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随着信用经济的发展,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数据被不当使用、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而目前我国尚无较全面的保护体系。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以征信正当性、隐私权之证成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为价值理念支撑。在探究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相应具体法律规则设定呼之欲出,设置旨在保护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支配权、知情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规则尤为重要,同时应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关键词:信用征信;个人信用数据;支配权
作者简介:姚佳(1979-),女,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银行法、证券法与保险法等金融法研究。
随着信用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以及信用交易日新月异,虽然其提高了效率,带来了便捷,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信用风险。个人消费信贷或信用交易的成败取决于对个人信用程度的了解,而了解对方信用程度的媒介则是个人信用数据。在社会化大分工的背景下,获取、了解与分析个人信用数据的手段或方式通常是依靠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当下,征信活动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利用产生了很多的问题,这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与强调个人信用数据的法律保护。本文拟通过一定的理论探讨与分析,试图寻找一个恰当的支点,探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充分保护个人信用数据,以期权利保护肇始创建,权利受损时有据可循。
一、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一般而言,在消费信贷或信用交易中,授信主体或信用交易主体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便需要比较充分地了解个人的信用数据,同时,个人为了获得相应授信或信用交易,则可能会将自己的信用数据主动或应授信主体、信用交易主体的要求进行披露。现实生活中,授信主体、信用交易主体可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个人信用数据。既可以自行向个人或相关主体采集,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信用征信机构进行采集。从理论上讲,个人才是自身信用数据的真正权利人,因此,信用数据使用主体、信用征信机构基于合法、特定目的使用个人信用数据之后,其对个人信用数据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在未经个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个人信用数据擅自用于其他用途。但在目前的实践中,却经常存在着信用数据使用主体或信用征信机构未经个人同意、不当地披露个人信用数据的情况。
毋庸置疑,个人对自身信用数据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信用数据使用主体、信用征信机构不当披露个人信用数据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然而我国现阶段对个人信用数据的法律保护,完全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相关规定散见于个别法律规范之中,有如蜻蜓点水。从目前的情况看,个人信用数据的相关问题仅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以及《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等文件中有所规定。总体来讲,上述规范并不系统、全面,而且价值取向不清,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亦没有充分地考虑对个人的权益的保护。因此。欲充分地保护个人的信用数据权益,必须提升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立法效力层次、提高立法质量、明确立法的价值取向。
二、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支撑
在研究如何构建某一法律制度之前,我们必须先探清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诚如伯纳德·施瓦茨所言:“法律随着它所调整的那个社会运动的主流向前发展。每一个社会都有它自己的必然会通过法律秩序力图实现的目标反映出来的价值观念。实现法律目标的途径是:承认一定的利益,确定法律确认这些利益的限度,在确定的限度内尽力保护得到承认的利益。”下面将从征信正当性、隐私权保护之证成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的角度,分析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所蕴涵的法律理念,以期寻求相应理论上的支撑。
(一)征信之正当性
征信活动天然服务于信用经济社会,在征信活动开展之时,其初始目标即要对信用数据使用者负责,使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降至最低,可以说,正当性是征信行为的首要价值目标。所谓“正当性,是指人的行为方式、人的利益、愿望等符合社会生活中现行规范和政策的要求,或者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的利益。它有两种方式:一是道德正当性,是正当化的产物,即合理性;一是合法性”。可以说,探究征信的正当性可以深刻地反映出法律对社会利益以及个人权利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其一,征信活动体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既维护了社会利益,又充分地保护了个人利益。毋庸置疑,个人信用数据的所有权理应属于个人,其对自己的信用数据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他人不得使用、侵犯,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消费信贷自身具有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个人如果想要获得授信或完成信用交易,则必须要让对方了解、掌握甚至使用自己的信用数据。而相应地,个人数据被收集或使用,表象上是服务于某具体的民商事活动,但本质上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假设个人不让渡对自身信用数据的使用权能,则信用交易很可能无法充分进行,如果大规模的信用交易无法进行,则社会经济将无法充分地发展。不难看出,征信活动之于社会经济发展与个人利益实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其二,征信活动以充分地保护个人利益为其内在规定性。在法治社会中,征信活动不仅仅只是表现为采集、使用这些简单的行为,其本身也包含了保护个人权益、要求信用征信机构、信用数据使用者履行义务等法治意蕴。如前所述,个人是信用数据的真正权利人,基于消费信贷、信用交易的需要,是否披露自身的信用数据完全取决于个人的意思自治。因而,充分地保护个人的权益则成为必须。这就要求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必须要对个人负责,不仅要在采集信用数据时征得个人的同意,而且要基于特定、合理目的使用信用數据。另外,如果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必须要事先征得个人的同意。可以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个人信用数据使用的合法性都是比较关注的。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曾就数据使用合法性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官方调查,于1973年完成了题为“电脑、记录与公民的权利”报告,在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信息正当运用原则”。也有学者提出,在征信过程中,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采集等行为时必须遵循目的特定原则。所谓目的特定原则,是指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保存、处理、利用均应当按照明确的预定目的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经本人授权外,不得无明确预定目的、逾越预定目的或者擅自变更预定目的,而对个人信用数据加以收集、保存、处理、利用。由此可见,充分地保护个人利益、规范信用征信机构与信用数据使用主体的行为,恰恰是合法性的内在要求。
(二)隐私权保护之证成性
谈及隐私权,人们不禁会追溯至一百多年前,美国的两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自那以后,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所谓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可以说,隐私权作为现代文明与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从产生之初即宣示着人类自由与尊严至上。
之所以在讨论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之时提及隐私权,主要是因为,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数据中的一部分是可以比照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如前所述,个人信用数据一般可具体化为个人的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收入、银行存款以及偿债能力等内容,但其中有关个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以及教育程度等数据是并不需要纳入隐私权范畴进行保护的,这些数据大部分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知、并且是个人基本生活范畴的内容,如果将上述数据也纳入隐私权范畴,则会使隐私权丧失其“隐秘”之意,法律保护可能会过犹不及。申言之,只有那些代表着个人的能力、资金、抵押担保等内容,不对外公开,且专属于个人的,具有一定人格意义的数据才是隐私权所保护的范畴,上述数据也恰恰体现了人之为“社会人”的基本特征,与人之尊严、自由密切相关、不可分离。有学者认为,个人数据隐私保护的价值或多或少地集中在“达到个体自我(价值)实现的目标”,分别体现在个体性(individuality)、自治(autonomy)、尊严(dignity)、情感释放(emotional release)、自我评价fserf-evaluation)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爱、友谊与(或者)信任关系(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oflove.friendship and/or trust)等方面。笔者对此深表赞同,因此,将一部分可以充分体现个人隐私的信用数据纳入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不仅可以强有力地保护个人信用数据,而且也使得隐私权在信息时代的保护更具有多元化的意义。
