要了解的,要做到全面完整的调查。保理商经过详细的调查,应充分掌握供应商各种经营状况以及发展前景;详细了解供应商关于合同的执行情况,来判断该保理业务是否可执行;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行为导致应收账款的权利负担,以及注意相关法律对于保理商的限制。通过以上措施,尽力完善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以保护应收账款的正常收取。此外,要避免应收账款的过分集中。应收账款如果过分集中于同一债务人的话,当债务人出现无法实现应收账款时,会严重损害保理商的利益。所以,保理商要严格控制债务人身上负担的应收账款。

保理贷流程 第6篇

一、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资料:

基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

5、股东会决议(申请保理业务决议)

财务资料:

1、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

2、近九个月的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

3、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4、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

业务资料:

1、买方基本情况、与特定买方签订的商务合同

2、可以证明贸易背景真实的交易记录单据(如发票、销售清单、出库单、货运及质检单据等)

3、应收账款转让给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确认书

4、对于政府或军方客户的集中采购项目,还应取得招标文件等资料。

二、保理合同:诚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有追索权的折价保理合同(附保理业务申请书)

三、人民银行票据质押中征系统登记

四、设立保理专用账户:双方共同监管债务人的回款资金,保证本

保理合同范文

保理合同范文(精选6篇)保理合同 第1篇附件2: 编号: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