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不断的深化会计与税制改革,此过程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尤其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相继实施后,二者在确认计量上的差异出新。在此背景下,本文首先分析了采取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接着探讨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的比较,旨在总结出二者的差异,为二者差异的协调提供参考。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一、前言
在企业管理中,会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分类上看,企业会计包含比较多的类型,且每种类型都具备不同的依据。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会计准则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其存在的依赖,而对于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来说,税法为其开展的依据,由于在依据上的差异,这两项工作也具有不同的目的,由此导致确认计量时区别的存在。企业应正确认识二者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区别,以便于有效的开展会计工作,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
1.财务会计目标
财务会计各项工作的开展以会计准则为基础,在整个财务会计系统中,财务会计目标的地位十分重要,会计要素的构建、会计计量的开展等均需要以目标为出发点。一般来说,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理论有两种,一种为受托责任理论,此种理论的产生背景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经营管理资源时,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者通过对资源的有效管理及运营,保值的同时实现增值的目的,同时,经营者还承担着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如实的报告给所有者的义务,由此看来,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如实反应即为财务会计的目标;另一种为决策有用理论,该理论中,将对决策有用的信息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为会计目标。
西方各个国家在研究财务会计目标时,多认可决策有用论,即财务会计的首要目标即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与外国相比,我国对财务会计目标的研究开始的比较晚,但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理论,我国学者提出了众多的观点,比如决策有用观点、双重会计目标观点、提高经济效益观点等。直至2006年,我国发布并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对财务会计目标做出了明确的描述:企业应编制财务报告,报告中包含相关的会计信息,如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呈报给财务报告使用者,依据其中的会计信息,将经营者履行责任的情况反映出来,便于使用者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2.税务会计目标
税务会计工作的开展以税法为基础,因此,其目标的确定也应基于税法。我国的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后,必然会形成税务会计这一产物。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些因素共同作用财务会计,促使其分离出税务会计。1987年,美国开拓性的研究了税务会计理论,并推出《收入法案》,在该法案中明确指出,税务会计的目标包含狭义与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企业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收入与费用应何时确认为与纳税有关的工作即为税务会计的目标,而在广义方面,企业开展经济业务过程中的收入与费用是否与纳税有关的确定为税务会计目标。
关于税务会计目标,我国学者也形成了比较多的研究成果,有的学者认为,出于企业最终财务利益实现的考虑,应具体的划分税务会计目标,其中,基本目标是指企业经济活动与税法规定相符合,具体目标是指将税务会计信息提供给使用者,以便于正确的进行税务决策,并保证涉税利益最大。也有学者指出,税务会计目标具有双向性的特征,即为纳税双方提供服务。“以税法为准绳”为税务会计执法性的体现,由于纳税人为税务会计信息的真正使用者,因此,税务会计主体才是纳税人。由以上叙事可知,双重性为税务会计目标的特征,一方面,决策有用信息应提供给税务管理当局;另一方面,还应提供给纳税企业管理当局。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确认计量比较
1.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之所以要应用相关性原则,主要目的是对企业会计信息作出约束与规定,以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避免虚假、错误会计信息的存在。在相关性原则的约束下,财务报表使用者可有效的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会计核算目的的满足为会计信息的价值所在,而这也正是相关性所强调的。此外,财务会计信息还应关联于企业财务报告、相关决策等,并保持一致,以便于通过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促使会计管理人员详细的了解会计报告,预测、决策财务会计管理,保证财务会计工作高效、优质的完成,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因此,财务会计确认计量中,相关性原则作用重大,可指导财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并保证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
与财务会计相比,税务会计与其之间的区别非常大,主要区别在于税务会计开展确认和计量工作时,前提表现为支出与其收入必须相关。税法的相关规定中,企业有两方面的相关收入,一方面,企业支出付出的目的必须为经济利益,与此无关时,不能扣除支出;另一方面,企业支出能够促使企业经济利益的显著提升,如广告费,理论上来看,应全额扣除此种支出,但为了避免企业偷税行为的存在,税法中设置了相应的扣除标准。总之,税务会计扣除时,支出必须与其收入直接联系,以保证国家税收工作良好的开展。
通过比较这两种会计的相关性原则发现,确认计量过程中,存在的差别比较大,应认真对待,避免错误的发生,保证确认计量的准确性,提高会计工作效能,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2.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工作时,应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在确认、报告及计量中,核算会计业务的依据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工作的真实性及及时性能够有效保证。对于财务会计来说,确认和计量工作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确认企业收入过程中,确认和计量工作应当在收入发生当期开展,提前开展或延后开展均不允许,由此,才能将企业当期收入准确的反映出来;另一方面,在税法会计中,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开展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工作。但在实际实践过程中,单纯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时,可能会发生比较多的问题,比如货物销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时,考虑纳税必要资金,税法中规定,确定收入的实现以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依据,此时,即不适合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工作应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工作仅根据权责发生制开展时,将会严重的影响其经营与管理,甚至出现违规行为,增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因此,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开展过程中,应以企业收入与支出的实际情况为参照,详细核算应纳所得税,实现准确、合理的纳税,尽量避免纳税问题的存在,保证国家税收安全。
3.重要性原则的比较
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方法与程序的选择工作时,应该对经济业务性质充分考虑,并以特定经济业务影响经济决策的程度为依据,以保证选择的合理性。企业中,部分业务的确认计量工作应按照重要性原则开展,要谨慎选择确认计量方法,尽量将其对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财务会计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企业的财务管理及现金流量状况均能够通过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同时,管理财务管理及现金量期间,企业管理成果、经营决策、经营效益也应全面的体现出来,以能充分的运用确认计量工作,发挥财务会计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不过,税务会计在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不仅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要能够通过财务管理活动体现出来,税法规定更应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反映出来,确认计量在税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开展,企业经营状况、管理状况、业务情况、规模大小等均不考虑。无论在何种企业,在税法面前都是平等的,均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开展税务会计确认计量工作。以上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重要性原则方面的区别,企业会计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时,应准确的把握二者的区别,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四、结论