(三)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
任何一部保护私权的法律,都会规定例外的情况,而此种例外大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征信领域也概莫能外,诚如有学者所言,当下“对个人资料控制的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的问题更为突出”。社会的进步,经历了从私权至上到国家逐渐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进而从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关怀百姓福祉,法律似乎也在遵循类似的轨迹。“法律制度一直维护着一种赞同自由的预设,但是至少在正常时期,现代生活日趋增长的复杂性以及各种相互抵触的社会力量间的冲突,使法律在某些情形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对自由进行分配或限制具有了必要性”。
“隐私的本质属性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用数据的隐私权本身虽然不具备公共利益的属性,但如果个人信用数据基于特定公共利益目的且在合法范围内收集、使用,则个人应当服从。如个人信用数据被收集或使用,该数据表象上是服务于某具体的社会公共事件,但本质上则是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确,在现实生活中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当个体与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我们的法律体系通常习惯于站在公权的角度维护其正当性,而对作为公共利益价值源泉的个人利益往往缺乏必要的关怀[9l。正是因为有前述现象的出现,我们在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方面,要坚持社会公共利益有限性的理念,即严格限定公共利益的情形,并且只有在限定的公共利益范围内、特定的方式下,才可以突破信用数据收集时的目的,对信用数据仅在公共目的之内进行收集与使用,同时保证安全性与保密性。
三、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的规则设定
与上述价值理念相对应,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相应法律规则设定。可以说,设置相应的规则对实现当事人的权益非常必要。参考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的核心亦应定位为充分尊重与保护个人精神上与经济上的权利。针对目前急需解决的信用数据被不当使用、保护个人的信用数据安全等问题,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对个人信用数据保护尚无效力位阶较高的成文法,建议国家通过完善有关征信的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尝试解决上述问题。以下将从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角度,浅谈如何完善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则。
(一)被征信人权利
被征信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损害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法律保护的效果,由于我国在征信领域尚未集中关注被征信人所享有的权利,本文拟参考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征信法律或隐私权法等内容,解构被征信人的主要权利。欧洲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四个原则主要是:(a)建立个人信息责任及职责的机制;(b)持续保持个人信息处理的透明过程;(c)建立对敏感数据(诸如种族、族源、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哲学或伦理说服力或者关于身体健康情况、性生活等内容)的特别保护机制;(d)执行权利以及有效监管的手段我们可以看到,有关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是欧洲对个人进行保护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美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案也试图直接地给数据保护者一个清晰的、具体的授权。参考《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下称“《欧盟数据保护指令》”、EU Directive 95/46/EC)与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sing Act,1971),目前急需在征信法律规范中规定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支配权、知情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1 个人信用数据支配权
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使用自己的个人信用数据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數据。此权利非常精到地体现了上述维护个人自由意志的价值理念,也是保护个人信用数据的核心权利之一。其具体表现为:个人不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数据,同时,无论是授信主体还是信用征信机构,其获得个人信用数据必须征得该主体的同意。可以说,个人信用数据支配权是专属于个人信用数据保护的特别权利之一,笔者建议我国在完善征信法律规范之时,明确规定被征信人享有信用数据支配权,其他任何主体不得随意获取或使用被征信人的信用数据。
2 知情权
被征信人的知情权大致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信用征信机构在采集信用数据时,必须告知被征信人信用数据被使用的目的;第二,要求信用征信机构公开本人信用数据的请求权:第三,享有了解、查阅本人信用数据并有权了解信用征信机构向哪些主体披露或即将披露信用
数据的权利。关于被征信人的知情权,《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10、11条关于“告知数据主体的信息”规定,成员国应当规定,数据处理控制人(本文所指信用征信机构或信用数据使用者)或者其代表人(如有)至少應当向数据主体说明如下信息:(a)数据处理控制人及其代表人(如有)的身份;(b)数据处理目的等内容。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第609、610条规定了消费者报告机构应消费者的请求,应当向消费者公开相应信息的义务:第606条规定了调查消费者报告公开时,消费者报告机构在一定情况下使用报告时,应事先通知消费者的义务。目前在我国,信用征信机构或信用数据使用主体采集或使用数据之时,尚未赋予被征信人比较全面的知情权,因此建议在完善征信法律规范之时,以适当形式规定被征信人的知情权。
3 损害赔偿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被征信人权利损害救济的主要方式之一,如不规定相应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其他权利似有虚设之嫌。关于被征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司法救济、责任以及经济制裁等内容,即任何成员国都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对个人的权利受损给予相应的司法救济。其中第23条特别规定,任何人如果因为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或者违反按照本《欧盟数据保护指令》通过的国内法律规定的任何行为而遭受损害,则他们有权从数据控制人处获得相应赔偿。如果数据处理控制人能够证明对损害事件不负责任,则其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参考欧盟的法律规定,建议我国在完善征信法律规范时,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弥补因信用征信机构或信用数据使用者的非法或不当行为而给被征信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人格受损。
(二)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义务、责任设置
被征信人作为征信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法律赋予其一定权利,相对应的,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则将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正如法学前辈提出的“法律规范的本身似乎就有‘凡是它所针对的人,在某些方面必然受它拘束,或是负担某种责任’的意味(责任——obligation——词包括拉丁文中‘约束’——binding——的意思)”。参考借鉴欧盟、美国的法律规定,应设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信用数据使用者的如下义务。
1 信用征信机构的义务与责任
(1)信用数据保密义务。自信用征信机构采集到消费者信用数据之时起,直至对信用数据作出一定评价、并将信用数据及其评价结果提供给信用数据使用者以及其后的一定时期(具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商业习惯而定)时止,信用征信机构必须对信用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以各种形式(除依法或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应相应政府机关要求)向任何第三人(除信用数据使用者)提供。《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二章第八节(第16条、第17条第1项)规定了关于数据处理的保密与安全,要求数据处理控制人必须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虽未直接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对数据的保密义务,但从其他如严格限制使用用途、保护消费者隐私等条款,可推断出信用征信机构仍对信用数据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
(2)如实告知义务。与被征信人知情权相对应的,信用征信机构应负有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在向被征信人收集数据时应告知其目的(社会公共利益所需除外),同时在被征信人提出公开其数据、要求查阅相关数据时,信用征信机构应予配合,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反馈。本文上述分析被征信人的知情权时有所提及,《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10、11条规定了信用征信机构的如实告知义务。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信用征信机构在一定的请求下,必须履行公开信息以及告知等义务。我们可以看到,如实告知义务能够相对全面地保护被征信人权利,我国在完善征信法律法规之时,有必要设定此项义务。
(3)责任承担方式。与被征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应,信用征信机构对被征信人造成一定经济或精神损害的,其应承担相应民事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情况,由监管机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等。欧盟与美国的法律规定在上述被征信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论述中有所体现,于此不再赘述。建议我国在完善征信法律之时,明确、具体规定信用征信机构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充分保护被征信人的权利。
2 信用数据使用主体的义务与责任
与信用征信机构的义务、责任相类似,参考借鉴欧盟、美国的法律规定,信用数据使用主体应负有如下义务、承担相应责任:(1)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信用数据的义务;(2)如实告知义务;(3)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等。建议我国适时规定信用数据使用主体的义务、责任承担方式,以期法律保护更加完善。
总之,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是关乎个体利益、社会利益的重要命题之一。在现代社会。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法律不仅仅彰显保障人们物质权益、精神权利的价值目标,其从更深层次反映了对隐私权、甚或人权的价值保护取向。在如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们尝试着探究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之现实需求、法律价值理念支撑与相应的规则设置,不但从保护个人的自由意志、公平对待弱者以及“权利本位”路径阐释个人信用数据法律保护的价值理念,而且谏言通过设定相应法律规则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然而,从理论走到实践、再从实践上升为理论,抑或将法律理想转换为法律现实,法律现实再印证法律理想,等等,这一切都需要由历史来验证。限于篇幅,本文在探讨理论之余,也在试图超越理论的界限,希望能将我们的理论回归现实,以期前瞻性地为实践建言献策,积淀些许素材。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2篇
一、零陵城区街道广告式果皮箱建设使用基本情况
我局作为甲方,永州众合环保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零陵城区街道广告式果皮箱免费安装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规定,在阳明大道和芝山北路先试点安装广告式果皮箱,期限为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为期3个月。乙方负责本项目广告式果皮箱全套产品的购置、安装、维护、更换及外观保洁等所需的一切费用,乙方享有广告式果皮箱上面灯箱式宣传橱窗的经营管理权和收入权。甲方免费使用乙方广告式果皮箱,供广大市民投放垃圾。试点期满后,群众反映效果好,甲方在试点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该项目在全区推广,协议期限顺延拾年,即:201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14日。群众反映效果差,不在城区全面推广。由于试点期间效果不错,协议期限顺延。截至目前,永州众合环保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投资900万元,在城区所有的主次街道,已完成1800个广告式果皮箱的建设安装,节约了政府财政开支,提高了市民投放垃圾的便利性,增强了市民垃圾分类意识,提升了古城形象。
二、广告式果皮箱经济效益估算
对照以上两表,通过合作,广告公司10年内可以获得3996万元的利润,我区财政可以节省购置果皮箱和保洁维护费1620万元,实现了双赢效果,达到了合作目的。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一)维修保洁不到位,影响市容市貌。
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乙方负责本项目广告式果皮箱的维修与保洁。乙方往往出于成本考虑,购置的广告式果皮箱质量不是很好,损坏后怠于维修与更换,脏污后也不勤于擦洗。再加之,市民文明素质不高,经常出现人为损坏现象。因为破坏严重,修复不及时,与我市相邻的广西一城市环卫部门最后不得不终止合作,双方为此闹上法庭[1]。我市今年启动了六城同创,对市容市貌要求更高,广告式果皮箱维修保洁不到位现象已十分突出,市区领导与广大市民已提出了批评。
(二)果皮箱箱体高大,影响擦洗维修。
广告式果皮箱体积大、体型高、造型复杂,从而增加了维修保洁的难度,甚至不得不借助凳子才能实施保洁,用抹布擦拭一次所需时间是一般果皮箱的3-5倍,保洁工人有消极怠工现象。广告式果皮箱没有全部使用不锈钢,腐蚀、污渍时有所见。另外,合同中规定广告部位由乙方负责保洁,垃圾箱部位由甲方负责,由于界限不是非常明晰,存在扯皮现象,也影响了保洁效果。
(三)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导致安装混乱。
在城区繁华街道,比如芝山路、中山路,由于人流车流大、效益好,乙方安装很密,在公交车停车点一般都安装了两个。而在人流车流比较小的路段,比如菱角塘路、阳明大道,安装就比较少,甚至不安装,影响了市民投放垃圾。在一些较狭窄的街道,乙方为了更大程度发挥广告效果,将广告式果皮箱横着安装,严重影响了行人通行,引起市民强烈不满。另外,乙方安装时,常有遮挡交通标志的现象,造成了安全隐患。
四、意见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三大标准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规范有序开展,建立以下三项标准是重中之重。一是款式标准,城南与河西属古城景区,须安装古朴典雅、表现我区厚重历史文化的产品,做到与古城建设相适应。城北与城东属新城区,安装简约大方、时尚前卫的产品,与城市整体建设相契合。二是安装标准,在甲方指定安装的街道区域内,按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安装间距为50-100米,繁华街道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一般街道不得大于100米。既不能安装过密,造成拥挤;也不要过稀,增加市民投放垃圾的难度[2]。三是保洁维护标准,广告式果皮箱箱体及广告画面无残旧破损,无牛皮癣野广告,无污渍灰尘,无满溢垃圾。
(二)实施最严格的约束机制
广告式果皮箱出现残缺破损,比如灯不亮、无铝板、玻璃烂、门锁损坏、内胆缺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或正常使用功能的,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维修或更换完毕。逾期,甲方有权无条件拆除并自行处置。协议期内,因城市建设或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模范交通城市等活动需要拆除的,乙方应服从并拆除广告式果皮箱,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拒不拆除的,甲方予以无条件拆除,并有权自行处置。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误履行本协议,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事件过后应尽快恢复履行义务[3]。
(三)强化督查考核
要成立高规格的督查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考核的班子成员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考核小组对承包方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日常考评,检查扣分标准按《考评细则》进行,考评实行分值制,每分值为100元。考核处罚实行单个(项)计分制(一事不二罚),每次每日叠加累计扣分罚款。每月10日之前,考核机构将上月考核结果汇总到区环卫局财务室,按月兑现,直接从承包质量保证金中划扣。
(四)明确并履行最核心的权利与义务
对乙方而言,享有广告式果皮箱灯箱式广告橱窗的经营权,经营收益归其所有;不得将安装位置及广告式果皮箱出售、转让、抵押;负责本项目广告式果皮箱全套产品的购置、安装、维护、更换等所需的一切费用;负责经营期间发生任何事故和矛盾纠纷的处理;广告式果皮箱的结构和功能应满足果皮等垃圾的投放和方便环卫工人清淘,其款式应与我区的古城建设相和谐、相融合,做到一街一景。对甲方而言,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允许其他个人或单位在安装广告式果皮箱的路段上设置同类果皮箱广告;甲方无故拆除造成的损失,按购置价的两倍予以赔偿;广告式果皮箱规格和款式由我局审定通过后方可批量生产,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摘要:政府引进社会资本建设环卫基础设施, 是目前环卫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本文分析了永州市零陵区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广告式果皮箱的基本情况、经济效益、存在问题, 提出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全国其他城市提供相关经验。
关键词:政府,社会资本,广告式果皮箱,实践
参考文献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2 (20) :742-748.
[2]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Z].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1999 (3) :47-51.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初步确立了一定的雏形,然而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其仍然暴露出种种问题和缺陷。针对这种现象,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一、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救济方式,凸显了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政府信息公开理念和制度,打造“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现实决心。但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在当前中国的法制框架下,该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与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对接,面临着诸多诉讼困境。