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作用都十分重要,财务管理人员应认真对待二者在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以正确的方法开展确认计量工作,提升工作效果,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效果,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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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PPP会计特别是PPP政府方会计对于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 受到广泛关注。 PPP政府方会计的逻辑起点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是否在政府方会计确认, 其复杂性源于有形资产法律权属与会计控制经常不一致。 在此基础上, PPP政府方会计的核心问题是政府方会计在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应当等金额确认净资产抑或负债。 按照业财融合理念, PPP会计处理应当以PPP模式的经济实质及本质特征为基础。 基于PPP模式“非货币性资产置换”的经济实质, 论证我国PPP政府方“有形资产—净资产”会计模式的合理性; 基于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特征, 论证国际PPP政府方“有形资产—负债”会计模式的不合理性。
【关键词】PPP;业财融合;非货币性资产置换;政府购买服务;隐性或有债务
一、引言
城镇化是我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2019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60.6%, 未来十年仍是我国城镇化的关键时期, 投资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1] 。 投资与融资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中央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开前门、堵后门、守底线”, 而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地方投融资机制体制“开前门”的重要创新。
经过短短几年的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投资规模最大的PPP市场, 对于全球PPP治理影响力日益增大。 根据财政部PPP中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2020年1月报》, 2014年以来, 我国累计入库PPP项目9459个、投资额14.4万亿元; 2019年年末累计落地项目6410个、投资额10万亿元, 落地率67.8%; 累计开工项目3760个、投资额5.7万亿元, 开工率58.7%。 在我国PPP模式快速发展的背景下, PPP业务相关会计处理尤其是PPP项目所形成的政府资产如何确认、计量以及是否形成相应的政府负债, 对于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 受到实务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二、PPP会计经济后果分析:地方政府债务角度
国际上通常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100%”这一指标来衡量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风险程度。 一般认为, 地方政府债务率不得超过100%的警戒线。 根据财政部2020年财政预算报告, 2019年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1.3万亿元, 2019年地方政府综合财力25.95万亿元, 因此, 2019年年末,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率=21.31÷25.95×100%=82.1%<100%, 数值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2017年6月, 贾康、陈新平[2] 建议“借鉴国际经验, 应当将PPP固定资产及相关负债记入公共部门的资产负债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目前我国固定资产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按照2019年年末我国已落地PPP项目的投资额10万亿元的70%(1-30%)来估算PPP项目总融资额, 即2019年年末我国已落地PPP项目总融资额为7万亿元。 如果7万亿元PPP项目融资额属于地方政府负债, 那么2019年年末, 估算调整后的地方政府债务率=(21.31+7)÷25.95×100%=109.1%>100%。 因此, 如果按照贾康、陈新平[2] 的观点, 那么2019年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水平将超过警戒线, 这对于我国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影响深远。
三、中外PPP会计规范总体框架:政府方会计与社会资本方会计的“镜像互补”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因此, 同一交易事项既要在政府方会计反映, 也要在社会资本方会计反映, 两方会计处理应当是对应、对称的, 形成“镜像互补”关系[3] 。
1. 中外PPP会计规范总体框架。 本文将当前中外PPP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会计规范总结如表1所示。
(1)国际上, PPP社会资本方会计规范主要是2006年由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并于2008年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IFRIC12), 其核心规定是根据社会资本方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时收费对象的不同和收费金额的风险情况将服务特许权确认为金融资产或(和)无形资产, 即“金融资产或(和)无形资产”模式。
PPP政府方会计规范主要是2011年10月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发布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第32号——服务特许权协议: 授予方》(IPSAS32), 其核心规定是当社会资本方提供资产或对授予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升级时, 授予方(政府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服务特许权资产, 同时等金额确认负债; 授予方现有资产已符合特定条件的, 将现有资产进行重分类。 负债确认按照是否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unconditional obligation)具体分为金融负债模式和授予社会资本方权利模式, 分別确认为金融负债或未实现收益部分(the unearned portion of the revenue)。 概括起来, 国际PPP业务政府方会计规范核心规定是“有形资产—负债”模式。
(2)在我国, PPP社会资本方会计规范主要是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第一点“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①, 其核心规定是社会资本方根据合同约定, 在PPP项目运营期间, 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 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 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 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 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 确认为无形资产。 亦即“金融资产或(和)无形资产”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PPP政府方会计规范, 2019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4] (简称《第10号准则》)填补了我国PPP政府方会计规范空白。 其核心规定是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有形资产, 应当在政府方确认, 同时等金额地确认一项PPP项目净资产, 即“有形资产—净资产”模式。
2. 中外PPP政府方会计的逻辑起点与核心难题。 目前, 中外PPP会计规范总体框架中PPP项目有形资产都不在社会资本方会计确认, 而是在政府方会计确认②。 但是, 这并不等于所有PPP项目有形资产都在政府方会计确认。 只有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有形资产才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 不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的PPP项目有形资产在社会资本方进行会计确认。 但是这种情形不适用上述总体框架中的会计规范, 与一般经济业务事项比较并无特殊会计处理问题。
我国PPP政府方会计与国际PPP政府方会计的关键差异是政府方会计在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 我国政府方会计等金额确认净资产, 而国际政府方会计等金额确认负债。 但是, 不论是我国政府方会计还是国际政府方会计, 首要基础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是否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不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而是在社会资本方进行会计确认, 也就没有到底是同时确认净资产抑或负债的关键难题了。