政府信息,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1]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指(信息公开权利人在请求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的过程中,因不服公开义务人对特定信息的作为( 包括拒绝公开及部分公开)或不作为( 包括不予受理及不作决定) 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是救济和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救济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现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9条至第12条明确规定了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救济方式为行政申述、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并将行政诉讼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最终救济方式,从而在形式上完成了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衔接。但由于该《条例》欠缺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具体规定,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条例》的施行缺乏充分准备,导致我国的政府公开诉讼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管辖及审理方式等方面。
(一) 受案范围
法院应当受理的五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
(二)被告的确认
对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那么做出答复的行政机关即为该诉讼的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答复的,以受理该申请的机关为被告。若对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只能的组织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不服,则以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起诉。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1、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对拒绝的根据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进行举证。2、为了公共利益而公开设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对于公共利益的认定和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3、和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被告拒绝更正,对拒绝理由举证。
(四)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可见,对于该类行政案件,没有严格的审理方式限制。
三、 美、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启示
随着民主法治理念与实践的发展,现代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均普遍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美国在1966年出台了《信息自由法》,其后出台了《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隐私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法律文件,已经形成较为完备有效的诉讼救济制度体。日本的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亦有突出表现,其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主要围绕着《行政案件诉讼法》及《信息公开法》等相关法律展开。美国、日本等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制度的发展中,已逐渐发展和形成了诸多法律规则,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主体资格、管辖及案件的审理方式等方面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有规则,为世界各国所纷纷仿效。
基于人权保障及监督行政权的双重目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原则上均采取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相对较为宽泛的规定。美国对于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采用的是(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即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日本的《行政案件诉讼法》对于受案范围的模式采用的是概括式的规定,其《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开请求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全部文件。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依美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任何人申请机关提供文件遭到拒绝时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即没有起诉资格限制。日本的《信息公开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是一种客观法律制度’即使不存在权益保护的必要时,国民或市民也可广泛地行使信息公开请求权。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即使是与请求人的主观利益无直接关系的文书,也能成为请求的对象。关于具体的信息,虽然没有固有的主观性利益,却广泛地对居民承认请求该信息公开的权利。信息公开制度的特色就在这里。
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制度完善建议
(一) 有关《条例》及《规定》的法律位阶方面
在我国,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最高法律文件仅为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这样一部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应以更高的姿态呈现,否则当其与上位法冲突而上位法不利于当事人权利行使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护就显得力不从心。
(二) 有关原告资格方面
对于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借鉴美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只有具有利害关系之人才可以起诉,而在依申请而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下,应赋予全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任何人请求政府公开信息遭到了拒绝,都应有权提起诉讼。
(三) 有关举证责任方面
《规定》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这一进步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其中有关“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一条,我认为不妥。在政府和原告明显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原告承担提供该信息存在的相关线索显然是增加了原告负担,原告很难证明。而调去证据是《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程序性权力,[3]因此我认为当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时,不必原告提供相关线索,法院应主动以职权调取证据。
(四) 有关不予公开的情形方面
我国《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从字面上来看,这一条并无不妥。但究竟何为国家秘密,在政府信息中什么程度就算国家秘密,《条例》和《规定》均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可以不依赖《国家保密法》等法律而专门在《条例》中写明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准确定义,这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相对人理解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形将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应松年、陈天本.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1(4)
[2]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3]周勇.”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中证明困境的解决路径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作者简介:
薛亮,男,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山西财经大学,12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如何权衡公平与效率是政府采购影响企业创新路径中需要处理的关键问题。分析政府采购中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博弈关系,对于推进政府采购的创新效应是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或是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争论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运用博弈论中 “囚徒困境” 模型,根据选择公平或效率所产生的效用,构建公平与效率的博弈模型,从中找出公平与效率的最优策略组合,并对如何权衡公平与效率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博弈论;企业创新;公平与效率
本文索引:岳淑萍,张锐.博弈论视角下政府采购影响企业创新中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问题[J].商展经济,2022(01):-094.
1996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深圳和上海展开试点工作,经过20余年的实践与改进,无论是在政策功能方面还是在经济功能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在政府采购的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过度注重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节支问题,而忽视了政府采购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政策更加倾向于拥有强大创新实力的大型科技企业,而对中小型企业的采购扶持力度较小;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难以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导致公平与效率失衡等。
在目前的研究中,王厚全、侯立宏(2016)以北京市为例,探讨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模式[1];曲振涛等(2006)[2]、裴俊巍等(2015)[3]分别在博弈论的视角下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模式和寻租问题进行了探究;刘丁蓉(2013)[4]研究了政府采购公平与效率的目标均衡的实现路径。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整理发现,目前对于政府采购中公平与效率的博弈分析尚存在空白,因此本文使用“囚徒困境”模型,从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两个视角分析政府采购影响企业创新的动态博弈关系,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可行性建议。
1 情景描述
1.1 政府采购中公平与效率
政府采购的目标通常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经济有效性目标和宏观调控目标。在本质上,这两类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在具体的现实条件下,这两类目标也存在一定的冲突。两类目标间的矛盾能否得以解决,关键在于做好公平与效率间的权衡,厘清两者间的量化关系,理顺两者间的动态变化。
当前关于政府采購中公平与效率的研究如下:骆建文等(2008)基于政府采购效率角度,构建了创新产品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5];尹海涛(2000)认为政府采购不仅具有公共特性,同时也具有商业和市政公共权力的性质特点[6];Uyarra和Flanagan(2010)认为政府采购对本地承包商的倾向性,可能会排除在其他地方存在的创新解决方案及其带来的正面支持效应[7]。
1.2 博弈论与囚徒困境
博弈论(Game Theory),又被称为赛局理论或对策论, 它是研究多个个体或群体在特定情境下的对局中如何利用相关方,从而选取能够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论。博弈论的前提假设是各参与方均为完全理性人,即各参与方的目的均为选择能够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因此在一场博弈中,各参与方如何设计策略进而赢过其余各方尤为重要。在博弈论中,参与人、行动和支付是三个基本要素。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是两个被捕囚犯间的特殊博弈,最早由艾伯特·塔克(Albert Tucker)于1950年提出。其讲述的是两个共谋的罪犯被逮捕入狱,在无沟通的情况下,若两个人都选择不揭发对方,由于证据不足,每人仅坐牢一年;若一人选择揭发,而另一人选择沉默,揭发者当即获释,沉默者坐牢十年;若两人选择互相揭发,则因证据确凿,两人均被判坐牢八年。一般形式下的囚徒困境支付矩阵如下:
表1中的数字是他们因作出决策而获得的支付,由支付矩阵可知,当两人都选择合作时达到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即对这场博弈中所有参与方都有利的最优策略。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双方均无法预测对方作出的选择,所以实际选择的策略组合会偏离纳什均衡解。
2 政府采购影响企业创新中公平与效率间的博弈分析
2.1 基本假设
一是假设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同,大型科技企业因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现有专利存量等资源禀赋优于中小型企业,所以自主创新能力强于中小型企业。因此,若政府以效率优先,那么政府采购将倾向于大型科技企业,设Ea为政府的期望收益,Eb为企业的期望收益。
二是假设政府以公平优先,将获得政府采购的机会公平地分配给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那么政府将会因选择公平而造成部分损失,如公平政策制定成本等。设Ca为政府的公平政策支出,A为因政府将采购机会公平分配导致大企业损失的收益。
三是假设市场上的所有企业均厌恶风险,它们会根据自身的资源禀赋、预期的消费市场大小、投入的创新成本等来预估进行自主创新的损益,进而选择是否自主创新,设Cb为企业的创新成本。
四是假设政府选择效率优先,即政策倾向于大型企业,但大型企业却因对自主创新的预期收益不乐观而拒绝创新,那么政府将因决策失误受到惩罚;相应的,若政府选择公平优先,即政策倾向于中小型企业,但中小型企业拒绝创新,政府也会因决策失误而受到惩罚。设D为政府决策失误的惩罚成本。
2.2 博弈分析
政府采购机会分配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如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假设在这场博弈中仅存在两个利益主体,即政府和企业,且企业被分为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因双方资源禀赋不同,在自主创新方面会作出不同的决策。这些利益相关主体的决策目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选择公平或效率、创新或不创新取决于哪个选择可以带来更大的利益。在不考虑外部环境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囚徒困境”模型设计公平与效率及创新与否的博弈矩阵,如图2、图3所示。在每个博弈矩阵中有四种不同的战略组合。
对于政府来说,在不考虑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选择效率优先是最优策略,与此同时,政府将会承担当大型企业拒绝创新时支付惩罚成本的风险,这是在不考虑外部环境下的一场理想博弈。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对公平与效率的选择受到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等影响。在政府选择“公平优先”的情况下,该决策可以使大部分企业平等获得政府采购的机会,促进中小型企业的成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低、资源浪费和采购产品质量低等问题。我国目前政府采购额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影响效应有限,不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将阻碍企业创新均衡发展;当政府选择“效率优先”时,在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情况下有很大的现实作用,它很大程度上可以促使大型科技企业进行有效的高质量创新,使有限的政府采购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但“效率优先” 存在的问题是一味追求效率,最终会损害中小型企业的权益,打击其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导致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两极分化,最终也不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均衡发展;当政府选择“公平与效率并重”时,并不能使各参与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可以通过改变博弈的支付函数等方式,改善不公平,并兼顾效率的提高,从而促使该策略趋向最优。
对于企业来说,在不考虑外部因素的情况下选择不创新是最优策略,企业不必支付用于自主创新的成本,且不必承担创新失败或新产品缺乏消费市场的风险。与此同时,在现实情况下,若企业长期不进行技术的革新与产品的研发,将会逐渐被政府采购部门淘汰,失去获得政府采购的机会,同时被新产品挤出市场,丧失竞争力。因此,企业应有效评估自身创新能力,积极争取政府采购机会,获得研发资金,并将其高效应用于研发领域而非全部用于传统生产。
3 启示