因此, 中外PPP政府方会计问题的逻辑起点都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是否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 在此基础上, 中外PPP政府方会计的核心难题与分歧点是政府方会计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应当等金额确认净资产抑或负债。 笔者认为, 按照业财融合的理念, PPP会计处理应当以PPP模式的经济实质及本质特征为基础。
四、不同PPP运营方式下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与会计控制比较
PPP政府方会计的逻辑起点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是否在政府方会计确认。 而PPP项目有形资产确认的复杂性又源于其法律权属与会计控制经常不一致, 其法律权属与PPP项目具体运营方式密切相关; 而按照会计原理, 哪一方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关键取决于哪一方“控制”该项经济资源。
1. 不同PPP运营方式下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分析。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5] (财金[2014]113号, 简称《操作指南》)规定, PPP项目运营方式主要包括O&M(Operations & Maintenance)、MC(Management Contract)、BOT(Build-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和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等, 实践中还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TOO(Transfer-Own-Operate)等方式, 具体如图1所示。
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规定, 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有形资产权属。 但是,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 《物权法》等法律强制要求一些特定公用事业领域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一般的, BOT方式下项目有形资产权属归属于政府方, 社会资本方拥有项目有形资产的运营权、使用权。 PPP其他运营方式(如BOO、BOOT、TOT、ROT、TOO等)下运营期项目有形资产权属归属于社会资本方。
多数PPP运营方式都涉及最终项目移交环节。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的法律权利归属于社会资本方, 项目移交阶段产权交割法律手续复杂, 且税务机关将资产产权交割视同销售资产行为, 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加了PPP项目的税收负担, 如TOT、ROT、BOOT等运营方式下税负就很高, PPP项目运营成本也较大。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权属归属于政府方, 社会资本方拥有资产的运营权、使用权, 无法将项目有形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造成PPP项目融资难, 项目可融性较差。 实际上, 即使PPP项目有形资产属于社会资本方, PPP项目有形资产通常也达不到作为担保品的要求。 因为《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PPP项目中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可以说, PPP项目融资难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特征天然造成的。
因此, PPP项目有形资产的法律权属安排面临两难选择——项目税负成本与项目可融性之间存在两难。 PPP模式的不同运营方式, 特别是PPP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的不同安排各有利弊。
2. 不同PPP运营方式下项目有形资产会计控制分析。 按照会计原理, 哪一方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关键取决于哪一方“控制”该项经济资源。 只有符合“双特征”“双控制”的PPP项目才属于《第10号准则》规范的范围, PPP项目有形资产才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因此, PPP政府方会计中PPP项目有形资产确认和计量的逻辑关系如图2所示。
在常见的PPP运营方式中, BOT、BOOT、TOT、ROT等方式才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条件, 才是《第10号准则》规范的范围。 尤其是这些运营方式下都涉及最终移交环节, 由于政府方“控制”PPP项目有形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项目有形资产在政府方进行会计确认。
国内外项目投资运营实践中常见的BT、O&M、MC、BOO、TOO等方式, 不完全符合“双特征”“双控制”條件, 不适用《第10号准则》。 一是BT方式缺乏运营环节、社会资本方不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不符合“双特征”的第一个特征。 二是O&M、MC等方式下社会资本方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但是大多数情形下社会资本方是就其代理提供产品服务的行为获得管理费等补偿, 比如某后续职业教育A学院(事业单位)与B酒店集团签订管理合同, 将A学院的学员餐厅委托给B酒店集团运营, B酒店集团并不是就其提供的餐饮及服务获得补偿, 而是就其代理提供餐饮的行为获得管理费补偿。 因此, 虽然O&M、MC等方式也是《操作指南》所界定的PPP运营方式, 但是大多数情形下O&M、MC等方式不符合“双特征”的第二个特征, 不属于《第10号准则》所界定的“PPP项目合同”。 三是BOO、TOO等方式下社会资本方永久拥有项目有形资产所有权, 始终不移交给政府方, 不满足“双控制”标准的第二个标准, 即政府方不控制PPP项目有形资产, 因此, 虽然BOO、TOO方式属于PPP运营方式, 但是不适用于《第10号准则》。
3. PPP模式各种运营方式比较分析:法律视角vs会计视角。 笔者将PPP常见运营方式的主要特征, 特别是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会计控制等因素进行比较和归纳, 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 只有在BOT方式下运营期项目有形资产的法律权利才归属于政府方, 会计上由政府方控制项目有形资产, 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与会计控制保持一致。 而BOOT、TOT、ROT在运营期项目有形资产的法律权利归属于社会资本方, 会计上由政府方控制项目有形资产, 项目有形资产法律权属与会计控制不一致。 遵循“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的会计原则, 资产会计确认应当以会计控制为基础。
五、我国PPP政府方“有形资产—净资产”会计模式: 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
《第10号准则》规定了我国PPP政府方“有形资产—净资产”的特色会计模式。 该模式下PPP政府方会计以PPP项目有形资产确认与计量为逻辑起点, 其基本逻辑关系是PPP项目合同经过“双特征”“双控制”测试后, 属于《第10号准则》规范的PPP项目合同, 应当在政府方对PPP项目有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同时等金额地确认PPP项目净资产。 政府方承担支付款项义务的, 按照我國《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6] (简称《第8号准则》)规定进行确认与计量, 但是不影响PPP项目有形资产及净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我国PPP政府方会计基本逻辑关系如图3所示。
我国PPP政府方“有形资产—净资产”会计模式下, 具体会计处理应当区分初始资产来源即是由政府方提供抑或社会资本方提供, 具体会计处理如表3所示。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是由社会资本方提供的, 主要对应BOT、BOOT等方式, 其经济业务实质是政府方的特许权资产与社会资本方的有形资产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交换)交易[3] 。 政府方授予社会资本方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 该权利可以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社会资本方, 属于社会资本方控制的一项资产, 即“特许权资产”。
在双方资产置换前, 政府方应当因PPP项目外部交易而先确认特许权资产, 其会计处理是借记“特许权资产”科目, 贷记“净资产”科目。 反之, 若没有PPP项目外部交易则政府方会计不可任意确认特许权资产。 政府方确认的特许权资产在与社会资本方的有形资产置换时, 政府方会计借记“PPP项目有形资产”科目, 贷记“特许权资产”科目。 《第10号准则》将两个分录合二为一, 即借记“PPP项目有形资产”科目, 贷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是由政府方提供的且政府方现有资产能够直接满足PPP项目运营的要求, 主要对应TOT方式, 应将对政府方会计现有资产进行重分类会计处理, 此时借记“PPP项目有形资产”科目, 贷记“现有资产”科目。
若PPP项目有形资产是由政府方提供的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现有资产进行改建、扩建, 主要对应ROT方式, 应将该项交易事项视为非货币性资产置换与政府方现有资产重分类的组合, 此时借记“PPP项目有形资产”科目, 贷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和“现有资产”科目。
每月计提PPP项目有形资产折旧(摊销)时, BOT、BOOT、ROT等方式下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形成的PPP项目有形资产“虚提”折旧(摊销), 冲减“净资产”, 即借记“PPP项目净资产”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TOT、ROT等方式下通过政府方现有资产重分类形成的PPP项目有形资产“实提”折旧(摊销)记入“当期费用”科目, 即借记“当期费用”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摊销)”科目。
ROT运营方式比较特殊, 其被视为两类经济业务事项的组合, 因此每月计提PPP项目有形资产折旧(摊销)也一分为二: 一部分PPP项目有形资产“实提”折旧(摊销), 一部分PPP项目有形资产“虚提”折旧(摊销)。
六、规范且正常运营的PPP项目不会增加政府债务