3.1 在高技术采购领域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目前的政府采購中,中小型企业仅在货物与服务领域获得的机会较多,而在高技术性采购和工程采购领域还是以大型企业为主导。例如,以2010年北京市政府采购为例,中小型企业供应商在服务领域的合同额达到总合同额的近80%,而在工程领域仅达到总合同额的38%,并且多由大型企业转包或分包给中小型企业。基于以上现状,政府采购在高技术领域不应一味追求效率,应更多给中小型企业机会,提高其创新积极性,推进中小型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2 细分采购项目类型与规模
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进一步细分采购项目的类型与采购规模,尽量将合适的项目推荐给信誉优良、创新积极性高的中小型企业,可将规模较大的采购项目拆分,分包给不同的中小型企业,进一步发挥市场竞争优势,提高中小型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此举可以使政府采购到物美价廉的产品与服务,提高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3.3 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优化激励措施
适当降低企业的投标保证金,减少程序性费用,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因无法承担高额费用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另外,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对采购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严格把控,未达到质量标准的供应商在下次采购时不予录用,对提供优质产品且创新积极性高的供应商在下次招标时予以政策优惠,进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并提高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王厚全,侯立宏.北京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模式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6):85-87+92.
曲振涛,周旭亮,周正. 政府采购法的经济学分析:从博弈的视角谈政府招标采购的经济效率[A].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经济研究》编辑部.2006年度(第四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会议论文集[C].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中心)、《经济研究》编辑部: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2006:8.
裴俊巍,曹逸涵,尹西明.博弈论视角下政府采购寻租研究:基于政府采购医疗器械的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15(03):68-73.
刘丁蓉.政府采购的目标均衡和价值选择: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视角[J].当代经济,2013(5):63-65.
骆建文,彭鸿广.解析与构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绩效评价指标[J].科学管理研究,2008,26(6):89-92.
尹海涛.论政府采购的内在冲突[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6):63-64.
Elvira Uyarra,Kieron Flanagan. Understanding the Innovation Impacts of Public Procurement[J]. 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2010,18(1).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本文讨论了如仅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审计, 识别和化解跟踪审计风险, 进一步促进结构调整和优化, 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关键词: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风险防范
审计署历年组织特派办和地方审计机关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京沪高速铁路、西气东输二线、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 推动项目尽早建成并发挥效益。然而在实际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审计风险, 如何能够识别和化解跟踪审计风险, 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今跟踪审计的一项研究热点。笔者认为,与传统竣工审计相比, 跟踪审计有如下特征:
一、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特征分析
1.审计的时间不同。
前者在项目竣工以后作一次性审计, 后者是在项目正式立项起就开始了审计, 并根据审计方案对工程进行多次审计 (包括竣工决算审计) , 体现出随着建设进程及时、分散进行审计的特点。
2.审计的内容不同。
前者主要是对竣工决算资料审计, 后者主要是在平时对形成竣工决算资料的各环节、过程及相关资料进行动态审计, 体现全面 (全过程) 审计的特点。
3.审计的作用不同。
前者主要是通过竣工决算审计, 挤干水分, 降低造价。跟踪审计除有竣工决算审计降低造价的作用外, 还有规范管理、防止舞弊、优化方案、提高质量等明显作用。同时, 由于有了这些作用,堵住了事后审计几乎看不到的漏洞, 防止了资源流失和质量问题, 因而使跟踪审计所确定的造价比单纯的事后审计确定的造价更低, 体现出能显著降低造价的绩效审计的特点。
4.审计的风险不同。
事后审计受审计时间的限制, 不知道竣工决算资料的真相, 无奈只能将此视为真实、合法, 势必承担诸多审计风险。而跟踪审计能对现场签证内容实施审计, 因而能防止此类舞弊的发生,大大降低审计风险。
5.跟踪审计重点是关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对于事后审计存在着时间和空间的缺陷, 而跟踪审计具有的“跟随”特点, 没有时间和空间上的障碍, 其准确性大大提高;同时这种准确性也能够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 帮助被审计单位依据审计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扩大审计成效。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存在的风险
(一)跟踪审计的环境风险
1.审计所处的执业环境的影响。
由于公众对审计意见依赖程度的提高和审计意见影响的扩大, 促使审计职能日益延伸, 从事后的监督扩展到项目全过程监督;审计对象日益复杂性, 从重大建设项目到突发事件、环境保护、民生项目等各方面;审计内容日益广泛, 相对于投资项目概 (预) 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审计, 涉及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链条更长。这一方面促进了审计事业发展, 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审计风险。
2.建设领域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影响了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工艺如智能化系统、高科技产品等不断的应用, 审计人员需要的知识范围更宽, 但是由于审计人员水平的欠缺, 增加了在自己所不熟悉、或不专业的领域发表错误意见的可能性, 使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受到质疑, 从而形成审计风险。
(二)跟踪审计的管理风险
1.项目管理过程中的不规范因素对审计风险产生影响。
如项目合同条款不清晰, 责任不明确, 执行不严格, 矛盾纠纷导致仲裁和法律诉讼;非项目专业管理人员的任用;施工过程中的随意变更和违规作弊签证;工程资料收集不及时,审计资料不全, 导致信息失真和结算纠纷;进度款支付比例过高、超付工程款等引起结算困难。
2.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均衡引起的审计风险。