前已述及, 我国PPP政府方会计与国际PPP政府方会计的关键差异是政府方会计在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 我国政府方会计等金额确认净资产, 而国际政府方会计等金额确认负债。 PPP模式下政府方会计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是否增加政府负债也最受关注。 前文基于PPP模式系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非货币性资产置换”的经济实质, 论证我国PPP政府方“有形资产—净资产”会计模式的合理性。 后文笔者将以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特征为基础, 论证国际PPP政府方“有形资产—负债”会计模式的不合理性。
国际PPP政府方会计在确认PPP项目有形资产的同时等金额确认负债的重要原因是为了与社会资本方确认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形成“镜像互补”关系。 笔者认为, 基于PPP模式的本质特征, 现行国际以及国内PPP社会资本方会计规范将“政府按照保底消费量支付费用或补足收费差额”确认为社会资本方的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合理的③。 国际PPP社会资本方会计引入金融资产模式是基于一些现实原因, 而不是会计理论逻辑。
1. PPP社会资本方会计引入金融资产模式现实原因分析。 会计理论界认为, 社会资本方与PPP项目相关权利的属性至少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四种可能性。 20世纪90年代, 西方各国PPP社会资本方在会计处理中普遍将PPP项目相关权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目前我国一些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仍然将PPP项目中有关权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3] 。
PPP社会资本方固定资产会计模式的最大缺陷是难以合理确定其折旧(摊销)年限。 PPP项目运营期通常短于有形资产的生命周期。 假设一项PPP项目有形资产的生命周期为60年, PPP项目运营期为30年。 如果以30年运营期为基础计提PPP项目有形资产折旧(摊销), 有悖于会计折旧的基础理论。 如果以60年生命周期为基础计提PPP项目有形资产折旧(摊销), 那么在项目结束时尚未提足折旧(摊销), 无法实现有形资产的全部价值补偿。 因此, 社会资本方固定资产会计模式下其折旧(摊销)年限的确定陷入两难困境。
然而, 西方各国PPP社会资本方摒弃固定资产会计模式的现实原因是, 采用该模式普遍造成在PPP项目运营前期项目公司盈利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西方国家的PPP实践表明, 通常在2/3运营期过后(如PPP项目有30年运营期, 第21年开始)社会资本方才开始实现盈利, 导致项目公司股东不满意, 政府也无法征收所得税。 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成本分摊通常采用直线法, 即每个运营期间分摊成本基本一致, 但是项目运营前期业务量尚未成熟, 收入相对较低, 造成PPP项目运营前期难以实现盈利。 而在金融资产模式或者金融资产与无形资产混合模式下, 在运营前期尚未偿还的金融资产本金相对较多, 因此, 运营前期确认的利息收入也相对较多, 可将项目收益往前平移, PPP项目公司更容易在早期就实现盈利, 这样PPP相关各方会更满意。 然而, PPP社会资本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会计模式并不符合PPP模式的本质特征。
2. PPP本质特征是政府购买服务, 规范且正常运营的PPP项目不新增政府负债。 PPP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PPP项目通常涉及基础设施修建, 但是修建基础设施只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 比如, 轨道交通PPP项目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地鐵出行服务, 而修建地铁只是提供地铁出行服务的基础。 因此, “PPP模式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7] 。 我国PPP项目强调“运营(Operation)”这一核心环节, 因为PPP模式的本质特征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社会资本在运营过程中可以发挥专业优势, 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在PPP模式下, 政府购买服务, 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逐月逐年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方逐月支付公共服务费用, 并不产生额外负债。
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特征, 社会资本方在刚刚建成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 尚未提供公共服务, 也尚未获得收入, 不应该确认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如果社会资本方确认了金融资产, 其业务逻辑基础是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或者社会资本方向政府方提供融资, 这些业务逻辑有悖于PPP模式系政府购买服务的本质特征, 不属于规范的PPP模式。 规范的PPP模式下社会资本方与PPP项目相关的权利不属于应收账款, 只是一种资格, 一种受政府方委托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格, 且该资格不可以随意转让, 也就不能实现其价值。 因此, 从社会资本方角度来看, 规范的PPP项目相关权利是一种“潜在”的债权, 不是真实(现时)的债权; 从政府方角度来看, 依法依规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中, 政府方不得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 不会也不应增加政府债务。
3.若PPP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经济社会效益不如预期, 政府方终将承担“兜底”义务。 然而, 社会资本方不确认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不能等同于PPP项目中政府方“完全”不产生负债。 前已述及, 在社会资本方提供公共服务前, 政府方不产生付款义务; 如果社会资本方不能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服务, 甚至社会资本方无法运营、破产倒闭, 政府就不会向社会资本方支付款项。 但是, 如果社会资本方无法运营、破产倒闭了, 那么政府方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 就不得不接管PPP项目, 将可能最终形成隐性或有债务, 包括对社会资本方的补偿等。 特别强调一点, 这里所说的“隐性或有债务”是1998年世界银行经济学家Hana[8] 提出的“财政风险矩阵”(见图4)四种公共债务之一, 与当前我国审计署等所界定的隐性债务口径存在本质区别。
在图4财政风险矩阵中, 纵向维度是按照政府所承担义务的法定与否分为“显性(法定)债务”与“隐性(推定)债务”, 横向维度是按照政府所承担义务的确定与否分为“直接债务”与“或有债务”。 两个维度相互交叉组合, 形成四种公共债务, 而公私合作(PPP)关系中的债务属于典型的隐性或有债务。
从横向维度来看, 如果PPP项目规范且正常运营, 政府方不承担额外负担从而不形成债务, 所以, 该债务是在PPP项目无法规范且正常运营时才存在的“或有债务”。 从纵向维度来看, 当PPP项目无法正常运营时, 政府方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持社会秩序如公共交通出行、垃圾处理, “推定”政府必须承担的“隐性债务”。 因为不管是否采用PPP模式, 不管PPP项目是否成功, 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始终是政府方应当承担的基本职能或“兜底”义务。
因此, 笔者认为包含“政府按照保底消费量支付费用或补足收费差额”条款的PPP项目所涉及的政府负债应当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 而且或有事项涉及多种可能性, 至少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社会资本方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服务, 若社会公众使用量超过约定的保底量, 除了支付购买公共服务费用, 政府不产生额外付款义务。 第二种是社会资本方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服务, 若社会公众使用量没有超过约定的保底量, 政府产生“按照保底消费量支付费用或补足收费差额”的额外付款义务。 第三种是社会资本方不能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地提供公共服务甚至社会资本方无法运营、破产倒闭, 政府接管PPP项目所产生的“兜底”义务。
笔者建议, 按照《第8号准则》的要求, 披露与PPP项目或有事项相关的或有负债信息。 如果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资源流出”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值得强调的是, 传统政府投资运营模式下政府方也存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兜底”义务, 但是, 与前文“因PPP项目交易而确认PPP特许权资产”相对应, 也应当因PPP项目交易而确认预计负债, 反之, 传统政府投资运营模式下没有外部交易事项而不确认预计负债。
笔者认为, PPP项目是否增加政府负债的关键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本质上不属于会计确认技术问题。 PPP项目与传统投资项目一样, 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是项目投资运营成败的关键。 PPP模式作为项目投资运营的创新模式, 难以彻底改变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如果一项政府公共投资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不如可行性研究论证的预期水平, 不论是否采用PPP模式, 那么终将影响公共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营, 政府方终将承担相关“兜底”义务。 因此, 避免PPP项目造成政府债务增加的关键依然是加强项目前期科学论证。
【 注 释 】
① 此前,我国PPP社会资本方会计规范主要是2008年8月財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第五点 “BOT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的规定,笔者认为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并未改变原核心规定。
② 在PP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规范中一般使用“项目资产”或“PPP项目资产”等术语,本文增加“有形”两字,使用“项目有形资产”或“PPP项目有形资产”等术语。因为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总是拥有相关权利,总要确认相应的资产,关键区别是确认什么类型的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控制”PPP项目有形资产,那么社会资本方确认有形资产,政府方不确认有形资产;反之,社会资本方确认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而政府方确认有形资产。本文以“有形资产”区别“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中的相关权利类型,也更准确地说明到底PPP项目有形资产在哪一方确认。
③ 笔者认为,不论国际还是我国的PPP社会资本方会计规范都需要进行改革,但限于篇幅以及笔者研究重点,本文不对PPP社会资本方会计改革充分展开。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刘用铨.新基建领域推行PPP模式探析——以北京地铁四号线为例[ J].财会月刊,2020(13):145 ~ 151.
[2] 贾康,陈新平.借鉴国际经验 尽快研究出台我国PPP会计准则[N].上海证券报,2017-06-28.
[3] 财政部.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答记者问[EB/OL].http://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1912/t20191223_3448590.htm,2019-12-24,2021-01-03.
[4]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财会[2019]23号,2019-12-17.
[5]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2014-11-29.
[6]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的通知.财会[2018]31号,2018-11-09.
[7]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2014-09-23.
[8] Hana Polackova Brixi. Contingent government liabilities:A hidden risk for fiscal stability[Z].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1998.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税务制度
一、税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分析
收入的确认、计量与报告是会计核算长期关注的问题。在新的收入准则中增加了利得的定义、公允价值计量以及在利润表中增加较系统的项目来反映未实现收益等内容。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也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无庸置疑,《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制定时所依据的会计理念、计税差异、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等作了大刀阔斧的改革,通过对施工企业会计收入确认与计量对税务制度的处理方式的调查可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困难和问题。现着重在对实现原则进行重新考察,进而提出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案。新的收入准则将收入划分为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具体说来,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由原准则的四项增加为五项,主要是将原收入准则的最后一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细化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两条。新的收入准则对年底还没有完工的劳务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确认原则由原准则的三个条件发展为四个条件。完工百分比的确认需要一个判断。公式
(1):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公式(2):完工进度=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X100%。不管运用公式(1)还是公式
(2)都离不开职业判断。合同预计总成本需要估计,累计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也需要估计,因为这个已完工作量是指施工单位自己计算的形象产值还是指已被业主和监理都认可的工作量,这需要判断。而此两者在时间上的不同步,常常导致金额上的不同,因此不同的人可能产生不同的判断结果,从而计算出不同的完工进度。即使经监理及业主认可的计量工作量和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形象工作量都比较公允的话,但是按照目前建筑业的状态,这两种工作量最终还是存在着不确定性。因为到了最终工程结束审计时,仍存在着增减工程量的情况,因此以这种方法确认的完工进度不仅不能恰当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而且还直接导致计算收入的不准确。我国所得税法律或法规未明确规定收入实现的条件,仅在增值税和营业税法规中,规定了相关的纳税义1
务发生时间。如: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我国内资施工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外资旌工企业所得税税法虽然都没有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定,但对几种特殊的收入规定了确认的方法。在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往往“以票管税”,对收入的确认。往往以开具发票作为税收实现的标志。按照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归纳以上税法的规定可见,税法确认收入强调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是否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力,而并不要求“交易中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就与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较大的差异。另外,税法对收入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也与新的收入准则明显不同。比如,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房地产施工企业在收款时就要确认为收入交税。出版施工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与税务制度差异分析
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的口径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
(一)收入的口径
现行会计与税法关于收入的口径大致存在三个层面上的差别:第一层面是一般含义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收入是指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对于流转税来说与会计含义基本相同,而对于所得税来说则完全不同,如施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七项,属于广义的收入概念;第二层面是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上的差别,会计上的施工项目销售收入或劳务服务收入都是指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税法上的应税收入既包括施工企业对外销售施工项目或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确认的应税收入,如现行增值税规定的八种视同货物销售行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以及会计上大量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按税法规定应确认的应税收入等,消费税、营业税、
所得税等税种也都有视同销售的规定;第三层面是销售额的差别,会计上的销售额是指销售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取得的价款,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而税法上的应税销售额一般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两部分,其中价外费用部分包括代垫款项和代收款项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确认处理的原则上,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收入确认时赋予施工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许多情况下,收入的确认缺少量化标准,主要依靠施工企业以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验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定,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规定中,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收入确认的依据、收入确认的时间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在对收入确认的处理时二者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销售施工项目收业销售施工项目收入的确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当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税务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不考虑纳税人收入的风险问题和继续管理权问题。对收入和成本的计量问题,税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性估计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2.劳务收入确认的差异。在对不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是一致的。当劳务收入跨年度时会计制度和税务规定对收入的确认是有区另U的。税务规定不考虑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纳税人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资产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收入的确认需要遵循两个原则,不符合要求的收入不能确认;税务规定不考虑谨慎性原则,对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资产使用费实际上也是一种租赁费)。