一方面部分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缺乏。工程审计涉及的面很广、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 专业性很强。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点的建设工程各具特色, 专业水平不过关, 审计人员单独完成审计业务就相当困难, 审计水平高低与审计质量好坏成正比, 与审计风险成反比。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不强产生的审计风险。由于审计人员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 对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深入或扩大范围的审查, 直接导致审计风险的产生。另外个别审计人员在处理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时不够慎重, 违反审计程序、审计规范、审计纪律等规章制度, 造成询私舞弊、隐瞒审计情况, 最终带来审计风险。
3.社会中介协审机构质量不高產生的风险。
近几年政府投资项目规模膨胀扩大, 社会审计机构为了满足社会需求, 审计人员快速增加, 由于人员构成良荞不齐, 流动性大, 审计人员的不正常更换, 打破了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加大了后续工作的难度,使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潜在风险急剧扩大。而且部分社会审计机构为了得到审计业务, 追逐企业利润, 盲目降低投标报价, 致使不合理低价中标, 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无法保障。
(三)跟踪审计的机制风险
1.偏离审计目标, 侵入项目管理。
在跟踪审计模式下, 审计成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主要控制环节。在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 审计人员频繁地介入建设现场进行审计, 提出审计建议, 供被审计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 是审计监督的职责。但这一审计模式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正确的定位而侵入项目管理者的职责范围。由于介入了项目管理, 会产生利益冲突, 审计风险加大, 也破坏了跟踪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
2.增加审计成本, 难以衡量审计价值。
开展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审计对象增加了, 审计范围扩大了, 审计内容丰富了, 审计环境复杂了。跟踪审计的广泛性、全面性、过程性决定了其审计成本相对于常规审计要高。但目前还无法准确确认在高成本条件下, 是否达到了比较好的审计效果, 是否实现了绩效审计目标, 是否与其增加的成本相平衡,审计价值难以衡量。另外, “服务为主”的跟踪审计新理念, 也对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重处罚”的现实情况形成挑战和冲击。如何在成本与效益之间进行取舍, 是这种审计模式能否广泛开展的最大制约因素。
3.审计依据不足, 审计实践被动。
政府审计特点之一在于依法审计, 没有审计法规政策的支撑, 审计就不能或不能很好的进行。目前,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规章制度相对滞后, 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跟踪审计的指导性意见或业务指南来规范跟踪审计的程序与行为, 帮助审计人员作出具有共性的判断和评价, 同时, 审计标准的缺失也带来审计风险。审计标准是判断被审计事项好坏、多少的尺子, 没有这把“尺子”就难以断定被审计事项是否合法, 是否具有效益。跟蹤审计中往往找不到一把很好的这样的“尺子”。这是因为项目建设过程中许多工作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 比如技术设计, 往往有多个方案, 采用什么方案是一个不断的比选优化过程, 不存在法定的标准。审计标准的缺失极易导致审计判断的失误, 进而形成风险损失。另外, 已有的审计法律与建设领域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没有很好衔接, 一旦发生纠纷, 地方或系统的审计规章制度就失去了制约作用;而且现行的审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财务经济行业, 对于工程建设行业规定比较含糊。
三、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跟踪审计的适用法规和审计规范
目前的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所依据的一些法规和规范已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因此必须加强法治化建设, 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审计署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在此基础上, 各地方审计部门应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 尽快出台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法规和规范。这些法规和规范应该明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及重点, 如审计内容是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设计到竣工决算的一系列活动, 包括设计、概算、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审计重点是注重从促进宏观管理和深化改革的角度发现和反映问题, 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二)积极探索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方法
一是对不同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跟踪审计模式。针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 根据项目特点和审计力量采取一年一至两次的定期审查式跟踪。对投资规模相对较小、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及进展情况, 选择重点控制环节。如招投标阶段、重大设计变更、重点隐蔽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 进行不定期地跟踪审计。二是对不同的建设时期确定不同的审计工作重点。在项目建设初期, 重点对项目的建设程序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注意发现建设资金计划来源与资金实际来源是否相符、资金供给是否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建设过程是否符合基建程序、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项目建设中期主要对工程成本、建设资金使用、概 (预) 算执行情况、招投标管理、监理及采购等方面进行审计。注意发现有无挪用建设资金、违法分转包、现场监理不规范等问题;项目结算阶段,重点对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及质量情况进行审计, 注意发现工程建设中施工企业虚报、重计多计工程量和高套预算定额等问题。
(三)合理定位跟踪审计介入深度
审计是以堵塞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为目的, 其作为第三者参与项目建设的过程, 而不是建设项目负责人。审计机关不是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而是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 实现促进这些工作规范、有效运行的目标。跟踪审计中发现问题, 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反映, 而不应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工作。在跟踪审计工作中, 应把握好监督者的角色定位, 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 不偏离定位成为管理者, 同时, 强调依法独立开展监督。
(四)协调好审计资源不足与审计质量保证的关系
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 涉及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 涉及的事项复杂、专业性强。而目前投资审计人员知识和能力结构尚不够合理, 财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员比较多, 工程方面的专业人员比较少, 既懂工程又熟悉财务审计的复合型人员更少。因此, 在确定跟踪审计项目时, 要充分体现“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的思想。审计机关要确定各国有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资料的规定, 建立项目资料数据库,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形势, 考虑“需求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 合理安排跟踪审计项目, 保证跟踪一个出成效一个。