4.利息收入的确认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符合两个条件的收入就可以确认;税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施工企业所得税。
三、几点建议和思考
(一)会计制度的完善要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是一个相互的、双向的过程,会计制度的改革与税法的修
订往往是前后相继,但是就如同会计先于税收出现一样。常常是会计制度的改革要先行一步,因此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考虑与税法的协调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承担着为宏观经济管理服务的职能,服务于税收就是其中之一。这也要求在会计制度的修订完善过程中要考虑会计对税收的信息支持作用。采用更为先进的债务法核算,披露更多与所得税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有助于反映更多税务信息,有助于协调会税差异的规定。
(二)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披露的涉税(主要是所得税)信息比较少,披露方面的不足,再加上纳税申报表的非公开性,使得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施工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会税差异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研究难以进一步深入,这些都不利于我们有效地协调和缩小会税差异。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新的《施工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增加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与所得税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这些规定一方面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有利于会税差异的协调。
(三)在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会计政策指的是施工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及施工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的选择、实行和调整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会计制度给了施工企业自由选择会计政策的空间。使得会计政策的选择情况千差万别,但是税法所具有的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决定了它必然在会计政策上对施工企业实行严格限制,进而与会计制度产生矛盾,形成大量的纳税调整问题。有鉴于此,会计制度可以尽量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规范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差异调整方法,简化税款计算,但前提是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不影响会计目标的实现。比如新准则取消了存货结转的后进先出法,而税法原本就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这样原先可能存在的会税差异也就自然消失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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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海波.新编税务会计[H].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0319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零售行业 (比如服装服饰行业, 以下简称零售商) 中, 零售商除了通过线上销售、专卖店销售之外, 还有一种较为常见的销售方式, 即专柜销售模式, 零售商在百货商店中开设零售网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 结算方式一般为消费者向百货商店支付货款, 百货商店按照全额向消费者开发票, 百货商店在扣除相应的扣点费用之后, 将剩余款项支付给零售商, 零售额按此金额向商场开发票。
据观察, 当前A股上市公司中, 无论是零售商还是百货商店, 在按照原收入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 均倾向于从资金结算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百货商场以取得的销售总额确认为收入, 零售商则以经商场扣取扣点后的销售净额确认为收入。如服装服饰 (零售商) 类上市公司朗姿股份、维格娜丝、歌力思、太平鸟、安正时尚专柜销售均以销售净额确认收入, 商业百货类上市公司上海九百、大商股份、宁波中百、首商股份、王府井专柜销售均以销售总额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当有另一方参与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企业需按要求确定其向客户所做承诺的履约义务的性质, 如果是自身直接向客户提供指定的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为主要责任人, 如果安排另一方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为代理人。企业需要针对向客户提供每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确定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如果合同中包括一项以上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可能是一些商品或服务的主要责任人, 是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代理人。为了确定承诺的履约义务的性质, 企业应当: (1) 确定提供给客户的特定商品或服务 (例如, 可能是第三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 (2) 评估企业在将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每一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企业在将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控制特定的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是主要责任人。但是, 企业仅是在法律权利转移给客户之前暂时取得商品的法律权利, 那么企业并不一定控制该特定商品。企业可以通过自身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履行履约义务, 也可以安排第三方代表其履行履约义务。当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履行了履约义务之后, 需要按照企业预期通过向客户交付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的履约义务是安排另一方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为代理人。代理人在将商品或服务转移给客户之前并不控制由第三方提供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当企业作为代理人履行了履约义务之后, 需要按照企业通过安排另一方向客户交付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预期获取的费用或佣金数额确认收入。企业获取的费用或佣金数额可能是支付给第三方的用于交换第三方商品或服务的对价之后的剩余对价的净额。
基于上述新收入准则规定, 对于通过百货商场专柜销售的商品, 零售商很可能应该属于“主要责任人”, 其商品销售的对象是终端消费者, 零售商的客户是终端消费者, 而不是百货商场, 从而应该按照消费者支付的总额确认收入, 将商场的扣点确认为费用。
二、税务影响
零售商在百货商场开设专柜销售产品, 通常与百货公司签订联营协议, 由商场统一代各专柜向消费者收取零售货款, 并在定期与零售商进行对账后, 以扣除商场扣点后的销售净额与零售商进行结算。在原收入准则下, 由于收入准则没有总额法净额法的明确规定, 实务中, 百货公司按照总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同时确认收入, 而零售商按照净额法向百货商场开具发票同时确认收入, 在收入的确认上不存在会税差异。
2018年1月1日新的收入准则生效, A+H股上市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收入准则, 相关零售商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模式很可能将发生变化, 但鉴于零售商在百货商场内的零售网点无法直接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仍然只能由百货商场向消费者开发票, 零售商和百货商场仍将维持目前的商业模式和发票流程, 从而, A+H股上市公司中的零售商需要面对各种税务问题的不确定性, 具体如下:
(一) 增值税
(1) 如果零售商在税务上与会计保持一致, 都按照总额确认收入及其对应的销项税额, 而百货商场在目前的模式下已经按照总额向销售者开具了发票, 不会再向零售商开具扣点费用对应的发票, 所以零售商无法取得扣点费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 增值税的税负会大幅增长;
(2) 如果零售商在税务上按照净额确认收入及其对应的销项税额, 税务申报报表和会计报表之间在收入和扣点费用的确认上存在会税差异, 该会税差异目前并没有相应的税法法规支持, 该处理方式存在不被税务机关接受的风险。
(二) 企业所得税
(1) 如果零售商在税务上与会计保持一致, 都按照总额确认收入, 而百货商场在目前的模式下已经按照总额向销售者开具了发票, 不会再向零售商开具扣点费用对应的发票, 所以零售商无法取得扣点费用对应的发票, 扣点对应的成本费用无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会大幅上升;
(2) 如果零售商在税务上按照净额确认收入, 税务申报报表和会计报表之间在收入和扣点费用的确认上存在会税差异, 该会税差异目前并没有相应的税法法规支持, 该处理方式存在不被税务机关接受的风险。
随着2018年1月1日新的收入准则逐步分类实施, 越来越多的零售业企业将面临上述问题, 上述会税差异亟待提上日程探讨解决。
摘要:2017年新收入准则发布并自2018年起逐步分类实施, 基于新收入准则有关“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相关规定, 新收入确认准则的实施对零售业收入按照总额还是净额确认带来重大影响, 而零售商和百货商场仍将维持目前的商业模式和发票流程, 势必带来较大的会税差异。本文主要对新收入准则下零售业收入确认及税务影响进行分析探究。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于2006年2月15日随企业会计准则一并发布,从2007年起首先由上市公司开始实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以全新的理念阐述了我国新形势下的所得税会计,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2号——所得税》的基本趋同,是我国所得税会计领域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变革。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启用了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表的设计同样充分体现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基本理念。自实施以来,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基于这些影响,研究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特点与目标,以及其自发布实施以来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基于理论的角度研究企业应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策略,不仅是会计核算的需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 新所得税 会计准则 策略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特点与目标
(一)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特点
为规范企业会计行为和会计处理,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国内企业增强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得到更好的发展,财政部在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开始正式实施于上市公司的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制定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与国际上实现了基本趋同,是我国所得税会计领域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变革,具体表现为我国企业根据准则开始正式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明确了资产的“计税基础”定义,以及负债的“计税基础”定义,基于“计税基础”概念以及“账面价值”概念而确定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第二,使我国运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局面发生改变,即由多种方法混乱并存的局面到只有一种方法的现象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第三,规范了所得税项目的列报与披露。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标
对于所得税会计的目标,会因准则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具体到我国,出于对企业所得税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规范的基本目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出我国现行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通过与国际上其他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较之其他准则,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没有对进行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目的进行解释和说明,虽然在条文表述上比较简练但是却没有涵盖其全部内容;二是没有从根本上理清企业所得税会计的目标与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
通过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研究,可以将其目标归纳如下:企业所得税会计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按照企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相关理论对企业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缴纳所得税款额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审核和确定,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递延所得税资金款项进行核算。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晦涩且一致性不足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概念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表述的非常生涩难懂,加上其一致性不足,所以很难被人理解。举个简单的例子:负债计税基础在准则里被规定为负债账面的价值减掉今后在对应纳税的所得额进行计算时根据税法能够抵扣的金额;而资产计税基础则被规定为企业在资产账面价值被收回的过程里,在对应纳税的所得额进行计算时根据税法能够从应税经济利益里予以抵扣的金额。显然,在定义这一对同是计税基础的基本概念时,准则选取了不同的角度,其逻辑性不强,缺乏一致性,遣词造句生硬。
(二)与税法间缺乏平衡且差异过多
较之于会计准则,税法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要更高一些。会计准则主要是从微观上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而税法则主要是从宏观上对各行业的征税情况进行规定。对于制定准则的人而言,二者间的平衡问题极为重要。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强调的多是技术方面的问题,忽视了会计准则和税法间的平衡问题,这也是二者间存在众多差异的主要原因。
美国会计学家乔伊·米勒曾说过:“所得税会计问题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是杂乱无章的”。这句话揭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它指出当前缺乏关于所得税会计理论的深入研究,在世界上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及技术处理办法;另一方面,说明各国的税法是深刻的影响着其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由于税法各异,所以所得税的会计准则也就无需实现统一。
(三)会计准则非常复杂且企业的应用动力不足
会计准则发布时要求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施行,并未明确的要求中小规模的公司执行该准则,而在中小企业中,会计核算最为重要的目的依旧是公司纳税,所以主观上讲,中小型的公司在选择具体的会计处理办法时更倾向于那些易行简单的办法。盖地教授所进行的关于“所得税会计研究”的问卷调查可以充分的证实这一问题:通过对问卷的分析整理得出,在大型企业里,有49.5%的企业选择的是递延法,有41.3%的企业选择的是应付税款法,选择债务法的企业仅有9.2%;而在国有企业里,有37.4%的企业选择的是递延法,有54.4%的企业选择的是应付税款法,选择债务法的企业仅有8.2%。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简单易行的应付税款法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首选。使用债务法进行核算的上市企业,也多是为了满足规定的相关要求。所以,在短期里要想根本的转变企业的会计处理办法,必然需要较高的转换成本的支撑。
(四)税务与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欠佳
首先,会计在我国的发展长期受制于会计人员素质这一瓶颈。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要求会计工作者除了应熟练的掌握会计知识外,还应懂税法。这就要求会计工作者除了可以准确的判断税会之间的复杂差异之外,在处理具体的问题时还应做到以准则为基础。其次,税务机关应加强指导、监督的力度,这样才能确保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执行。但现实是,在税务机关中既懂税法又懂会计的人极少,以至于企业在遇到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时无法得到税务机关及时有效的建议。
三、完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的措施
(一)增加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相关概念的统一性
对有关概念进行健全,不能只是一味地借鉴别人的东西,要基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对他人的经验进行学习参考,应该基于内在逻辑统一的原则来对同一或者相似的概念进行解释,使其易于理解。实际而言,负债计税与资产计税基础指的是基于税法的负债定义与资产定义,简而言之是指负债计税和资产计税的基础是基于收付实现制的负债概念与资产概念。若其概念如此表述,那么其既对应于会计准则所注重的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负债概念与资产概念,而且还容易理解。
(二)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
对税会差异进行正确处理,能使企业更加主动积极地学习与应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第一,尽可能地基于差异的根源来降低税会差异。基于税法考虑,可以考虑降低部分永久性相差税法,即对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措施。由于社会的持续发展,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国家职责以及企业发展方向逐渐相辅相成,税法和会计准则是可以实现一致性处理的。这便要求税务部门和研究会计的学者进行结合,一同讨论并推动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共同发展。第二,基于重要性原则来对无法阻止的税会差异进行处理。通过纳税影响法来处理较为重要的税会差异,而通过应付税款法来处理重要性水平较低的税会差异,适度地让企业自主地对税会差异的重要性进行判断。如此一来能使企业积极地增加其判断水平。
(三)采用多元化暂时性计算方法
对所得税会计核算法进行优化,第一,可以让企业既能基于资产负债表对暂时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又能基于利润表对差异进行核算,准则更不能一味的要求采用同一标准进行核算,即只基于利润表进行核算。准则指出通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计算,注重的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概念要与资产负债的概念相一致,而这并非仅能运用一种方法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进行核算。但是事实上准则便是如此要求的。方法应该是多样性的,而不应该是是唯一性的。第二,重新启用永久性差异的定义,如此一来便对应了暂时性差异。现在准则尚无这一定义,这对核算应税所得是不利的。
四、结束语
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人们对于社会的关注越来越重视,一个企业要想得到良好的发展,得到社会一定的认可,就不可避免的要面对纳税这个话题。新所得税准则下的所得税会计发生了巨大变化,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都比较复杂,是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点和难点。对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进行充分的了解与掌握,从而达到既履行好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又可以使企业目标不受冲突,并对会计从业人员提出来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斌文.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存在问题探讨[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
[2]赵娟霞,付丽.所得税会计对利润平滑影响的研究[J].商业经济,2012(11).
[3]魏敏.论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分析[J].科技经济市场,2010(10).
(作者单位:安徽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股份支付存在问题分析
(一)股份支付会计确认问题
现阶段企业发展过程中,针对股份支付会计确认方面,仍存在着可行权数量估计呈现出不精确的问题。在具体股份支付准则执行过程中,其股份会计确认过程中会进行费用观理念的应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费用中纳入有关成本,而负债或者权益中纳入贷方。而该准则中虽然已经明确提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务处理,囊括对最终行权的估计股票期权数量,以及等待期中员工的实际离开数量。但是却不存在任何该估计的具体明确要求和依据,这就导致部分企业抓住此漏洞,进一步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的准确性[1]。
(二)股份支付漏洞
现阶段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实施,针对信息披露而言,其要求与标准过于简单化,并且部分地区连明确规定都尚未制定,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某些关键性指标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而当前我国企业对股份支付政策的应用,已经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其信息披露的内容无法满足于相关解释的目的,与此同时,报表者的实际要求也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进一步导致部分企业财务信息数量未达到标准要求,影响到家务报表实际作用与价值的体现。
二、股份支付会计确认计量完善优化措施
(一)注重对股份支付会计确认方式优化
1、规范行权数量
我国相关部门需要重视对行权数量估计的相关会计准则出台和实施,其中需具体包括行权数量估计方法、估计依据等内容。与此同时,针对估计依据而言,切不可仅凭借人员的主观性判断,同时需要进行相关检测机制与评测方式的科学引进。例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企业可以通过对人力资源考评结果的应用,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价,判断其对象未来离开企业的可能性,以及对企业的发展等[2]。
2、具体披露要求可行权数量方法
建议我国相关部门进行相关会计准则的更新和出台,其中囊括对可行权数量方法进行披露的规定。进而实现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提升,并提高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效果。现阶段我国所实施的会计准则缺乏对可行权数量的科学判断,与此同时,也未提出可行权数量披露要求,导致企业的可行权数量呈现出无人监管的情况,促使部分企业开始肆意估计可行权数量。所以,需重视对相关披露要求和机制提出,进而实现对企业股份支付会计确认计量效果的进一步提高。
3、完善责任机制
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责任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如若发展企业所估计的可行权数量与员工的最终行权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企业需要对出现差异的原因进行清楚解释,并且该原因需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分析与研究,如若原因不合理,需对误差较大企业进行一定程度处罚。
(二)注重股份支付披露的优化
1、股权信息披露数量进大幅度提高
针对股权支付激励政策的实施,在计划信息披露方面,需要进行数量要求的提升,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具体包括需提高企业计划信息披露数量,并有效增加相关信息披露内容[3]。例如针对企业权益公允价值的确定,企业需具体披露使用的是哪种估值模型,并详细解释为何应用改模型,还需进行估值模型参数的有效阐述。另外,针对模型关键性参数而言,企业需明确阐述其真实来源,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原始数据的阐述。
2、强化监管会计信息披露
需要基于对现阶段监管情况的掌握,对企业股权支付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强化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进行详细的体现。同时其相关监管工作的开展并不是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而是需要各方信息使用者都积极参与到配合工作之中。针对会计披露而言,是一种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与准确性的主要手段,所以需注重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强化。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通过对股份支付会计确认计量的完善与优化,实现企业创新性发展,避免利用漏洞获取利润的现象的出现,并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必须重视对股份支付政策的执行,并结合对科学优化措施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摘要:近几年, 作为企业的主要激励手段, 股份支付逐渐显现在人们的眼前, 备受人们的关注。在此背景下, 越来越多上市企业开始重视对股份支付政策的实施。但是纵观现阶段各个企业对股份支付准则的实施, 仍尚存些许不足之处, 导致部分企业通过非法操作来获取高额利润。基于此, 本文针对企业股份支付会计确认计量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分析,股份支付
参考文献
[1] 步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实务确认与计量问题的思考[J].现代企业, 2015 (7) :56-57.
[2] 丁静.对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成本费用会计计量规则的解读和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8, 233 (10) :93-97.
会计确认标准探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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