通过加大对重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 做到及时跟进、全程跟踪, 有效防范化解跟踪审计风险, 促进投资项目尽快交付使用, 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更好地服务经济方式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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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华,周子威.国家审计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作用机理与路径选择[J].经济问题,2020,(11):124-129.DOI:10.16011/j.cnki.jjwt.202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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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石行权(1993.02.26—),男,汉族,籍贯:山东省济南人,兰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18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审计,研究方向:政府审计。
兰州财经大学 石行权
和谐社会政府职能探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 英国
英国是国际上PPP市场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 它起步较早, 早期主要应用于保障性住房领域, 其发展主要经历了PFI和PF2这两个阶段。英国主要运用的PPP模式类似于我国PPP模式中的特许经营权, 它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特许经营的项目需要使用者付费, 比如高速公路的收费制, 而PFI项目则是政府付费, 由于英国的教育和医疗是全民免费, 所以英国较少使用特许经营权这种模式而采用PFI以及后期的PF2。
早期英国在PPP项目的推动过程中也遭遇了各种困境, 诸如我国PPP项目中存在的政府自身缺乏约束机制或者私人企业之间恶意竞争严重等问题。英国在PPP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探索改进, 最终建立了PPP中心, 作为协助推广PPP发展的专门机构, 这可以看作是PPP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二) 加拿大
加拿大是各国公认的PPP运用最好的国家之一, 它的PPP项目市场成熟规范, 项目推进有力。加拿大最常运用的PPP模式是特许经营模式, 即私人部门在一段特定时期内享有公共项目或公共设施的投资和运营特权, 在该特定时期结束后, 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回公共部门。这与我国PPP模式中的特许经营权基本一致。
在加拿大PPP模式成功的种种原因中, 有一点与英国相同, 加拿大政府也组建了PPP中心。加拿大PPP中心本质是一个国有公司, 负责PPP项目的宣传、实施以及各种问题的协调, 制定高效招标流程, 从项目的招标开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在PPP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国内外PPP模式对比
目前在我国众多的PPP项目中, 使用最多的也是特许经营权这一模式, 这与国际上较为成功的两个国家是相同的。在模式几近相同的情况下, 英国和加拿大的PPP发展均已步入成熟阶段, 而我国仍处于PPP模式发展的初期, 虽然这与我国引入PPP模式的时间较短有一定的关系, 但我们仍应该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缩短我们的探索期。根据以上两个国家成功经验的分析, 可以看出它们发展过程中的共同之处, 这也是我国PPP发展过程中应该借鉴的成功因素。
首先, 两个国家在探索发展的过程中均建立了PPP中心这样一个机构来统筹项目的发展。PPP中心不是由政府或者单一的部门来组成, 而是包含了专业的评估人员以及相关的利益各方, 在重大问题上由PPP中心来协调解决, 这样可以保证项目运营的公平与高效。
其次, 英国和加拿大在PPP的运用过程中都注重项目的事前评估。从项目的开端便严格控制, 促进私人企业进行良性竞争, 加强准入的控制, 这样可以省去后续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三、案例分析:北京地铁四号线
我国众多的PPP项目中成功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本文引用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来进行分析。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在建设过程中, 北京市政府与私人合作企业共同派遣人员组成了类似于PPP中心的机构。机构中各方代表分别负责项目建设, 运营, 维护以及监管与控制, 起到协调解决问题的作用, 因此建立PPP中心来统筹项目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成功因素。
北京地铁四号线的建设在事前评估方面也非常严格, 保证了招投过程的竞争性和特许协议的清晰化。在前期招标的过程中, 政府提供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竞争环境, 严格按照要求来制定特许协议和租赁协议。在选择私人合作企业前期, 北京市政府做了许多准备工作, 对可能的合作对象进行详尽的了解, 在接触了解过程中为后期北京地铁四号线的开展设定了框架。2004年, 北京市政府咨询了众多的专家学者, 这些专家学者为项目的审批和方案的确立给出了建设性的可行性方案, 地铁四号线项目在审批方面有了实质性进展。同年9月, 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协议中, 关于项目的实施进展, 特许经营期的定价、周期, 特许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政府的监督和激励方式, 项目交接等情况尽可能地做到了详细说明, 这样为项目的进展提供了文件参考, 使得项目双方有法可依, 有理可循。
四、结语
从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 我国成功的PPP项目也离不开国际成功经验中的两个成功因素, 建立一个能够起到统筹作用的PPP中心和严格的事前评估是一个PPP项目成功的重要因素, 地方政府在运用PPP模式进行项目建设时应该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以及国内众多案例的成功经验, 注重成功因素的构建, 让越来越多的PPP项目走向规范化, 真正起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造福一方百姓的作用。
摘要:政府的财政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于基础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 这就要求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PPP模式是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之一, 近些年来被广泛运用到众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运用PPP模式来解决项目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了解国外较为成功的运营模式, 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 来发现本国PPP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找到最适合我国国情的PPP模式。
关键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PPP) ,PPP中心,特许经营权
参考文献
[1] 刘晓凯, 张明.全球视角下的PPP:内涵、模式、实践与问题[J].国际经济评论, 2015 (4) .
[2] 刘薇. PPP模式理论阐释及其现实例证[J].改革, 2015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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